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特殊目的)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有什么?
I don't like robbing others in my life, but I won't let what I ge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有什么?导读:1、书面申请。
2、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汇管理局(可接收或外汇局下载,一式两份),境内居民自然人身份。
3、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4、委托由主控制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应提供相应的授权书。
5、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金融投资备忘录等)。
对于境外投资近些年来逐渐的兴起来了,对于境外投资我们国家的很多企业都会有涉及到,境外投资就是对我们国家之外的国家的企业进行相应的投资然后获得一定的利润。
我们大家也都知道每一个国家的货币都是不同的,那么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有何规定?1、书面申请。
详细说明内的企业,以外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融资安排的基本情况。
2、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汇管理局(可接收或外汇局下载,一式两份),境内居民自然人身份。
建议境外融资境内的企业在最新一期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审计报告的注册文件。
3、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①境内企业的贸易,在过去三年的财务状况;②实际控制和管理的发展过程中;③企业内部的市场前景,市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市场风险分析;④资产转让过程中的境内居民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控制方式和法律安排后续融资和可行性分析,国内居民到其控制范围内的企业,计划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投资关系的节目;⑤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范围内的居民,如果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期权激励计划,应予以披露;⑥计划融资,融资金额以及境外融资机构简报境外融资机构达成融资意向和备忘录的指令。
过渡贷款融资,应该说明的融资利率,期限,还款资金来源;私人配售或公开发售融资(包括可转换债券),定价应说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的;这两个阶段的融资计划,一起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所拥有的海上利益,合法取得的和现有的外国利益的描述。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8.29•【文号】汇综发[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
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特殊目的)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外汇登记(新设类)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本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 )合作企业 ( )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批准日期:(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B、C):A(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C( )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注释:外方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栏。
中方投资者为个人时“营业执照号码”填写“有效身份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可不填。
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 )合作企业 ()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商务部门批准文件号:批准日期:并购方式:转股并购□增资并购□(请企业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况选择A、B、C):A(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SPV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
SPV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日期:2009年11月11日访问次数:75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何为特殊目的公司?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的第39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1、特殊目的公司是境外公司,是外国法人,是注册地成立的受到注册地法律管辖的法人。
2、特殊目的公司受境内公司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3、特殊目的公司与境内利益的实质联系,是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拥有境内公司权益。
4、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种类特殊目的公司有4种:1、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境内公司,具有中国大陆法人身份。
2、中国境内公司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该境外公司股东身份复杂。
3、中国大陆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中国大陆国籍。
4、中国大陆自然人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该境外公司股东身份复杂。
三、几个术语1、境内公司:指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
2、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3、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4、外国投资者:具有非中国大陆国籍的公司或自然人。
四、特殊目的公司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有6章,在第4章第3节中规定了特殊目的公司。
2、特殊目的公司与国内法律制度的关联只在此节中体现,第4章第3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特殊目的公司与国内法的链接点。
3、中国法律制度首次承认了特殊目的公司。
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理解,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层级规定了特殊目的公司,也是目前为止关于特殊目的公司最高层级的规定,此前的规定还纳入不到法律体系中。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与范围外汇管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已实现了有条件可兑换.我们国家现在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取消了管制和审批的概念,主要是真实性核准。
外汇管理局是对外汇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
而资本项目管理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汇兑环节进行管理。
管理范围如下图:【略】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介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外汇局同银行已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
我分局及辖内各支局在总局统一要求和部署下,利用今年四月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机对企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广泛宣传与培训,历时四个月时间将全省近1300家既存企业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审核,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从2008年8月1日起,外汇局办理业务停止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企业一律持IC卡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表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类)
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类)(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后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 )合作企业 ()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国籍:外国投资者注册地: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国籍:(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或B):A( ) 因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
本公司保证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B( ) 外国投资者主要经营业绩 (资产负债、盈利情况、市场覆盖率、预期利润、参与国外竞争等情况) :。
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表》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表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除已订立并通过审批的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合同等法律文件外,中外方投资者没有订立任何其他的法律文件对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私下约定或变更,没有私下订立股权回购、资产回购、减资、股权变更等协议保证任何一方实现固定回报或其他债务性融资。
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承诺日期:三、验资询证申请表(流入类)股东1本次到资信息(汇总)[1]股东1本次到资形式信息(明细)[2]注:1、若一个股东的缴款人多于2个或同一缴款人缴款次数多于2次,可复制[2];若验资股东多于一个,应同时复制 [1]、[2]。
2、表[2]根据出资形式的不同应动态调整:当出资形式为“现汇”时,表[2]不变;当出资形式为“实物”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改为“对应的报关单编号”;当出资形式为“无形资产”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改为“评估报告编号”;当出资形式为“其它货币”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只保留“对应的核准件编号”。
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的审批程序
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的审批程序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分为现金并购和换股并购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审批流程,企业需要视具体情况选择并购的方式。
1、现金并购(1)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首先,企业需要准备好下列文件报送由审批权限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批准后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①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②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③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④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⑤被并购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⑥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资信证明;⑦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⑧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⑨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职工安置计划;⑩并购后的外资公司承继原内资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⑪资产评估报告书;⑫并购各方关联关系的说明;⑬其他审批机关需要的文件。
(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及时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报批材料如下:①变更登记申请书;②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⑤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⑥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⑦工商局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
(3)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其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要的报批文件有:①被并购企业的书面申请;②营业执照副本;③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复文件;④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⑤组织机构代码证;⑥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⑦外汇局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的补充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89.03.01•【文号】•【施行日期】198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的管理规定(1989年3月1日发布)根据《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管理,特做如下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确因业务经营需要,要求在境外银行开立帐户者,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企业所在地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立。
二、前条所指“业务经营需要”,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一)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而在境外开立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二)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的,该类帐户的收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三)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的。
三、企业在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境外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帐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二)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企业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三)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四)企业对境外帐户使用的管理办法。
四、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的国家或地区开立,该地区有中资银行的,应首先选择中资银行;如属特殊需要,也可选择资信较好的外资银行。
五、企业对境外资金的收付,应有完善的、有效的管理;对资金的安全,应提出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
六、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开立帐户,不允许将企业的资金转存到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帐户。
七、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应审定企业境外帐户的收支范围、帐户最高存款期限和使用期限等。
外管局75号文,关于特殊目的公司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5〕7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及返程投资涉及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本通知所称“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一)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二)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境内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三)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四)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附表);(六)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汇发[2012]59号: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目录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前期费用登记 (2)1.2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6)1.4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8)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现汇、跨境人民币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 (1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 (12)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 (14)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1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方出资确认登记 (16)非居民买卖境内商品房基本信息登记 (17)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 (18)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 (19)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境内主体信息登记 (20)1.14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21)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23)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24)2.3 非货币形式出资确认登记 (26)2.4 债权投资回收登记 (27)2.5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28)2.6 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 (29)2.7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30)2.8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31)2.9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32)2.10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33)2.11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35)2.12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36)2.13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37)2.14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38)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说明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
2、外汇局除收取的申请书是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收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
2018年外汇违规案例汇总!一百二十六张罚单的教训!
2018年外汇违规案例汇总!⼀百⼆⼗六张罚单的教训!前⾔2018年,外管和⼈⾏公布违规案例的频率之⾼也是历来罕见。
真实性要求,永远是跨境业务中的第⼀位。
⼩编对2018年的违规案例进⾏了汇总归纳,共计126起,与2017年相⽐,主要有以下四个⽅⾯不同:1、既有流出⽅向的逃汇案件,⼜有流⼊⽅向的⾮法结汇案件,资本⾦违规结汇、外债违规结汇、虚假贸易背景结汇均被依法处罚。
虽然此类违规结汇案件发⽣的时间⼤多在2015年⾄2017年的“扩流⼊”时期,但显然外管并未因为当时⿎励流⼊就放宽了对于交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要求。
这或许体现了今年⼀季度外汇形势趋稳,监管重点已经开始进⼊平衡时期的双向管理阶段。
不能因为政策导向就抱有侥幸⼼理,故意忽视交易背景真实性问题,对于虚假贸易的情况必定会遭到严惩!2、银⾏违规办理内保外贷的处罚越来越重,⼤⼩银⾏纷纷踩雷,民⽣银⾏厦门分⾏被罚款2240万元居⾸位,交通银⾏厦门前埔⽀⾏1140.3万元紧随其后。
多是因为内保外贷发⽣履约后,外管重新审核当初银⾏签约阶段的展业⼯作是否到位,处罚原因多为债务⼈主体资格审核不严、第⼀还款来源不⾜、贷款⽤途审核不严等。
3、⽀付机构寒冬来临,罚单频出。
⽀付宝、财付通、智付电⼦等巨头皆榜上有名,国付宝罚款4646万元居⾸位。
4、⾸现对境外SPV的处罚。
哪怕是⼗⼏年前成⽴的境外壳公司,也被秋后算账,因未披露返程投资违规汇出利润被处罚。
这也告诫我们,银⾏和企业都要对离岸壳公司的外汇合规性问题加强重视。
通报案例主要包括以下⼏个⽅⾯:⼀、违反⽀付、清算管理规定通报违规案例16起,涉及12家⽀付机构及银⾏⼆、违规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1、虚构转⼝贸易背景是主要的违规原因,共通报企业违规案例11起,最⾼额罚款破⼀千万元;通报银⾏违规案例共11起,各⼤银⾏纷纷踩雷,甚⾄同⼀家银⾏的多家分⾏皆被通报。
2、违规办理货物贸易融资,共通报企业违规案例2起,银⾏违规案例4起。
3、其他违规办理贸易收付汇,共通报企业违规案例10起,银⾏违规案例4起。
传75号文外汇登记规定已被废止
传75号文外汇登记规定已被废止据传,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已出台相关文件废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75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所涉外汇登记程序已在过去九年中对中国企业以红筹机构赴海外上市造成重大影响。
据消息称,新文件将对75号文产生颠覆性影响,比如:1、将需要进行外汇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范围扩大到“以投融资为目的,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而非75号文原规定的“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2、“特殊目的公司”的资产或权益来源,不仅包括境内居民在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还包括其在境内的资产或权益。
也即,无论是境内法人还是自然人,均可以其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向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出资,并办理相应外汇登记,以便境外投融资及外汇流转。
但是,实践中由于受到10号文的限制,跨境股权出资仍可能存在障碍。
3、新规将明确境内实体企业的董监高及员工均可以办理关于股权激励的外汇登记程序,从而使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期权等权益并进行外汇流转,无论该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已经上市。
4、新规将明确境内居民控制的境内企业在真实、合法基础上,可以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境内居民亦可购汇用于出资、回购、退市等。
5、新规将明确外汇补登记的程序,并可能仿效已被废止的19号文的规定,对涉嫌违规行为采取“先处罚,后补登记”的做法。
此举可能对境内居民以其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有较大影响,因为此前各地外管局并未设置办理此类外汇登记的程序。
以上仅为传言,相应观点需待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正式文件下发后方能证实。
届时,群内将组织沙龙活动进行讨论分析,敬请期待。
2014-07-12深大投行业务交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1日国税发<199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于汇率并轨,外商投资企业需依照有关会计制度对其外币帐户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的税务处理明确如下:
一、企业已收到的资本金,并已按规定的记帐汇率记入有关资本帐户的,不得因汇率并轨或波动调整资本帐户帐面余额。
二、企业有关外币帐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年初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场汇价进行调整,折合为记帐本位币余额。
所折合的记帐本位币余额与原记帐本位币帐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单独反映,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以下方法处理:1.如为净损失,可按自1994年度起的五年期内平均摊销,剩余经营期限不足5年的,在剩余经营期限内平均摊销。
净损失数额较小,对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影响不大,需在1994年度当年一次摊销的,或者数额巨大,确需在5年以上期间摊销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如为净收益,可按照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逐年弥补年度亏损,余额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结束——。
fdi外汇登记流程
fdi外汇登记流程FDI外汇登记流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外商直接投资(FDI)在各国之间的流动日益频繁。
为了规范和监管这一流动,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外汇登记制度。
本文将以FDI外汇登记流程为题,对其具体内容进行介绍。
一、外汇登记的目的和意义外汇登记是指将FDI的相关信息记录在官方的外汇登记系统中,以便国家监管部门进行统计分析、宏观调控和政策制定。
外汇登记的目的在于确保FDI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稳定性,促进经济发展和外汇管理的有效运行。
二、外汇登记的主体和责任外汇登记的主体通常是国家的外汇管理部门,如中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
这些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外汇登记系统,管理FDI的登记和报告事宜。
同时,外汇登记的责任也由FDI的相关主体承担,包括外商和国内企业。
三、外汇登记的流程1. FDI准备阶段在FDI准备阶段,外商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
首先,外商需要确定投资的国家和行业,并了解该国的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
其次,外商需要与国内合作伙伴或相关机构进行沟通,了解当地的登记要求和程序,以便做好准备。
2. FDI申报阶段一般而言,外商在实际投资前需要向国家的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通常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信息、投资方的背景和资金来源证明等。
外商需要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提交。
3. FDI登记阶段外汇管理部门在收到外商的申报材料后,将对其进行审查和登记。
审查的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合规性、资金的来源合法性和资金的实际投入情况等。
外汇管理部门通常会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和调查,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FDI报告阶段一旦FDI登记完成,外商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
报告内容通常包括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资金的流动和利润的分配等。
外商需要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财务报表,以便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统计。
四、外汇登记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外汇登记时,外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外商需要确保提供的申报材料和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外商投资项下(FDI)业务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简要手册(银行版)-FDI基础知识
外商投资项下(FDI)业务资本项⽬信息系统操作简要⼿册(银⾏版)-FDI基础知识外商投资项下(FDI)业务资本项⽬信息系统操作简要⼿册(银⾏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基础概念(⼀)外商投资企业⼀般来讲,外国投资者于中国境内出资设⽴的企业即为外商投资企业。
与中国境内投资者⼀起出资的称中外合资企业,⽆中国境内投资者出资的称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经前置部门批准设⽴后,需⾄后续相关各个政府部门办理信息登记采集⼿续,其中⾄外汇局办理的⼿续名为外汇登记。
当前暂因各部门间电⼦信息共享尚在建设过程中,仍需企业凭前置部门颁发的纸质证书⾄后续各部门办理信息登记⼿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命周期划分为设⽴、变更、注销,各政府部门的登记⼿续也区分为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可能称呼略有不同。
设⽴按照⽅式不同,分为新设⽴、转股并购设⽴、增资并购设⽴;新设⽴为全新设⽴⼀个企业;转股并购设⽴为外国投资者收购原中国投资者持有的既存内资企业股份,导致该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并购设⽴为外国投资者对境内既存的内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导致该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且中国投资者持有股份被稀释。
变更按照具体内容不同,分为基本信息变更、资本信息变更。
其中,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代表、⾏业类型等;资本信息变更包括:增减资本、股权转让、出资⽅式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各投资者所持有资本份额变动。
注销按照原因区分为提前解散和到期清算。
外汇局办理前述设⽴、变更、注销登记的过程是将企业当次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对⼿、交易⾦额、资本变动等重要信息录⼊⾄相关信息系统中,然后结合从银⾏采集到的对应交易发⽣的实际资⾦流动数据,进⾏⽐较和分析,以实现⾮现场监测和统计。
(四)注册资本和认缴出资⾦额注册资本,⼀般⽤来表⽰企业规模和及⽤来衡量各投资⽅权利和义务⽐例;实收资本,企业登记的注册资本逐次到位后的累计⾦额;认缴出资额,⼀般⽤来计算各投资⽅应该缴⼊多少资⾦才能取得相应注册资本所占⽐例的权利;实缴出资⾦额,企业逐次缴⼊的累计⾦额;两者⼀⼀对应,每1单位的注册资本必然有相应的认缴出资⾦额;按照对应⾦额的多少,区分为平价出资(如:1元注册资本对1元出资⾦额)、溢价出资(如:1元注册资本对3元出资⾦额)、折价出资(如:1元注册资本对0.5元出资⾦额);举例:平价出资情况下,每实际缴⼊1元出资额,则注册资本到位1元,即实收资本增加1元。
75号文外汇登记问题
75号文外汇登记问题75号文的*登记问题一、圣莱达圣莱达的反馈中要求律师就“爱普尔的设立是否违反外管局75号文关于*管理登记方面规定的补充核查意见”根据75号文第二条:“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分局、*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手续”,根据75号文第一条:“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爱普尔的上述三名自然人股东投资爱普尔的目的是为了在境内进行投资,而并非“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为目的”因此,爱普尔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XX年x月x 日,国家*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出具对发行人提交的《关于对圣莱达无需补登记出函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认定爱普尔不属于75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无需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二、中联电气同样是在香港设立公司,中联电气补充意见“许奇就其年在香港设立瑞都有限进行返程投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登记,并获国家*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的批准”根据国家*管理局XX年发布的《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居民在XX年x月x日以前已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完成返程投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登记的,应当补办境外投资*登记据此,许奇就其XX年在香港设立瑞都有限进行返程投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登记,并获国家*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的批准因此,瑞都有限此次向中联有限增资,符合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三、威创视讯其发行保荐工作报告项目组认为:第一,75号文所规范的范围是为了将现有的境内企业资产和权益转移到境外并进行*而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第二,威创投资设立时的股东为两位香港居民而非境内居民,由其投资设立了广东威创,属于境外居民的正常投资行为;第三,威创集团设立时,境外自然人持有的股权超过半数,境内居民此时既未拥有境内资产或权益,也非以境外*为目的,不符合特殊目的公司的认定条件综上所述,项目组认为广东省外管局出具的意见是合理的,不属于应当根据75号文而进行*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四、世纪星源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收购湖南天景名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境内企业增资这一定义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特殊目的公司”,何谓“特殊目的公司”,汇发75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的用途在于境内居民通过在境外直接投资设立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然后由该企业取得该境内居民的境内资产或权益,同时也吸引其他的投资者,一旦该企业成熟了,就将进行在境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发行新股因此,所谓的“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为了进行股权*,先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然后由该企业收购取得该居民的境内资产、权益或在境内直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即“返程投资”的交易双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且该实际控制人是境内居民,交易标的物是该实际控制人的境内资产或权益,其目的是为实现该境内居民在境内的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交易1、随着最近一段时间红筹架构或者假外资企业纷纷回归境内首发上市,75号文以及*登记问题逐渐成为一个热点话题红筹架构的回归没有什么质疑,理应向外管局申请备案登记,在小兵所研习的案例中也的确都做到了这一点,尽管有的企业补办手续的时候已经超了75号文规定的期限当然,会里在审核该类企业时也是会对*问题提出重点关注2、那么返程投资问题呢?假外资企业的形成主要是为了享受税收优惠,那么境内居民在境外设立企业的确是为了返程境内投资,但是这能成为75号文的一个例外吗?当然,律师是很喜欢抠字眼的,严格对照发条律师的意见也是没有问题的,当然有时候也是走投无路的选择,证监会就是让你解释而自己也确实没有办理登记,如果找不出个理由企业就上不了会啊3、当然,这个问题本来就是很混乱,以上的案例也证明同一个问题各地区外管局还是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的很多情况他们自己都不清楚到底属不属于返程投资,是不是需要按75号文走程序,就乱界定就比如说浙江某市,同一件事情市里跟区里说法就不一样,还很偏执当然,会里的法律专业人士也不会不明白律师解释的牵强,但是事已至此还有别的方式吗?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本身就比较含混,企业和律师按对企业有利,且能搞得定外管局的方向来操作,不是很正常的事嘛4、个人对外投资的*登记,主要依据是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登记作为个人对外投资的特殊情形,外管局对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管理做了特别规定,即75号文对此,外管局《个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也做了明确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经所在地*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收支按《国家*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但在实际操作中,普通对外投资的*登记没有操作细则,所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使用的登记表格系统一按特殊目的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这就造成了认识上或结果上的混淆也就是说,多数案例进行的*补充登记,其实是第一种登记即普通对外投资的*登记,但在外管局的具体操作中,也统一按“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一、适用条件1、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2、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二、*登记情形1、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分局、*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手续*局对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境外投资*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表》上加盖资本项目*业务专用章。
所有境外投资都要报送存量权益登记,还不知道的赶紧看这篇,仅剩一个月
所有境外投资都要报送存量权益登记,还不知道的赶紧看这篇,仅剩一个月相信前段时间,各位小伙伴已经被外商投资企业FDI存量权益登记取消的消息刷爆了朋友圈。
是的,在简政放权大背景下,外管局FDI 存量权益登记与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合并,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照常进行。
友情提示,两者都需要在6月30日前完成报送哦!目前距离截止报送只有1个月不到的时间了!未按照规定或逾期办理的,外汇局可是会进行业务管控,并依法予以处罚的哦!之前就曾有粉丝留言,所在的公司因为未做登记被管控,罚款3万人民币后,方能继续开展资本业务。
虽然小编并未找到具体的公开处罚案例,却意外找到了企业缴纳罚款后的情况说明模板,emmm可以保存一下,万一用得到呢……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很多企业并不知晓存量权益登记这件事情的存在。
例如,有的境内企业很久以前在境外投资设立分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后,并未继续运营、增资或再投资,久而久之忘记这件事了,等到需要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时,才发现已被管控,平白交了罚款,还上了“黑名单”。
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后并未开展业务,便理所应当认为境内投资总额为0则无需申报,毫无疑问也被管控。
总而言之,所有境外投资都要报送存量权益登记!但凡做过ODI、FDI 或者返程投资登记的企业,一日登记,终身申报!小伙伴们抓紧了,一眨眼可就月底咯!本文纲要一、未按时登记,企业业务会被管控,银行警惕背锅(附违规案例)二、多地外管公告:外商投资企业存量权益登记改为联合报告三、存量权益登记和联合年报是什么?四、需要报送ODI存量权益登记的企业有哪些?五、ODI存量权益登记怎么做?那么什么叫资本管控?未按时登记的话,怎么管控?影响哪些业务呢?且听小编慢慢说。
一、未按时登记,企业业务会被管控,银行警惕背锅未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企业,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将被设置为“业务监控”状态。
相关银行在为相关企业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时,会提前确认企业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及是否被业务监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本通知执行。
境内机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现行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三、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关于外管局37号文的详解
外管局“37号文”相关规定的解析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同时废止了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75号文”),并就涉及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规范。
关于定义的重大调整(一)“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调整37号文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75号文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据此,笔者认为,特殊目的公司有以下两点突破:一是不再局限于“境外融资”为目的,而拓宽为以“投融资”为目的,增加了“投资”的内容;二是不局限于“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而拓宽了“境外资产或权益” 。
(二)“返程投资”的定义调整37号文第一条第2款规定“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75号文第一条第2款规定“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据此,3 7号文对于“返程投资”的定义,明确直接投资的方式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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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外汇登记(新设类)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本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为:( )独资企业( )合资企业( )合作企业( )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
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批准日期:
(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B、C):
A(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C( )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
注释:外方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栏。
中方投资者为个人时“营业执照号码”填写“有效身份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可不填。
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为:( )独资企业( )合资企业( )合作企业()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
商务部门批准文件号:批准日期:
并购方式:转股并购□增资并购□
(请企业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况选择A、B、C):
A(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
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C( )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本次交易的相关支付结算安排均遵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隐瞒信息规避监管的行为。
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后附《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
单位名称(盖章):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币种:
其他企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金融机构。
投资方为境外个人的可填写:台港澳居民、台港澳以外的外籍自然人、华侨、绿卡持有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