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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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鲁财院东方教字[2008]37号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三证姓名、性别不一致者,不准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缴清有关费用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一经查实属有弄虚作假及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经入校体检复查证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回家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全面体检复查及教务处审查合格,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时间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恢复入学资格的学生应按新编入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间,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到学校财务处指定地点缴清全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持缴费清单到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签署注册时间。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一律不予注册。

因复学、转学、转专业等原因编入新年级、专业班就读的学生,应按新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或免费证明)到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注册,否则不予注册。

未经注册者,不能取得学籍。未取得学籍者,可参加该学年的听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但其考试成绩和学分不予登记。

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办理复学手续,学校不予注册。

第五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因伤、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超假者,自假期期满之日起按旷课处理。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课者,自开课之日起按旷课处理。对未经请假或超假两周不报到注册以及拒不按规定缴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各系在学生开学后一周内将注册结果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及时公布未注册学生名单,并按有关规定对未注册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可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 2 年,超过者不予注册。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及各个教学环节(含军训、学年论文、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的考核。考核一般按百分制给出成绩,60 分(含60 分)以上者为合格,取得相应学分;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课程成绩考核一般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考核包括课外作业、实验、期中考试、小测验、回答问题及出勤等。期末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答辩、操作演示等形式。实验、实习、操作等实践性课程也可根据平时测验、课内外作业、实习或实验报告评定学生成绩。对一门课程总成绩的考核,一般按平时考核成绩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70%的比例折算。

第八条实践教学环节按各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及格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在结束时考核。公益劳动不计学分。

第九条体育课成绩按课内教学、课外锻炼、学生出勤等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诊断证明,基础教学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基础教学部安排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的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和掌握课程内容的情况评定成绩,合格者给予学分,并注明“保健体育课”。

第十条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出现错判、漏判、错登、漏登学生成绩的现象或学生提出成绩复核要求时,必须由任课教师最迟于开学后两周内,写出书面申请,经课程所在系部分管教学主任批准后,由教研室主任指派另外两名教师,取出原始试卷,与评卷教师共同复核。经复核确认成绩有误,则须三人共同签字,报所在系部分管教学主任批准签字后,连同试卷复印件一并报教务处,经教务处认可后方可予以更正,并在全校公布成绩变更情况,包括学生姓名、原始分数、更改后的分数、更改原因、任课教师姓名、所在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姓名、所在系部分管教学主任姓名等,接受学生监督。所有书面材料及试卷复查情况说明材料由教务处存档。

第十一条本科学生试行学分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学校可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关系如下:

每门课程的绩点=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折算所得绩点×该课程的学分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三、缓考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医院的病假证明),辅导员审核,所在系主管教学主任签字,教务处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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