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
合同推荐承揽合同纠纷案由通用版5篇

合同推荐承揽合同纠纷案由通用版5篇第1篇示例:合同推荐承揽合同纠纷案由通用版一、未按时履行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服务商或承包商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作或提供服务,如果一方未按时履行合同,导致另一方无法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就会发生纠纷。
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延迟履行责任。
二、质量问题在合同推荐承揽合同中,往往会涉及到商品的质量问题。
由于服务商或承包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委托方无法正常使用或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这就会发生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修理、更换或退款等责任。
三、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需要调整合同内容。
如果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而另一方没有同意或知情的情况下,就会发生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恢复原状或支付相应的赔偿。
四、违反保密义务在合同推荐承揽合同中,常常会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保密信息,泄露商业机密,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就会发生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未经授权擅自转包在合同推荐承揽合同中,如果承包商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合同转包给第三方,就会发生纠纷。
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要求第三方对合同内容承担责任。
合同推荐承揽合同纠纷案由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该对合同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约定,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积极沟通,解决问题,避免发生纠纷。
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纠纷,尽快解决问题,以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00字】第2篇示例:合同推荐承揽合同纠纷案由通用版合同是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书,也是约束各方行为的法律依据。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签订各种合同,其中承揽合同是一种常见类型。
农村房屋建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房屋建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农村房屋建房合同纠纷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李某,男,农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村。
乙方:张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住所地:****镇****路***号。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房屋建设的业主,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乙方身份:建筑公司,负责协助甲方建设房屋。
甲方权利:享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用房屋的权利,买卖房屋的权利。
甲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款;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保证提供的土地没有任何法律纠纷。
乙方权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拥有建设房屋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乙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时间,完善房屋建设,提供专业建设指导;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履行方式: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分期支付。
甲方按照工程进度完成一定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
房屋建设完成后,甲方应付清余款。
期限: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年。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承担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责任;如构成重大违约情况,可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该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与市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该合同明确了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房屋建设质量、期限等关键条款。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与市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合法效力和可执行性。
六、其他若因双方履行该合同引发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应依法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甲乙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建房合同模板及其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甲方:李某,男,身份证号码:XXX乙方:刘某,男,身份证号码:XXX案情概述:甲乙双方签订农
村建房合同,因违约问题引发纠纷。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甲方身份:农民,合同当事人;
2、乙方身份:装修公司,合同当事人;
3、甲方权利:按照约定支付装修费用;要求乙
方按合同约定提供装修服务;4、乙方权利:按照约定收取装
修费用;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装修费用;5、甲方义务:
按照约定支付装修费用;提供合法、有效的建房资质;6、乙
方义务:按照约定提供装修服务;保证施工质量,保证完工时间;7、履行方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履行以合同约定为准;8、违约责任:如一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
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明确各方权力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支付装修
费用,并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装修服务;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建房资质;2、乙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装修费用,并要求
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装修费用;应按照约定提供装修服务,并
保证施工质量和完工时间;3、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若一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2、若通过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向有关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六、其他本案例的合同条款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要求,如若纠纷发生,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解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4、婚姻无效纠纷15、撤销婚姻纠纷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7、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2、监护权纠纷23、探望权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第三部分物权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五、物权保护纠纷32、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33、返还原物纠纷34、排除妨害纠纷35、消除危险纠纷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37、恢复原状纠纷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六、所有权纠纷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纠纷(4)车库纠纷41、业主撤销权纠纷42、业主知情权纠纷43、遗失物返还纠纷44、漂流物返还纠纷45、埋藏物返还纠纷46、隐藏物返还纠纷47、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48、共有纠纷(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49、海域使用权纠纷50、探矿权纠纷51、采矿权纠纷52、取水权纠纷53、养殖权纠纷54、捕捞权纠纷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58、地役权纠纷八、担保物权纠纷59、抵押权纠纷(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5)动产抵押权纠纷(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60、质权纠纷(1)动产质权纠纷(2)转质权纠纷(3)最高额质权纠纷(4)票据质权纠纷(5)债券质权纠纷(6)存单质权纠纷(7)仓单质权纠纷(8)提单质权纠纷(9)股权质权纠纷(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61、留置权纠纷九、占有保护纠纷62、占有物返还纠纷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十、合同纠纷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74、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互易纠纷(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6、拍卖合同纠纷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88、赠与合同纠纷(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89、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90、保证合同纠纷91、抵押合同纠纷92、质押合同纠纷93、定金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96、银行卡纠纷(1)借记卡纠纷(2)信用卡纠纷97、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9、承揽合同纠纷(1)加工合同纠纷(2)定作合同纠纷(3)修理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5)测试合同纠纷(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101、运输合同纠纷(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102、保管合同纠纷103、仓储合同纠纷104、委托合同纠纷(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6、行纪合同纠纷107、居间合同纠纷108、补偿贸易纠纷109、借用合同纠纷110、典当纠纷111、合伙协议纠纷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13、彩票、奖券纠纷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20、服务合同纠纷(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5)旅游合同纠纷(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121、演出合同纠纷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5、展览合同纠纷126、追偿权纠纷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十一、不当得利纠纷128、不当得利纠纷十二、无因管理纠纷129、无因管理纠纷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30、著作权合同纠纷(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5)出版合同纠纷(6)表演合同纠纷(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1、商标合同纠纷(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132、专利合同纠纷(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133、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5、商业秘密合同纠纷(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6、技术合同纠纷(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著作权权属纠纷(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1)商标权权属纠纷(2)侵害商标权纠纷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专利权权属纠纷(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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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是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是什么任何一项工程施工合同都有案由,了解清楚了这些合同的案由,才能够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达到双赢的结果。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是什么(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因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纠纷的案由确定实践中,有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往往将其承接的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包工头)来完成。
对于劳务分包的定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从主体看,劳务承包人应当是具备法定资质的企业,从劳务分包的对象看,是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而非工程本身。
上述两点决定了劳务分包合同既不同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与一般的劳务合同或承揽合同也有区别。
因该类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当归入建设工程合同还是劳务合同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还规定了劳务合同纠纷作为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列的三级案由,有观点认为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劳务合同。
我们认为,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不属于劳务合同。
理由有以下两点:1、我国对十三种劳务分包企业均制定了相应的资质标准,如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等等。
2005年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定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要求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从中可以看出,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对于从事劳务分包的主体资质规定是比较严格的。
民事案由有哪些(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

民事案由有哪些(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一、合同纠纷案由缔约过失责任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因此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法律后果的案件。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对订立的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认识出现分歧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适用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适用于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申请法院予以撤消的案件。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适用于债务人将自己所承担的债务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悬赏广告纠纷:适用于发出悬赏广告的人未按照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买卖合同纠纷:(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约定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试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或者不承认购买并退回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4) 互易纠纷: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以金钱以外的财产进行相互交换、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
(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买卖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 电视购物合同纠纷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招标人公布买卖标的物的出卖条件,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买,招标人选定中标人的买卖方式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案由,是指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
一般的建筑工程都需要签合同,合同中规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还包括造成纠纷如何解决,建筑是一个很辛苦的行业,也容易引起纠纷,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以下案由:(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注意问题实践中大量产生两地法院分别将同一法律纠纷认定为本案由和承揽合同纠纷,借此争夺管辖权并适用不同法律规定审理的问题。
如近些年多发的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直存在应将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的争论。
本案由规定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单列在本案由项下,意味着将农村建房合同明确界定为建设工程合同。
从广义上看,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承揽合同。
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学习法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哪些
1. 工程质量问题:这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案由之一。
如果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
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或者使用了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工程进度延误:如果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建设,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发包方也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情况下,发包方可能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例如需要支付额外的租金、设备租赁费等。
3. 工程款支付问题: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通常是一个重要环节。
如果发包方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
果发包方对工程款的计算方式存在异议,也可能引发纠纷。
4. 变更和索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可能会导致工
程量、工程造价等发生变化。
这种情况下,承包方有权向发包方提出变更和索赔的要求。
如果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也可能引发纠纷。
5. 保修责任:在建设工程完成后,承包方通常需要对工程进行一定期限的保修。
如果在保
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应负责修复。
如果承包方拒绝履行保修责任,发包方可以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参考范本)

民事起诉状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已经支付工程款63500元。
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3500元的相应利息损失4289.78(从2020年8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6600元;4、被告赔偿拆除费用28724.03元。
5、被告承担市场材料上涨费用36558.31元。
6、被告承担原告在外租赁房屋费用32000元。
7、被告承担逾期施工损失以合同总价28.3万元计算的金额为80655元。
8、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25830元由被告承担。
9、被告刘启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及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公司为原告李**在其宅地基(长安区XX街XX村)上盖一栋三层房屋,总包价格为人民币283000元,工期90天,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先后支付了63500元工程款。
被告从8月27日开始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未按照合同图纸正确施工,所建造的地下一层的顶板出现了塌陷和倾斜,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修或者拆除重建,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修,导致工程停工至今。
被告刘**系被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控制该公司,工程款直接支付至刘**指定的个人账户,被告该行为已经导致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因此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希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附:诉状副本、证据材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规定是指在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对纠纷案件进行分类和命名的法律文件。
案由规定有助于明确纠纷的性质和范围,为人民法院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的分类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包括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等情形。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纠纷:包括合同履行不当、合同履行不能、合同履行迟延等情形。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纠纷: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合同主体变更等情形。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纠纷:包括合同解除条件、合同解除程序、合同解除后果等情形。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纠纷:包括违约行为、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等情形。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纠纷:包括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机构、争议解决程序等情形。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的确定在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案由的确定应遵循以下步骤:1. 分析合同内容:根据合同的条款和约定,判断纠纷的性质和原因。
2. 对照法律法规:参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找到相应的案由。
3. 判断案由适用: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适用的案由。
4. 案由命名:将确定的案由命名为具体的案件名称,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纠纷”等。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的作用1. 明确纠纷性质:案由规定有助于明确纠纷的性质,为案件处理提供依据。
2. 指导诉讼程序:案由确定后,人民法院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根据案由进行诉讼程序的安排和推进。
3. 规范合同管理:案由规定可以引导当事人规范签订和履行合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4. 保障当事人权益:案由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纠纷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农村建房纠纷案例

农村建房纠纷案例【篇一:农村建房纠纷案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平安临沂网发布时间:2013-9-24 11:37:47 大中小论坛案情简述:杜某是临沂市某村委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一处,1992 年杜某与李某(非本村村民)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杜某将该宅基地使用权以13000 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不得反悔。
协议签订后,李某将13000 元支付给杜某,并在宅基地上自己出资构建房屋进行居住。
2012 年村委进行旧村改造,将李某居住的房屋拆迁,另择土地构建了楼房后进行还建,李某依据自己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选购楼房两套,并补交款项26 万余元。
2012 杜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认为1992 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庭审中还表示,李某之所以能还建两套楼房,是因为购买了宅基地,所以要求李某给杜某一套楼房。
李某认为,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原宅基地已被村委以拆迁还建的形式收回另作他用,李某无法返回给杜某。
当时买宅基地时,没有地上附属物,李某自己出资在宅基地上构建了房屋,而村委也是依据房屋才还建给李某两套楼房,并且自己还补交了余款,杜某要求要一套楼房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意买卖,因此杜某与李某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无需返还的折价补偿。
因本案中宅基地已被村委拆迁还建,李某也没有使用权了,不能返还,故应对杜某进行折价补偿。
而1992 年宅基地买卖合同签订时李某支付给杜某的13000 元,是当时的对价,可以算作对杜某的宅基地补偿款。
村委还建给李某的楼房,是基于李某自己出资构建的房屋而不是基于宅基地,杜某无权向李某要楼房。
因此判决支持杜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杜某和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评析:本案虽然判决杜某胜诉,但实际杜某是败诉了。
因为杜某的本意是通过确认合同无效,来要宅基地,李某不能给宅基地就给其一套楼房,而法院对此未予以支持。
承揽合同纠纷案法律分析(doc 6页)

承揽合同纠纷案法律分析(doc 6页)承揽合同纠纷案正文:承揽合同纠纷案<法律案例分析/case/07a/675.html(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01)儋民初字第817—818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民终字第330号2、案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原告:陈有安,男,1953年11月出生,汉族,儋州市海头镇港口居委会人,渔民,现住该居委会北街。
原告:许六彪,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儋州市海头镇港口居委会人,渔民,现住该居委会南街。
原告:王金秀,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儋州市海头镇港口居委会人,渔民,现住该居委会南街。
原告:李盛兴,男,1936年2月出生,汉族,儋州市海头镇港口居委会人,渔民,现住该居委会南街。
被告:黄积林,男,1952年6月出生,汉族,琼山市人,停薪留职人员,现住海口市海府路80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员:审判长刘信平,审判员吴文山、陈赵雄。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员:审判长吴育森,审判员苏庆华,代理审判员吕志飞。
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4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原告陈有安诉称:我于2001年7月29日经镇政府同意与被告黄积林签订了“挖塘协议书”。
合同签订后,于2001年8月17日付给被告调车费1500 元,交付定金5000元。
8月20日被告二台挖掘机调到我工地,8月21日开始施工至8月26日停工,共出车九次,日数为6天,实际作业时间为22.5小时。
自8月26日停机至今。
11月1日被告提出退场,单方面解除合同,已严重违约,故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及经济损失8510.10元。
原告许六彪、王金秀、李盛兴共同诉称:我等三人经海头镇人民政府的许可,并向镇政府交纳了滩涂租金3000 元。
承揽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承诺完成一定的工作,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这类合同中,工作的性质可以是服务也可以是实物的制作。
一旦承揽的工作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或是交付的时间延误,便可能引发纠纷。
例如,甲方委托乙方开发一款软件,但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软件开发或软件存在严重缺陷,这时甲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则涉及更为复杂的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
这类合同的履行周期长,涉及金额大,因此潜在的风险也相对较高。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延期、质量不符、成本超支等问题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
以某建筑工程为例,如果承包方未按图纸施工导致结构安全问题,或者因材料不符合标准而影响工程质量,业主方有权要求修复、重做甚至索赔。
针对这些常见的纠纷点,制定合同时应明确以下几个关键点:合同双方应详细规定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及付款方式;应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包括迟延交付的违约金、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办法等;合同还应包含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程序。
在处理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法律专家通常会建议当事人首先参照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途径。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仲裁和诉讼是最常见的两种方式。
仲裁以其高效、保密的特点受到企业的青睐,而诉讼则适用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仲裁无法解决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的制定和执行都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任何一方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利用对方不了解情况而获取不正当利益,都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由专业的法律顾问参与,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农村建房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农村建房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如今,随着国家的发展,在城市土地价格、商品房价格不断上涨的时候,越来越多的外来工选择回农村建造房子居住,这时与建筑公司或其他公司签订了建房的合同,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可能会有各种纠纷。
那么农村建房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农村建房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我国合同法第十六章专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因此,将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会截然不同。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施工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而农村建房的施工人基本上是个体的泥工、瓦工等自行招募组织起来的个体施工队,不可能具备任何资质,因此,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农村建房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无需具备特别的资质,只要合同内容不违法,则定性为承揽合同的农村建房合同为有效合同。
程量就无法按约计算,如果工程已经完工,且合同双方对工程量无异议,工程量就按双方合意的数字计算。
如果工程未完工,或是双方对工程量有异议,只能申请相关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因为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工程量的计算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不同社会效果分析第一,合同无效,将使房主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房主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
第二、合同无效,则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房主造成损害,房主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房主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
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房主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或建设施工合同)概述在农村建房过程中,承揽和建设施工合同是常见的合同方式。
两种合同之间存在着区别。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对建房合同类型不清楚,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本文将介绍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中的承揽或建设施工合同类型。
承揽合同承包人与业主签订承揽合同后,要求承包方(即施工方)以承包费用为基础,则在协议类型方面属于承揽合同。
合同的特点承揽合同通常有以下特点:•业主和承包人双方需要签署合同,承包人需要签署该合同,承担建房任务并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合同草案中应包含施工期、承包费用和质量保证等细节,以确保工作进展的合理性;•承包人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按照业主的期望建造出一个可使用的建筑;•最终由业主验收,一旦验收合格,承包人即可收到承揽费用。
承揽合同是农村建房合同中的一种类型,如果出现合同纠纷,其涉及的法律框架通常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施工合同建设施工合同,即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包方(即工程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的合同。
在协议类型方面与承揽合同不同,建设施工合同形式如下:合同的特点建设施工合同通常有以下特点:•发布建设施工招标公告并开标;•根据招标结果,在业主和工程建设单位之间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最终目标是实现在业主指定的地点,按照一定的工艺标准、规模和放置要求建造一座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单位需要承担全部的技术、财务、组织、管理等责任;•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工程建设单位需要按照合同支付工作费用。
与承揽合同不同,工程承包合同的重点关注在各种标准上(例如产品质量、时间进展等)。
建设施工合同是农村建房合同中的一种类型。
合同纠纷时涉及的法律部分与承揽合同相似,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合理选择合同类型,避免纠纷为避免农村建房合同纠纷,并确保建房过程顺利进行,业主需要明确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
业主应该慎重考虑各自需求和经济预算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如承揽或建设施工合同。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例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介绍甲方是农村村庄的农民,由于房屋老旧不堪,急需进行翻修和扩建。
乙方是当地的一家建筑公司,专门从事农村建筑扩建和改造工程。
双方于2024年初签订了一份建房合同,约定了房屋翻修和扩建的项目范围、工期、报酬等具体内容。
根据合同,乙方应在2024年春季正式开始施工,并于同年年底之前完成工程。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合同总额为50万元。
然而,工程开始后不久,双方发生了一系列的合同纠纷。
二、案件分析1.工程进度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的工期,乙方应在2024年年底之前完成工程。
然而,到了2024年初,工程仍未完工。
甲方认为乙方拖延了工期,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则表示,由于前期的工程设计不合理以及甲方多次改变工程方案,导致工期延长。
2.工程质量问题在工程改造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使用了低劣材料进行施工,且施工质量较为粗糙。
甲方认为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质量标准进行工程,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而乙方则辩称,甲方要求使用低价材料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提出质量问题。
3.工程款支付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多次拒绝支付工程款,表示不满意乙方的工作。
乙方则表示,甲方拖欠工程款已经影响到了他们的施工进度和资金流转,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解决方案1.工程进度问题针对工程进度问题,可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工期延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
若乙方承担了责任,可以要求其加班加点进行施工,以尽快完成工程;若甲方承担了责任,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2.工程质量问题在工程质量问题上,可以由第三方专业监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质量评估。
如发现乙方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可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返工,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发现甲方对材料要求不合理,也需要相应沟通与协商。
3.工程款支付问题双方应尽量沟通解决支付问题,若甲方确实拖欠了工程款,可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在农村建房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安全事故;那么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往往是不少纠纷、争议的焦点;我们尝试通过四个案例来浅析一下各方的责任承担问题;1、雇工受损害房主雇主负全责实例:东阳人李某,多年从事建筑施工;2006年5月,李某将自家的老房子拆掉重建,因人手不够,就雇了王某等小工,在自己的带领下施工;施工中因提水泥泵的绳子突然断裂,导致王某受伤,住院花去2000元医疗费;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雇佣合同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王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无偿帮工受伤房主应承担责任实例:去年9月18日,兰溪农民陈某正在建造楼房,邻居林某主动前去帮忙;但陈某嫌林某年纪大,且做事不灵活,让林某不要来帮工;上午9时,林某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平台跌下,导致八级伤残;后林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万多元;律师点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林某系无偿给陈某干活,属于义务帮工,陈某接受了林某的帮工,就应对其安全承担保护义务;现因陈某防护措施未到位,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曾明确拒绝过林某的帮工要求,故只需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3、包工头有资质施工工人受伤房主免责实例:市开发区农民杨某建房时,将房屋“包清工”给有施工资质的张某施工;曹某是张某雇佣的一名工人;2005年8月15日下午,曹某在工作时因脚手架断裂跌下受伤;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杨某和雇主张某共同赔偿医药费等共计4万余元;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杨某将房屋发包给有资质的张某承建,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张某雇佣曹某为其做小工,双方系雇佣关系;根据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和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张某在承建过程中对曹某造成损害,应由张某负责赔偿,发包方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4、房主定作人存在过错承担按份责任李某与刘某纠纷发生前并不相识,杨某本身没有建设工程施工相应资质,但以个人名义承包民房建筑的泥瓦工活;2008年春刘某筹建北京平房四间面积140平方米,杨某与刘某协商,将刘某建房的泥瓦工活包下,并找李某等约七、八个人开始施工建房;2008年7月3日早8时许,李某在往椽子上铺砖时椽子突然折断,将李某摔到地面,李某被送至北镇市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共住院31天,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共支付医疗费元,矫型器费1300元,2008年8月2日出院时建议继续休息半年;2008年10月8日,李某起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请求;刘某对李某举证材料无异议,指出建房之前以每平方米73元的价格包给杨某,事先与李某并不相识,李某为杨某出工,身体受到伤害后与刘某无关;杨某承认本人从刘某承包泥瓦工活,不包购料和木工,李某在干活过程中由于刘某椽子质量不好,致使李某摔伤,对此列举有关证人证言证明事发经过,主张李某的损失应由刘某予以赔偿,对李某举证材料无异议;律师点评:根据事实,李某与杨某是雇工与雇主关系是恰当的;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与刘某之间是何法律关系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大多明确不适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因此,房主刘某与包工人杨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定作人是否存在过失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刘某存在的过失应当是定作指示上存在过失,而非选任上的过失;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对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人承建,对低层住宅的施工人无具体限定,应当推定农村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可以由个体工匠承揽;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的承建人没有法律依据;刘某的房屋椽子断裂是造成李某坠落摔伤的主要原因;对刘某所建房顶铺砖是刘某要求承揽人杨某完成的工作内容,在房顶铺砖工作是定作人的指示范围,那么房顶的椽子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视为刘某定作指示存在过失,对该指示过失造成被上诉人李某在工作中身体遭受的损害,原审被告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作为雇主在雇工工作过程中,未采取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劳动安全保障责任,此亦是被上诉人李某坠地摔伤的因素,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李某身体遭受损害的原因力上看,房屋椽子折断是主要原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是次要原因;按主次原因确定承担责任比例以6︰4为宜;从以上四个案例,我们看到,农村盖房子按其与瓦匠的约定不同可以分为一般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那么房主在其中所承担责任的原因也有不同,遇到农村自建房屋发生安全事故,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原因分析当事人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

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一、前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法律行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案由规定进行解析,以期为合同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案由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下的民事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分为九个四级案由。
具体如下: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产生的纠纷。
勘察人一般应当是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
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包括初步设计合同和施工设计合同,前者是指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设计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协议;后者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
因此产生的纠纷即属该案由。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有时二者合二为一,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
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即属该案由。
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产生的纠纷。
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务人同时存在数个债权人,其中一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是指合同双方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工程投资等方面的问题。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由是怎样规定的_大连工程合同律师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由是怎样规定的_大连工程合同律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的建设市场也是风生水起,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又是乱象丛生,什么“黑白合同”、违法转包等比比皆是,有时候不得不寻求法律的保护。
那么关于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由是怎样规定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范围包括哪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大连工程合同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由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出于规避法律、逃避法律监管、规避管辖等方面考虑,往往将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及诉讼请求内容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出现,比如,名为借款实为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名为劳务费实为工程款等等。
这就为法院正确甄别提出了要求。
如果完全由当事人确定案由,必定会带来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
案由应当成为人民法院从程序上实现对受理案件的性质进行科学划分、分类管理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应当在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具有主导权。
二、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范围对于建设工程的概念,《合同法》与《若干解释》均未作明确的界定,与此相关的有《建筑法》第二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也将建设工程界定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其范围较《建筑法》还要宽泛。
国家之所以专门立法规范建设工程,是因为对于这些工程的施工资质有着特殊要求。
因此无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由于都要求施工主体具备相应资质,都应属于建设工程范围,其范围不仅包括建筑工程,铁路、公路、水利、石油化工、冶金等领域的建设工程也应被涵盖在内。
有的观点认为,如果一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为建设施工合同。
而其他的非主体工程的施工,一般按照承揽合同来认定法律性质。
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如果对于非主体工程的施工法律也有明确的资质要求的,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级案由

一、案由:四级案由1. 第一级案由:合同纠纷2. 第二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 第三级案由:工程质量纠纷4. 第四级案由:工程款纠纷二、案情概述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的一个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但开发商却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
建筑公司多次催款无果,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2. 开发商是否应按时支付工程款?3. 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违约金?四、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按时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关于工程质量,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故建筑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质量义务。
关于工程款支付,法院认为开发商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
建筑公司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五、判决结果1. 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
2. 建筑公司承担鉴定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了解到四级案由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
首先,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范畴,是因为开发商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未能履行而引发的纠纷。
其次,本案的具体争议焦点包括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及违约金等问题,这些争议焦点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
最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同时,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维护了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
总之,本案对四级案由的应用进行了很好的诠释,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四级案由的含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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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近两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增长以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的热情又一次迸发,继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建房热后,各地农村新一轮建房热潮正在兴起。
但就我县农村建筑市场来看,市场秩序很不规范,从事建筑活动的大部分都是无证、无照、无资金、无设备、无技术的农民建筑队。
建房主力多是忙时拿起镰刀的农民,闲时变成拿起瓦刀的“建筑工人”,因施工价格便宜,弥补了大型建筑企业不愿承揽农村民用住房的缺口,在农村很有市场。
同时,农村建房施工队缺乏应有的岗前从业培训,以致房屋建筑质量无法保证,常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工程款支付纠纷诉至法院。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仅县法院受理的农村建房纠纷案件就有50起占民二庭受理案件的25%。
该类案件诉至法院后,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和审判实践的尺度不一,导致多种处理结果,不仅为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留下了安全隐患,同时也引发审判机关对处理农村建房问题的一些思考。
本文针对我院民二庭受理的几起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从案件的案由确定谈起,对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解决做出如下调研探讨:一、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定性争议农村建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案由的确定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案由意见:(一)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要求,立法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并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完善规范,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因此,农村的建房合同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与立法本意相符的。
其次,从农村建房的特点来看,虽然表面上是施工队提供劳务为原告建房,实际上施工队不仅提供了劳务,而且利用自已的设备和技术,按房主提供的设计图纸或相关要求施工,最后交付劳动成果。
因此,农村建房已经是一个完整的小工程建设,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最后,从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秩序来看,司法机关将农村建房合同认定为建设施工合同,更有利于促进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农村建筑市场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推动农村建筑市场的规范化。
(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
根据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农村建房是建房施工队按房主的各种具体要求完成建房工作,向房主交付房屋,并由房主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其各项特征均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同时,农村建房是比较简单的建筑活动,它无需经过严格的规划、勘察、设计等工作,而且大多数建房工程都是包工不包料的劳务工程,这与建设施工合同规范的大型、复杂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是有明显区别的。
最后,农村建房合同中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为个人,从合同的权利义务来看,将农村建房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二、不同的案由引发不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国合同法第十六章专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因此,将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会截然不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不同法律效果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合同效力无效有效工程量通过鉴定机构鉴定按约计算工程量工程款的支付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支付工程款按约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施工队不承担质量责任施工队按约承担质量责任违约责任合同双方无违约责任按约承担违约责任第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施工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而农村建房的施工人基本上是个体的泥工、瓦工等自行招募组织起来的个体施工队,不可能具备任何资质,因此,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农村建房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无需具备特别的资质,只要合同内容不违法,则定性为承揽合同的农村建房合同为有效合同。
第二,工程量问题。
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为合同的无效,工程量就无法按约计算,如果工程已经完工,且合同双方对工程量无异议,工程量就按双方合意的数字计算。
如果工程未完工,或是双方对工程量有异议,只能申请相关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因为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工程量的计算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工程价款问题。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款的结算有如下几种情况:(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因为合同是有效的,则工程价款按约计算。
第四,房屋质量问题。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造成合同无效,房主和施工队均有过错,房主明知施工队无任何施工资质而与其签订建房合同,施工队明知没有施工资质而承建建房工程,所以,房主和施工队按具体的过错程度承担房屋的质量责任。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责任,因此,房屋的质量责任应由施工队承担。
第五、违约责任问题。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合同的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例如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条款的约定均失去效力。
如果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不同社会效果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房主不受合同支付工程款条款的约束,容易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可以得到合同的有效督促和保障审判效率问题涉及工程的鉴定过程,增加了审判周期和当事人的诉累无需经过鉴定过程,提高了审判效率建筑市场的影响因不受合同的约束,市场秩序会更乱。
有效合同适当的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新农村建设的影响严惩了无资质施工队,促进建筑管理机关严格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符合农民现在的意识水平和农村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
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更加严格的保护农民的生命、财产不利于保护农民的生命、财产1、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第一,合同无效,将使房主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房主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
第二、合同无效,则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房主造成损害,房主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房主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
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房主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
第三,合同无效,则工程款的数额将难以确定。
这类案件中,通常双方对工程款都会有一个确认,如果合同无效,就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款,这些小工程是很难找鉴定机构的,而且这样数量众多的案件全部都鉴定,会增加审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合同无效,会使当事人游离于合同保护之外而无须遵守任何约定,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
第五、合同无效,严惩了房主和施工队,从司法层面对工程的建设门槛进行了严格把关,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建筑市场的逐步完善,进一步保护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将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第一,合同有效,房主和施工队的合同权利得到很好的保护,包括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质量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第二、签订承揽合同手续简单、合同内容不复杂,工程价款比较实惠,实际操作比较灵活,符合农民的意识水平和农村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
第三、认定合同有效,就等于默认了无资质施工对建房的资质,因此,会变相的助长农村建筑市场无资质施工队建房遍地开花,不利于我国农村建筑市场的规范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
三、给农村建房纠纷案件案由确定的建议综合上文对农村建房合同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各项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从法律效果角度考虑,还是从社会效果角度考虑,两种案由都各有所长。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该综合全案的具体情况,给农村建房合同一个明确而合适的案由。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笔者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办法处理:(一)如果建设的是二层以下(不包括两层)的房屋,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故对承建农村居民低层住房的行为,一般视为承揽行为,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
其建设行为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的范围仅限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而非全部建筑活动。
故笔者认为,在存在个体工匠资质审查机构的地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个体工匠从事建筑活动应属于非法建筑活动;而在没有个体工匠资质审查机构的地方,原则上不宜就工匠没有资质而认定合同无效,特别是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的建筑活动。
另外,如果承建的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也可以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
(二)如果个人是包清工,无论是建设多高的房屋,只提供劳务,则可以认定属于劳务合同。
(三)如果建设的是二层或两层以上的房屋,其建设活动的规范应适用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将农村建房合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