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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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学住房分派货币化实施方案

沈阳大学住房分派货币化实施方案

沈阳大学住房分派货币化实施方案
为了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增进学校各项事业的进展,我校决定实行住房分派货币化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依照《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派货币化试行方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速住房建设的通知》为依据,依照成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派,实行住房分派货币化,通过住房补助,提高我校职工待遇,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鼓舞和支持教职工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加速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的进度。

二、住房补助的要紧内容
(一)住房补助的对象
1999年4月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建筑面积)标准的在编职工和退休职工。

1999年5月1往后已故,但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职工,由法定继承人享受住房补助。

(二)暂不进行货币化补助的人员
1.公派出国、因私出国超期未归人员;。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为了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占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因住房紧缺状况而造成的用地紧张。

(三)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一)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每位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

(二)给每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最多为年,即个月。

(三)学校按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

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按职称、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货币分配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入个人专门账户。

学校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广州市调整住房租金办法出租。

(四)在实行货币分配的同时,学校将按市场评估价出售部分现存量住房给未参加房改的现住户。

关于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

关于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

关于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湖北省房改办关于《中央在汉部委属高校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办[1999]13号、《关于调整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鄂房改办[2003]1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部委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对象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已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鄂房改办[2003]1号)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3年12月31日以后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的职工。

4.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方式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3.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照住房补贴标准,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三.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面积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面积标准(m2建筑面积)科员级、助理级、中级工、高级工 70 m2科级、中级、技师80 m2处级、副高级、高级技师100 m2厅级、正高级130 m2四、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1)一次性住房补贴(元)=(22×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13×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职工标准住房面积;(2)逐月补贴(元)=月工资总额×20%(从1999年1月1日开始计发)。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一、背景分析教职工住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校管理的难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价的上涨,教职工的住房需求日益凸显。

学校作为教职工的大家庭,有责任和义务解决这一问题。

货币分配方案,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合理调配资源,让教职工在住房问题上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二、分配原则1.公平公正:分配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位教职工的权益,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2.实事求是:根据教职工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分配标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动态调整:随着学校的发展和教职工队伍的变化,适时调整分配方案,确保其适应性。

三、分配对象1.全体在编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

2.特殊岗位教职工:如辅导员、班主任等,因其工作性质特殊,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四、分配标准1.基础分配:根据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等因素,确定基础分配标准。

2.奖励分配:对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分配。

3.特殊分配:对特殊岗位的教职工,根据其工作特点,给予一定的特殊分配。

五、分配流程1.制定方案: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

2.征求意见:将方案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充分听取大家的建议和意见。

3.审批方案: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分配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4.实施分配: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具体的分配工作。

5.监督反馈:对分配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收集教职工的反馈意见,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

六、资金来源1.学校财政拨款:将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确保资金的稳定来源。

2.社会捐助: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助,用于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

3.其他收入:如学校资产收益、科研项目经费等,均可作为资金来源。

七、配套措施1.住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给予一定额度的住房补贴。

2.住房贷款:与银行合作,为教职工提供优惠的住房贷款政策。

3.住房租赁:学校可提供一定数量的租赁住房,供教职工临时居住。

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提升学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品质,我们制定了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通过合理的货币分配方案,提高教职工的收入水平,改善住房条件,进一步激发教职工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

2. 原则:公平、公正、透明、可行。

三、方案内容1. 货币分配标准(1)根据不同地区的住房市场情况和教职工岗位的特殊性,制定不同的货币分配标准。

一线城市的教职工分配标准相对较高,二线城市次之,三线及以下城市为最低标准。

(2)根据教职工的学历和职称等级,制定不同的货币分配标准。

高级职称和高学历的教职工享受相对较高的货币分配。

2. 货币分配机制(1)以货币代替住房分配:根据教职工的家庭情况(如家庭人口总数、配偶工作情况等),将原本用于住房分配的额度转化为货币,直接发放给教职工。

(2)个人认购住房:鼓励教职工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住房,并参与购买过程。

学校可以提供相关的贷款支持,帮助教职工解决购房难题。

(3)租房补贴:对于无法购房的新教职工或特殊情况下的教职工,学校可以提供租房补贴,以促进他们的稳定和发展。

(4)货币分配的动态调整:每年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住房市场情况,动态调整货币分配标准,以确保货币分配的公平性和及时性。

3. 货币分配的管理和监督(1)设立专门的住房货币分配管理机构,负责对货币分配方案的执行和监督。

(2)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教职工的个人信息和住房购买情况的实时更新和记录。

(3)定期公开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相关数据,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四、实施计划1. 确定货币分配标准:在2023年年初召开专题研究会议,由学校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确定不同地区和不同岗位的货币分配标准,经过公示和听取意见后正式发布。

2. 完善制度和政策:学校相关部门在2023年上半年完善货币分配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文件,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湖北省《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1999〕13号)、《关于调整省房改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号)、《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和直管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3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 11号)、《省房改直管高校房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 13号)和《关于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校党字〔2003〕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属地化的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贯彻执行湖北省房改办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

(三)轮候发放的原则。

优先发放离退休职工和无房职工,逐步落实其他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校房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计财处、人事处、后管处、房改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加强对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的研究,强化协调和沟通,确保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一)补贴对象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为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职工,具体包括: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补贴形式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住房补贴。

厦门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厦门大学资产处

厦门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厦门大学资产处

厦门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我校住房社会化、商品化,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化分配,根据国务院、教育部等关于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1. 指导思想是:积极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改革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校校情的住房新制度,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

2. 基本原则:坚持以国务院、教育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属地化原则,以国务院有关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为指导,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实施办法(一)、实施对象:2003年4月1日前进入我校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中,未享受过文件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享受优惠政策但住房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离退休教职工。

2003年4月1日后(含4月1日)进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不享受本分配方案,其住房货币化补贴参照《厦门大学新进人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厦大人〔2003〕25号)执行。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标准: 1、测算参数:根据厦门市现行规定测算(1)货币化补贴基准价为:1600元/平方米, (2)商品住房基准价(岛内)为:2500元/平方米, (3)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照厦门市有关规定执行。

2、测算公式:积)现享受优惠政策住房面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人)年)(月(年)化补贴基准价商品住房基准价-货币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2/1220上式中20年是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年限,2人是按夫妻双职工家庭计算。

若记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为M ,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S ,教职工现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为D ,上面公式简化为:)(1............................................................................).........(240450D S M -=根据厦门市规定,已按房改政策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落实华侨政策房、集资房的教职工,统称为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模板】附件:**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20年我校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关于2019年度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黑直房改办【2019】1号文件及《指标下达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档案的建立及申报实施步骤:(一)建档人员范围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退休,且属我校事业编制住房未达标职工;2.1996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属我校事业编制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不包括已经得到过一次补贴后因职称、职级发生变化而未达标职工及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职工)。

因本年补贴金额不能满足上述全部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将以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补贴先后顺序。

3.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职去世住房面积未达标及无房户人员,且未申报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我校事业编制职工。

4.以前符合申报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申报的职工。

5.存在下列情况的人员,暂不办理本年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建档及申报:①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②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两年或受劳教和刑事处理的职工;③违反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房产存在问题者;④应该交回借用学校房屋而未交回者。

⑤存在房屋产权证更名,但尚未更名者。

(二)个人准备货币化档案材料(时间:6月30日前)1.户口: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该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本人页;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各自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2.身份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在职人员的《工资兑现表》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审批表》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

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是指能说明房屋产权所属性质的证明材料。

如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集资证明、产权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西北工业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试行)

西北工业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试行)

西北工业大学在职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2009)第一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部门预算经费安排,参照《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市政发[2005]17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学校决定向在职教职工发放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以下简称“住房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三条发放对象1、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在编职工。

2、2006年1月1日(含)后去世的在职教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死亡时间的认定,以人事处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职工补贴面积标准(建筑面积)1、省级干部和享受省级住房待遇的人员:162 M22、厅局级和享受厅(局)级待遇、正高职(含资格)人员:119M23、处级、副高职(含资格)人员:97 M24、科级、中级职称、技师及其它人员:76 M2第五条相关规定1、2000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用一次性补贴和逐月发放相结合的办法执行。

2、200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的12%逐月发放。

3、在职教职工的职务、职称,以组织或人事部门认定的职务、职称为依据。

既有职务又有职称的人员,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4、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5、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截止日期:1993年12月31日。

6、发放住房补贴年限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逐月补贴年限累计不得超过32年,即: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工龄与2000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之和小于等于32年。

第六条住房补贴计算办法教职工住房补贴采用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发放。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前(1993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补贴。

工龄补贴8元/年.平方米,住房基准补贴482元/平方米。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湖北省《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1999〕13号)、《关于调整省房改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号)、《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和直管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3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11号)、《省房改直管高校房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3号)和《关于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校党字〔2003〕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属地化的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贯彻执行湖北省房改办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

(三)轮候发放的原则。

优先发放离退休职工和无房职工,逐步落实其他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校房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计财处、人事处、后管处、房改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加强对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的研究,强化协调和沟通,确保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一)补贴对象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为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职工,具体包括: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补贴形式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一、背景介绍在2023年,我国教育事业继续迅猛发展,各级各类学校数量不断增加,学校教职工的数量也相应增加。

然而,由于住房资源的限制,学校教职工住房问题一直是困扰教育系统的重要课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学校教职工住房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本方案旨在合理分配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满足教职工的住房需求,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生活水平,激励他们投身教育事业。

三、方案内容1. 货币补贴标准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分为两个档次,根据职称和工作年限不同,教职工可以选择相应的补贴档次。

其中,档次一适用于初级职称且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教职工,档次二适用于中高级职称且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教职工。

补贴标准如下:- 档次一:月补贴2000元;- 档次二:月补贴3000元。

2. 补贴资金来源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由学校及相关行政部门承担。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配预算,确保教职工住房补贴的落实和发放。

3. 补贴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辅导员、实验室人员等不同类别的教育工作者。

无论是否具备住房产权,均可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4. 补贴申请教职工可根据自身住房情况选择是否申请住房补贴,补贴申请以个人为单位进行。

教职工需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必要的住房证明材料,如租房合同、购房合同等。

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应的档次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5. 补贴发放方式住房补贴根据个人申请情况,以月度为单位发放。

学校可选择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发放。

发放时间一般为每月的工资发放日,确保教职工及时获取补贴款项。

6. 管理与监督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收集和审核教职工的补贴申请材料,及时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定期检查补贴发放情况,并对教职工的住房问题进行跟踪调查,确保住房补贴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预期效果通过本方案的实施,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 解决学校教职工住房问题,满足他们的住房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二篇)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二篇)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根据锡政___发(___)___号、市教委锡教委发(___)___号和锡滨政___发(___)___号、锡滨教(___)16__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我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一、分配对象:1、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货币分房和其它房改政策的、或当初享受时未达到标准的、且现已购房的在职教职工,实行一次性补贴。

2、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货币分房和其它房改政策的、或当初享受时未达到标准的退休教职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

二、分配顺序、分配方法:1、按退休教职工___%-___%、在职教职工___%-___%的比例拆分每年的补贴资金,分别按序分配。

2、退休教师按年龄顺序发放(___年___月___日以后去世的优先,且按去世时间顺序排列。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去世的暂缓考虑,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去世的不再考虑。

)3、在职人员根据教职工职务、职称、工作年限打分,根据得分多少按中小学分别排序(中小学分配比例以中小学申请人数比例为准),并逐年发放。

具体打分方法为:(1)职称:高级教师___分;中级教师___分;初级教师___分;其他职员___分。

上列都以申请分配时的当前职称为准。

(2)职务:校级正职___分;副职___分。

中层正职___分;副职___分。

以申请分配时的当前职务为准。

(3)工龄:每年___分,本市工龄每实足一年为___分,外市单位工龄每实足一年为___分,以申请分配时人事档案的记载为准(包括工作前大学学龄)。

(4)嘉奖:区级先进___分,市级先进___分,省级及以上先进___分。

嘉奖为参加工作后获得的由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个人最高嘉奖为准,不重复记分。

(5)夫妻两人的得分分别计算,独立享受住房货币分配,但当初享受(未达到标准)的部分都要扣除。

4、已故教职工如果配偶在世的,由配偶领取,配偶已___的,由其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协商后,凭所有法定继承人签名的委托书,由法定继承人代表领取。

哈尔滨工程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哈尔滨工程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附件1:哈尔滨工程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加快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的进度,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学校决定在国家没有拨付货币化补贴资金的情况下,以自筹资金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理入职工工资,建立适合我校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教职工的住房困难。

二、住房补贴的主要内容(一)住房补贴的对象1.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编(不含人事代理人员)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已达到住房规定面积标准的,不发放住房补贴。

2.下列人员,暂不享受住房补贴(1)因私出国或公派出国逾期未归的;(2)由学校作出辞退、除名的;(3)受劳教和刑事处理期间仍保留公职的;(4)违反房产管理规定,经教育拒不改正的;(5)现住房有权利纠纷的;(6)隐瞒现住房或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的;(7)学校各类停发工资的;(8)其他学校认为暂不宜享受住房补贴的。

(二)住房补贴的形式1.住房补贴按职工补贴,双职工按各自补贴标准分别计发。

2.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参加工作满25年的,购房时按轮候的办法一次性全额发放住房补贴。

参加工作未满25年的,按轮候的办法和实际工作年限发放住房补贴,差额部分在今后的工作年限内分次或一次发放。

3.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40%,其中,单位缴交25%,职工个人缴交15%,按月缴存。

4.职工取得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的,给予级差补贴。

厦门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模板】

厦门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模板】

**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教职工住房建设社会化,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决定启动发放在职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

根据教育部住房制度改革属地化原则,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厦府〔1999〕综094号)、《关于实施〈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1999〕031号、厦财综〔1999〕0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我校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优惠住房面积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在职事业编制人员。

200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事业编制人员,其住房货币化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是指按厦门市政府房改规定,租住福利性公有住房、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集资房以及落实华侨政策房等。

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教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列入本次实施的对象。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标准和住房面积控制标准1.住房货币化补贴按照教职工个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每平方米1300元的标准进行发放。

2.根据教育部有关职员制改革的文件规定及我校职员制实施办法,参照厦门市相关标准,我校各类人员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控制标准按照下表执行:各类人员住房货币化面积控制标准表注:①2007年12月31日之前来校工作的职员按教育职员职级制执行,任职时间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②2008年1月1日以后来校的职员按国家事业职员职级制执行;③本标准仅适用于在职人员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操作办法1.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优惠住房面积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教职工,按下列公式计发住房货币化补贴:住房货币化补贴额=1300元×(个人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已享受优惠住房面积)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教职工,无论优惠住房是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取得,都必须合并计入本人已享受的优惠住房面积。

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整理]

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整理]

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分房,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加快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现结合学校财力情况,按“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实行“轮候制”发放顺序,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学校在册事业编制、企业编制、计划内流动编制和离退休人员。

二、补贴标准住房货币补贴包括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三种。

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含1998年底以前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无房(指没有承租的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批地建房等)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教职工(以下简称“老人”)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其享受面积内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1200元/㎡,对于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教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教职工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16元(工龄住房补贴=5.16元/㎡·年×房改工龄×住房享受面积或未达标差额面积)。

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教职工(以下简称“新人”),学校除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根据职务职称定额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标准如下:1、未购买省市经济适用房或专用房教职工的补贴标准:2、购买省市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教职工的补贴标准:(1)无房“老人”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和“新人”住房公积金补贴限额= [(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基准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2]×该教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如配偶单位已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补贴限额=(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基准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配偶已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

惠州学院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惠州学院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惠州学院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惠州学院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直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惠府〔2001〕56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单位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惠府〔1999〕45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2〕2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意义(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可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提高教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和积极性,解决学院周转过渡房紧缺问题。

(二)实现住房分配机制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换,利于消除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效率不高、分配不公和以权谋房的现象,利于推进学院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对象(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对象是我院在职在编正式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并符合下列各条件者:1、本人及配偶的住房情况通过审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如申请人到我院工作前已参加工作,则须提交原工作单位的未购房证明,并由原工作单位的房管部门、纪检部门审核盖章。

(2)本人及配偶虽曾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已将该房按原价返售给原产权单位。

申请人须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其已返售住房的证明,并由原工作单位的房管部门、纪检部门及所在地房改部门审核盖章。

2、本人及配偶均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

3、本人及配偶已停止享受惠州市现行公房标准租金(即房改租金或廉价租金,下同),已按学院确定的成本租金或商品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实施】东北农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实施】东北农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关键字】实施东北农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黑政办发[2002]48号、黑政办发[200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根据省直房改办总体安排部署,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北农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一、步骤和方法(一)前期准备阶段学习领会国家、省政府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相关文件规定,组建我校住房分配货币化一级(代表学校)、二级(代表各学院、部、处、直属单位)领导小组;指派专、兼职人员并聘用工作人员,明确各项职责分工;落实工作经费、设立办公场所、研究解决特殊情况和问题、设计制作各类申请登记汇总报表等;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发动阶段根据省直房改办和省财政厅批准的年度住房补贴计划分配指标和单位年度自筹住房补贴资金情况,按轮候制度发放顺序原则,分别召开单位职工大会,传达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三)申报登记阶段轮候发放顺序内的职工及家属根据文件精神和其它具体规定,如实申报登记本人及其配偶的各类住房现实与历史沿革详细情况,并提供房屋权属证书、住房承租证、拆迁协议书、购房收据、户籍关系、身份证、结(离)婚证书、证明(职工及其配偶原工作过的单位,都需要出具职工本人是否分过住房和补贴的相关证明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四)调查核实阶段校住房分配货币化二级领导小组对职工及其配偶的申报登记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再由校住房分配货币化一级领导小组进行二次审核,确认住房面积、认定住房补贴对象及住房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等。

(五)张榜公示阶段将初步确认的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有关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告发,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后予以更正。

两次张榜公示后,如无异议,正式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六)建立档案阶段根据黑政办发[2002]48号、黑政办发[2006]8号文件规定,做好《职工住房档案》(正、副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使用住房补贴资金申请表的登记、填报、归档等各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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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z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z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潭政发[1999]12号)及《关于贯彻〈z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
(潭住房委字[2000]1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潭政发[1999]12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号)文件和省房改房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货币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湘房办发[2000]2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1998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第三条住房货币分配是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住房消费基金含量,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让职工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

第四条住房货币分配是以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第五条住房货币分配除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外,主要有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种形式。

第二章住房、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住房和工龄发放的对象是:
1、本校教职工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实用住房的无房职工和虽已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控购面积的职工。

2、1999年12月31日前按z市政府(潭政办发[1998]25号)文件规定的集资建房,在1999年清房工作中,经市清房办、市住房委员会审核补交了建房费用、地价及土地出让金并将原购公有住房(按原购房时的交款金额)将住房退交学校的建房职工。

3、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而本人未住,且符合湘房办发[1996]18号文件的规定,愿将已购住房按原交款金额退回学校的。

4、因职称(职务)晋升后应按新晋升的职称(职务)增加住房控购面积的教职工;
5、2000年12月31日前经市住房办批准同意参加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房户。

(参加新建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购公有住房由学校按个人原交款金额收回后,由学校给予住房和工龄补贴。

住房和工龄补贴按潭政发[1996]12号文件的规定的标准执行,待新房交付使用后计发。

)
6、1999年元月1日后去世的职工可发放住房工龄补贴。

7、租住公有住房的离退休老职工和租住不可出售的南阳村1-10栋的住房及住在北青公寓楼的教职工。

第七条以下职工不发住房和工龄补贴
1、已有住房且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2、职工参加不含地价及减免有关税费的部颁集资建房,改造扩建合并计算的住房,是实物分房的一种形式,带有福利性质,因此不能享受住房、工龄补贴。

3、租住可以出售公房的职工不能享受住房、工龄补贴。

(不含1999年元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4、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从上述行为发生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第三章住房、工龄补贴标准的计算和发放
第八条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属地性原则,我校发放职工住房和工龄补贴执行z市
的住房和工龄补贴标准,住房补贴40元/平方米,工龄补贴5元/平方米年。

第九条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其中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可按科级干部购房面积控购标准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

第十条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即将住房补贴、工龄补贴一次性计发。

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只发住房补贴,不发工龄补贴。

第十一条对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自发放之一日起一次性存入学校在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个人帐户。

工作年限未满20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住房补贴额自发放之日起计入个人帐户。

余额分年在年底计入个人帐户;实行按月补贴的职工,即在参加工作20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自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由学校将住房补贴转入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以下人员的住房补贴可由学校发给本人。

1、离退休人员的无房户和住房未达规定标准给予补差的住房和工龄补贴。

2、虽已参加全额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且新房已交付使用,建房户的建房款已全部交清的职工。

第十三条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1.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额是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与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的乘积。

即: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

2.虽已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住房补贴额是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减已有住房面积的差与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的乘积。

即:已有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3.职工因职务、职称变动后应提高的住房补贴,按新任职务、职称增加的可享受住房面积计算,报市房委办审批后从变动的第一个月起一次性计算。

4.职工的工龄补贴是职工实行公积金制度以前(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龄,年工龄折扣额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乘积。

已有住房面积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工龄补贴额是本人工龄×年工龄折扣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1999年元月1日后参加工作,实行按月补贴的职工,1999年度的补贴比例为2.57%,今后根据z市房价收入比的变动情况,再适时调整。

职工住房月补贴额=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

第四章住房、工龄补
贴资金的来源
第十五条住房和工龄补贴资金由学校的售房款中解决,不足部分向省财政申请。

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后,学校不再安排职工建房支出。

第十六条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及补贴额的确定,由个人申报、张榜公布、单位审核、市房委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规定,确定发放对象和范围,并由学校填写《z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审批表》和《z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明细表》。

第十八条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的资金,除可一次性以现金支付补贴给己经离退休和己购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个人的外,其他的职工由财务处将补贴资金及时逐月足额划入学校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专户。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凭《z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明细表》及时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资金由z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工龄补贴应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1、职工离休退休可凭有效证件一次性提取补贴本息。

2、职工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计发的补贴本息金额,本人可凭有效证件一次性提取。

3、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校财务处应从办理其本人调离手续时,将已计发的补贴情况记入本人档案,补贴的本息余额划入新工作单位的公积金个人账户。

4、职工跨市、县调动工作的,住房、工龄补贴在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转,校财务将已计发的补贴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5、职工跨省调动工作的,自调动之日起,停止计发补贴,原已计发的补贴凭调令等证件一次性提取本息。

6、职工在计发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由合法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领取。

7、职工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住房补贴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

第二十二条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使用补贴资金的,由本人申请,经单位审核,持购、建、大修住房的个人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报市房委办审批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

用于购房的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从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划给售房单位;用于建房和大修的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款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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