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历城政发20081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09]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政策法规,紧密结合当前形势与特点,采取自谋职业和重点安排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科学合理下达安置计划。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
根据重点安置和择优安置的要求,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予以优先安排,对其下达事业单位计划不少于全市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的80%,国有大中型企业原则上计划不少于30%。
全市安置计划要在6月底前下达,确保安置任务在10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2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城镇住房因上市交易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和长清6区(含济南高新开发区)。
第四条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原所有人已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二)交易房屋已办理过户手续,受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三)其他法定房地产上市交易条件。
第六条房屋交易的当事双方应自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办理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履行下列程序:(一)交易双方共同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二)提交土地变更登记所需资料,其中,交易房屋所在宗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三)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四)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08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08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济政办字[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08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2008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济南市2008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实施方案为不断提高全市教育工作水平,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迎接省政府对我市教育工作的综合督导评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对2008年度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一)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在推进素质教育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所制定的规划、措施及实施情况,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和督导整改情况。
(二)教师队伍。
主要是教师配备和培训情况,包括新教师补充、教师队伍结构优化、城乡教师交流、校长和教师培训等情况。
(三)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协调发展。
重点是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比例情况,市、县(市)区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情况。
(四)办学行为。
重点是中小学课程实施和常规管理情况,包括课程开设、学生自主学习、作息时间、假期安排、体育活动、中招改革、复读班管理、高中分科、教辅资料和教学评价等情况。
(五)办学条件。
主要包括校舍用房、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情况,重点包括普通教室,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小学科学实验室及教学仪器设施配备情况;中小学教师和学生用计算机配备情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济政办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开发区规划控制和用地管理,促进开发区集约节约用地,巩固全市清理整顿开发区成果,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9号)精神,市政府确定对全市各类开发区(含园区,下同)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整治范围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已经撤消的各类开发区;各县(市)区2005年1月1日之后违规擅自设立的开发区。
二、整治内容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主要是对各县(市)区(含高新区,下同)2005年1月1日以来违规擅自设立或扩区,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主要内容是:(一)2005年1月1日之后,有无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擅自扩区行为;(二)有无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行为;(三)有无未经批准在合法批准的开发区范围以外,违反规划从事非农业建设或擅自设立新的工业园区行为;(四)已经省政府或市、县(市)区政府公布撤销的开发区,有无恢复或重新以开发区名义招商引资、发布信息行为;(五)合法批准的开发区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四至范围布设界桩并予以公告;(六)其他违反土地管理和开发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整治时间安排专项整治在目前各县(市)、区政府自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始,至2008年9月30日结束。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31
•【字号】济政发[2008]27号
•【施行日期】2008.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政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25号令)要求,我市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确定保留161件(附后),其中继续执行的151件,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超过5年;需修改的10件。
未在保留目录内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废止,不再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济政发[2008]1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济政发〔200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4号)精神,市政府批准市文化局确定的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49项),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五日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49项)一、民间文学(共计22项)序号代码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02-1大舜的传说历下区文化馆202-2鲍叔牙的传说历城区王舍人镇302-3辛弃疾少年传说历城区遥墙镇文化站、辛弃疾纪念馆402-4黄巢村的传说历城区柳埠镇502-5历城民间故事历城区文化馆602-6章丘地名传说章丘市文化馆702-7袭勖的传说故事章丘市文化馆802-8大周三藏、大唐三藏义净传说长清区张夏镇文化站902-9五股穿心柏传说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1002-10郭巨埋儿的传说长清区文物保护队1102-11黄巢寨的传说长清区万德镇文化站1202-12孟姜女哭长城的传说长清区图书馆1302-13扁鹊的传说济南市豫剧团1402-14孙膑与庞涓故事长清区双泉乡1502-15马山故事长清区文化馆1602-16娄敬洞传说故事长清区文物管理所1702-17玉皇山传说长清区文物保护队1802-18灵岩寺的传说故事长清区文物管理所1902-19和圣柳下惠的传说故事平阴县文化馆2002-20阁老于慎行的传说故事平阴县文化馆2102-21管仲三归台的传说故事平阴县文化馆2202-22张尔岐的传说济阳县文化馆二、传统美术(共计1项)序号代码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2303-1鲁绣济南市群众艺术馆三、传统音乐(共计2项)序号代码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2404-1章丘扁鼓章丘市文化馆2504-2砸山东长清区文化馆四、传统舞蹈(共计2项)序号代码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2605-1扇鼓舞商河县文化馆2705-2八卦益智灯长清区文化馆五、传统戏剧(共计2项)序号代码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2806-1平阴木偶戏平阴县文化馆2906-2章丘梆子章丘市文化馆六、曲艺(共计2项)序号代码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3007-1木板大鼓历城区西营镇文化站3107-2评书(济南方言)济南市曲艺团七、传统技艺(共计6项)序号代码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3209-1济南油旋制作技艺市中区文化馆3309-2垛石镇平安五香驴肉制作技艺济阳县垛石镇文化站3409-3德馨斋传统酱酿制技艺济南市德馨斋食品有限公司3509-4黄家烤肉制作技艺章丘市绣惠镇隆兴斋黄家烤肉店3609-5糖酥火烧制作技艺商河县龙桑寺镇3709-6石家老陶制作技艺槐荫区石家老陶工作室八、民俗(共计5项)序号代码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3814-1孝堂山庙会长清区文化馆3914-2马山三月三庙会长清区文化馆4014-3少岱山庙会平阴县东阿镇4114-4黄石公祭祀活动平阴县东阿镇4214-5章丘铁匠生活习俗章丘市文化馆九、传统医药(共计1项)序号代码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4315-1宏济堂传统中医药文化济南宏济堂制药有限公司十、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共计1项)序号代码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4416-1济南形意拳济南形意拳研究会扩展项目(共5项):一、传统美术(共计1项)序号代码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03-1长清剪纸长清区平安街道郭庄村二、传统舞蹈(共计3项)序号代码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205-1商河高跷商河县文化馆305-2曲堤金李小伞秧歌济阳县曲堤镇文化站405-3济南西关高跷济南市高跷协会三、曲艺(共计1项)序号代码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507-1山东快书(于派)平阴县文化馆——结束——。
翟宗云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强制措施类二审鲁01行终20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翟宗云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强制措施类二审鲁01行终20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鲁01行终2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宝林陈伟胡一帆【审理法官】孙宝林陈伟胡一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翟宗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翟宗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翟宗云【当事人-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马晓红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晓红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晓红【代理律所】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翟宗云【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权责关键词】违法行政赔偿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涉案房屋建设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于乡镇企业、村民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能用于经营性商业用房建设。
故,上诉人关于涉案房屋价值应按国有土地上经营性商业用房确定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涉案房屋明显不属于乡镇企业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其价值损失应按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进行赔偿。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属于保障性质住房,本案中,上诉人家庭成员已经通过房屋或货币的形式得到安置,其住房的保障功能已经得到实现。
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以地面附着物的标准,确定涉案房屋本身价值并无不当。
上诉人称在起诉时提交了“房屋价值鉴定申请书",但庭审提交“周边房地产网络截图一份",主张涉案房屋单价为27000元每平方,并提出“(被告)如果没有证据应以我方提供的证据作为房屋价格或者对该房屋被告可以申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价格鉴定",说明上诉人并未实际提出鉴定申请,上诉人关于原审法院未组织鉴定违法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济政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济政发〔200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9.29”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保持重大建设项目对全市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支撑促进作用,经研究,现将2008年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下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协调和调度,及时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境评价、拆迁安置、施工等方面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开辟项目办理绿色通道。
要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按照政策规定解决好棚户区改造和片区开发的拆迁安置工作,处理好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
要加强重点工程的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工程建设,关心工程建设,自觉支持和参与工程建设。
市发改委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调度,及时向市政府反馈情况,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多渠道为重点项目建设融资。
要把招商引资与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拓展利用外资领域,并通过拍卖、租赁、特许经营、收益转让等途径,扩大利用外资渠道。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衔接,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向驻济银行推介重点项目。
三、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
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好工期、质量和造价的关系,严格执行基建程序。
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济政字[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08〕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济南市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解决扬尘污染问题,为第十一届全运会的召开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市政府确定,自2008年11月起在全市开展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活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为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创建工作,集中力量解决我市突出的扬尘污染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二)目标任务。
2009年6月底前,各类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到位,市区二环路以内、奥体中心片区、长清中心城区(含大学科技园)达到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标准(具体标准由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印发)。
2010年底前,绕城高速以内城区全部建成扬尘污染控制区并达标。
二、创建工作主体各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控制区的创建工作,按照扬尘污染控制区标准,制定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计划,并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创建工作全面开展。
三、实施步骤(一)部署工作、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11月底前)。
1.全面部署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动员各级各部门打好扬尘污染整治攻坚战。
2.各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对存在的扬尘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分类建立台帐,制定创建工作计划。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6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6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济政发[2008]40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30【实施日期】2008.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6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济政发〔2008〕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我市对现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开展了第6次全面清理工作。
经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确定,现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中,暂缓实施审批事项53项,调整为日常管理措施47项,下放管理层级由县(市)、区实施18项,市初审后转报省、国家审批95项(详见附表)。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落实工作,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履行管理职责的新方式、新措施,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对暂缓实施的审批事项,未经市政府同意,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再予实施,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对调整为日常管理措施的事项,要转变管理方式,改变以批代管的做法,立足服务,做好管理工作;对下放管理层级由县(市)、区实施的事项,要明确下级政府受理部门,制定具体衔接办法,加强指导监督;对我市初审后转报省、国家审批的事项,要进一步压缩转报时限,提高转办效率。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暂缓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53项)济南市油区工作管理办法16条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9条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17条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11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2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6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19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9条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310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4条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10条济南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规定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2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8条船员条例10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9条船员条例6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8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5条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10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济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12条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15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1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7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8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8条野生动物保护法23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9条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0条电影管理条例38条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1315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3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46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7条宗教事务条例21条宗教事务条例17条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37条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8条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8条风景名胜区条例28条风景名胜区条例29条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9条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16条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6条广告管理条例6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条调整为日常行政管理措施的事项(47项)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4条山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7条山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7条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10条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14条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15条。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济政字[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济政字〔2008〕59号)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你们《关于申请修改历下区龙洞街道办事处(原姚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历下政字〔2008〕29号)、《关于对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兴隆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请示》(市中政〔2008〕13号)、《关于局部修改大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济天政〔2008〕28号)、《关于我区郭店镇、柳埠镇、彩石镇、港沟镇、孙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请示》(济历城政地〔2008〕8号)、《关于调整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归德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济长政〔2008〕20号)、《关于局部调整圣井街道办事处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章政地〔2008〕2号)、《关于调整济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济阳政地〔2008〕22号)、《关于局部修改平阴镇、安城乡等5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平政地〔2008〕41号)、《关于局部修改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等乡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商政〔2008〕6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关于局部修改章丘市等九县(市、区)部分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鲁政土字〔2008〕421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历下区龙洞街道办事处(原姚家镇,下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总面积43.1266公顷,其中农用地42.2213公顷(耕地26.8664公顷),未利用地0.9053公顷。
具体调整范围:将龙洞街道办事处孟家村原规划一般农田2.8832公顷、园地0.0908公顷、林地0.769公顷,龙洞庄村原规划一般农田6.0638公顷、园地9.0473公顷、林地0.0111公顷、未利用地0.323公顷,老石沟村原规划一般农田17.2465公顷、园地1.4607公顷、林地2.5314公顷、未利用地0.3795公顷,西蒋峪村原规划一般农田0.4866公顷、园地0.343公顷、林地0.3319公顷,中井村原规划一般农田0.1863公顷、林地0.7697公顷、未利用地0.2028公顷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济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济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济政办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济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济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济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更好地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精神,确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实到实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4•【字号】济政办字[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08〕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济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确定2008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紧紧围绕我市污染减排任务与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加大环境综合执法力度,强化监管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一)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巩固环境综合整治成果。
1.全面检查2005年以来国家、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2003年以来国家、省、市转办的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等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所有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等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8]1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登记备案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国家和省规定的特定建设项目: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电石、铁合金、焦炭、火电(含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物种引进、酒精生产、纸浆生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等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由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8年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8年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6•【字号】济政办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8年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8年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过渡性指标”(详见附表)分解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指标分解依据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依据2007年分解给各县(市)区的指标数,参考2007年度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易地补充耕地和易地补划基本农田的面积予以调整。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指标以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2008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指标为准。
二、有关要求(一)各县(市)、区政府对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指标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依照市下达的3项指标,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将有关指标分解下达到所辖乡(镇)政府和有关街道办事处。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分解下达的指标并加强监督检查。
要组织好自查工作,于11月1日之前将自查情况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县(市)、区要健全完善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相关的各类档案资料和台帐,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工作,做到依法、科学、规范管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八月六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历下区等4县(市)区部分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历下区等4县(市)区部分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济政字[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历下区等4县(市)区部分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济政字〔2008〕66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你们《关于申请修改历下区姚家街道办事处、龙洞街道办事处、智远街道办事处(原姚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历下政字〔2008〕38号)、《关于我区港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请示》(济历城政〔2008〕43号)、《关于局部调整绣惠镇等乡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章政地〔2008〕3号)、《关于调整济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济阳政地〔2008〕29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关于局部修改章丘市等四县、(市)区部分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鲁政土字〔2008〕579号)精神,现批复如下:一、历下区姚家街道办事处、龙洞街道办事处、智远街道办事处(原姚家镇,下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总面积2.748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
具体调整范围:将姚家街道办事处荆山村原规划未利用地0.8079公顷,龙洞街道办事处中井村原规划未利用地0.2006公顷,智远街道办事处林家村原规划未利用地1.7395公顷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
二、历城区港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总面积0.5989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
具体调整范围:将港沟镇田庄村原规划未利用地0.5989公顷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
三、章丘市绣惠镇、圣井街道办事处(原圣井镇,下同)等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总面积68.1878公顷,其中农用地55.3985公顷(耕地27.1025公顷),未利用地12.7893公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黄河防洪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黄河防洪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济政办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黄河防洪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008年黄河防洪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八日2008年黄河防洪预案目录一、黄河济南段概况二、黄河防洪任务三、黄河防汛指挥与职责分工四、防汛措施五、黄河防汛队伍组成及调用原则六、黄河防汛物资的储备、筹集与使用七、有关保障附件:1.济南黄河防洪工程汇总表等5个表格2.济南黄河防汛物资保障方案3.济南黄河防汛通信保障方案4.济南黄河防汛后勤保障方案为做好我市黄河防汛工作,确保黄河汛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黄河防汛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黄河济南段概况(一)河道情况。
黄河济南段上迄平阴县东阿镇后姜沟,下止济阳县仁风镇老桑家渡,河道长183.35公里,纵比降约万分之一。
槐荫区北店子以上右岸为长平滩区,河宽5-10公里,左岸为聊城市东阿县、德州市齐河县临黄堤;北店子以下为受工程约束的弯曲型窄河道,河宽一般0.5-2公里,最窄处为槐荫区曹圈险工17#坝,两岸堤距仅489米。
总的特点是河道上宽下窄,排洪能力上大下小,目前平槽流量4000立方米每秒左右。
在济南河段汇入的支流,自上而下主要有浪溪河、玉岱河、南大沙河、北大沙河和玉符河,支流流域面积1973.2平方公里。
(二)工程情况。
1.堤防工程。
济南辖区内左右两岸各类堤防总长度188.66公里。
(1)临黄堤长172.46公里,其中:右岸长92.14公里,相应大堤桩号-(1+980)~91+653;左岸长80.32公里,相应大堤桩号124+900~205+833。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08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08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济政办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08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2008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济南市人民政府2008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一、确保部分1.济南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济南市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3.济南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市卫生局)4.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规划局)5.济南市公园管理办法(市园林局)6.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房管局)二、调研部分1.济南市城市防洪管理办法(市市政公用局)2.济南市城市供水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市政公用局)3.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修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4.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5.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建委)6.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市建委)7.济南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市建委)8.济南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济南黄河河务局)9.济南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市发改委)10.《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市史志办)11.济南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国土资源局)12.济南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市国土资源局)13.济南市宅基地管理办法(市国土资源局)14.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修改)(市国土资源局)15.济南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改)(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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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历城政发…2008‟18号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方金祯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方金祯,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高墙王村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2001年2月参加工作,1997年1月至2001年1月任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高墙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01年2月为历城区华山镇经委聘用制干部(兼任高墙王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2002年12月为历城区华山镇农技站聘用制干部(兼任高墙王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2006年7月起任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税源管理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1998年12月10日,历城城建开发公司即与济南市历城区
华山镇高墙王村(以下简称高墙王村)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历城城建开发公司以每亩10万元的价格,购买高墙王村的土地搞工程开发。
2002年1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用高墙王村35092平方米土地为济南市政府建设储备地,划拨给历城城建开发公司作为住宅用地。
2002年8月15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高墙王村及用地单位历城城建开发公司三方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政府拟征用高墙王村35092平方米土地,征地费用由历城城建开发公司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直接付给高墙王村。
同年12月20日,高墙王村又与历城城建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书。
该协议约定:高墙王村同意历城城建开发公司占用该村100余亩土地继续实施“将军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历城城建开发公司按每亩30万元支付土地补偿费;高墙王村协助历城城建开发公司办理国有土地手续并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历城城建开发公司在征地范围内为高墙王村代建4栋居民安置楼,按每平方米850元计价并折抵土地补偿款。
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月2日批复,同意将高墙王村3509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历城城建开发公司,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
同年10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用高墙王村77010平方米土地为建设用地。
2004年8月2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高墙王村7267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城建开发公司。
后历城城建开发公司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该地块地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
身为高墙王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方金祯均在上述高墙王村签订的协议上签字。
2002年12月,方金祯与历城城建开发公司经理吴家勇协商历城城建开发公司为高墙王村建设的2座宿舍楼所占土地,历城城建开发公司是否支付土地补偿费时,吴家勇提出由于每平方米850元的价格较低,因而其公司不应再支付此2座宿舍楼所占土地的补偿费,方金祯不同意,在争执不定时的情况下,吴家勇提出从本公司为职工建的宿舍楼中给方金祯个人2套房子,方金祯同意,并不再坚持原意见。
后方金祯提出不要房子,两人商定参照历城城建开发公司职工交纳房款的价格,给方金祯30万元钱。
2004年2月26日,历城城建开发公司假借支付工程变更款的名义,转给历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八分公司30万元。
此款落到该公司会计宋元申个人存折上。
同年4月,方金祯与该公司经理巩念仿电话联系后,安排其侄子方勇到历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八分公司取走15万元,同年5月,方金祯自己开车到该公司取走15万元。
案发后,方金祯的家属退出赃款30万元。
2007年11月22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7)历城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方金祯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没收财产2万元。
宣判后,方金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8年1月2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刑二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区政府批准,决定给予方金祯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2008年1月24 起生效。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政纪处分开除公职方金祯决定
抄送:市监察局,区监察局,区人事局,华山镇政府,方金祯。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