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许霆ATM机取款案发表的看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就许霆ATM机取款案发表的看法
杨华兴(lawyeryang)
(发表于上海嘉定论坛)(/bbs/dispbbs.asp?boardID=8&RootID=19584&ID=19584)
恶意取款者被判无期
(发贴时间:2007-12-26 19:42:58)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事件引发争议。

昨天,来自北大、清华等学校的法学专家齐聚一堂,围绕许霆案进行讨论,有专家认为该案“量刑过重”。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07年12月24日 08:03)
有专家称,这是银行在引诱人犯罪。

银行自称是受害者。

父亲称要将官司打到底。

(发贴时间:2007-12-28 12:05:34)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 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发贴时间:2008-1-6 11:37:55)本律师认为,许霆犯罪的客观方面的事实有以下两点需要特别明确:
1、ATM机完整名称为自动柜员机,英文全称Automatic Teller Machine.teller,(银行的)出纳员。

客户完成一次取款、存款或转帐交易,该出纳员均会实时做电子记录;在该柜员机的四周或上下有银行的摄像头在24小时工作。

故此,许霆的取款行为与在银行柜台同银行职员面对面取款行为无异。

2、许霆以其真实身份证开设了银行帐户并申办了借记卡,以该记载了其真实个人信息的借记卡实施了171笔取款行为,取款17.5万元。

(发贴时间:2008-1-10 15:07:41)部分专家典型观点:许霆的行为
(一)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但处罚过重;
(二)构成盗窃罪,但没有盗窃金融机构的加重情节;
(三)不构成盗窃罪,但构成其他犯罪;
(四)非盗窃罪,非侵占罪;构成不当得利.无罪.
有舆论称:许霆ATM机取款17万余元判无期,广州法院,史上最牛法院.
南方周末称,许霆ATM机案入选2007年度十大影响力诉讼.十大影响力案件如下:
■“影响性诉讼”(Impact Litigation)
简单说是指具有制度意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即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变,检验法治原则,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促进公民权利保障的典型个案。

工会主席唐晓东案
案情:2004年8月,民选工会主席唐晓东被一中日合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从而成为北京首位被开除的工会主席。

2004年9月,唐晓东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做出裁决,撤销该公司对唐的开除决定。

公司对裁决不服,将唐晓东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07年3月,法院一审判唐晓东胜诉。

影响力:工会之难
工会组建难、工会经费难、工会维权难。

唐晓东案反映出作为职工维权领头人的工会主席所面临的挑战。

令人欣慰的是,法律给这一事件带来了一个公正的结局。

崔英杰案
案情:2006年8月,北京市海淀城管李志强在扣押摊贩崔英杰的物品时,被激愤之下的崔刺中颈部死亡。

北京市政府追认李志强为革命烈士。

2007年4月,崔英杰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影响力:摊贩的权利与城管的合法性
这是一个跨年度的诉讼。

崔英杰案发生在城管执法已经引起诸多冲突的大背景下,人们期待从公权力处置杀人者的态度上重新评价摊贩的权利,观察摊贩群体命运的走向、预测城管制度的去向。

随后各地对于城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对于摊贩态度的改善与该案不无关系。

程海户口迁移案
案情:北京工作但户口在合肥的程海向居住地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书面申请,要求为他办理常住户口从合肥市迁入北京市的手续。

昌平公安分局拒绝其迁入,同时合肥方面也拒绝其迁出。

2007年4月,程海先后将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和北京昌平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办理自由迁移手续,其诉讼请求被纷纷驳回。

影响力:流动的人口与不动的户籍
对户口制度的疑问和质疑在这个直接针对户籍迁徙的诉讼中再次找到出口,但同样地,没有答案。

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是中国目前唯一户口专门性规定。

该规定称,常住户口是公民身份证明以及人口的自然和居住的信息资料。

然而,现实是,户籍仍紧紧地与公共资源的分配结合在一起,仍时时能感受到那两个令人不快的字:“歧视”。

900车主状告保监局案
案情:2007年6月,156位机动车交强险投保人将保监会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保监会做出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政许可听证申请的复函》,并要求判决保监会重新做出交强险行政许可听证答复。

后原告增加至900人。

法院未予立案。

影响力:公益性的保险险种与垄断性的商业操作
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实施以来就倍受关注。

保费过高、赔偿额过低、重复投保、理赔程序等诸多方面均招致诟病。

一直以来,公众经常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决策,何时能够让公众参与其中?
纸包子案
案情:2007年7月,北京电视台播出“纸做的包子”,节目援引“业内人士马先生”爆料称,用废纸制作肉馅是行内公开的秘密。

10天后,北京电视台承认“纸馅包子”为虚假报道,摄制者已被刑事拘留。

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记者訾北佳有期徒刑1年。

影响力:法律问题还是职业道德
该事件最终以记者锒铛入狱而终结。

假新闻遭指责和惩罚并无异议,只是如何用司法来界定新闻真假和涉案记者对社会的危害引起一些议论。

有人说,司法介入将有助于我们了解真相,如记者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应接受刑罚。

而反对者言,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司法制裁不慎,将有可能误伤舆论空间和媒体空间。

南京彭宇案
案情:自称“做好事”的彭宇下车后将跌坐在地的65岁徐女士送入医院。

四个月后,徐女士要求彭宇支付其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14万元。

2007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判决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万余元。

影响力:法官的社会情理
事件无法复原,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

引起公众哗然的是:若按一审法院的“社会情理”,每个人都有可能承担另一个人40%的损害赔偿。

社会秩序由伦理与法律共同维系,法官在自由裁量时所依据的常理判断,值得玩味。

《色·戒》案
案情:2007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董彦斌将华星国际影城和国家广电总局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前者提供的删节版《色,戒》,剧情结构不完整,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后者没有建立完善的电影分级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董彦斌无法提供未删节版《色,戒》,没有收取诉状。

影响力:消费者权益与电影管制
该案发生在《色,戒》热映之际,加上与“色”有关,又涉及电影管制模式与尺度这一较为陌生而微妙的问题,从而引起了公众与传媒极大兴趣。

单就法律而言,何谓电影中的“色情”或者“淫秽”情形?有关法律未作清晰界定。

这就意味着,几乎所有电影都有可能被肢解或禁映。

在电影日益商品化、社会文化趋于多元的今天,如何既尊重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又保持电影的“干净”?如何既有所管制又尊重消费者权益?值得管制者深思。

陈超诉劳动教养委员会案
案情:2007年7月,陈超因“涉嫌损害财物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批准对陈超实施逮捕。

9月,洛阳市劳教委对陈超作出劳动教养二年的决定。

11月陈超由此状告洛阳劳教委,并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依据的《劳动教养实行办法》无效。

影响力:劳教制度何日是尽头
劳教制度因无法律授权而限制人身自由、与行政处罚法及立法法相冲突,多年来一直为法学界所强烈质疑。

由于种种原因,由于劳动教养而引发的诉讼难以立案,即便立案,原告也很难胜诉。

河南劳教案原告除了为自己主张权利外,还要求确认劳教制度违法,使得这一诉讼具有了制度意义。

许霆ATM机案
案情:2006年4月,打工者许霆发现ATM机故障,取1000元,银行卡才扣掉1元。

于是他分171次从ATM中提取了17.5万元,后携款潜逃。

2007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影响力:公众的温情与司法的冷峻
许霆案所引起的讨论是多方面的。

适用民法还是刑法?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量刑是否过重?法院判决书能否更加“说理”?银行本身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那些金融巨蠹所获刑罚要轻于一个涉案金额小得多的打工仔?抛开法律问题不谈,该案引发的讨论值得深思:为什么一方面是国家强调金融安全,另一方面公众会对许付出如此大的同情?我们的刑事政策是否需要群众基础?
清华教授女儿公交命案
案情:2005年,清华大学晏教授13岁的女儿在公交车上与女售票员朱玉琴发生口角,后被朱掐倒在地,经抢救无效身亡。

2006年,朱玉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

教授夫妇提起民事诉讼,索赔300万。

2007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精神赔偿30万元,加上其余项目45万元赔偿,失去女儿的教授夫妇共获赔75万元。

影响力:人情味的判决书和高额精神损害赔偿
是什么让一个人在众目睽睽下扼杀另一个人的生命?还有什么比白发人送黑发人更为痛苦?公众对于悲剧的震惊、对于被害人父母的同情造就了该案的影响。

而终审法院被誉为最具人情味的判决书以及首开先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让人毫无突兀之感,且为其赢得了广泛赞誉。

或许我们还应思考,那个售票员的怨气与仇恨从何而来,是什么使公交车刹那间变成了一个残酷的丛林。

(编者注:案件排序根据起诉或判决时间先后)
2007影响性诉讼评选专家成员(按姓氏笔划排名)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行政法)
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
王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
陈瑞华(北京大学教授刑诉法)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刑法)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宪法学)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法学)
(稿件来源:南方周末)
(发贴时间:2008-1-12 11:52:25)本律师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也不是不当得利,而是与银行形成了商业借贷关系。

许霆无罪。

或许是"恶意透支"?
(发贴时间:2008-1-16 21:40:9)银行ATM机,在其功能范围内,是银行相关业务的意思表示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
许霆将借记卡插入ATM机,即向银行表明真实身份.其后,许霆输入金额(如1000元),ATM机即吐出相应金额.许霆
171次取款,输入的金额总数,就是ATM机吐出的金额总数.银行记了两笔帐,一笔是17.5万元,另一笔是估计是17.5万元的千分之一数额.
在许霆取的这17.5万元款项中,有两种性质:前一定数额是许霆向银行行使债权请求权,银行归还的存款;后一定数额的性质是:许霆向银行提出借款要约,银行当即作出承诺并划拨相应款项.
所以,就后一定款项而言,许霆与银行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行应当向许霆请求归还借款,而不能动用国家机器适用刑法.
银行说,是ATM机出了故障(在刑事诉讼中,这种可能性是应当使用合法证据进行证明的),但谁知道?尽管现在媒体几乎一致想当然地认为如此,但本律师认为,不能排除是银行故意设定了特定的程序,让个别幸运儿成为银行的超级贷记卡用户啊!!!许霆,你成了这家银行的超级金卡持有人了.幸运,能站在这风口浪尖.
你说呢??哈哈哈
(发贴时间:2008-1-18 19:29:14)本报讯(记者方夷敏实习生郭高萍)“许霆案发回重审,就是为了让大家来讨论这个问题,最后寻找出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法。

”昨天,列席省人大会议的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表示,此次省高院将许霆案发回重审,是为了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葛洪义(省政协委员、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说,在有条文可依的情况,“这并不是一个能随便改判的案件,一是法官需要能解释法律的技术,二是这个法官特别需要勇气,来打破条文。

”目前法院的判决,主要援引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6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他认为,许霆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盗窃罪,但它是在没人看守、ATM机坏了的情况下发生的。

其主观恶性程度、对社会的客观危害度都跟当初确立金融机构盗窃罪的立法意图是不一样的。

(2008-01-18 08:03 来源:南方都市报)/view.jsp?oid=27141802&pageno=1)
(许霆案)广东省高院裁定,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发贴时间:2008-2-21 09:31:13)许霆恶意取款案周五再审仍以"盗窃罪"被起诉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都市报作者:周皓朱琳王卫国选稿:尤歆飞
东方网2月20日消息: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月22日(本周五)再次开庭审理“许霆案”。

许的两名辩护律师已于昨日接到出庭通知书。

对于广州中院出庭通知书上出现的“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字样,许霆的辩护律师称,这表明检察机关并没有改变原来的观点,仍然以盗窃罪起诉许霆。

据悉,许霆案被广东省高院退回重审后,检察机关随后补充了一些新的证据和内容。

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对于案件的定性,他们会继续坚持做无罪辩护。

但在一些问题上会做出重点分析,并提出一些新的看法。

比如ATM自动取款机事发时到底出现了什么样的故障,广州市商业银行能否提供原始数据,并通过这些原始数据推断出确实是取1000元只显示1元。

“之前银行只是出示了一份简单的流水账单,但除了被告许霆的供述外再无其它旁证材料”,许霆的辩护律师说,“如果能在这一点上取得突破,很可能是颠覆性的”。

/s/20080220/u1a3414632.html
(发贴时间:2008-2-22 16:38:0)今早9时30分,法槌敲下,两名法警带着一个年轻人走进法庭,他就是许霆。

与上次庭审相比,许霆似乎胖了一些,面色红润。

“你有什么意见?”检察官读完起诉书后,法官问许霆。

“有!(我对)他说那个‘事后潜逃’有意见。

”许霆说。

“你把取款的详细情况再说一遍。


许霆说:“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左右,我去提款机取钱时,输入卡号密码后,我按100元,不能确认,就重新按,按了1、0之后,不小心,又按了‘00’键,取消不了,我就确认,结果出来1000元。

我又输了一次1000元,结果又吐出1000元来。

我查余额,余额没变化”。

“取了两次之后,我想把取出来的钱保护好,事后交给领导,结果我取了4万元之后,我的朋友郭安山来了,他问‘怎么了’,我说这个柜员机坏了,他很激动,很兴奋,说‘你小子发财了!’我说‘发什么财,要交给人家的。

’我们就继续取钱,取到身上的衣袋放不下了,就回到出租屋,提了个塑料袋再来取。

开始是一千一千地取,后来就是两千两千地取。

就这样取了很多次,期间,郭安山说‘要不用我的卡试试能不能取’,然后我用他的卡取了几次,取了近1万块钱。


“取完钱后,我一直想把钱还回去,郭安山对我说:这钱不是偷的,不是抢的,怕啥?郭安山还说:提款机坏了,谁知道坏到什么程度,如果所有资料都没有了,那全部少了的钱都会算到你头上;如果有资料,他们自然会来找你。

我当时觉得他说的不错,就想如果银行来找我,我就把钱还给他们。

结果我等了一段时间,他们没有来,22日晚上,我就想回老家了。

怕他们找来,说不清楚,当时挺害怕,为了避免麻烦,23日我就跟领导提出辞职,24日我就回老家了……”(鲁钇山穗法宣高静宁)
/legal/2008-02/22/content_7648457.htm
注:郭安山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判决已生效执行.
(发贴时间:2008-2-23 22:16:1)(抛开许霆信用卡中具体有多少金额不谈)许霆插入信用卡--(银行信息核实正确)ATM 机提示输入密码--许霆输入密码--(银行信息核实正确)ATM机提示输入金额--许霆输入金额1000元--ATM机吐出1000元.这些过程,ATM机很正常.许霆的周围还有银行的摄相头在摄相.如果这些事实构成"秘密窃取",那么,我国大陆的所有汉语词典中的所有"秘密""窃取"的词义应当全部修改了.
以盗窃罪追究许霆刑事责任,是在走国家司法恐怖主义的路径,当然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目的达到了.公民与银行做交易,将时时处于自危之中:很容易构成盗窃,很容易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起刑点,而且很容易有盗窃金融机构的加重情节.
(发贴时间:2008-3-11 14:43:23)新华网3月11日报道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他透露,许霆案判决结果最早将于月底知晓。

姜兴长说,“许霆案”已经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关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数额巨大,定罪是应该的,“但取款过程和细节值得关注。

包括机器故障是怎么形成的,钱是怎么取出来的,是否存在与金融机构内外勾结的行为等等。

”就我了解的情况来看,许霆案是比较特殊的,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太合适,判盗窃罪还是可以的,一审判无期明显是判重了。

不过,银行在这个案子中也要总结教训,防范类似案件的发生。

”姜兴长说,《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意味着,广州中院的判决和裁定,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2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对广州许霆案作出回应,他表示,银行系统出错绝对不能成为某个人盗窃犯罪的理由,希望银行业协会能在这样的事件中为银行说话。

杨凯生表示,银行其实是弱者,并非是公众想象中的垄断机构,也希望银行业协会能帮助澄清。

“银行是弱势群体”的言论见诸报端后,引发轩然大波,全国政协委员杨凯生显然为此“很受伤”,对于许霆案目前是三缄其口。

日前,在经济组讨论时,多路记者一再围追堵截,他只再三强调称,此前媒体的报道曲解了他的原意,但对于记者要求其澄清自己当初的言论,杨凯生委员表示不会再作出新的回应,也不会做出具体解释,只是在回应经济话题时再三强调:“拜托大家反映我的原意。


/view.jsp?oid=29278651
(发贴时间:2008-3-12 20:13:52)许霆第一次取款按键1000元,成功取款1000元.根据相关报道,许霆当时的帐户中只有170元.那么许霆所取的1000元中应该分为两部分:170元和830元.根据许霆盗窃论者的观点,本律师可以大胆得出这个结论:许霆的这一次1000元取款行为包含了公开向银行取回存款170元和秘密窃取银行款项830元两个不可分离的行为.------荒唐,这不是普通荒唐,也不是中级荒唐,高级荒唐,而是最高荒唐.
(发贴时间:2008-3-16 19:35:35)基于社会上法学专家、广大民众对许霆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最大,广州法院在原审中认定了许霆盗窃罪但说不清许霆是如何“秘密”窃取银行款项的。

现在重审,广州法院挺为难的。

为承办法官减压,也为体现民意和民智,本律师有个设想:
能否设立一个大陪审团,让广大民众对许霆罪与非罪作出决定?
广州法院可以在新浪、搜狐之类的网站上设立一个平台,让民众投票决定。

该平台应该对我国大陆的所有IP地址开放,每个IP地址有一个投票权,投票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0点到24点。

设立两个按钮:“许霆公开提取银行钱款,与银行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无罪”、“许霆秘密窃取银行款项,构成盗窃------有罪”。

有罪投票与无罪投票的比例超过2:1,定许霆有罪。

只要有罪,具体量刑,就很方便了;给他个无期,不算冤枉。

哈哈哈
(发贴时间:2008-3-22 16:58:12)许霆,你是一块试金石,在测试着我国法律人的理性和智慧,测试着非法律人的感性和感情.
国家法治建设的成就中,必将有你一份功劳.
(发贴时间:2008-3-24 09:31:31)许霆行为主观上的恶意或善意,不影响客观上行为方式的秘密或公开.两者应该分别考量,在最终定性时才予综合考察.本律师认为,各路法律专家(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刑侦部门)均没有把握好这一法律思维程序,从而发生了方向性错误;以至于对于事实如此清楚的一个案件,认识上会产生如此大的分歧.这是非常可悲的事情.从某些角度说,这是我国法律界的耻辱.
本律师认为,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我国合同法\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合理或错漏的问题.主要的缺憾存在我国金融法上:没有明确银行ATM机的性质和地位.本律师认为:银行ATM机,在其功能范围内,是银行相关业务的意思表示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
(发贴时间:2008-3-31 16:38:42)"许霆案今日再审律师预测可能改判为5至7年" (2008年03月31日02:47 新闻晨报张源)
在重审中,公诉方依然坚持应判处“无期”,许霆方则始终坚信“无罪”,法院最终究竟会怎么判成为每个人都想知道的答案,也是此案能否最终完结的关键。

记者获悉,由于此案属于前所未有的“疑难杂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过报告,要求给出指导判决意见。

无期的量刑过重,已成为包括法律界人士在内的大多数人的共识,而许霆仅仅是“犯错”没有“犯罪”的说法也只有少数人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曾表示,许霆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他比较赞成《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 /a/20080331/000131.htm)
(2008年03月31日16:01 中国网)中国网3月31日报道今天下午,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

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
(发贴时间:2008-4-1 10:19:39)(法制网/0705/2008-04/01/content_825537.htm)
法院经审理查明,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许霆由于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故不视为盗窃,其后170次取款,因其银行卡账户中尚有余额176.97元,被扣账的174元不是非法占有的款项,故予以扣除,许霆盗窃款项共计173826元。

许霆在第一次取款和查询后已意识到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仍然连续170次取款173826元,并供述“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

这均证实了许霆实施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故许霆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

(本律师现在估计,许霆从到案一直到原审判决其盗窃罪处无期徒刑期间,一直供述“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

本案中,许霆的可悲就在于此。

而在重审一审中的“保管说”,及本次宣判后服判不上诉的陈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