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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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烟政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15〕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7日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准确把握改革的有关政策(一)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安排,总的目标是自2014年10月起,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我市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2015年10月,全市统一启动参保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对推进改革中遇到的尚不明确的政策问题,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准确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坚持边推进、边完善,陆续出台后续政策。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2.01•【文号】医保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2023年12月1日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能等级评估,是指依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评估对象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的分级评估。

依本办法作出的评估结论是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必要依据。

第四条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科学规范、权责明晰、高效便民的原则,不断提升评估管理专业化水平,促进评估行业发展,为参保人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服务。

第五条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拟定失能等级评估有关管理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经办规程,明确评估操作程序,拟定评估服务协议范本,指导地方做好失能等级评估相关经办管理服务等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PAGE 2 —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流程为保障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健康发展,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估机制,根据《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字〔2018〕58号)《关于印发AA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烟人社规〔2018〕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流程。

第一条申请与受理(一)申请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根据个人护理需求,自愿选定一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护机构,并向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待遇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2.住院病历或门诊就诊记录;3.其他根据需要需提交的材料。

(二)受理定点医护机构接收待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组织评估小组成员对待遇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情况进行识别,并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确认。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指导待遇申请人或其家属填写《AA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待遇申请人或其家属应对定点医护机构受理申请及接收评定结论的资格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

对经审核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条件的,定点医护机构应对申请人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确需治疗的,告知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统筹、个人账户等方式解决医疗护理需求。

定点医护机构同期管理的在床护理人数已达到服务能力限制的,不得继续受理申报。

第二条评估与评定(一)初审评估定点医护机构应自接到申请后3日内按照失能失智初审评估要求组织评估小组对申请人病情、自理情况进行初审评估,评估结果双方应签字确认。

定点医护机构在开展初审评估工作时,应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做好评估情况记录和相关视频影像等资料的保管,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定点医护机构应在评估完成后2日内将符合待遇准入条件的参保人员的申请材料、评估资料及其他所需资料,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商业保险机构,提出复核评定申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烟政办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0日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落实好市级统筹,实行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全面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确保制度可持续。

(一)统一参保登记。

按照《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长护险日常管理制度文档

长护险日常管理制度文档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护险(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工作,保障长护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长护险的用人单位、个人及其代理人、医疗机构、护理机构、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长护险日常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原则;3. 优质服务、高效运作原则;4. 保障权益、风险控制原则。

二、职责分工第四条用人单位职责:1. 负责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本单位职工的参保信息;2. 负责宣传长护险政策,提高职工对长护险的认识;3. 负责督促职工按时缴纳长护险费用;4. 负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做好长护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个人职责:1. 按时缴纳长护险费用;2. 主动了解长护险政策,掌握自身权益;3. 遵守长护险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六条代理人职责:1. 负责向参保人宣传长护险政策,解答参保人疑问;2. 协助参保人办理长护险相关手续;3. 负责收集、整理参保人资料,并及时报送保险公司。

第七条医疗机构职责:1. 负责对参保人进行健康评估,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2. 负责向保险公司报送参保人的护理费用及服务情况;3. 负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开展长护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护理机构职责:1. 负责为参保人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2. 负责向保险公司报送参保人的护理费用及服务情况;3. 负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开展长护险管理工作。

第九条保险公司职责:1. 负责长护险的投保、理赔、赔付等工作;2. 负责与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服务质量;3. 负责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长护险工作情况;4. 负责对长护险制度进行持续改进。

三、参保与缴费第十条参保范围:1. 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2.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的管理,更好落实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是指为经评估达到一定失能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解决基本生活护理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需求的服务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居家上门护理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

第三条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接受定点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由长护险基金按标准支付:1.接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居家上门护理服务的。

2.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中养老机构长护险护理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

第四条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开展居家上门项目护理服务或机构护理服务,长护险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由长护险基金按比例支付:1. 接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居家上门护理服务的,长护险基金分居家照料服务和上门项目护理服务按标准按月定额支付,其中居家照料服务仍按500元/月现金待遇享受;上门项目护理服务(护理包)定额标准为500元/月,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个人支付部分委托银行在照料服务补助中签约代扣,未享受长护险现金补助或自行增加服务及自负支付扣除不足的,由长护险待遇人员自行支付。

2.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居住,长护险护理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按定额结算,每月护理服务费标准为1200元(每月按30天计,不足30天的按实际天数[40元/天]计算),长护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在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居住,长护险待遇视同居家护理。

第五条在护理服务机构内享受24小时连续服务的,长护险基金待不再发放居家护理500元/月的现金补助。

享受居家上门护理服务待遇人员的现金补助标准部分,不得与残疾护理补贴和民政养老补贴叠加享受;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可以叠加享受护理服务,个人自负部分由待遇享受人员自行支付。

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长护险基金支付部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与长护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居家照料护理服务现金补助部分由长护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待遇享受人员;上门护理服务项目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

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

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
烟台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和经济补偿。

根据《烟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长期护理保险的报销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报销范围,烟台市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报销符合条件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护理、社会参与等服务项目的费用。

2. 报销比例,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情况,烟台市长期护理保险对于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报销,具体比例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

3. 报销条件,参保人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报销,一般包括年龄、身体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具体条件可以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进行查询。

4. 报销流程,参保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相关的申报材料,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报销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相应
的报销款项。

总的来说,烟台市长期护理保险的报销标准是根据当地政策规定的,具体的报销标准可能会因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

建议参保人员及时关注当地政策,以获取最新的报销标准和相关信息。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医保政策解读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医保政策解读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医保政策解读一、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长护险。

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筹集标准是什么答: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每人每年55元划拨,同级财政补助(含福彩公益金)每人每年15元,个人承担30元(由医保经办机构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由个人缴纳)。

三、护理保险形式和内容是什么答:根据参保职工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保险形式,分为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

医疗专护指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医疗专护病房,为符合医疗专护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提供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指协议定点护理机构,为符合机构护理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提供24小时在院照护服务;居家护理指定点医护机构定期指派医护人员,为符合居家护理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定期提供长期照护服务,或由参保职工近亲属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医疗护理服务、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等。

四、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是什么答:支付范围。

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接受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长护险医疗护理服务、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项目范围的护理费用,按规定纳入长护险支付范围。

待遇标准。

参保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护理长护险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定点医护机构与参保职工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医疗专护、机构护理支付比例为90%,剩余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实行居家护理的按定额支付标准支付。

五、申请流程和评定标准是什么参保职工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6个月或预期6个月以上的,生活无法自理,病情基本稳定的,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低于55分(不含55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

参保职工申请长护险待遇需携带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身份证、委托人的身份证,向自愿选定的市内医护机构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一)

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一)

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一)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引言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经济支持和医疗服务。

烟台市的长护险报销标准是提供给烟台市民的一项重要福利。

基本信息•报销对象:烟台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报销范围:长期护理服务和相关费用的报销•报销标准:根据医疗服务的类型和级别确定•报销流程:参保人员需按照规定手续进行申请和报销报销项目长护险报销标准包含以下项目:1. 长期护理服务•☒家庭护理:提供居家长期护理人员和设备的费用报销•☒社区护理:提供社区长期护理服务的费用报销•☒养老院护理:提供养老院长期护理服务的费用报销•☒机构护理:提供医疗机构长期护理服务的费用报销2. 相关费用•☒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康复费用:包括物理治疗、康复训练等费用•☒居家改造费用:包括安装辅助设备、改造房屋等费用•☒护理用品费用:包括护理床、轮椅等费用报销标准根据医疗服务的类型和级别的不同,烟台市长护险报销标准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报销标准:1. 家庭护理•☒一级家庭护理:最高报销金额为每月500元•☒二级家庭护理:最高报销金额为每月800元•☒三级家庭护理:最高报销金额为每月1200元2. 社区护理•☒一级社区护理:最高报销金额为每月600元•☒二级社区护理:最高报销金额为每月900元•☒三级社区护理:最高报销金额为每月1500元3. 养老院护理•☒一级养老院护理:最高报销金额为每月1000元•☒二级养老院护理:最高报销金额为每月1500元•☒三级养老院护理:最高报销金额为每月2000元4. 机构护理•☒一级机构护理:最高报销金额为每月1200元•☒二级机构护理:最高报销金额为每月1800元•☒三级机构护理:最高报销金额为每月2400元报销流程参保人员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和报销:1.咨询:参保人员可前往指定的社保服务窗口咨询相关信息2.申请:参保人员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给社保服务窗口3.审核:社保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报销标准的确认4.报销:一旦审核通过,参保人员可按规定方式领取报销金额结语烟台市长期护理保险的报销标准旨在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支持,并确保长期护理服务的质量和规范。

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 -回复

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 -回复

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回复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是指在烟台地区范围内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可以根据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申请报销相关费用。

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政府社会福利保险,旨在帮助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人获得适当的长期护理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包括报销对象、报销范围、报销条件等内容。

一、报销对象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主要适用于以下人群:1. 烟台市户籍老年人年满65周岁以上;2. 烟台市户籍残疾人;3. 居住在烟台市的老年人或残疾人。

二、报销范围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涵盖了以下费用项目:1. 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包括护理员的工资和培训费用;2. 日常生活照料费用,如食物、洗衣、洗澡等;3. 医疗护理费用,如康复训练、药物费用等;4. 居家改造费用,如安装扶手、加装电梯等;5. 精神护理费用,如心理咨询、社交活动等;6. 其他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

三、报销标准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设定了相应的报销比例和限额。

具体的报销标准如下:1. 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报销比例为60至80,限额为每月不超过1500元;2. 日常生活照料费用报销比例为40至60,限额为每月不超过1000元;3. 医疗护理费用报销比例为50至70,限额为每月不超过2000元;4. 居家改造费用报销比例为30至50,限额为每人累计不超过5000元;5. 精神护理费用报销比例为20至40,限额为每年不超过1000元。

四、报销条件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规定了以下报销条件:1. 个人须持有有效的长期护理保险证件;2. 报销费用必须与受保个人的真实需求相符,并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核;3. 报销费用必须由受保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垫付,并提供详细的费用发票或证明文件;4. 报销费用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递交申请,并按规定流程进行报销。

五、报销流程烟台长护险报销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收集必要的资料,包括长护险证件、费用发票或证明文件等;2. 填写报销申请表,并将所需资料一并提交给相关机构;3. 相关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费用核算;4. 审核通过后,相关机构将报销金额汇入个人的银行账户;5. 个人可以通过银行卡或其他方式提取报销金额。

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

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

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为促进全市公共服务一体化和高质量海岛共富建设,切实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难题,根据《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形成以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为主体,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为补充,特色商业护理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共同发展,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现市场有效、社会有感,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护理保障需求,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提高长期失能人员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坚持城乡一体,参保全民覆盖,制度独立运行,待遇公平享有。

坚持“基本+补充”,政策性长护险保障基本,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提供补充,特色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个性化护理需求。

坚持服务有效衔接,打通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的衔接通道,打通寿险责任和护理责任的转换通道。

坚持协同推进,加大政策供给力度,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市场化运作优势,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保障部门。

(三)主要目标。

基本形成适应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体系。

实现保障目标从制度单一孤立设计向由点及面发展转变;保障层次从政策性保障向多支柱体系协调发展转变;保障能力从满足重度失能人员需求向满足人民群众全生命周期保障需求发展转变;保障机制从管理分散衔接不畅向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基金、场所、人员三位一体集成协同高效转变。

到2024年,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政策性长护险制度全面实施,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同步推进,特色商业护理保险稳步启动,重度失能人员的护理需求得到基本保障。

到2025年,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基本建成,政策性长护险制度更加完善,惠民型和特色商业护理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政策协同更加高效,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全生命周期和多样化护理保障需求。

烟台工伤退休政策最新

烟台工伤退休政策最新

烟台工伤退休政策最新
烟台市工伤退休政策是指对在工作中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的劳动者,根据一定的评定标准和程序,给予工伤退休待遇的政策。

下面是烟台市最新的工伤退休政策。

首先,烟台市对于工伤退休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烟台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退休职工可以享受工伤退休金。

工伤退休金的发放标准经过评定确定,包括工伤等级、工龄和职工个人的基本工资等因素。

根据不同的情况,工伤退休职工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工伤退休金。

其次,烟台市为工伤退休职工提供医疗保险和职业病医疗保险。

工伤退休职工可以通过医疗保险享受定点医疗机构的治疗服务,对于一些特殊病症,可以享受更好的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报销。

此外,烟台市对于工伤退休职工还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

根据评定结果,工伤退休职工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护理费、误工费等补助。

这些补助可以帮助工伤退休职工度过困难时期,提高其生活质量。

最后,烟台市对于工伤退休职工还提供一定的就业帮扶。

为了帮助工伤退休职工更好地融入社会,烟台市鼓励和扶持工伤退休职工自主创业、就业,提供一定的帮扶和就业机会。

总体而言,烟台市工伤退休政策综合考虑了工伤退休职工的经济、医疗和社会就业等方面的需求,为他们提供了一系列的退休待遇和保障,旨在改善工伤退休职工的生活质量,增强他们
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烟台市将继续完善工伤退休政策,为工伤退休职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起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起草的《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的保障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及试点经验,现就建立实施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护理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本市实际,运用社会保险管理机制,优化社保资源配置,提高社保基金使用效益,建立以社会化护理服务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参保人因为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医疗护理机构或居家接受长期医护照料的相关费用给予相应的补偿,努力提高参保人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1.护理保险要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2.护理保险费主要来源于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财政给予补助并根据基金支出情况逐步增加补助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年(卷),期】2017(000)005
【摘要】<正>鲁政办字[2017]6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我省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市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
【总页数】2页(P58-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5号[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J],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J],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J],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公安机关辅警职级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员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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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烟台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烟台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一、政策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长期照护需求也日益增长。

然而,长期照护费用较高,给职工家庭经济造成了较大的压力。

为了增强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烟台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推出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二、政策内容1.参保人群:烟台市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受雇于本市企事业单位的工伤职工。

2.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职工,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

3.保险范围:主要包括居家和机构两种照护方式。

居家照护主要包括居家护理、居家康复等;机构照护主要包括养老院、护理院等。

4.费用支付:参保职工每月需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作为长期护理保险费。

具体比例根据职工工资水平确定,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

5.保险待遇:保险公司根据参保人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金。

具体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而定,可用于支付长期护理费用。

三、政策重要性1.缓解职工经济压力:长期照护费用较高,常常是一个普通家庭难以承担的重负。

通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职工可以将一部分经济压力转移给保险公司,减轻自身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2.提供灵活选择:长期照护需求因人而异,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居家护理或机构照护。

这样的灵活选择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职工的需求。

3.保障老年生活质量: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逐渐恶化,需要更多的护理和关怀。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为他们提供了经济保障,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照护服务,提高生活质量。

4.鼓励就业和创业:有了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职工和他们的家庭可以更加安心地从事工作或创业,不必为家庭中长期照护需求的经济负担担心,促进就业和创业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烟台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为职工提供了一项重要的保障,帮助他们应对长期照护需求和支出。

通过政府、单位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可以更好地满足职工的长期照护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菏政办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2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参保人员因年老、伤残、患严重或者慢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接受专门护理而产生的护理服务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对该护理服务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

第四条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

(二)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

(三)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四)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五)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

(六)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运营方案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运营方案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运营方案一、市场分析1.1 市场规模与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中国老龄人口人数逐年增加,预计到202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3.8亿人以上,其中超过60岁的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5%左右。

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长期护理需求将大幅增长。

通过与其他国家经验对比,可以发现我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并有着较大的增长空间。

1.2 市场竞争情况目前我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已经有多家保险公司涉足该领域,包括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知名保险公司。

这些公司通过提供灵活的保障计划、专业的服务团队等手段吸引客户,提高市场份额。

此外,还有一些专业长期护理保险机构也在这一领域积极开展业务。

1.3 需求特点与机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特点主要包括:(1)个性化需求:不同职工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差异较大,所以需要提供多样化的保险计划以满足不同的需求;(2)家庭关怀:长期护理保险关系到整个家庭的利益,因此需要针对家庭的特点设计保险方案;(3)长期持续性:长期护理保险需要覆盖较长时间,需要强调保险产品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机遇方面,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和宣传推广的加强,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认知度逐渐提高,需求也会逐渐增加。

此外,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市场将有望进一步扩大。

二、产品设计与定价2.1 产品设计原则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产品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覆盖:产品应覆盖老年人口常见的长期护理需求,包括生活自理能力下降、认知功能丧失、疾病或事故导致的丧失能力等;(2)多样选择:产品应提供多种保障计划供职工选择,以满足不同需求;(3)亲情关怀:产品应与家庭关联,提供家庭成员参保政策以满足家庭的长期护理需求;(4)持续性与稳定性:产品应具备持续性和稳定性,确保职工及其家庭长期护理需求的保障;(5)风险可控:产品设计时应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确保产品可持续运营。

2.2 产品定价原则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合理: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心理,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2)风险控制: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资本管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覆盖赔款责任,并保证产品可持续;(3)市场竞争:定价时需要考虑市场竞争情况,确保产品价格具有竞争力;(4)透明公正:定价机制应公开透明,便于客户理解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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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更好地为参保职工提供服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字〔2018〕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坚持以下原则:(一)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二)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划拨与经办管理;制定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考核标准,并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定点医护机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医疗保障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办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做好全市长期护理保险日常受理评定、费用审核、结算支付、稽核调查、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业— 1 —务,并接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监督考核。

第三条依据《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卫医政发〔2010〕9号)以及《临床护理实践指南》等有关规定,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制定适合我市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定点医护机构按服务项目(但不限于规定项目)清单及相关服务标准、规范为参保职工提供护理服务。

第四条失能失智评定由定点医护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负责。

(一)定点医护机构应当成立专业评估小组,设置评估场所,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器材,对参保职工基本情况进行审核、评估。

评估小组由定点医护机构的分管领导负责,指定一名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保医师任组长,由相关医保医师和护理经验丰富的护士参加。

(二)商业保险机构应当成立专业评定团队,具有独立开展评定工作的办公场所、设施和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评定团队应当配备专业评定人员,包含从事临床医疗、护理或康复专业5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和护士。

医护机构评估小组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评定团队名单应当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

第五条参保职工因疾病、年老、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基本情况稳定,需要长期护理的,由本人或其委托人、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定点医护机构提出申请。

定点医护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针对失能评定和失智评定实行不同的评定流程。

— 2 —(一)失能评定1.申请与受理申请失能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可以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自愿选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护机构提出申请,由定点医护机构负责受理发起。

2.评定实施(1)初审评估。

由定点医护机构评估小组组织实施,按照评定内容进行首次评估。

经初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定点医护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向商业保险机构提交评估结果。

(2)等级评定。

等级评定由商业保险机构指定2名以上专业评定人员实施。

评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评定规程、保证信息准确、确保资料真实,评定资料应当由参保职工或其委托人签字,并保留视频影像资料,归档备查。

(二)失智评定申请失智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可以由其监护人向自愿选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护机构提出申请,商业保险机构组织专业评定人员定期对失智人员进行失智和失能状态的统一评定。

(三)结果告知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在作出评定结论2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定点医护机构和参保职工。

(四)争议处理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定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由医疗保障经— 3 —办机构会同商业保险机构组织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评定结果。

复评未通过的,近1月内基本情况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定点医护机构不得反复申报。

参保职工中途办理撤床后,再次在原定点医护机构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经评估基本情况无明显变化的可以直接办理建床和联网登记手续;基本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评估。

中途更换定点医护机构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报。

第六条评定内容包括失能状态和失智状态。

以《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 Index,见附件1)《简易智能状态速检表》(MMSE,见附件2)为评定依据。

评定等级分为护理需求一至五级,分别对应《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分为>60分、51-60分、41-50分、31-40分、≤30分;《简易智能状态速检表》评分≤9分的,按护理需求三级对应,合并失能的,在其失能评定护理需求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

第七条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护理需求等级被评定为三、四、五级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其他等级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一)申请医疗专护(指定点医护机构开设医疗专护区,为符合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提供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以下简称专护)的,评定护理需求等级应当为四-五级,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且存在较高医疗技术支持— 4 —需求的;2.因病情需要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且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的;3.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4.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5.患各种严重不可逆性疾病且全身瘫痪、截瘫、偏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Ⅰ级,需要长期支持治疗的;6.术后仍需要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7.其他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认定符合专护条件的。

(二)申请医养院护(指定点医护机构开设医养院护区,为符合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提供24小时连续在院照护服务,以下简称院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Ⅲ级)、帕金森氏病(晚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病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状态;2.需要长期保留胃管、尿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3.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疾病的;4.达到专护申请标准的;5.因各种原因(除精神障碍外)导致重度失智的;6.其他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认定符合院护条件的。

(三)申请巡查护理(指由定点医护机构定期指派医疗或护— 5 —理人员,为符合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定期提供巡诊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巡护)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准入标准并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监护人提出申请的。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条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支付能力,适时调整。

第八条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内容包括“基础护理费用”和“日常照护费用”。

经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础护理费用”(含参保职工在享受医疗专护待遇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负担10%,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负担90%;“日常照护费用”以“照护服务包”的形式予以保障,参保职工个人不负担“照护服务包”费用。

(一)资金承担的基础护理费用1.专护和院护专护、院护的“基础护理费用”实行按床日定额包干的结算办法,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护机构按月结算,定点医护机构统筹使用。

每床日包干标准为:专护: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护理需求四级、五级分别为190元、210元/人/天,一级医疗机构、护理院护理需求四级、五级分别为150元、170元/人/天,合并甲类慢性病的按10元/人/天标准予以补偿;院护:护理需求三级、四级、五级分别为30元、40元、50元/人/天。

— 6 —2.巡护巡护的“基础护理费用”实行限额支付的结算办法,每床月统筹支付限额为护理需求三级、四级、五级分别为600元、800元、1000元/人。

商业保险机构根据服务情况与定点医护机构按月结算。

(二)资金承担的日常照护费用以“照护服务包”的形式进行结算,实行按月打包付费,付费标准为450元/人/月。

基础护理费用和日常照护费用的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支付能力,适时调整。

探索建立商业保险机构通过购买第三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模式,并在条件成熟时,与有关部门逐步培育和建立规范的养老从业人员队伍培训机制,争取将提供服务的照护人员扩大至家庭成员、公益组织,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建设。

第九条下列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范围:(一)应当由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已经纳入残疾人保障、军队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四)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未经本人定点医护机构批准到定点医护机构以外发生的费用;(五)统筹区域外发生的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 7 —第十条定点医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制度,组建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医护队伍,实行定岗管理,根据参保职工的基本情况和实际需求制定护理计划,提供必要的、适宜适度的医疗护理服务,护理服务计划要明确具体,服务的项目、频次和时间应当符合要求。

商业保险机构可以对护理计划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专护、院护护理服务,按照住院管理要求执行。

巡护由医保医师、护士和护理员协同参与,康复治疗师(士)和其他服务人员根据参保职工基本情况和需要提供相应服务。

定点医护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人员提供适宜频次和时长的护理服务,并接受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

定点医护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服务后应当及时上传信息,商业保险机构按月审核其服务的完成情况和合理性,达到协议规定要求的,按时拨付结算费用。

第十一条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在每月15日前对上月费用进行审核并按时拨付给定点医护机构,拨付比例为结算费用的96%,其余4%根据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无息兑付。

第十二条定点医护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我市实际,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护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符合准入条件的医护机构可以向所在区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方便群众、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条件标准组织综合评估、协商谈判,确定定点医护机构名单,公示无异议后— 8 —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各区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护机构要签订三方合作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每年按协议约定将筹集资金分期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严格控制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成本和盈利率,在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结余的情况下,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其余部分返还长期护理保险资金。

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成本和盈利率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协商谈判确定,并根据年度考核情况予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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