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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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是指,在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出现时,保险公司将支付给保险客户一定的保险金,以补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及因病床位费等相关费用。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首先,重大疾病应该划分为必须由合格医生确认的严重疾病,这些疾病必须有客观证据,才可以被认定为重大疾病。2、其次,重大疾病定义应当考虑患者的症状,这些症状必须明确指出,才可以确定为重大疾病。3、此外,保险公司应设置疾病的等级规定,在按照规定等级的疾病中,仅当患者严重病情或疾病发展特别快速时,才能被视为重大疾病。4、最后,保险公司应定期更新重大疾病的定义,以适应社会发展及医疗技术进步的要求。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11.05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2020年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医师协会)在京举办新闻通气会,正式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规范)。这是保险业协会和医师协会继2007年制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旧规范)后,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再度合作开展修订工作,形成2020年修订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贾飙副主任、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司局处室负责人,保险业协会、医师协会、精算师协会相关负责人及部分保险公司代表等参会,会议由保险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邢炜主持。

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于促进重大疾病保险健康发展,提升消费者对重大疾病保险的认识、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旧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保险业协会联合医师协会启动了对旧规范的修订工作。通过开展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数据搜集整理分析、国际比较研究和加强医学专业支持,经过不断完善形成了新规范,并于今年10月通过了保险行业及医学专家的评审。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中国金融大典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使用原则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规定的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文件规定:“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现将有关规定及解释公布如下:

属于重大疾病的共有25种类: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重大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定义

前 言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前言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

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

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

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

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

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

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

(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

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

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

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

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

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

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

当按照本规范3.1 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

2020年中国保险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使用规则定义

2020年中国保险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使用规则定义

2020年,我国保险协会发布了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使用规则定义,这一规定对于保险行业和保险消费者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权益保障。本文将结合相关资料,对这一重大疾病使用规则定义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一、规定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保险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使用规则定义,是基于国家对于健康保障的进一步规范和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保险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然而,由于过去的重大疾病保险在理赔方面存在着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导致了保险消费者对于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不高,也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发展。我国保险协会发布了这一规定,旨在规范重大疾病保险的使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增强消费者对于重大疾病保险的信任度,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1. 重大疾病的定义:规定了哪些疾病可以被认定为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器官移植等等。这一部分的规定明确了具体的病种范围,为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参照标准。

2. 理赔条件: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重大疾病理赔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确诊证明、生存期限等。这一部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消费者享有理赔的具体条件,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操作的指导。

3. 保险责任: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给付保险金额、赔付时效等。这一部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于消费者的保障范围,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

4. 理赔流程: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重大疾病理赔的具体流程和时限,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的提交、理赔的审核等。这一部分的规定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理赔流程,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操作的指引。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 等)。
3.1.1.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 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 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 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 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 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 %(不含);

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附件2

重大疾病定义使用标准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15 瘫痪——永久完全

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外表积的20%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需在副标题中注明。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人身保险产品,旨在提供对于一些特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障。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疾病定义的使用规范越来越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一、疾病定义的重要性

疾病定义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其准确和明确的定义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合理的疾病定义可以确保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应有的保障,同时也可以避免因定义模糊或篡改而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二、疾病定义的要求

1.明确性和准确性:疾病定义应该具备明确性和准确性,即对于具体的疾病应具有清晰的表述和明确的界定,避免模糊不清和解释含糊。

2.专业性和权威性:疾病定义的制定应该有医学专家参与,充分借鉴国际上公认的医学标准和定义,以确保定义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全面性和包容性:疾病定义应该尽量全面和包容,覆盖常见的重大疾病和特殊的疑难疾病,以满足不同被保险人的需求。

4.更新性和适应性: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新的疾病、新的治疗方法和技术不断涌现。疾病定义应该及时更新和调整,以适应新的医学进展和变化。

三、制定疾病定义的原则

1.科学性原则:疾病定义应该基于科学的医学依据和证据,确保其准确性和可信度。

2.公正性原则:疾病定义应该公平合理,保证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能够按照科学的标准进行评定。

3.可操作性原则:疾病定义应该具备一定的操作性,即理赔人员能够根据定义的明确和准确性来进行判断和评估。

四、疾病定义的标准

1.疾病名称和特征:疾病定义应该明确标明疾病的名称和特征,包括临床症状、体征和诊断依据等。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全文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全文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全文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使用原则

2.1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

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 / 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2007.04.03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07年4月3日发布,2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记者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记者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记者问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11.05

•【分类】问答

正文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

记者问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推动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对2007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旧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规范)。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新规范,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修订的背景、原则和意义?

答: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旧规范,对于促进重大疾病保险快速发展,提升消费者对重大疾病保险的认识、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重要作用。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旧规范中的部

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对旧规范进行了修订。

规范修订工作以“科学规范、符合实际、适度前瞻”为总体原则,具体体现在“五个坚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助力产品供给侧改革,科学合理地规范疾病定义,切实保护和提升消费者保障权益;坚持以数据分析和量化评估为依据,纳入新规范的疾病符合医学和经济学意义上的“重大”标准;坚持重大疾病风险的可保特征,包括不确定性、可测定性以及偶然性等;坚持以最新医疗实践为标准,同时充分考虑保险理赔服务的可操作性;坚持可持续发展与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定位,同时兼顾疾病定义的前瞻性与时效性。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近年来,重大疾病保险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保险公司在考虑核保时,对客户更加细致入微,对疾病的定义也变得越来越严格和明确,为了使投保以及理赔更加透明,提高投保人的安全感,各大保险公司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首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中国保险行业疾病分类标准》为基础,结合投保需求,细化划分为针对重大疾病的投保和非重大疾病的投保。重大疾病投保时,需要区分轻症、重症和致命病症三种情况,定义较为严格,疾病的范围也是相对细化的,基本上是医学上通过检查确诊的疾病,如果投保人确诊的疾病没有体现在标准里,则不纳入保险保障范围。

其次,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详细填写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体状况等,以便保险公司审核当事人的资格,以确保保险核保是合理和合规的,以免投保人在理赔时遇到障碍。

此外,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还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并充分理解保险的不同功能和被保险人所受到的保障,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最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要求,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聘请第三方医疗机构,以符合临床诊断标准的公正、客观、科学的态度,对投保人的诊断进行审核,并给出具体的诊断报告,

以便于保险公司进行结算,避免出现纠纷的可能性。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制定,为投保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保障,增强了投保人的安全感,带来更加快捷透明的理赔流程。未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将会更加完善,以满足市场对保险质量和服务的进一步要求。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__(2020 年修订版)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__(2020 年修订版)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20年修订版)

前言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并广泛研究参考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对2007年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进行了修订。

为更好地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主要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如果该产品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则还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除前述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他疾病,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范本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范本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全文

前言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

3.1 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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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前 言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

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

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

3.2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

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

1N

M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3.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1.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

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

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

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

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

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

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3.1.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

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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