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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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险涉及代位求偿赔案理赔与财务衔接处理规则

机动车辆损失险涉及代位求偿赔案理赔与财务衔接处理规则

机动车辆损失险涉及代位求偿赔案理赔与财务衔接处理规则一、我公司作为追偿方公司支付赔款及确认应收款的规则(一)确认赔款和支付赔款理赔人员接到我公司被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请求,代位履行赔偿责任,操作理赔系统将赔偿金额传送至收付费系统,会计分录为:借:赔付支出-直接赔款贷:应付赔付款注:上条分录反映的是按我公司责任比例计算应承担的赔款金额X,对应收付原因为P01。

借:赔付支出-直接赔款贷:应付赔付款注:上条分录反映的赔款金额Y是总计应赔款金额减去X后的金额,此金额为需追偿的金额,对应收付原因PQ4。

注:上述X和Y均在理赔系统中记录,但传给财务记账的信息为X+Y的合计数。

借:应付赔付款贷:银行存款(收付原因为P60)上述分录实际分为两笔P60,金额分别是X和Y,与P01和PQ4分别对应。

(二)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1.被保险人要求我公司代位求偿,责任对方投保了交强险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我公司赔款后可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对应收代位追偿款进行“总对总”结算,分公司确认流程如下:分公司理赔部门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就应收代位追偿款金额进行相互审核,理赔系统每日到车险行业信息平台获取最新双方“互审通过”的数据(5000元以下为车险平台自动判断的数据),当日将最新的数据传送到收付费系统。

会计分录为:借:应收代位追偿款—行业代位追偿贷:赔付支出-代位追偿款(收付原因为RQ9)注:本条对应赔款金额为行业平台互审通过后的金额,与前文所述Y可能不一致。

2.如我公司已确认赔款,而责任对方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额不足以弥补追偿金额的部分或未投保或其他不借助车险行业信息平台处理的赔案,应由我公司理赔人员判断该应收代位追偿款收回的可能性,当确认收回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可能性时,应按预计可收回金额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满足下列确认条件时,理赔系统向财务系统传送理赔人员确认的可追回金额信息。

确认条件为:责任对方出具了经过公证的履行债务承诺书的;经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责任对方应履行赔付义务。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为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险公司将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也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协助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

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即向投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按照本实务进行操作。

,本实务仅对代位求偿索赔方式不同于一般车损险赔案的流程要点进行说明。

,第一节、适用条件,一,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第二节、流程要点一、报案受理,一,在事故中选择采用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车损险被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报案的~应予以受理。

,二,保险公司应按照报案信息记录要求进行报案登记~并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询问记录三者车的车牌号、驾驶员、驾驶员联系方式、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等关键信息。

2、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记录责任对方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

3、报案完成后应将报案号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被保险人~便于被保险人索赔。

,三,代位保险公司在报案环节应明确说明选择代位求偿的被保险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负有配合后续追偿的义务。

1、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代位保险公司应告知被保险人应将事故报交警处理~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证明,或按照当地交管部门的快速处理规定自行协商并签署快速处理协议书。

保监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保监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保监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2000)[失效]【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10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业务【唯一标志】41320【全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仅供参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000年6月15日)(相关资料:裁判文书3篇)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为配合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保监发[2000]16号),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7月1日起遵照执行。

我会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保监发[199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部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适用于基本险和附加险。

车损险代位求偿及理算要点

车损险代位求偿及理算要点
车损险代位求偿及理算要点
总公司理赔服务部 2015年5月
代位求偿介绍内容
一、车损险代位求偿要点介绍 二、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 三、代位求偿案件理算实务
一、车损险代位追偿要点介绍
此次商车改革,在理赔端影响最大的是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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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损险代位追偿要点介绍
代位求偿的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其他赔偿处理原则
1.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项下被多个权利人追偿的,且赔偿 金额超出责任限额的,应优先赔付人身伤亡损失。即“先人后车”。
2.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的三责险因涉及人伤损失尚未结案的,代位保险 公司已经对车损险进行代位赔偿的,代位保险公司应等待责任对方保险 公司三责险项下涉及人伤损失部分计算赔付后再进行清算。
鉴定费、查勘费等直接和间接理赔费用均不列入代位求偿 结算范围。
2、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依据本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 责任认定和赔款理算,对代位保险公司提交追偿的赔案按 照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适用不同的审核方式。
二、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
追偿与结算机制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行版)》主要 明确了追偿和结算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主要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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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
(二).追偿和结算的基本规则 4、代位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时,如果被保险人收回残值
的,应扣减赔款并在业务系统中上传残值作价的金额。如果代位保险 公司收回残值,应在业务系统中上传预估残值金额。
追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不再对残值 作价金额进行审核而直接进入清算。如果有疑问可提交争议处理机制 处理。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保险公司间代位求偿资金结算的良好秩序,减少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间催收工作量和结付成本,推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顺利进行,履行保险行业社会责任,进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本办法进行结算的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车险、签订《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业务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保险公司承保车辆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发生该实务适用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选择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向投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

上述代位保险公司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均只限于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代位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在满足代位求偿适用条件前提下进行赔付,赔付后依法取得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当责任对方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代位保险公司可通过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的信息平台向对方保险公司发起追偿,并经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形成结算账单,启动结算。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负责发布保险公司间代位求偿结算账单,中国保信作为中保协的受托机构为保险公司提供涉及结算的技术服务,其相关职责的履行均由中保协负责督促、落实和担保。

第二章资金结算与信息提供第四条中国保信和各保险公司应在第一期结算启动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中保协公布负责督促保险公司付款、公布结付结果、协调保险公司账单争议以及响应其他结算有关特殊情况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中国保信公布接收各保险公司支付凭证扫描件的门户网站地址、备份专用邮箱地址、负责接收和统计各公司支付信息以及负责与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沟通、协调及数据修正等工作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各保险公司将本公司代位求偿结算联系人(应为总公司负责支付结算相关人员)、延迟付款责任人(应为总公司财务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各公司代位求偿结算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发送至中保协和中国保信。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点地区试行版)为规范车损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的追偿与结算,提升追偿效率,降低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客观反映费率浮动水平,特制定本机制。

一、适用条件进行保险公司之间代位求偿案件的追偿和结算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交强险、车损险承保公司(以下简称为“代位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交强险、车损险条款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

(二)责任对方为机动车且已在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三)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

(四)代位求偿案件结算所需资料齐全。

二、追偿和结算的基本规则保险公司间应按照以下基本规则进行追偿和结算:(一)代位追偿结算范畴仅限于赔款及施救费。

公估费、鉴定费、查勘费等直接和间接理赔费用均不列入代位求偿结算范围。

(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依据本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责任认定和赔款理算,对代位保险公司提交追偿的赔案按照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适用不同的审核方式。

(三)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以代位保险公司提交案件中定损金额和残值作价金额为依据进行赔款理算,理算完毕后即以此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可针对保险责任、定损金额、残值金额等进行全面审核,以双方最终确认的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四)代位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时,如果被保险人收回残值的,应扣减赔款并在业务系统中上传残值作价的金额。

如果代位保险公司收回残值,应在业务系统中上传预估残值金额。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不再对残值作价金额进行审核而直接进入清算。

如果有疑问可提交争议处理机制处理。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将预估残值金额作为互审项目之一。

如对预估残值金额确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残值归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处置。

对于双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均有责的,以残值处置费用高的公司意见为准,并由其收回,并按照此金额进行双方的清算。

车损险代位求偿及理算要点分析

车损险代位求偿及理算要点分析
车损险代位求偿及理算要点
总公司理赔服务部 2015年5月
代位求偿介绍内容
一、车损险代位求偿要点介绍 二、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 三、代位求偿案件理算实务
一、车损险代位追偿要点介绍
此次商车改革,在理赔端影响最大的是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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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损险代位追偿要点介绍
代位求偿的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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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
(二).追偿和结算的基本规则 4、代位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时,如果被保险人收回残值
的,应扣减赔款并在业务系统中上传残值作价的金额。如果代位保险 公司收回残值,应在业务系统中上传预估残值金额。
追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不再对残值 作价金额进行审核而直接进入清算。如果有疑问可提交争议处理机制 处理。
追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上的案件,将预估残值金额作为互审项目 之一。如对预估残值金额确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残值归责任对方 保险公司处置。对于双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均有责的,以残值处置费 用高的公司意见为准,并由其收回,并按照此金额进行双方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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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
(二)追偿和结算的基本规则 5、代位保险公司应对追偿获得款项按照财务规定进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 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 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行业示范条款》第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 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 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2]19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2]192号
此复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
2002.11.14
施行日期
2002.11.14
文号
保监办复[2002]192号
主题类别
保险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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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会关于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14日 保监办复[2002]192号)
乌鲁木齐保监办:
你办《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保监新发[2002]11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在处理全车盗抢险赔案时,应以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机动车险代位追偿案件理赔实务

机动车险代位追偿案件理赔实务
理赔事业部
机动车险代位追偿案件理赔实务
2015年4月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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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至善,救人于水火;扶危济困,保障高品质生活
一、行业间车损险代位求偿案件理赔实务

二、系统内公司间代位求偿案件理赔实务 三、常规代位追偿案件理赔实务 四、追偿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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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至善,救人于水火;扶危济困,保障高品质生活
厚德至善,救人于水火;扶危济困,保障高品质生活
保险的保险公司。--由连带责任人变为了直接的被追偿人 (3)代位求偿案件,追偿款的结算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行版)》核心内容:
代位赔偿方保险公司与被代位方保险公司之间,通过“行业清算平台”进行资金结 算,行业保险公司直接不在直接进行资金划转。----由公司之间的线下直接追偿变为平 台统一结算 (4)理赔单证、实务、时效相应变化 理赔单证:“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 理赔实务:部分理赔岗位工作内容增加、案件流程发生变化 理赔时效:理赔环节和流程变化,会影响理赔周期 理赔投诉:行业间代位求偿处理是理赔新亮点,服务不好也会成为投诉点
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
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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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至善,救人于水火;扶危济困,保障高品质生活
一、行业间车损险代位求偿案件理赔实务
2、商车改革对车损险理赔方式的影响
(2)代位求偿过程中被追偿人角色的影响 被追偿人包括两类: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和承保当事人责任
案,并将报案号提供给代位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二是应同时在系统中予以登记;
三是责任对方未向其承保公司报案的,可代为向其承保公司报案,并将报案情况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点地区试行版)为规范车损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的追偿与结算,提升追偿效率,降低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客观反映费率浮动水平,特制定本机制。

一、适用条件进行保险公司之间代位求偿案件的追偿和结算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交强险、车损险承保公司(以下简称为“代位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交强险、车损险条款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

(二)责任对方为机动车且已在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三)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

(四)代位求偿案件结算所需资料齐全。

二、追偿和结算的基本规则保险公司间应按照以下基本规则进行追偿和结算:(一)代位追偿结算范畴仅限于赔款及施救费。

公估费、鉴定费、查勘费等直接和间接理赔费用均不列入代位求偿结算范围。

(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依据本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责任认定和赔款理算,对代位保险公司提交追偿的赔案按照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适用不同的审核方式。

(三)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以代位保险公司提交案件中定损金额和残值作价金额为依据进行赔款理算,理算完毕后即以此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可针对保险责任、定损金额、残值金额等进行全面审核,以双方最终确认的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四)代位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时,如果被保险人收回残值的,应扣减赔款并在业务系统中上传残值作价的金额。

如果代位保险公司收回残值,应在业务系统中上传预估残值金额。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不再对残值作价金额进行审核而直接进入清算。

如果有疑问可提交争议处理机制处理。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将预估残值金额作为互审项目之一。

如对预估残值金额确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残值归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处置。

对于双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均有责的,以残值处置费用高的公司意见为准,并由其收回,并按照此金额进行双方的清算。

保监发[2000]10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保监发[2000]10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2000)[失效]【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10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0.06.15 【实施日期】2000.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业务【唯一标志】41320【全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仅供参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000年6月15日)(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为配合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保监发[2000]16号),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7月1日起遵照执行。

我会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保监发[199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部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适用于基本险和附加险。

机动车辆险理赔方法研究——代位求偿原则的应用

机动车辆险理赔方法研究——代位求偿原则的应用

赔偿请求 权 ; 是 被保 险人要求第 三者赔 偿 ; 是 二 三 保 险 人 履 行 了赔 偿 责 任 。 因 此 在 索 赔 中 是 否 使 用
代 位 追 偿 原 则 是 可 以选 择 的 ,主 要 取 决 于 被 保 险 人 的意 愿 。
= 、 动 车 辆 险 在 理 赔 中 的 方 法选 择 机
万 元
这 个 方 面 区分 。 即一 种 是 保 险人 拥 有 代 位 追 偿 的
权 利 ; 种 是 保 险 人 不 拥 有 代 位 追 偿 的权 利 。 下 一 在 文 中 笔 者 通 过 对 机 动 车 辆 险 的一 个 理 赔 案 例 的分
投 保 了 保 险 金 额 为 1 万 元 的 车 辆 损 失 险 、 偿 限 6 赔
( ) 失补 偿 原 则 。 一 损
机 动 车 辆 险 是 一 种 财 产 险 ,性 质 上 是 补 偿 损 害 的 保 险 , 用 损 失 补 偿 原 则 , 当 保 险 标 的发 生 适 即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时 ,被 保 险 人 有 权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 得 保 险 赔 偿 , 于 弥 补 被 保 险 人 的 损 获 用
甲 车 应 赔 乙 车 =乙 车 车 损 2 2方 元 XT - 5  ̄ - . 14
万元
保 险 人 A 承 担 的 总 赔 偿 额 : 万 元 + 54 万 7 1.
元 =2 . 万 元 24
( 乙 车 的 保 险 公 司 B应 承 担 的 总 赔 偿 额 为 : 2)
乙 车 自 负 车 损 =乙 车 车 损 2 万 元 × O = . 2 3 % 66
代 位 求 偿 是 损 失 补 偿 原 则 的 派 生 原 则 。指 的 是 在 保 险 标 的 遭 受 保 险 责 任 事 故 造 成 损 失 ,依 法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两篇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两篇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两篇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两篇篇一:《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为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险公司将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也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协助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

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即向投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按照本实务进行操作。

(本实务仅对代位求偿索赔方式不同于一般车损险赔案的流程要点进行说明。

)第一节、适用条件(一)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第二节、流程要点一、报案受理(一)在事故中选择采用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车损险被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报案的,应予以受理。

(二)保险公司应按照报案信息记录要求进行报案登记,并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询问记录三者车的车牌号、驾驶员、驾驶员联系方式、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等关键信息。

2、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记录责任对方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

3、报案完成后应将报案号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被保险人,便于被保险人索赔。

(三)代位保险公司在报案环节应明确说明选择代位求偿的被保险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负有配合后续追偿的义务。

1、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代位保险公司应告知被保险人应将事故报交警处理,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证明;或按照当地交管部门的快速处理规定自行协商并签署快速处理协议书。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为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险公司将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也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协助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

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即向投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按照本实务进行操作。

(本实务仅对代位求偿索赔方式不同于一般车损险赔案的流程要点进行说明。

)第一节、适用条件(一)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第二节、流程要点一、报案受理(一)在事故中选择采用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车损险被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报案的,应予以受理。

(二)保险公司应按照报案信息记录要求进行报案登记,并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询问记录三者车的车牌号、驾驶员、驾驶员联系方式、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等关键信息。

2、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记录责任对方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

3、报案完成后应将报案号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被保险人,便于被保险人索赔。

(三)代位保险公司在报案环节应明确说明选择代位求偿的被保险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负有配合后续追偿的义务。

1、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代位保险公司应告知被保险人应将事故报交警处理,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证明;或按照当地交管部门的快速处理规定自行协商并签署快速处理协议书。

对于非交通事故的,应告知被保险人尽量获取第三方事故处理部门提供的事故证明。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

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的发布,旨在更好的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车险承保、理赔工作质量,突出解决理赔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示范条款》由协会组织行业专业力量,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充分沟通、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前后经过六次修订,历时近一年拟订而成。

为使《示范条款》达到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和通俗易懂的要求,在拟订过程中,协会广泛征求了行业内外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包括当面和书面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书面征求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征求意见;采取座谈的形式征求院校专家学者和部分地市保险协会的意见;以通知的形式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通过协会网站公示的形式征求社会大众的意见等等。

期间,协会总共收到社会各界对《示范条款》的修订意见近800条,涵盖商业车险条款的方方面面,协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整理和归类,并对每条意见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斟酌,采纳合理化建议,并据此对《示范条款》进行了不断完善。

《示范条款》的发布,是国内商业车险产品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要创新,对国内车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示范条款》立足于解决社会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认真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主要有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调整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

针对商业车险市场中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机动车险代位追偿案件理赔实务

机动车险代位追偿案件理赔实务

• 坚持市场化方向。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商 业车险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 制。---承保端
基本原则 • 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履行消费者各项义务,保护
知情权、选择权、公平权---理赔端 • 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行业协会 • 配合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制定出台了5个文件,制定了2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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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至善,救人于水火;扶危济困,保障高品质生活
一、行业间车损险代位求偿案件理赔实务
(二)行业间车损险代位求偿概述
3、在理赔系统“代位求偿处理”公共模块内仔细填写事故双方车辆信息、责任人信 息、承保公司信息等内容。
4、理赔系统对被代位案件,均给出了代位案件提示。被代位公司在理赔的各 个环节均可通过“代位求偿处理”公共模块查看代位方公司案件的处理进程及 信息,或者通过单独的“代位追偿”功能菜单批量查询被代位查询案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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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至善,救人于水火;扶危济困,保障高品质生活
一、行业间车损险代位追偿案件理赔实务
(三)行代 Nhomakorabea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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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至善,救人于水火;扶危济困,保障高品质生活
一、行业间车损险代位追偿案件理赔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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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至善,救人于水火;扶危济困,保障高品质生活
一、行业间车损险代位求偿案件理赔实务
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5.03.20
•【文号】
•【施行日期】2015.03.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014版)》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
为适应社会文明进步的时代要求,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在财产险监管部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组织力量对2012年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多方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中保协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现予印发,供各公司参考使用。

中保协联系人:陈古铭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附件: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15年3月20日。

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探究

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探究

[提要]伴随着我国车险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车辆损失保险的代位求偿机制的建立将终结“无责免赔”。

本文以分析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出发,着眼于代位求偿制度的损失补偿和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功能,进一步分析车辆损失保险问题,为完善我国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代位求偿;保险消费者权益;效率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2年12月28日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性条款》,其中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标志着“无责免赔”条款将成为历史,将我国的车险改革向前进一步推进。

然而,在目前我国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一、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的理论基础(一)体现损失补偿功能,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代位求偿权制度能有效补偿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害,使原来受到的不确定的损害转化为确定的保险费,同时禁止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利用保险制度获得超过其损害的补偿,维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充分实现保险制度目的。

在代位求偿权的制度设计中,以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为条件,保险人可以代位被保险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权,从而避免保险人和第三人谁应负责的争执,加快理赔时间,从而迅速恢复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经济状况,实现了保险制度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害,维系人们经济生活安定的保险目的。

代位追偿将从根本上解决无责方索赔无门的困境,使得无责方的损失能够得到迅速补偿,充分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

(二)转变保险公司经营理念,提高保险行业形象。

我国的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尚不完善,短期来说,如果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利将意味着承担起更多的责任,自身偿付能力、财务稳定和内部控制将面临挑战。

但是,从长远来讲,将提升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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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协发〔2015〕206号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 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
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的通知
中国保信,各车险经营公司,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保险行业协会:
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组织行业力量,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代位求偿工作,认真学习以往代位求偿相关文件(见附件3),结合下发的《公约》和《办法》,统筹考虑落实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相关部署,切实建立健全代位求
偿工作机制。

二、为规范各公司行为,确保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工作顺利开展,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提高行业车险服务水平,请各公司尽快完成《公约》签署工作,并于 4月24日前将加盖公司公章后的原件邮寄至中保协联系人处。

联系人:张庆宇
联系电话:(010)66290345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厦6层601B
附件:
1.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
2.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3.代位追偿相关文件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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