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处理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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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为贯彻国家有关餐厨垃圾处理的法规与技术政策,保证餐厨垃圾得到资源化、无害化与减量化处理,使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建设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餐厨垃圾收集与处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3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与设备,做到工艺技术先进、运行可靠、消除风险、控制污染、安全卫生、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4餐厨垃圾收集与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项目设备技术要求

1、设计与制造

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就是使用微生物菌剂对可堆肥处理的生活有机垃圾进行快速的好氧发酵处理的装置。主要由一级提升机、分拣装置、进料装置、机仓、搅拌装置、动力系统、加热系统、除臭系统、出料装置、污水排放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微生物菌等组成。能够在24小时内将进仓垃圾通过加热搅拌粉碎并通过微生物菌作用的完成处理形成粉末状的有机肥。

(1)处理设备应具有自动运行功能与运行情况显示屏,显示内容包括:温度、搅拌与通风供氧电机工作状态设定,以及机仓内温度等。

(2)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安全、有效,应提供菌种的分类鉴定报告,包括属及种的学名、形态、生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等完整资料,应提供菌种安全性评价资料。

(3) 处理设备具有接受桶装生活有机垃圾的能力配备机械提升装置,应能接受60L、120L、240L标准垃圾桶的生活有机垃圾量。

(4)加热系统设定温度应可调节,设定温度不得低于35℃,并具有过热保护装置。

(5)搅拌系统的转停时间可按需要自动调节、设定,搅拌主电机应有过载保护装置,并设有手动控制装置,通风量应可调节。所选机械、电气配件应为国际国内著名品牌产品。

(6)机仓及与物料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不锈钢304材料制作,并满足处理设备使用寿命要求,罐体不应出现渗漏现象,处理设备应有机械辅助出料功能。

(7)整机表面应平整,无明显的凹凸痕、划痕、毛刺及无尖锐棱角等。

(8)处理设备机仓应密闭,机仓内气体应经过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出。

(9)处理设备机仓容量应大于等于标准容量,标准容量计算方法见公式:V=W×2、4 , 式中:V —标准容量(L);W—设备一个处理周期处理垃圾量(Kg)。

(10)处理设备使用寿命应≥90000h。

(11)处理能力<1000Kg/d的设备,处理设备年报修等待与维修时间应小于等于48小时,设备年保养时间≤48h;处理能力1000Kg/d~2000Kg/d的设备,设备年报修等待与维修时间应小于等于96小时,处理设备年保养时间≤72h。

2、环保指标

(1) 在自由声场中,距设备1m处整机噪音≤75db(A)。安装在疗养院、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处时,厂界噪音昼间≤50 db(A),夜间≤40 db(A);安装在居住小区处时,厂界噪音昼间≤55 db(A),夜间≤45 db(A),安装在其它区域时应符合GB12348规定。

(2)处理设备废气排放指标排放指标符合表1规定,厂界臭气浓度≤20(无量纲)。

表1 处理设备废气排放指标

单位:mg/m3

(3)发酵产物应符合GB8172的相关要求,具体指标符合表3规定,发酵产物经最终处理后杂物含量≤3%、粒度≤12mm、PH=6、5-8、5。

表3 发酵产物排放指标

3、性能参数

(1)处理设备应能处理杂物含量≤10%的生活有机垃圾。

(2)清除金属、瓷片、玻璃等高密度物质后,处理设备减量率应≥80%(湿基垃圾)。

(3)处理设备工作环境温度为-10℃~40℃,在环境温度≥15℃时,当发酵产物含水率≤35%,处理设备综合能耗≤0、25 kWh/Kg。

(4)可投放垃圾:小型秸秆、餐厨垃圾,包括:动物骨骼、贝类等。

(5)出料要求:粉末状;干湿度≤30%,肥效指标须符合地级市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肥料检测标准。

(6)产品美观大方,各类标志标示明显。整机高度不超过4米,电源:38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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