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归属该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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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居民企业税源既有连续性又有间断性 更有偶然性
(四)非居民企业税源与居民企业税源具有关 联性,自身又具有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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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
根据非居民企业税源分布的主要特点及规律, 将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再分别 进行风险识别。 一是将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按管理 对象分为固定纳税人(如常驻代表机构、外 国企业分公司、分行等)和临时来华承包工 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等活动的临时纳税人。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 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 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3号 )
ຫໍສະໝຸດ Baidu 政策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 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7]88号)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 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 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 提所得税。

对于已经确认的税收风险,要依照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出税收处理。属于 应扣未扣情形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和 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属于已扣税款未及时 解缴情形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处理。
利息
利息的定义和实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一般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 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 业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 有关利息条款规定(一般引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 织税收协定范本OECD》表述),利息是指从各种 债权取得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
概念: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 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 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条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 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 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非居民企业取得非归属于机构、场所但来源于 境内的利息所得,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 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2号),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 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表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 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 者的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 资本或再投资。二是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 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 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三是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 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
非居民企业取得法定扣缴项目所得税 源管理
非居民企业取得法定扣缴项目所得因其在中 国境内仅有财产或权益的存在,一般无人员 活动,故称为“消极所得”。对于此类非居 民企业一般由境内支付方实行源泉扣缴。
纳税人取得股息、红利收益
在实际工作中,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 者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形式 除直接从被投资企业获取的累积未分配利润 外,还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虽然利息定义表述有所不同,但没有脱离利 息实质,利息是资金时间价值的表现,源自 资金使用效益,即资金使用者的利润,构成 资金使用者利润转化和分配的渠道之一。在 实务处理中,认定利息收入有两个要点,一 是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是是否存在资 金占用情形。

主要税收规定 : (一)归属于机构、场所的利息所得 (二)非归属于机构、场所但来源于中国境内
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
二是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按照 所得类型分为在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纳税 人。
非居民临时纳税人的税源管理
临时纳税人主要包括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 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等活动的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临时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仅为特定 合同项目开展营业活动,持续时间通常较短 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 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 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
非居民企业税源分布的主要特点及规律
(一)非居民企业税源既有集中性又有分散 性
(二)非居民企业税源既有固定性又有流动性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对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税收管 理主要包括对取得该项所得纳税人取得收 益形式的确认以及对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 的监控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等等。

在企业清算过程中,非居民企业股东通过分 得被清算企业的剩余资产,收取被清算企业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归属该 非居民企业股东的份额。

主要税收规定 : (一)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所得 (二)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所得 3

主要税收风险 (一)未依法按时扣缴税款 (二)未按股息进行税务处理的利润分配(含隐性 或变相的利润分配) (三)扩大适用2008年以前年度利润分配免税政策 (四)不当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股息红利所得优 惠税率 4
的利息所得 5

主要税收优惠 :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国债利息
收入为免税收入。 2、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国
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 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 业所得税。 3、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对企业取得的 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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