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管理条例(2021)
二〇二一年一季度稀土价格走势分析
2021年1季度,新冠疫情仍然是世界各国重点应对的公共事件,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阻力。
全球感染人数超过1.2亿人,疫情蔓延给各国造成的经济生活压力,仍然在各个领域发酵。
特别是由于疫情造成的经济衰退,迫使西方各国不得不推出各种救济计划,这些国家普遍出现了货币超发现象。
虽然在这些举措帮助下,解决了燃眉之急,但是在后疫情时代仍将产生难以预料的影响。
得益于高效的疫情防控措施,我国经济在2020年率先开始了恢复和成长,安全、稳定的环境也使我国成为能够承担大规模订单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
这是包括稀土产业在内的各行各业得以高速成长的首要原因,也是国家体制优势的重要表现。
2021年1季度,宏观经济持续向好,一系列新基建项目的推进,为国内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海南自贸区落地,在彰显中国开放态度的同时,切实的为经济发展拓展了新天地。
电商领域的反垄断,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加从容的发展空间。
各级政府对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给创新创业持续注入新动能。
在稀土领域,2021年1季度市场的表现明显好于2020年4季度。
乘着全球经济复苏和终端需求持续增长的东风,稀土市场行情在1季度节节攀升。
从统计数据看,氧化镨钕、氧化钆、氧化镝、氧化饵、镨钕金属、氧化钕、金属钕、氧化铽、氧化铕、金属铽、氧化钇、镝铁合金、金属钆、金属钇、氧化钐、金属钐、氧化钇铕等稀土产品出现了较大的环比上涨,并且其中大部分出现了可观的同比涨幅。
只有氧化镧、氧化铈、金属钐出现了环比下跌,并且同比跌幅高于环比跌幅。
镧铈● 于佳欣 白杨/文二〇二一年一季度稀土价格走势分析稀土信息Rare Earth Information 2021.No.04市场Market金属和金属镧保持持平。
我们认为这一趋势主要来源于五个因素,第一,新冠疫苗接种速度、疫苗安全性在1季度得到了加速和验证,全球超过160个国家开展了疫苗接种工作,覆盖面更广的疫苗产品不断推出,人类即将战胜新冠疫情的利好消息,增加了全球人民的信心,消费、投资不断增强。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8.09•【文号】工信部联原〔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4〕156号中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2024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4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35000吨、127000吨(两家稀土集团的分解情况见附件1,不含已下达的第一批指标)。
2024年前两批合计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270000吨、254000吨。
二、两家稀土集团要在指标下达后,及时商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标分解下达,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及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指标应集中配置给技术装备先进、安全环保水平高的重点骨干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分配指标:(一)矿山企业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批准期限的回收利用稀土资源项目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二)冶炼分离企业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工艺和冶炼分离产能低于2000吨(折稀土氧化物)/年的,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三)达不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和放射性防护等环保要求的,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四)不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尾矿库管理要求的;(五)长期停产,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稀土矿销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稀土矿销售行为,保护国家稀土资源,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稀土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稀土产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稀土矿销售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稀土矿销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诚信为本;(二)保护国家稀土资源,合理利用;(三)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四)遵循市场规律,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稀土矿销售主体资格第四条从事稀土矿销售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稀土矿开采、销售资质。
第五条稀土矿销售资质分为以下等级:(一)一级资质:具有独立的稀土矿开采、加工能力,可以从事稀土矿开采、加工、销售业务;(二)二级资质:具有独立的稀土矿加工能力,可以从事稀土矿加工、销售业务;(三)三级资质:具有独立的稀土矿销售能力,可以从事稀土矿销售业务。
第六条申请稀土矿销售资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稀土矿资源供应渠道;(三)有健全的稀土矿销售管理体系;(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备;(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稀土矿销售资质的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稀土矿销售行为规范第八条稀土矿销售价格应当遵循市场规律,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垄断价格。
第九条稀土矿销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确保计量准确。
第十条稀土矿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台账,真实记录销售情况。
第十一条稀土矿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纳税,不得偷税、漏税。
第十二条稀土矿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规定,不得非法进出口稀土矿。
第十三条稀土矿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禁止以下稀土矿销售行为:(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稀土矿销售资质;(二)隐瞒、谎报稀土矿销售情况;(三)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欺诈消费者;(四)非法开采、销售稀土矿;(五)垄断市场、操纵价格;(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国的稀土状况与政策
截至(2021年9月),以下是关于中国稀土状况和政策的一些信息:
中国稀土资源: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稀土生产国,占据了世界稀土储量的大部分。
稀土元素是一组在许多高科技和绿色技术中使用的关键原材料,包括电子设备、汽车、医疗设备、风力涡轮机等。
稀土元素包括17种不同的元素,它们在许多应用中都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的稀土政策:
中国对稀土资源实行了严格的出口和生产管理,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国内产业的发展。
以下是一些相关政策:
稀土出口配额:中国自2010年起实行了对稀土出口的配额制度,限制了出口数量。
这导致了全球市场对稀土的依赖度增加,同时也引发了国际贸易争端。
环境整治:为了减轻对环境的影响,中国加强了对稀土开采和加工的环境监管。
一些环境不良的小规模矿山和加工企业被关闭,以推动稀土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整合和合并:中国稀土行业进行了整合和合并,以优化资源利用和提高行业竞争力。
政府支持大型国有企业和具有技术实力的企业在稀土领域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技术创新:中国鼓励稀土行业进行技术创新,以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环境影响。
这包括研发新的稀土提取、分离和加工技术。
国际合作:尽管中国仍然是主要的稀土供应国,但在全球范围内也在寻求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以确保稀土资源的稳定供应。
1。
2021《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21《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制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稀土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引导和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技术进步】国家鼓励稀土勘查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和综合利用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支持稀土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
第六条【采矿管理】从事稀土开采,应当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项目核准】投资建设稀土开采项目或者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未取得核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投资建设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核准的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名单报送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总量指标管理】国家对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指标管理。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稀土行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环境承载能力、资源潜力、市场需求以及开采、冶炼分离技术水平等因素,研究拟定稀土开采总量指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或者停止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
2021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
稀土元素是一类重要的战略资源,广泛应用于国防、航空、航天、电子、新能源等领域。
随着现代工业技术的发展和对高新技术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加,稀土元素的重要性越发凸显。
然而,由于国际市场对稀土元素的需求量持续增长,以及稀土资源的稀缺性,我国稀土资源的合理开采、冶炼和分离成为了当前稀土行业发展的重点。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稀土资源的开采、利用和保护,我国自2011年起对稀土资源实施了总量控制政策,通过设定年度的总量控制指标来限制稀土开采、冶炼和分离的总量,从而保障稀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21年,国家发布了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旨在进一步规范和管理稀土行业,促进稀土资源的高效利用。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该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便更好地了解政策的相关内容和影响,同时对稀土行业的发展趋势有更清晰的认识。
本文将就2021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进行逐一分析,并探讨其对稀土行业的影响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总量控制指标的设置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2021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是根据矿产资源丰富度、环境保护要求、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的。
通过科学、合理地设置总量控制指标,可以有效控制稀土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合理规划稀土行业的发展蓝图。
二、对稀土行业的影响1. 提高稀土开采、冶炼和分离的技术门槛,促进行业升级和转型。
2.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稀土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稀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规范市场秩序,防止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保障稀土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未来发展趋势1. 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提升稀土开采、冶炼和分离的技术水平。
2. 推动稀土行业与相关产业的深度融合,形成多元化发展格局。
3. 加强政策法规的监督和执行,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2021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是对我国稀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稀土行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环保政策推文
政策关注:10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新规01全国文件及标准1、《稀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5号)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2、《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202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涉及的各类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技术要求。
铀矿冶涉及的各类非放射性废物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管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3年。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93)废止。
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2024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T19923—202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该标准已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将于2024年10月1日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的水质指标、采样与监测和安全利用。
本文件适用于作为工业生产过程中的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与产品用水、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用水原水的再生水。
4、《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GB/T24067-2024)由生态环境部指导制定的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国家标准(GB/T24067-2024,以下简称《通则标准》)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通则标准》规定了产品碳足迹的研究范围、原则和量化方法等,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定了产品碳足迹核算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具体包括使用全生命周期的视角、功能或声明单位、迭代的方法、科学方法的优先性、完整性、一致性、统一性、准确性、透明性和避免重复计算等;二是规定了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的4个步骤、生命周期的5个阶段,以及产品种类规则编制要求、核算边界选取原则、计算方法等内容;三是提出了产品碳足迹报告要求以及基本内容。
2021年中国稀土行业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稀土行业政策汇总
显示,稀土是元素周期表中的镧系元素和钪、钇共十七种金属元素的总称。
根据稀土元素原子电子层结构和物理化学性质,以及它们在矿物生情况和不同的离子半径可产生不同性质的特征,十七种稀土元素通常分为二组,分别是轻稀土(包括镧、铈、镨、钕、钷、钐、铕)与重稀土(包括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
中国是世界稀土资源储量大国,中国的稀土矿产量达到1。
32×105t,约占全球稀土矿产量的63%。
近年来国家对稀土都比较重视。
根据中国国民经济"九五"计划至"十四五"规划,国家对稀土行业的支持政策主要一直都是围绕保护稀土资源,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应用为主。
例如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就提出稀土硫化铈红色染料列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稀土冶炼、分离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稀土勘查、开采、选矿列入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015-2021年中国稀土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目前,中国稀土行业主要集中在中国内蒙古自治区,但在其他地区也都出台了围绕稀土新材料发展拉覅发的相关政策及规划。
2017-2021年中国各省市稀土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7•【文号】国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5月27日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开局之年,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
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立法工作,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工信部19项稀土行业标准将于2021年4月实施
本部分规定了钕铁硼合金中十五个稀土元素量的测 定方法,包括方法 1: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方法 2:X 射线荧光光谱法。 本部分适用于钕铁硼合金中稀土量的测定。
钕铁硼合金化
3
XB/T 617.5-2014
学5钼的合部、分测等分钨析定离:方和子锆电法、钛体感铌耦第原量、CPtautaohnrmegtmsitc5eicen:Damaleinastednsiraomtlinytaissnnipsaieutmicmotrneothmcooofednztrstieyrcfnootrsn-niueImondd,yunmcitoiiuvbemiulymirco,onmupboloelyrdobndpealnallsuomym-a,
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镨钕钆金属中镨、钕、钆含量,稀土元素配分量,稀土杂质含量的测定。
17
XB/T
629.1-2020
稀土铝中间合金 化学分析方法 第 1 部分:稀土 元素量的测定
本部分规定了稀土铝中间合金中稀土元素量的测定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镧铝中间合金、镧铈铝中间合金、钐铝中间合金、钇铝中间合金中稀土 元素量的测定。
34 · · 稀土信息 2021 年第 01 期
Standardization 标准
稀土信息
Rare Earth Information 2021.No.01
稀土行业标准
10 XB/T222-2020 氢氧化铈
本标准规定了氢氧化铈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
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以铈化合物为原料,经化学法制得的氢氧化铈,主要用于生产汽车尾气
稀土铝中间合金
18
XB/T
629.2-2020
稀土管理条例
稀土管理条例稀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国家及政府部委的指示,为规范我国稀土的采矿、开采,使用和处置的专门性法规。
第一条为了提高稀土资源的管理水平,发挥稀土资源的价值,促进稀土产业发展,健全稀土产业管理体制,提高稀土行业内科技创新能力,保护稀土非能源资源和环境,针对保护稀土资源及源头,全国政府部门制定本条例,出台实施方案,以贯彻落实国家及政府部门的稀土管理政策。
第二条政府部门是负责实施本条例的行政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稀土资源开采及使用的管理办法、技术要求、采矿许可审批及监督程序、可行的稀土治理技术路线、稀土贸易和信用管理办法,严格实行稀土资源计划审批和管理制度,落实相关企业的稀土安全管理,积极研究应急预案,严格稀土资料归档备案管理,避免稀土资源浪费和滥用,健全有关制度,开展稀土产业及技术研究和科技支持活动,协助技术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申请开采稀土资源的企业应当取得采矿许可,具有依法取得的采矿经营资质的企业有权申请稀土资源开采许可,其申请条件包括拥有正确、合法的稀土矿石开采地块;具备采矿有关技术能力和合理管理能力;具有成熟的采矿技术;符合本条例其它规定操作要求等。
申请稀土资源开采许可资质的企业应提交资质申请材料,遵守《国家稀土资源开采管理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经有关审核机构审核,经稀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稀土开采许可证书,企业方可正式开采稀土资源。
第四条将稀土资源用于生产生活或进行销售的企业应当取得稀土经营许可,具备依法取得的矿产经营资质的企业有权申请稀土资源经营许可,其申请条件包括遵守《国家稀土资源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形成完善的稀土资源经营市场体系,具备稀土资源经营及销售所需的相关技术和管理能力,经有关审定后,发放《稀土经营许可》,定期备案变更。
第五条稀土行业违反本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超出规定范围开采稀土资源,没收所开采的稀土资源,处开采数量不到规定稀土资源数量2倍的责令停止依法获得的稀土经营许可,税务部门及当地政府部门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稀土管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稀土资源作为一种战略资源,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稀土产业迅速发展,但同时也面临着资源枯竭、环境破坏等问题。
为了规范稀土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战略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稀土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稀土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稀土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1. 保护优先原则:在稀土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坚持保护优先,确保稀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严格管控原则:对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严格管控,防止资源过度开采和破坏。
3. 合理利用原则:在保障国家战略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稀土资源的经济效益。
4. 信息公开原则:加强稀土资源管理的信息公开,提高管理透明度。
5. 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稀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三、稀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1. 宪法层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对稀土资源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2.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
3. 行政法规层面:《稀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稀土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条例》等。
4. 部门规章层面:《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稀土产品出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等。
5.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稀土资源管理法规和规章。
四、稀土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规定1. 稀土资源开采许可制度《稀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规定,稀土资源开采实行许可制度。
开采稀土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稀土资源开采许可证。
2. 稀土资源勘查许可制度《稀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规定,稀土资源勘查实行许可制度。
进行稀土资源勘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稀土资源勘查许可证。
3. 稀土资源进出口管理制度《稀土产品出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稀土产品出口实行配额管理制度。
稀土产品出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稀土产品出口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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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管理条例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制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稀土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引导和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技术进步】国家鼓励稀土勘查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和综合利用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支持稀土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
第六条【采矿管理】从事稀土开采,应当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项目核准】投资建设稀土开采项目或者稀土冶
炼分离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未取得核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投资建设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核准的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名单报送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总量指标管理】国家对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指标管理。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稀土行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环境承载能力、资源潜力、市场需求以及开采、冶炼分离技术水平等因素,研究拟定稀土开采总量指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或者停止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
第九条【指标使用方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指标,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总量指标使用方案:
(一)国家区域经济政策、稀土产业布局要求;
(二)企业产能、生产经营情况;
(三)前一年度总量指标执行情况;
(四)原材料转化效率、安全生产、绿色环保、智能制造等情况。
第十条【企业实施】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总量指标使用方案实施稀土开采或者稀土冶炼分离。
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可以在总量指标以外利用进口稀土产品进行冶炼分离。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示在产的稀土矿山和稀土冶炼分离生产点名单。
第十一条【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
第十二条【综合利用】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环境友好的技术、工艺,对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进行回收利用。
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
第十三条【环保管理】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稀土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十四条【产品追溯】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将生产、销售数据及其包装、发票信息录入追溯信息系
统。
稀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注明稀土产品的来源企业。
第十五条【进出口管理】稀土产品进出口企业应当遵守对外贸易、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储备管理】国家实行稀土资源地和稀土产品战略储备。
稀土战略储备资源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并组织实施。
列入国家战略储备的资源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和保护,未经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不得开采。
稀土产品战略储备实行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机制。
稀土产品战略储备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收储的稀土产品应当纳入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第十七条【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以随机抽查为主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
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行政强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扣押有关稀土产品及设备;
(二)查封生产或者销售稀土产品的场所。
第十九条【信用机制】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稀土金属冶炼、稀土综合利用等企业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无指标超指标开采、分离】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违反总量指标使用方案从事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或者加工非法开采的稀土产品的,由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非法冶炼分离】稀土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非法销售】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产品追溯】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在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中伪造数据信息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擅自动用储备】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稀土产品战略储备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失职渎职】负责稀土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妨碍监督检查】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阻碍监督检查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治安和刑事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名词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稀土,指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等17种元素的总称。
稀土开采,指以获取稀土矿产品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凿岩、爆破、冲采或者挖掘等工艺生产过程。
稀土冶炼分离,指稀土矿产品经冶炼分离后生成的各类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及其他化合物的生成过程。
稀土金属冶炼,指以一种或者多种稀土氧化物为原料,采用熔盐电解法、金属热还原法或者其他方法制得金属的生产过程。
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单一稀土化合物、混合稀土化合物、单一稀土金属、混合稀土金属等。
第二十九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