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强制性条文编写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7)《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8)《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风力发电部分,2009版) 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10)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02)248号) 1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发电厂变电所电气部分)12)《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06年版) 13) 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14)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5)建设部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1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 1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9)642号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2009) 3《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4《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DL477—2001)5《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6《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5009.2—2004 7《变压器出线端子用绝缘防护罩通用技术条件》DLT 378—2010 8《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2—2002) 9《砌体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J203—2002) 10《混泥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04—2002) 11《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05—2002) 12《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 825—2002) 13《电气设备安全通用实验导则》GB 25296—201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96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8-2010 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3-92 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2010 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061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GB 232-822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2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4」27号2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项目验收作业标准》QCSG213070-2011 2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验收管理规定》QCSG213070-2011 2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质量控制作业标准(WHS)》QCSG411002-201125本工程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26本工程施工过程文件(设计修改通知书、施工图交底会审纪要等)。
特种作业范围
特种作业范围修订、修改说明一、范围本特种作业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特种作业范围通用部分》包括电工作业(不包括煤矿井下电工作业部分)、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高处作业、锅炉作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无损检测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应急救护作业、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客运索道作业、大型游乐设施作业。
《特种作业范围矿山部分》包括电工作业(煤矿井下电工作业部分),矿井通风作业,煤矿主排水作业,非煤矿山尾矿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煤矿采掘作业,非煤矿山撬毛作业,石油、天然气司钻作业,石油、天然气井架作业。
《特种作业范围危险物品部分》包括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作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操作作业、烟花爆竹制作作业、烟花爆竹专业燃放作业、危险物品押运作业、危险物品生产运输作业、废弃危险物品销毁作业、民用爆破器材性能测试与检验作业、危险物品生产装置维护与检修作业、危险物品储存作业。
二、国内外有关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GB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8408-2000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12352-1990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GB5306—19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7679.2—1987 矿山机械术语装载机械设备GB/T15259—1994 矿山名词术语GB16423—1996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4387-199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5083-198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306-19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6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722-1986 爆破安全规程GB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463-1990 危险货物包装运输通用技术条件GB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506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258-1994 危险化学品标签编写导则GB15745-1995 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6483-1996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910-1997 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GB18053~83-2000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GB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89-1998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87-19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B4734 铝制压力容器JB4745 钛制压力容器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T5025—92 高处作业吊篮性能试验方法JG/T5027—92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T5032—93 高处作业吊篮JG/T5033—93 高处作业吊篮用提升机JG5034—93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SY 5720-1995 司钻安全技术考核规则GJB551-1998 火工品术语GA183-1998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问题的复函》(劳办安字[1991]11号)《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LD28-92)《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能源部令第9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DL 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DL 409-91)《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 493—200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DL 560-95)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5009.3-1997)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焊接标准汇编》中国焊接协会编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焊接词典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焊接分会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焊接手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焊接学会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焊接工程师手册》陈祝年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我国制造业焊接生产现状与发展战略研究》林尚扬关桥《中国焊接行业的现状、发展及展望》中国焊接协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焊接学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动部1995年 4月7日发布)《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6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质检[2001]38号)《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17号)《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汽化气体铁路罐车管理规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2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原劳部发(1996)276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煤矿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5号)《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劳部发[1996]35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第124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号令《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7号《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劳部发[1994]50号《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整和确定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3号三、术语和定义1 电气设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设备。
电气规范目录123
电气规范目录1232、《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7、《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95-928、《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9、《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9710、《电力装置的继电爱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11、《电力装置的电测量外表装置设计规范》GBJ 63-901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1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9418、《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19、20、《并联电容器用串联电抗器设计选择标准》CECS32:9121、《并联电容器装置的电压、容量系列选择标准》CECS33:911、《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4、《单边带电力线载波系统设计导则》5、《高压电缆选用导则》6、《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7、《高压开关设备的共用订货技术导则》8、《并联电容器装置订货技术条件》9、《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热缩型附件应用技术条件》1、《国外电力操纵元器件及功能编号》2、《进口252(245)~550kV交流高压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技术规范》3、《进口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技术规范》1、《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2、《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3、《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1、《送变电工程启动验收规程》(国家标准)》200104042、《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913、《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4、《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5、《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6、《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967、《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8、《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9、《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10、《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11、《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12、《10531开闭所、小区变投运验收规定》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1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2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2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2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25、《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26、《110~500kV架空线路规范》GBJ233-9027、《1kv及以下配线工程规范》GB50258-9628、《35kv架空线路规范》GB50173-922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规范》GB50257-9630、《变压器室布置》GB88d264-131、《3~63kV交流高压负荷开关》32、《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199733、《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电气安全名词术语》GB 4776-843、《电力系统部分设备统一编号准则》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5、《供电营业规则》6、《电业安全工作规》(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7、《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8、《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9、《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10、《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11、《微机继电爱护装置运行治理规程》12、《继电爱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DL400-1991)(《继电爱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25S08)13、《电力系统继电爱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判规程》14、《110kV无人值班院前变电站电气设备运行规程》15、《3~110kV电网继电爱护装置运行规程》17、《电力系统继电爱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判规程》18、《可控硅中频电源装置操作爱护检修规程》19、《晶闸管整流器检修操作爱护规程》20、《气体继电器检验规程》21、《送电线路对通讯线路干扰规程》22、《电网与电厂运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24、《有载分接开关运行修理导则》25、《电力变压器检修导则》27、《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试行)》28、《电力装置的继电爱护和自动装置规范》29、《地区电网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30、《继电爱护微机型试验装置技术条件》31、《静态继电爱护装置逆变电源技术条件》32、《静态距离爱护装置技术条件》33、《数字型频率继电器及低频自动减负荷装置技术条件》34、《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爱护和绝缘配合》35、《交流外表检验装置检定方法》SD 111-83为了适应供电企业安全文明生产和创一流工作、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开展,加强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治理,促进电力标准和法规的全面实施,提高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经济运行,以满足各级供电人员对成套标准、法规和规定的需求,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组织编制了《供电企业技术标准汇编》,分法规与基础标准(上下册)、设计标准(上下册)、设备标准(上下册)、材料与金具标准、安装与验收标准、试验标准、运行标准(上下册)、计量标准、检修标准、安全与电能质量标准、环保与运算机信息标准共11卷15册,要紧收集了截止2001年底有关国家、部委和国家电力公司等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治理规定等857个标准、规定和文件,共约2500万字。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前言本标准除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 493—19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工作组根据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需要,认真总结了DL493—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全国各地农村安全用电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对原标准有关章节的内容作了修改和增删。
为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服务。
本标准明确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中以资产为纽带,产权为分界点的各责任方的职责,对原规程中各责任方职责作了修改;删除了原规程中“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和“乡村电工和安全工作职责”2个章节,对其中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并将其归入了新增加的“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章节中;删除了原标准中“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用电设施的检修与试验”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统计”3个章节,将其中的有关内容归入到本标准的“安全用电”的章节中。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替代DL 493—1992。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浙江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生徐腊元沈悦阳赵启明徐方平黄迺元王光德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农村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方的职责,适用于农村电网的管理、经营、使用活动。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部分条款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部分条款5.1安全用电、人人有责。
5.2用户受、用电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和运行维护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3用户用电或临时用电应向当地电力企业申请。
5.4用电设施安装应符合DL/T499规定的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电,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
临时用电期间用户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用完及时拆除。
5.5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相一地方式用电。
5.6严禁私设电网防盗和捕鼠、狩猎、捕鱼。
5.7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5.8严禁攀登、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
5.9严禁往电力线、变压器上扔东西。
5.10不准在电力线附近放炮采石。
5.11不准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上拴牲畜,不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5.12不准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
晒衣线(绳)与低压电力线要保持1.25m 以上的水平距离。
5.13不准通信线、广播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
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5.14不得在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内盖房子、打井、打场、堆柴草、栽树和种植自然生长较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和水平安全距离规定的竹子、树木。
5.15在电力线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和砍伐树木时,必须经当地电力企业或产权人同意,采取防范措施。
当发生纠纷时,由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协调。
5.16演戏、放电影、钓鱼和集会等活动要远离架空电力线路和其他带电设备,防止触电伤人。
5.17船只通过跨河线时,应及早放下桅杆;马车通过电力线时,不要扬鞭;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要碰电杆和拉线。
5.18教育儿童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摇晃拉线、不爬变压器台,不要在电力线附近打鸟、放风筝和有其他损坏电力设施、危及安全的行为。
5.19发现电力线断落时,不要靠近;如距离导线的落地点8m以内时,应及时将双脚并立,按导线落地点反方向跳离,并看守现场或立即找电工处理。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1 总则1.1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行政治理、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治理制度,加大农村安全用电治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治理农村安全用电的各级电力部门和用户(含区、乡、镇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生活用电户,以下简称为用户)。
1.3 从事农电治理的工作人员、用户均应熟悉并必须执行本规程。
1.4 任何人员发觉有违反本规程,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行为,均有权禁止;对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和规定,工作人员和用户应拒绝执行或向上级电力部门报告。
1.5 对贯彻执行本规程有明显成绩者,应受到夸奖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分不情形予以处理,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安全用电治理组织和职责2.1 凡用电的乡(区、镇,下同),均应建立乡电力治理站(简称乡电管站)。
乡电管站是安全用电治理工作的基层组织,在业务上同意县电力部门的归口治理。
2.2 乡电管站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安全用电岗位责任制。
2.3 乡电管站在安全用电方面的治理职责:2.3.1 负责乡村电工的统一治理和组织培训及县电力部门托付的考核工作。
2.3.2 负责辖区内用电设施的安装、验收、爱护和安全运行等治理工作。
2.3.3 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2.3.4 负责辖区内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3.5 制定年、季、月的反事故措施打算,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2.3.6 认真执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和《电力设施爱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爱护电力设施。
2.3.7 认真执行部颁《农电安全报表的规定》,按时上报事故报告和报表。
2.3.8 认真执行国家及电力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和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努力完成县电力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前言本标准除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 493—19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工作组根据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需要,认真总结了DL493—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全国各地农村安全用电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对原标准有关章节的内容作了修改和增删。
为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服务。
本标准明确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中以资产为纽带,产权为分界点的各责任方的职责,对原规程中各责任方职责作了修改;删除了原规程中“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和“乡村电工和安全工作职责”2个章节,对其中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并将其归入了新增加的“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章节中;删除了原标准中“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用电设施的检修与试验”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统计”3个章节,将其中的有关内容归入到本标准的“安全用电”的章节中。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替代DL 493—1992。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浙江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生徐腊元沈悦阳赵启明徐方平黄迺元王光德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农村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方的职责,适用于农村电网的管理、经营、使用活动。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电力法考试(习题卷5)
电力法考试(习题卷5)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24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对高压客户,产权分界点位于客户与公共电网的接入点,高压客户接入公共电网占用公司变电站(开闭所、环网柜)等间隔的,间隔由( )投资建设,涉及公共电网改造的由公司主业负责,严禁收取客户有关费用。
A)高压客户B)公司主业C)高压客户与公司共同答案:B解析:2.[单选题]《电力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 )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A)当地人民政府;B)电力管理部门;C)供电企业;D)用电客户答案:A解析:3.[单选题]《电力监管条例》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机构执行电力市场( )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A)运行规则;B)生产经营;C)公开公平;D)三不指定答案:A解析:4.[单选题]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 )办理手续。
A)供电企业B)供电单位C)电力部门D)供电营业所答案:A解析:5.[单选题]用户受电工程完工并办结用电手续后,电网企业于(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同步装表送电。
A)20B)15C)10D)5答案:D解析:B)不得;C)先改后申请;D)先申请后改答案:B解析:7.[单选题]用户在“电e宝”进入我的账单界面,他可以查询的信息中不包括以下( )内容。
A)用能分析B)电子账单C)电费发票D)充值记录答案:D解析:8.[单选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m区域内游泳。
A)300;B)400;C)500;D)600答案:A解析:9.[单选题]国家电网公司的充电桩应具备( )三种充电方式。
A)国网电卡充电、验证码充电、账号充电B)国网电卡充电、二维码扫码充电、账号充电C)验证码充电、账号充电、二维码扫码充电D)国网电卡充电、二维码扫码充电答案:B解析:10.[单选题]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电力客户每日窃电时间按( )计算。
刘坤城、刘连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坤城、刘连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闽06民终14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书茵陈春生陈天明【审理法官】廖书茵陈春生陈天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坤城;刘全坤;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分公司;刘榜仔;刘育参;刘凤娟;刘亚平;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浦县供电公司【当事人】刘坤城刘全坤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分公司刘榜仔刘育参刘凤娟刘亚平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浦县供电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坤城刘全坤刘榜仔刘育参刘凤娟刘亚平【当事人-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分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浦县供电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长凯福建海蜂坤行律师事务所;袁宝果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翁如宣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黄秋红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谢旗山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许育平福建平贯律师事务所;许添元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长凯福建海蜂坤行律师事务所袁宝果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翁如宣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黄秋红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谢旗山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许育平福建平贯律师事务所许添元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长凯袁宝果翁如宣黄秋红谢旗山许育平许添元【代理律所】福建海蜂坤行律师事务所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福建平贯律师事务所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坤城;刘全坤;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分公司【被告】刘榜仔;刘育参;刘凤娟;刘亚平;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浦县供电公司【本院观点】刘坤城、刘连生、广电公司、刘榜仔、刘育参、刘凤娟、刘亚平、供电公司对刘全坤、刘玉环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刘全坤、刘玉环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等35项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农村低压电⽓安全⼯作规程》等35项电⼒⾏业标准的通
知
⽂号:国经贸电⼒[2001]997号
颁布⽇期:2001-11-26
执⾏⽇期:2001-11-26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家电⼒公司:
国家经贸委批准《农村低压电⽓安全⼯作规程》等5项强制性电⼒⾏业标准和《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动装置通⽤技术条件》等30项推荐性电⼒⾏业标准。
现予发布,⾃2002年2⽉1⽇起实施。
实施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委,并抄送中国电⼒企业联合会及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以上标准由中国电⼒出版社出版、发⾏。
附:
35项电⼒⾏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 1 │DL477-2001 │农村低压电⽓安全⼯作规程│DL477-199注:“代替标准号”列中,“GB/ *”表⽰调整为⾏业标准的原国家标准。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1.11.26,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30。
DL477-2001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DL 477-2001 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4.1.3 电气工作人员应熟悉所管辖的电气设备。
4.2 电气设备4.2.1 低压电气设备和设施的安装及运行,均应符合DL499规程的要求。
4.2.2 配电室应备有必要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
4.2.3 电气设备要紧部位应标明相色。
4.2.4 正常时不带电,故障时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配电盘(箱)应有可靠接地。
4.3 巡视检查4.3.1 巡视检查时,禁止攀登电杆或配电变压器台架,也不得进行其他工作。
夜间巡视检查时,应沿线路的外侧进行;遇有大风时,应沿线路的上风侧进行,以免触及断落的导线。
发觉倒杆、断线,应赶忙派人看管,设法阻止行人通过,并与导线接地点保持4m以上的距离,同时应尽快将故障点的电源切断。
事故巡视检查时,应始终认为该线路处在带电状态,即使该线路确已停电,亦应认为该线路随时有送电的可能。
4.3.2 巡视检查配电装置时,进出配电室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必须上锁。
4.3.3 在巡视检查中,发觉有威逼人身安全的缺陷时,应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或其他临时性安全措施。
4.3.4 巡视检查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栏或围墙。
4.4 电气操作4.4.1 电气操作必须按照值班负责人的命令执行,执行时应由两人进行,低压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每张操作票只能执行一个操作任务。
4.4.2 下列电气操作应使用低压操作票(见附录B):a)停、送总电源的操作;b)挂、拆接地线的操作;c)双电源的解、并列操作。
4.4.3 电气操作前,应核对现场设备的名称、编号和开关、刀开关的分、合位置。
操作完毕后,应进行全面检查。
4.4.6 开关、刀开关操作后,应进行检查。
合闸后,应检查三相接触是否良好,连动操作手柄是否制动良好;拉闸后,应检查三相动、静触头是否断开,动触头与静触头之间的空气距离是否合格,连动操作手柄是否制动良好。
4.4.7 操作时如发觉疑咨询或发生专门故障,均应停止操作;待咨询题查清、处理后,方可连续操作。
电力法规试题
电力法规试题1、低压电气设备和设施的安装及运行,均应符合(C)的要求。
A、农村安全用电规程B、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C、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2、配电室应备有必要的安全用具和(C)。
A、绝缘工具B、仪器仪表C、消防器材D、登高工具3、电气设备主要部位应标明(B)。
A、相序B、相色C、警告牌4、正常时不带电,故障时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配电盘(箱)应有可*的(B)。
A、接零B、接地C、接零或接地5、电气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负责人的命令执行,执行时应由(B)人进行。
A、1B、2C、3D、46、一张操作票可以执行(A)操作任务。
A、1个B、2个C、3个D、同一线路多个7、断路器、刀开关操作后,应进行(B)。
A、核对操作票B、检查C、询问接触是否良好D、试验手柄是否制动良好]8、刷写杆号或用电标语、悬挂警告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或为杆根培土等工作可按(B)执行。
A、电话指令B、口头指令C、填写工作票D、领导指令9、工作票由(B)填写。
A、工作班成员B、工作负责人C、工作票签发人D、工作许可人10、(B)在本班组工作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作为班组成员参加本班组工作,但不能担任工作负责人。
A、工作监护人B、工作许可人C、工作票签发人11、对大型或较复杂的工作,(D)填写工作票前应到现场勘察,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安全、技术及组织措施。
A、工作班成员B、工作许可人C、工作票签发人D、工作负责人12、工作票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B, )份。
A、1B、2C、3D、413、工作负责人接到工作许可命令后,应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C)和其他注意事项,并询问是否有疑问,工作班全体成员确认无疑问后,工作班成员必须在签名栏签名。
A、技术措施B、措施方案C、带电部位D、绝缘工具14、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A)张工作票。
A、1B、2C、3D、415、已执行的工作票由供电所保存,保存期(B )个月。
A、2B、3C、4D、616、(B)应记载在值班记录中,主要内容为:工作任务、人员、时间及注意事项。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本标准除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477-1992《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DL477一1992规程执行以来的经验,结合当前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依据现行的各有关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原规程各项条款反复研究和讨论,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按标准化格式对总则部分、内容编排部分进行了修改。
对不属工作规程范畴的内容:原标准的第171条手电钻的使用,第172条电焊机的使用,第173条梯子的使用等予以删除。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代替DL477一1992。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为标准的附录。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原固均张昌润张志达李杰吴平徐腊元黄迪元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农村低压电网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保证安全的措施,适用于县级及以下从事低压电气工作的人员。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499-2001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3 名词术语3.1 低压Low voltage本规程所指的低压为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3.2 紧急事故处理The manipulating of theemergencies对于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使设备事故扩大、引发系统故障、导致电气火灾等类事故的处理。
DL 477-2001 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5.4.1 在工作中如遇雷、雨、大风或其他情形并威逼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可下令临时停止工作。
5.4.2 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安全措施仍应保留不变。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地点时,要检查安全措施,必要时应派专人看管。
5.4.3 在工作间断时刻内,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现场进行工作或碰触任何物件。
事故巡视检查时,应始终认为该线路处在带电状态,即使该线路确已停电,亦应认为该线路随时有送电的可能。
4.3.2 巡视检查配电装置时,进出配电室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必须上锁。
4.3.3 在巡视检查中,发觉有威逼人身安全的缺陷时,应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或其他临时性安全措施。
4.3.4 巡视检查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栏或围墙。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DL477-1992规程执行以来的体会,结合当前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形,依据现行的各有关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原规程各项条款反复研究和讨论,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按标准化格式对总则部分、内容编排部分进行了修改。
对不属工作规程范畴的内容:原标准的第171条手电钻的使用,第172条电焊机的使用,第173条梯子的使用等予以删除。
3.3 低压间接带电作业Low voltage indirect electriferous jobs
系指工作人员与带电设备非直截了当接触,即手持绝缘工具
对带电设备进行作业。
4 差不多要求
4.1 电气工作人员
4.1.1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躯体健康,无阻碍工作的病症(体检两年一次);
4)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1)正确安全地组织作业;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赵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赵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8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应红姜海宽纪曼丽【审理法官】刘应红姜海宽纪曼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赵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松;孙伯军;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大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关洪力【当事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赵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松孙伯军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大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关洪力【当事人-个人】赵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松孙伯军关洪力【当事人-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大赵庄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张洁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刘连伟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杨颖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洁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刘连伟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杨颖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洁刘连伟孙志刚杨颖【代理律所】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被告】李松;孙伯军;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大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关洪力【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经济损失数额1505750.28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执行鉴定意见物证法定代理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经济损失数额1505750.28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事故调查与统计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事故调查与统计规定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农电安全管理,规范农电生产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DL/T633-1997)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等法律、法规、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 县供电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认定工作。
1.4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1.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6 兼营发电业务或控股发电企业的县供电企业,对发电部分的事故调查可参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1.7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农电安全管理。
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障碍)2.1 人身事故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 农电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释义】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亟需修改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亟需修改
王再初
【期刊名称】《农村电工》
【年(卷),期】1998(000)005
【摘要】原能源部1992年11月5日发布、199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安全用电规程》是国家的行业标准,是法规体系中的规章,它规范了农村安全用电工作,对于搞好农村安全用电起了积极地作用。
由于它属法规范畴,一旦发生农村触电伤
亡事故,受害者起诉到法院,法院就拿该《规程》作为各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该《规程》有些规定不够严谨,如农村用电设施的产权关系不清,乡村电工的职责
不当,农村触电伤亡事故责任的划分不妥,处理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组织不明,《规程》的适用范围不全等等。
由于存在这些缺陷,在处理触电伤亡事故民事责任时,该《规程》往往成了乡(镇)农电站、甚至县供电局头上的紧箍咒,判乡(镇)农电站、供电部门承担民事责任,使供电部门的声誉、形象和经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应该亟
需修改。
【总页数】2页(P8-9)
【作者】王再初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电业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24
【相关文献】
1.努力营造农村安全用电良好环境——铜鼓县公司加强农村安全用电侧记 [J], 曹文明;李强
2.“三结合”夯实农村安全用电基石——贵州电网凯里供电局着力提升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水平 [J], 陈举;
3.现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再贷款管理办法亟需修改 [J], 张国柱;谭晓丽
4.“三结合”夯实农村安全用电基石--贵州电网凯里供电局着力提升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水平 [J], 陈举
5.贵港探索农村安全用电新模式——多部门、跨行业共同参与新农村安全用电建设[J], 刘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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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用电规则
农村安全用电规则电力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之一,而农村电网建设的相对滞后和用电设备的落后,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
如何明确安全用电规则,使农村居民在使用电的时候尽可能地避免电气事故呢?安装用电设备安装用电设备时,必须按照规范进行安装。
光线充足,空气流通,地面干燥,没有火源的地方为佳。
安装时应注意照明灯和插座的位置,使电线不易过热和着火。
电线、插座和开关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应检查线路是否漏电和是否接好接地线。
用电安全使用电器设备时,应了解使用方法和特点,不要超负荷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电器设备的电量不同,使用时应注意合理安排电器的使用时间以及使用数量。
在家中使用灶具做饭时,应选择较大的通风量,开启通风口,并保持桌面整洁,防止油脂堆积。
同时,不要将过长未关的煤气管道误认为是漏气,即使怀疑存在气体泄漏,也不要使用开关和打火机点燃灶具,应第一时间将煤气闸门关闭。
在使用电器设备时,应保证设备没有故障。
如发现漏电等情况,应立即断电,并拔掉插头,及时找专业电工维修。
安全用电注意事项1.每次使用后,要及时断开电源,关掉电器开关、并拔掉插头。
2.使用电器时,应遵循电器的使用规定和要求,不要随便拆卸、更改或私自修理电器。
3.安装灯具、插座时,要按操作规程连接线路,使用防护措施,如橡胶手套、绝缘手套等。
4.如遇到电器着火,应立即切断电源,迅速报警。
5.在使用电气设备时,不要让儿童单独操作或者搞乱电器线路。
总结安全用电是一项浩大的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
农村用电安全规范要求更高,需要农村居民重视用电安全,了解用电规则,以便尽可能避免电气事故的发生。
在四面环境人民生活渐渐丰富的今天,安全已成为更为重要的部分,因此,必须重视安全用电问题,从小事做起,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安全使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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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前言本标准除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 493—19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工作组根据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需要,认真总结了DL493—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全国各地农村安全用电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对原标准有关章节的内容作了修改和增删。
为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服务。
本标准明确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中以资产为纽带,产权为分界点的各责任方的职责,对原规程中各责任方职责作了修改;删除了原规程中“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和“乡村电工和安全工作职责”2个章节,对其中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并将其归入了新增加的“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章节中;删除了原标准中“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用电设施的检修与试验”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统计”3个章节,将其中的有关内容归入到本标准的“安全用电”的章节中。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替代DL 493—1992。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浙江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生徐腊元沈悦阳赵启明徐方平黄迺元王光德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农村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方的职责,适用于农村电网的管理、经营、使用活动。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869—1992 用电安全导则DL/T 477—×××× 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DL/T 499—××××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 633—1997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3 名词解释3.1 用户受、用电设施the effector and consumer of the user指按产权属用户的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室(箱)、低压线路、接户线、进户线、室内配线和动力设备、用电器具及其相应的保护、控制等电气装置。
3.2 特低电压限值the limitation of especially low voltage指在最不利的情况下(预计到所有应考虑的外部因素,如电网电压的容差等),允许存在于两个可同时触及的可导电部分间的最高电压。
3.3 特低电压especially low voltage指在特低电压限值范围的电压,在相应条件下对人员不会有危险的。
4 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4.1 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4.1.1 负责农村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
4.1.2 制订、宣传、普及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安全用电常识。
4.1.3 监督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
4.1.4 协调处理安全用电纠纷,协助司法机关对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1.5 负责对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的考核和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单位的资格审查,并核发许可证。
4.2 电力企业的职责:4.2.1 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
4.2.2 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4.2.3 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农村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农村安全用电知识。
4.2.4 协助做好辖区内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2.5 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
4.2.6 承办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4.2.7 组织对自备电源用户的安全检查及其电气设施的验收。
4.2.8 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4.2.9 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4.2.10 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农村安全用电情况。
4.3 电力使用者的职责:4.3.1 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规程中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
4.3.2 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
4.3.3 接受电力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
4.3.4 做好预防事故工作,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4.3.5 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4.3.6 学习并掌握安全用电知识。
4.3.7 发生事故后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3.8 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做好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4.3.9 企、事业电力用户,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气工作人员(以下称用户电工),并接受当地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4.3.10 企、事业电力用户按规定建立健全产权范围内的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电设施检修和运行的工作台账以及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4.3.11 企、事业电力用户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电力事故。
4.3.12 用户电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a)必须接受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的业务指导,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事业心、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以权谋私;b)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c)熟悉和遵守有关电力安全、技术等法规和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熟练掌握“人身触电紧急救护法”;d)必须经电力企业培训、考核,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合格;e)能从事用户产权范围内的用电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用电工作。
4.3.13 电力使用者在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时;a)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b)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c)接受电力企业的资质考核和电力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并取得相应资质;d)接受电力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工作;e)接受电力企业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
5 安全用电5.1 安全用电、人人有责。
5.2 用户受、用电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和运行维护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3 用户用电或临时用电应向当地电力企业申请。
5.4 用电设施安装应符合DL/T499规定的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电,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
临时用电期间用户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用完及时拆除。
5.5 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相一地”方式用电。
5.6 严禁私设电网防盗和捕鼠、狩猎、捕鱼。
5.7 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5.8 严禁攀登、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
5.9 严禁往电力线、变压器上扔东西。
5.10 不准在电力线附近放炮采石。
5.11 不准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上拴牲畜,不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5.12 不准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
晒衣线(绳)与低压电力线要保持1.25m 以上的水平距离。
5.13 不准通信线、广播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
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5.14 不得在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内盖房子、打井、打场、堆柴草、栽树和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和水平安全距离规定的竹子、树木。
5.15 在电力线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和砍伐树木时,必须经当地电力企业或产权人同意,采取防范措施。
当发生纠纷时,由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协调。
5.16 演戏、放电影、钩鱼和集会等活动要远离架空电力线路和其他带电设备,防止触电伤人。
5.17 船只通过跨河线时,应及早放下桅杆;马车通过电力线时,不要扬鞭;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要碰电杆和拉线。
5.18 教育儿童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摇晃拉线、不爬变压器台,不要在电力线附近打鸟、放风筝和有其他损坏电力设施、危及安全的行为。
5.19 发现电力线断落时,不要靠近;如距离导线的落地点8m以内时,应及时将双脚并立,按导线落地点反方向跳离,并看守现场或立即找电工处理。
5.20 发现有人触电,不要赤手拉触电人,应尽快断开电源,并按DL 477附录A紧急救护进行抢救。
5.21 必须跨房的低压电力线与房顶的垂直距离应保持2.5m及以上,对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保持1.25m及以上。
5.22 架设电视天线时应远离电力线路,天线杆与高低压电力线路的最小距离应大于杆高3.0m,天线拉线与上述电力线路的净空距离应大于3.0m。
5.2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后,应迅速查明跳闸原因,排除故障后方能投运。
5.24 家庭用电禁止拉临时线和使用带插座的灯头。
5.25 用户发现有线广播喇叭发出怪叫时,不准乱动设备,要先断开广播开关,再找电工处理。
5.26 擦试灯头、开关、电器时,要断开电源后进行。
更换灯泡时,要站在干燥木凳等绝缘物上。
5.27 用电器具出现异常,如电灯不亮,电视机无影或无声,电冰箱、洗衣机不启动等情况时,要先断开电源,再作修理,如果用电器具同时出现冒烟、起火或爆炸的情况,不要赤手去切断电源开关,应尽快找电工处理。
5.28 用电器具的外壳、手柄开关、机械防护有破损、失灵等有碍安全情况时,应及时修理,未经修复不得使用。
5.29 ?类用电器具及其启动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照低压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要求装设保护接地。
5.30 新购置的长时间停用的用电设备,使用前应检查绝缘情况。
5.31 为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a)用电负荷不得超过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发现导线有过热的情况,必须立即停止用电,并报告电工检查处理。
b)熔断器的熔体等各种过流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必须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程的要求装配,保持其动作可靠;不得随意加大熔体的规格,不得以其他金属导体代替熔体。
c)使用电热器具,应与易燃易爆物体保持安全距离,无自动控制的电热器具,人离去时应断开电源。
d)防火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e)发生电气火灾时,要先断开电源再行灭火,严禁用水熄灭电气火灾。
5.32 有爆炸危险场所、严重腐蚀场所、高温场所的安全检查应按GB/T 13869的要求及有关规定执行。
5.33 彩灯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a)彩灯应采用绝缘电线。
干线和分支线的最小截面除满足安全电流外,不应小于2.5mm2,灯头线不应小于1.0 mm2。
每个支路负荷电流不应超过1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