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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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
评审备案操作规范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别
(一)名称: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
备案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办理依据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6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
三、受理及审批机构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四、办事条件
(一)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应合法取得;
(二)评审程序应合法、规范;
(三)提交相关材料应有效、齐全、规范;
(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8号)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申请材料
(一)储量评审机构提供加盖印章的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二)储量评审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书(每位专家1份);
(三)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真实性及合法取得地质资料的承诺书(原件1份);
(四)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出让矿业权的文件(复印件1份);
(五)包含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及其拐点坐标的叠合图(原件1份);
(六)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纸质原件1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七)不属于简单矿床的详查或勘探报告的,附矿床开发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原件1份);
(八)勘查单位有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九)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
(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
(十一)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六、基本流程
七、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八、发放证照情况
九、咨询0779—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0779—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格式)
法定代表人:黄五申报单位印章及日期:2010年8月18日
承诺书
承诺人:单位名称:(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承诺人对下列送审资料作出承诺,即保证送审资料真实、客观,无伪造、编造、变造、纂改等
虚假内容,否则,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涉及的原始勘查资料及基础数据,正式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的内容;
2.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或经评审的开发利用方案等有关资料;
4.矿产勘查合同以及矿区开发建议或水文地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
5.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承诺人签字:黄五单位印章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