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行政许可行为) (1)
行政许可法案例分析
行政许可法案例分析在当今社会,行政许可是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于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对行政许可法进行分析。
一、案例背景某城市决定对市内的出租车运营进行规范管理,出台了一项新的规定:只有特定品牌和型号的车辆才能获得出租车运营许可证。
这一规定引发了众多出租车司机和相关企业的不满和质疑。
二、案例争议焦点(一)许可条件的合理性该规定将出租车运营许可与特定品牌和型号的车辆挂钩,这种限制是否合理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在本案例中,以特定车辆品牌和型号作为许可条件,可能会限制市场竞争,不利于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程序合法性出台这一规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也是争议的关键。
行政许可法要求,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经过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如果在制定这一规定时,没有充分听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没有进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那么就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三)公平性问题这种许可条件的设定是否对所有的市场主体公平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如果某些企业因为与政府部门的特殊关系或者其他不正当因素而获得了特定品牌和型号车辆的独家经营权,就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其他企业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一)关于许可条件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法律法规行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的生产。
近年来,该企业由于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导致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加。
根据周边居民反映,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甚至威胁到了居民的健康。
2020年5月,某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化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核实,环保局发现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导致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2. 废气处理设施老化,无法有效去除废气中的有害物质,导致废气直接排放至大气;3. 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保局对化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安装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安装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调查结果,环保局认定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导致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2)废气处理设施老化,无法有效去除废气中的有害物质,导致废气直接排放至大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3)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行政法律行为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环保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是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废气;二是未按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废水;三是未按规定设置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固体废物。
某市环保局在调查取证后,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分析1.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某市环保局和某化工企业。
某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权,对某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某化工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负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义务。
2.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客体为某化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即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
3.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某市环保局的权利:依法对某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等。
(2)某化工企业的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设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污染物。
(3)某市环保局的义务: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行政案件。
4. 违法事实与证据某市环保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了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了某化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2)监测报告:某市环保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询问笔录: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确认了其违法行为。
5. 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罚款:对某化工企业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行政许可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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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1996年3月1日,某县卫生局在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个体户陈××患有活动性肺
结核,不宜从事饮食业。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6条,决定吊销
其卫生许可证,责令陈某停止营业。1998年6月县卫生局发现陈某仍然从事饮食业且
非法经营入口食品,县卫生局经调查发现陈某的肺结核仍未治愈且继续从事食品生产
问题: (1)该变更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2)如果确需要变更该许可,那么申请主体是谁?程序怎样? (3)市地质矿产局应承担法律责任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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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该变更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无效,见法律49条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 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如果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规定:被吊销2次以上(含2次)卫生许可证的,以后
不准申请卫生许可证,而《食品卫生法》未对“被吊销2次”的事项作出规定。对于此种情形,《行政许可法》
如
何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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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
A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那么,根据行政法第38条 ,A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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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 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 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 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正确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执照与许可证。
浙江省执法考试案例分析题(1)
浙江省执法考试案例分析题(1)案例分析题李东在某市东城区开了一家红楼XXX,2008年12月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以该XXX在经营活动中有群情活动为由,以共同名义对其赋予2万元的罚款,红楼XXX别服。
1.假如红楼XXX欲申请行政复议,依法能够向哪些机关提交复议申请?2.假如红楼XXX依法向东城区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东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怎么处理?3.假如红楼XXX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而市人民政府决定别予受理。
在此情形下,红楼XXX能够寻求何种救济途径?4.行政复议行为的性质是?5.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别服,是否能够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再复议?答案;A,BC,ABCD,D,A,2009年10月5日,拉某(阿拉伯人)和丁某(中国人)未经依法批准,在某市开办了一所阿拉伯学校,特意招收外国学生就学。
2010年6月24日,某市教育局执法大队依据(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七十五条规定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拉某、丁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撤销拉某和丁某非法举办阿拉伯学校;2、没收违法所得。
现拉某和丁某别服行政处罚决定,以为应适用国家教委《对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治理方法》的有关条款处罚,从而提出复议申请。
1.下列哪些规范性文件能够设定行政处罚?2.《教育法》能够设定()的行政处罚:3.就法律适用的普通原则,以下讲法正确的是?4.拉某、丁某对某市教育局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别服申请复议的,可向下列啥机关提出?5.拉某、丁某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则答案:AB,ABCD,ABCD,AC,D,A市B区政府暂时设立的“拆迁办公室”经本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B区某地段举行都市房屋拆迁改选。
B区“拆迁办”遂公布了名为“限期拆除违章建造”的公告,认定该地段的36户居民的部分房屋属于声音建造并限期30日内拆除,该当36户居民别服,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1.对于B区“拆迁办”公布公告的行为,讲法别正确的是?2.对于本案的管辖,讲法正确的是?3.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哪些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4.本案中的拆迁公告属于?5.若在诉讼期间,30日的拆除期限已到,则答案:甲市某造纸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超标排放污水。
行政许可案例分析
行政许可案例分析行政许可是指国家依法对特定的行为主体进行事前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关活动。
行政许可案例是指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行政许可的具体实践和效果。
下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依据,选取一个具体的行政许可案例进行分析。
某市的A公司是一家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和销售的企业,该企业需要进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办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包括生产设备达到国家标准,经营场所能够满足生产要求,经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等。
A公司先后进行了相关设备的调整和改造,并向有关部门递交了申请材料。
经过初审,A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要求,符合生产特种设备的条件。
随后,行政机关安排了现场检查人员对A公司进行实地核查。
经过核查,A公司的生产设备已达到国家标准,并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经营场所和生产车间的卫生环境良好,符合生产要求。
经营人员取得了相关资质证书,并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
初审和现场核查合格后,行政机关向A公司发放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A公司在拿到许可证后,正式开始了特种设备的制造和销售。
行政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确保其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过此案例的分析可见,行政许可在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中,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以便行政机关进行审查。
同时,行政机关还会通过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实地检验,确保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环境符合要求。
只有企业能够满足相关的条件和要求,才能够获得行政许可。
在获得许可后,行政机关还会对企业进行监管,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总的来说,行政许可的案例分析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行政许可的具体办理程序和规定,了解行政许可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效果,同时也能够对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许可(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在乙市某工业园区设立分公司。
甲公司按照乙市工商局的要求,向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材料。
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甲公司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设立了分公司。
然而,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甲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
经调查,甲公司在申请设立分公司时,故意隐瞒了其分公司所在地的实际地址,将地址填写为乙市某工业园区。
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甲公司存在违法行为,遂依法撤销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甲公司不服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撤销决定,向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乙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否有权撤销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其行为是否应当被撤销?3. 乙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撤销决定?三、案例分析1. 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否有权撤销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行政许可的内容、条件、期限、义务、权利等事项。
同时,根据该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在本案中,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甲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撤销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其行为是否应当被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不得隐瞒、伪造、变造。
行政案例分析
最后点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分析,此案中某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从区劳动保障局的角度针对某公司提出的理由,确认李某是否属于工伤?
1、此案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某公司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不属于受案范围”“(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此处的仲裁是法定机构以中立身份按照法定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行为。“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仲裁,目前主要是劳动争议仲裁。
因此,案中的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的行政行为不属可诉范围。
2、《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
(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则本案中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作出拘留决定的西城区公安局和作出逮捕决定的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各自的决定承担赔偿责任,相应地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
行政许可案例分析
行政许可案例分析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为主体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进行行政许可的分析。
案例一,某企业申请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某企业计划在某市新建一座工厂,需要取得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企业按照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初审和公示程序。
但在最终审批阶段,因为项目所在地涉及到环境保护等敏感问题,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了多次的调研和评估,最终决定暂缓审批。
企业方面对此感到不满,认为自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行政许可的审批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而不是简单地按照申请材料来决定。
这也提醒申请者,在申请行政许可时,除了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还需要对可能涉及的问题有所了解,并做好充分的沟通和配合。
案例二,个体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某个体经营者在某市开设了一家小吃店,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申请,并接受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
但在审批过程中,因为店铺的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经营者被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请。
经营者认为自己的店铺符合卫生标准,不应该被要求重新整改,对审批结果提出异议。
这一案例反映出行政许可的审批并不仅仅是对申请材料的简单审核,还需要对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经营者除了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还需要确保店铺的卫生条件符合标准,以免因此而耽误审批时间。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行政许可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申请者在申请行政许可时,除了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还需要对可能涉及的问题有所了解,并做好充分的沟通和配合。
行政机关在审批行政许可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做出审批决定,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行政许可法案例分析
《行政许可法》案例分析题1、(案例)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工商机关对于公民申请个体营业执照的申请,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从事该营业活动的行政决定。
公民A欲在其居住的社区内开办一个面向社区居民经营日常用品的零售店,向该社区所在的B工商局依法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但过了一个月,A仍未收到B工商局的任何书面答复。
在此期间,A曾多次通过熟人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多次询问此事,但均为提出正式的书面材料,也没有收到B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的正式书面答复。
为此,A欲寻求法律救济。
结合本案的案情,运用行政许可法律知识,请回答以下问题:(1)本案中,A要求法律救济有哪些途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是行政法第38条。
(2)B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哪些规定?一个是否受理申请,没有出具凭证,二是时间期限的问题。
违反32条和42条规定。
(3)本案中,A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个是材料的完整、合法性,二是材料递送的时间、三是B工商界提供是否受理的凭证2、(案例)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
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
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
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行政法律监督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规划局在2019年7月接到市民李某的投诉,反映其所在小区附近的一处商业项目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经调查,该商业项目由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
项目自2018年11月开始建设,至2019年7月尚未取得任何合法的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
二、案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依法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调查。
调查过程中,规划局工作人员发现以下问题:1. 未取得规划许可: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规划许可文件。
2. 违规建设:建设项目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3. 环境影响评估缺失: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三、案件处理根据调查结果,规划局依法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理:1. 责令停止建设: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停止项目建设,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
2.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3. 补办手续: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4. 环境影响评估: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依法进行公示。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法律监督案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行政法律监督的重要性:本案中,市民李某的投诉行为是推动规划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关键。
这表明,行政法律监督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还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2. 依法行政原则:规划局在处理本案过程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行政处罚的适度性:本案中,规划局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处罚既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又兼顾了企业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处罚的适度性。
行政许可案例分析
行政许可案例分析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在实际的行政管理中,行政许可案例分析对于理解行政许可的法律适用、程序要求以及行政机关的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个行政许可案例分析的正文内容。
在本案例中,我们分析的是某市环保局对一家化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过程。
该企业计划在城市郊区新建一座化工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企业必须在项目开工前获得环保局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案件背景该化工企业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环保局依法进行了审查。
审查过程中,环保局发现报告书中存在一些数据不准确和评估方法不当的问题,要求企业进行补充和修改。
企业按照要求提交了修改后的报告书,环保局再次进行了审查。
审查过程1. 初步审查:环保局首先对企业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了形式审查,确认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符合要求。
2. 实质审查:环保局对报告书中的环境影响预测、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评估等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评估其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3. 公众参与:环保局依法组织了公众听证会,邀请了当地居民、环保组织代表以及相关专家参加,听取了他们对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和建议。
4. 专家评审:环保局聘请了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的专家,对报告书进行了专业评审,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审批决定经过一系列的审查和评估,环保局认为该化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企业进一步优化污染防治措施,并加强环境风险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因此,环保局决定暂缓审批,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后续行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环保局对整改报告进行了审查,确认整改措施有效,最终批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案例分析此案例展示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法律适用、程序要求以及行政机关的职责。
环保局在审批过程中,严格遵循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确保了审批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法律讲堂行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法律关系日益复杂,行政纠纷频发。
为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本文将以某市规划局违规审批案件为例,进行行政案例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开发商在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一栋住宅小区。
该小区建成后,因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导致部分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
业主们向当地政府投诉,经调查,发现该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三、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涉及规划局与开发商之间的审批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
2. 规划局违规行为(1)未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案中,规划局在未进行审批的情况下,允许开发商开工建设,违反了法定程序。
(2)未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案中,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监管,导致违规行为发生。
(3)滥用职权。
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职责,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未进行制止,属于滥用职权。
3. 开发商违规行为(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
开发商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损害业主利益。
开发商的违规行为导致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判决撤销其审批决定,并要求其依法重新审批。
行政许可法案例
行政许可法案例许可应有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案例】浙江省某市为了实施旧城改造,决定对老城区进行拆迁。
该市城市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上的时间为2000年9月至2001年3月。
但是由于领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和拆迁户(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补偿的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拆迁工程就一直没能进行。
一直拖到2003年,在早已过了拆迁期限的情况下,原拆迁人对拆迁户发出拆迁通知书,要对该地区进行拆迁。
不少拆迁户对此表示不服,提起了诉讼。
代理本案的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雄武律师表示,对于这样的情形,一般人都会想这是违法的,时效都过了,还能合法吗?按照新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特定的行政许可也是有特定权限、范围、条件等要求的,但同时这部法律在“监督检查”一章中也提到了对于有效期届满而延续的要进行注销。
而像这个案子,有效期是届满了,但却没有注销,拆迁人应当重新申请拆迁许可证才能算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非法变更许可要赔偿【案例】1996年3月15日,被告河北邢台市地质矿产局为王窑村联办矿批准颁发采证邢冶字(1996)第SJ001号采矿许可证,在原批准申请登记表中载明,该矿隶属镇经委,企业性质为集体,负责人为王福成。
同年9月本案第三人王海生伙同该矿承包人朱延文一同填写《邢台市乡镇矿山采矿许可证变更换发申请登记表》,伪造王福成签字及手印并骗取了村委会、镇政府盖章后,申请变更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王海生,并逐级上报。
行政许可法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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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许可的听证
A、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B、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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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举行了听证的行政许可具体事项,就要以听证笔录作 为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而不能把仅作为一个证据材料,不能在听证以外接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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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及行政 许可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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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的含义、性质和功能
1、什么是行政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 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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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许可的性质
从性质上来看,行政许可不是对申请人的“赋权”行为,而是一种责任和服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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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方面, 明确统一规定了行政许可审批的期 限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 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 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如果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 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 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 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 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等。
案例分析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
案例分析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何在?(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参考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市政府的通告针对的事特定,即确认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针对的人特定,即甲、乙、丙、丁四家屠宰场。
(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
即市政府先确认甲屠宰场符合(或具备)从事屠宰业务的各方面的条件,然后赋予甲屠宰场专门从事屠宰的法律资格。
案例分析题2 甲县政府及其工商管理部门的行为性质如何?甲县前几年为发展山区农村经济,投巨资扶持农民栽苹果树,几年过去,苹果树开始大量结果,但由于品种以及土壤、气候等原因,该县所产苹果太小、味酸、色泽不好,因此,苹果的销路一向不好。
该县有一个佳美罐头厂,其生产的“佳美”牌苹果罐头和苹果汁销路一直很好,自从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该罐头厂采购本县苹果作原料以来,销量也急剧下降。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该厂决定从外地采购原料,于是与乙县某地号称“苹果大王”的种植专业户刘金龙签订了购买苹果的协议。
1997年8月,刘金龙向罐头厂交付了第一批苹果,因品质优良,罐头厂非常满意,要求刘金龙继续向该厂提供苹果。
因佳美罐头厂过去是县苹果最大的买家,现罐头厂不购买本县苹果作原料,对于本来就打不开销路的果农,更是雪上加霜,大量的苹果无人采,大批的苹果烂掉,果农纷纷找到政府想办法,1997年8月底,县政府一位副县长找到佳美厂厂长,要求该厂不要到外地购买苹果,用本地苹果做原料。
依法行政经典案例分析
依法行政经典案例分析篇一:依法行政案例教学依法行政案例教学今天,我们学习的专题是依法行政案例教学,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分析,了解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在,,,,年,月,,日颁布了《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的要求,建设法治政府,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也就是到,,,,年,要把我们的政府建设成法治政府,最终达到法治政府的理想状态。
现在离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有四年的时间。
法治政府的理想状态,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要建设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
下面,我们谈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行为要遵循合法性要求对于什么是合法性要求,它的含义比较简单,指的就是要合乎法律的规定,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界定政府职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当然是有限政府,那么,有限政府到底有限到什么程度呢,我们对政府职能的界定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的政府可以1说是全能政府、万能政府,不仅要管政治,执行政治职能,还要管经济、管生产、管分配,也管消费,事无巨细,全面、直接地管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不成功的,正如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文章中指出的,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
所以,在1988年,我们第一次提出来要转变政府职能,到了2002年,我们对政府职能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在 1会管理、公共服务,政府职能是明确了,但是,政府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还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促使我们在行政管理领域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到了2003年,我们颁布了行政许可法,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对于哪些领域的事项需要政府通过行政许可进行管理,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指出,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也就是说,政府在实施行政许可的时候,要遵循四个凡是:凡是老百姓能够自主决定的,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凡是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凡是政府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方式能够解决的,都可以不要行政许可,这一规定,大大减少了行政审批项目,使政府职能的界定更加科学、合理,从以上这些,我2们可以看出,我们对政府职能的界定,从过去的万能政府到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到把政府职能界定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到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标志着我们对政府职能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更加科学、合理的过程。
行政许可案例分析
行政许可案例分析案例:刘某向卫生局申请在小区设立个体诊所,卫生局受理申请。
小区居民陈某等人提出,诊所的医疗废物会造成环境污染,要求卫生局不予批准。
分析:1、刘某向卫生局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条件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案例中,刘某申请在小区内设立个体诊所,适用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29条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可知,具体到案例,就是刘某在提交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其一,申请行政许可,要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其二,申请行政许可可以由本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申请,不限定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其三,行政许可申请的提交方式多样,只要是书面形式即可。
2、不授予行政许可的情形案例内容表示,对于刘某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小区居民陈某等人表示异议,认为诊所的医疗废物会造成环境污染,要求卫生局对刘某所提申请不予批准。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查后,认为其不具备法定的全部行政许可条件或者不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条件优先者,因而对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作出消极的判断而依法作出的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拒绝的书面决定。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后,计划在该土地上开发住宅项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以便合法进行土地开发。
然而,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开发商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引发了与当地国土资源局的纠纷。
二、纠纷起因1. 土地权属争议: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与当地村民就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部分村民认为该土地属于其集体土地,开发商无权开发。
2. 规划审批问题:开发商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因规划审批问题与当地规划部门产生分歧。
规划部门认为开发商的规划方案不符合城市整体规划。
3. 前置审批不完善:开发商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前,需要完成一系列前置审批手续,如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
由于开发商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审批流程受阻。
三、纠纷处理过程1. 协商解决:开发商与当地国土资源局、规划部门进行了多次协商,试图解决上述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开发商承诺将部分土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并修改了规划方案。
2. 法律途径:协商无果后,开发商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开发商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当地国土资源局不予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3. 行政复议结果: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了开发商的行政复议申请,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听证。
经调查,当地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
最终,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当地国土资源局不予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4. 诉讼阶段:当地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地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判决维持行政复议决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中的多个方面,以下进行具体分析:1. 土地权属争议:本案中,开发商与村民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体现了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权属纠纷解决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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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
据报载,某市近年来在吸引投资方面费力不小,优化投资环境是该市吸引投资的重要准备工作之一。
但是,旧书报亭破破烂烂,非常影响市容。
于是该市决定将书报亭折旧换新。
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某市报刊零售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拍卖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并在制定拍卖政策时采取了优惠措施对于没能获得书报亭经营权的原经营者,“整顿小组”定下来的补偿标准是每户1000元。
2003年9月4日,“整顿小组”将二百多个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对全市下岗工人招标拍卖,价高者得。
拍得新书报亭的人,可以获得5—8年的经营权。
通过拍卖,成交的最高价格达到了7.2万元,平均每个书报亭的成交价为1万多元。
拍卖结束后,有33户旧书报亭经营者流标,二十多户原经营者没有参加投标。
此次拍卖,被该市有关部门称为既“依法办事”,又“有情操作”。
但在当地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引起原书报亭经营者的不满。
“整顿小组”认为通过拍卖,可以把书报亭这种社会资源重新分配;而原书报亭经营者认为当初审批书报亭的时候,土地局、规划局等各个部门都批准过,五证齐全,每年也按时缴纳各种税费,从来没有人说过我这个报亭不合法,现在为什么说拍卖就要拍卖。
该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92元,上万元的拍卖价格也让一些原本想经营书报亭的下岗工人望而却步。
问:
假设以上案例发生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试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整顿小组”是否有权收回和拍卖书报亭的经营权,为什么?
2.书报亭的收回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原书报亭经营者经营权被收回后,经营者的利益如何保障?
参考答案:
1、“领导小组”从性质上来说只是临时机关,而非正式的行政机构或职能部门,因此它并非《行政许可法》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报刊零售亭整顿工作中领导小组的职能也就只限于议事协调,而无授予经营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
领导小组的这种行为在行政法学上被称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之后方能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即,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所以“蚌埠市报刊零售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并无权力行使书报亭的行政许可。
2、当地政府部门在最初审批兴建书报亭的时候,就应该告知经营者关于临时建筑两年使用期限的规定;如果没有预先告知,则这种行为不能生效。
行政机关收回书报亭,也应事先通知,并听取相对人意见和说明理由。
3、《行政许可法》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同科医院相距百米医院是否具有诉权
在不足百米的同一地段,却偏偏要开两家同科目的医疗机构。
温州牙科医院是经批准设立的温州首家民营口腔专科医院,位于温州市中心鹿城区府前街。
今年3月,温州医学
院以下属附属口腔医院改建为由,请求温州市卫生局将该医院暂时迁址在温州牙科医院附近,相距仅80米。
今年4月,温州市卫生局作出批复,同意该院迁入新选地址。
于是,温州牙科医院一纸诉状将温州市卫生局告上法院。
温州市卫生局辩称,批复仅是上级主管单位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内部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另外,该局只是对该口腔医院的暂时迁移作出批复,并没有同意其新增医疗机构,因而没有涉及到设置专科医院审批权限问题。
请问:温州牙科医院有无权利起诉温州市卫生局的批复决定?
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温州市卫生局与温州医学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作出的批复不属内部行文,是涉及有关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医疗机构迁入的地址距离温州牙科医院不到百米,迁入后必会造成两个医疗机构的竞争;该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与温州牙科医院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温州牙科医院对本案具有可诉权。
法院还认为,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城市(包括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医疗机构的布局要以各级人民政府现行设置的医疗机构为基础,其服务半径0.5公里以内不再设服务科目相同的医疗机构。
后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温州市卫生局的“同意温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迁新址”批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