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单位会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基本要求》标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基本要求》标
【实用版】
目录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基本要求》标准
2.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3.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基本要求
4.协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能
5.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正文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基本要求》标准,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运营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
该标准对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基本要求、人员配置、设施设备、服务流程、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基本要求包括:客户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在交通便利、设施齐全的地点;应当提供充足的停车位、安全通道和无障碍设施;应当配备足够的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协会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由各会员单位选举产生。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
保险行业协会紧密结合行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保险行业转型升级,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保险行业协会承诺书范文
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IAC)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3月12日,是国家民政部批准的保险业民间社团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精算师。
其中,保险公司20家;保险中介机构79家,包括保险经纪公司15 家、保险代理公司41家、保险公估公司23家;省级地方保险协会35家;精算师43人。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由各会员单位推举出的理事构成。
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通过每年度召开理事会的形式共同商讨协会的工作,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决定重大问题。
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运转。
协会下设财产保险工作委员会、人寿保险工作委员会、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和精算工作委员会四个分支机构;各工作委员会由会员单位主管领导组成,各工作委员会分别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秘书处工作人员兼任;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性质,设立专业工作部。
协会还通过定期召开全国地方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交流情况,协调工作。
作为全国保险行业自己的社团组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确立的宗旨是”服务”,即把为会员单位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协会的主要职能包括自律、协调、交流、宣传四个方面:行业自律-即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订立自律公约来规范市场行为;弘扬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的职业道德,以道德自律推进行业自律;受理客户投诉,监督执业行为。
协调维权-即协调相关关系,维护正当权益。
包括协调行业与政府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协会会员间的关系,当好会员调和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当好消费者保护人。
交流合作-即广泛交流合作,提供信息服务。
通过协会会员间、"两岸三地"同业间、国际同业间、国内金融业间的信息交流、学术交流和技术交流与全面合作,把协会建成保险业的信息中心,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某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地址、电话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设有
组织结构
财产保险公司
26家会员单位
地 址:杭州市体育场路105号凯喜雅大厦9楼 邮 编:310003
电 话:0571-******** 传 真:0571-********网 址: 电子邮箱:zjbxxh@
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机动车辆保险专业委员会、财产保险理赔专业委员会、短期意外险及健康险专业委员会、银行邮政保险代理专业委员会、保险医务管理专业委员会、保险营销专业委员会、保险宣传专业委员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解处理专业委
员会、保险信息化专业委员会、保险公益事业工作委员会12个专业机构。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分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分公司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浙江分公司浙江分公司。
保险协会会费标准
中国保险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中国保险学会正常运转,在加强学会自身建设的同时更好地开展学会的各项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中国保险学会章程》、《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所涉及的各个界别和学会秘书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国保险学会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都应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定期向学会交纳会费。
第二章会费标准第三条新加入学会的单位会员须交纳一次性入会费,其中: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2万元,保险中介机构为2000元,其他机构为2000元,科研教学单位、地方学会和新闻出版机构免交入会费。
第四条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每年应向学会交纳年度会费。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为200元;单位会员年度会费由基本会费和席位会费组成,收取标准如下:(一)基本会费1.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在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按其注册资本金的0.05‱交纳;资本金在20亿元以下的,按其注册资本金的0.1‱交纳。
照此标准,每年应交基本会费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交纳;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交纳。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4万元交纳。
3.保险中介机构按2000元交纳。
4.科研教学单位按1000元交纳。
5.地方学会:东部地区按2000元交纳,中部地区按1500元交纳,西部地区按1000元交纳。
6.其他机构按1000元交纳。
(二)席位会费1.保险公司按副会长10万元、常务理事3万元、理事1万元交纳。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常务理事3万元、理事1万元交纳。
3.保险中介机构按副会长8000元、常务理事5000元、理事2000元交纳。
4.科研教学单位按副会长4000元、常务理事2000元、理事1000元交纳。
5.地方学会按常务理事7000元,理事东部地区5000元、中部地区4000元、西部地区3000元交纳。
浅议在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
浅议在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作者:曲怡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在保险行业协会中从事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对其主体身份的认定,要把握其所担任的职务是否是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这一形式要件,以及其职务的性质是否具有公务性这一实质要件,同时具备这两个要件的,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关键词】社会团体;保险;行业协会;国家工作人员案情:被告人丁某系江苏省某地级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2007年11月,该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部分人员赴埃及旅游,被告人丁某携妻子、儿子一同前往,并利用职务之便用会员单位缴纳给其单位的会费支付其妻子的旅行费用,计人民币13000元。
2012年其因此事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后经法院审判,最终判决其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的焦点在于,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负责人丁某,能否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刑法的九十三条第二款就有明确的规定——看他是否是国家的工作工作人员,主要看他从事的职业以及所在的岗位,如果是国有企业、工业、事业单位或者是从事公务员的人员被委派到其它非国有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他工作的性质已经依照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是从事公务员的人员都均算国家工作人员。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判断可以从以下两个构成要件上分析:一、形式要件——是否“委派”委派,存在这多种含义,即委任、排遣,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提名、批准、任命等。
根据2004年《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4】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提到协会秘书长即是保险行业协会常设的专职岗位,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的,秘书长可以是会长、2名以上的副会长或者3名以上的理事提名,也可以对外招聘,通过理事会的决议通过,向保险监管部门核准。
本案被告人丁某担任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一职是通过会员大会选举,并经江苏省保监局批准。
因此,从形式上看,符合“委派”的形式要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协会章程
(十一)批准本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二)执行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本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二、五、六、七、九项理事会职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试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6.08•【文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与目的】为做好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管理,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督促保险公司重视和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原则与宗旨】保险公司自行或受托开展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均应以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为前提和基础,并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工作。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指导下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律管理并制定本准则,以配合银保监会做好投资管理能力监管为目的,以助力保险公司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规范投资行为为初衷,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
第四条【能力类别】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
第五条【自律管理的内涵】本准则所称的“自律管理”是指协会在银保监会指导下,在协会职责范围内,为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和自身能力建设、提升投资管理能力而实施的管理与服务行为的总称。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正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与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推动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协会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包括法定会员和普通会员。
第四条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不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
第五条下列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一)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二)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三)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四)依法成立,为保险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的机构以及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服务第三章会籍第六条申请加入协会的机构,由协会理事会授权日常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
第七条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入会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标准简称、总资产规模等信息,并承诺遵守协会章程;(二)提交入会申请表;(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对申请入会机构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核。
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履行审批程序,对审批通过的申请机构予以登记;对审批未通过的申请机构,应及时通知并说明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3•【文号】保监发[2007]118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7〕118号)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建设,切实发挥保险业社团组织职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积极支持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行业社团组织建设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2004年,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对规范保险社团组织建设,促进保险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形势日新月异,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市场各方对行业社团组织的期望与要求也日益提高,迫切需要行业社团组织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辅助管理、自律和服务职能。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国务院的有关精神,结合保险市场发展现状,现将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中的有关意见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原则,以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社团组织自身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体制和机制,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业社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业社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豫保监发[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业社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保监发〔2010〕109号)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河南省保险学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保险社团管理建设,切实发挥保险业社团组织职能,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保险业社团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河南保险业社团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保险行业社团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促进保险社团尽职履责,发挥职能,根据《保险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办发〔2007〕3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保险行业社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经河南保监局批准成立,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包括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河南省保险学会和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三条河南保监局对保险社团的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支持保险社团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第四条河南保监局根据授权,对保险社团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保监会加强行业社团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拟订社团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对保险业社团组织的登记、注册、年审、换届、改选、章程修改等进行初审;(三)对按章程选举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进行审查同意;(四)对组团出国访问事项进行审批;(五)监督指导保险社团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六)推进保险社团秘书处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年轻化建设,促进社团建设的高起点、规范化和长期化;(七)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修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25•【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5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3年6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维护保险信访秩序,保护保险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以及走访等形式,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提出与保险监管相关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适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保险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保险信访工作格局,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转办督查、排查调处、联席会议等信访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保险信访工作,坚持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保险协会会费标准
中国保险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中国保险学会正常运转,在加强学会自身建设的同时更好地开展学会的各项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中国保险学会章程》、《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所涉及的各个界别和学会秘书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国保险学会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都应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定期向学会交纳会费。
第二章会费标准第三条新加入学会的单位会员须交纳一次性入会费,其中: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2万元,保险中介机构为2000元,其他机构为2000元,科研教学单位、地方学会和新闻出版机构免交入会费。
第四条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每年应向学会交纳年度会费。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为200元;单位会员年度会费由基本会费和席位会费组成,收取标准如下:(一)基本会费1.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在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按其注册资本金的0.05‱交纳;资本金在20亿元以下的,按其注册资本金的0.1‱交纳。
照此标准,每年应交基本会费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交纳;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交纳。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4万元交纳。
3.保险中介机构按2000元交纳。
4.科研教学单位按1000元交纳。
5.地方学会:东部地区按2000元交纳,中部地区按1500元交纳,西部地区按1000元交纳。
6.其他机构按1000元交纳。
(二)席位会费1.保险公司按副会长10万元、常务理事3万元、理事1万元交纳。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常务理事3万元、理事1万元交纳。
3.保险中介机构按副会长8000元、常务理事5000元、理事2000元交纳。
4.科研教学单位按副会长4000元、常务理事2000元、理事1000元交纳。
5.地方学会按常务理事7000元,理事东部地区5000元、中部地区4000元、西部地区3000元交纳。
保险公司董事履职评价操作指南-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公司董事履职评价操作指南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二〇一四年十一月鸣 谢本指南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组织会员公司成立的《保险公司董事履职评价操作指南》编写组完成。
该编写组成员单位有人保财险、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国寿资产。
在此,感谢上述单位对中保协工作的鼎力支持,参与编写的公司业务骨干在日常工作非常繁忙的情况下,为本项工作投入大量精力,高质量地完成了指南编写任务。
同时,特别感谢中国保监会发改部公司治理处为指南编写提供的支持与指导。
指南在编写过程中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并向行业多次征求意见。
对为指南编写提出宝贵意见的中再集团、华泰集团、英大财险、中银保险、锦泰财险、永诚保险、国寿股份、中邮人寿、天安人寿、金盛人寿、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等单位表示衷心感谢。
保险公司董事履职评价操作指南为指导保险公司建立科学有效的董事履职评价制度,促进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履职行为,推进保险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评价内容第一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条 董事对保险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一)董事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二)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公司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公司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并且经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外,董事不应在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三)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间接与公司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三条 董事对保险公司负有勤勉义务:(一)鼓励董事任职前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二)鼓励董事亲自出席全部会议,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含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保监发[2008]118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118号)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保监会制定了《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方案》。
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我会联系。
联系人:刘展联系电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关于要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监管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护好广大保险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的精神要求,结合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保险业改革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普及风险和保险知识,提示保险消费风险,倡导科学理性的保险消费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保险消费能力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形成保险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制度健全、权责明确、形式多样、广泛普及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切实有效地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二、工作原则(一)风险提示与知识普及并重的原则。
一方面,以风险提示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保险业的自律公约
中国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来源:考试大【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 2006年7月12日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行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一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和浮动费率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各会员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三条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五条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
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办理再保险”的规定。
第八条各会员公司应认真遵守本公约所述及的各项约定,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若违规者为协会会员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若违规者为非协会会员,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本公约解释权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人保财险2024年经营评价报告
一、概述2024年,作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之一,人保财险积极应对市场环境变化,稳健经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业绩成绩。
以下是对人保财险2024年度经营情况的评价报告。
二、经营情况分析1.业务规模持续增长2024年,人保财险的总资产规模达到了XX亿元,同比增长了XX%。
总保费收入为XX亿元,同比增长了XX%。
保费收入增长主要是由于公司继续优化产品结构,积极开发销售渠道,推动了保费的快速增长。
2.盈利能力稳步提升2024年,人保财险实现了XX亿元的净利润,同比增长了XX%。
公司实现了盈利能力的稳步提升,主要得益于公司积极控制成本,提高核心业务盈利水平,以及有效管理合规风险。
3.赔付能力持续优化2024年,人保财险的赔付率为XX%,同比下降了XX个百分点。
公司通过不断优化理赔服务流程和提高理赔效率,有效控制赔付成本,提高了赔付能力。
4.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升2024年,人保财险加大了风险管理力度,不断提升了风险管理水平。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了对业务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监控。
同时,公司加强了内部控制,提高了合规管理水平。
5.服务品质持续提升2024年,人保财险持续改善了服务品质,提升了客户满意度。
公司加强了客户关系管理,提高了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赞誉。
三、未来展望未来,人保财险将继续致力于稳健经营,提升综合实力,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同时,公司将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积极开展创新业务,加快数字化转型,提升核心竞争力,助力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人保财险2024年度经营评价报告显示,公司在稳健经营的同时,取得了较好的业绩成绩,表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相信在公司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全体员工的努力拼搏下,人保财险一定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正文:---------------------------------------------------------------------------------------------------------------------------------------------------- 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1999年2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核准其章程。
二、同意孙希岳同志担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会长,戴永保同志担任第一届秘书长。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保险行业自律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此复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China,缩写为IAC),是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取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有效地运转,确保会费使用的合理、合法、透明,更好地服务于会员,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经体规[2018]785号)、《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全区银行保险社团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桂银保监发[2020]26号)和《XX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文件,结合协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标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适当超前,留有余地,为深入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笫四条协会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年度为单位缴纳会费。
第二章会费标准第五条本办法会费标准是根据上年度保险保费收入划分为四档。
第六条会员每年缴纳一次会费,会费按机构类别及年度保费收入缴纳。
(一)财产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年度会费根据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缴纳,其中:1档:原保险保费收入2亿元(含2亿元)元以上,年度会费10万元;2档:原保险保费收入1亿元(含1亿元)—2亿元,年度会费8万元;3档:原保险保费收入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年度会费6万元;4档:原保险保费收入5000万元以下,年度会费4万元。
新入会的财产保险公司按照4档缴纳会费。
(二)人身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人身(养老)保险公司年度会费根据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缴纳,其中:1档:原保险保费收入3亿元(含3亿元)元以上,年度会费10万元;2档:原保险保费收入1.5亿元(含1.5亿元)—3亿元,年度会费8万元;3档:原保险保费收入5000万元(含5000万元)—1.5亿元,年度会费6万元;4档:原保险保费收入5000万元以下,年度会费4万元。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费标准
我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费标准我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费标准,是指我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依法依规制定并执行的会费收取标准。
会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会员单位的权益义务关系,促进行业发展和行业健康发展。
我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作为国内保险资产管理业的重要组织和评台,其会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我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费标准实施的背景和意义我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作为国内保险资产管理业的行业组织,负责协调行业内部的利益关系,推动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些职责,协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从而需要收取会费来维持其正常运转和开展各项工作。
制定合理的会费标准对于协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会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也直接关系到会员单位的权益。
合理的会费标准可以确保各会员单位的权益得到保障,保证他们能够享受到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源。
透明的会费标准可以增强会员单位对协会工作的信任,促进行业内部的合作与交流。
2. 我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费标准的内容和构成我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费标准主要包括会费收费标准、会费收取方式和会费使用规定。
其中,会费收费标准是最核心的内容,它是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和程序,对会员单位进行会费的计算和确定。
会费收取方式则是指具体的收费途径和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是分期缴纳。
会费使用规定则是明确规定协会对会费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以及对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
3. 我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费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我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费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需要根据协会章程和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估。
一般来说,协会会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是合规、透明和有序的。
合规性是指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透明性是指协会应当向会员单位公开会费标准的制定依据和具体执行情况,确保会员单位对会费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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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 常务理事 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单位会员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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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任 职
名誉会长 名誉会长 名誉会长 名誉会长 名誉会长 名誉会长 名誉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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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建荣 郑永刚 赵子良 冯新生 付永进 孟晓苏 潘忠 赵富高 刘政焕 李永耀 夏邦于 陈良 郭晋鲁 赵小凡 张宏良 史元 朱勇 俞宁 贾孝林 孙勇 廖明宏 李存强 沈洁 李艳华 李春平 上官清 林瑶珉 于巍东 蔡端绵 赵威 王德晓 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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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 、副董事 王颢 总裁、管 理委员会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 董事长、 常务理事 沈开涛 公司 首席执行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有 董事长、 常务理事 杨文明 限公司 总裁 常务副会 常务理事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陈志强 长、秘书 常务理事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赵雷 秘书长 常务理事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翟家峰 秘书长 副会长、 常务理事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石道坚 执行秘书 董事长、 理事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王新利 总经理 DanielMartinBridg 董事长、 理事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er 首席执行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理事 朱波 总裁 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理事 刘德江 董事长 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党委副书 理事 罗宇星 公司 记、总经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理事 王晓锦 董事长 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党委书记 理事 许坚 公司 、总裁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理事 屠锦成 董事长 公司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理事 徐兴建 董事长 公司 董事、总 理事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郑艺 裁、 首席执行 官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 董事长及 理事 洪承杓 有限公司 总经理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 董事、副 理事 田嘉铭 有限公司 总经理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 理事 李波 总裁 公司 理事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庄子明 总经理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 理事 乔中兴 总裁 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 理事 张剑峰 总裁 公司 理事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王喜涛 总经理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 党委书记 理事 张子良 公司 、董事长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 理事 阎波 总裁 公司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理事 郭自光 总经理 公司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理事 邱璇 总经理 公司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 董事长、 理事 李友谊 有限公司 党组书记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理事 董利平 董事长 公司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 常务理事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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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敏 任建国 吴晓军 秦启根 陈锦魁 李迎春 王永文 丛雪松 洪波 张兴 张东武 陈森如 张峰 罗建军 范跃 胡务 吴志军 费一飞 刘校君 何勇生 党秀茸 张玉宽 肖文建 谭强 郑少玮 彭毅 杜永茂 王涛 常青 陆勤
党委书记 、总裁 总经理 总经理 正局级调 研员 总经理 董事长 总裁 总经理、 首席运营 董事长 党委书记 、董事长 董事长 总裁 总经理 总裁、董 事长 党组书记 、董事长 董事长、 总裁 董事、 执行总裁 兼首席运 总经理 党委书记 董事长 总经理 总经理 常务副总 经理 总经理 北分公司 总经理 主要负责 人 董事长、 首席执行 董事长 总经理 北分中国 区总裁
单位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 司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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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 副会长 公司 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 副会长 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长安保险经纪集团 副会长 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常务理事 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常务理事 公司 副会长 常务理事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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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常务理事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 分公司 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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