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第四次修订)为了表彰先进、激励个人,促进广大研究生学术、科研和参加各项活动的积极性,根据《华中科技大学评定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试行办法》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副书记,院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教务员,研究生会主要干部,班级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评选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法学院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委培生、定向生除外)。
三、评定委员会依据研究生的个人申请、导师意见并具体结合其学术、科研、参加各项班级、院级或以上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评选种类:优秀研究生评选(A类)一、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的类别1.三好研究生标兵2.三好研究生3.优秀毕业研究生4.优秀研究生干部单项奖学金评选(B类)二、单项奖学金类别1,社会公益奖2,优秀论文奖3,课程学习优秀奖4,科技成果奖四、评选的必要条件:满足以下第一条和第五项中其他任四个奖项条件之一者均可参评。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和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修养,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
五、具体奖项条件评比细则:1、学习优秀奖(1)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学术思想活跃,注重自学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拓宽知识面;(2)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的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学位课的单科成绩不少于70分,评选以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计。
(3)积极参加法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学术年会,运动会等)。
2、优秀论文奖(1)参评文章必须为SCI文章,且按影响因子累加值的排序结果评出;(2)省级以上的会议论文可作为参评文章,省级以下的会议论文不作为参评文章;(3)参评文章是以参评者为第一作者或参评者为第二作者但第一作者为导师;(4)所有论文的第一作者所属单位须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5)所参评论文必须在评比前已发表(已接到用稿通知的算在内)。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是对研究生在学术、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肯定和褒奖,是提高研究生学习动力和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是保证评选公正、客观、科学的重要保障,也是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必要途径。
一、评定标准评选研究生优秀奖学金需要参照一定的评选标准,这是评选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评定标准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以评价学生不同方面的表现,并能够反映整体实力。
评定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1. 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是评判研究生的基本标准,包括综合测评、课程成绩、考试成绩、论文成绩等。
2. 科研成果:研究生在科研方面的成绩是评判他们科研能力和研究水平的重要标准,包括学术论文、专利、科研项目、科技竞赛等方面的成果。
3. 社会服务:研究生在社会服务方面的表现也是评判他们综合素质的必要标准,包括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等多方面表现。
以上标准的具体适用要参照研究生评定工作指南,以期达到全面、公正、客观的标准。
二、评选机制评选机制是评选中的组织和管理要素,它能够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比如,学校应当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来负责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并且必须引入一定的外部专家作为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同时应采用匿名评审的方式,确保评选的公正性。
1. 设置奖励等级: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等级的奖励标准,以激励学生的学习和科研积极性。
2. 具体评选程序:评选程序应明确详细,包括评选条件、评选标准、评选流程、评选结果等。
同时,开展公开透明的评选过程,如公示评定标准、公示评审结果等。
3. 评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评审机构,即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专家和学者为主要成员,确保评选公正性。
三、推广机制推广机制是评选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不断提高研究生的自我意识和动力,鼓励他们取得更好的成绩。
推广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奖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是对于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较强、社会服务突出的研究生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机制。
法学院校设奖学金和院设(不可兼得)奖学金评审规则【模板】
法学院校设奖学金和院设(不可兼得)奖学金评审规则1、按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年级或专业排名的百分位数(eg:4/97=?%、3/7=?%……)和各年级分配名额,结合本人填报志愿,兼顾专业/方向平衡,进行评定。
2、志愿规则:校设奖学金相较于院设奖学金而言,为更高级别的志愿,即志愿中只要有校奖,即视为将校奖作为当然第一志愿。
院设奖学金填报时须填写具体奖学金名称。
五四奖学金作为校级最高荣誉,先于其他奖学金进行单独评审,因此不在志愿排序范围之内。
若申请五四奖学金并获奖,则不再参与后续其他奖学金的评选;若申请五四奖学金但未获奖,仍可正常参与其他奖学金的评选。
可能存在的风险:某一同学排名中等,同时填报了校奖和院设余超奖学金、院设85校友奖学金。
那么由于校奖为第一志愿,其极有可能只能评上奖励金额较低的校级奖学金,从而没有机会参评院设奖学金。
3、评定顺序为,先评定校设奖学金,即将志愿中申报了校奖的同学纳入第一轮评定范围,以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百分位数排序,依据各年级的分配名额依次评定,同时兼顾各年级和专业/方向间的平衡。
未评上的同学以其院设奖学金志愿平等参加院设奖学金评定。
当校奖评定过程中出现志愿少于名额,即名额出现空缺时,则剩余名额作为调剂名额,待院设奖学金评定结束后,在剩余未评上任何奖学金的同学中以素质测评成绩分年级排序,依据名额依次调剂评定,注明不服从调剂的同学不参与。
因此,无特殊情况,建议同学们服从调剂。
4、院设奖学金评定时,依据申报志愿人选和奖学金要求,以满足奖学金要求最优为原则,保证年级间名额平衡,在此基础上再尽量考虑专业/方向间平衡。
5、如无特别说明,各项院设奖学金申请条件中提到的排名要求均指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保证奖学金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法学院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为校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法学院设立由院领导担任组长,各专业导师、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国奖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法学实验班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国奖工作小组”的组织协调、评审材料收集、初审结果公示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相关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国家奖学金》的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设置如下: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国奖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规定,依照各专业人数比例确定各专业获奖名额。
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学科、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可以进行适当倾斜。
因参评条件限制,获奖人数少于学校分配指标的专业,可适当放宽《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条件,保证足额评审。
第五条在本院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上述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研究生奖学金是对研究生学习成绩的一种认可和鼓励,是对他们学业成绩的一种肯定和奖励。
因此,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就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学术成绩、科研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
学术成绩是评定研究生奖学金的重要指标之一。
学术成绩主要包括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等,还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报告等。
其次,科研能力也是评定研究生奖学金的重要指标之一。
科研能力主要包括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科研能力等。
最后,综合素质也是评定研究生奖学金的重要指标之一。
综合素质主要包括思想品德、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
其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还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客观性是指评定标准应该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性是指评定标准应该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因此,评定标准应该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不能主观随意。
再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还应该具有激励性和导向性。
激励性是指评定标准应该能够激励研究生积极进取,提高学习成绩。
导向性是指评定标准应该能够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最后,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还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可操作性是指评定标准应该具有一定的操作性,能够方便评定人员操作。
可行性是指评定标准应该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不会给评定人员带来太大的负担。
总之,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是对研究生学习成绩的一种认可和鼓励,是对他们学业成绩的一种肯定和奖励。
因此,评定标准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具有激励性和导向性,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希望各高校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公正的评定标准,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法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09年9月20日发布)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育机制与资助机制,本着研究生培育进程中“创新是灵魂,科学研究主导是核心,导师负责制是基础”的指导思想,依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要求,按照《东南大学研究生培育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和《东南大学研究生培育基金实施办法(修订版)》,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参加奖助学金评定的大体条件一、坚持四项大体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二、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三、踊跃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四、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定向生、委培生和法律硕士生不参加评定)。
第二条思想道德等综合认定思想道德等综合评价品级分为“不合格”和“合格”。
“合格”是参加奖助学金评定的大体条件和重要前提。
思想道德等综合评价由“导师评价”和“学院评价”组成。
导师评价包括对研究生政治素质、学习态度、科研道德、个人品行等方面的评价。
学院评价由院研究生学办综合各方面评价意见以后提交院党委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负责人审定。
学办综合评价意见依据基层组织对申请人在学年内的获奖情形、所承担的学院、班级、党团支部、社团等工作情形,和参加相关学术报告会和校、院、班、团集体活动等表现情形。
导师评价和学院评价均为“合格”者才是综合评价为“合格”。
二者中如有一个评价为“不合格”,则不能申请奖助学金。
在出现“不合格”的情形下,即便申请材料已经递交院系,也将被取消参加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奖机缘。
第三条奖助学金评定依据硕士研究生第一次奖助学金评定严格依照《东南大学研究生培育基金实施办法(修订版)》中相关规定进行。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转动的评定除符合《东南大学研究生培育基金实施办法(修订版)》中的相关规定外,按照学位课程规格化成绩与科研业绩综合评定。
综合成绩=必修课平均规格化成绩+加分因素。
南京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南京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规范和组织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及《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宗旨是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目标的全过程培养体系,进一步激发研究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新积极性,推动研究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四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纪委监察处、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能是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审定院系初评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及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五条各院系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制定评审细则、初步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XXXX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依据《XXXX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和《XXX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及条件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XXXX大学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或综合考核情况,按等级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参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三)全日制全脱产;(四)个人档案(含学籍和人事档案)转入我校;(五)未超出基本学制年限。
第五条评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已获评学业奖学金者,取消其所获奖项,并停发或追回该考核年度奖学金。
(一)触犯法律受到公安机关处理;(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三)拖欠学费或有其他不良诚信记录;(四)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五)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研究生;(六)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七)在考核年度有学位课程考核不通过的研究生;(八)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
第七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兼评其他奖助学金。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照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总测评成绩排名顺序及学校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在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范围内确定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
第三章奖励设置和评定第八条学制3年的硕士研究生可以参加3次学业奖学金评选,学制2-2.5年的硕士研究生可以参加2次学业奖学金评选。
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
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综合考虑“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三个方面,按申请者的综合业绩分从高到低评选,综合业绩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业绩分= 课程成绩分×40%+科研能力分×45%+综合素质×15%
⑴课程成绩分(S1,满分100)
课程成绩分=∑(课程成绩×学分)/∑学分;
⑵科研能力分(S2,满分100)
科研能力分= 科研成果类得分×60%+科研项目类得分×35%+科技发明类
得分×5%
科研能力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3)综合素质(S3,满分100)
综合素质考虑“荣誉奖励“、“学生工作”和“社会实践”三个方面,具体计分公式如下:
综合素质分= 荣誉奖励得分×30%+学生工作得分×30%+社会实践×40%
1.荣誉奖励计分标准(满分100分)
(2)荣誉奖励仅限各类非学术竞赛类或非科研成果类获奖;
(3)各级各类个人荣誉,如“全国优秀大学生”、“浙江省十佳大学生”等,按同类别一等奖计分;单项优秀奖学金计校三等奖
(4)活动获奖者若为团体,所有成员均获得该项相应名次得分。
(5)荣誉奖励级别根据颁发证书单位级别确定;
注:(1)学生工作加分,须任职半年或半年以上,不可累计,限加最高分;
(2)担任院学生工作由学院认定出具证明名单。
3.社会实践得分(满分100分)
注:(1)累计加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2)参与社会实践必须以学校、学院的立项通知或相关文件为准。
0351 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 - 南京大学研究生院
南京大学法律硕士(法学起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施方案(南京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2016年7月7日修订通过)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2009年3月19日)和国务院学位办《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南京大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南京大学法律硕士(法学起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法律硕士(法学起点)(下统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其目的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实务型法律人才。
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学业的毕业生应达到下列要求:(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二)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
(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培养对象通过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选拔录取的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三、培养方式1.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安排。
2.教学内容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
教学方式以课堂教学和法务实践为主。
注重案例教学方式的运用,加强实践性。
3.实行学分制。
课程体系分为四类,即必修课、选修课、专业实习和学位论文。
总学分不少于57学分。
4.成立导师组,发挥集体培养的优越性。
导师组由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正副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为主,并聘请法律实务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导师参加。
四、培养工作总学分不低于57学分。
(一)课程设置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法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条例
法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条例为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切实发挥奖学金制度的激励功能,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奖学金的等级、金额标准及奖励比例本条例用于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研究生(指全部档案转至我校的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
法律硕士专业另行规定。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和等级、金额及奖励比例(年/每人)学历层次奖励等级基本奖学金标准(元)奖励比例(学生人数中所占比例)博士生一等学费+5000 50% 二等50%学费+3000 50%硕士研究生一等学费+3000 10% 二等学费+2000 35% 三等学费45%第二条申报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举止文明;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3、勤奋学习,学校刻苦努力,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面对重大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能够起到良好作用;4、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基本奖学金外,还可享受特别奖学金、专项奖学金。
特别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由学校推荐,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小组评定。
第三条奖学金的申请凡参加中央民族大学本年度研究生入学考试合格,并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有权申请获得基本奖学金。
奖学金申请一次,奖学金申请时间与入学志愿填写同时进行。
第四条基本奖学金评审机构学院设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全院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学位点负责人、各班班长、党支部书记组成。
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法学院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落实。
按专业和班级设综合测评小组,负责收集有关综合测评材料及统计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各等级的名额分配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各名额由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下达。
法学院六年制法学实验班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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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文档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感谢使用法学院六年制法学实验班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高级法律职业人才的要求,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提高法学院六年制法学实验班(以下简称“法学实验班”)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中国政法大学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纲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法学实验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该细则已通过院办公会通过。
第二条【适用对象】研究生奖学金将授予在入学考试中表现优秀的或者在校学习期间于学习、科研活动中表现优秀的法学实验班全日制研究生。
基于不同的获奖类型和等级,资助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学杂费、科研经费和生活费。
第二章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第三条【奖学金的设定】研究生奖学金的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奖学金的类别】研究生奖学金设定为如下三类: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和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研究生新生奖学金适用于入校的一年级研究生。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不分等级,奖励比例为7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依据研究生在招录过程中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如果没有初试和复试则按照四年本科必修课平均成绩的排名进行核准)进行评定。
(二)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适用于在校学习的二年级研究生。
1、优秀奖学金标准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
其中三个等级的奖学金分别设定如下: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9000元。
法学院优秀讨论生奖学金评审细则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2014年12月30日党联席会讨论通过,2015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山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副任副主任委员,教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第三条参评范围为具有人民国籍,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年限内).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二学年按硕士研究生参评,第三至五学年按博士研究生参评;本科直博研究生按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
超出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参与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要坚持突出创新、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等级须为“优”.申请奖学金的课程成绩,以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成绩为准。
提前通过英语考试的研究生,英语成绩不受限制。
第六条研究生参评学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三)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及格者;(四)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五)因私出国、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六)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未或由他人代为或代他人者;(七) 未按时交纳当年学费或住宿费者;(八)本学年累积旷课两次以上者。
第七条除校长奖学金、优秀干部奖学金外,其他各类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八条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一)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优”。
(二)参评学年培养计划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或所修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三)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四)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较好的科研成果,在、科技创新、学术文化活动、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第二章评审办法第九条根据每一位同学在科研学术、、科技创新、学术文化活动、公益活动等方面综合计算分值,评审委员会根据每一位同学的分值,再进行评定。
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草案
法学院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为激励我院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和工作,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全面发展,不断促进我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我院科研学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学院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如下:一、奖学金种类和参评条件(一)奖学金种类:1.学术优秀奖学金。
2.司法考试优秀奖学金。
3.鼓励奖学金。
(二)各类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2.热爱集体,尊师爱校,团结同学;3.思想品德积分(D),社会集体参与积分(S),课业成绩积分(K)均在本年级学生排名前70%;申请学术优秀奖学金的,按照学术加分情况排序。
4.导师同意参评;5.如符合条件,除了“鼓励奖学金”外,学生可以同时申报“学术优秀奖学金”、“司法考试优秀奖学金”;6.所有参评的成果均以从上一次奖学金确定之日至本次开评之日止。
7.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1)本学年度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2)本学年度一门课程无故课堂缺席达到三次者;或一门课程请假缺席四分之一以上者;(3)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实行“一票否决”;此外,对于通过弄虚作假而获取的奖学金,一经查实,将如数追回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奖学金参评基本评定分评比方式(一)思想品德积分(D)学年思想品德计算公式如下:D=D1+D2-D3其中:D1——学年品德操行基本评定积分D2——学年品德操行加分D3——学年品德操行扣分1. 学年品德操行基本评定积分D1学年品德操行基本评定积分满分为5分。
由各班组成的评优小组对每位同学进行评定。
2. 学年品德操行加分D2个人荣誉加分获得学校或者学院优秀党员、优秀团员加2分;各类积极分子、其他校级或院级的奖项加1分。
3.学年品德扣分D3(扣分项目可累计)。
⑴个人项目注:①以上为每次(旷课为每学时)的扣分;②同一项只扣最高分一项,不重复扣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术成绩:学业奖学金的首要评选标准是学术成绩,包括课程成绩和科研成果。
课程成绩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分数标准,而科研成果则根据发表的论文、专利、参与的科研项目等进行评价。
2. 科研能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也注重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包括科研经验、实验技能、创新能力等。
这些能力可以通过研究生在科研项目中的表现、参与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体现。
3. 综合素质:除了学术成绩和科研能力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也会考虑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如团队协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等。
这些能力可以帮助研究生更好地适应学术环境,并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4. 学术道德:在评选学业奖学金时,学术道德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研究生应该遵守学术规范,保持学术诚信,避免学术不端行为。
5. 其他表现:除了上述标准外,学业奖学金评选还会考虑申请者在学校和社会中的其他表现,如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化活动等。
每个学校和专业的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可以在学校或学院官网查询。
同时,在评选过程中,学校和学院通常会制定详细的评分标准,并按照一定比例选出获奖者。
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一、评选对象:具有南京大学学籍的所有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
二、评选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4.获硕士研究生A类奖助学金的一年级研究生必须是本科阶段学习成绩优秀或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笔试和面试)成绩突出;获硕士研究生A类奖助学金的二、三年级的研究生应学习成绩名列前茅,科研成果突出。
三、奖助学金标准(一)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
(二)硕士研究生A类:每生每月500元。
B类:每生每月300 元。
四、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程序院系应根据奖助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制定适合本院系学科特点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细则。
为硕士研究生设立A类奖助学金的目的:一是为了激发研究生在学习、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性,二是为了鼓励优秀本科生报考我校。
因此,各院系在确定硕士研究生A类奖助学金获得者时,应坚持高标准。
研究生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院系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各类奖助学金名额,于9月下旬评出获奖名单。
评定工作应坚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1)申请人应填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表。
2)院系设立由主管院长(系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评定研究生的奖助学金,并将评定结果公示。
3)院(系)将最终评定结果造表,经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院、财务处审核,由财务处按月发放奖助学金。
五、奖助学金停发、恢复及终止1)研究生受到某种处分,有关院(系)将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书面意见停发其奖助学金。
1.受到校通报批评者,停发1个月奖助学金;2.受到警告处分者,停发2个月奖助学金;3.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3个月奖助学金;4.受到记过处分者,停发4个月奖助学金;5.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6个月奖助学金;2)受处分研究生恢复奖助学金,须由院(系)向研究生院提出报告,批准后,由财务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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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经2007年12月10日院学位委员会修订)
为了更好地鼓励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根据南京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办法,结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时间
按照学校的布置,大致是每年的九月份开始,十月份结束。
二、评选对象
具有南京大学学籍的二、三年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一年级研究生由于刚入校,
故不参评当年的奖学金)。
三、评选条件
1、符合南京大学相关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或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2、该学年课程成绩学分绩在4.0以上,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3、科研成果按照发表论文的杂志(或报纸)折算分数,具体方法如下:
(1)在《中国社会科学》上每发表1篇论文得10分;
(2)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每发表1篇论文得5分;
(3)在《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现代法学》、《法商研究》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得3分
(4)在法学类其他CSSCI期刊上每发表1篇论文得1分;
(5)在其他类CSSCI期刊上每发表1篇论文得0.5分;
(6)在其他刊物上每发表1篇学术论文得0.1分;
(7)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发表2000字以上学术论文得0.1分。
(8)出版专著,第一作者得3分,第二作者得2分,第三作者得1分;
(9)参编著作,每1万字得0.1分;
(10)学术论文第二作者乘以系数0.3,第三作者乘以0.2;
(11)用稿通知不计在内;
(12)增刊不计在内;
(13)CSSCI期刊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目录为准。
4、德育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上,其他条件同等时德育考核成绩优秀者优先参评。
5、第3项分值记入第2项,然后按总成绩排名,按照排名先后评选。
6、在某一领域取得突出成绩者,以1分记入总成绩。
(由院评奖小组审核)
四、评选程序
1、根据研究生院的布置进行本院的评选工作。
2、在全体研究生中公布评选条件、程序、日程及名额。
3、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附发表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
4、法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在广泛听取意见、严格坚持标准、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人员。
4、公示一周。
5、报研究生院。
五、优秀研究生的评选除根据学校的规定外,成绩的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在法学院,如学校政策变动,以学校文件为准。
七、本办法自2007级开始执行。
南京大学法学院
2007年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