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历城政发200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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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历城政发…2008‟18号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方金祯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方金祯,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高墙王村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2001年2月参加工作,1997年1月至2001年1月任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高墙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01年2月为历城区华山镇经委聘用制干部(兼任高墙王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2002年12月为历城区华山镇农技站聘用制干部(兼任高墙王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2006年7月起任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税源管理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1998年12月10日,历城城建开发公司即与济南市历城区

华山镇高墙王村(以下简称高墙王村)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历城城建开发公司以每亩10万元的价格,购买高墙王村的土地搞工程开发。2002年1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用高墙王村35092平方米土地为济南市政府建设储备地,划拨给历城城建开发公司作为住宅用地。2002年8月15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高墙王村及用地单位历城城建开发公司三方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政府拟征用高墙王村35092平方米土地,征地费用由历城城建开发公司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直接付给高墙王村。同年12月20日,高墙王村又与历城城建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高墙王村同意历城城建开发公司占用该村100余亩土地继续实施“将军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历城城建开发公司按每亩30万元支付土地补偿费;高墙王村协助历城城建开发公司办理国有土地手续并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历城城建开发公司在征地范围内为高墙王村代建4栋居民安置楼,按每平方米850元计价并折抵土地补偿款。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月2日批复,同意将高墙王村3509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历城城建开发公司,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同年10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用高墙王村77010平方米土地为建设用地。2004年8月2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高墙王村7267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城建开发公司。后历城城建开发公司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该地块地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身为高墙王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方金祯均在上述高墙王村签订的协议上签字。

2002年12月,方金祯与历城城建开发公司经理吴家勇协商历城城建开发公司为高墙王村建设的2座宿舍楼所占土地,历城城建开发公司是否支付土地补偿费时,吴家勇提出由于每平方米850元的价格较低,因而其公司不应再支付此2座宿舍楼所占土地的补偿费,方金祯不同意,在争执不定时的情况下,吴家勇提出从本公司为职工建的宿舍楼中给方金祯个人2套房子,方金祯同意,并不再坚持原意见。后方金祯提出不要房子,两人商定参照历城城建开发公司职工交纳房款的价格,给方金祯30万元钱。2004年2月26日,历城城建开发公司假借支付工程变更款的名义,转给历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八分公司30万元。此款落到该公司会计宋元申个人存折上。同年4月,方金祯与该公司经理巩念仿电话联系后,安排其侄子方勇到历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八分公司取走15万元,同年5月,方金祯自己开车到该公司取走15万元。案发后,方金祯的家属退出赃款30万元。

2007年11月22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7)历城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方金祯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没收财产2万元。宣判后,方金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8年1月2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刑二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区政府批准,决定给予方金祯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2008年1月24 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政纪处分开除公职方金祯决定

抄送:市监察局,区监察局,区人事局,华山镇政府,方金祯。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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