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12)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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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12)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十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作用特点、临床疗效和安全性、细菌耐药性、以及重庆地区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我院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类进行分级管理,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制,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尚药物。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
1.参照(重庆市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5 版),结合我院抗菌药物现有目录及使用情况,制定《XXXX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8版)。

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2.医师参加医院定期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医务科结合人力资源科提供的各医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授予各医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最后提交信息科负责技术处理,将不同管理级别、不同医师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进行严格限定。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投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3.医师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要在医务科和药剂科备案。

医师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变更由医务科即时向全院通告。

4.临床医师和药学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征。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5.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的,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手续。

越级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由主治及以上医师或科室负责人同意,或有感染等相关专业科室主治及以上医师、临床药师的会诊同意,并在相关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使用,同时要体现在病程记录中。

门诊越级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还需填报《限制级抗菌药物越级使用审批表》.药房凭处方和《限制级抗菌药物越级使用审批表》调剂药品,且留存备查。

6.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检验师和临床药师担任。

具体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任命,人员名单见《XXXX 医院抗菌药物使用专家组成员名单》。

(三) 监督管理
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专家委员会,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全面督查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的落实。

1.定期开展抗菌药物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2.根据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分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并根据临床用药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申请调整。

3.督促临床医师按病情需要及早送检细菌培养及药敏,以根据病原菌药敏结果合理用药,限制级抗菌药物微生物送检半不得低于50%,特殊级抗菌药物微生物送检率不得低于80%
4.将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及个人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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