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机动车限行的法律依据探析
环保理念下机动车区域限行问题的法理分析
环保理念下机动车区域限行问题的法理分析环保理念下机动车区域限行问题的法理分析当前我国面临着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雾霾天气频频出现。
基于环保考虑,有些地方出台了大气污染地方性应急预案,在污染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以缓解污染。
2013年年底,天津市遭遇雾霾天气。
天津市环保局首日发布雾霾限行通知。
但随后,天津市交管部门表示对环保部门发布的预警并不知情,紧急通知不限行。
第二天,天津市交管部门再次表态,因重污染天气实施尾号限行政策,但是限行将采取提示、劝阻措施,暂不处罚。
此次事件充分体现了在大气污染背景下,机动车临时性区域限行措施存在着诸多法律难题。
对机动车采取临时性区域限行措施,原本属于行政权力中的警察权。
但在大气污染背景下,启动机动车限行的因素却是环保问题,这完全超越了传统警察权的范围。
对大气污染的监测与预警,考虑专业性因素,只能由环保部门来承担。
由于启动限行的机关与执行限行的机关不同,很容易因沟通协调问题而产生执法混乱。
一、机动车临时性区域限行措施的效力来源(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机动车采取临时性区域限行措施,这种管理权力主要来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授权公安交管部门采取限行、禁行措施,主要还是基于“道路情况”和“交通流量”等道路交通管理因素,这也与公安交管部门承担的道路交通管理职能相符合。
而大气污染属于环保问题,本文由收集整理并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内容范围内,以环保为理由进行临时性的机动车限行措施,超越了公安交管部门的权限。
浅析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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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机动车“ 号限行" 尾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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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于法经济学 的视 角
胡健 毓
( 中国政法 大学法学 院 , 北京 10 8 ) 00 8
摘 要 :北京市人 民政府关 于实施 交通 管理措施 的通告 》以下 简称《 《 ( 通告》 延续 了奥运期 间机动车“ ) 尾号限行” 的交通 管制措
依据 主要 是 “ 共 利益 ”而 “ 公 , 公共 利益 ” 的界定 成为 了关 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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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理论认为 , 政府管制是为 了解决“ 市场失灵 ”提高经济效率 , , 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的 目标 。在 划分 政府 和市 场 时 , 市场 失灵 ” 基本 界 限。市 场失 灵 的 4 主要 特 征就是 : 完全 市场 ( 以“ 为 个 不 主要 体 现为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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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下简称《 ( 宪法》第 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 “ 可以依 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 ( 物权法》第七条规定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 当遵守法律 , ) “ 应 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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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东 交 通 大 学 学 报
机动车限行规定解析
机动车限行规定解析近年来,随着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地纷纷出台了机动车限行规定,以缓解交通压力。
机动车限行规定作为一种交通管理措施,对于保障城市交通秩序、改善空气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机动车限行规定进行解析,分析其背景、实施对象以及具体的限行措施。
一、机动车限行的背景1. 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加剧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私人机动车的快速增长,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加剧。
道路容量不足、交通信号灯不协调等问题导致交通瓶颈频发,大量机动车同时进入道路,造成交通拥堵现象普遍存在。
2. 空气污染加重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大量机动车同时行驶会产生废气排放,其中包括二氧化碳、二氧化氮等有害气体,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限制机动车的行驶成为解决之道。
二、机动车限行的实施对象1. 根据车辆尾号多数城市的机动车限行规定是根据车辆尾号进行划分的。
例如,北京市实行的机动车限行措施是根据车牌尾号和日期的奇偶性进行配对,每天限行一半的车辆。
这种方式能够平衡道路上机动车的数量,减少交通拥堵。
2. 根据车辆类型除了根据车辆尾号限行外,一些城市也根据车辆类型来实施限行。
例如,上海市对某些特定类型的车辆,如重型货车、柴油货车等实行了限行措施。
这样可以减少尾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三、机动车限行的具体措施1. 工作日限行大部分城市的机动车限行措施主要针对工作日,即周一至周五。
这是因为在这些天数内,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尤为严重,限制机动车行驶有助于疏导交通流。
2. 尾号限行尾号限行是最常见的机动车限行措施之一。
根据车牌尾号的奇偶性,交警部门规定了限行的具体日期时间。
例如,某城市限行规定周一限行尾号为1和6的车辆,周二限行尾号为2和7的车辆,以此类推。
3. 车型限行除了尾号限行外,一些城市还实行了车型限行的措施。
一般来说,某些特定类型的车辆,如重型货车、柴油货车等,被禁止进入城区或者限制行驶时间。
机动车限行问题之法律探讨
机动车限行问题之法律探讨作者:李苑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4期摘要本文主要介绍机动车限行(包括征收交通拥堵费)及其选择依据,归纳总结现有限行方式及其特征,述评限行的法律性质,并力求通过梳理现有的机动车限行立法政策,进行限行法律规制之构想,以期能为环保法的发展与完善添砖加瓦。
关键词机动车限行大气污染作者简介:李苑君,华中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5.170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系安荭娼是“机动车限行”发起人之一。
因其2001年开始关注北京城市交通,到2007年1月发表《解决北京交通问题的无效机制研究》一文,其中即提到单双号限行。
然而,此举并无实质影响,北京的“限行”变成“停行”。
此后,因各种因素结果,社会各方对要求进行机动车限行法律问题研究的呼声高涨,至今,限行问题还是环保法中一大难题和重点。
一、限行(收费)及其选择依据2007年奥运准备期间,北京开始单双号限行;2012年,北京交通委又对特定时段、区域的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进行相关研究。
此后,兰州等城市亦开始尾号限行措施的试行工作。
与此同时,以应对重污染天气,济南等市、区决定实行单双号限行。
2015年4月10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表示,纯电动小客车(新能源汽车)将不在机动车尾号限行限制范围之内……从上述限行措施及其背后动因来看,不论是单双号限行,还是尾号限行等,实施限行目的有二:一是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二是提高城市空气质量,治理雾霾。
(一)限行依据尽管机动车限行在我国大中城市已普遍实行,但对其实施争议的热度从未递减。
笔者将从以下四方面分析其依据。
首先,限行的合理性依据。
其一,限行措施的有效性。
此前或者当下的限行措施对减轻大气污染、提高空气质量以及缓解交通压力、保证道路畅通是否有或者会有明显作用,需要科学、具体的评估数据证明。
但对于空气质量的改善,是由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综合结果,而对于具有流动性的空气进行评估,亦需要专业人士和精良仪器的测评。
道路限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道路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道路限行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道路限行法律规定的背景、内容、实施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背景1. 道路交通拥堵: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道路拥堵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出行效率和生活质量。
2. 环境污染:汽车尾气排放是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实施道路限行有助于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3. 公共交通发展:道路限行政策有助于引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促进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
4. 道路安全:限行措施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内容1. 限行区域:根据城市实际情况,限行区域可包括城市中心区域、重点路段、特定区域等。
2. 限行时段:限行时段通常为高峰时段、工作日等,具体时间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限行车辆:限行车辆包括货车、客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具体车型由相关部门根据限行目的和效果确定。
4. 限行措施:限行措施包括禁行、限行、限速等,具体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限行目的和效果确定。
5. 限行豁免:对于特定车辆,如新能源汽车、军车、警车等,可以申请豁免限行。
四、实施1. 宣传教育:相关部门通过媒体、网络、宣传栏等渠道,广泛宣传道路限行政策,提高市民的知晓率和遵守度。
2. 警力部署:在限行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警力部署,确保限行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技术手段:利用电子警察、监控设备等科技手段,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进行抓拍,依法予以处罚。
4. 社会监督:鼓励市民积极参与道路限行监督,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进行举报。
五、法律责任1. 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将被依法处以罚款、扣分等处罚。
2. 对拒不遵守限行规定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如拖移车辆等。
3. 对故意违反限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设置限行依据(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机动车辆数量的激增,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改善城市交通状况,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生活质量,各国政府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设置交通限行是常见的一种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角度出发,探讨设置限行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交通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需求,可以在道路限制时段、路段、区域或者对特定车辆实行交通管制。
”这一条款为设置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25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减少大气污染。
”设置限行措施可以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因此该法律也为限行提供了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设置限行措施是防治环境污染的有效手段之一,因此该法律也为限行提供了依据。
二、限行依据的具体内容1. 交通拥堵交通拥堵是设置限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需求设置限行。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可以成为设置限行的依据:(1)道路容量有限,无法满足交通需求;(2)高峰时段交通流量过大,导致拥堵;(3)交通事故或施工等原因导致道路通行能力下降。
2. 空气污染机动车排放是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以下情况可以成为设置限行的依据:(1)空气质量不达标;(2)机动车排放超标;(3)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预警值。
3. 噪音污染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是城市噪音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防治噪音污染。
对单双号限行的行政法解析
对单双号限行的行政法解析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汽车时代的来临,城市正遭受着交通拥堵这一城市病的折磨。
针对这一顽疾,基于对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的需要。
我国许多地方政府针对机动车采取了诸多限行措施。
而其中单双号限行对于治堵效果之显著和可能存在的对于公民私人权利的侵害成为了最具争议的措施,分析现象,透视本质,其背后无非是隐含着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这一对利益关系的博弈。
对于单双号限行或者是其他的交通行政措施,从其决策、执行到对受到损害的相对人的补偿,都应当正视这一对利益关系的客观存在,兼顾双方的平衡,以此促进公私利益的统一,实现社会和谐。
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各大城市的机动车保有数量快速的增长,而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经验却相对滞后,导致了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走完了西方国家三百年的发展过程,同时,西方国家三百年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在这三十年之中集中的爆发,以汽车为例,中国的老百姓还没有完全享受到汽车所带来的便利,就要开始为其所产生的问题来埋单。
随着交通管理理论的不断成熟,决策者们逐渐意识到,仅仅依靠完善路网和增加道路容量的这一类以增加交通供给的治堵方式,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更为先进的旨在控制交通需求的交通需求管理理论(TDM)取而代之,并在交通行政法决策中发挥作用。
在这种背景下,以单双号限行为代表的交通管制措施近年来频繁的出现在“中国式治堵”的舞台之上,其中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期间的单双号限行规模最大、影响范围最广。
自单双号限行政策出台以来,争议不断。
其成本与效益之疑,临时性与长期性之争,合法性与合理性之惑都持续而广泛的存在着。
其赞成者与反对者针锋相对,各执一词,意见纷呈的背后实际上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博弈。
一、单双号限行行为性质的界定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交通部门于2008年奥运会期间下达了临时禁令,进行了汽车尾号的“单双号”限行规则,保证了奥运会期间城市交通的顺利运行。
简论机动车限行的法律依据探析
简论机动车限行的法律依据探析( 作者:王强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权利乃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合法利益。
法律只是对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加以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或者予以拒绝。
但是各种权利和利益之间会产生各种冲突,就必须将各种利益冲突加以平衡,从而不致使人类社会陷入无谓的利益纷争和“内耗”之中,失去发展的可能甚至走向毁灭。
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机动车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也就意味着其取得了在道路上行驶的权利,但是大量机动车行驶又会造成的道路拥堵和大气污染,这就需要对机动车的行驶进行限制,所以应完善立法,明确机动车限行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限行法律依据因为道路拥堵、环境污染等原因的影响,自北京开始越来越多的城市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机动车进行按照尾号、区域或时间的标准进行限行。
不管采用哪种标准对机动车进行限行都会涉及到行政权力对物权的限制问题。
物权的行政限制,意味着对物的支配及利益,受到了侵害或干预。
当公民取得小汽车所有权时,意味着其对小汽车所享有的支配是排他的,除非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但物权的行政限制,则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物权人权利行使之上,因此注定使得物权人对物的排他性支配受到了干扰甚至剥夺。
小汽车尾号限行措施推行,从物权的角度来看就是要求被限制人不得在限行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己对于小汽车的使用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其所有权的价值和效能的实现。
所以在目前甘肃兰州、河北保定发布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决定时,引起了很大的非议,公众对政策的制定主体、程序和法律依据都提出了质疑。
尽管行政权对物权的限制会损害物权的完整性,但对物权进行行政限制又为各国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采用。
与公益理论相衔接,物权也不是不受限制的权利,尽管我们不能期盼物权人能够自觉地按照有益于共同体需要的方式行使权利,然而出于经济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对物权行使的干预是必须的。
只不过这种干预必须有限度,否则物权将名存实亡。
浅析机动车限行的合法性
浅析机动车限行的合法性作者:董露来源:《今日财富》2019年第34期目前,全国部分城市已全面进入常态化限行状态,而作为限行的依据是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可否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限制?如果可以,依据在哪里?如果不能,限行是否违法?2019年 3月15号,西安交警发布由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中规定西安实行为期一年的限行,具体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尾号的机动车,尾号为1和6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尾号为2和7的星期二限行,尾号为3和8的星期三限行,尾号为4和9的星期四限行,尾号为5和0星期五限行。
[ 《关于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至此,西安市目前已经实行常态化限行。
限行措施对广大群众出行带来了较大影响。
影响有好有坏。
好的是确实能缓解一部分早晚高峰交通拥堵的情况,坏的是“剥夺”了每位车主在一周中的一天开车的权利。
而这样的“剥夺”权利,到底合不合法?根據《通告》,实行常态化限行的原因是“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促进城市道路交通有序运转,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 《关于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其中,机动车尾气排放对于空气质量究竟有多大影响?2019年1月21日,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召开新闻发布会。
会上,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刘炳江司长介绍,以陕西、陕西、河南11城2区为主的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问题非常突出,究其原因:一是因为能源结构较为落后,燃煤污染的特征比较明显;二是因为区域产业结构偏向工业,所以污染排放量大;三是因为道路运输产生污染,重型车辆排放量大;四是因为地形特殊,气象条件使得污染物不易扩散。
试分析,这四个大气污染的原因中,只有第三个原因与机动车有关。
而这一条主要是指,汾渭平原是陕、蒙、晋煤外运的重要通道,普遍以公路运输为主,重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更加大了公路运输压力,此外,各城市重型车排放监管薄弱,部分城市油品质量亟待提高,运输污染问题突出。
中国限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缓解这些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限行规定便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从限行规定的背景、法律依据、实施范围、限行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中国限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限行规定的背景1. 交通拥堵: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数量激增,导致城市交通拥堵严重,影响市民出行和生活质量。
2. 空气污染:汽车尾气排放是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限行措施有助于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3. 健康问题:长时间暴露在污染环境中,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限行措施有助于降低空气污染,保障市民健康。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实行限制通行的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四、实施范围1. 城市限行:限行规定主要针对城市,包括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等。
2. 特定区域限行:针对城市中心区域、交通拥堵严重区域、空气质量较差区域等特定区域实施限行。
3. 特定时段限行:针对交通高峰期、空气质量较差时段等特定时段实施限行。
五、限行措施1. 车牌尾号限行:根据车牌尾号,轮流限行,如北京实行“尾号限行”,每周五限行尾号为5和0的机动车。
2. 单双号限行:在特定时段内,实行单双号限行,如上海实行“单双号限行”,限行时间为工作日的早高峰和晚高峰。
3. 车型限行:针对高排放、高污染车型实施限行,如部分城市对黄标车、老旧车实施限行。
4. 节假日限行:在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对部分车辆实施限行,如春节、国庆节等。
六、法律责任1. 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
浅析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
浅析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
胡健毓
【期刊名称】《华东交通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1(028)004
【摘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延续了奥运期间机动车“尾号限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并在限行方式上做了调整.该类抽象行政行为对行为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很大的影响,也涉及了多方的利益冲突.在总结传统法学观点和分析思路的基础上,利用“公共利益理论”论证了机动车“尾号限行”立法的经济学依据,并且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分析该立法建议的影响,为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提供了一个评估立法建议和政策的分析思路.
【总页数】6页(P100-105)
【作者】胡健毓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16
【相关文献】
1.对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的解读--基于成都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的个案分析 [J], 王隆文
2.北京"尾号限行"与"治堵新政"的法律经济学浅析 [J], 徐晨
3.函数型数据视角下的空气质量政策效应评估--以兰州市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效应测算为例 [J], 漆威
4.以尾号限行为例的基于物元法的交通政策评价 [J], 王慧
5.北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和油价上调政策效果比较 [J], 易如;张世秋;谢旭轩;吴丹;张秀丽;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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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限行政策研究》范文
《机动车限行政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环境污染、交通拥堵问题也日益严重。
在此背景下,机动车限行政策逐渐成为了众多城市管理交通、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机动车限行政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旨在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决策参考,同时也为公众普及相关政策知识。
二、机动车限行政策的背景与意义1. 背景:机动车的普及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和交通问题。
为了缓解这些问题,许多城市开始实施机动车限行政策。
限行政策通过限制机动车的行驶时间和范围,达到减少污染排放、缓解交通压力的目的。
2. 意义:(1)环境保护:减少机动车的行驶时间和范围,可以有效降低尾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2)交通疏导:通过限行政策,可以有效地缓解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3)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骑行、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三、机动车限行政策的类型与实施1. 类型:(1)时间限制:如尾号限行、特定时段禁行等。
(2)区域限制:如限行区域内的机动车不得进入等。
(3)特定类型限制:如对大货车、黄标车等特定类型的机动车进行限制。
2. 实施:各城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限行政策。
政策的实施通常由交警部门负责执行,通过电子监控、路面巡逻等方式进行监管。
同时,政府还会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让公众了解并遵守限行政策。
四、机动车限行政策的效果与评估1. 效果:从实施效果来看,机动车限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例如,减少了尾气排放,改善了空气质量;缓解了交通拥堵,提高了道路通行效率等。
2. 评估:对于限行政策的评估,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
例如,通过环境监测数据评估空气质量的改善程度;通过交通流量数据评估道路通行效率的提高程度等。
此外,还需要考虑政策对公众生活的影响、政策执行的成本等因素。
五、机动车限行政策的优化与建议1. 优化方向:(1)完善政策体系: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限行政策体系,使政策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北京机动车限行法律问题分析
北京机动车限行法律问题分析摘要从北京市颁布的车辆限行规定以来,限行措施在北京已经实行了4年,而面对该措施实行效果的好坏一直处于争论之中,尤其是北京政府颁布限行规定后,很多人对于该措施产生了强烈的质疑,主要包括限行政策是否改善了当地的交通环境以及所引发的利与弊。
在通过定性和定量两种研究方法,分析限行问题的合理性、正当性、适当性,权衡该政策的利与弊,进而得出应当继续实施限行政策的结论。
目的是积极推进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推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机动车限行公共利益物权限制由于奥运会期间,北京市的人流量增多,从而会导致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北京市决定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政策,该政策会在当年9月20日结束。
2008年9月28日,北京市政府发布通告:从2008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封存30%的公务用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
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本市其他机动车(含已办理长期市区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
这是在北京奥运会结束仅仅一周后,北京市政府公布的车辆限行“新规”。
2009年4月6日,北京将限行措施延长一年。
新的机动车限行措施从2010年4月11日起开始实施,到2012年4月10日结束。
除了比前两轮限行措施实施的期限增加一年外,其他如限行车辆的种类、限行的区域范围、限行时间、尾号轮换等方面都没有变化。
自2012年4月11日到2013年4月10日,北京市决定继续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一、对该项措施的合理性分析财产权利是公民物权的最直接体现,公民享有机动车的所有权,进而可以排他性的使用该标的。
但是,物权的行使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从行政法角度解读我国车辆单双号限行措施
从行政法角度解读我国车辆单双号限行措施摘要:单双号限行措施从行政法学理论的角度讨论,其实质是具有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实际运用行政权、产生法律效果且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符合行政行为成立所需具备的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
关键词:车辆单双号限行措施行政法交通管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各大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而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经验却相对滞后,造成了城市交通拥堵严重的现象。
为了缓解交通压力,我国部分城市开始实行单双号限行制度。
具体而言,单双号限行措施是指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的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其实质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其职权对特定地域内的机动车所有人所采取的限制其机动车使用权的行为,是典型的交通行政管理行为。
[1]从行政法学理论的角度讨论,单双号限行措施实质上是具有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实际运用行政权、产生法律效果且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符合行政行为成立所需具备的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
[2]目前,单双号限行措施已经在北京、武汉、广州、烟台、昆明等城市有限度地实施。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一般是通过交通行政处罚作为有力保障,对违反限号出行的车辆实行处罚以保证措施的有效性。
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强制性行政行为。
所谓的强制性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单方作出的行为,它是行政主体以相对人之权利义务为指向,行政主体单方对于相对人之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或免除的行为;就相对人一方来说,对于强制性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和服从”。
[3]也因此,单双号限行措施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行政权力为基础行政权力是政治权力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
单双号限行措施就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权,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情况而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就其实施目的来说,是为了畅通城市交通,实现市民轻松出行,减少环境污染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其服务的对象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受益者是广大市民。
《机动车限行政策研究》范文
《机动车限行政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的激增使得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愈发突出。
这不仅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出行,还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因此,机动车限行政策应运而生,旨在通过限制部分机动车的行驶时间和范围,达到缓解交通压力、减少尾气排放的目的。
本文将深入探讨机动车限行政策的实施背景、实施意义及政策本身的分析和比较优势等方面,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机动车限行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二、机动车限行政策的实施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数量迅速增长,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
此外,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加剧了雾霾等环境问题的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便是机动车限行政策。
该政策通过限制部分机动车的行驶时间和范围,减少道路拥堵和尾气排放,从而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和环境质量。
三、机动车限行政策的实施意义1. 缓解交通拥堵:通过限制部分机动车的行驶时间和范围,可以减少道路拥堵现象,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2. 减少尾气排放:通过减少部分机动车的行驶时间和里程数,可以有效降低尾气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
3. 促进绿色出行:限行政策可以鼓励人们选择公共交通、步行、骑行等绿色出行方式,降低对机动车的依赖。
4.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合理配置道路资源,使不同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在不同时间段和区域得到更好的利用。
四、机动车限行政策的分析与比较优势1. 政策类型与实施方式:根据不同的实施目的和区域特点,机动车限行政策可以分为单双号限行、区域限行、时间段限行等多种类型。
这些政策可以通过道路监控、电子警察等方式进行实施。
2. 政策效果评估:通过对实施限行政策前后的交通状况、环境质量等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限行政策在缓解交通拥堵和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具有显著效果。
同时,政策实施过程中还需关注公众的接受程度和出行方式的转变情况。
3. 政策优势分析:(1)灵活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限行时间和范围,以达到最佳的交通和环境效果。
机动车限行的法理分析——以郑州市机动车限行为例
参考文献 : [1] 张翔 . 机动车限行、财产权限 制与比例原则 [J]. 法学 ,2015,(2):11-17. [2] 李红 . 权利与权力之博弈与平 衡——机动车限行法律现象解析 [J]. 社 会科学战线 ,2010,(11):170-172. [3] 徐冬瑞 . 对限行措施的合法性 考察——以杭州市为例 [J]. 安徽农业大 学学报 ,2016,(6): 80-84. [4] 王轶 , 关淑芳 . 认真对待民法 总则中的公共利益 [J]. 中国高校社会科 学 ,2017,(4):77-85.
一、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的失 当之处
1、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力存在对立统 一的关系。在法学发展史上,关于二 者的论述无外乎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 认为,公民权利是由行政权力派生出 来的,公权力为私权利本源,这一观 点在当今世界已被抛弃 ;另一种观点 认 为, 公 民 权 利 是 行 政 权 力 的 基 础, 在根本上统一于公民权利,该观点源 自社会契约论,其“人民主权”的精 神被世界各国宪法所确认。同时二者 存在一定的对立关系——公权力的扩 张意味着私权利被侵犯。而这一对立 是不可消除的,寻求平衡才是处理这 一问题的关键。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 财产不受侵犯。机动车所有人对其合 法拥有的机动车享有占用、使用、收 益、处分的权利。而机动车限行政策
限制了所有权人的使用与收益,使其 所有权产生瑕疵。我国《宪法》和《物 权法》均规定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 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 见,政府对公民财产权利的限制 , 但要 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并进行“补偿”。 建议对权利受限的车主,政府可以降 低养路费用、高速公路通行补贴等方 式进行补偿。
论机动车限行的合法性
论机动车限行的合法性
连建彬
【期刊名称】《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14)003
【摘要】机动车按尾号限行与临时的单双号限行,属于对公民财产权的轻微限制,是公民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不需补偿.常态化的单双号限行,属于对公民财产权的轻微限制,是准征收,需要补偿.机动车限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没有明确的依据,其实施违反比例原则,规定机动车限行的法律文件均为地方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合法性问题是机动车限行的最大的障碍,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或者完善机动车限行的法律,使得越来越普遍的机动车限行有法可依,这也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总页数】6页(P71-76)
【作者】连建彬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1
【相关文献】
1.兰州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J], 武兴宽
2.对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的解读--基于成都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的个案分析 [J], 王隆文
3.对限行措施的合法性考察——以杭州市为例 [J], 徐冬睿
4.汽车限行措施的合法性研究 [J], 马啸
5.机动车限行是否有助于缓解雾霾气候?——PM2.5污染与机动车排放的关系 [J], 黄方庆;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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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限行”法律规范的问题分析
我国“限行”法律规范的问题分析摘要:机动车尾号限行作为一种交通管制措施,目前已经显现出常态化的趋势。
但是常态化的限行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
此外,各地以《通告》这类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对财产权进行限制,对机动车车主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了内容上的限制,这也有违依法行政原则。
因而我国有关限行的法律制度仍需从法律规定以及损失补偿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限行;依法行政;法律保留;比例原则一、“限行”的概念和特征限行原为限制通行的简称,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中的一种。
后来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政策的实行取得了良好的治堵效果,机动车尾号限行制度作为治堵手段在各地得以推行。
因大气污染问题严重,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又被赋予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的,后来实质上成为一种不同于一般交通管制的特殊制度。
以“交通管制”为标题的规范性文件与以“限行”为标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并行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学界普遍认为机动车尾号限行制度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授权给各地政府采取的,大范围的,长期的,按车牌尾号数字禁止相应机动车上路通行的一种交通管理措施。
该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各个地方的限行通告。
我国关于尾号限行的地方法规数量很大,据北大法宝的检索结果,标题中包含“限行”关键词的地方规范性文件130篇,地方工作文件55篇。
共计185个文件,涉及4个省和全国各市。
笔者梳理上述文件与一般道路交通管制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进行对比后认为各地规定的尾号限行均具有如下特征:1.尾号限行的文件由各市级人民政府颁布,而一般交通管制文件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布;2.尾号限行涉及的范围更广,在文件中通常表述为:“本市行政区域”,“市中心区和各县(市)区城区”;3.尾号限行针对该市全部机动车辆,而不是某一类车辆,或者某一条道路上的车辆。
换言之,限行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因此尾号限行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二、目前限行常态化存在的问题(一)限行常态化缺乏正当性出于大气污染治理和拥堵治理的目的,自北京之后各地都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从各地发布的限行通告来看,其已经显现出非常明显的临时措施变常态化制度的倾向。
车辆限行有法律依据吗
车辆限⾏有法律依据吗很多地区都已经实施了尾号限⾏的规定,在这个时间段之中,相应尾号的车辆是不可以开出去的,否则就会⾯临相应的处罚,那么对于尾号限⾏有哪些法律规定的?啊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车辆限⾏有法律依据吗机动车限⾏限号的两⼤法律依据:⼀是跟车辆和交通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跟⼤⽓污染相关的《⼤⽓污染防治法》。
1.《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三⼗九条专门规定了可以限制通⾏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禁⽌通⾏等措施。
遇有⼤型群众性活动、⼤范围施⼯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2.《⼤⽓污染防治法》九⼗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驶、禁⽌燃放烟花爆⽵、停⽌⼯地⼟⽯⽅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停⽌露天烧烤、停⽌幼⼉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影响天⽓作业等应急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启动应急预案的权⼒,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驶措施。
⼆、不限⾏的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程救险车不受北京车辆限⾏规定限制;(⼆)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及⼤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公共汽车、邮政专⽤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不受北京车辆限⾏规定限制;(三)车⾝喷涂统⼀标识并执⾏任务的⾏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车辆不受北京车辆限⾏规定限制;(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不受北京车辆限⾏规定限制;(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境的车辆不受北京车辆限⾏规定限制。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对于尾号限⾏的法律规定,⽬前是主要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污染防治法治两部法律来进⾏约束的,对于违规的车辆,⼀般会⾯临罚款,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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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机动车限行的法律依据探析
( 作者:王强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
权利乃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合法利益。
法律只是对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加以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或者予以拒绝。
但是各种权利和利益之间会产生各种冲突,就必须将各种利益冲突加以平衡,从而不致使人类社会陷入无谓的利益纷争和“内耗”之中,失去发展的可能甚至走向毁灭。
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机动车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也就意味着其取得了在道路上行驶的权利,但是大量机动车行驶又会造成的道路拥堵和大气污染,这就需要对机动车的行驶进行限制,所以应完善立法,明确机动车限行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限行法律依据
因为道路拥堵、环境污染等原因的影响,自北京开始越来越多的城市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机动车进行按照尾号、区域或时间的标准进行限行。
不管采用哪种标准对机动车进行限行都会涉
及到行政权力对物权的限制问题。
物权的行政限制,意味着对物的支配及利益,受到了侵害或干预。
当公民取得小汽车所有权时,意味着其对小汽车所享有的支配是排他的,除非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但物权的行政限制,则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物权人权利行使之上,因此注定使得物权人对物的排他性支配受到了干扰甚至剥夺。
小汽车尾号限行措施推行,从物权的角度来看就是要求被限制人不得在限行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己对于小汽车的使用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其所有权的价值和效能的实现。
所以在目前甘肃兰州、河北保定发布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决定时,引起了很大的非议,公众对政策的制定主体、程序和法律依据都提出了质疑。
尽管行政权对物权的限制会损害物权的完整性,但对物权进行行政限制又为各国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采用。
与公益理论相衔接,物权也不是不受限制的权利,尽管我们不能期盼物权人能够自觉地按照有益于共同体需要的方式行使权利,然而出于经济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对物权行使的干预是必须的。
只不过这种干预必须有限度,否则物权将名存实亡。
至此我们滑入了一个两难境地:如不对小汽车的使用施加行政限制,交通将会拥堵到任何拥有小汽车的人都无法上路行驶的地步;如若这种行政限制又可不受约束,则以小汽车为标的的物权将形同鸡肋。
所以在这个自由与限制的平衡中,我们应当将重心放在对行政限制的控制上,来实现行政权与物权之间关系的融合。
一、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限制虽为公益而生,但必须在法律之下进行,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就行政限制而言,依法行政的重点在于是否实现法律保留,即实现行政限制的合法性依据必须能够上溯至法律,以实现立法权对行政限制的有效控制。
法律保留原则缘起是为了确立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优越性,是将对设定基本权利和自由限制的权力保留给立法机关,且立法机关只能通过法律形式方可设定对于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就行政权限制公民的自由与财产领域,法律保留原则逐渐松动,即“固然要求保留范围内的事务应以法律定之,但也不禁止立法者在不违反授权明确性要求的前提下,立法授权行政机关以命令方式规定”。
之所以发生如此变化,原因有二:第一,现代社会政府管制活动任务增加,几乎所有的政府管制活动均涉及对人民自由与财产的限制,如果事事须立法直接规定,立法机关定不堪重负,行政机关的管制活动也无法高效进行;其二,在现代社会,德国、日本等君主立宪制国家纷纷实现民主化,行政首脑也均由民主选举产生,故行政机关也逐渐与立法机关一样实现民主化,对行政机关活动的控制已经从严格法律保留转向对行政正当程序的关注。
小汽车尾号限行是否适用法律保留?小汽车尾号限行属于常态行政限制,从根本上改变了小汽车所有权的使用权内容。
在小汽车尾
号限行的地区,物权已经不意味着权利人全天候对物的使用,而是被限定在部分时段对物的使用,而这种权利内容的改变是常态化的,属于对物权严重干涉。
如果是临时限行或者交通管制措施,则不属于此类。
此外,小汽车尾号限行措施并非出于小汽车使用的现实危害(比如高尾气排放汽车限行)或者现实危险(比如重载货车限行),而是基于追求更高层次的交通通畅。
在这个过程中,行政限制并非制止损害、防范风险,而是力图在公民之间分配实现交通通畅的社会成本,这种行政限制极易引起社会争论,极易沦为对物权的侵犯,故属于危险干涉。
所以,小汽车尾号限行措施必须以法律直接规定为依据。
在实践中,北京和杭州均宣称其小汽车尾号限行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而纵观《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全文并不存在直接规定小汽车尾号限行的法律条款。
实际上,针对小汽车尾号限行的行政行为,其所适用的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杭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行政规定,而不是直接适用法律规范。
当然,各地小汽车尾号限行应属地方事务,按照法律保留原则的本意,应当由地方立法机关通过地方立法直接规定,而无需上升到中央法律直接规定的层面。
但我国现行法律保留制度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单线体系,没有很好地考虑到地方职权划分。
小汽车尾号限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面临权力来源合法性危机,从根本上讲是我国法律保留制度不完善所致。
因此必须严格划分中央事务和地方事务,在《立法法》中明确规定中央专属立法权的范围,并规定凡不属于中央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均属于地方立法权范畴。
在这种情况下重建法律保留体系,按
照中央立法事务和地方立法事务双线标准建立法律保留体系。
对于法律保留原则而言,属于中央立法事务的行政限制保留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属于地方立法事务的行政限制保留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那么诸如小汽车尾号限行这种地方事务,就可以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定,以缓解其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危机,同时维护法律保留制度的尊严。
( 作者:王强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
二、大气污染治理下的机动车限行
2013年6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其中第九条措施明确指出,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正在制定中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其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或机动车污染排放状况,划定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
经国务院批准,城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实施限制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方案。
河北省政府2013年3月印发《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联
动,共同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对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或尾号限行成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河北保定即在2013年11月15日开始在二环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雾霾天气由多种因素叠加产生,汽车尾气是祸源之一,对汽车采取一定的限行手段,有合理正当性。
政府作出一项影响范围如此大的行政决策,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支撑。
就当前而言,有必要在法治的大背景下对机动车限行的相关问题作出梳理,并对立法进行完善,最大程度求得限制私权与维护公益之间的平衡。
明确界定机动车限行措施的法律属性,谨慎把握,有节而为。
应当认识到,虽然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造成大气污染、雾霾天气的原因之一,但绝不是决定性因素和主要因素,我国日益突出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
治理好大气污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苦不懈的努力,重点要在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加快调整能源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等方面下功夫。
而限制机动车行驶,显然只是一项临时性、短暂性的应急措施,是为了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对公民私有财产——机动车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行为。
而为了防止公权力对私有权利的侵害,应当将限行这种应急强制措施予以严格限制:须以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严重的空气污染事故作为前提,须作为防治大气污染的最后手段出现,须仅作为临时性、短暂性的应急措施,而不能随意、频繁使用。
三、机动车限行法律依据的完善
应尽快完善机动车限行的法律依据,做到限行有据。
《行政强制法》第3条第2款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则明确指出,要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算是将由雾霾带来的严重污染天气作为自然灾害纳入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制范围(该法第49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为限制机动车运行找到了一定的法律支撑,但是与其他突发性、紧迫性十分明显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暴雨、泥石流等相比,雾霾天气纳入自然灾害的范畴似乎有点牵强,是否会在现实工作中被滥用,成为有车一族的忧虑。
而查阅《大气污染防治法》、《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均未将雾霾污染天气作为自然灾害明确列出,由此机动车限行措施可能会面临法律依据模糊、不足的质疑。
应当尽快明确空气污染的等级标准,将极重度的雾霾空气污染天气作为自然灾害事故明确列入《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时机成熟后,对《大气
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完善,将机动车限行作为法定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以确立,为其实施创造坚实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