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行政许可行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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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

据报载,某市近年来在吸引投资方面费力不小,优化投资环境是该市吸引投资的重要准备工作之一。但是,旧书报亭破破烂烂,非常影响市容。于是该市决定将书报亭折旧换新。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某市报刊零售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拍卖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并在制定拍卖政策时采取了优惠措施对于没能获得书报亭经营权的原经营者,“整顿小组”定下来的补偿标准是每户1000元。2003年9月4日,“整顿小组”将二百多个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对全市下岗工人招标拍卖,价高者得。拍得新书报亭的人,可以获得5—8年的经营权。通过拍卖,成交的最高价格达到了7.2万元,平均每个书报亭的成交价为1万多元。拍卖结束后,有33户旧书报亭经营者流标,二十多户原经营者没有参加投标。

此次拍卖,被该市有关部门称为既“依法办事”,又“有情操作”。但在当地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引起原书报亭经营者的不满。“整顿小组”认为通过拍卖,可以把书报亭这种社会资源重新分配;而原书报亭经营者认为当初审批书报亭的时候,土地局、规划局等各个部门都批准过,五证齐全,每年也按时缴纳各种税费,从来没有人说过我这个报亭不合法,现在为什么说拍卖就要拍卖。该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92元,上万元的拍卖价格也让一些原本想经营书报亭的下岗工人望而却步。

问:

假设以上案例发生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试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整顿小组”是否有权收回和拍卖书报亭的经营权,为什么?

2.书报亭的收回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原书报亭经营者经营权被收回后,经营者的利益如何保障?

参考答案:

1、“领导小组”从性质上来说只是临时机关,而非正式的行政机构或职能部门,因此它并非《行政许可法》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报刊零售亭整顿工作中领导小组的职能也就只限于议事协调,而无授予经营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

领导小组的这种行为在行政法学上被称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之后方能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即,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所以“蚌埠市报刊零售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并无权力行使书报亭的行政许可。

2、当地政府部门在最初审批兴建书报亭的时候,就应该告知经营者关于临时建筑两年使用期限的规定;如果没有预先告知,则这种行为不能生效。

行政机关收回书报亭,也应事先通知,并听取相对人意见和说明理由。

3、《行政许可法》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同科医院相距百米医院是否具有诉权

在不足百米的同一地段,却偏偏要开两家同科目的医疗机构。温州牙科医院是经批准设立的温州首家民营口腔专科医院,位于温州市中心鹿城区府前街。今年3月,温州医学

院以下属附属口腔医院改建为由,请求温州市卫生局将该医院暂时迁址在温州牙科医院附近,相距仅80米。今年4月,温州市卫生局作出批复,同意该院迁入新选地址。于是,温州牙科医院一纸诉状将温州市卫生局告上法院。温州市卫生局辩称,批复仅是上级主管单位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内部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另外,该局只是对该口腔医院的暂时迁移作出批复,并没有同意其新增医疗机构,因而没有涉及到设置专科医院审批权限问题。请问:温州牙科医院有无权利起诉温州市卫生局的批复决定?

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温州市卫生局与温州医学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作出的批复不属内部行文,是涉及有关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医疗机构迁入的地址距离温州牙科医院不到百米,迁入后必会造成两个医疗机构的竞争;该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与温州牙科医院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温州牙科医院对本案具有可诉权。法院还认为,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城市(包括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医疗机构的布局要以各级人民政府现行设置的医疗机构为基础,其服务半径0.5公里以内不再设服务科目相同的医疗机构。

后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温州市卫生局的“同意温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迁新址”批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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