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网约车出台实施细则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沈阳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各类运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为乘客提供预约派车和交通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四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或备案。
第五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年满18周岁,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三)身体健康,无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四)无犯罪记录;(五)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章车辆运营要求第六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登记地在本市;(二)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排放标准;(三)车辆年限在8年以内;(四)车辆配备有效的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标志和多媒体信息系统设备。
第七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投保交通运输车辆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章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八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乘客的投诉,并妥善处理问题。
第九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乘客的安全;同时,对乘客提供礼貌、周到的服务,不得拒载、议价、诱导消费等。
第十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经过定期的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的性能和安全状况符合要求。
第五章行业监管和处罚第十一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并接受政府的监管和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运营者和从业人员,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甚至吊销经营许可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对于本细则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铁岭网约车细则
铁岭网约车细则1. 引言铁岭市近年来逐渐兴起了网约车行业,为了规范网约车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制定了本细则。
2. 定义2.1 网约车平台:指在互联网上运营并通过手机应用程序提供网约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2.2 网约车驾驶员:指在网约车平台注册并通过平台接受订单,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
2.3 网约车乘客:指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并使用网约车服务的乘客。
3. 驾驶员资格要求3.1 驾驶员年龄:年满18周岁,具有正式机动车驾驶证。
3.2 驾驶经验:具有2年以上驾驶经验。
3.3 无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道德操守和社会信用,无犯罪记录。
3.4 健康状况:身体健康,不存在影响驾驶安全的疾病。
4. 车辆要求4.1 车辆年限:车龄不超过8年。
4.2 车辆类型:载客量不得超过车辆注册登记载客量的限制。
4.3 车辆保险:具备商业车险和交强险。
4.4 车辆安全检测: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
5. 网约车平台责任5.1 注册和审核:对网约车驾驶员进行注册和审核,审核其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等。
5.2 信息公示:向公众公示网约车驾驶员的基本信息和服务质量等。
5.3 投诉处理:收集并及时处理投诉信息,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5.4 安全监控: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约车行程进行监控,确保乘客安全。
6. 网约车驾驶员权益6.1 取得收入:网约车驾驶员有权获得服务费用。
6.2 安全保障:网约车驾驶员有权要求平台加强行程安全管理,并提供驾驶员保险。
6.3 服务评价:乘客评价应公正客观,驾驶员有权提出异议并进行申诉。
6.4 投诉处理:平台应及时处理驾驶员的投诉,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7. 网约车乘客权益7.1 安全保障:乘客有权保障自身行程安全,如遇到问题有权投诉。
7.2 服务评价:乘客有权对网约车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应公正客观。
7.3 费用透明:乘客有权了解行程费用明细,不得存在任何隐形消费。
7.4 隐私保护:平台应对乘客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沈阳网约车细则落地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
沈阳网约车细则落地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沈阳市将网约车细则正式落地,这对于沈阳市的网约车行业来说是一次重要的规范和整顿。
细则规定,网约车司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这意味着非本市户籍的人员将无法从事网约车行业。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一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首先,为什么要对网约车行业进行规范?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存在一些乱象和问题,例如无证经营、价格乱象、安全隐患等。
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也给乘客的出行安全带来了风险。
为了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规范网约车行业已经成为一个必要的举措。
其次,网约车司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只有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人员熟悉本地的交通规则和道路情况,才能够更好地为乘客提供服务。
这一要求既是对网约车司机素质和能力的一种保障,也是对乘客出行安全的一种保障。
此外,这一规定还能够确保网约车行业的发展更加有序和稳定。
然而,这一规定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些非本市户籍的网约车司机认为这一规定限制了他们的就业和创业机会,这与市场经济的理念有所抵触。
另一方面,一些本地网约车司机认为这一规定可以减少竞争,提高收入。
对于这些争议,可以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和改进来解决,例如加强对非本市户籍网约车司机的培训和监管,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素质。
最后,要落实这一规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政府应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网约车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和绩效评估。
其次,政府可以加大力度培养和引进本地网约车司机,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素质。
同时,政府还可以鼓励和支持本地企业开展网约车业务,以推动网约车行业的发展。
总之,沈阳市网约车细则的落地对于规范和整顿网约车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要求网约车司机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可以提高网约车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
当然,在实施中还需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问题,以保证规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希望未来沈阳市的网约车行业能够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鞍山网络预约出租车新规
鞍山网络预约出租车新规1、12周岁以下(或1.4米以下)儿童不宜坐在副驾驶位。
A、正确B、错误答案:A分析:12周岁以下(或1.4米以下)的儿童不宜坐在前排。
因为副驾驶座是最危险的位置,紧急刹车时,家长根本无力也无法及时给副驾驶位的儿童提供保护。
2、汽车尾气中的______是产生温室效应、造成地球变暖的主要因素。
A、二氧化硫(SO2)B、固体颗粒物C、二氧化碳(CO2)D、一氧化碳(CO)答案:C分析:汽车尾气中的二氧化碳是产生温室效应、造成地球变暖的主要因素。
3、巡游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_____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A、5B、10C、20D、30答案:C分析: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4、驾驶出租汽车通过桥梁时,驾驶员应该________。
A、注意桥头的交通标志和提示B、观察交通情况在条件允许时安全通过C、道路条件允许时超速行驶D、尽量避免在窄桥上会车、制动和停车答案:ABD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四章第二节:安全运营基本要求可知,通过隧道、涵洞、桥梁时,严格按照限速交通标志规定的车速行驶,严禁超速、超车或变更车道,要及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近光灯,不得随意停车。
5、网约车运营过程中,驾驶员应根据_____选择合理路线。
A、驾驶员个人偏好B、驾驶员利益最大化原则C、网络服务平台规划线路D、乘客意愿答案:CD分析: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办法》可知:网约车运营过程中,驾驶员应根据网络服务平台规划线路、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
6、驾驶员在行车中应牢记谨慎驾驶的三条原则: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和提前预防。
A、正确B、错误答案:A分析:《职业道德与安全行车知识》上注明:行车中牢记谨慎驾驶的三条黄金原则: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和提前预防。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9•【字号】鞍政办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3]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9日鞍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工作,切实规范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鞍山市范围内发生的非法营运行为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营运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监督行为受法律保护。
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联合执法室要设立举报电话。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举报,也可致信或者亲自到联合执法室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黑出租车非法营运或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营运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举报人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通信地址。
(二)举报人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和作证,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证据包括:物证(车票、收据、结算单、报销凭证等),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证言等。
(三)对于举报行为实行首报奖励原则。
多人举报同一行为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营运,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下列非法营运行为之一的,每查证处罚一台非法营运车辆,奖励举报人2000元。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治城市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治城市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4•【字号】鞍政办发[2004]41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治城市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4]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整治城市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整治城市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实施方案为解决我市报废、拼装、无牌、套牌、假牌及无行驶证车辆和城区内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问题,维护出租车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巩固我市创建“国家畅通工程A类一等模范城市”成果,树立文明城市形象,我市将对城市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进行一次集中整治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我市客运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坚持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相结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综合治理,协调动作,坚决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客运市场环境,把出租车行业打造成鞍山的靓丽品牌。
二、组织领导为了保证城市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集中整治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李世凯副市长副组长:刘胜喜市政府秘书长徐刚毅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朱文杰市公安局局长张刚市公用事业局局长成员:庞泽刚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刚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明凯市民政局副局长项晓云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苏桂满市交通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付德成市商委党委副书记李广平市财政局副局长解金凯市监察局副局长郭广东市工商局副局长薛德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长赵世威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单增福市残联副理事长喜春一铁东区副区长郑绍义铁西区副区长王泓宇立山区副区长李荣刚千山区副区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局根据公众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运输服务的提供者,须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
第七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与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同步备份系统,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辽宁鞍山网约车资格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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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网约车新规
辽宁网约车新规20XX辽宁网约车新规如下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据了解,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地方网约车细则让众多网约车失去合法资格交通部发布的《暂行办法》仅对网约车车辆和司机作出了相对宏观的规范。
其中,车辆方面,《暂行办法》要求以下条件: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后,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司机方面,《暂行办法》要求以下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后,由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纷纷发布了网约车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对车辆和司机作出了更明确的规范,其中对车牌、司机户籍以及对车身、排量的要求无疑提高了网约车的门槛,据此前媒体的统计,北京、上海等地众多网约车司机都不符合资格。
私家车合法化条件新规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鞍政办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约平台及车辆经营资质管理第三章网约出租车经营服务规范第四章部门职责第五章附则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鞍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并优先发展新能源车辆。
第四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五条鞍山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城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
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管理条例
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公路运输【批准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8.09.25【发布部门】鞍山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09.25【实施日期】1998.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鞍山市道路运输业管理条例(1998年6月29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机动车辆(不含农业生产用机动车辆,下同)维修、机动车辆配件经销、搬运装卸、道路运输服务业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
城市公共交通除外。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道路运输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农机、城建、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业实施管理。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有权依法对道路运输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着装整齐,佩戴国家或省规定的统一标志和出示执法证件,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章开业和歇业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按照规定履行经营许可证审批登记手续:(一)经营许可证需经省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
(二)从事下列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登记:1.从事班车、定线或旅游客运的;2.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3.机动车辆(总成)大修的;4.机动车配件经销(批发)的;5.开办配载、存车、信息、客、货运代理、联运及运费结算的综合性客、货运输服务站、场中心的;6.定班、定线、零担货物运输的;7.经公安部门批准从事危险品、限运品运输的。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9•【字号】鞍政办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9日鞍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专项行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和运营环境为目标,扎实开展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坚持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相结合,重拳打击各类违法运营行为,切实建立和完善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鞍山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领导(一)成立鞍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杨力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组长:徐刚毅副市级干部张忠月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邱晓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军市群众诉求工作部副部长姚伟市公安局局长助理边长青市监察局局长石崧市民政局局长孙宝涌市司法局局长赵国辉市综合执法局局长杜兴保市交通局局长张敬军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马培钢市旅游局局长张刚市公用事业局局长仲伟海市公立医院管理局局长雒荣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怀远市残联理事长宋士刚市工商局局长(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下文仅供阅读!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上述区域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市、县(含海城市,下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上述区域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市公共交通事业的需要,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数量、停车场、乘降点等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采取招标、拍卖、定价出售等方式有偿出让和转让。
鞍山网约车出台实施细则
鞍山网约车出台实施细则关于《鞍山网约车出台实施细则》,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昨日,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指出,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下文小编准备了关于鞍山市网约车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鞍山网约车出台实施细则实行市场调节价昨日,《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实施车龄须在三年以内,排量不低于1.8L或1.4T,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开网约车需要啥条件驾驶员条件(一)本市户籍或有居住证明;(二)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车辆申请条件(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自然吸气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L,增压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4T,且轴距均不小于2700mm,排放量符合国Ⅴ标准。
你享受过网约车带来的方便吗?你想成为网约车司机吗?……昨日,关系百姓出行的《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今后,网约车在鞍山运营将合法化,普通市民想成为网约车司机将有章可循,市民乘网约车出行将会更加规范、安全。
哪些车可申请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L或1.4T据介绍,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须为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自然吸气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L,增压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4T,且轴距均不小于2700mm,排放量符合国Ⅴ标准,电动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mm,续航里程250km以上。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鞍政办发[2010]7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1.08施行日期2010.11.08文号鞍政办发[2010]77号主题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鞍政办发[2010]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3号)和省交通厅《关于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治超工作的意见》(辽交路政发〔2010〕163号)精神,切实强化治超路面执法和源头监管,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有效保护路桥设施,保障行车安全,提高公路通行效率,规范运输市场秩序,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鉴于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为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做如下调整:组长:戴恩彪副市长副组长:张铁峰市交通局局长于真昕市公安局副局长单学权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局长成员:金晓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孙炜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张元虹市政府纠风办副主任、市纪委纠风室主任侯斌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范晓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黄平市财政局副局长胡恒月市交通局副局长金玉华市物价局副局长战玉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寇灵君市工商局副局长周兴智市质监局纪检组长何振宇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副局长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设在市交通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胡恒月(兼)。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区出租汽车运输价格结构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区出租汽车运输价格结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鞍政办发〔2016〕14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区出租汽车运输价格结构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解决我市城区出租汽车运营成本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对鞍山市城区出租汽车运输价格结构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出租汽车起步价由6+1元/3公里(其中1元为燃油附加费),调整为7元/3公里,取消燃油附加费;2.超过3公里,车公里运输价格仍为2元/公里;3.新增返程空驶费,即:单程超过15公里,超出里程部分统一加收1元/公里;4.新增低速等时费,即:车辆行驶速度连续低于每小时12公里时,3分钟后开始计时,之后每3分钟加收1.00元,不足3分钟不计费。
5.上述运输价格专指我市市区巡游出租车价格,并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之后所涉及的出租车运输价格均以此运输价格为准。
6.对满足个性化出行服务的依法运营车辆实行市场调节价。
出租汽车运输价格结构调整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5日。
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
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6月26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机动车维修经营及配件经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培训等运输服务。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业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开展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七条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职权、期限和程序予以审查,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之外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鞍山网约车出台实施细则
鞍山网约车出台实施细则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逐步普及,网约车市场迅速发展。
鞍山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也不例外。
为了规范鞍山市区网约车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出行,提高服务质量,2020年9月份,鞍山市交通管理局制定并出台了《鞍山市网约车管理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鞍山市网约车出租汽车实施细则》。
一、运营资质1.运营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证》;2.驾驶员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境内无违法犯罪记录;3.运营企业应当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用于乘客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4.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应当视情况检测并取得相关证明,方可上路。
二、信息公示1.运营企业应当在其网站或者APP中,在显著位置公布运营企业名称、营业执照、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运营企业应当向乘客提供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包括车牌号、车型、驾驶员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3.运营企业应当定期公开其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情况,并接受乘客和社会的监督。
三、车辆管理1.车辆应当在交通部门指定的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视情况加装GPS定位装置、安全气囊等安全设备;2.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实现差异化运营管理:必须具备外观整洁、车内清洁、无异味等基本要求,对高端、中端、低端车型分别考量其投入、质量、价格等因素,以保证市场竞争力;3.车辆应当进行路政部门年检,并每年接受交管部门一次性安装机动车行驶记录仪的监督检查。
四、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应当经过培训并通过考试后,取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并在车内悬挂;2.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随时接受网约车平台和交管部门的监督;3.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不酒驾、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4.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和服务态度,热情、礼貌,尊重乘客,保护乘客隐私和人身安全。
五、运营服务质量1.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客服中心,并开通投诉电话、邮箱等渠道,及时处理乘客的反馈;2.运营企业应当搭建完善的评价机制,鼓励乘客对车辆、驾驶员、服务进行评价,及时纠正负面信息,提高整体服务水平;3.运营企业应当完善自身管理并与交通部门、公安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等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和技术互通机制,及时披露本企业管理和服务情况。
鞍山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
A、1
B、2
C、3
D、4
答案:C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知: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乘客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乘客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21、出租车驾驶员有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________。
A、延期注册
B、注销从业资格证
C、撤销从业资格证
D、吊销从业资格证
答案:A
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一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等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答案:A
分析:一旦发现电流表指示很大的放电电流、电器工作突然中断(例如大灯、空调电机等大负荷用电设备)、闻到胶皮臭味或见到机罩盖边隙处和仪表台附近冒烟,应迅速靠边停车熄火,断开全车总电源开关,查原因排除故障。
6、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九章第三节:权益维护可知,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11、雾天驾驶出租汽车行驶,不能开启________。
A、近光灯
B、雾灯
C、远光灯
D、示廓灯
答案:C
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四章第四节:安全行车特别要求与紧急情况处理可知,雾天行车,能见度低,驾驶员视野变窄、视线模糊,很迟才能看清前方障碍物,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打开前后雾灯和示廓灯,或打开近光灯起补充作用(注:后车不得使用远光灯),并严格控制车速,根据能见度选择不同的车速和安全距离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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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网约车出台实施细则
昨日,《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实施车龄须在三年以内,排量不低于1.8L或1.4T,运价实行市场
调节价
开网约车需要啥条件
驾驶员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有居住证明;(二)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
年以上驾驶经历;(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
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
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车辆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
关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
装置;(三)自然吸气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L,增压发动机排量不小
于1.4T,且轴距均不小于2700mm,排放量符合国Ⅴ标准。
你享受过网约车带来的方便吗?你想成为网约车司机吗?……昨日,关系百姓出行的《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今后,网约车在鞍山运营将合法化,普通市民想成为网
约车司机将有章可循,市民乘网约车出行将会更加规范、安全。
哪些车可申请
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L或1.4T
据介绍,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须为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
3年;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
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自然吸气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L,增压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4T,且轴距均不小于2700mm,排放量符合国Ⅴ标准,电动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mm,续航里程250km以上。
什么人可以开
网约车驾驶员需3年以上驾龄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外市人员须提供本市居住证明。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申请,审核并考试合格后,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出具《车辆使用性质变更证明》,申请人持《车辆使用性质变更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后,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出具《车辆使用性质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使用性质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
车辆报废的,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价格怎么定
目前,鞍山全地区共有9117辆出租车,市区有5375辆,主要以桑塔纳、捷达、起亚和现代车为主。
出租车可以在广场等指定区域揽活,也可招手即停。
但网约车不可以,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
如果想从事网约车服务,市民可到鞍山市客管处咨询。
本市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
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经营年限从
车辆登记之日起计算。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
台公司应当提前公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有居住证明;(二)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
年以上驾驶经历;(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
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
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网约车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
关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
装置;
(三)自然吸气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L,增压发动机排量不小于
1.4T,且轴距均不小于2700mm,排放量符合国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