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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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XXXX大学本科生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设立“xxxx大学本科生学校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

第二条为做好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比例及评定条件第三条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四条奖学金种类、比例与金额奖学金分为学业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两类。

学业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每生2000元;二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8%,每生1200元;三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5%,每生800元。

校长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10人,好中选优、宁缺毋滥,每生8000元。

第五条评定条件(一)学业奖学金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优良、遵规守纪;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努力,态度端正,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当学年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一等奖平均学分绩点须位于前5%,二等奖平均学分绩点须位于前16%,三等奖平均学分绩点须位于前30%o在三类及以上竞赛中获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分绩点须位于前10%、20%、40%;3•当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不得参评:(1)存在反党反社会主义反人民、分裂国家或者存在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行为或者言论的;(2)修读课程有不及格的;(3)修读课程平均绩点低于2.5的;(4)未注册的;(5)受违规违纪处分未解除的;(6)有犯罪行为的;(7)体侧不达标的;(8)校长办公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奖学金的其他情形。

(二)校长奖学金1.基本条件:(1)信念坚定、品行端正、遵规守纪、榜样示范好;(2)当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所在专业前5%以内;(3)评奖学年无不及格课程;(4)未受过纪律处分,且不存在犯罪行为的;(5)已注册学生;(6)须获评学业奖学金;(7)不存在校长办公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奖学金的其他情形。

南大金陵人民奖学金评定办法

南大金陵人民奖学金评定办法

南金字[2012]48号南京大学金陵学院人民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人民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鼓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校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人民奖学金种类第二条人民奖学金的奖励类型包括人民奖学金综合奖和人民奖学金单项奖。

第三条人民奖学金综合奖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第四条人民奖学金单项奖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第三章评定标准第五条人民奖学金等级及人数比例划分如下:(一)人民奖学金综合奖一等奖:获奖者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二等奖:获奖者不超过学生总数的8%三等奖:获奖者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二)人民奖学金单项奖获奖者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第六条人民奖学金综合奖申请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等奖: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4.4以上(含4.4);上一学年内两次德育考核成绩均为“优”。

二等奖: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4.0以上(含4.0);上一学年内两次德育考核成绩均达到“良”以上(含良),且至少有一次为“优”。

三等奖: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3.5以上(含3.5);上一学年内两次德育考核成绩均为“良”以上(含良)。

第七条人民奖学金单项奖申请者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学习上有独到见解,在系级以上学习竞赛中获奖者或某一学科成绩特别优异者;(二)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且相关成果获得认可者,具体成果包括发明创造、科技制作、著作、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三)在社会实践、第二课堂中表现优异者;(四)在专业学习上取得明显进步者;(五)在院级以上文体竞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奖、个人项目前五名奖或被评为文体活动积极分子者;(六)在班级管理或社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七)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获得师生和社会公众一致好评者;(八)其他有突出表现者。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选人民奖学金:(一)被评学年内受过处分者;(二)被评学年内有学科成绩不及格者。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当前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趋势,构建个性化、多元化的人才培养体系,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未来领军人物和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教学改革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学籍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分入学、报到与注册,学制,课程、学分与免修,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专业选择和发展路径选择,休学、复学、保留学籍与转学,退学、试读,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出国(境)学习,附则等项。

二、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三条凡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核,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均入本校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写信(或传真)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经本校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离校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经本校医院复查后,到我校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备案,再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报到入学后,须按规定时间登录教务处的教务管理系统填写、核对相关个人信息并进行电子注册,学校在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将按照相关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全面复查。

经过注册且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一、总则二、入学、报到与注册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先到财务处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然后到所属院系办公室凭交费单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以旷课论处。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课程、学分与免修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办理下学期的选课手续。

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数进行选课。

各类课程均有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某门课程的预备知识基础较好,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可选读高一档次的同类课程。

第十四条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不能草率从事。

经过审批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退选,如果确属选课不当,或不符合选修条件者,必须在上课一周内,征得选课指导教师同意,方可退选。

第十六条申请免修课程考试手续:凡愿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向所属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院长(系主任)审核后,由院系统一安排考试。

进行免修考试的课程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

试题由有关教师拟定,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者,可同意免修,给予应得的学分,并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若要另外选修其它课程,应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按照本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凡获得省级科技、文化、艺术等竞赛项目一等奖计2个学分,二等奖计1个学分。

学生在全国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教师除外)计3个学分,第二作者计2个学分,第三作者计1个学分。

学生在一般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教师除外)计2个学分,第二作者计1个学分,第三作者计0.5个学分。

四、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第二十条凡是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所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评选条件与奖助标准第四条奖助学金包括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第五条奖学金由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8000元。

具体奖励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六条奖学金申请条件(一)具有;(二)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三)热爱祖国,拥护领导;(四)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六)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具体要求为: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积极弘扬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激励本科生的学习成果和综合素质的提升,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制定本办法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校就读的本科生,包括文科、理科以及工科。

第三条本办法细则所指的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分别是指在学术成就和综合素质方面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事项包括学习成绩、学业竞赛、科研创新、社会实践、学术报告、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

第五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由学校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学校统一测试和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细则第六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奖学金评定主要以学生的学术成绩为依据,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如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如下:(一)一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1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可评定为一等奖学金。

(二)二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较好表现的,可评定为二等奖学金。

(三)三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3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一定表现的,可评定为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奖学金的金额将根据评定的结果和学校的奖学金经费进行分配。

第三章荣誉称号评定细则第十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荣誉称号包括学业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等。

第十一条荣誉称号的评定主要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表现为依据,包括学术能力、领导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

第十二条荣誉称号的评定标准如下:(一)学业先进个人:学生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评定为学业先进个人。

(二)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在校团队或社团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对团队或社团的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可评定为优秀学生干部。

000001(6位3号数字,顶格) - 南京大学学生工作处

000001(6位3号数字,顶格) - 南京大学学生工作处

南京大学南字发〔2017〕115号各院系、各单位: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南京大学2017年8月10日—1—附件(本办法经2017年8月5日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对象南京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名额和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申报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上学年学习成绩优秀;(五)生活俭朴,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四、评审程序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条件和评选通知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二)院系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名单提交给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系提交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教育部当年度下达到我校的名额,提出我校当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教育部审批。

南大商院学生手册

南大商院学生手册

南京大学商学院本科生学生手册南京大学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目录商学院介绍 ------------------------------------------------------------------------ 1 南京大学商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考核实施细则------------------------------ 7 南京大学商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9 南京大学商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细则---------------------------- 12 南京大学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14 南京大学商学院本科生特长奖学金评选细则---------------------------- 16 商学院关于南京大学运动会运动员个人计分实施细则---------------- 19 南京大学商学院“83经济”奖学金评奖条例--------------------------- 26 “88国贸”奖学金管理章程------------------------------------------------ 29 南京大学商学院“新翼”助学金评选条例------------------------------- 32 南京大学国泰保险奖(助)学金条例(试行)------------------------- 36 南京大学商学院青年志愿者管理办法------------------------------------- 43 南京大学商学院“学长制”实施管理办法------------------------------- 50 党员发展流程 ------------------------------------------------------------------- 60 商学院“魅力党支部”、优秀学生党员评选办法 ----------------------- 51商学院介绍基本概况南京大学商学院(http://)起源于1902年三江师范学堂时期的商科,自1988年建院以来,以“创造商学新知,拓展学生才能,引领社会未来”为使命,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成就卓著,已成为中国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的摇篮。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1. 前言本办法旨在规范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既是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促进学生学业进步、自强不息,并提高全校学习、科研、创新的水平,也是对整个学校学风、教风的倡导和引导。

2. 评定原则2.1. 评定目的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广大本科生在各方面展示自己的才华和探索精神,积极参与校内外科研、创新、实践活动,促进全校学风、教风的建设。

评定的依据是学术成绩、科研成果、实践能力、ACM/ICPC、外语等等。

2.2.评定标准评定标准主要采取综合评定方法,确定评定对象的评定等次数。

•一等奖学金:绩点排名在年级前10%的学生以及在国家级科技、艺术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在国际著名学术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其他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二等奖学金:绩点排名在年级前30%的学生以及在省(市)部级科技、艺术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在国家级学术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其他有较突出表现的学生。

•三等奖学金:绩点排名在年级前50%的学生以及在校内外比赛中取得优胜以上的,其他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

•荣誉称号:可以给予在ACM/ICPC、机器人竞赛、数学建模、程序设计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并可以根据需要或形势调整暂行办法。

2.3.评定周期评定周期为一学年。

评定周期的起始时间为当年9月1日,截止时间为下一年的8月31日。

2.4.公布对象在评定周期内获得奖学金或称号的对象由学校统一公布。

2.5.奖学金发放方式和使用奖学金统一通过学校的银行卡卡片发放到获奖学生的账号中。

奖学金获得者应用于个人学业,可购买相关学习资源及技术书籍、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实践活动及其他有利于个人学业发展的学习与科研活动等。

3. 评定程序3.1.初选流程初评由班(团)委、辅导员、学科课程教师等初步推荐,学校审核并形成学生档案,包括个人学习成绩、学术、科技竞赛、实践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3.2 . 决策流程确定评选名额和获奖对象,依据评定标准综合评定推荐对象的学业成绩和各方面的综合能力,形成评定结果名单。

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一、奖项设置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对于本科生培养过程中表现优异的学生予以奖励的一项荣誉称号,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次。

二、评选范围1. 参评人员:在校成绩合格,无违纪记录,良好的诚信品质和社会公德心。

已获得国家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本次评选。

2. 参评年级:大学本科全日制正常学制在校学生。

三、评选标准1. 学业成绩:综合成绩需要达到优秀水平,学年综合评定成绩不低于85分。

2. 学业研究:在学科科研、竞赛中表现优异,具有一定的独立研究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

3. 社会实践:在校外各种实践活动中,能够有效地发挥专业技能水平,表现出优秀的素质和才干。

4. 综合素质:参与学校举办的各类活动,取得显著成绩和精神风貌。

四、评选程序1. 系(院)推荐。

各系(院)在学年结束后在学生档案袋内添加评选表,并根据细则评选出该系(院)评选推荐名单,同时提交相应材料。

2. 综合评定。

各系(院)推荐名单经过学校综合评定小组初步筛选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对公示结果反映情况进行审核。

3. 最终评定。

经过公示材料的最终审查、专家咨询、学校领导审批后,确定最终优秀学生名单,并根据学生获得荣誉的等次级别,进行颁发奖学金。

五、奖学金金额特等奖:每人获得3000元奖学金。

一等奖:每人获得2000元奖学金。

二等奖:每人获得1500元奖学金。

三等奖:每人获得1000元奖学金。

六、其他规定1. 获得本奖学金的学生视为毕业生先河,并获得校优秀学士学位证书的同等待遇。

2. 奖学金评选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进行严格审核,对不良毕业生取消评选资格。

3. 本奖学金的发放不受其他奖项的限制,但获得该奖学金的学生须在本学年继续在校就读。

以上是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该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鼓励和表彰优秀的本科生,在他们的学习和成长道路上起到一定的激励和推动作用,同时也更好地有利于本科生在自身综合素质方面的提升和发展。

南京大学普通本、专科生人民奖学金实施细则

南京大学普通本、专科生人民奖学金实施细则

南京大学普通本、专科生人民奖学金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为适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体制的全面改革,特制定本细则。

人民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评定办法以充分反映学生日常品行、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为基本原则,以促进学生养成奋发进取、刻苦学习、全面发展的优良作风,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为宗旨。

人民奖学金获得者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刻苦钻研,勇于进取,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思想品德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在人民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引入激励机制,实行适当的对基础学科专业和国家重点单位特需专业倾斜的政策。

按照学年综合分评定,在省级以上文、体、科技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在籍学生,按所获名次给予相应加分。

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优先评选。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适应新一轮教学改革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级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教学计划第三条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是学生参加本科专业学习的指导性计划和审核标准,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据所属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安排个人学习计划及选修课程。

学生在校学习结束后,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课程、学分和其它条件的要求后,方可毕业。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条四年制本科教学计划所要求的毕业总学分为15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教学计划所要求的总学分为170学分左右。

南京大学采取弹性学分制,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年。

三、课程设置第五条学生所选修的课程必须是依据指导性教学计划所开设的本科类课程。

南京大学所开设的课程分为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和开放选修课程模块。

各模块课程的设置和学分要求详见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

第六条所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选修二类。

1、必修课必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分层次通修课程、军事课程、体育课程和思想政治类课程,以及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准入准出课程。

学生修读通识教育类课程不得少于14个学分。

2、选修课选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学生能够选择性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程、专业实践类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包括文化素质类课程)。

学生选修专业选修课的学分数不得低于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要求的学分数。

四、学分计算第七条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期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1、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用该课程的学期课时数除以16。

2、体育课程、实验课、习题课用该课程的学期课时数除以32。

3、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实践教学环节等课程,每周为1学分。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为了激励和表彰在学业、科技研究、社会实践、文化艺术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本科生,根据教育部、学校有关奖学金评定管理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评奖范围设置学业奖、科技研究奖、社会实践奖、文化艺术奖四类奖项,评定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二、评奖原则评奖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竞争。

评奖过程中要贯彻奖学金评定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评奖工作应实行民主中心主义,依据学术水平和道德品质来评定。

三、评奖标准1. 学业奖(1)一等奖: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全院前10%的学生,且年度各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者。

(2)二等奖: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全院前20%的学生,且年度各科成绩均在75分以上者。

(3)三等奖: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全院前30%的学生,且年度各科成绩均在70分以上者。

2. 科技研究奖(1)一等奖:在国家级及以上科研机构、企业、高校等单位完成的重要科研项目,并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或在国际性期刊上发表的第一作者SCI论文数量不少于两篇的学生。

(2)二等奖:在国家级及以上科研机构、企业、高校等单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或在国际性期刊上发表的第一作者SCI论文数量不少于一篇的学生。

3. 社会实践奖(1)一等奖:担任学生会、社团、班级等组织职务,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优秀班干、学生干部等个人荣誉,或者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志愿者服务活动,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的学生。

(2)二等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志愿者服务活动,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小时的学生。

4. 文化艺术奖(1)一等奖:在学校举办的大型文化艺术赛事中,获得学校及以上奖项,或在全省及以上级别的文艺大赛中获得一等奖。

(2)二等奖:在学校举办的中型文化艺术赛事中,获得学校及以上奖项,或在市级及以上级别的文艺大赛中获得一等奖。

四、评奖程序1. 收集资料各院系首先要对本校本科生进行全面调查,收集有关学生在学科、科研、实践、艺术等方面的情况。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校教育体制改革,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勇于创新,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科生奖学金包括以下三类:(一)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XX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二)校级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学科竞赛奖励金;(三)社会奖学金:香港桑麻奖学金、纺织之光奖学金、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XX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及其他面向学院捐赠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四条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终审工作由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由财务处负责。

(一)学校成立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评审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团委及各学院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长担任评审小组组长。

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学院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并开展工作。

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科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及院内公示、异议调查等事宜。

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六条本科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般在9月评定上一学年奖学金,程序如下:(一)学校发布本科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除外)评定通知;(二)学院根据学校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评定细则,并向学生公布;(三)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

凡申请参评学生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习成绩单和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证明材料,其中除学习成绩应按规定提交所需学年成绩外,其他各类科研成果、科技竞赛、社会实践等获奖时间均限于评奖当学年,具体为上年9月1日起至当年8月31日止;(四)各学院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初选名单;(五)各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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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2年7月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倡导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评定办法。

一、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 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
4.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5. 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6.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为合格以上;
7. 奖学金评定学年的所有课程(含选修课)成绩为合格以上;
8. 奖学金评定学年的发展性测评成绩在年级中排名为前50%。

二、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一)南京大学人民奖学金
人民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特长奖,奖励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000元、2000元、800元、600元。

1. 评选对象: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高,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南京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 评选比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特长奖比例分别为院系当年学生人数的3%、10%、15%、10% (院系在评定人民奖学金时,遵循“总量控制、动态分配”原则,可在三等奖和特长奖之间适当调整)。

3. 评选依据:
(1)人民奖学金一、二、三等奖评定主要以学生上一学年学分绩的年级排名为主要依据,具体如下:
一等奖获得者年度学分绩排名须在年级的前5%。

二等奖获得者年度学分绩排名须在年级的前20%。

三等奖获得者年度学分绩排名须在年级的前40%。

实行综合排名的院系按综合排名进行评选。

(2)人民奖学金特长奖评定主要以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某一方面的突出表现为依据,主要分为以下几项:
科技创新奖:在校级(或以上)学术研究、科技活动、创业大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学科竞赛奖:在校级(或以上)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文体活动奖:在体育比赛、文艺比赛或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文化体育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社会工作奖:在社会工作方面有突出表现。

社会实践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精神文明奖: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或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4. 评选时间:每年11月份评选上一学年的奖学金。

(二)南京大学专项奖学金
1. 校长特别奖
校长特别奖授予在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或有非常突出表现的学生,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该奖项须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颁发。

2. 新生奖学金参照本办法原则,结合各省区高考实际另行制订。

3. 其他奖学金
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在评定过程中除须符合学校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所申报奖项的特定条件。

三、奖学金评定的组织管理
(一)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
1. 全校的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校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协调、材料审核等工作。

2. 奖学金初评工作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院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院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学生代表。

3. 院系设置的奖学金评定工作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自行负责组织、协调、材料审核等工作,评选结果应报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奖学金评定实行申报制
1. 奖学金的评定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筛选确定获各类、各级奖学金的初步名单向校学生工作处报送。

2. 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院系申报的初步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由学校发文并报送相关部门,抄送各院系。

(三)奖学金评定实行“覆盖面广、高额不兼”原则
1. 高额奖学金原则上不兼得;
2. 人民奖学金一、二、三等奖、特长奖各奖项之间均不可兼得。

(四)奖学金的发放与表彰
1. 学生所获奖学金直接发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2. 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3. 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五)其他
1. 当年转院系学生在原院系参加上一学年的奖学金评定。

2. 院系所确定奖学金获得者的初步名单,须在院系范围内公示3日后报送学校;学校所确定的奖学金获得者最终名单,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后正式发文。

3. 学校正式文件下发前,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将被终止获奖资格。

四、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南京大学学生工作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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