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社会保障局《关于东莞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东府[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5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整合社会保险资源,优化及发挥社会保险功能,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促进两个险种协同发展,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权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合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征缴,生育保险不再另行缴费,其结余基金划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扩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范围,增加生育引起疾病住院医疗费待遇,按现行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标准支付。

三、扩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范围,增加生育津贴待遇,其中女职工剖宫产或经产道分娩津贴一次性计发1500元、女职工独生子女津贴一次性计发800元、男职工假期工资津贴一次性计发280元。

四、参保人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以上,并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按规定在计生部门申报登记人口计生信息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为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在2009年度内生育但未按要求办理计生登记的参保人,允许其按照计生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五、为确保政策顺利过渡,本通知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有关待遇衔接工作。

六、本通知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生育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其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通知-东社保[2001]23号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通知-东社保[2001]23号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通知(东社保〔2001〕23号)各社会保险所、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为更好保障我市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2001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有关规定。

具体调整如下:一、增加可报销基本医疗费用的项目,具体为:手术中大型医疗仪器的使用,颈、腰椎牵引,激光、电灼、冷冻,烧伤病人的皮肤源,药杯药袋,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二、增加部分报销基本医疗费用的项目,具体为:除手法推拿、按摩以外的非保健性康复、理疗项目,参保人自付30%;血液及成份血,参保人自付15%。

三、参保人进行r-刀、X-刀、光子刀、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医疗直线加速器等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的自付比例,由50%调整为15%;使用进口(或合资)医疗材料发生的费用的自付比例,由50%调整为30%。

四、进行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冠脉造影、各种介入手术、射频治疗等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参保人自付15%。

五、除上述调整外,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继续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东社保[2000]8号)规定执行。

二OO一年七月十三日——结束——。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失业金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失业金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失业金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东社保[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失业金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08〕34号)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为落实《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现将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失业金)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参保缴费(一)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可由单位或个人办理退休后医保费缴费手续,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缴费方式:1.住院医保费一次性缴纳,门诊医保费按月缴纳。

住院医保费一次性缴至75周岁,由单位办理退休的,由单位缴纳;由个人办理退休的,由参保人缴纳。

门诊医保费统一由参保人按月缴纳,市镇(街)财政给予门诊补贴。

住院医保费费率为2%,门诊医保费参保人缴纳0.8%,市镇(街)财政门诊补贴0.2%。

2.住院及门诊医保费均按月缴纳。

由单位办理退休的,由单位及参保人缴纳,市镇(街)财政给予门诊补贴;由个人办理退休的,由参保人缴纳,市镇(街)财政给予门诊补贴。

住院医保费费率为2%,由单位办理退休的由单位缴纳,由个人办理退休的由个人缴纳。

门诊医保费,由单位办理退休的由单位缴纳0.3%,个人缴纳0.5%,市镇(街)财政补贴0.2%;由个人办理退休的由个人缴纳0.8%,市镇(街)财政补贴0.2%。

(二)异地定居的参保人,门诊医保费每年一次性拨给参保人门诊就诊使用,不再享受我市门诊统筹待遇。

(三)一次性缴纳住院医保费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可选择由村(居)委员会办理门诊参保缴费手续,缴费标准参照东府〔2008〕51号“基金筹集标准”第3点执行。

东莞社保要交多少年?相关规定有哪些

东莞社保要交多少年?相关规定有哪些

东莞社保要交多少年?相关规定有哪些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就是说养老保险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

但是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医疗保险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一般为男职工三十年,女职工二十五年。

【为你推荐】离职证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试用期工资标准病假工资如何计算基本工资提前退休条件劳务派遣社保大家都不熟悉,众多保险中的一种,很多城市都会有相关的社保规定,东莞也不例外,在东莞,很多人对于社保的规定都还不是很了解,不是很清楚▲东莞社保要交多少年,今天小编就给大家简单讲解一下相关规定。

▲一、东莞社保要交多少年?社保有两部分,养老和医疗,养老是要累积15年。

但是养老停了,医疗就不能买了,在退休前医疗停了,以后就没了。

养老停了,可以累积15年,医疗停了两个月,前面交的都不算了,清零了,医疗要达到连续25年的吧。

一直停交,养老钱拿不到,最划算的是30岁开始交,到55退休正好,养老医疗都没停,就很划算。

但是以后的国家政策就说不准了。

▲二、东莞社保规定▲1、补充险实施细则补充险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能单独选择参加医保个账灵活就业人员和学生参加补充险,需个人缴费根据补充险《实施细则》,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职工由用人单位、城乡居民由村(社区)、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到所在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补充险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市社保局表示,用人单位、村(社区)及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参加住院补充险的基础上,选择为全部或部分参保人参加医保个账;未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能单独选择参加医保个账。

▲2、医保个账缴费基数按个人收入确定《实施细则》明确,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4•【字号】东府办[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0〕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帮助我市低保对象解决“看病难”问题,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权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医疗救助金的审核,并负责检查、指导和管理全市医疗救助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审核及管理工作。

相关业务工作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承担。

市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无工作单位的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从医疗救助金中支付。

第五条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执行。

第六条低保对象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的,其个人负担的起付金的50%由医疗救助金支付。

低保对象就医发生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扣除起付金、因违反医保规定而下调报销比例的部分和纯自费项目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就医就诊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范围。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东府〔2015〕121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府〔2015〕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待遇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的参保人,每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提高部分的支付比例按原基本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段标准执行。

二、调整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支付比例
(一)提高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分段支付比例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基本医疗费用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比例由85%提高到90%,10万元以上的由70%提高到75%。

(二)降低部分药品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自付比例
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0%、40%的药品,自付比例分别调整为15%、30%。

三、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根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围按《暂行规定》执行,其中国家机关、全额拔款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以及市属外商投资企业中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可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二、《暂行规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市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央、省和其他驻企业、办事机构(包括电信、邮政、海关、金融保险及其他驻我市的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

三、《暂行规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退休人员是指经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参保人是指办理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劳动者、退休人员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就业)。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所指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市社会保险卡”;《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所指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到所在镇区的社会保险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市社会保险卡”。

用人单位领取“市社会保险卡”后必须及时发给每位参保人。

(二)用人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及变更手续:1.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提供参保人(包括退休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的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3.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

4.领取“市社会保险卡”。

5.参保信息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于变动当月25日前持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按以下办法参保:一个子女的,原则上随男方或公务员方(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系列的人员,下同)参保;两个子女的,父母各带一个参保;三个子女的,男方或公务员方带二个参保,另一方带一个参保。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问题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问题

注:①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和 额标准等各项规定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②支付比例: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按75%(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按80%)核付。 ③参保人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特定门诊病种疾病,其年度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以其中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较 并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00元/年。 13.患有特定门诊病种范围内疾病时,如何申报特定门诊? ①参保人患有一类特定门诊疾病时,由指定门诊就医点为参保人提出特定门诊申请,主诊医生填写《东莞市社 险一类特定门诊申请表》,协助提供近期的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结果报告复印件,指定门诊就医点领导核准、盖章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病情确认,符合条件的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备案。参保人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情 供以下材料: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一类特定门诊申请表》; ●近期(3个月以内)的门诊病历; ●疾病确诊检查结果报告复印件; ●身份证双面及社保卡背面复印件。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批准后给予《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 ②参保人患有二类特定门诊疾病,或同时患有一类、二类特定门诊疾病时,提交下列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续: ●《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疾病诊断证明》:参保人在市内定点门诊就诊时向医院提出申请,领取由主 《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疾病诊断证明》,经科主任核定签名,并由医保小组批准、盖章。 ●近期(1-3个月以内)的门诊病历及疾病检查报告复印件;肾、心脏、骨髓等的移置术后的患者须提供手术 诊病历资料。 ●身份证双面及社会保险卡背面复印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给予《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 14.申报特定门诊时,如何选择就诊医药机构? ①申报一类特定门诊的参保人,须选择指定门诊就医点及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特定门诊指定就 时可再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和一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 ②患有二类特定门诊疾病,或同时患有一类、二类特定门诊疾病的,可选定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及一家定点零售 门诊选定医疗机构。 ③已申请异地就医的人员申报特定门诊时,所选医疗机构应与异地就医选定的医疗机构一致。 ④特定门诊选定医疗机构经批准后年度内不予变更。确需办理的,须在下年度续审时办理。 15.经批复确认为特定门诊后,如何享受特定门诊待遇? (1)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准后,一类特定门诊参保人凭《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到特定 机构就诊,在特定门诊指定就诊机构门诊挂号处领取门诊处方(处方上加盖“特定门诊”章),就诊后在收费处办 费报销手续。 因病情需要,经特定门诊指定就诊机构同意,可到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就诊购药。在已门诊联网的市内特定 机构就诊购药后,可直接办理结算及医疗费报销手续;在未门诊联网的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发生的特定门诊医疗 垫付后,凭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医疗收费明细清单(门诊处方复印件)、 及化验结果报告单复印件、社保卡、身份证等有关资料,返回本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符合规定的特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正文:
----------------------------------------------------------------------------------------------------------------------------------------------------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将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2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5.29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8元/小时。

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结束——。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东社保[2000]10号2000年4月9日根据《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按《暂行规定》执行,其中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以及市属外商投资企业中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可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二、《暂行规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央、省和其他驻东莞企业、办事机构(包括电信、邮政、海关、金融保险及其他驻我市的衽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

三、《暂行规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退休人员是指经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参保人员是指办理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劳动者、退休人员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就业)。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所指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到所在镇区的社会保险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

用人单位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后必须及时发给每位参保人。

(二)用人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及变更手续:1、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提供参保人(包括退休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3、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

4、领取"莞市社会保险卡"。

5参保信息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于变动当月25日前持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

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

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08〕33号发布单位:东莞社保局发布时间:2008-5-8点击次数:20723大中小关闭窗口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参保缴费(一)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的医保费按原渠道统一按月征缴,其中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保人办理停保的,已缴医保费不予退还。

(二)按规定随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的子女,医保费个人负担部分由职工缴纳,并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参保人门诊就医点确定(一)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社保部门”)按属地原则指定一家社会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村(居)委会辖区内参保人的门诊就医点(以下简称“指定门诊就医点”);属地无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定相邻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临时的指定门诊就医点。

本市户籍参保人居住地与指定门诊就医点所在地不在同一村(居)委会的,经居住地村(居)委会同意,其门诊就医点可变更为居住地的指定门诊就医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接收。

参保人凭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接收证明、身份证及户口簿等有关资料到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社保部门核准备案。

(二)属以下情况的,可按以上第(一)点规定变更参保人门诊就医点,变更次月起生效,其余情况参保人指定门诊就医点不予变更:1.用人单位迁移;2.参保人转换工作单位;3.本市户籍参保人户籍迁移或居住地变更;4.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参保人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医保待遇”)。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布时间:2016—04—08 15:20来源:东莞本地宝【导语】: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统筹”和“社区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遵循城乡一体、全民医疗保障的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必须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本医疗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收入水平、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和支付标准等作相应调整。

市人民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应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步推进,以基本医疗保险推动医药卫生体系完善,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并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应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综合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国家和省、市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监督。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东社保函[2008]16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函〔2008〕161号)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按照《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2008〕145号)规定,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加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为进一步明确待遇申领等具体事宜,保障参保人的基本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生育(生育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时间为准,以下同)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1.符合国家、省等计划生育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2.按照我市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已按规定在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生育时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以上。

二、参保人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应提供以下资料:1.诊断证明原件;2.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准生证》等;6.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人除外);7.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8.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后生育并符合待遇申领条件的参保人,于生育出院后两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到各镇(街)社会保障分局办理待遇申领。

同时符合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须一次性办理申领手续。

特此通知。

二ОО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一.《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主要内容《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整合了原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办法等政策文件及相关实施细则,将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框架、各险种缴费待遇标准、相关经办管理规定从以往的零碎化整合在一起,从政策规定、管理要求、经办手续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文件内容体系,便于政策的实施以及对条文的理解。

二.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别我市实施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基本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简称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简称补充险),补充险又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简称住院补充)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简称医保个账)两部分。

三.基本险、大病保险和补充险三个险种之间的关系基本险是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按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全市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均按规定参加基本险,参加了本市基本险的参保人,同时参加大病保险,不需另行缴费。

在参加本市基本险的基础上,可以用人单位、村(社区)为单位统一选择参加住院补充;已参加住院补充的用人单位或村(社区)可为全部或部分人员参加医保个账。

未参加本市基本险的人员不得单独参加大病保险或补充险,未参加住院补充的人员不得单独参加医保个账。

四.与过去政策相比,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主要变化(一)参保缴费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总体费率下调0.2%,从3%降至2.8%。

2.将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的参保职工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阶段就读的具有非本市户籍的子女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取消需积分入学的限制。

3.非本市户籍大中专学生与城乡居民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待遇同等享受财政补助。

4.在本市累计实际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中断就业时,可由个人接续参保关系。

5.城乡居民与职工同等执行缴费年限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足规定年限(即男30年,女25年)后不需再缴费,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缴费年限和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东莞市社保最低标准

东莞市社保最低标准

东莞市社保最低标准东莞市社保最低标准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金额。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东莞市社保最低标准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下面将对东莞市社保最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东莞市社保最低标准包括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金额。

最低缴费基数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或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所应按照规定缴纳的最低金额。

而最低缴费金额则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或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的最低应缴纳金额。

这两个标准的设定,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其次,东莞市社保最低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来确定的。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物价水平的变化,东莞市社保最低标准也会相应进行调整。

这样的调整有利于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东莞市社保最低标准的调整对参保人员和单位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于参保人员来说,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金额的调整可能会影响其个人社保缴费的金额和标准,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做好缴费准备。

而对于单位来说,也需要根据最新的标准来调整员工的社保缴费金额,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最后,东莞市社保最低标准的调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

政府部门应该及时公布最新的标准和政策,为参保人员和单位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参保人员和单位也需要密切关注社保政策的变化,做好相应的调整和准备。

总之,东莞市社保最低标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关系到参保人员和单位的权益,也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因此,我们应该密切关注最新的政策规定,做好相应的准备和调整,共同维护好社会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
通知
正文:
----------------------------------------------------------------------------------------------------------------------------------------------------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副处以上单位,省属有关单位,各社会保障分局:为更好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需求,建设和谐东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7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即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由7.5万元/年调整为8万元/年;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由3.5万元/年调整为4万元/年。

(二)对自行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进行调整: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原来的降报30%调整为降报50%。

属于以下情况的,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仍为降报30%:
1.非东莞市户籍的参保人,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医院及其上级医院(限户籍所在省份内)住院的;
2.参保人自行到广东省省会城市的三级非定点医院住院的;
3.参保人自行到东莞市内非定点医院住院的。

二、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仍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府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转发市社会保障局 《 关干东莞市职工参加社会 基本医疗侏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 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
现将市社会保障局 《 关于东莞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
20H〕 46号 )转 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东 社保 匚
发给你们 ,请 认真贯彻执行。
⒛ 东社保 匚 11〕 46号
关于东芫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最低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氓
t、
退休上月的缴费标准 ,一 次性缴足所缺年 限的基本 医疗保险费
,
方可享受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不 能 一次性缴足 的,可 仍按在职职工标准按月缴费,但 享受在 职职工 医疗保险待遇 ,直 至缴足所缺年限基本 医疗保险费。 三、职工 的社会基本 医疗保 险实际缴费年限由本市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确认 。职工退休核定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时,其 以城 乡居 民身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 累计缴 费年限。 四、本通知执行前 已享受退休人 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 员,可 继续享受退休人 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已 经一次性缴清基本 医疗保险费的,不 再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目 前仍在按月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的,按 在职职工标准 ,可 选择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 的基本 医疗保险费,或 继续按月缴纳。 五、本通知 自 201】 年 7月 1日 起执行 。以城 乡居 民身份参保 的人 员暂不执行本通知 。原有关缴费年限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 相符的,按 本通知规定执行 ,其 他规定按原办法执行 。
主题词 :社 会保障
医疗
年限△
2011年 7月
1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办公 室
— 2—
印发
各镇人民政府 (街 道办事处 )、 市直副处以上单位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确 为贯彻执行 《 人 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保城镇职工 (含 中华 “ ” 灵活就业人员,以 下简称 职工 )退 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经市人 民政府同意 ,现 就我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缴 费年 限问题通知如下
:
一、参加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时9其 实际最低缴费 年限男性累计不少于 30年 、女性累计不少于 25年 的,可 以享受 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退 休人 员本人 和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退休 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最低年限的,须 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