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doc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规划应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方针,并服从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勘查作业区和矿区内正常的矿业秩序。
国内外投资者享有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平等权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林业、土地、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搞好水土保持、耕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与储量管理第八条从事下列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一)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勘查;(二)地下水、地热水及矿泉水资源的勘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黔府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黔府办发〔2019〕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煤层气(煤矿瓦斯)是赋存于煤层中与煤共伴生、以甲烷为主要成分的优质清洁能源。
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储量丰富,资源量位居全国前列,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为加快推进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利用,构建能源供应新格局,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实施我省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和振兴基础能源产业为主线,以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和煤矿瓦斯抽采规模化矿区建设为重点,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按照煤层气地面开发与煤矿瓦斯抽采并举的原则,加大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推动全省煤层气实现由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形成煤层气稳定供应、高效利用的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
以纳雍—平坝矿区、盘州(原盘县)矿区2个国家煤层气规划矿区为重点建产区,以水城、六枝、钟山、金沙、大方、黔西、普安等为重点勘查开发实验区,以赫章、晴隆、习水、桐梓等为后备勘查区,滚动开发煤层气。
力争全省煤层气探明储量、年产能、年产量到2020年分别达100、1、0 2亿立方米;到2022年分别达300、3、1亿立方米;到2025年分别达800、8、5亿立方米,建立CNG/LNG站15—20个,加气站100个以上,形成织金和盘州两个煤层气产业化基地。
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省遵义煤矿 贵州省普定南星矿业有限公司 威宁县炉堆子煤矿 威宁县大箐沟煤矿 纳雍县源丰矿业有限公司 大方县八堡乡新设矿井 赤水市岔角煤矿 龙里县洗马镇大厂铁矿 余庆县长岭岗钼矿 织金县桂果镇万达煤矿 贵州省纳雍县开源有限公司
注:报告类型指:地质勘查报告(包括: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生产地质报告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核实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核实 核实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核实 核实 地质勘查 核实 核实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2007)159 2006.9.21
347.31
产地质报告、核实报告、闭坑报告、压覆报告等。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3-3)
2007年1月至3月 填报时间
评审文号
评审时间
报告类型
核实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矿种
高岭土 铝土矿 煤 煤 煤 煤 煤
矿床规模
小型 小型 大型 小型 小型 小型 大型
工作程度
(2007)21 (2007)38 (2007)35 (2007)23 (2007)44 (2007)51 (2007)49 (2007)43 (2007)46 (2007)50 (2007)53 (2007)54 (2007)69 (2007)58 (2007)74 (2007)57 (2007)60 (2007)72 (2007)56 (2007)55 (2007)39 (2007)64 (2007)65 (2007)48 (2007)6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操作规范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别(一)名称: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二、办理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6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
三、受理及审批机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四、办事条件(一)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应合法取得;(二)评审程序应合法、规范;(三)提交相关材料应有效、齐全、规范;(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8号)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申请材料(一)储量评审机构提供加盖印章的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二)储量评审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书(每位专家1份);(三)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真实性及合法取得地质资料的承诺书(原件1份);(四)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出让矿业权的文件(复印件1份);(五)包含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及其拐点坐标的叠合图(原件1份);(六)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纸质原件1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七)不属于简单矿床的详查或勘探报告的,附矿床开发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原件1份);(八)勘查单位有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九)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十一)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1前言1.1概况1.1.1项目原由受平坝县骆子洞煤矿矿业权人的委托,对扩界扩能后的该矿,进行资源储量核实工作。
目的是为该煤矿进行技改扩能、生产管理等提供地质依据。
1.1.2任务(1)查明地层层序、划分地层(2)调查矿区地质特征、煤层、煤质特征、开采技术条件,推测开采后的变化;(3)了解区内构造特征,圈定煤层底板等高线。
(4)圈定采空区和风化带。
(5)了解其它有交加益矿产赋存情况。
(6)估算各可采煤层的各类别资源储量。
1.1.3核实工作依据1、委托书。
2、《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0号)。
3、《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40号)。
4、《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文)。
5煤矿提供的相关资料。
1.1.4收集的主要资料(1)《贵州省平坝县乐平乡骆子洞联合煤矿地质简测报告》(贵州省地矿局115地质大队);(2)《平坝县骆子洞联合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贵州省地矿局一一五地质大队2004年8月);(3)安国土资发〖2004〗134号《关于印<贵州省平坝县骆子洞联合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的通知》;(4)贵州省平坝县乐平乡骆子洞煤矿矿区水文地质调查报告》(贵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8月);(5)《平坝县骆子洞煤矿矿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贵州省地矿建设工程施工公司2007年9月);(6)黔煤行管字〖2007〗70号《对安顺市煤矿2006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批复》(贵州省煤炭管理局);(7)平坝县骆子洞煤矿煤炭自燃倾向等级鉴定报告表(含M8、M9煤层煤田地质局实验室2005年9月29日);(8)、《平坝县骆子洞煤矿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含M8、M9煤层(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实验室2005年9月29日);(9)《平坝县骆子洞煤矿煤样检验报告》(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实验室2005年9月29日);(10)骆子洞煤矿提供的其它资料。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解决贵州发展慢这个主要问题,发挥投资的主导作用,提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效率,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审批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除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使用政府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批。
由省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项目;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对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但资金额度不大,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可视情况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委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审批,报省备案。
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使用市(州、地)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
由县(市、区、特区)审批的项目为:除由国家、省和市(州、地)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
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办理。
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办理。
由省备案的项目为:国家规定需由省备案的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由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为: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
由县(市、区、特区)备案的项目为:除省和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备案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备案一、设定依据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年7月15日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
2、《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2003年9月25日国土资发[2003]136号)3、《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2002年8月21日渝国土房管发[2002]670号)二、项目内容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进行评审备案:1、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2、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3、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4、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5、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申请材料1、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及其它有关材料1份原件;2、专家署名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1份原件;3、与评审过程的其他有关资料1份原件。
四、受理条件1、提交备案的资料齐全、真实、准确;2、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具有相应资格;3、评审程序符合相关规定;4、评审工作中聘请的评审专家具有相应资格,且专家人数符合规定;5、评审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开展。
五、申请受理机关(一)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1、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2、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3、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4、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6、前五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矿床规模在中型(含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其中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其规模属小型(含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黔府发[2014]2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黔府发〔2014〕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安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全国重点开发区之一,地处黔中经济区核心地带。
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推动贵安新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探索欠发达地区后发赶超途径、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开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贵安新区打造成全省综合改革先行区围绕建立有利于促进欠发达地区城市建设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发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管理体制,促进贵安新区尽快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综合改革先行区,为我省实现开放型后发赶超探路子、树样板,贵安新区直管区要重点在以下方面先行先试。
(一)在行政管理扁平化上先行先试。
压缩管理层级,拓宽管理幅度,精简管理人员,推进权力中心下移,构建富有弹性的新型行政管理模式,实现行政决策层与执行层直通,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和贵安新区管委会)(二)在社会管理精细化上先行先试。
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网络化、民生服务便捷化、公众问政制度化、公共管理在线化、社区服务网格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9•【字号】黔府办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一月九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中组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4〕28号)精神,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测绘行政管理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贯彻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分析国土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对地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与规律,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土地供应结构及矿权总量、矿产资源供应结构,组织国土资源要素市场分析,研究拟定产业和区域的供地政策、矿权设置政策。
(二)负责对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严格保护国土资源,组织查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组织建立和实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应急指挥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划定贵州恒睿矿业有限公司福泉市地松镇干塘边煤矿(兼并重组)矿区范围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划定贵州恒睿矿业有限公司福泉市地松镇干塘边煤矿(兼并重组)矿区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3•【字号】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475号•【施行日期】201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关于划定贵州恒睿矿业有限公司福泉市地松镇干塘边煤矿(兼并重组)矿区范围的通知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475号你单位提交的贵州恒睿矿业有限公司福泉市地松镇干塘边煤矿(兼并重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经审查基本符合要求,根据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能源局)黔煤兼并重组办[2015]52号文实施方案的批复,储量报告已评审备案,同意该矿(兼并重组)划定矿区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贵州恒睿矿业有限公司福泉市地松镇干塘边煤矿,兼并重组划定矿区范围由8个拐点圈定(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如下),开采深度由1250米至300米标高。
矿区面积10.9665平方公里,评审备案的煤矿(标高+1100m—+300m)保有资源储量(111b+122b+333)2020万吨(均为硫分大于3%的)。
规划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
(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依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矿山规模应与占用资源储量相适应)。
调整后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1980):拐点号,X坐标,Y坐标1,2973250,364514372,2973250,364544603,2970803,364546974,2969973,364544675,2969598,364544836,2969333,364538047,2969680,364538028,2969990,36451437二、请依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抓紧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等相关资料。
三、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限为1年,请于2018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备齐采矿登记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及填写说明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适用固体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适用固体矿产)填写说明本表适用于填写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地热、矿泉水及其他气体矿产以外的矿产的评审备案信息。
基本情况(1):矿业权人:按勘查许可证上注明的探矿权人的名称或开采许可证上注明的采矿权人的名称填写。
许可证号:按勘查许可证上注明的勘查许可证号或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的采矿许可证号填写。
许可证有效期:按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注明的有效期限的截止日期填写。
矿区(井田)名称:填写最近评审备案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所使用的矿区(井田)名称全称。
矿区(井田)及矿山编号:由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机关统一编号、填写。
由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1、2位为省(市、区)编号,第3、4位为市(地、州)编号,第5、6位为县(市、区)编号,第7至9位为县(市、区)行政区内矿区顺序号。
一个矿区有多种矿产,均采用同一个矿区编号。
矿区编号为永久编号,给定后不得修改变更。
所在行政区:指矿产勘查或开采所在的行政区及行政区代码。
跨市(州)、县的由所在地的县级或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填写。
矿区中心坐标或矿山标示坐标:矿区中心点坐标填写矿区中心点的经纬度坐标或大地直角坐标;矿山标示坐标填写申请采矿许可证划定范围的中心点或主要坑口点的经纬度坐标或大地直角坐标。
经度(或Y):纬度(或X):大地直角坐标精确到m,X填7位,Y填8位(前2位为带号,统一采用高斯3度带)。
经纬度坐标按度、分、秒填写,经度7位,纬度6位,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外部条件(2):位于县城(市)方位,直距:填写矿区(山)位于什么名称的县城(或相当于县级的市、区、旗以上中心城市)中心点的什么方位(按360度计算)及直线距离(精确到km)。
距矿区(山)最近交通线名称:填写距矿区最近的主要交通线的名称(铁路填XX线、公路填XX路或XXX国道、水路填XX水道)。
最近车站名称:填写最近交通线上距矿区最近的车站(或码头)的名称。
贵州省国土厅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通知第号很详细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 1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2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程序及要求2一、申报和受理审查 31、必须提供的资料: 32、受理审查要点 4二、审查和备案 5(一)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 5(二)审查依据 6(三)审查职责 6(四)方案审查规则7(五)审查要求8(六)审查会8(七)方案修改9(八)送管理部门备案10第三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要点10一、对目的任务的审查10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审查10三、矿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审查10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查11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审查 12六、矿区土地复垦的审查 12七、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的审查13第四部分备案程序及要求13一、备案申报材料13二、备案审查13附件1 编写提纲15第一章前言18第一节任务的由来与目的、任务18第二节编制依据19第三节编制工作概况及方案适用年限19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19第一节矿山概况19第二节矿区地质20第三节矿山土地利用现状21第四节矿山地质环境22第三章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24第一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24 第二节矿区总体部署方案24第三节建设方案24第四节矿床开采26第五节选矿方案27第六节资源综合回收利用28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方案29第一节矿产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造成的影响29 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30第三节土地复垦33第五章投资估算与进度安排35第一节矿山开发必要性分析36第二节矿山开采方式和利用方向可行性分析36第三节投资估算36第六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37第七章结论与建议39附件2 审查申报表46附件3 承诺书47附件4 受理与安排表48附件5 审查意见书49附件6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报告53附件7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 54《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为适应贵州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推动绿色发展,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引导传统矿业转型升级,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5.19•【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现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二、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
三、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2)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凡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四、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贵州省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7〕161号)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储量评审机构: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经济意义,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地质勘查报告和核实报告。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州、地)、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受理与范围第四条《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按审批登记颁证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凡省级颁证及省级以上地勘基金出资勘查形成的《储量报告》,由省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由市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按颁证权限分别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储量报告》,应按附件4的要求,于每季度将储量备案情况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市、区、特区)负责颁证的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可不进行储量审查备案。
对确需审查备案的,可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查备案。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填写说明(适用地热矿泉水)本表适用于填写地热矿泉水的评审备案信息。
矿区基本情况(1):矿业权人:按勘查许可证上注明的探矿权人的名称或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的采矿权人的名称填写。
勘查/采矿许可证号:按勘查许可证上注明的勘查许可证号或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的采矿许可证号填写。
许可证有效期:按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填写其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矿山名称:填写采矿许可证上所列的矿山名称。
矿区(井泉)名称:填写最近一次提交并已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所使用的矿区(井泉)(以下统称矿区)名称。
名称前一般要冠以县(市、区)名。
矿区及矿山编号:由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机关统一编号、填写。
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该编号为永久编号,给定后不得修改变更。
其中,前9位为矿区编号,该编号中的前1、2位为省(市、区)编号,第3、4位为市(地、州)编号,第5、6位为县(市、区)编号,第7至9位为县(市、区)行政区内矿区顺序号(如为“山西省忻州地区忻州市奇村地热田”的矿区编号)。
后3位为开采地热或矿泉水的矿山在该矿区的矿山顺序号。
所在行政区:填写矿区所在的行政区(省、市、县),跨市(州)、县的填写矿区主体面积所在行政区。
矿区/矿山中心点坐标:填写矿区中心点的经纬度坐标或大地直角坐标。
经纬度按度、分、秒填写,经度7位,纬度6位;大地直角坐标统一按高斯3度带坐标填写,X填7位,Y填8位(前两位为带号),精确到m,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外部条件(2):位于县城(市)、方位,直距:填写地热或矿泉水勘查区或开采区位于什么名称的县城(或相当于县级的市、区、旗以上中心城市)中心点的什么方位(按360度计算)及直线距离(精确到km)。
距矿区最近交通线名称:填写距矿区最近的主要交通线的名称铁路填XX线、公路填XX路或XXX国道、水路填XXX水道)。
最近车站名称:填写最近交通线上距矿区最近的车站(或码头)的名称。
运距,直距:填写矿区至该最近车站(或码头)的运输距离和直线距离(精确到km)。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规划应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方针,并服从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采。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规划应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方针,并服从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勘查作业区和矿区内正常的矿业秩序。
国内外投资者享有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平等权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林业、土地、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搞好水土保持、耕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1•【字号】黔府办发[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使用、管理及其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省评标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实施。
省评标专家库中设立资深专家委员会,为省内重大、重点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提供评价、论证、咨询服务;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帮助。
第四条成立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管委”)。
省评管委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派员组成。
省评管委负责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终止和取消;负责批准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的设立、变更、暂停和取消;协调和解决省评标专家库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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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7〕161号)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储量评审机构: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经济意义,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地质勘查报告和核实报告。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州、地)、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受理与范围第四条《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按审批登记颁证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凡省级颁证及省级以上地勘基金出资勘查形成的《储量报告》,由省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由市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按颁证权限分别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储量报告》,应按附件4的要求,于每季度将储量备案情况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市、区、特区)负责颁证的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可不进行储量审查备案。
对确需审查备案的,可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查备案。
第五条下列《储量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受理评审备案。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予受理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下列《储量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组织评审备案。
(一)国家出资进行的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预查、普查、详查、勘探);(二)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内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普查、详查、勘探、生产性勘探);(三)申请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资源储量(普终、详终、勘探);(四)矿业权人转让应向国家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或转让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矿山资源储量;(五)矿山开采过程中矿产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现新的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六)扩大矿区范围时的矿产资源储量;(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八)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九)建设项目需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十)矿山闭坑或阶段性闭坑的;(十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第七条对开采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且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用的砂、石、粘土、页岩的《储量报告》,可由具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地质简测报告替代。
地质简测报告中应附有编制单位对报告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不要求对其进行审查和备案。
凡小型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矿山应按《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23号部长令)规定履行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进行了登记的,在延续、变更、转让时不再进行储量核实,其消耗变化以每年开采登记的台账为准。
第三章《储量报告》的提交与评审第八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依照下列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一)《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二)《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四)《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 33号文);(六)《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与矿产地质勘查、矿山生产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承担人,在项目完成时,应提交符合勘查设计,达到国家、部、省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报告。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应提交达到国家、部、省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报告。
采矿权人申请延续、转让、闭坑,或需进行生产性勘探,或发现可供开采的属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范围以外的矿产时,应提交矿区储量核实报告或矿区生产性地质勘探报告或闭坑地质报告。
第十条《储量报告》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矿区的地质情况,采用的数据应为地质工程实测资料;对核实类《储量报告》应与原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进行比对分析,资源/储量有较大变化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和原始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二)《储量报告》(内附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四)国家出资的或非国家出资但需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还应提交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勘查设计”和“项目野外工程验收”的意见。
(五)对储量核实类报告,应提交经国土资源产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原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评审机构认为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对送审的《储量报告》及其有关资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对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资料和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并于20天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根据《储量报告》查明的地质条件、矿种、储量规模,确定专业配套的储量评估师组成评审组,并指定评审组组长。
评审组组长、成员、评审形式、时间等,应在正式评审前按附件1要求将审查安排情况报送负责备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按矿山储量规模安排评估师(员)。
(一)大型的,一般5—7名;(二)中型(含)的,3—5名;(三)小型的,2—3名。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可根据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的请求,选派储量评估师对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和“储量报告”编写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题提供咨询。
参与技术咨询的储量评估师不得担任该《储量报告》评审组组长。
第十五条资源/储量变化较大的核实报告(核实值大于或小于核实时矿山储量登记值的10%的),评审机构应组织会审。
必要时,可邀请矿区所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参加,矿业权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应明确解答评估咨询质疑。
储量变化较大的核实报告,评审机构可视咨询质疑情况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提请评审组对其矿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且提交评审组专家署名的实地调查核实报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量报告》,不予通过评审。
(一)因地质勘查程度、资源储量计算等不符合技术规程规范,且不是经修改文字即可符合要求的;(二)无充分依据论证矿山资源储量发生了较大变化的;(三)对未达到和完成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阶段、矿种的(不包括因地质条件复杂而难以达到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程度,并经探矿权人申请,登记机关审查同意降低勘查程度的);(四)与已掌握的区域地质资料明显不相符合,特别是在储量核实中出现丢层、漏层,而又无实际勘查资料证实的;(五)有明显虚假行为的;(六)按附表2考核,其质量评价总分不满150分的。
(七)按附表2考核,对第2、3、4项,其中任何一项达不到45分的。
第十七条《储量报告》经评审需要修改的,由评审机构发出书面通知,限期修改;未通过评审的《储量报告》,未经负责备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另向其他评审机构申请评审;第十八条评审通过的《储量报告》,评审机构应按规定出具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书。
评审意见书应自签发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或个人。
评审意见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矿区概况;(二)评审依据(含国家规范标准、已有地质资料、勘查设计、勘查项目野外验收意见及其它有关资料);(三)资源储量情况;(四)明确提出《储量报告》的资源储量、构造、瓦斯、品位(煤质)、水文等条件是否满足矿山开采设计的需要;(五)应有是否完成“勘查设计”任务和达到国家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的明确性结论意见。
第十九条送审单位或个人对评审机构提出的评审意见有重大异议的,送审单位或个人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书面通知的1 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复审的意见。
第四章备案第二十条下列情形的《储量报告》不得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一)未经评审通过的;(二)评审意见中未明确达到那一级勘查程度的;(三)未明确资源储量是否满足矿山开采的;(四)资源储量不能满足矿山建设最低服务年限的:(五)与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程度、矿种、范围不相符的。
第二十一条评审机构在完成评审后,应及时将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报国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一)评审机构请求备案的文件和评审组署名的评审意见书:(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评价表(附件2);(三)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四)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的叠合图:(五)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绐地质勘查单位的委托书:(六)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七)地质勘查单位有关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八)备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与评审备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于1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工作。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附件3),并每季度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上一级国i资源主管部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书面通知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
《储量报告》合规性审查按下列要求进行:(一)评审机构、储量评估师的合法性;(二)评审组组成、评审程序的合规性;(三)是否属勘查、采矿许可有效期内;(四)是否与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程度和要求查明的矿种相符;(五)凡资源/储量有较大变化的《储量报告》,是否组织了野外实地调查核实;(六)核实报告是否进行资源储量变化状况对比分析;(七)《储量报告》质量评分是否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七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应附评审机构提交的请求备案的文件和评审组署名的评审意见书,并由评审机构负责统一分发。
送审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向贵州省地质资料馆汇交正式《储量报告》及电子文件,同时将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装订在《储量报告》正文目录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