政务信息公开有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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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必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点总结

司考必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点总结

司考必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点总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被明确纳入今年司考考察范围,但很多考生朋友对它可能还不熟悉,本文对该条例可能考到的考点做了去粗取精、条理清楚的归纳,希望对考生朋友复习该部分知识有所帮助。

一、公开原则和公开体制
1、公开原则:
(1)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2)及时、准确原则
(3)保障公共利益原则。

2、公开体制
(1)主管部门:在中央是国务院办公厅,在地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办公厅(室)或该级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如监察厅(局)、信息办等
(2)工作机构: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3)公开主体:公开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注意,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

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条例》,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具体来说,“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即由最初制作或者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公开内容
三、主动公开的方式与场所
四、公开的程序
五、监督和保障
1、主要监督方式: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保障:对于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害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什么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什么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什么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是指政府的一些信息应该向公民进行公开,而且这些公开是在一个平台上进行的,我们只需要记住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即可得知政府的最新信息,但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信息都会进行公开,那么对于我们来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什么呢?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是指政府的一些信息应该向公民进行公开,而且这些公开是在一个平台上进行的,我们只需要记住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即可得知政府的最新信息,但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信息都会进行公开,那么对于我们来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什么呢?▲信息公开的范围▲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原则

Sometimes, when I hear a song, I suddenly think of someon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原则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对一些事关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还要经过上级部门核实后统一对外发布。

随着国家管理的深入,政府的管理内容已经逐渐开始透明化,近些年政府的许多信息都已经开始公开化,我们公民都可以直接在信息发布平台看到政府发布的信息,从而我们能够知道政府政策的变动,这样的话我们的生活就能够多一些准备。

那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原则是怎样的呢?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We must see through the worldly human relationships, and we must not lose our innocenc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据是什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

于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

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4月5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要内容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哪些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哪些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哪些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哪些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所以有关的部门需要注意。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哪些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制作的政府信息或者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保存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作为其行政管理依据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其掌握的范围内依法公开。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0年5月7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为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实施。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所在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有哪些?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也在日益扩大。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打造一个阳光的政府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因而政府信息也需要及时的公布。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有哪些你知道吗?又有哪些信息需要重点公开呢?接下来请跟随365律师小编往下阅读。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带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在回应公众关切、有效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方面迈出新的步伐。

当前,社会各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关注,本届政府部署的一些重要工作,都对加强相关信息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工作部署,现就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一、规定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

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中央编办牵头落实)二、规定财务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要在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力度。

一是着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

在工作基础上,要进一步细化公开中央部门“三公”经费,“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增长的中央部门,要细化说明增长的原因。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依据是怎样的?政府信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实际上是比较陌生的。

,他们认为的政府信息都是属于一些机密的信息,所以不会进行公开,但是实际上在我国法律当中规定了,有些政府信息是需要进行公开的,很多人对此想知道。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依据是怎样的?政府信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实际上是比较陌生的。

,他们认为的政府信息都是属于一些机密的信息,所以不会进行公开,但是实际上在我国法律当中规定了,有些政府信息是需要进行公开的,很多人对此想知道。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依据是怎样的?▲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依据是怎样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公众关系,维护公民权利,促进政治透明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公开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有关自身职责、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通过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和主动公开等方式,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信息,为社会提供便利。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息保密工作,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三定”制度,即公开信息指导目录、公开信息清单和公开信息规定。

第二章政务公开第七条国家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政策、计划、法规、规划、经费等信息,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有重大影响和公共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运转情况、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以及着眼于加强政治纪律监察和政务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策中,向当事人依法公开与其有关的信息。

第十条依据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重点,及时通报突发性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以及有关自身工作的重要情况。

第三章依法公开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积极依法公开信息,授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规定的方式请求获取信息。

第十二条公开信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采用文书、公告、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公开信息应当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完整、清晰易懂的,并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免费、及时获取。

第十四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信息保密制度,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信息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分类制度,依据信息类型、级别、保密程度、有效期限等因素进行分类,划分不同级别的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711号发文日期:2019年04月03日施行日期:2019年05月15日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是什么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是什么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是什么法律依据我国公民都依法享有个人的知情权,而且也有监督政府工作的权利,也是为了社会更好的了解政府,所以政府必须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是什么法律依据呢?小编收集以下文章为您解答。

我国公民都依法享有个人的知情权,而且也有监督政府工作的权利,也是为了社会更好的了解政府,所以政府必须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是什么法律依据呢?小编收集以下文章为您解答。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政府必须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建设廉政政府,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政府政务的进行。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内容到底包括什么?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有哪些?为您详细解答。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来源:中国政府网日期:2019-04-16 16:28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向国务院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向国务院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向国务院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向国务院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文件。

主要是为了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而制定的。

▲一、向国务院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向国务院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文件。

主要是为了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而制定的。

▲二、主要内容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2、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3、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一、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信息公开是政府工作的重要方面,它能够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和沟通,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市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同时,信息公开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二、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多部法律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哪些信息,如何申请信息公开以及如何处理不予公开等情况。

三、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必要性1. 提高政府透明度:通过主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可以增强政府的透明度,让人们更加清晰地了解到政府工作的真实情况。

2. 增强市民信任感:通过及时向市民披露相关信息,可以增强市民对政府工作的信任感,并且减少不必要的猜疑和误解。

3. 促进社会稳定:通过公开信息,可以让人们更加了解社会的发展状况和政策方向,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稳定。

4. 保障市民权益:通过公开相关信息,可以让市民更加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从而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措施1.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哪些信息,并且明确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流程。

2. 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市民宣传信息公开制度,让市民了解如何申请信息公开以及如何处理不予公开等情况。

3. 建立信息库:建立政府部门的信息库,并且将其中一些重要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便于市民查阅。

4. 及时回应市民关切:对于市民关心的问题及时回应,并且在第一时间内进行相关通报和说明。

5.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结语信息公开是政府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能够促进政府与市民之间的互动和沟通,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让市民更加了解政府工作的真实情况,并且及时回应市民关切。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设置依据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设置依据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设置依据在当今信息化社会,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是在重点领域,如教育、医疗、环保等,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对于保障公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设置的依据,以推动信息更合理、更有效地公开。

一、法律依据首先,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要求各级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各自领域的信息公开要求。

二、政策依据除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也是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重要依据。

例如,教育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政策,明确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要求。

这些政策文件是对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有助于确保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社会依据除了法律和政策依据,社会需求也是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重要考量因素。

随着社会公众对教育和环保等领域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公众对相关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因此,满足社会需求也是信息公开的重要目的之一。

通过公开相关信息,可以增强公众对重点领域的了解和信任,提高社会治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技术依据在信息化时代,技术的进步也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提供了有力支持。

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开发信息查询系统等技术手段,可以更方便、快捷地实现信息的发布和获取。

同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可以对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和挖掘,为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数据支持。

总之,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设置依据是多方面的,包括法律依据、政策依据、社会依据和技术依据等。

为了更好地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需要综合运用这些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政策和方案。

同时,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定第一条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医疗保障信息。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股(室)、本单位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的;(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一)概况信息。

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及分工情况,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法规文件。

本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行政许可及其他面向社会公众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及责任股室或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年度工作规划或工作要点。

(六)局领导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信息等工作动态,工作中产生的其他业务信息。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采取在本局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的方式,并辅以公告栏、报刊、电视、电台、电子显示屏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公开。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双公示工作的文件依据

双公示工作的文件依据

双公示工作的文件依据一、总则双公示工作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双公示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特制定本文件依据。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的一项制度。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明确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财产情况进行公示。

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国家监察对象的财产公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行政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公开条例》政务公开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政务活动中各类信息、资料等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的制度。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检查国家管理事务的工作进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四、制度机制1. 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府工作信息和公职人员财产信息。

2. 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家监察对象财产公示情况的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真实、准确。

3. 全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双公示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责任追究对违反双公示工作相关规定的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监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其他违规行为,有权利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文件依据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若有需要修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并在政务公开平台和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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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有关依据
一、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zhengce/xxgkzl.htm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web/xxgk/rule.php
二、中办、国办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
/zhengce/content/2016-08/12/content_50 99138.htm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xinwen/2016-02/17/content_5042791.ht 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xxgk/pub/govpublic/mrlm/201310/t201 31018_66498.html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927031
.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xxgk/pub/govpublic/mrlm/201309/t201 30913_66392.html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zhengce/xxgkzl.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zhengce/xxgkzl.htm
三、本市文件制度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18号)
/nw2/nw2314/nw2319/nw1234 4/u26aw51338.html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7〕14号)
ttp:///zhengce/2017-06/07/content_5200525.htm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9号)
/nw2/nw2314/nw2319/nw2242 1/u26aw47091.html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向
社会开放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37号)/search/htmlflash4Radar?docid=51 6704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
/bsxxgk/648489.htm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5号)/search/htmlflash4Radar?docid=71 8763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8〕011号)
/gk/ywgz/tzgs/zhtz/333100.htm
四、近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zhengce/content/2017-03/23/content_517999 6.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nw2/nw2314/nw2319/nw2242 1/u26aw50031.html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zhengce/content/2015-04/21/content_96 44.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zhengce/content/2014-04/01/content_87 28.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
/zwgk/2013-07/10/content_2444117.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
/zwgk/2012-05/17/content_2139583.htm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31号)
/zhuanti/2017-05/10/content_5192453.htm#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政务公
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18号)
/nw2/nw2314/nw2319/nw2242 1/u26aw47538.html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28号)/nw2/nw2314/nw2319/nw2242 1/u26aw43959.html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33号)
/nw2/nw2314/nw2319/nw2242 1/u26aw39500.html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45号)/nw2/nw2314/nw2319/nw1080 0/nw11408/nw30985/u26aw36663.html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4号)/nw2/nw2314/nw2319/nw1080 0/nw11408/nw29397/u26aw31976.html
五、工商自行印发的相关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工作要点等。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工商办〔2017〕107号)
/shaic/html/govpub/2017-05-18-0000 009a201705180001.html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工商局办〔2016〕13号)
/shaic/html/govpub/2016-06-22-0000 009a201606220001.html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工商局办〔2015〕5号)
/shaic/html/govpub/2015-06-18-0000 009a201506180002.html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shaic/html/govpub/2013-02-06-0000 009a201310150008.html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工商办〔2012〕225号)
/shaic/html/govpub/2012-07-03-0000
009a201206280004.html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工商办〔2011〕124号)
/shaic/html/govpub/2011-05-04-0000 009a201105040002.html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工商办〔2009〕223号)
/shaic/html/govpub/2009-06-16-0000 009a2011053000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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