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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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的学籍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有序化,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以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质量,确保教育公平。

二、定义学籍管理是山东省政府负责的教育行政机关实施的一项重要教育管理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学生和家庭共同参与教育,切实保障学生参与教育的合法权益。

三、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统一管理每位学生应按照《山东省学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学籍登记,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资料,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按时管理学校应注意及时接收和更新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把握学籍变动的脉搏。

(三)综合管理学校应通过开展健全的心理咨询和职业指导服务,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关注学生的思想发展和综合素质培养,全面提高学籍管理的质量。

四、学籍管理的工作要求(一)有效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落实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以确保学籍管理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加强对学生学籍状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及时行动解决问题。

(二)精细管理学校应实施精细管理,依据学生实际情况,提高学籍管理服务的专业性和精准性,以利于学生的实际发展和全面发展;通过发布学籍管理信息,及时了解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及时追踪预警学生学籍管理情况,关注学生教育状况。

(三)科学管理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发展需要,采取科学的学籍管理模式,分析学校学籍管理情况,把握学生学籍状况,做到以学生为中心,按时完成学籍管理任务;正确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及时补录学生学籍变动信息。

五、学籍管理的安全要求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信息安全责任,加强学籍管理信息的安全保护,严防学籍管理信息数据被篡改、泄露、窃取,确保学籍管理信息的安全。

六、总结学籍管理是山东省政府负责的教育行政机关实施的一项重要教育管理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学生和家庭共同参与教育,切实保障学生参与教育的合法权益。

临沂师范学院-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临沂师范学院-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考务手册(2014年6月修订)教务处目录学生学业考试、考核及成绩管理规范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考试命题 (3)第四章试卷印刷 (4)第五章组织考试 (5)第六章缓考与重修考试 (8)第七章阅卷与誊分 (9)第八章成绩处理及录入 (10)第九章成绩公示与复核 (11)第十章试卷存档 (12)第十一章附则 (12)XXX课程考试命题及考核方案 (14)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闭卷考试试题结构参考规范 (15)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试卷打印、印刷格式要求 (16)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监考守则 (21)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考场规则 (22)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试卷阅卷参考规范 (2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试卷存档规范 (26)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至学年第学期考试试题命题审查表 (30)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考试试题使用情况登记表 (31)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考试试卷袋标签 (32)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期末考试试卷发放与接收登记表 (3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考试巡视记录 (34)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考试缺考及作弊情况统计表 (35)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 (36)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课程重新学习申请表 (37)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考试总评成绩登记表 (38)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成绩偏正态处理审批单 (39)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考试成绩进行偏正态分布处理审批汇总表 (40)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41)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考试成绩更正统计表 (42)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考试成绩漏誉统计表 (4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试卷(成绩)分析报告单 (44)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考试试卷汇总表 (45)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年第学期试卷存档目录 (46)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修订) (47)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试行) (51)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决定书 (5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告知书 (54)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学业考试、考核及成绩管理规范(2014年6月20日修订)为了规范我校的学生学业考试、考核及成绩管理,明确职责和基本操作步骤,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制度1、符合以下条件者,才能招收为本校学生(1)居住在本学区;(2)户口在本学区;(3)符合本地区入学年龄的儿童(教职工子女和特殊需照顾的按教代会讨论的决定,由校长批准招收)。

2、我校学生必须填写学籍卡,编写统一学号,学籍卡每学期末由班主任填写考试成绩,品德表现和奖惩情况,建立学籍档案。

3、转学:由家长说明原因,经教导处批准,开具转学证明并在学籍卡上注销学籍,注明去处。

转入热点学校要由转入学校开具联系单)。

4、插班:由家长提出申请,验证户口及原校品德学习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插班考试。

然后根据转学证明登记学籍卡,并在学籍卡上注明转入的时间和原来的学校。

5、休学:家长提出休学申请,交验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教导处审查批准,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应有学籍卡上写明原因和时间。

6、复学:休学期满,家长向教导处申请复学,并交验有关证明,经批准准办理复学手续,并记入学籍卡。

7、借读:因某种原因,要求暂时借读的必须向教导处提出申请,经同意成为借读生,借读学生需在学籍卡上注明原因和借读时间。

8、毕业:学生在学校学习期满,经德、智、体全面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籍卡上记录毕业时间和去向。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二)随着教育的发展,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将进行一系列改革,旨在提高学校学籍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

一、学籍信息化管理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将加强信息化建设。

学生的个人信息将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包括学生成绩、奖惩情况、社团活动等综合评价的数据。

通过信息化管理,可以实现学籍信息的快速准确录入和查询,方便学校和家长对学生的信息进行了解和管理。

二、学籍异动管理的便捷化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中途转学、复学、休学、退学等过程中的变动。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将推行学籍异动管理的便捷化。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本科学生在4-6年内、专科学生在3-5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毕业学分,可以毕业,但毕业学制一律以标准学制计。

学习年限超过标准学制规定时间仍未修满学分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住宿,水电费,课程学习费等)。

超过修读年限仍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者,作结业处理;(二)学生修读年限不含休学或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第六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前或推迟毕业。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医疗费用将严格遵循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对于因非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其因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学生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在学期开始前向学校正式提交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而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由县级或更高级别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前往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

待学校复查确认合格后,学生方可正式复学,并按规定流程完成复学手续,于开学首周内进行课程选择。

第八章退学第三十四条:学生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具体参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执行;2.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3. 休学期满后,未在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4. 已办理两次休学,但仍无法继续学业;5.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导致无法继续在校学习;6.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7.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且无正当理由;8. 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获批准;9.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10. 本人主动申请退学;11. 其他依规应予以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关于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其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查,最终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该决定还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若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采取留置、委托、邮寄或转交等方式送达,取得回执即视为有效送达。

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学校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的两周内,完成退学离校手续。

学生的档案和户口将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学习证明。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一、入学与注册2024 年新规对于学生的入学和注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优化。

首先,在入学方面,明确了招生范围和入学条件,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各地学校将严格按照所属地区的招生政策进行招生,杜绝违规招生行为。

对于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注册环节也有了新的要求。

学生在入学后,学校将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

注册信息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入学时间等。

同时,强调了学生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虚假信息,将严肃处理。

二、学籍异动管理学籍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情况。

新规对这些学籍异动的办理流程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转学方面,学生因家庭搬迁、户籍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同时,加强了对转学过程的监管,防止出现违规转学现象。

休学和复学的条件和流程也更加清晰。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将保留学生的学籍。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恢复学籍。

三、学习年限与成绩管理在学习年限方面,新规明确了不同学段的学制要求,并对延长学习年限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学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需经过学校批准。

成绩管理方面,强调了成绩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学校将建立科学合理的成绩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

同时,成绩将作为学生升学、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经历的重要记录,新规对学籍档案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学校将加强学籍档案的信息化建设,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学籍档案的内容将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综合素质评价等。

学生毕业或转学后,学籍档案将按照规定进行移交或存档。

2024年学籍管理制度(3篇)

2024年学籍管理制度(3篇)

2024年学籍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九台市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班主任的职责第一条。

班主任是班级的管理者,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条。

每学期按要求填写学生有关档案,并签字盖章。

学生手册由班主任保存。

开学初班主任在开学一周内上报本班人数;其他时间人数变动也要及时上报。

第二章入学第三条。

当年新生凭《入学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校并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注册与备案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上级要求负责新生注册,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学生档案表格用字必须一致。

第四章转学第五条:因家长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庭住址搬迁,学生可申请转学。

毕业班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得转学。

学生转学必须有转学证明和学籍档案以及四联单。

第六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后可办入班手续。

班主任凭入班手续接收进班,第七条:由我校转出的学生,经班主任同意后,学校开具转学联系信见回条后,与班主任一起办理学生转学证明、本人档案。

学生一经转出,学校不再予以接收。

学生转出未办理手续者,超过一个月,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转学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和放假前。

第九条:转学过程中不得留级或休学,借转学之际择校的不予办理转学。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十条:学生因病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坚持学习,在一学期内累计病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由学生家长持镇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即可休学。

第十一条:休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一年。

第十二条。

根据我校实际,六年最后一学年不准休学。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持镇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班级学习。

第六章毕业第十六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即可毕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习部章程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习部章程

学习部简介:山东财政学院东方院会计学系学管会学习部是一个在系学工办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开展有关学习方面工作的部门。

如:日常课堂考勤工作;不定期召开各班级的副班长、学习委员会议,反馈各班级的教学信息;组织我系各种等级考试的报名工作;协助各班级做好考前的复习备考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学习性讲座、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性活动;负责每学期综合测评的统计整理和奖学金的评定审核。

我部旨在通过上述工作,有效地为我系师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氛围,更好地配合我系学生管理工作的展开。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会计学系学管会学习部工作制度(一)总则1、进一步明确部门的性质和职能,加深全体成员对本部门工作的认识和了解,以更好地引导成员开展工作。

2、规范全体成员的思想道德及言谈举止,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来践行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的宗旨。

3、在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政策方针,正确把握本职工作的方向性和指向性,以引导同学们提高政治修养、勤奋学习、不断完善、勇于实践,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4、作为我系学工办联系同学们的桥梁和纽带,我部要密切配合系里的相关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开创会计学系学生工作的新局面。

(二)部门职能1、学期伊始,要完成对上个学期我系各个班级的综合测评的统计整理及奖学金的评定审核工作;2、协助系学工办每周不定期抽查各个年级的课堂出勤率,并对检查结果予以及时的上报,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系级通报,以推动我系的学风建设。

(三)考核制度一、奖惩制度依据全体成员年度工作表现,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位成员,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者予以表彰;对于工作积极性差、工作态度不认真、有损部门形象的,部内将对其提出批评警告,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处理。

二、内部考核制度我部主要从“德”和“才”两个方面来考核全体成员:1、“德”:主要考核全体成员的思想政治面貌、个人修养及道德水准、团队精神和全局意识;2、“才”:主要考核全体成员的工作能力,学习能力,工作创新意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工作协调能力;3、例会出勤情况、工作计划及总结完成情况以及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同样作为考核内容;注:此项考核每个学期进行两次,期中、期末各一次,主要由部长、副部长对本部门的助理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由部长总结每位成员的考核情况。

最新学籍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最新学籍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最新学籍管理制度规定范文最新学籍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升学生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学籍在我校登记的在校学生。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本规定进行适当修改。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依法、合规、公开、公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系统,确保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学籍登记管理第四条学生入学前,应进行相关学籍材料的登记工作。

入学登记包括个人信息登记、户籍登记、学历学科登记等。

第五条学生个人信息登记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学校应采取在线登记等方式,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六条学生户籍登记应包括籍贯、户口所在地、户籍类型等信息。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规登记户籍信息。

第七条学生学历学科登记应保证学生的学历层次和学科专业准确无误。

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历学科信息,确保学生的学业发展井然有序。

第八条学生入学前,学校应开展相关考试,对学生的知识水平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学生学业规划和班级编排。

第三章学籍管理流程第九条学籍异动管理是学籍管理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根据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及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学校要做好学生离校登记、办理毕业手续等工作,确保学籍管理的全程跟踪。

第十条学生转学应提前办理转学手续,包括申请书、转学意见书等。

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的学籍材料办理转出手续,确保学生转校后能够顺利入学。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上休学原因和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将休学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标记。

第十二条学生复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上复学原因和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将复学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恢复。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上退学原因和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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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山东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教育行政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行为进行登记、管理、考核、查询、统计、保存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坚持以学生为本,加强学籍管理,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严格落实学籍管理责任,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法建立健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学籍管理信息的网络共享和交换,提高学籍管理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职责和权限分工,明确学籍管理责任,落实学籍管理责任,保障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技术和人员培训,提高学籍管理工作水平。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监督,督促学校和学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发布学籍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和法规,不断改进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营造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积极参与国家和省、市、县(区)等学籍管理网络建设,实现学籍管理信息的网络共享和交换,提高学籍管理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是指在学校上学、培训的学生。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学校,是指具有学籍管理资格的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类型的学校。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学校的学籍管理。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鲁财大东方教字[2008]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及其辅助、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责任人为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教学人员)。

第四条教学事故分为重大教学事故(I)、严重教学事故(II)和一般教学事故(III)。

第五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遵循违纪必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六条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四种类别。

第七条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教学事故按照下表进行认定。

注:对其它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第八条一般教学事故(III)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事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和所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批评,学校视情节轻重,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责任人1~3个月业绩津贴。

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Ⅱ)处理。

第九条严重教学事故(Ⅱ),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事故责任人在全单位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

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Ⅰ)处理。

第十条对于重大教学事故(Ⅰ),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查处理,视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取消事故责任人两次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并将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

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事故责任人缓聘、解聘或开除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要在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调停课管理办法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调停课管理办法

鲁财大东方教字〔2016〕6号关于印发《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调停课管理办法》的通知院属各部门、单位:《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调停课管理办法》也已经2016年3月24日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印发___________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调停课管理办法为维护稳定的教学秩序,规范调停课管理,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调停课原则尽量不调,有停必补,规范审批,稳定秩序。

二、调停课范围1.课程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排课不当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的;2.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造成课程调整的;3.全校性重大活动需占用上课时间的;4.因教室设备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上课的;5.任课教师因公参加会议或出差的;6.任课教师生病或者其他原因的;7.任课教师调离本校、临时出国等特殊原因需调停课或调换任课教师的。

三、调停课性质1.临时性:指在最近几周内临时调停的,教学管理人员无需在教务管理系统里调整数据,调课结束后按原课表上课。

2.永久性:指调课申请经审批后,教学运行管理人员需要在教务管理系统里修改数据,生成新的课表,并按照新课表执行。

四、调停课的审批权限及办理流程(一)审批权限:课程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签字后,系(部)主任签字,系部盖章,教务处处长审批。

(二)办理流程:教师填写调课申请表一式4份→教研室主任审批→系(部)主任审批→教务处审批、备案→课程所在系教学秘书通知调课补课安排、备案→申请人执行补课计划并请学生签名确认→申请人将自己留存调课单交回所在系(部)归档。

五、调停课管理1、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全校性重大活动造成课程调整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调停课和补课;除此之外的永久性或临时性调停课均需按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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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鲁财院东方教字[2008]37号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三证姓名、性别不一致者,不准报到。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并缴清有关费用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一经查实属有弄虚作假及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经入校体检复查证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回家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全面体检复查及教务处审查合格,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时间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恢复入学资格的学生应按新编入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间,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到学校财务处指定地点缴清全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持缴费清单到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签署注册时间。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一律不予注册。

因复学、转学、转专业等原因编入新年级、专业班就读的学生,应按新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或免费证明)到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注册,否则不予注册。

未经注册者,不能取得学籍。

未取得学籍者,可参加该学年的听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但其考试成绩和学分不予登记。

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办理复学手续,学校不予注册。

第五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因伤、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超假者,自假期期满之日起按旷课处理。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课者,自开课之日起按旷课处理。

对未经请假或超假两周不报到注册以及拒不按规定缴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系在学生开学后一周内将注册结果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及时公布未注册学生名单,并按有关规定对未注册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可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 2 年,超过者不予注册。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及各个教学环节(含军训、学年论文、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的考核。

考核一般按百分制给出成绩,60 分(含60 分)以上者为合格,取得相应学分;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课程成绩考核一般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

平时考核包括课外作业、实验、期中考试、小测验、回答问题及出勤等。

期末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答辩、操作演示等形式。

实验、实习、操作等实践性课程也可根据平时测验、课内外作业、实习或实验报告评定学生成绩。

对一门课程总成绩的考核,一般按平时考核成绩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70%的比例折算。

第八条实践教学环节按各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及格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学分。

实践教学环节在结束时考核。

公益劳动不计学分。

第九条体育课成绩按课内教学、课外锻炼、学生出勤等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因体残、体弱,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诊断证明,基础教学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基础教学部安排保健体育课。

保健体育课的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和掌握课程内容的情况评定成绩,合格者给予学分,并注明“保健体育课”。

第十条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如果出现错判、漏判、错登、漏登学生成绩的现象或学生提出成绩复核要求时,必须由任课教师最迟于开学后两周内,写出书面申请,经课程所在系部分管教学主任批准后,由教研室主任指派另外两名教师,取出原始试卷,与评卷教师共同复核。

经复核确认成绩有误,则须三人共同签字,报所在系部分管教学主任批准签字后,连同试卷复印件一并报教务处,经教务处认可后方可予以更正,并在全校公布成绩变更情况,包括学生姓名、原始分数、更改后的分数、更改原因、任课教师姓名、所在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姓名、所在系部分管教学主任姓名等,接受学生监督。

所有书面材料及试卷复查情况说明材料由教务处存档。

第十一条本科学生试行学分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学校可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关系如下:每门课程的绩点=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折算所得绩点×该课程的学分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

即: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第十二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三、缓考第十三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医院的病假证明),辅导员审核,所在系主管教学主任签字,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最迟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缓考手续。

逾期不办缓考手续者,作旷考处理。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课程的缓考,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周末进行,按课程所在学期记载成绩、学分。

四、选修、重修和自修第十四条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教学方案确定的修读课程、修读时间和顺序选修课程。

学生每学期选修学分的多少,应根据教学方案及本人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确定,一般最多不得超过15 学分。

第十五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要重新选课。

课程重修应根据教学方案的安排,由学生选择,课程所在系审批。

学生某些课程考核虽已合格,在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亦可重修(需交重修费),按其中的最高分记载成绩。

学生在最后一学期有个别课程需重修、缓考,而学校无法安排重修的,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考试机会。

第十六条考试资格审查不合格而未参加考试者及旷考者,该课程不记录成绩,注明“资格审查不合格”、“旷考”字样;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记,注明“作弊”字样。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旷考者、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需要重修。

第十七条学生应提早完成课程重修,第一次重修必须在下一学年内完成。

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者,随下一届学生或由各系在适当时间再安排一次实践,所需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十八条对于学习成绩优秀(已修课程优秀率达70%)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和开课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自修部分课程。

学生选修课或重修课程与其它课程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开课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亦可申请自修其中一门课或冲突部分。

未经批准,自修者不得参加自修课程的考核。

自修者必须认真作读书笔记,按时完成自修课程的作业、实验,方可参加考核。

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学校和各系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五、转专业、转学第十九条学生应按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转专业:1.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通过转专业选拔考试者。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程序:1.因特殊理由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转专业申请(附家长意见及要求转专业的说明材料)。

2.经学生所在系系主任审核同意后,将学生填写的转专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交拟转入系系主任审批。

3.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将经双方系领导审批后的材料转至教务处,教务处学籍科审核后报教务处处长审批。

经教务处审批同意转专业的,报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如不同意转专业的,则由学籍科及时将材料退回学生所在系。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根据规定提出转学要求,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6.应予退学者。

7.无相同或相近专业。

8.无正当理由者(如:家长工作单位的变换、家庭地址的变更等)。

第二十三条转学程序:(一)学生转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简称转学材料):1.省招生办盖章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

2.学生高考电子档案。

3.学生高考及近期体检表。

4.学生本人申请及所在学院(系)和学校意见。

5.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材料。

6.在大学学习期间的各科学习成绩。

7.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学的还须另附医院证明。

(二)学生在山东省内高校的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1.学生申请转到山东省内其他高校,学生应首先向所在系申请,所在系系主任同意后,将学生申请表及所在系意见送教务处审查,报分管院长批准。

2.若不同意接收拟转入本校的学生,教务处复函说明;若同意接收,教务处须以学校名义行文请示山东省教育厅,请示须附上齐全的转学材料。

3.将拟转学学生的情况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

(三)高校学生跨省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须有两省(直辖市、自治区)四方(双方学校及其所在省高教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1.学生向所在系(二级学院)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申明转学理由及拟转入学校和专业,所在系主任(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核签字,报分管院长批准。

2.教务处向本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请示。

3.接收学校若同意接收转学,则报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学生方可办理正式手续。

批准文件同时抄送转出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两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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