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管理,促进招标代理企业诚实守信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甲级、乙级代理机构可按本办法申报全国招标代理诚信先进单位,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单独参评。

第三条申报单位必须是分会的会员单位,不是会员单位的,可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办理入会手续,否则不予参评。

第四条评选活动按照自愿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统一标准、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公开,每两年为一个评选周期(具体时间以评选通知规定为准),评选一次。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诚信建设方面

1.申报企业内部具有完善的诚实守信建设方案。

2.努力推进行业自律建设,积极践行招投标协会自律公约,并签订本协会行业自律承诺书。

(二)经营管理方面(在评审周期内)

3.在建筑工程招标活动及招标代理评选中无伪造业绩、人员、信誉等投标资料骗取中标的行为;无弄虚作假、串标、陪标、围标,无恶意降低或抬高投标价等不正当行为。

4.无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无出借、挂靠资质证书现象。

5.遵守招投标活动的有关保密规定,无泄露潜在投标人及评标过程的有关情况的行为,无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及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从事违法违规和有失公正的招标代理活动的行为。

6.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拖延退还的行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检查和资质审查工作中未受到通报批评及其他处罚。

(三)合同履约方面(在评审周期内)

8.有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未发生过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9.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及素质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如交流研讨、专业培训),代理业务质量优良,无因自身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和给招标人及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况。

10.未发生过随意变更合同实质内容,或发生变更未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备案的行为。

(四)其他方面(在评审周期内)

11.无因招标投标代理活动违法违规受到县以上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处罚;无被媒体(市级以上电视台、电台、

报刊等)曝光的不良行为。

12.在招标代理比选或投标过程中无商业行贿受贿行为。

13.申报单位无被频繁投诉举报,在本地区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被查实为恶意投诉的除外)。

14.申报单位有不符合本条任何一项规定的均不与受理或不与评审,其行为期间按评选周期的起止时间计算。

15.在评审过程中参评单位有违规行为影响评审公平公正性的不与评审。

第三章申报

第六条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的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申报评选系统(网址:)进行申报。

第七条申报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需提交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申报材料(表1-6见附件二)。

第八条申报方式

申报材料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标监管机构和招标协会认可,并将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申报材料(表1-6)电子版文本和表6的纸质文本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秘书处。(具体操作办法以年度评选通知为准)

第四章评选

第九条评选机构

全国招标代理诚信先进单位评选工作由中国土木工程

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设立的全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咨询委员会进行评选。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秘书处,负责活动的开展及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评审程序

(一)各省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并申报;

(二)招标代理机构咨询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复审评审;

(三)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组织对通过复审评审的代理机构进行抽检。

(四)公示复审通过的名单,并征询有关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评选结果将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网、“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杂志、“简报”以及“中国建设报”等相关媒介向社会大力宣传和推介,并报住建部主管部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激励和约束措施

第十二条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

究分会对入选的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颁发奖牌、证书。

第十三条对入选的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有失信行为的单位限期改正,对严重失信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对因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存在以上行为的单位将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且两年内不得参加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评选。

第十四条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设定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其荣誉称号将自动失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评选办法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评选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 2016年7月14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