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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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兰州物业管理》将于7月1日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5月29日记者从市房产局获悉,《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执行的《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将同时废止。

新《条例》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对物业管理做了补充完善。

物业费执行市场指导价也需与业主协商物业服务怎么收费,是不是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就完全由物业企业?对此,《条例》明确: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国家的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成本核算、公开公示、与业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约定,并报区(县)物价部门备案。

业主不得将住宅擅自变为经营性用房(含开网店)对于目前常见但又让小区住宅户头疼的商住混合现象,是否有新办法新规定,小区内的其他业主或者物业企业是否无权干涉某位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呢?新《条例》规定:业主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含开网店),不得将住宅出租用于经营性活动(含开网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前述两种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活动颁发营业执照。

临街住户,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条例》明确小区业主大会有十三项决定权小区作为一个有多名产权人组成的共同体,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很有必要,但掌握决定权做自己的主人也很重要,成立业主大会,推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对小区业主未来的生活品质提高极为重要,但业主大会到底有哪些权利,是许多业主不熟悉的,新《条例》明确,业主大会有13项决定权,包括共有部分的经营及收益、共有道路及场地的停车位收费及管理等,具体包括:(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九)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车位及管理收费事项;(十)批准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二)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约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与物业管理企业第三章物业管理权的移交与物业维护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及公共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安全、整洁、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本市城区内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绿化、治安和环境卫生等进行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三)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四)审查批准物业管理中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以及市政、绿化、环境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按其职责分工,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与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应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2001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及公共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安全、整洁、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本市城区内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绿化、治安和环境卫生等进行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三)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四)审查批准物业管理中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以及市政、绿化、环境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按其职责分工,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与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应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或其委托的使用人组成。

业主较多的可按一定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

兰州市物业费收取办法

兰州市物业费收取办法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383号)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持有一、二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州)各区(市)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不含县级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发布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发布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发布《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发布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服务水平,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诚信档案,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转移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相应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八条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下文是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一、二级物业资质证书及所辖各县级市(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坚持合理、公开以及服务与收费标准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原则上3年调整公布一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持有一、二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州)各区(市)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不含县级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用于覆盖物业管理服务的成本和维护小区设施设备的费用。

为了规范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公平、透明的收费环境,兰州市制定了本《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收费标准及程序1. 收费标准根据兰州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公共区域费用:根据小区的建筑面积,按统一标准计算,包括小区公共绿化、道路清洁、公共卫生设施等费用。

(2)物业管理费:根据小区的规模、居住单位的类型和业主的实际情况,按一定的比例计算,主要用于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费用。

(3)维修基金:根据小区建筑年限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按一定比例计算,主要用于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2. 收费程序(1)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及程序,确保全体业主了解。

(2)收费应按月计算,以物业费用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业主,并提前一个月公示。

(3)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并给予回复。

三、收费使用与监督1. 收费使用(1)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原则,合理使用物业服务收费。

(2)物业服务收费主要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保洁、保安以及对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等方面。

2. 收费监督(1)业主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保障收费的合理、公平和透明。

(2)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四、收费违规处理1. 虚假收费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虚假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如发现虚假收费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2. 滥用收费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滥用物业服务收费,不得将物业服务收费用于其他用途。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实施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实施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实施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小区不得设置营业摊点;不得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不得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不得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依据条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车位及管理收费事项等。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设置营业摊点;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国家规定的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

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修订完善了《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2月23日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一、二级物业资质证书及所辖各县级市(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总1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5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老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诚信档案,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2024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2024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兰州市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兰州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行政,服务业主。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创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维护小区或建筑物的正常秩序,保持其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六条物业管理的原则是互利互惠、公平有序、诚实信用。

第七条政府应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八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合同,提供包括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收费等在内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维护小区或建筑物的正常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和安全的责任。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议,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力,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代表业主的共同利益,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地选举产生,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和运作机制。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物业管理公司落实管理职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参与物业管理规划制定等。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公开工作情况。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八条物业费用应由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按时支付。

第十九条物业费用包括基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垃圾清运费等。

第二十条物业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与物业管理企业第三章物业管理权的移交与物业维护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及公共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安全、整洁、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本市城区内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绿化、治安和环境卫生等进行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三)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四)审查批准物业管理中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以及市政、绿化、环境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按其职责分工,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与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应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兰州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兰州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和物业管理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社区和谐。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公共设施和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物业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和审议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组成的机构,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职情况、协调业主间关系、维护业主权益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维护物业公共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协助业主委员会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行为规范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负责维护和管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有序、正常运行。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护社区环境卫生,保持小区内的道路、绿化、排水等设施的清洁、整洁。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应当合理确定,公开透明,并按时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范围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告知业主。

物业服务费用不得超过事实合理成本。

第十五条业主可以对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范围提出异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作出调整或解释。

第五章督促和监督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甘肃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甘肃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7)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级:(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15%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暖、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较好的社区活动场所,并能开展文体活动.(4)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5)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6)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三级:(1)有一定的绿化面积,园林绿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暖、消防设施齐全有效.(3)有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

(4)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5)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护小区安全。

(6)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保持清洁,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四级:(1)小区内绿化维护正常。

(2)公共配套设施完整。

符合设计要求,能有效为小区服务。

(3)物业管理单位持有资质证书。

(3)管理人员全天值班,保护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公共场地清洁,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二)高层商住楼、住宅楼一级:(1)小区(或大楼)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环境优美舒适.新建小区绿地覆盖率达到20%以上,旧有小区有一定绿化面积及设施,绿化物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

有先进完善的消防总控、供配电、供水系统,电梯先进,并维护良好.(3)有足够的社会文化服务场地,常年开展多种文体活动。

(4)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5)实行封闭式管理,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7)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级:(1)新建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15%以上,旧有小区有一定的绿化面积及设施,绿化修剪整齐美观。

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13-11-04-10:59《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3月4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服务质量监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管、物业项目招投标监管、投诉处理、动态考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指导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三方协商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纠纷。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环保、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物价、卫生、信访、质监、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企业依法承担住宅小区内相关管线、线路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有关服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兰州物业管理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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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和各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所在地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及时协调处理物业收费纠纷和矛盾。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提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确定。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九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二次供水、电、暖设施运行等费用;(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换,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类型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办公及各类商业用房等)以及普通住宅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经同意改变了住房用途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一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下列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五)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等,根据物业服务特点、服务要求、服务项目,拟定服务等级、服务标准,结合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或通过招投标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新建普通住宅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小区,与业主委员会的约定价、招投标的中标价即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登记。

新建普通住宅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核定制。

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调整物业收费标准的,需召开业主代表会议或采取其它科学方法征求业主的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在约定物业收费标准时,应邀请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社区参与协调。

第十四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和申领《甘肃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等资料。

第十七条新建普通住宅销(预)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或书面通知交付之日起次月计收。

已符合交房条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已通知物业买受人,因物业买受人的原因未交付的,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或通知之日起次月计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

建设单位承诺或者与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或入住后不使用,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暂按购房合同所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所有权证与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其他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任何费用。

第三章其它收费管理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未收费到户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二次转供电设施运行费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费用,以及供水、供热等动力设备发生的二次转供能源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计量,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政策,经公示后据实、合理分摊。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以上分摊费用时,不得提前预收。

第二十六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还应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对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件工本费、装修押金等。

具体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实行物业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

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制作成本收取成本费(卡证费)。

第二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单位或个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章责任义务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质量和价格相符的物业服务。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区内公共性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情况,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大会、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社区的意见。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规范,促使物业当事人双方合理约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达不到服务等级标准的,应当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改正或对其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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