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工程管理—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管理—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细则工程管理是指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对工程项目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全过程管理活动。
而农民工工资管理是工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的核算、发放、保障和监督等一系列工作。
为了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下面是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工资核算1.完善工资核算制度,明确核算依据、核算方法和核算周期。
2.对工程项目中的农民工,每个工人配备一份工资账户,并按月将工资支付到账户中。
3.工资核算应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
二、农民工工资发放1.工资付款方式可以采取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者通过工程项目公司的工资支付平台等方式,确保工资的安全,避免挪用和滞留。
2.工资发放前应将工资明细及时告知农民工,确保工资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工资发放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不得延迟发放或拖欠工资。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1.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施工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保证金,并及时足额缴纳。
3.农民工工资保险制度应得到推广,确保农民工在遭遇意外或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获得工资待遇。
四、农民工工资监督1.监督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工资监督体系,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和检查。
2.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核实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3.公众监督要得到重视,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工程项目中的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和曝光。
以上是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建议,通过加强工资核算、发放、保障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
同时,政府、工程项目公司、农民工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推动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农民工工资的公平、公正和及时支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是指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制度。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面临着工资拖欠、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等问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其工资水平。
下面将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证金的设立方式和金额确定1.保证金设立机制:在农民工劳务用工合同一并签署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2.保证金金额确定:保证金金额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定,根据用工企业规模、劳务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保证金管理和监督机制1.保证金管理:用人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存储和管理保证金,并将该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
2.保证金监督:由相关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存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保证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
三、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1.工资支付优先:用人单位应优先使用保证金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其按时足额收到工资。
2.保证金的充值和补充:用人单位应按时向保证金账户充值和补充保证金金额,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可持续性。
3.保证金返还:当农民工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时,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未支付工资等问题,保证金应当返还给用人单位。
四、保证金的监督和问责机制1.劳动监察部门监督:劳动监察部门应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发现保证金滞留、挪用等问题,应予以严肃处理。
2.用人单位违规问责:对于违规使用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罚款、吊销劳动用工许可证等措施,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农民工维权机制:对于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程序进行维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保证金金额以保障工资支付。
五、制度宣传和教育1.宣传推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保证金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对保证金制度的认知和使用意识。
2.培训教育: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保证金制度操作和注意事项的理解。
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
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实施细则(公布日期: -04-23)第一条为落实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西安市人民政府令65号), 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 市政、交通、装饰、管道及通信电缆等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及其她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劳动保障、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城六区)范围内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城六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以及市辖县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使用农民工单位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 向有管辖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社团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分支机构应同时携带营业执照;(二)职员花名册;(三)职员劳动协议;(四)工资基金手册;(五)工资表。
第六条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分档预存确保金。
建设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下按2%预存, 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之间按1.5%预存, 五千万元至一亿元之间按1.3%预存, 一亿元以上按1%预存。
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应付农民工上年度工资总额25%预存确保金; 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用人单位, 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标准预存确保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本文件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的主体文档,旨在规范雇主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和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事宜。
第一条目的和范围1.1 本制度旨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雇佣农民工的雇主,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第二条定义2.1 农民工:指以工资劳动为目的,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事非农业、非手工业劳动的农民。
2.2 工资保证金:指雇主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在雇佣农民工前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2.3 工资支付周期:指按约定的时间周期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周期,通常为月、周或日。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支付与退还3.1 雇主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保证金。
3.2 工资保证金数额应根据农民工所在行业和工作性质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3.3 农民工按照工资支付周期收取工资,雇主应当在最后一个支付周期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返还给农民工,如无异议。
3.4 如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况,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扣除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后进行退款。
第四条工资支付4.1 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4.2 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但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
4.3 工资条款应明确包含工资基数、绩效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相关内容,并在工资支付时一并计算和支付。
4.4 工资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禁止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工资支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雇主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赔偿:•若工资未支付超过5个工作日,每逾期一天支付未支付工资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若工资未支付超过15个工作日,每逾期一天支付未支付工资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
5.2 农民工对未支付工资的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工资保证金不得作为抵扣或赔偿未支付工资的依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为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交存:
1、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单项工程交存最高限额8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交存年金,以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方式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行业监管部
门指定的专用账户。
2、符合相关减交、缓交、免交条件的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
二、我公司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承揽劳务分包的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三、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足额存入建设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持交款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四、交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
列支:
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
五、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被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须认真积极履行。
六、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规定程序和我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是指按照规定比例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资 金。
适用范围与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交通 、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体力劳 动或者技术工作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02
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流程
资金缴纳标准与规定
问题时,他们可以通过该制度快速获得工资,从而减少了社会矛盾和
不稳定因素。
03
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实施细则强调了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和惩戒,这有助于推动企业诚
信体系的建设,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和道德水平。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执行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区,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部分企业未能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导致在 出现工资拖欠问题时,农民工难以获得及时解决。
工资支付保障
实行按月支付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 次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
约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 付周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 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工资支付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 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 等其他形式替代。
信息公示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信息公示机制,将保证金 缴纳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等信息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 督和农民工查询。
信息共享
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制度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联动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和政策效果。
加强监督检查与联合惩戒
监督检查
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 行到位、资金安全、使用规范。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使用范围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保障在建项目或已竣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为本企业作业人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个人或以包代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其他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理
处理原则
对于本细则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事宜,应当遵循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实际情况等原则进行处理。
提交审核
对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审核 ,以便于细则的修订和完善。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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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处理。
对责任人进行追究的程序应当 规范、透明,并接受监督。
其他规定
本细则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而缴纳的保证金,包括现金和银行保函等。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并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由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行为涉及的农民工工资应当足额支付,并按照规定纳 入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
违规行为和处虚假资料或隐瞒真实 情况的,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
不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 金
对不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一 经发现,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银保监分局,沧州市交通运输局,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沧州市水务局,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渤海新区黄骅市、各县(市、区)、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 沧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监管组: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冀人社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沧州市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城管局、银保监分局等六部门研究制定了《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沧州市交通运输局沧州市水务局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沧州银保监分局2022年8月8日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三章工资保证金使用和补足第四章工资保证金返还第五章工资保证金监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及《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一、保证金的设立1.政府部门或用人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工资保证金的数额,一般应根据农民工的工种、工作难度、工资水平等因素来设定。
2.工资保证金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农民工工资中扣除,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相应的存款凭证。
二、保证金管理1.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确保保证金不被滥用或挪作他用。
2.工资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资金混淆使用。
三、保证金使用1.保证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及时从保证金账户中划扣相应金额。
2.除支付工资外,保证金还可以用于支付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合法权益。
3.在出现用人单位严重违法不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可以申请提取保证金,并由劳动监察机构或仲裁机构判决用人单位返还保证金和支付未支付工资。
四、保证金管理机构1.工资保证金由用人单位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并负责管理。
2.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保证金的接收、存储、调度和使用情况的审核与监督。
五、保证金的返还1.在用人单位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保证金应返还给用人单位,返还的过程应规范、及时。
2.农民工未能取得合法用工资格、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农民工取得合法用工资格后,如未能及时取得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可以向相关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并获得支持。
六、保证金使用情况的监管1.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对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保证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农民工及其代表组织等应对保证金的使用情况保持关注,如发现保证金被滥用或挪作他用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
在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性、足额性和可靠性。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二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__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被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有过欠薪行为的企业,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企业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全面实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防止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名义压低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4、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
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
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建设行政主管管理部门的管理下,我公司及早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
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每月___日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6、我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
在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方便农民工的行政举措。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近年来,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成为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重点探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背景、运行机制以及相关规定。
一、背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是为了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执法手段,一些企业或雇主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屡禁不绝,给农民工群体带来严重困扰。
为此,国家逐渐引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旨在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管,确保农民工的工资能够及时而全额地支付。
二、运行机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运行机制简要如下:1. 缴纳保证金: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这一保证金可视为用人单位的诚信和履行合同的保证。
2. 监管机构:政府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及退还等工作。
3. 赔付机制: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后,在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机构申请赔付。
赔付金额应该包括拖欠工资的全部或一定比例。
4. 保险机制:部分地区对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设立了保险制度,以保障农民工工资的退还和支付。
三、相关规定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效运行,我国制定了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缴纳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具体金额根据用人单位的规模和行业特点等因素而定。
2. 用途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赔偿金和提供法律援助等。
3. 赔付申请:农民工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机构提出赔付申请,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
监管机构应及时核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4. 保险责任: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农民工工资不支付、缴纳保证金失败等风险的保险责任。
通过以上规定和机制的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得以完善,并为农民工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渠道。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保证金缴纳标准及计算方法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平均工资=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人数3.计算所得的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月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农民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章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1.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向劳动者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期限到期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本月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至2月期间,将上一年度有效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给劳动者。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违法责任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农民工:指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到城市从事非农业或农业其他相关劳动的工人。
2.平均工资:指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除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人数所得的数值。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农民工权益而按照规定缴纳的资金。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和劳动关系,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实施的卫生防护和劳动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基本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资保证⾦制度和规定农民⼯是弱势群体,为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我国对农民⼯⼯资有相应规定。
那么农民⼯⼯资保证⾦制度和规定是什么,关于农民⼯⼯资保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农民⼯⼯资保证⾦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农民⼯⼯资保证⾦制度和规定农⼈⼯薪酬确保⾦处理暂⾏办法第⼆条本办法适⽤于民丰县⾏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建造、市政基础设施、公路、⽔利、通讯、⼯矿等新建、扩建、改建⼯程中运⽤农⼈⼯较多的要点监控修建施⼯单位(含总承揽、专业承揽、劳务分包、区外进县修建施⼯企业)和发作过拖⽋薪酬的其他企业以及建造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确保⾦,是指以强制性办法要求发作过拖⽋农⼈⼯薪酬⾏为的修建施⼯企业,在建造项⽬开⼯前依照规则份额向民丰县劳作保证⾏政部分指定的银⾏专⽤账户存⼊的专项资⾦,未经劳作⾏政部分答应,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薪酬确保⾦,不得动⽤薪酬确保⾦帐户或挪为他⽤。
在企业未能及时付出农⼈⼯薪酬时,⽤于付出农⼈⼯薪酬的保证资⾦。
第四条县劳作保证⾏政部分是农⼈⼯薪酬确保⾦准则施⾏的主管部分,建造、⽔利、交通、国⼟资源等⾏政部分和银⾏安排依照职责⼀起担任农⼈⼯薪酬确保⾦准则的施⾏作业。
第五条劳作保证⾏政部分指定银⾏树⽴农⼈⼯薪酬确保⾦⼀致专户。
银⾏安排在⼀致专户项下为各修建施⼯单位别离树⽴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薪酬确保⾦由修建施⼯单位按规则存⼊。
建造单位在拨付⼯程价款时,按第⼗条规则份额独⾃开列合同修建企业农⼈⼯薪酬确保⾦⽀票,直接转⼊农⼈⼯薪酬确保⾦专户企业帐户,所转⼊资⾦列⼊已付出⼯程款。
第七条农⼈⼯薪酬确保⾦存⼊银⾏专户后,银⾏安排为修建施⼯单位出具《农⼈⼯薪酬确保⾦承认表》,修建施⼯单位持《农⼈⼯薪酬确保⾦承认表》到项⽬所在地劳作保证⾏政部分处理存案⼿续。
第⼋条农⼈⼯薪酬确保⾦准则施⾏属地处理。
外省、⾃治区、区域驻民丰单位,跨县区⽣产经营单位,到⽣产经营或项⽬所在地劳作保证⾏政部分处理存案登记。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三条定义1.农民工:指具有劳动能力,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非农业户口所在地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用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农民。
2.保证金:指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缴纳的一定比例的工资押金或保证金。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第四条缴纳比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农民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农民工征收保证金。
具体比例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第五条缴纳方式保证金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形式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缴纳证明和收据给农民工。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第六条保证金的用途保证金可以用于以下情况:1.农民工未按时领取工资,用人单位可以从保证金中支付农民工的工资;2.用人单位发生法律诉讼、仲裁,裁决农民工获得工资的,可以从保证金中支付农民工的工资;3.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保证金的退还在以下情况下,保证金应当退还给农民工:1.农民工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退还保证金;2.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被相关机关责令支付,并决定从保证金中支付的部分;3.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八条监督机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工资保证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协议范本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的用工数量也大幅增加。
然而,由于部分企业违法违规,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1)企业应按工程用工规模和农民工人数的一定比例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能够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入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保证金的存入、提取、使用情况。
(2)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申报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动,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
三、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1)每个工程项目都应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用于接收和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设立和管理。
2.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管理(1)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纳入专户,确保农民工的工资由专户支付,做到工资专款专用。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企业委托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账户安全,并确保专户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专户的存款和支出情况,确保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监督和问责1. 监督机制的建立(1)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监督机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拿到应有的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得以全面实施。
以下是该制度的详细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缴纳标准1.企业应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缴纳标准根据企业规模及用工情况不同而有所变化,但最低缴纳标准不得低于每名农民工月工资的10%。
3.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将启动保证金赔付程序。
二、保证金管理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专门账户进行划拨管理,确保保证金专款专用。
2.保证金将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截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保证金使用1.农民工工资拖欠时,劳动保障部门将启动保证金赔付程序。
2.赔付标准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金额,但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缴纳的保证金金额。
3.赔付程序包括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对企业追缴赔付款项等措施,以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四、保证金退还1.若企业无不当行为,并且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可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2.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审批退还保证金的申请,确保资金流转稳健有序。
五、监督与检查1.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
2.对于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细则将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保障,同时也将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希望各界共同关注和支持这一制度的平稳运行,为推动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做出积极贡献。
海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附件3海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法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标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假设干规定》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及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旅游和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从事土木、建筑工程、通信工程、土地整理、大型成套设备安装、幕墙、园林、消防、室内外建筑装修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从事水利工程〔含农田水利〕、电力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从事公路〔含村道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水运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加交通行业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从事旅游行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帐户的设立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确定银行;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2.5%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的帐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1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30%;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50%;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70%;4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90%;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免缴。
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
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1-04-2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65号),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市政、交通、装饰、管道及通信电缆等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劳动保障、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城六区)范围内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城六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以及市辖县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社团登记副本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应同时携带营业执照;(二)员工花名册;(三)员工劳动合同;(四)工资基金手册;(五)工资表。
第六条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分档预存保证金。
建设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下的按2%预存,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之间的按1.5%预存,五千万元至一亿元之间的按1.3%预存,一亿元以上的按1%预存。
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付农民工的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5%预存保证金;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用人单位,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预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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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tjsjz.)(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
(一)申请启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二)强制启动
当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责任企业(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拒不认可时,采取强制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拖欠事实后,填写《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强制启动审批表》(表3);
2、保证金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核实批准后,可强制从企业保证金账户中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3、通过系统将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废除;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三、补足保证金
因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原交纳的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应在90日补足差额,差额补足后由保证金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重新核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四、保证金增减、免除、退还
(一)调整时间
2009年为保证金初始收取年度,自2010年开始每年4月份依据上年度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有关诚信情况进行保证金增、减或免交的调整。
(二)增加保证金
1、调增条件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增。
2、调增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突发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作为该企业保证金调增的主要依据;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保证金进行调整,并以《调增通知单》(表5)、短信通知或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企业;
(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将保证金调增的差额交至保证金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
(三)减少保证金
1、调减条件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减。
每年6月30日后缴纳保证金的,不在下一年度调整期进行调减。
2、调减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的投诉上访汇总情况;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的保证金进行调减,并通过系统公布调减企业并向调减企业发出短信通知;
(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到保证金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相应手续。
(四)免除保证金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免除。
1、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依据市建委核发的上一年度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免除该企业的保证金;
2、自2009年度起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或连续两年保证金均减半的企业,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免除该企业保证金;
3、企业到其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退还手续,重新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4、减免期间,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按原保证金额度标准予以补齐。
(五)退还保证金
1、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提交《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退市登记表》、在日报刊登的退市声明等材料向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2、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已注销的施工资质证书向保证金
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3、符合要求的,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在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退还手续,同时收回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通过保证金管理系统,市施管站掌握全市及和外地进津企业保证金缴纳及启动情况,并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证金管理情况实施监控。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辖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六、其他要求
1、企业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方可参加招投标,招投标部门通过网络查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的有效性,作为投标预审的条件之一。
2、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参加本市工程招投标或承揽工程任务。
3、企业丢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应及时到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挂失并补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