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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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老民办教师的请求报告

离职老民办教师的请求报告

离职老民办教师的请求报告尊敬的:我们是国家承认的、有国家民办教师编制的离职老民办教师。

大家依据法规和政策,进行了反复认真的讨论,依法推选出了代表后,统一了三点共同请求,现集中向政府提出,请即刻支持!一、老民办教师是国家承认的人民教师,且立下了汗马功劳。

上世纪我国实行“两条腿”走路:公办和民办的办学方针,人民教师也分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两种编制。

民办教师是当年跟公办教师并列的一种用人制度。

“有编”老民办教师是经国家劳动部门认可、按编制领取国家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国家确认有教师身份的职业教师。

所以:(1). “凡属198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都是国家认可的民办教师”。

---邓小平先生在1985年笫一个教师节大会上讲话。

(2). “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是人民教师......”。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

(3).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

(4). “民办教师是整个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51号。

(5). “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1986年12月31日)不得改变。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信访局2007年3月6日《关于部分“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以上这五条中仅有一条.....。

....的人民教师....就能充分说明:老民办教师都是国家承认(一) 民办教师“立下了汗马功劳”、“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1)、“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

民办教师政策

民办教师政策

民办教师政策引言:民办教师政策是指国家对于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教师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政策。

民办教师是指在民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接受学校管理的教育工作者。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校多样化的发展需求,民办教师群体在我国的教育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民办教师的权益和提升民办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我国逐步完善了一系列民办教师政策。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办教师政策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一、民办教师政策的现状1. 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教师的政策支持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教师的政策支持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对民办教师的培训和发展支持、薪酬待遇的保障、办公条件和福利待遇等方面。

政府鼓励各级教育资源向民办教育倾斜,为民办教师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保障,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积极性。

2. 民办教师资质要求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之前,民办教师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历和教育背景要求。

同时,他们还需要参加一系列的培训和考试,以获得专业教师资格。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民办教师拥有一定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 民办教师职称评定民办教师职称评定是衡量民办教师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的一种重要机制。

根据不同级别的职称评定标准,民办教师可以申请相应级别的职称。

这不仅是对民办教师教学水平的认可,也是民办教师个人发展和晋升的重要标志。

二、民办教师政策存在的问题1. 职称评定标准不够明确目前,民办教师职称评定标准相对较为模糊,使得不少教师面临着评职称时的困扰。

不同学校对教师职称评定的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给教师职业发展带来了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

2. 教师待遇不平等部分民办学校在教师的薪酬待遇、福利保障以及工作条件方面与公立学校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也导致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下降。

3. 机制建设有待加强在民办教育领域,对于民办教师的培训和发展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需加强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的建设,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发展空间,以提高民办教师的专业素养。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8.02.11•【字号】黑政办发〔1998〕5号•【施行日期】199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黑政办发〔1998〕5号1998年2月11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以“转、招”为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尽快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实现本世纪末全省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目前,我省有1986年前享受国家补助费民办教师50000余人(含1978年前的顶编代课教师近5000人),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7%。

2000年以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一)到1998年底,民办教师减少到2.8万人,约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7%;经济发达县、乡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全部具备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

(二)到2000年底,全省范围内基本完成合格民办教师“转、招”为公办教师的工作,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民办教师基本消化。

(三)“转、招”指标安排。

从1998年开始,每年下达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指标不低于9500人,其中需要国家下达专项指标4000人左右,省安排地方指标6000人左右,3年可使2.8万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同时每年安排师范内招民办教师指标1000人,3年可培养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3000人。

民办 代课教师的问题由来及文相关件

民办 代课教师的问题由来及文相关件

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是我国人口在高涨时期经教育部批准在全国各地县、乡(镇)、村聘用的,大都是在1981年7月底前任教的、亦经地、县政府、教育局批准注册并发给任用“代课证”认可的,民办和代课教师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2号,1992年8月6日指出:“民办和代课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几十年来,广大民办和代课教师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忠于守职,辛勤工作,任劳任怨,为我国农村教育社会主义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民办和代课教师。

民办和代课教师是遵照国务院关于2006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要求。

国家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规定非常明确,“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1981年7月底以后,各地县、乡(镇)、村又相继聘用了一些代课教师。

按照陕西省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规定,这些代课教师的确切身份应界定为代教人员。

要严格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做工作’的原则,落实责任,认真解决好这批人员有关问题”。

“分期分批的清理、清退方案,妥善做好疏导和分流工作。

对清退的人员要保证拖欠的工资足额发放,积极协助政府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按照他们教时间的长短和县、乡(镇)、村分组负担的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对清退人员重新就业指导,积极开展转岗培训,多渠道安置,重新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时,要鼓励代课教人员中教学时间较长,有一定教学经验并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面向社会的资格认定,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并通过公平竞争重新聘任到教学岗位上工作”。

国家教委[1983]04号,三厅三部[1991]20号,两委两部[1992]41号,国务院[1997]32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号:教⼈厅[1997]25号颁布⽇期:1997-10-20执⾏⽇期:1997-10-2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针和⽬标,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教师节前下发了《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以下简称《通知》)。

各级教育⾏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促进农村中⼩学教师队伍建设。

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各级教育⾏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通知》精神,⼤⼒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办教师⼯作重要决策的意义,将各⽅⾯的认识统⼀到国办《通知》的精神上来。

要在政府的统⼀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保证在本世纪末妥善解决本地区民办教师问题。

⼆、要根据国办《通知》精神,从农村中⼩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和民办教师的实际出发,制定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作的各项具体政策,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

在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民转公”)⼯作中,要加强对民办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作能⼒、教育教学⽔平的考核,并注重本⼈对农村教育事业的实际贡献。

三、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提⾼在职民办教师的⼯资待遇。

县级教育⾏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教育费附加使⽤的管理。

按农村教育费附加40%计算,其经费能保证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同酬的地区,应当⾸先做到民办教师同⼯同酬;其他地区要努⼒加快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同酬的步伐。

⽬前民办教师的⼯资⾄少要达到公办教师⼯资的三分之⼆。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拖⽋、克扣民办教师⼯资。

四、使年⽼病残民办教师的⽣活得到有效保障是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07]1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07]1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07〕12号2007年7月20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民办学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有的非法集资、乱收费、拖欠教师工资,有的甚至未经批准挪用办学资金造成学校破产。

有的民办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发布虚假招生信息和广告,有的擅自招生抢揽生源,给学校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等等。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个别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也反映出有关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有关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这些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12.09•【字号】青政办[1997]156号•【施行日期】1997.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青政办〔1997〕156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现就我省2000年前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大意义。

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这一战略决策,对深化农村牧区教育改革、实现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任务,提高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办教师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的群体,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在我省农村牧区条件最艰苦的基层教育第一线,在工资待遇不高、工作环境较差、生活困难较大的情况下,辛勤耕耘,为我省农村牧区基础教育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将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作为全省教育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多次进行安排部署。

从1986年到1997年,全省已有4472名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1995年,黄南、果洛两州率先全部解决了民办教师问题,1997年下达的1996年度“民转公”专项指标如期完成后,海北州、海西州(含格尔木市)和玉树州也将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目前全省截止1986年12月31日以前的民办教师共有1691人,主要分布在海东地区、西宁市和海南藏族自治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实施“科教兴青”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得力措施,确保2000年前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顺利实现。

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的区别

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的区别

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的区别湖南教师招聘考试交流QQ群:116238227一、民办教师概念据《教育大辞典》载,民办教师是指“中国中小学中不列入国家教员编制的教学人员。

为农村普及小学教育补充师资不足的主要形式。

除极少数在农村初中任教外,绝大部分集中在农村小学。

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由学校或当地基层组织提名,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包括文化考查批准,发给任用证书)。

生活待遇上,除享受所在地同等劳动力工分报酬(1979年后享受‘责任田’外,另由国家按月发给现金补贴)二、民办教师备忘录民办教师出现在上世纪50年代我国中小学全部为公办学校的时候。

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基层尤其在乡村学校,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因有的素质偏低,有的年龄也偏大,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多年来都未能妥善解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他们逐步走进人们的视野,成为人们密切关注的话题。

据统计,1977年,全国民办教师人数多达491万。

1979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全国136个边境县的8万余名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揭开了党和政府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序幕。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1990年,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级人民政府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整顿教师队伍、中师招收民办教师、“民转公”等形式,使民办教师从1977年的491万人减少到1990年的280万人,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1992年8月,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

1994年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从此有了历史性的转折。

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各级人民政府也加大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力度,使民办教师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闵府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闵府发[2009]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支持和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我区民办教育的发展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整合资源,以适应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加强管理,规范办学,不断提升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鼓励和集聚全社会资源共同参与办学;依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继续推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本意见中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

二、发展原则(一)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求,对我区民办教育合理规划,公民办教育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二)依法规范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政府的管理行为和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鼓励扶持的原则积极鼓励各类优质教育机构参与办学,积极扶持民办学校优质发展、特色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元化的需求。

三、发展措施(一)加强统筹规划1、把民办教育纳入本区教育发展整体规划。

要积极引导并充分利用民间力量发展教育事业。

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划,为民办教育的发展留置合理空间,保证民办学校设点布局、发展规模的科学合理,促使本区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

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总产部门积极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盼?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

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

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盼?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

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

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

2023年中央对原民办教师政策

2023年中央对原民办教师政策

2023年中央对原民办教师政策
截至2021年7月,我们无法提供2023年中央对原民办教师政
策的具体信息。

教育政策通常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进行调整和制定,而这些政策调整往往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来决定的。

因此,对于2023年的政策,我们无法提供具体的
信息。

然而,我们可以提供一些可能的政策发展方向,这些方向可能对原民办教师产生影响:
1. 加强原民办教师培训:政府可能会针对原民办教师开展更系统、更规范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教育水平和专业能力。

2. 改善原民办教师待遇:政府可能会通过提高原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和职业发展机会等方式,来提高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和吸引更多的人从事这个职业。

3. 优化原民办教师职业发展路径:政府可能会建立更完善的原民办教师职业发展体系,包括晋升机制、教师资格认定等方面,让原民办教师有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可能的发展方向,具体的政策仍然需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制定和调整。

所以,在2023年的具体政策出台之前,我们无法确定中央对原民办教
师政策的具体内容。

建议您关注教育部及当地政府的相关公告和消息,获取最新的政策动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嘉政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党的领导(一)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

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

(二)加强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

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

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二、创新体制机制(三)健全分类管理制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下同),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按照《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8〕26号))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四家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四家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四家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04•【字号】云政办发[1998]4号•【施行日期】199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四家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1998〕4号1998年1月4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计委、省财政厅拟定了《云南省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向省教委反映。

云南省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民办教师为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

多年来,我省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加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力度,各地民办教师工作,尤其是“民转公”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保证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1997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地方负责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

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办教师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与建设的总体规划,对我省“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指导思想是: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统筹规划,结合实际,分步实施,争取在1999年基本解决我省民办教师问题。

我国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

我国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

我国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一、【《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给河北省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1)5号】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和职工)转为(包括招收)公办教师后,其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时算起。

他们在两个以上学校任教,经过正当手续调动的,其任教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一条】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三、【关于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的办法】为了适当改善中、小学民办教师的生活待遇,更好地办好基础教育事业,现就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提出如下办法:(一)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的范围是:小学、中学、农(职)业中学中,凡经过整顿,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了任用证书,或正式批准确认,并已按国家规定领取民办教师补助费的直接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

(二)核算分配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一律以一九八○至一九八一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国家给补助费的中小学、农(职)业中学的民办教师人数为准;在国家规定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平均每人全年增加补助费五十元,一个季度每人平均增加十二元五角,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具体分配和使用的原则是:按人算钱、按钱包干、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

(三)为了切实解决好中、小学民办教师生活方面的一些特殊问题,各省、市、自治区可将这次增加补助费连同国家原规定的补助费一并计算,从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掌握,专门用以解决民办教师的特殊困难补助和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余部分必须按照中发(1980)84号文件的规定发给本人。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15〕6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15〕6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丰富教育资源,全面提升教育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东发〔2014〕20号),现就我市加快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民办教育,对拓宽教育投入渠道、丰富教育服务供给模式、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化解入学难、择校热、大班额等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政策体系,做大做强做优民办教育,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创新民办教育办学体制(一)推进分类登记管理。

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对民办学校(指民办全日制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下同)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营利性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企业法人由工商部门依法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非企业法人由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积极探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的管理制度,适时开展试点工作。

法人属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更改。

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办学许可。

(二)鼓励多元化投资办学。

引导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不同投资主体、不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大幅提升公共教育资源的供给能力。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 建立公办、民办学校教师的一元体制。

这包括在社保政策方面,按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这样可以确保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的稳定。

2. 建立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指导线制度。

有关部门应充分调研,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投入情况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基本生活需要。

3. 开展民办教育培训行业执行劳动法自律自查。

要确保每位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让每位员工都能在民办教育行业中感到满足和快乐。

4. 完善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健全评估机制,建立办学过程奖励制度。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引导优秀的民办学校,鼓励中间的学校,并鞭策落后的学校,从而形成良好的行业发展局面。

5. 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政策支持力度。

民办学校的学生同样是纳税人的孩子,因此,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政策扶持是党委政府的关怀体现,也是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6. 建立教师培训机制,提升民办教师的教学水平。

包括提供定期的教师培训、教学交流和研讨活动,以及鼓励和支持民办教师参与教育研究和学术活动。

7. 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激励民办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要根据教师的学历、教龄和教学成果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薪酬标准,并提供适当的奖励机制。

8. 加强社会宣传,提高民办教师的社会地位。

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宣传民办教师的贡献和价值,增强社会对民办教育的认同和支持。

9.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民办教师的身心健康。

包括改善教学设施、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和安全的工作环境等。

10. 建立民办教师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

包括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申诉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总的来说,解决民办教师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多管齐下,从政策、制度、社会氛围等多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民办教师的待遇和地位,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教人[1992]41号【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发布日期】1992.08.06【实施日期】1992.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1992年8月6日)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

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忠于职守,辛勤工作,任劳任怨,为我国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特别是近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许多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

但是,目前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方面还存在许多实际困难,亟待解决。

认真总结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稳定的民办教师政策,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我国农村教育发展改革中一项紧迫的任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办教师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民办教师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改善待遇,加强管理,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现就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搞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逐步减少数量,提高总体素质80年代以来,经过几次全面整顿,民办教师总量减少1/3,队伍的总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民办教师地位和待遇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86]15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民办教师地位和待遇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86]15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民办教师地位和待遇的若干规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民办教师地位和待遇的若干规定(1986年11月11日吉政发〔1986〕154号)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调动广大民办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他们在基础教育中应有的作用,现就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民办教师地位和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提高民办教师的社会地位。

今后,各地在教师晋升职务、评选和表彰先进、阅读文件和参加各种政治活动等方面,对民办教师要和公办教师一视同仁。

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关心、帮助和支持民办教师的工作。

二、建立和健全民办教师的任用制度。

任用和补充民办教师,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现有编制或定员内,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定期任用和补充。

今后,不得随意增加民办教师的数量。

民办教师的任用,要严格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由学校提名并填写《任用民办教师审批表》,乡政府审查推荐,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政治思想、教学业务考核、文化课考试(取得中师函授和函大、夜大、业大、职大、电大毕业证书的可以免试)合格后审批。

同时发给“民办教师任用证书”。

今后,凡没有履行上述手续的不得到学校任教。

三、民办教师队伍的管理采取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任用证书的民办教师,实行县级教育局统一管理,并建立人事档案。

县教育局应定期对民办教师的政治表现、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和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入档案。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阳府[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阳府〔2010〕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民办教育属于公益事业,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对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扩大和优化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的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十五”以来,我市民办教育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形成了一些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但从我市民办教育整体上看,仍处于起步阶段,民办教育相对较弱,存在办学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展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等问题,影响了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保证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不仅关系到民办教育自身发展,也关系到全市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始终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服务指导和依法管理,实施民办学校内涵发展、品牌发展、特色发展战略,做强实力,做优品牌,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整体优化和健康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重点扩大民办学前教育,突破高中阶段民办教育,积极发展民办义务教育,鼓励社会举办各种层次的职业技术培训。

民办教师问题实施方案

民办教师问题实施方案

民办教师问题实施方案
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办教师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如何规范
民办教师的招聘、培训和管理,成为当前教育管理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实施方案。

首先,对民办教师的招聘进行规范。

教育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招聘标准和程序,确保民办教师的资质和素质符合教育教学的要求。

同时,要加强对民办教师招聘过程的监督,杜绝以权谋私、拉关系等不正当手段。

其次,加强对民办教师的培训和考核。

教育管理部门可以与相关教育机构合作,为民办教师提供系统的培训课程,提升他们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同时,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对民办教师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另外,加强对民办教师的管理和监督。

教育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民办教师档
案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民办教师的全程监督。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民办教师,要依法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此外,建立民办教师奖惩制度,激励优秀民办教师,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形成良好的教师激励机制。

最后,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

教育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讲座、举办
论坛等形式,加强对民办教师管理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引导社会各界对民办教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支持。

综上所述,针对民办教师问题,我们提出了一系列实施方案,包括规范招聘、
加强培训和考核、强化管理和监督、建立奖惩制度以及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

相信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能够有效解决民办教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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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颁布日期】:1992-8-7【法律文号】:教人[1992]41号【执行日期】:1992-8-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计委、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

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忠于职守,辛勤工作,任劳任怨,为我国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特别是近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许多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

但是,目前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方面还存在许多实际困难,亟待解决。

认真总结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稳定的民办教师政策,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我国农村教育发展改革中一项紧迫的任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办教师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民办教师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改善待遇,加强管理,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现就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搞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逐步减少数量,提高总体素质80年代以来,经过几次全面整顿,民办教师总量减少1/3,队伍的总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在大力发展师范教育补充合格师资的同时,"八五"期间要继续着重抓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和提高。

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工作要继续坚持"关、招、转、辞、退"统筹安排,配套实施,综合治理。

要坚决控制并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减少民办教师数量,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再行吸收新的民办教师;在此前提下,通过师范学校定向招生和"民转公",逐步将一部分优秀民办教师选招为公办教师;对经过培训仍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要坚决、妥善地予以辞退,对超编人员也要辞退或者将其调整到缺编单位;要认真执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制度。

在千方百计保证农村学校师资需求的同时,坚决清退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自行录用的所谓"计划外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

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和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后,短时间补充不上公办教师的,可以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严格考试,聘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为临时代课教师。

聘请临时代课教师要签订合同,明确规定聘期、权利、义务和待遇。

通过调整整顿,逐步增大公办教师的比重,减少民办教师数量,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调整整顿工作要同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定编定员以及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相互促进。

要根据就近上学的原则,在保证农村小学合理的服务半径的前提下,调整学校布局,精简人员,提高办学效益。

要加强学校编制管理,按照学校规模和教学任务,核定教师工作量,定编定员。

根据编制状况,有计划地调整或精简多余人员。

调整整顿工作要在稳定队伍、调动积极性的前提下,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不搞一阵风、一刀切。

要做好调整整顿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对辞退的民办教师,由当地政府协调做好善后工作,尽量推荐他们到乡镇企业等单位工作。

对年老病残的离职民办教师,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使终身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二、加强制度建设,改善管理,使民办教师工作规范化在调整整顿的基础上,要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民办教师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制度、任用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经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教师任用证书》。

要建立健全民办教师档案,人事档案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业务档案由乡(镇)政府教育部门或中心校管理。

要完善现行民办教师的管理体制。

民办教师原则上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或县乡共管、以县为主。

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民办教师的任职资格并任用民办教师。

乡镇教育部门负责民办教师的考核、培训、奖惩、待遇和乡(镇)内调配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和学校不得擅自任用或随意辞退民办教师。

因自然减员、选招、考学等因素出现的编制缺额,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调配师范毕业生或从公办教师中调剂补充,任何单位不得补充新的民办教师。

三、大力加强民办教师培训,不断提高民办教师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有计划地对在职民办教师进行培训,是提高民办教师政治业务素质和农村教育质量的根本途径。

要把民办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整个中小学师资队伍培养、培训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采取有力措施,使这一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民办教师的进修培训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多种形式并举,以在职自修和短期集中培训为主。

通过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专业合格证书考试、进修和教研活动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培训提高民办教师。

培训的重点是中青年民办教师。

要在资格考核认定、晋级、选招公办教师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环节,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促进民办教师积极参加进修提高。

民办教师培训工作要坚持政治、业务并重的原则。

在业务培训中,要搞好基本功训练;在政治培训中,要对广大民办教师进行广泛深入的马克思主义教育、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以及师德教育,努力培养又红又专、为人师表的乡村教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培训基地和物质条件等方面为民办教师培训工作提供方便。

要帮助民办教师解决进修学习的实际困难,从政策上鼓励民办教师积极参加在职自学和短期离职进修。

对由教育部门安排在职进修的民办教师,要照发工资,报销入学和结业的往返差旅费,符合探亲条件的,可报销探亲路费。

对于自修提高成绩优异者给予适当奖励。

四、进一步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逐步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是人民教师,同样履行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在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上,没有公办民办之分。

他们目前在经济待遇上的差别,要逐步缩小,逐步实现同工同酬。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要真正做到"四个一样":政治上一样待遇、工作上一样要求、组织上一样管理、生活上一样关心。

在入党、评选先进、晋升职务、加入工会组织等方面,对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要一视同仁。

要大力表彰优秀民办教师,宣传他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感人事迹,增强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历史责任感和荣誉感,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和理解民办教师。

基础教育的责任在地方,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民办教师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改善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1)在国家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应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制定;(2)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应扣除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部分)总额包干制,精减民办教师数量,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3)各省区要分别规定不同经济水平地区民办教师工资的最低保证数。

目前,原则上以县(市)为单位,民办教师的工资收入(包括国补部分和集体自筹部分)不得低于该县公办教师平均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的2/3。

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富裕地区应该解决得更好一些,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目前一些地方拖欠民办教师工资甚至国家补助费的问题比较严重。

要进一步完善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办法和民办教师的工资管理体制,保证民办教师工资来源稳定可靠,按时足额兑现。

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改进和完善民办教师工资的统筹办法。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实行"乡筹县管"或全县统筹、按月兑现。

在确保民办教师工资及时兑现的前提下,一些地方行之有效的筹资形式和支付办法可以继续试行,不强求一律。

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数额较少,解决民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确有困难的地方,可由地方财政给以适当补助。

民办教师工资的国家补助部分,除按国家规定由县统一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外,要全部直接发给本人,不能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办教师工资,以往拖欠的要作出保证限期付清。

要认真做好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在民办教师中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加强民办教师管理,提高队伍素质,调动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的重要措施。

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抓紧部署。

今后,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要和公办教师同步进行。

随着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行,改革民办教师工资分配制度已具备条件,也势在必行。

要克服工资待遇上的"大锅饭"弊端,按照按劳分配和逐步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能力、贡献和教龄,合理拉开档次。

为了保证集中精力教书育人,民办教师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工,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其家属的义务工,各地政府应从当地实际出发,在民办教师福利、医疗保健、建房、粮食供应、购买生产生活资料等方面,制定体现尊师重教的优惠政策。

要积极开展对民办教师家属的扶贫工作,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为他们脱贫致富提供帮助。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办法,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民办教师社会保险福利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提高现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后生活补助费标准。

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

基金可以通过从民办教师工资总额中按规定比例提留、从教育事业费附加中提留、财政补助、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社会捐资以及民办教师个人少量交纳等多种渠道筹集,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解决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医疗保健、生育、困难补助、死亡抚恤、丧葬费等开支,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得到有效的社会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社会保障福利方面逐步缩小民办教师同公办教师的差别,参照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认真做好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工作通过多种渠道,有计划地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是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要环节,也是稳定民办教师队伍,保护和调动民办教师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措施,要坚持不懈,认真抓好,做到长流水,不断线。

"八五"计划期间,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做好选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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