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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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9〕16号)、《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方公益林是指经区划界定的符合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河流两岸、山塘水库周边、水土流失和石漠化严重地区、国有林场或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遵循生态优先、分级管理、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纳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公益林建设与保护规划应当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省林业厅负责全省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各厅直单位负责辖区内公益林的保护、建设与经营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区划界定第七条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必须现地落实到山头地块,并与林权所有者签订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晰、事权落实,以小班为单位实行地籍化管理。

第八条本省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区位有:(一)江河源头(二)江河两岸(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四)湿地和水库(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第九条本省地方公益林的生态区位有:(一)河流两岸(二)山塘、水库(三)石漠化地区(四)国有林场或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五)城镇村寨等环境保护林、护路林第十条国家级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进行申报。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黔府发[1993]55号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黔府发[1993]55号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3]55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管理实行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开展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林地消长情况;(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四)协助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和林地地籍管理;(五)负责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项的审核;(六)查处非法侵占、使用林地和破坏林地的行政案件;(七)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调查处理林地权属纠纷。

第五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六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黔府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属南方集体林区,90%以上的山林属于集体所有。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集体林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也存在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权责利不统一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调动群众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群众收入,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山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925%,林业用地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一半,人均林地近4亩,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对于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帮助林区农民增收,促进山区经济多元化,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破解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力量不足、林业产业不发达、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滞后等难题,提高林业部门服务质量和行政能力,提高林业科学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林业绿化局(贵阳市园林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林业绿化局(贵阳市园林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林业绿化局(贵阳市园林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筑府办发[2010]150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林业绿化局(贵阳市园林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林业绿化局(贵阳市园林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贵阳市林业绿化局(贵阳市园林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林业绿化局(贵阳市园林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全市湿地保护、石漠化防治植被恢复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拟订全市林业发展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办法和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指导林业和园林绿化的经济体制改革,参与制定相关经济调节政策;管理林业和园林绿化资金、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财务、统计工作;监管系统国有资产。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林资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针对新时期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及时落实好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据此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档案资料。

在此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的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应当与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

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数据资料,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林业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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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20090927林资发〔2009〕214号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20090927林资发〔2009〕214号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财务部: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确需补充申报或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规定程序开展补充区划工作,一次性集中申报。

申报材料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0年3月31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附件: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一、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1.第九条修改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2.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退耕还林工作,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首次登记,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3.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4.第十九条中的“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有争议的”修改为“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对林权有争议的”;第一项中增加“林权证”。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与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就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应当纳入国家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与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与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与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黔财建〔2019〕204 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9〕204 号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林业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财政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2019年7月18日附件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林业改革发展和助推脱贫攻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套作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贵州省境内森林资源管护、森林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鼓励与其他林业类资金统筹使用。

关于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于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于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的建议“念好山字经,做好水文章、打好生态牌,奋力创建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是新时代的要求,而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是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精准扶贫的重要举措。

所以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很有必要,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守做我们的金山银山,进一步发挥森林的生态屏障作用,让山更绿,天更蓝,水更清,土更净。

一、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现状:全县共设24个管护站。

其中:22个乡镇林业管护站,2个国有林场管护站。

国有林从事管护工作人员共14人,集体林从事管护工作人员共121人,聘用的林管员以村干部兼职为主。

森林管护总面积121.35万亩。

其中:国有林面积3.52万亩,集体林面积117.83万亩;国有林场国家级公益林面积1.93万亩,集体林国家级公益林面积82.83万亩,地方公益林面积35万亩。

存在的主要问题:地方经济建设用地需求给森林保护带来压力,由于地方经济建设提速,各项基础设施、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使用林地需求是增大,由于需使用的林地在森林分类区划时被区划为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现行林地管理政策,其项目建设又不属可供地范畴,导致部分地方经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能办理,给林地资源管理工作带来压力。

1.乡镇林业管护站的人事权和财权在乡镇政府管辖,所有办公环境及用品由乡镇政府统管,乡镇管护没有具体的办公环境,县林业局对乡镇管护站难以对接,导致有些工作难以开展。

2.乡镇政府对管护站干部频繁调动,所用的人不懂林业业务知识,导致工作不能胜任,培训起来工作困难。

3.乡镇林业管护站和乡镇政府推荐的管护员有些尽职精神差,导致管护工作不到位。

4.管护面积大,管护经费少,导致管护员积极性不高。

5.国家公益林由林权人自行管理后,根本无人看管。

二、分析及政策依据分析:根据2017年全县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实施主体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为主,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资金管理使用等,结合工程实施实际,制定的制度办法有:天保工程森林管护专职护林员管理办法;护林督查员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护林员抽查和年度考核办法、天保工程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

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9〕16号)、《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方公益林是指经区划界定的符合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河流两岸、山塘水库周边、水土流失和石漠化严重地区、国有林场或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遵循生态优先、分级管理、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纳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容。

第五条公益林建设与保护规划应当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省林业厅负责全省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各厅直单位负责辖区公益林的保护、建设与经营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区划界定第七条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必须现地落实到山头地块,并与林权所有者签订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晰、事权落实,以小班为单位实行地籍化管理。

第八条本省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区位有:(一)江头(二)江河两岸(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四)湿地和水库(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第九条本省地方公益林的生态区位有:(一)河流两岸(二)山塘、水库(三)石漠化地区(四)国有林场或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五)城镇村寨等环境保护林、护路林第十条国家级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进行申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黔府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1日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我省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划定的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第三条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今后按相关规定新设立的以上保护区域自动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具体包括:(一)禁止开发区,指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国家级、省级和市(州)级自然保护区,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二)集中连片优质耕地,指五千亩以上耕地大坝永久基本农田;(三)公益林地,指国家重要生态公益林;(四)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指石漠化敏感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现状调查报告

现状调查报告

目录第一章项目概况 (2)1.1项目名称 (2)1.2建设单位 (2)1.3项目所在地 (2)1.4项目用地依据 (2)1.5项目建设拟用地规模 (2)1.6项目拟使用林地用途 (2)1.7项目效益 (3)第二章项目拟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情况 (1)2.1调查依据 (1)2.2调查方法 (4)2.3调查组织及工作时间 (4)第三章项目拟使用林地现状调查结果 (5)3.1项目拟使用林地空间位置 (5)3.2项目拟使用林地现状 (5)3.3项目拟使用林地森林类别 (6)第四章项目区涉及其他情况 (7)4.1项目拟使用林地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情况 (7)4.2项目拟使用林地涉及城市和城市规划区情况 (7)4.3项目拟使用林地涉及退耕还林地情况 (7)4.4项目涉及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古大珍稀及古树名木情况 (7)4.5项目区林地是否领取国家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7)4.6项目是否存在违法使用林地情况 (7)第五章项目拟使用林地补偿费用估算 (8)5.1估算依据 (8)5.2估算范围 (8)5.3估算标准及补偿费用 (8)第一章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贵州省白腊坎至黔西高速公路TJ-3合同段临时用地项目(补征)拟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1.2建设单位单位名称:贵州金黔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银所属标段: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腊坎至黔西高速公路总承包TJ-3合同段项目负责人:龚大强1.3项目所在地黔西县中建乡民主村、中广村、普盖村、花溪乡挖胧村。

1.4项目用地依据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腊坎至黔西高速公路总承包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工程联系单》及附图。

1.5项目建设拟用地规模项目拟使用土地16.2541公顷,其中:林地面积为6.2852公顷,占38.67%;非林地面积9.9689公顷,占61.33%。

1.6项目拟使用林地用途项目拟临时使用林地面积为6.2852公顷,其中:便道面积0.9520公顷、弃土场面积2.7322公顷、石料场面积2.5130公顷、拌合站面积0.0880公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1•【文号】林场发[2011]254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11〕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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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9〕16号)、《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方公益林是指经区划界定的符合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河流两岸、山塘水库周边、水土流失和石漠化严重地区、国有林场或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遵循生态优先、分级管理、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纳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公益林建设与保护规划应当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省林业厅负责全省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各厅直单位负责辖区内公益林的保护、建设与经营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区划界定第七条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必须现地落实到山头地块,并与林权所有者签订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晰、事权落实,以小班为单位实行地籍化管理。

第八条本省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区位有:(一)江河源头(二)江河两岸(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四)湿地和水库(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第九条本省地方公益林的生态区位有:(一)河流两岸(二)山塘、水库(三)石漠化地区(四)国有林场或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五)城镇村寨等环境保护林、护路林第十条国家级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公益林数据纳入全国林地“一张图”管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逐级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现场界定书时,要求调出的可以调出公益林。

第十三条林权权利人要求补进或调出公益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政府审核认可,并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市(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国家级公益林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

地方公益林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

(四)经审核同意的,国家级公益林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有关规定办理补进或调出手续。

地方公益林则逐级报省林业厅审批同意后办理。

第三章补偿兑现第十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按《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和省财政厅、林业厅共同制定的省级实施细则执行。

地方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按省财政厅、林业厅共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会同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资金管理与监督,规范使用并及时兑现补偿资金。

第四章保护管理第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公益林实行保护管理责任制,并根据辖区内公益林资源状况,建立和完善公益林管护制度。

公益林管护必须签订管护合同,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应按照管护合同约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管护补助。

(一)国有公益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经营管理单位,经营管理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二)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专、兼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林农个人经营的公益林,原则上由林农个人自行管护,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由林农个人出具委托书委托林业主管部门或村集体统一聘请管护人员进行管护。

其管护合同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林农个人签订,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参照(一)、(二)、(三)款执行。

聘请的公益林护林员和林农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其主要职责是:在管护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护,监测和预防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制止乱砍滥伐、乱征乱占、乱采乱挖、乱捕乱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灾害的处理和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以及管护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乡(镇)政府和各有关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负责对管护人员履行管护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核查或抽查。

第十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公益林周边明显处,设立永久性标牌,立碑公示。

公益林标志牌应当标明公益林类别、面积、保护管理责任与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移动标志牌。

第十八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除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加强地方公益林地保护,除基础设施建设与公益性事业外,严格控制采石、采砂、取土、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地方公益林林地。

确需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逐级上报,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和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为保障全省公益林生态保护红线的执行,属地方公益林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本着“占一补一”的原则,调整补充地方公益林总量不少于生态保护红线控制数。

第十九条严禁在公益林内非法采脂、砍柴、放牧、修建坟墓、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活动。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森林防火与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把年度森林火灾受害率与病虫害防治率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二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公益林的安全防范工作,对破坏公益林的违法行为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把公益林的安全置于整个林区治安防范网络,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森林经营第二十二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在生态功能低下的公益林地进行补植或封育,对公益林内的宜林荒山荒地、林中空地等实行限期补植补造,逐步提高公益林的生态功能等级。

法律规定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各项林业生态工程,应优先安排在公益林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公益林内非法进行活立木移植、挖掘、开垦、采集珍稀植物等破坏森林植被和森林生态功能的活动。

因科学研究等非商品性经营需移植、采集公益林内植物的,按相关规定申报。

第二十四条公益林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 Y/T1690-2007)和《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益林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采伐指标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

公益林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好公益林采伐台账和档案,纳入相应的限额管理,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台账汇总资料。

(一)林农在生产、生活,特别是在农村危旧房改造中急需采伐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益林林木自用或者进行受灾木的清理时,需由林农依据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和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林业站调查核实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林农生产生活急需自用的公益林林木采伐,其采伐以小班为单位,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和景观的前提下,采伐株树不得超过小班总株树的10%,采伐后不得形成林中空地和林窗,林木采伐后须于当年或者次年完成补植、补造。

(三)各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公益林的抚育间伐、更新采伐、低效林改造和景观改造,规模以小班为单位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设计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在保护公益林中的作用,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及条件,确保公益林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公益林管理档案,并为公益林档案的管理配备必备的办公设备和专门的人员,具体要求按《贵州省公益林档案管理办法》(〔2012〕黔林资通480号)执行。

第七章公益林管护核查第二十九条资料准备一、核查方案和操作细则材料。

二、区划界定相关成果材料(图、文、报告)、现场区划界定证书、管护合同(协议)。

三、相关年度的资金下达文件、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兑现清册。

四、已采伐或占用征收公益林的相关批复文件和其它需要查阅的材料。

第三十条核查分级一、县级自查每年进行一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含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厅直属国有林场)组织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各有关森林经营单位,对辖区内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和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厅直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国有林场检查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林业厅)。

二、市(州)级复查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复查,每个县的复查面积应不少于县级自查面积的5%,并于2月底前将复查结果和各县(市、区、特区)核查结果汇总报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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