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内部工作规程(施行)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行文要求,保证各项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矿产资源储量(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评审认定工作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一、申报1、申报时间凡需要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或企业,须提前20日向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申报,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评审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2、申报材料(1)矿产资源储量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2)有效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承担勘查工作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3)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二),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4)正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3-8份。
经评审后,评审机构可保留一份经修改的储量报告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其余报告返回申报单位;(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其他材料;3、申报复核评审机构收齐申报材料并经审查后,应将申报材料第(1)、(2)、(3)项以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1 份连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审查表(格式见附件三),报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
评审机构应根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申报单位。
符合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评审机构应与申报单位签订评审合同(格式见附件四)。
二、评审1、评审分工在评审机构尚未成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机构之前,评审工作遵照如下分工原则:属于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放射性矿产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放射性矿产专业办公室组织评审;其余的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7〕8号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7〕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12月25日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山企业和矿山储量年报评审专家,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通过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对矿山企业动用资源储量实施管理的行为。
矿山储量年报实行评审备案制。
经评审备案的矿山储量年报可以作为填报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依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山储量(石油、烃类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放射性矿产除外)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制定有关政策、技术要求,抽查全省矿山储量年报。
市(州)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检查指导本地区各县(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内除县(市)级发证外的矿山储量年报评审及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矿山企业储量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的储量评审是矿产资源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确保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和监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为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依据和保障。
二、评审机构的组织和职责1. 评审机构的组织建立专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地质学家、矿产工程师、经济学家等相关专业人员,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 评审机构的职责(1)负责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2)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交评审结果和建议。
三、评审程序和要求1. 评审程序(1)申请评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资料审查:评审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现场勘察: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和采样,以获取真实可靠的数据。
(4)数据处理:评审机构基于勘察和采样结果,进行数据处理和计算储量。
(5)评审报告:评审机构编制评审报告,汇总评审结果和建议。
(6)报告审核:评审机构内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和复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
(7)报告提交:评审机构将评审报告提交给申请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
2. 评审要求(1)评审工作要坚持科学性和公正性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评审。
(2)评审结果和建议必须合理、准确、可靠,有科学依据。
(3)评审报告必须表述清晰,内容详实,将评审结果和建议明确传达给申请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
四、评审结果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制(1)政府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的监督机制,对评审结果进行核查和抽查。
(2)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可以通过监督举报渠道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和投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1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5日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调动和激励地勘单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找矿积极性,促进我省多找矿、找大矿、找好矿、找富矿,实现找矿突破,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的评审、奖励和管理。
第三条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由省政府设立,分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
奖励对象为2011—2020年期间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新发现地质找矿成果的地勘单位和个人。
获奖个人除参与地质勘查和报告编写人员外,还可以包括提供找矿线索的其他地勘单位的地质工作者和人民群众。
第四条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务员局负责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的评审、奖励的组织以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按国家规定的奖励周期组织评选,如果奖励周期内没有找矿成果或找矿成果较少可顺延,奖励数量根据申报的找矿成果评定。
第七条吉林省地质找矿成果奖由地勘单位申报。
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要求如实填写《吉林省找矿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自然资源部关于遴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遴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3.11.30•【文号】自然资源部公告2023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公告2023年第62号关于遴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的公告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1号),自然资源部决定启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遴选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本次遴选专业范围包括:(一)油气矿产类: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
(二)固体矿产类:地质矿产(煤炭、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煤炭资源储量核算、金属和非金属资源储量核算、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测量、物探(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化探、水工环、采矿(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选冶、矿产经济。
(三)地热矿泉水类:水工环、物探、矿产经济。
二、遴选条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熟悉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三)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专家职称可放宽至中级及以上;(四)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历、经验,至少具有附件1相应评审专业的相关工作经历之一;(五)承诺服从评审工作安排,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六)截至2024年1月18日不满70周岁(申请时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咨询以及野外现场核查工作;(七)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油气矿产战略研究中心、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专家库常住北京市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专业能力强,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经部级评审机构推荐,本人确认,报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同意后,作为特邀专家纳入专家库,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领域的咨询工作。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吉林省矿资源储量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的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认定的评审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依据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范围:(-)矿产资源勘查获得的,以及申请采矿权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矿业权变更、出让、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三)矿山停办、闭坑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准备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1(四)矿区范围内因矿山开采、生产勘探、改变矿产工业用矿床工业指标或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五)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国土资源行品、管部门认为需要分割、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于评审的其他情形第二章申报及受理第六条申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区别情况回评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三)勘查或开采许可材料;(四)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五)矿业权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对提交资料具实性的书面承诺;(六)地质勘查工作野外验收意见;(七)工业指标推荐书;(八)评审机构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评审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单。
不予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评审第八条评审机构受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简单报告10个工作日;制量规模为中型的和小型复杂报告15个工作日;储量规模为大型的报告20个工作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需要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企业和单位,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评审备案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评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
受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1 -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
不属于评审备案范围或权限的、材料不齐全或无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内容不全的,以及上次评审备案不予通过且未完成相应修改再次申请的,不予受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审查,向申请人出具评审备案告知书(样式见附件2)。
申请人对评审备案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的或评审备案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应组织现场调查,并形成现场调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重要依据。
五、以下情形评审备案不予通过:(一)申请资料失实、弄虚作假;(二)报告采用的工业指标不合理;(三)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达不到相应勘查阶段要求;(四)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研究或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不能满足相应阶段工作要求;- 2 -(五)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严重错误;(六)补正修改时限超过20个工作日或补正材料不合格;(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不予通过的其他情形。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吉国土资勘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勘发〔2014〕17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武警黄金一支队,省内各地勘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大专院校:现将《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中心。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2014年7月29日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地质勘查基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 周转金) 使用管理暫行办法》( 吉财建〔2006〕47 号)、《关于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 周转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吉财建〔2009〕859 号)、《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 周转金) 拨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建〔2010〕1309 号)、《关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 周转金) 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建〔2013〕466 号) 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 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 是省财政目预算因安排的主要用于我省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矿产勘查和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的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含为省级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划入部分0 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和合作投资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以下简称地勘基金项目),包括: 矿产远景调查,以及煤、地热等能源矿产、黑色金属矿产、有色金属矿产、贵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矿泉水等水气矿产拗查项目。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流程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流程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工作流程储量评审工作流程1.评审机构评估师对矿权人送来报告进行预审,是否符合评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2.符合要求的,评审机构接受矿权人的委托,并签订评审委托合同;3.报告编制单位按照评审机构要求提交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件; 4.评估机构根据报告内容聘请相关专业的评估师组成评审专家组,对报告进行审阅,编写评估师个人评审意见书;5.确定评审方式、时间、地点,拟定评审受理安排表; 6.召开评审会议,会议议程:主持人介绍评审机构简况、报告名称、矿权人、报告编写单位;矿权人简单介绍单位情况及报告评审的目的;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报告评审:①报告编写单位汇报报告编写情况和主要内容;②评审专家质疑;③专家发表个人评审意见;④专家组讨论,形成评审意见书初稿评审组长汇总形成评审意见书初稿,并填写“资源储量评审情况记录及反馈表矿权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参会人员暂时休息;⑤与矿权人、报告编写单位交换意见;⑥宣读评审意见书;报告编写单位代表发言;矿权人代表发言;主持人总结发言7.报告编制单位按照专家组的修改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填写报告修改情况对照表,提交正式报告一套,另加一本文字;8.评审机构和专家组长根据报告正式稿修改评审意见书,并发给矿权人和报告编制单位确认,由矿权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填写查明/ 占用登记书,矿权人盖章后提交评审机构确认盖章,并交给矿权人到省厅盖章,最后交给评审机构9.评审机构根据国土资源部储量评审备案的要求准备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法律文件;10.评审机构把备案所需的资料提交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国土资源部会签后提出修改意见,补充完善后签发备案证明文号;评审机构印刷后到国土资源部盖储量评审备案专用章11.备案证明盖完章后,矿权人拿两份办理查明/占用储量登记,办完登记后,取走其它备案证明联系人:龚羽飞 -,李洪嫔 -,王团华 -,王菲菲 -,E-: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提交的法律文件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报告申报单位: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全称通信地址: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详细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申报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评审联系人,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联系或沟通报告编写单位:报告编写单位名称全称通信地址:报告编写单位所在地详细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报告编写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评审联系人,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联系或沟通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省××县××勘查区/矿区××矿矿种报告评审矿种:指申报评审占主导地位的矿产,只填写一种评审目的:根据评审的目的,分别填写矿权转让、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办采矿许可证、变更矿权证、上市*利用情况:按照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利用情况,分别填写基建、开采、停采、闭坑、未用、不详报告类型:根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类型,分别填写勘查、核实、停采、闭坑资源储量规模:依据主要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总量规模,填写大型、中型或小型生产规模:根据生产矿山或拟建矿山的生产规模,填写大型、中型或小型勘查资金来源:中央财政拨款项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筹集资金项目、地方财政拨款项目、其它资金、社会资金勘查工作程度:根据矿区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填写普查、详查、勘探、核实申报单位所属系统:按申报单位所属系统,填写地矿、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核工业、有色、武警黄金、矿山、石油天然气、其它探矿权或采矿权有效期限:填写自××年××月至××年××月初审机关:指探矿权或采矿权人的主管单位无主管单位的,可不填写主要矿产:指单独计算矿产资源储量的所有矿产工业指标情况:指采用工业指标依据及工业指标的内容煤炭:开采方式、煤类、产状;煤层厚度、最高灰分、最高硫分、最低发热量金属:由XX单位或勘查规范推荐的工业指标;边界品位最低工业品位、矿床平均品位、最小可采厚度、夹石剔除厚度矿产资源储量:填写本次申报评审的各类别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和矿产资源储量总量二、矿权人承诺书1.一式两份; 2.法定代表人签章; 3.矿权人单位公章;4.矿权人为本次报告评审的委托人;三、报告编制单位承诺书1.一式两份; 2.法定代表人签章; 3.报告编制单位公章;四、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1.复印件一式两份,盖矿权人公章;2.勘查许可证范围拐点坐标应由发证机关出具证明; 3.提供价款处置证明五、矿区/勘查区查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叠合图1.一式两份,A4纸打印,加盖矿权人单位公章;2.查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是指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内矿体分布范围;3.平面图必须标明指北针方向、坐标方格网、比例尺、图例;4.范围用折线加拐点号表示,矿权证或划定矿区范围用右斜线充填,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用左斜线充填;对于煤炭勘探报告增加先期开采地段范围,拐点编号用Ⅰ、Ⅱ、Ⅲ…表示,图例用水平线表示;5.拐点坐标与矿权证上一致,坐标数据列表表示;如果是非80坐标,同时列出80坐标6.图例为长方形内部为斜线,四角标上拐点编号,旁注为查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及拐点坐标、采矿/勘查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及拐点坐标;六、矿区/勘查区本报告与最近报告查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1.一式两份,A4纸打印,加盖矿权人单位公章;2.平面图必须标明指北针方向、比例尺3.图例两个:本报告查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及拐点坐标,最近报告查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及拐点坐标;4.范围用折线加拐点号表示;5.本报告查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图例用右斜线,最近报告查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图例用左斜线;6.拐点坐标数据列表表示;7.最近报告如果有两个以上,每个最近报告作一个关系图七、报告编制单位勘查资格证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八、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核实报告1.矿权人申报提交报告的份数:小型报告:1套完整报告,另加3本文字报告中型报告:2套完整报告,另加4本文字报告大型报告:2套完整报告,另加5本文字报告2.报告名称:地理位置+矿区名称+矿种名称+勘查阶段/资源储量核实+报告3.报告的正文开头前附字左右的文字摘要;4.报告封面和扉页1的内容是:上面是报告名称,下面是矿权人和报告提交日期,并盖矿权人公章;5.报告扉页2的内容是:上面是报告名称;中间是报告提交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盖报告提交单位公章;下面是报告编制单位、技术负责、编制人员,盖编制单位公章;最下面是报告提交日期;6.报告第一章的“位置交通及地理经济”后增加一节“矿业权设置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 ,矿业权范围和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拐点坐标均采用矿权证上的坐标体系,资源储量估算范围还应列出80坐标系;资源储量估算范围说明:拐点坐标、矿体赋存标高及估算面积,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小于矿权范围的,说明空白区是否经工程证实没有资源储量,还是没有做地质工作无法估算资源储量7.煤、泥炭报告必须增加煤层气综合评价煤层气综合评价依据的勘查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和《煤层气资源储量规范》;煤层气含量下限标准:褐煤—长焰煤1m3/t;气煤—瘦煤 4 m3/t;贫煤—无烟煤8 m3/t如果达到上述指标按照《煤层气资源储量规范》估算资源储量;未达到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层瓦斯进行综合评价煤层气综合评价与煤、泥炭各自独立成篇编写报告 8.报告附件:采矿/勘查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印件;勘查资质证复印件;矿权人承诺书;报告编制单位承诺书;报告编制委托合同;最近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选矿试验报告;工业指标推荐书;先期开采地段说明书;注:附件少可与正文一起装订,否则独立成册 9.法律文件,A4纸,不用装订:五表①申报表,资源储量与送审稿一致,评审目的由评审会确定,盖章②矿产资源储量变化表③本报告与最近报告采矿许可证/重叠范围资源储量变化情况表④报告修改对照表⑤附件5 ××矿资源储量变化对比表两证:矿权人勘查/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报告编制单位勘查资质证复印件;两书:矿权人、报告编制单位承诺书,盖章;两图:叠合图、关系图;10.修改后提交一套正式稿,另加一本文字报告九、资源储量估算结果截至XX年XX月XX日,XX矿区累计查明XX矿资源储量总计:矿石量,金属量,平均品位;累计消耗XX矿资源储量总计;XX矿保有资源储量总计:矿石量,金属量,平均品位;其中:、、、、十、资源储量变化说明1.最近报告名称、审批单位、时间、文号、截至日期、批准的资源储量; 2.本报告与最近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关系 3.重叠范围内本报告与最近报告估算的资源储量;两者相比减少:其变化原因如下:最近报告以来累计消耗的资源储量;生产探矿增加的资源储量;探采对比变化;重算误差;4.重叠范围外,本报告新增资源储量; 5.重叠范围外,最近报告剩余的资源储量十一、报告修改情况对照表按照《资源储量评审情况记录及反馈表》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填写《报告修改对照表》位置是指页码或章节盖报告编制单位公章十二、上市*有关的储量评审备案1.关于某某公司上市*资源储量备案的函/关于某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涉及的矿权资源储量备案的函国土资源部储量司:XX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XX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公司于X年X月X日召开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的决议》按照证券管理和资源储量备案的有关规定,需对上市*的矿业权进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涉及的资源储量报告……)根据国土资源部XX年发布的《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第三条“矿山企业上市*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规定,需上市*的矿业权进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某某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资源储量报告共计X个委托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进行评审,并在贵司进行备案,请贵司予以审查办理附件1.拟上市公司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决议附件2.矿权人关于上市的董事会决议附件3.公司上市*涉及的矿权及报告名称2.国企或含国有资产的公司拟上市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上市的文件3.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于X年X月X日在XX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X人,实到董事X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经全体到会董事表决一致通过了《关于的决议》,内容包括:有关事项;有关事项;本次上市*涉及的矿业权包括:公司的矿、矿;公司的矿,以上矿权明细及报告名称见附件3公司公章XX年X月X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报告申报通信地址单位联系人名称名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评审目的资源储量规模勘查工作程度利用情况生产规模邮政编码传真邮政编码传真报告编写通信地址单位联系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评审矿种报告类型勘查资金来源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及证号初审机关申报单位所属系统探矿权或采矿年月日至年权有效期限月日审批文号矿产资源储量申报情况主要矿产名称工业指标情况矿产资源储量主要矿产:查明/保有资源储量:,其中:共矿产:查明/保有资源储量:,其中: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申报单位印章:承诺书矿权人/报告编制单位承诺下列提交资料真实、客观、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等虚假内容:1.《××报告》的内容及其中涉及的原始勘查资料和基础数据等;2.××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文复印件;勘查资质证复印件;3.××勘查区/矿区××矿资源储量估算算范围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叠合图;4.××勘查区/矿区××矿本报告与最近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5.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矿权人/报告编制单位自愿承担由上述送审资料失实产生的后果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表最近报告:最近报告批准的资源储量1.审批时间、文号: 2.资源储量估算范围:3.批准资源储量:最近报告至本报告评审基准日期间:最近报告以来2.年开采量:矿山开采情况3.回采率:1.开采时间:4.资源储量采出总量:1.本报告与最审批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本报告资源储量评审结论2.重叠范围内,最近报告估算的资源储量: 3.重叠范围内,本报告估算的资源储量:4.重叠范围外,本报告新增资源储量: 5.重叠范围外,最近报告剩余的资源储量:重叠范围内,本报告与最近报告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评审通过的资源储量与申报的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叠合图和关系图的拐点列表格式如下:矿权证是经纬度的,请同时列出经纬度和80坐标系坐标;矿权证是54坐标系,请同时列出54坐标系和80坐标系;矿权证是80坐标系只列80坐标系表1 赵岭金矿矿区范围拐点坐标拐点编号 1 2 354坐标系X坐标Y坐标拐点编号 4 5 680坐标系 X坐标Y坐标矿区面积:,开采深度:m~m标高表1 赵岭勘查区范围拐点坐标拐点编号 1 2 354坐标系X坐标Y坐标拐点编号 4 5 680坐标系 X坐标Y坐标勘查面积:表1 赵岭金矿资源储量范围拐点坐标拐点54坐标系拐点80坐标系编号 1 2 3X坐标Y坐标编号 4 5 6X坐标 Y坐标估算面积:,估算标高:m~m附件5 广西南丹县铜坑锡矿区资源储量变化对比表矿种Sn(t) Zn(t) Pb(t) Sb(t) S(t) (t) Ag(t) Ga(t) (t) Cd(t)变化原因:最近报告资源储量本报告资源储量变化注:“+”为增加,“-”为减少1.生产探矿增加的资源储量;2.最近一次审批报告以来累计消耗的资源储量; 2.由于重算引起资源储量变化报告修改情况对照表送审报告名称序号位置送审稿修改前内容位置正式稿修改后内容评审机构审核人:报告编制单位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XX年月日 XX年月日云贵煤矿本报告与最近报告重叠范围资源储量变化情况表重叠最近报告名称矿区编号批准单位批准文号登记号贵州省国土资源《贵州省盘县老厂镇色绿树云贵煤矿资源Ⅰ厅储量核实报告》矿石类型、原勘查范围重矿产矿产统计对象品级基础储量资源量叠名称组合及单位及主要组份编码数量编码数量含量合计黔国土资储备字[]号本次核实范围基础储量资源量编码合计数量编码数量60Ⅰ 煤单一煤贫瘦煤、贫煤1.本报告与最近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在平面上与标高上均一致备:最近报告批准的资源储量为万吨,本报告估算的资源储量为万吨,两注3.重叠范围内,查明资源储量变化情况概述者相比减少31万吨变化原因如下: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累计消耗资源储量31万吨4.最近报告为新分类资源储量2.重叠范围内,本报告与最近报告估算资源储量的煤层数相同,均为9层附件5 河南省嵩县万村金矿资源储量变化对比表最近报告名称批准单位批准文号项目最近报告资源储量矿种金金属量银金属量金金属量银金属量金金属量银金属量金金属量银金属量金金属量银金属量《河南省嵩县万村金矿详查报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豫国土资储备字[]号+-+ +合计 + +最近报告重叠范围资源储量变化情况本报告本报告资源储量附件5 贵州省盘县云贵煤矿煤炭资源储量变化对比表最近报告名称批准单位批准文号《贵州省盘县老厂镇色绿树云贵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黔国土资储备字[]号煤炭项目最近报告资源储量最近报告重叠范围资源储量本报告变化情况本报告资源储量+-60 - 60合计 -31-。
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浙土资办〔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23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自省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3号)、《关于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74号)以来,我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工作逐步规范,有力地促进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但尚有少数单位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着评审备案不及时、备案管理不规范以及未经储量登记就发放采矿许可证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矿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矿业权管理的必要环节,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日常性矿政管理工作,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提高认识,依法、及时、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管理和储量登记工作。
二、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一)严格备案程序。
按照管理权限在受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机构补充完善资料。
(二)简化办事程序。
按照浙土资发〔2006〕21号文关于储量报告评审方式的规定,采用函审的,评审机构可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不再单独报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采用会议评审的,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相关工作经历、申报表、职责、不履行评审职责记分情形、考核计分表
评审专家相关工作经历一、油气矿产包括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和煤层气评审专家,应具有以下相关工作经历之一:(一)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或修订过油气矿产储量技术标准,承担相应专业内容的起草,且标准作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适用专业: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二)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大、中型油气田勘探开发综合研究项目或工程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或者主持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大、中型油气田开发可行性研究(或开发方案设计)的经济评价工作,且成果通过验收;(适用专业: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三)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份及以上大、中型油气探明储量报告,且报告通过评审备案;(适用专业: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四)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大、中型油气田开发方案研究报告,且开发方案研究报告等成果通过审查;(适用专业:开发、经济)(五)作为技术负责人,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大、中型油气田的专业报告(地质研究报告、物探研究报告、测井研究报告、开发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且报告通过审查;(适用专业: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六)上述主持、主编仅限于排名前5位的人员;主要起草人限于排名前10位的人员。
二、固体矿产应具有以下相关工作经历之一:(一)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矿床勘查工作,且项目野外工作通过验收;或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份及以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含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下同),且报告通过评审备案;(适用专业:地质矿产、测量、物探、化探、水工环、采矿、选冶)(二)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或修订过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承担相应专业内容的起草,且标准作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适用专业:地质矿产、测量、物探、化探、水工环、采矿、选冶、矿产经济)(三)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矿山采选(冶)工程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初步设计)工作;或者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的相应专业章节内容,且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通过审查;(适用专业:地质矿产、水工环、采矿、选冶、矿产经济)(四)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采矿专项研究报告或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研究报告,且报告通过审查;(适用专业:采矿、选冶)(五)主编过与矿产勘查报告(此条款指矿产资源勘探报告或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详查报告)配套的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专业勘查报告(如物探报告、矿区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等)或矿产勘查报告相应专业章节内容,且相应矿产勘查报告通过评审备案;(适用专业:地质矿产、测量、物探、化探、水工环、采矿、选冶)(六)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及以上采矿、选(冶)工程建设或矿山采矿、选(冶)技改工程建设项目,且项目通过验收;(适用专业:水工环、采矿、选冶)(七)熟练掌握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和相关软件,使用资源储量估算软件主编过2个及以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相应专业章节内容,且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通过评审备案;(适用专业:资源储量核算)(八)上述第(三)、(五)、(七)款主编过矿产勘查报告相应专业章节内容的仅限该专业排名第1位的人员,其余主持、主编仅限于排名前3位的人员;主要起草人限于排名前5位的人员。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解读(国土资源部文件)
2. 6 内蕴经济资源量包括331、332和333, 因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开采,经济意义不 明,界于经济的到次边际经济的之间,下列情形 属于此类: 2. 6. 1 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只进行概略研 究的; 2. 6. 2 基础储量以外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 的; 2. 6. 3 因矿层薄、矿体小、开采难度大或 开采成本高,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或矿山 设计未予利用的; 2.6. 4 矿山关闭后残留的矿产资源;
3.特别处理 3.1 经勘探及可行性研究表明矿产项目是经 济的,及在建、正常生产矿山,按编码原则,控 制的基础储量应为112b,储量为112,实际分类时 归类为122b和122。同理2M12、2S12归类为2M22、 2S22。(错。注:这种情况实际不存在出现了就是勘探) 3.2 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相关储量报告 可直接采用代码表示资源储量类型。 3.3 资源储量类型应与勘查阶段和相应勘查 研究程度一致,同时满足地质控制程度和其他勘 查研究程度。资源储量类型不仅与地质工程控制 程度有关,还与地质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查 明程度、可选冶性能研究程度及工艺利用研究程 度等因素有关,特别是与涉及安全生产的开采
三、探矿权人应在新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和要求,并在勘查合同或委托书中加以 明确。 在矿床(井田)勘探工作进行前,应根据巳有地质勘 查成果,由矿山设计部门提出先期开采地段(或首采区、 第下水平)范围,先期开采地段要有保障一定服务年限的 资源量,主要由探明的、控制的资源量组成。 四、申请设立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大中型煤 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 单矿床应达到详查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矿产勘查开采 分类目录》中第三类矿产除外)。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 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区域扩大开采的, 扩大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原则上应达刭详查。 五、如详查、勘探工作是依据(预)可行性研究开展 的,可不进行单独的矿床经济技术评价。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7.13•【字号】吉国土资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5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国土资源局: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立项、选址等可行性研究阶段,了解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及影响区矿产资源分XXX矿业权设置情况,并据此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经批复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做为建设项目选址的依据。
二、对中西部矿产资源比较贫乏县(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地区用地规模较小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根据当地矿产资源分布的实际情况,如确实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在建设用地预审、审批时,可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产资源分XXX矿业权设置情况证明材料,无需专门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三、各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认真研究本地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科学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确保避让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区。
在此基础上,今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批次用地和项目用地,均不需要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四、需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具体任务,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不得介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以支持经济建设为中心,简化工作程序,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及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
四、评审机构的责任 1.向社会公开发布评审基本条件。 2.对申请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附件的齐全性和 有效性进行审查。 3.对受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时组织评审。 4.对提交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妥善 保管,遵守保密规定。 5.向矿业权人通报评审进程和评审结果。 6.对评审工作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7.根据通过评审的报告和专家意见对评审意见书的编制 质量进行审核。
综合性规范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类 矿组(种)规范
技术文件
宪法 法律
矿 矿地 矿
区 产质 产
水 资矿 勘 文 源产 查
地 质
综 合
实 验
矿 山 闭
工 勘测 坑
程 查试 地
地 评质 质
质 勘 探
价 规 范
量 管 理
报 告 编 写
规 规规
范 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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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煤铀 铁 、炭矿 、 泥地地 锰 炭质质 、 地勘勘 铬 质查查 矿 勘报规 地 查告范 质 规编 勘 范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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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96 号 文 等
原
规
料 矿
范
产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三、省厅规定 1.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云国土资[2002]28号) 2.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报 告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09]32号)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
确定专家组:根据评审目的、矿种和资源储量规模确定报告评 审专家组人员数量及结构。专家组人员数量一般为5~9人,按 需要由地质、水工环、采矿选矿等专家组成,由经验丰富的地 质专家担任专家组长。 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为工作认真负责、业务 能力强的行业权威专家或技术人员。专家应按公平、回避、保 密、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从储量审核专家库中选聘。 专家组实行专业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原则。专家组长全面负 责报告审查。其他专家在本专业范围内对报告进行审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机构和矿产储量评审专家核准备案的公告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机构和矿产储量评审专家核准备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3.17•【字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机构和矿产储量评审专家核准备案的公告(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3〕2号)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吉国土资储发〔2012〕21号)以及《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申报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机构和矿产储量评审专家资格的通知》(吉国土资储发〔2012〕22号)等要求,经审查,67个机构和223名专家(详见附件)通过核准备案,做为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机构和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评审专家,从事吉林省境内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评审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机构核准备案名单2.吉林省矿产储量评审专家核准备案名单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3月17日附件1附件2吉林省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评审专家张淑艳、赵英立、张学明、尹成镛、张革、孙亚静、孙永利、李冬梅、姚常东、闫会涛、于文祥、张海龙、赵永发、吕相权、王自成、吴桂萍、刘慧斌、刘玉和、张春利、王晶、刘智慧、赵代清、陈宏、陈维东、王荣林、董泽安、XXX、李孝文、于明成、李世勇、卢镝、田晓东、张洪默、鲁颜臣、杨国昌、刘海明、孙佰军、张卓、王大力、赵明、于陕吉、李子良、于锡伟、包亚凡、许君宪、孙瑞清、李丹、田冬梅、尹红兵、于天飞、刘丽文、樊春、张海艳、郑金波、孙宏志、孙志刚、杜绍华、史总石、于红伟、康凤、任永红、许金勇、隋学济、赵德军、孙武全、李相忱、张志学、卜凡臣、崔佑铭、刘兴华、宋月桥、娄建军、于永斌、张万福、李孝文、吕高东、吴玉诗、高丽英、何云霞、段春冬、高凤祥、张成国、孙兆祥、王玉波、张春阳、张兴泉、程德林、姜再富、张善宝、张元勤、秦丽霞、粱世福、鲁显臣、谭东南、陈明晓、李晨辉、陈涛、张希友、史成华、刘艳娜、卢秉龙、王富、王振贵、鲁若飞、武殿军、周志恒、于宏伟、綦远江、周树亮、肖福辉、胡大海、李贵春、董传秀、王启志、谷文林、刘勇、于景山、谭广义、李学亮、姜先春、朱建明、柏广善、孙尚勇、李宝林、李延春、冯有志、梅海江、李波、丁玉江、赵志宽、孟继伟、赵铁英、于永年、张国强、刘杰、刘忠伟、程大莉、张艳萍、金京杰、祖立文、郭立阳、臧宝安、李成、于力、成汉军、王世成、李为民、孟繁臣、潘兆才、徐日斌、陈宝吉、刘俊梅、耿隽嵩、夏月飞、于富、曹志强、金忠福、马杰、单伟、李福祥、邵海清、杨洪才、宋立国、沈明、张生、宫勤成、陈景林、罗洪杰、刘鹰、崔存发、吕春辉、吕建春、刘晓华、曲杰、刘晓光、杜传林、关喜坤、王春媛、樊春海、邓宪雷、赵宗林、王磊、尉延文、孙晋生、王贵华、钟国军、苗迪、尹玉宝、陈秀有、王志飞、张大伟、程刚、薛文龙、王立德、金先焕、韩璞、张孝国、纪晓辉、李国志、秦延盛、方军、张勇、徐斌、谷广海、马力、刘茂松、关林、丁志宪、薛林春、薛宇辰、赖活生、高肽贤、吴长德、张琦、庄培新、程德明、张雨中、王建明、邵涛、王芳、邵军、董恩华、赵成本、李德军。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要求,结合本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实际,编制本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简称评审备案)工作适用本指南。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
二、评审备案的权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由自然资源部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工作。
三、评审备案的范围(一)探矿权转采矿权;(二)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三)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进行评审备案。
四、评审备案流程申请人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评审备案申请〉省自然资源厅对申报材料合规的申请予以受理〉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评审机构评审〉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向申请人反馈评审备案结果。
五、申请评审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一)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二)评审备案申请函(附件1);(三)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2);(四)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附件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05•【文号】国土资厅发[2003]126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武警黄金指挥部,部有关事业单位:为维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行为公平、公正,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质量,切实做好矿产储量评估师(简称“评估师”)监督管理,提高评估师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充分发挥评估师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中的作用,决定开展首批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工作。
一、考核对象取得首批及增补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考核注册机关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机关。
首批及增补评估师原则上在原注册机关注册。
三、考核注册分工各省(区、市)评审机构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内的评估师考核材料,经初步考核后,报省(区、市)考核注册机关。
目前没有成立评审机构的,评估师将考核材料直接提交考核注册机关。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到其他省(区、市)的评估师,经原注册机关和所在地考核注册机关同意,可以在所在地考核注册机关注册。
油气储量评审办公室和放射性储量评审中心分别负责接收油气、放射性矿产专业评估师的考核材料,经初步考核后,报国土资源部。
部评审中心和中矿联咨询中心负责接收上述人员以外评估师的考核材料,经初步考核后,报国土资源部。
四、考核注册程序(一)需注册的评估师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下载或直接到考核注册机关领取《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二)评估师根据考核要求,将填写后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有关评审机构,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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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内部工作规程(施行)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吉国土资法文〔2015〕2号),规范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评审工作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送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专业技术审查的行为,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分为接收→受理→评审→复核→审核、签发等环节,评审工作的程序及时限应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和评审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评审专家应遵循公平、回避、专业配置合理的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公开、透明地随机抽取。
专家组实行专业分工、专家组长负责制。
第二章材料接收第四条评审申请材料由评审中心评审室负责接收。
接收时按申请材料清单要求清点申请材料,对评审要件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清单包括:(一)基本要件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1)。
2.申报单位对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2)。
3.报告编制单位对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3)。
4.有效的矿业权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出让、矿业权整合分立等批复文件及相应的矿业权权属范围拐点坐标复印件一式2份(需核对原件)。
5.矿业权权属范围(勘查许可证范围、采矿许可证范围、划定矿区范围、矿业权设置范围、整合范围、出让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加盖申请方公章)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4)。
6.申请人有主管单位的,提交主管单位初审意见书2份;无主管单位的,提交申请人委托报告编制单位出具的初审意见书一式2份。
7.勘查报告及必要的核实报告应提供项目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及当地市(州)级国土资源局野外验收意见一式2份(原件、复印件各1份)。
8.报告编制单位工作背景材料及报告主编业务工作经历(加盖单位公章)一式2份。
9.矿产资源储量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包括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类。
电子版1套(不含地形地质图等涉密资料;用MAPGIS成图的,应提供字库和系统库);纸介质数量根据资源储量规模而定,大型报告7套,中、小型报告3~5套。
(二)其他要件1.矿业权平面投影范围内若有矿业权重叠的,应说明重叠情况,必要时提供相关协议一式2份。
2.进行矿石加工选冶试验研究的,应提供试验单位出具的相关试验报告2份。
3.未采用一般性工业指标的,应提供矿山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及矿业权人对工业指标的确认意见一式2份;详查以上勘查报告及停产矿山核实报告提交基础储量的,除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及确认意见外,还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
4.生产矿山应提供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上一年度的矿山储量年报及评审意见一式2份;5.划定先期开采地段或首采区的,需提供矿山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相关说明一式2份。
6.有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批准、认定)文件的,应提供相应的复印件及本次报告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5)。
7.压覆报告应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权所有人签订的同意压覆的协议各一式2份。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评审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单(格式见附件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当场告之不予接收的理由。
第三章受理审核第六条申请材料接收后,由评审中心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按受理要求进行审核,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出具补正清单(格式见附件7)。
第七条项目承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申请补正材料3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通知单(格式见附件8),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予受理通知单(格式见附件9),退回申请材料。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按规定不属于评审中心评审业务范围的;(二)矿业权权属文件不在有效期内;(三)提交主矿种与证载矿种不一致的;(四)报告未按相关规范编写的;(五)采用的工业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六)生产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未进行探采对比,或缺少与最近一次报告及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对比说明的;(七)评审中心按管理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评审专家组的确定第九条受理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应根据报告的评审目的、矿种及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合理确定评审专家组的人数及专业类型,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0),经评审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评审中心主任批准。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报告,专家组由7名专家组成,地质矿产专家3~4名、开采技术条件专家1名,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的报告可增加1名,矿产经济专家1名;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和小型的报告,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地质矿产专家2~3名、开采技术条件专家1名,矿产经济专家1名。
物探、化探、测量、采矿、选矿、煤层气、资源储量核算等专业,专家人数视报告具体情况另行配备。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一般按照评审专业、组长与成员,由项目承办人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报评审中心主任批准(专家抽取结果确认表格式见附件11)。
评审未通过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修改的报告,再次送审时,原则上仍由原专家组负责完成评审工作。
第五章评审第十一条评审方式一般采用会议评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应根据评审时限要求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会议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2),经评审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审核、评审中心主任批准后,向申请评审单位发送召开评审会议的函(格式见附件13)。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自受理之日起,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简单报告10个工作日;储量规模为中型的和小型复杂报告15个工作日;储量规模为大型的报告2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由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后,评审工作时间可以延长5-10个工作日。
补正资料及现场实地调查时间不计入评审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申请评审单位负责人,报告编制单位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写人员及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人,评审中心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省自然资源厅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评审会议一般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必要时由评审中心领导主持),项目承办人负责作好会议签到(会议签到表格式见附件14)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表格式见附件15)。
会议流程如下:1.开幕式(评审中心主持)主持人宣布开会,介绍评审报告名称、申请单位、报告编制单位;宣布专家组人员名单;介绍参加会议人员。
2.会议评审程序(专家组长主持)⑴报告编制单位汇报报告编写情况和主要内容;⑵评审专家质疑;⑶专家发表个人意见;⑷与申请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交换意见;⑸专家组讨论(申请单位、报告编制单位参会人员回避);⑹专家组组长宣读报告修改意见、评审结论和评审意见书初稿。
3.闭幕式(评审中心主持)⑴主持人宣布会议评审结果及后续工作要求;⑵报告编制单位代表发言;⑶申请单位代表发言;⑷主持人总结发言,宣布评审会议结束。
第十五条评审会议上,专家应对各自负责评审的专业内容是否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是否达到相应工作程度以及是否同意报告通过评审等给出明确、客观、具体的意见和结论,并提交签名的专家个人评审意见书(格式见附件16)。
评审中心及省自然资源厅参会人员认为存在需要讨论的问题时,应在会上提请专家组研究处理。
专家组长根据专家个人意见和会议讨论结果,形成专家组修改意见、评审意见书主要评审意见讨论稿及是否通过评审的结论,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情况反馈表》(格式见附件17)。
会议主持人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宣布会议评审结果。
对评审通过或修改后评审通过的应明确后续工作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评审:(一)专家组成员半数以上不同意评审通过的;(二)评审中发现送审资料失实、弄虚作假的;(三)严重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的;(四)勘查程度未达到相应阶段技术标准要求,且不接受“降级”处理的;(五)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研究及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不能满足设计技术要求的;(六)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严重错误的;(七)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无充分依据的;(八)评审中心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认为不予评审通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评审过程中发现报告存在重大疑问或专家组认为有必要的,应提请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实地调查后,再行召开资源储量评审会议。
第十八条评审通过的报告,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会议要求完成修改工作,填写《专家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格式见附件18),随同修改后报告报送评审中心复核。
第六章复核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人负责组织专家组对修改后报告进行复核,并做好复核记录(格式见附件19)。
专家组应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情况反馈表》、《专家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及专家个人审查意见等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认真复核,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条复核后,报告修改未达到要求的,出具二次修改通知单(格式见附件20),申请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并报送评审中心再次复核。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或再次复核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终止评审,评审中心出具资源储量终止评审通知单(格式见附件21),申请材料退回。
第二十二条复核后,报告修改达到要求的,专家个人应在《专家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上签字确认;专家组长应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审意见书(审核稿),报评审中心审核。
第七章审核、签发第二十三条评审意见书由项目承办人、项目负责人完成逐级审核,经业务分管领导审定、报评审中心领导签发(格式见附件22)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审核的重点为内容的合规性、结构的合理性、用词的严谨性、表述的清晰性和数据的准确性等。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2.申报单位对送审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3.报告编制单位对送审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4.矿业权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5.本次报告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单7.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材料补正清单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通知单9.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予受理通知单1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1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确认表1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会议审批表13.关于召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会议的函14.资源储量评审会议签到表1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会议记录表16.专家个人审查意见格式及内容要求17.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情况反馈表18.专家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19.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复核记录表2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二次修改通知单21.矿产资源储量终止评审通知单2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签发单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申报单位印章年月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填写说明报告名称:应与申报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