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共建筑供配电系统规定.doc
2023年供配电系统规程
2023年供配电系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供配电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促进能源的高效利用和清洁发展,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发展战略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供配电系统应按照国家能源政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煤改气、电力智能化建设等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友好度。
第四条供配电系统应按照安全、经济、可靠、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保障电力设备和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供电规划第六条供电规划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电力需求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供电能力的规模和分布。
第七条供电规划应优化电网结构,提高高效用电能力,减少线损和电能浪费。
第八条供电规划应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的接入和利用,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应用。
第九条供电规划应合理布局变电站和配电变压器,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供电规划应合理安排电网的投资和建设,保证电力设备和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供电设备第十一条供电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制造和安装,确保符合安全和可靠的要求。
第十二条供电设备的选择和配置应根据供电负荷和供电特点进行合理确定,确保供电的可靠和经济运行。
第十三条供电设备应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供电设备应具备远程监测和智能维护功能,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管理的效率。
第四章供电运行第十五条供电运行应按照供电规程和相关计划进行,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第十六条供电运行应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和故障处理。
第十七条供电运行应加强设备运行监测和故障诊断,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行异常和故障情况。
第十八条供电运行应定期进行负荷分析,优化供电计划和调度,提高电力的利用效率。
第五章供电管理第十九条供电管理应建立健全供电服务体系,提高用户满意度和供电质量。
供配电安全操作管理规定范本
供配电安全操作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配电系统的安全管理,保障电力设备及人员的安全,预防供配电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供配电系统的运行、检修、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配电系统的所有从业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确保供配电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人身安全。
第四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运行、检修和维护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和事故处理能力。
第二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操作供配电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操作程序。
第七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清醒头脑,集中注意力,严禁擅自离开岗位。
第八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操作设备前,应认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九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进行线路操作前,应确认线路断电,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误操作造成危险。
第十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进行设备检修维护时,必须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一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设备周围的安全空间,防止外部人员进入。
第十三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高压区域和禁止入内区域,避免非相关人员接近。
第十四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设置紧急停电装置,当设备发生故障时,能够迅速切断电源,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应对供配电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供配电从业人员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切断电源,保护受伤人员,同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七条供配电系统的责任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同时报警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讲解 GB 50052-2009 》
1.0.6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Vital Load in First Grade Load 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
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2.0.2 双重电源 Duplicate Supply 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
1 总则 2 术语 3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4 电源及供电系统 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6 无功补偿 7 低压配电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目录
目次
1 总则
1.0.1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 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用户端供配电系统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
时下健康环保、绿色空间成为人们愈来愈关注的焦点,“人与自然”是 永恒的主题。二00五年八月十三日欧盟各国将完成两项关于电子垃圾的立 法,并将于二00六年七月一日正式启动。这两项指令分别为“关于报废电 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 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涉及的产品包括十大类近20万种,几乎涉 及
1.0.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 近期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1.0.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 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说明:二00五年十月建设部、科技部颁发的“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在“导 则”前言中明确指出:推进绿色建设是发展节能、节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 的具体实践。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 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采 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性能先进、环保、安全可靠的电气 产品,也是电气供配电系统设计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市政工程中的供电系统规范要求
市政工程中的供电系统规范要求市政工程中的供电系统是指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建筑、道路照明等提供稳定电力供应的系统。
为了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要求。
本文将就市政工程中的供电系统规范要求进行探讨。
一、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要求1. 容量规划:供电系统容量应根据工程用电负荷合理确定,并留有一定的余量,以保证系统的稳定性。
容量规划应充分考虑未来城市发展和负荷增长的需求。
2. 线路布置:供电线路应按照市政规划布置,确保供电线路的畅通和分布合理。
线路布置还需要考虑到减少对市容市貌的影响,以及避免与其他市政设施冲突。
3. 设备选型与安装:供电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耐用性和适应性。
设备安装应符合操作规程,确保安装质量和电气连接的可靠性。
4. 环境适应性:供电系统应考虑到环境因素对电力设备的影响。
例如,在湿润地区应采取防潮、防腐措施,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二、供电系统施工规范要求1. 施工组织:供电系统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组织安排。
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步骤、工期计划、质量控制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协调施工与其他工程的进度。
2. 施工质量:供电系统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包括电缆敷设、设备安装、接地装置的布置等。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供电系统的可靠运行。
3. 施工安全:供电系统施工应遵循相关的安全规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事故。
包括施工现场的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等。
三、供电系统运维规范要求1. 运行维护:供电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运维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能够及时处理各类故障和紧急情况。
2. 故障处理: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修和恢复供电。
运维人员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故障诊断和排除,以减少对用户的影响。
3. 应急保障:供电系统要有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以应对突发情况。
(完整word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完整word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3)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第五章无功补偿 (5)第六章低压配电 (6)附录一名词解释 (7)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 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 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 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度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 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事情。
例如:重要交通关键、重要通信关键、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举动的大量人员会合的大众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产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形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讲解 GB 50052-2009 》
说明:用电负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确地反映它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界限 ,以便恰当地选择符合实际水平的供电方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保护 人员生命安全。负荷分级主要是从安全和经济损失两个方面来确定。安全 包括了人身生命安全和生产过程,生产装备的安全。
确定负荷特性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其供电方案。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大环 境下,政府应该只对涉及到人身和生产安全的问题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而 对于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评价主要应该取决于用户所能接受的能力。规 范中对特别重要负荷及一、二、三级负荷的供电要求是最低要求,工程设 计中用户可以根据其本身的特点确定其供电方案。由于各个行业的负荷特 性不一样,本规范只能对负荷的分级作原则性规定,各行业可以依据本规 范的分级规定,确定用电设备或用户的负荷级别。
停电一般分为计划检修停电和事故停电,由于计划检修停电事先通知 用电部门,故可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条文中是按 事故停电的损失来确定负荷的特性。
政治影响程度难以衡量。个别特殊的用户有特别的要求,故不在条文中 表述。
1 对于中断供电将会产生人身伤害及危及生产安全的用电负荷视为特别 重要负荷,在生产连续性较高行业,当生产装置工作电源突然中断时,为确 保安全停车,避免引起爆炸、火灾、中毒、人员伤亡,而必须保证的负荷, 为特别重要负荷,例如中压及以上的锅炉给水泵,大型压缩机的润滑油泵, ……;或者事故一旦发生能够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保证工作人员的抢 救和撤离,而必须保证的用电负荷,亦为特别重要负荷。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2008年9月28日经省第十一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电力设施建设 (2)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 (3)第四章供用电秩序维护 (6)第五章监督检查 (10)第六章法律责任 (11)第七章附则 (12)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并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防范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意识。
第七条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包括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电力设施建设第九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JGJ162008《民用建筑设计电气设计规范》.doc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3 供配电系统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8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十页)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3.2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11页)4 配变电所4.3配电变压器选择4.3.5条: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第17-18页)4.7低压配电装置4.7.3条: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第24页)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4.9.1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25页)4.9.2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1 变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配电所位于地下一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第25页)7 低压配电7.4导体选择7.4.2条: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供配电系统规定要求
供配电系统规定要求1.一般规定1.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按金融设施等级、用电负荷等级、供电系统可靠性要求、近期和中远期供电容扯需求以及金融类用户的其他特殊使用要求确定。
1.2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的有关规定。
2.负荷分级与供电要求2.1金融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表 4. 2. 1 的规定。
表 4. 2.1 金融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2.2直接影响金融设施运行的空调设备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与金融设施用电负荷等级相同。
2.3金融建筑中的通信、安防、监控等设备的负荷等级应与该建筑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
2.4消防用电负荷及非金融设施用电负荷的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5金融设施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A.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电源供电,当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有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B.特级金融设施应设置持续工作型应急发电机组,非金融设施负荷不得接入该发电机组;C.一级金融设施宜设置持续工作型应急发电机组;D.二级及以下金融设施的供电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执行;E.设有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金融建筑,其供配电系统应在满足金融业务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兼顾分期实施的可能性。
2.6金融设施的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 R ) 应符合下列规定:A.金融设施的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 ) 应根据金融设施等级、使用要求、当地的供电条件以及运行经济性等因素确定;B.金融设施主机房供配电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可靠度 R )应符合表 4. 2. 6 的规定;表 4. 2. 6 金融设施供电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C.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应作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 ) 校验;二级金融设施的供配电系统宜作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 ) 校验;D.可靠性等级(可靠度R) 校验可按本规范附录 A 执行。
供配电系统规程模版
供配电系统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供配电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和高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供配电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技术改造等阶段。
第三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或审批。
第四条供配电系统应经过专业设计,符合设计要求,设备选型应合理、可靠,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的运行应遵循安全、稳定、高效和节能的原则。
第六条供配电系统管理部门应设立专业人员,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备选型和安装第七条供配电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能够满足供电负荷的需求,并具有可靠性、经济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供配电系统的设备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供配电系统的设备安装应按照设备厂家提供的安装要求进行,保证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条供配电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标准,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供配电系统管理人员应熟悉系统的运行原理,熟悉各种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方法,并具备相关证书。
第十二条供配电系统的运行记录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规定进行保存和备份。
第十三条供配电系统应定期进行巡视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供配电系统在运行中,应注意电压、电流等各项参数的监测,当参数超过规定范围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或处理。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五条供配电系统的维护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标准,确保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供配电系统的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清洁设备,检查设备状态,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
第十七条供配电系统设备的更换和维修应按照规定进行,设备更换应符合技术要求和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第十八条供配电系统设备的停电维修应提前进行通知,并保证维修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供配电系统的维护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规定进行保存和备份。
市政工程电力规范要求的配电系统
市政工程电力规范要求的配电系统市政工程电力规范对配电系统的要求是确保市政工程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配电系统是市政工程电力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负责将高压电输送到各个用户,满足不同用户的用电需求。
本文将从配电系统的设计、设备选择和施工等方面,探讨市政工程电力规范要求的配电系统。
1. 设计要求配电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市政工程电力规范的要求,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在设计过程中,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1 配电系统容量的确定根据市政工程的用电负荷、用户类型和用电性质等因素,确定配电系统的容量。
设计者需合理预估未来的用电增长趋势,确保配电系统能够满足未来的需求。
1.2 电缆布线和支路设计根据不同区域的用电需求,合理规划电缆的布线和支路设计。
设计者需考虑电缆的容量、长度以及布线的合理性,避免电缆过载和损耗。
1.3 设备安装位置和间距设计者需确定设备的安装位置和间距,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根据市政工程电力规范的要求,设计者需考虑设备的通风、散热和维修操作的便利性。
2. 设备选择要求配电系统的设备选择要符合市政工程电力规范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在选择设备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2.1 配电柜的选择选择符合规范要求的配电柜,配电柜应具有合适的容量、分段和保护功能,能够满足不同用户的用电需求。
2.2 断路器和开关的选择选择符合规范要求的断路器和开关,确保其性能符合市政工程电力规范的要求。
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断路器和开关类型,以满足不同负荷和故障情况下的保护要求。
2.3 变压器的选择选择合适容量和规格的变压器,确保其能够满足市政工程的用电需求。
设计者需根据负荷特性和电力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变压器。
3. 施工要求配电系统的施工必须符合市政工程电力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3.1 施工材料和工艺的选用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施工材料和工艺。
施工者需确保电缆的敷设、接地和连接等工艺符合规范要求。
供用电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的规定
供用电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的规定供用电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是指用于供电系统中的变电站、配电站、电力计量装置等设备和设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供用电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的规定如下:
1. 设计规定:供用电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并符合供电企业的要求。
2. 安全规定:供用电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应符合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规定,包括防雷、防电击、防火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3. 施工规定:供用电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的施工应按照国家的建筑施工标准和电力行业的要求进行,施工期间需要保证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
4. 运行规定:供用电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的运行应符合电力系统的运行规定,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等方面。
5. 监管规定:供用电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应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6. 使用规定:供用电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的使用应符合电力系统的要求,包括违禁用电、过载用电等方面的使用要求。
总之,供用电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的规定主要涉及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监管和使用等方面,目的是保障供电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具体的规定及要求可以根据不同的地区和供电企业
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进行了解。
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第2.0.2条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第2.0.3条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第4.0.9条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逆调压的范围宜为额定电压的0~+5%。
第4.0.10条对冲击性负荷的供电需要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专线供电。
二、与其它负荷共享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第一章
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5.0.3条采用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
第5.0.4条无功补偿容量宜按无功功率曲线或无功补偿计算方法确定。
三、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第4.0.5条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供配电工程报装有关规定
供配电工程报装有关规定1、变压器容量(KVA)估算:居民生活变压器容量=建筑面积(m2)*0.038公共建筑面积变压器容量=建筑面积(m2)*配置系数商业(写字楼、门面、酒店、商场、会馆)配置系数:0.127办公(学校、物业)配置系数:0.075地下室、消防配置系数:0.0122、变压器台数设置要求:居民生活与公建变压器严格分开;多层居民小区可采用箱变(小于500 KVA);高层住宅楼适宜采用专用配电室供电,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250KVA,地下室必须采用干变。
3、一户一表设置客服要求:供电半径不宜大于150米;高压进线应采用电缆进线;使用远程抄表或集中抄表系统;竖井内线路应采用插接母线沿着竖井敷设;竖井归用电方维护,竖井内插接母线归供电企业维护。
运行后移交箱变单台容量不宜超过500KVA;多台箱变串接供电,每串不应超过5台。
如果串联4台和5台箱变,末端箱变高压侧需要预留一台进线负荷;为降低造价和便于维护,箱变内10KV开关设备选用负荷开关,尽量不选断路器,也不设置二次保护。
第一台箱变进线开关、出线至本台变压器的间隔设置负荷开关,加熔管保护,其余不设保护。
4、一户一表计设置:高层每层或每二至三层设置一个计量装置装设点。
电表容量及价格:100平方以下:8KV,单相10(40)A (340元)122~150平方:12KV,单相15(60)A150平方以上:12KV,单相15(60)A或三相5(20)24KV,三相10(40)(560元)36KV,三相15(60)5、开闭所或配电室土建及其他设施配置土建:接地系统辐射成环形闭合,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箱柜体与接地系统用30*30镀锌扁铁焊接;电缆沟做防水处理;空余电缆沟设置盖板(5mm厚花纹钢)。
其他设施配置:防鼠网;应急照明灯和手灯;进出门处设置防鼠挡板(40CM高,钢板或有机玻璃);设备挂牌;模拟版图;安全工器具:操作工具柜、绝缘胶垫、绝缘隔板、接地线、绝缘手套、高压验电器等;消防器材:四个以上10KV电气火灾灭火器。
建筑工程中的供电系统规范要求
建筑工程中的供电系统规范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的供电系统在保障人们正常用电需求的同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建筑工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范要求。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中的供电系统规范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一、供电系统的设计要求1.1 电力负荷计算在设计供电系统时,首先需要进行电力负荷计算,确定建筑物的用电需求。
计算时需要考虑到各种用电设备的功率、数量以及使用时间等因素,以确保供电系统可以满足建筑物的正常用电需求。
1.2 电源选择与布置根据建筑物的用电需求和电源条件,需要选择合适的电源进行供电。
同时,在建筑物中需要合理布置电源,使得供电系统的输电线路短、线损小,并方便供电设备的运维和检修工作。
1.3 线路敷设及保护要求供电系统的线路敷设要符合相关的电气安全标准,保证线路的负荷能力和安全性。
同时,在线路敷设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避免线路受到外界物理损害。
1.4 接地系统设计接地系统是供电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可以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
在设计接地系统时,需要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和用电负荷选择合适的接地装置,并合理布置接地电阻,确保接地电阻符合规定要求。
二、供电设备的要求2.1 配电变压器在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是连接主电网和建筑物的重要设备之一。
为确保配电变压器的正常运行,需要符合以下规范要求:(1)变压器的容量和额定电压应符合建筑物的用电需求;(2)变压器的绝缘性能和接地装置应符合电气安全标准;(3)变压器应设置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装置,以应对异常情况。
2.2 开关设备供电系统中的开关设备用于控制和保护供电系统的运行。
在选择和使用开关设备时,需要满足以下规范要求:(1)开关设备应具有良好的断路和隔离功能,以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2)开关设备的额定电流和额定电压应符合建筑物的用电需求;(3)开关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装置,以提高供电系统的可靠性。
2.3 照明设备建筑工程中的照明设备需要符合以下规范要求:(1)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和布置应符合照明设计标准,保证照明效果;(2)照明设备应选择合适的光源和灯具,具有较高的能效和稳定的工作性能;(3)照明设备的安装高度和角度应符合相关标准,保证光线的均匀性和舒适性。
公共建筑的电气供配电系统设计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
公共建筑的电气供配电系统设计供配电系统的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5电气5.1一般规定5.1.1公共建筑的电气设计应将节能作为重要内容,在设计文件及设计图纸中应将节能措施做明确表述。
5.1.2电气设计方案应进行技术、经济、节能等方面的比较,合理确定供电电压、供配电系统、电气照明及控制、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等的设计方案及内容,确保设计经济合理、高效节能。
5.1.3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成熟可靠的电气产品。
5.1.4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公共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5.1.5建筑电气设计及建筑装修设计均应遵照本章规定执行。
5.2供配电系统5.2.1各级用户及用电设备的供电电压,应根据其计算容量、供电距离、用电设备特性及公共电网的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并根据工程性质充分考虑电力负荷的同时使用系数,合理选用变压器容量。
5.2.2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在满足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提高整个供配电系统的运行效率和电能质量。
2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降低建筑物的单位能耗和供配电系统的运行和固定损耗。
3变配电所的设置应深入负荷中心,变配电所的低压供电距离不宜超过200米,并应优先选用节能设备。
4供配电系统正常运行方式下,应保持三相负荷的平衡。
三相负荷不平衡度不宜大于15%。
5供配电系统的电压偏差和电压波动:1)供配电系统的电压允许偏差为:35kV的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正负7%;0.4kV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正负5%。
一般0.4kV供电干线的最大工作压降不大于2%,分支线路的最大工作压降不大于3%。
2)合理地选择变压器分接头,以保证用电设备的电压水平。
3)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的安装地点和安装容量,宜根据分散补偿和就地平衡的原则设置,并应采用自动补偿方式。
供用电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的规定范本
供用电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的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有效利用电力资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供用电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供用电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和可靠;2. 科学合理,合理利用电力资源;3. 规范管理,提高供电服务水平;4. 符合环保要求,保护生态环境;5. 提高经济效益,降低供电成本。
第四条供用电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供用电变电设施管理规定第五条供用电变电设施的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设施管理:对电变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修理和更新,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2. 安全管理:加强电变电设施的安全防护,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3. 运行管理:加强对供电系统的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行异常和故障;4. 数据管理:建立供用电变电设施的档案和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5. 公共管理:加强对供用电变电设施的公共管理,保障设施的公平、公正使用;6. 风险管理:制定供用电变电设施的灾害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确保供电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供用电变电设施管理的具体要求由国家、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
第三章配电设施使用规定第七条配电设施的使用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设施选择:选择合适的配电设施,确保供电质量和电能效率的要求;2. 设施安装: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配电设施的安装和调试,确保安全和可靠;3. 设施运行:正确操作配电设施,合理分配电能负荷,确保设施正常运行;4. 设施维护:定期检查、维护和清洁配电设施,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故障;5. 安全防护:加强配电设施的安全防护,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6. 管理培训:配电设施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的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操作水平;7. 灾害防范:制定配电设施的灾害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确保供电的安全可靠。
供配电系统规程
供配电系统规程一、概述为规范供配电系统的管理,确保用电安全和电能质量,提高供电可靠性,特制定本规程。
二、供配电系统1.供配电系统是指电力公司的输变电系统、配电系统和用户的供电系统。
2.用户的供电系统包括供电设备、线路、开关、电表和用电设备等。
3.供电系统必须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和电力公司的技术规范,经过严格验收后方可使用。
4.电力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供电系统管理体系,保证供电质量和可靠性。
三、用电安全1.用户应根据用电设备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用电负荷及配电方案。
2.用户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电力公司的安全规定,且设备带电操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3.在供电过程中,用户必须遵守供电系统的相关规定,如禁止私拉乱接,禁止超负荷使用电器等。
4.用户要加强电器管理,定期检查用电设备的接线等情况,确保供电安全可靠。
四、电能质量1.供电系统应保证合理的电能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2.电力公司应定期对供电系统进行巡检和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电能质量问题。
3.用户供电系统应安装电能质量监测仪器,对供电质量进行监测和分析。
4.在发生电能质量问题时,用户应首先联系电力公司进行处理。
五、供电可靠性1.供电系统应具有高可靠性,保证不间断供电。
2.电力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备用电源、联络保护等措施,确保在发生故障时能及时处理并恢复供电。
3.用户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备用电源配备,确保企业正常运行。
六、管理要求1.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各级供电系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2.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3.用户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线路等的规范管理,如出现问题及时向电力公司反映和处理。
4.推广并应用通信技术,建立互联网平台,实现供电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
七、附则1.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电力公司及用户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和操作。
以上为供配电系统规程。
对电力公司和用户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有助于保障用电安全和提高供电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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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共建筑供配电系统规定
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结合湖南省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而制定。
其中,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供配电系统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湖南省公共建筑供配电系统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电气设计应注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认真进行电力负荷计算,合理选择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配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尽可能缩短低压供电线路的长度,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00m;
2、配电设计时应使三相负荷尽可能平衡;
3、变压器低压侧宜设置集中无功补偿装置,对功率因数低、容量较大的用电设备或用电设备组,且离变配电所较远时,宜采取就地无功功率补偿方式;
4、电力干线的最大工作压降不宜大于2%,分支线路的最大工作压降不宜大于3%;
5、有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6、对负荷波动较大、变化频繁的用电设备应合理选择控制装置;
7、高次谐波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工程,应采用高次谐波抑制的相应措施。
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低损耗、高效率电力变压器;
2、应采用低油耗、高效率的柴油发电机组;
3、应采用低损耗的电气元器件,如节电信号灯、节电接触器等;
4、公共建筑内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宜选用空载低速运转的节能型产品;
5、电动机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8613要求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