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内部工作规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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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内部工作规程(施行)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吉国土资法文〔2015〕2号),规范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评审工作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送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专业技术审查的行为,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分为接收→受理→评审→复核→审核、签发等环节,评审工作的程序及时限应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和评审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评审专家应遵循公平、回避、专业配置合理的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公开、透明地随机抽取。专家组实行专业分工、专家组长负责制。

第二章材料接收

第四条评审申请材料由评审中心评审室负责接收。接收时

按申请材料清单要求清点申请材料,对评审要件进行审查。申请材料清单包括:

(一)基本要件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1)。

2.申报单位对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2)。

3.报告编制单位对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3)。

4.有效的矿业权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出让、矿业权整合分立等批复文件及相应的矿业权权属范围拐点坐标复印件一式2份(需核对原件)。

5.矿业权权属范围(勘查许可证范围、采矿许可证范围、划定矿区范围、矿业权设置范围、整合范围、出让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加盖申请方公章)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4)。

6.申请人有主管单位的,提交主管单位初审意见书2份;无主管单位的,提交申请人委托报告编制单位出具的初审意见书一式2份。

7.勘查报告及必要的核实报告应提供项目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及当地市(州)级国土资源局野外验收意见一式2份(原件、复印件各1份)。

8.报告编制单位工作背景材料及报告主编业务工作经历(加

盖单位公章)一式2份。

9.矿产资源储量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包括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类。电子版1套(不含地形地质图等涉密资料;用MAPGIS成图的,应提供字库和系统库);纸介质数量根据资源储量规模而定,大型报告7套,中、小型报告3~5套。

(二)其他要件

1.矿业权平面投影范围内若有矿业权重叠的,应说明重叠情况,必要时提供相关协议一式2份。

2.进行矿石加工选冶试验研究的,应提供试验单位出具的相关试验报告2份。

3.未采用一般性工业指标的,应提供矿山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及矿业权人对工业指标的确认意见一式2份;详查以上勘查报告及停产矿山核实报告提交基础储量的,除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及确认意见外,还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

4.生产矿山应提供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上一年度的矿山储量年报及评审意见一式2份;

5.划定先期开采地段或首采区的,需提供矿山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相关说明一式2份。

6.有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批准、认定)文件的,应提供相应的复印件及本次报告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5)。

7.压覆报告应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权所有人签订的同意压覆的协议各一式2份。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评审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单(格式见附件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当场告之不予接收的理由。

第三章受理审核

第六条申请材料接收后,由评审中心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按受理要求进行审核,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出具补正清单(格式见附件7)。

第七条项目承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申请补正材料3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通知单(格式见附件8),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予受理通知单(格式见附件9),退回申请材料。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按规定不属于评审中心评审业务范围的;

(二)矿业权权属文件不在有效期内;

(三)提交主矿种与证载矿种不一致的;

(四)报告未按相关规范编写的;

(五)采用的工业指标不符合规定的;

(六)生产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未进行探采对比,或缺少与最近一次报告及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对比说明的;

(七)评审中心按管理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评审专家组的确定

第九条受理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应根据报告的评审目的、矿种及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合理确定评审专家组的人数及专业类型,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0),经评审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评审中心主任批准。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报告,专家组由7名专家组成,地质矿产专家3~4名、开采技术条件专家1名,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的报告可增加1名,矿产经济专家1名;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和小型的报告,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地质矿产专家2~3名、开采技术条件专家1名,矿产经济专家1名。物探、化探、测量、采矿、选矿、煤层气、资源储量核算等专业,专家人数视报告具体情况另行配备。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一般按照评审专业、组长与成员,由项目承办人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报评审中心主任批准(专

家抽取结果确认表格式见附件11)。

评审未通过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修改的报告,再次送审时,原则上仍由原专家组负责完成评审工作。

第五章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方式一般采用会议评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应根据评审时限要求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会议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2),经评审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审核、评审中心主任批准后,向申请评审单位发送召开评审会议的函(格式见附件13)。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自受理之日起,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简单报告10个工作日;储量规模为中型的和小型复杂报告15个工作日;储量规模为大型的报告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由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后,评审工作时间可以延长5-10个工作日。补正资料及现场实地调查时间不计入评审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申请评审单位负责人,报告编制单位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写人员及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人,评审中心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省自然资源厅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评审会议一般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必要时由评审中心领导主持),项目承办人负责作好会议签到(会议签到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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