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放射源需要提交的材料
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
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1.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是为保障使用放射源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防护的需要而制定的。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确立单位的放射源使用管理措施,规范放射源的申报、计量、监测和处理要求,保证单位的放射源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按照国际安全标准管理。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从事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放射医学、核工程、辐射加工、制剂生产、检测检验等领域。
3. 放射源管理要求3.1 放射源的需求申报1.申报材料:提供放射源名称、种类、数量、使用程序;如有特殊用途,需提供使用目的及特殊要求。
2.申报流程:申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放射卫生、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购入或生产。
3.放射源的领用、使用、转移、归还及销毁须有完整记录。
3.2 放射源的计量、分析和监测1.放射源的计量和分析要求单位能有效管理、控制和诊断放射源的存在和运行状态。
2.放射源的监测要求对单位放射源进行实时监测,提高安全控制能力。
3.如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组织停车、隔离、排除故障和进行事故应急预案。
3.3 放射源的安全防护1.建立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实现操作人员、仪器设备及放射源本身的多层次、多方位的防护。
2.保证操作人员接受合适的辐射防护和健康监护,预防放射源对人体可能带来的伤害。
3.4 放射源事故的处置和报告1.如发生放射源泄漏、污染、事故等情况,应按照紧急应急预案要求,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2.放射源事故的处置要求操作规范、科学、及时,避免事态扩大。
4. 违规处理本制度未经批准或违反程序私自购买放射源或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
5. 其他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规定和程序不符合本制度的,以本制度为准。
在实施中如有问题,由单位放射卫生、安全管理机构在协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处理,适时修改和完善。
6.本制度是单位管理放射源安全生产的基础,它的出台旨在规范单位使用放射源的行为,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办理放射源异地使用流程和注意事项
办理放射源异地使用流程和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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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购买)审批指南
销售、使用V类放射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办理对象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单位二、办理依据:国务院令[2005]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三、申报材料和要求:1、《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5份2、《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表》;2份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4份4、转出单位的许可证复印件;2份4、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回收协议);4份5、转让(购买)双方签订的协议复印件(转让协议);4份6、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1)设立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2)辐射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3)监测计划;(4)人员培训计划。
注:此项材料四份以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附在《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后面。
要求:1、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省、市、县环保各留一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2、转让(购买)双方签订的协议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协议中需明确转让放射源的名称、活度和数量。
3、“废源收贮或返回的证明材料”为当前有闲置或废弃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主要是指废源已由有资质单位收贮或已由原供货单位收回的证明。
(无废源单位不须提供)4、所有复印件在提交材料时,需出示原件审验。
四、办理程序:1、送当地环保局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市辖直接送报市环保局)2、送市环保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3、送省环保局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三、批准条件:1、拟购买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符合《辐射安全许可证》所规定的许可范围。
2、申请单位当前无闲置、废弃放射源(有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须先将放射源送贮后购源)。
3、供货单位应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必须包含销售活动种类。
四、审批权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审批。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转入(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的审批。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和放射源购置流程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和放射源购置流程1、 环评报告制作和审批流程:○1书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签定合同) ○2现场监测○3编制环评报告(送审稿) ○4送有审批权限的环保局审查○5环评单位修改报告、编制环评报告(修正稿)○6审批权限的环保局审批○8符合条件的取得环评批文。
○8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2、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流程:○1 ○2准备相应材料、填写许可证申请表(详见《辐射安全许可证申) ○3当地环保局初审 4送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5符合条件的取得许可证。
3、 办理购买放射源批件流程: 5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1先取得许可证(见上) 准备相应材料、填写申请表等材料(详见《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须知》) 当地环保局初审 ○4送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5符合条件的取得审批意见。
5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说明:1、具体办理要求详见 中的“网上办事”栏目。
对于首次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完成流程1后,可同时办理流程2、3。
2、购买放射源后,必须于20日内向市级环保局备案(上报所购放射源编码,许可证副本登记),向省环保局上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放射源销售单位在提出购源申请时,还须提供已销售清单。
所需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1份,经所在地环保局审核同意。
2、经审批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批复复印件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4、辐射从业人员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证明材料5、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证明材料7、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8、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所提供的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骑缝章。
河北省医用放射源购买流程
铱-192源购买流程
一、退役旧源
1、双方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我院及北京双原同位素技术有限公司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件存放于“设备科”)
2、回收方案4份(由北京公司提供)
3、放射源编码卡复印件(在放疗科)
4、请省辐射监测站对退役源进行测量,并出源在铅罐中的监测报告。
5、资料齐全后在环保厅业务受理大厅审批、办理,同时需在公安部门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二、购买新源
1、在《全国核技术利用申报系统》网上,选择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登记相关资料、注册,生成《放射源转让审批表》后电子邮件发送至北京公司,然后由北京公司盖章,寄回医院。
寄回资料包含:放射源转让审批表(四份)、北京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转让协议及合同、旧源处理方案、运输中的运输方案及应急预案、运输资质。
2、医院提供资料: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所有资料齐全后于环保厅办理相关手续。
4、医院签订转让协议及合同后盖章,给北京公司汇款,并将合同、转让协议、回收协议、放射源转让审批表、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寄回北京公司。
(所有复印件需加医院公章)。
放射源管理流程
放射源管理流程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取证:用源单位首先需要取得当地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之后才能进行放射源的购买、使用等活动。
《辐射安全许可证》按照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办理。
二、准购批件:1、购买单位需向转出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准购批件。
2、获得批准后,转出单位向购买单位提供“放射源同位素转让协议”(双方盖章)、“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双方盖章)、“放射源转让审批表”(需要转入、转出单位盖章,转入单位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批准盖章。
此表一式4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的省级环保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3、所有的准购批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可以进行下一步购买活动。
三、放射源的购买:用源单位可以持经过批准盖章且在有效期内的准购批件进行购买,并填写“运源委托书”委托转出单位运输放射源。
四、放射源进场:购买单位与转出单位沟通跟踪放射源运输,提前与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办理“放射源进场许可证”以及“放射源存放许可证”(见附件1)手续办好后方能进行放射源进场活动,转出单位向购买单位提供放射源相关资料。
五、放射源管理、使用:1、购买单位须将放射源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当地的环保部门以及工程公司备案。
2、放射源存入工程公司源库,采用双方双锁的管理模式,使用时需要到工程公司办理《射线探伤许可证》、《放射源领用申请表》。
(见附件2)3、使用单位与工程公司都必须具有放射源管理、使用相关程序,以及各类预防、处理事故方案(见附件3)。
并严格按照放射源相关的法规、程序、方案执行,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只有经过辐射防护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证,而且经过使用单位质保经理批准授权后,相应的授权人员才能进行放射源的领用。
领用时需要填写《领用放射源申请表》和《放射源领、入库登记表》,按要求签字,经源库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才能领出。
放射源必须在当天《射线探伤许可证》所允许的时间范围内出、入库,放射源出、入库时,双方登记,确认放射源在机体内。
放射源转让转移管理细则
附表五
河南省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文号:豫环辐备〔 〕 号
送贮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接收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交已备案的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2份,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申报后,将备案材料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 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 位并说明理由。
案:
□已备案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已备案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使用(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
注销:
案注销:
□备案注销
□备案注销
(盖章)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5份。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于转移活动实施前10日内、分别
向使用地和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部 门的监督管理。辐射工作单位完成备案后,将本表1份送使用地、移 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存3份。
邮 编
类 用途
号
期
(Bq)
别
异地作业内容
计划作业详细
地址
接收单位
计划作业起止 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话
附件:□ 1.辐射安全许可证 □ 2.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3.操作规程 □ 4. 其他
使用(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放射源的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对放射源的使用进行登记管理,包括放射源的申请、审批、登记、监控、追溯等环节。
第四条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放射源的使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防止放射源的滥用和泄漏,最大限度地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放射源的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放射源前,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放射源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二)放射源使用的目的和用途说明;(三)预计放射源的类型、数量和剂量等信息;(四)放射源的存储和使用设备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设施的完善情况;(五)放射源的辐射防护计划和紧急预案。
第六条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各单位和个人在收到审批结果后,如获得同意继续使用放射源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放射源的登记手续。
第三章放射源的登记和监控第八条各单位和个人在获得放射源使用审批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给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放射源的登记手续。
登记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放射源的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家等基本信息;(二)放射源的存放位置和存储条件;(三)放射源的使用计划、时间和地点等详细信息。
第九条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放射源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控,定期检测放射源的辐射水平,并报告给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条对于放射源的泄漏、丢失或其他异常情况,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上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和排除危险。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放射源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公众。
第四章放射源的追溯和处置第十二条对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放射源的追溯制度,即对放射源的来源、流向、用途等进行记录和追踪。
购买放射源需要提交的材料
购买放射源需要提交的材料购买放射源需要提交的材料购买国产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向省环保局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1、《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表》(1份,当地环保部门意见)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1式4份,每份加盖本单位公章);2、购买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为复印件,须加盖购买单位公章(合同内容是关于放射源转让行为,而非整套仪器设备的购买合同);3、有效的转让双方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已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需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废源存放及处理情况说明;5、其他材料: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文件等。
申请购置放射性同位素须知一、购置放射性同位素须具备的条件1、申请单位须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2、拟购买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须符合《辐射安全许可证》所规定的许可范围。
3、申请单位当前无闲置、废弃放射源(有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须先将放射源送贮后购源)。
4、供货单位应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必须包含销售活动种类。
5、申请单位与供货单位有效的购买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购置放射性同位素需提交的资料购买国产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向省环保厅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1、《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表》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2、购买合同(协议)复印件;(Ⅰ、Ⅱ、Ⅲ类放射源须明确放射源退役后处理方案);3、供源单位许可证和副本复印件;4、已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需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废源存放及处理情况说明;5、其他材料: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文件等。
(申请单位应准备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省、市、县环保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不留存《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其余材料可留一份存档案。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伴随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的整个过程,等转让活动完成后,由转入、转出单位按表上说明送相应部门。
使用或销售放射源及射线装置许可证办理流程、地点及材料一览
使⽤或销售放射源及射线装置许可证办理流程、地点
及材料⼀览
对于使⽤或销售放射源及射线装置许可证办理流程、地点及材料⼀览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权⼒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第⼆条、第四条、第五条;
4、《关于委托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鄂环函[2009]78号)。
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勘察→批准
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20个⼯作⽇
承诺期限:15个⼯作⽇
需提交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原件拟留);
2、企业法⼈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原件及复印件⼀式四份(复印件拟留);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件原件及复印件⼀式四份(复印件拟留);
4、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式四份(复印件拟留);
5、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辖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原件及复印件⼀式四份(复印件拟留)。
申报资料⽤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式四份。
颁发证件名称及法律效⼒:《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5年。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承办机构:市环保局⾏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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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购销转移案程序
放射源购销转移案程序
放射源购销转移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条例规定放射源购销转移程序大致如下: 1、购买单位与销售单位达成放射源购销协议销售单位在环保部核技术利用监管系统录入拟销售放射源相关情况并向购买单位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审批表”及相关资质。
2、放射源供货前购买单位持《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审批表》、放射源购销协议在购买单位所在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安全管理处进行转移审批。
3、“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审批表”审批完成后、放射源发运前由销售单位所在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对运输安全和防护情况进行检查出据放射源运输安全和防护检查证明。
4、销售单位到销售单位所在省环保厅进行放射源运输监测备案并到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放射源运输证明。
5、放射源运抵购买单位后购买单位通知购买人所在地公安、环保进行现场监督、检测销售单位实施放射源更换工作。
6、放射源更换结束20日内购买单位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到购买单位所在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安全管理处将所购买的放射源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台帐明细中登记。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购买放射源)审批工作程序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购买放射源)审批工作程序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河南省范围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三、需提交的资料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见附件一);2、转出、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3、转让双方签订的书面转让协议;4、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5、对转入单位内原有废源处理的情况说明;四、审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辐射工作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其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资料齐全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审批有效期为6个月。
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每6个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核查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到达前,告知审批部门准确的到达时间,审批部门或审批部门委托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监督核查,核实转让的放射性同位素是否与申请的符合,并监督退役放射源的去向。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受理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辐射项目审批受理地址:郑州市东明路河南省环保局行政服务大厅电话号码:*************(兼传真)七、办理结果许可审批办理情况将及时在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河南省环境保护网网址: /备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编号:豫环辐审〔〕号填表说明:1.本申请表一式四份,活动完成后,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放射源办理程序及防护知识20120217
放射源办理程序及防护知识1、若使用单位第一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仪表,应在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2、若已有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再次使用时,只须办理放射源的准购批件。
3、以上所提到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必须由放射源的使用单位办理,先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写一个申请书(要求购买放射源)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四份,向当地省级环保局申请购买放射源。
办理以上文件所需的“放射源说明”、“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放射源转让协议”、及放射源供货商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等文件由放射源供应商负责提供,并由仪表供应商转交给使用单位。
4、使用单位拿到放射源准购证(即“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后,立即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四份原件、《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协议》两份原件、《放射源回收协议书》二份原件及用户获得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寄给放射性同位素仪表供货商,供货商拿到以上文件后将仪表及文件交给放射源供应商,由放射源供应商安装放射源并负责办理相应的运输手续,办理运输手续大概需要3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国家规定暂时停止或延缓办理放射源运输手续时,放射源供应商会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并说明情况。
5、运输手续办好后,由放射源供应商负责安排运输事宜。
正常情况下,一般采用空运或铁路运输,如使用单位现场无法采用以上运输方式或者遇特殊情况国家禁止采用空运及铁路运输放射源时,需要采用公路运输,但公路运输需要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费用非常高,一般不予采用。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向省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提交资料资料审核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受理现场核查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说明;5、辐射工作人员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证明文件;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辐射事故处理和应急措施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7、已有或者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放射源的使用管理,确保使用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三、登记要求1.单位和个人需在放射源使用前,向所在地辐射安全管理机构申请放射源使用登记。
2.登记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b.申请使用放射源的具体事由和计划;c.使用放射源的场所、设备和防护措施的详细描述;四、登记审批1.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需按照批准的使用方案使用放射源,并按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和措施。
3.审批不通过的申请人可对审批结果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使用登记1.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拿到批准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放射源使用登记手续。
3.登记材料需经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领取放射源使用许可证。
六、使用管理1.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放射源进行检测,并报告辐射安全管理机构。
2.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泄漏、丢失、事故等情况,应立即向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3.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并定期向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七、检查和处罚1.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有权对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发现使用放射源未经登记或违反规定使用放射源的,将依法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附则1.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所有。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需重新审批。
以上为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的内容,旨在加强放射源使用的管理和控制,确保使用单位和个人安全使用放射源,减少辐射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通过落实登记和审批制度,加强使用管理和监督,可以维护公共安全和健康,保障社会稳定发展。
同时,通过规范的登记程序和监管措施,可以有效防范和应对放射源使用中的安全风险和事故。
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与备案工作程序
附件5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与备案工作程序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二、办理对象江苏省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
三、审批权限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由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和备案。
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和备案。
四、需提交的材料(一)转让审批:1.《放射源转让审批表》(见附表1)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见附表2)、《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见附表3)一式四份;2.转让双方签订的书面转让协议;3.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4.在用放射源之间的转让还需附有放射源生产单位一年内出具的有效合格证书。
(二)转让备案:1.经审批的《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1份;2.含有放射源编码、活度等信息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厂说明文件;3.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台帐明细表;4.移动探伤γ源的备案,还应提供相应探伤装置生产单位出具的装置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格式参见附表4)。
五、网上申报申请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应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六、审批时限(一)转让审批审批时限按“江苏政务服务网”公布的承诺办结时限执行。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有效期为6个月。
2.分批次转让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的,转入单位一年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一次,其余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每6个月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
(二)转让备案转入、转出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转入、转出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的1年内)至所在地省级、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放射源的使用,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提高放射源使用效率,特订立本《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使用放射源的员工和相关部门,包含但不限于放射源申请、登记、使用、管理和相关培训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管理标准1. 放射源申请与登记1.全部使用放射源的部门在使用前,必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2.放射源申请需供应以下资料:放射源名称、数量、用途、持有人信息和相关安全措施等。
3.企业职能部门对放射源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书面登记,并调配唯一的登记编号。
4.申请人必需在使用前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
2. 放射源使用与管理1.放射源使用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放射源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放射源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需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
3.放射源使用人员必需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不得患有与放射源使用相关的疾病。
4.放射源必需依照规定的方式储存和保管,禁止将放射源带出企业内部。
5.放射源使用人员必需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提升。
3. 放射源事故防备与应急措施1.放射源使用人员必需对潜在的放射源事故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备措施。
2.放射源使用人员必需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熟识应急预案,并掌握应急处理步骤。
3.发生放射源事故时,放射源使用人员应当立刻采取措施进行封堵、隔离和报告,确保事故不扩大。
4.放射源事故发生后,企业职能部门将立刻组织应急处理,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启动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三、考核标准1. 放射源申请与登记考核标准1.申请人必需合法持有放射源使用资格证书。
2.申请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申请是否经过企业职能部门的审批。
4.是否调配唯一的放射源登记编号。
2. 放射源使用与管理考核标准1.放射源使用人员是否参加了相关培训。
2.放射源使用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IV、V类源和三类射线装置需提供材料
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需要提供的材料
(所有材料均一式四份)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4、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使用程序;
5、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管理制度;
6、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兼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兼职辐
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求有理工专科以上学历(附学历文件复印件);
7、必须配有1台以上个人剂量报警仪或一台环境辐射巡测仪;
8、《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9、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明细表;
10、监测方案(可以不要):
(1)个人剂量监测计划;
(2)企业年度监测计划;
11、人员培训计划;
12、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公司放射源使用程序
公司放射源使用程序1、公司放射源购买由生产处提出购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明确核素名称、活度、产地等相关内容。
报安全环保处和保卫处审订,经公司安全负责人批准,由物质采购部统一采购。
2、放射源准购相关手续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办理。
3、放射源的销售、生产必须持有放射安全许可证,或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不得向未持证单位购买放射源。
4、放射源到公司后由生产处指定相关责任人负责验收。
验收时安全环保处、保卫处必须有人在场。
验收后填妥放射源验收表后(见附表1)与《密封源检验证书》(或说明书)原件交安全环保处存档,复印件交保卫处、生产处、物资处备案。
5、安全环保处在放射源验收后应立即到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6、放射源及其相关设备的检修应由生产处提出申请,报安全环保处、保卫处备案。
经公司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需拆卸放射源的、关闭放射源窗口后必须进入公司放射源暂存库保存,严禁在检修现场暂存放射源;不需要拆卸放射源的,需关闭放射源窗口,安全工作由生产处负责,每天由安全环保处、保卫处做好安全记录。
确保放射源安全万无一失。
7、放射源库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实行双人双锁,专人管理。
严格领用制度,有详实的安全台帐记录,经常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8、放射源的领取由生产处负责明确相关责任人签字后,经安全环保处同意后方可取用。
9、放射源的运输必须是机动车辆(专用)运输,不准携带放射源搭乘其它交通工具。
运输时,必须有持有辐射安全上岗证(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人押运,并佩带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10、放射源的报废处理,由生产处提出放射源报废申请,报安全环保处、保卫处备案后,由公司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废,报废的放射源只允许返回生产厂家或贵州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其相关手续的办理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11、在贵州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或生产厂家)收贮放射源的现场,应有安全环保处,保卫处责任人在场,一同移交废放射源收贮原件和入库证原件由安全环保处存档。
放射源管理流程图
放射源管理流程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取证:用源单位首先需要取得当地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之后才能进行放射源的购买、使用等活动。
《辐射安全许可证》按照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办理。
二、准购批件:1、购买单位需向转出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准购批件。
2、获得批准后,转出单位向购买单位提供“放射源同位素转让协议”(双方盖章)、“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双方盖章)、“放射源转让审批表”(需要转入、转出单位盖章,转入单位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批准盖章。
此表一式4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的省级环保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3、所有的准购批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可以进行下一步购买活动。
三、放射源的购买:用源单位可以持经过批准盖章且在有效期内的准购批件进行购买,并填写“运源委托书”委托转出单位运输放射源。
四、放射源进场:购买单位与转出单位沟通跟踪放射源运输,提前与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办理“放射源进场许可证”以及“放射源存放许可证”(见附件1)手续办好后方能进行放射源进场活动,转出单位向购买单位提供放射源相关资料。
五、放射源管理、使用:1、购买单位须将放射源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当地的环保部门以及工程公司备案。
2、放射源存入工程公司源库,采用双方双锁的管理模式,使用时需要到工程公司办理《射线探伤许可证》、《放射源领用申请表》。
(见附件2)3、使用单位与工程公司都必须具有放射源管理、使用相关程序,以及各类预防、处理事故方案(见附件3)。
并严格按照放射源相关的法规、程序、方案执行,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只有经过辐射防护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证,而且经过使用单位质保经理批准授权后,相应的授权人员才能进行放射源的领用。
领用时需要填写《领用放射源申请表》和《放射源领、入库登记表》,按要求签字,经源库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才能领出。
放射源必须在当天《射线探伤许可证》所允许的时间范围内出、入库,放射源出、入库时,双方登记,确认放射源在机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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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放射源需要提交的材料
购买国产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向省环保局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表》(1份,当地环保部门意见)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1式4份,每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2、购买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为复印件,须加盖购买单位公章(合同内容是关于放射源转让行为,而非整套仪器设备的购买合同);
3、有效的转让双方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已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需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废源存放及处理情况说明;
5、其他材料: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文件等。
申请购置放射性同位素须知
一、购置放射性同位素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单位须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2、拟购买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须符合《辐射安全许可证》所规定的许可范围。
3、申请单位当前无闲置、废弃放射源(有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须先将放射源送贮后购源)。
4、供货单位应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必须包含销售活动种类。
5、申请单位与供货单位有效的购买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购置放射性同位素需提交的资料
购买国产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向省环保厅
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表》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2、购买合同(协议)复印件;
(Ⅰ、Ⅱ、Ⅲ类放射源须明确放射源退役后处理方案);
3、供源单位许可证和副本复印件;
4、已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需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废源存放及处理情况说明;
5、其他材料: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文件等。
(申请单位应准备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省、市、县环保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不留存《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其余材料可留一份存档案。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伴随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的整个过程,等转让活动完成后,由转入、转出单位按表上说明送相应部门。
)
购买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用有单位台头的纸打印并盖公章;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单位概况,进口理由,所进口放射源的核素、活度、数量、到岸时间,联系方式、联系人;
②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③购买合同(协议)复印件(如果通过外贸公司进口,则须有用户与外贸公司的合同以及外贸公司与外商的合同;外贸公司的许可证复印件);
④如果所购买的源属1、2或3类源,则必须提供这些源使用期满后由外商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三、注意事项
购买单位须在放射源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市环保局备案(上报所购放射源编码,许可证副本登记),向省环保局上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