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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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必须进入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项目招投标(含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面监管”的机制运作。

第四条对公共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采取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进行统一监督、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管、市监察局进行行政监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进场参与交易各方和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管委),作为昆明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决策和协调机构,负责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监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市监管委的日常工作;(二)组织制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则、制度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对各县(市)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三)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四)对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采购)条件及代理机构入场资格进行监督备案(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由市财政局审批);(五)负责完善更新评标专家库并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六)对进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七)对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八)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监督;(九)对市交易中心履行交易服务职责进行监督。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证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根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各类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主要职责包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监管;(三)建设并管理公共资源交易评委专家库,建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各方信用管理和披露制度;(四)监督指导县(市)招标采购机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市区范围内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机构,统一代理公共资源交易事宜。

第五条下列项目应当进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二)市政府本级各类集中采购项目,市辖三区、开发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选定;(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的出让;(六)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车辆号牌拍卖;(七)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八)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九)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十一)各县(市)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且投资概算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建设工程类项目;各县(市)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且投资概算达到500万元以上民生工程项目;(十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报刊、媒体广告经营权及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等文化产权交易;(十三)农村集体土地、林地、“四荒地”、集体性质大型水面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十四)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处置的资产;(十五)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租赁;(十六)国有投资比例占到50%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广告设置权;(十七)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排放权的环境能源交易;(十八)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经营管理权;(十九)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设工程、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总结及工作建议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总结及工作建议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总结及工作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资源交易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活动在经济社会中所占的比例不断增加,同时公共资源交易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旨在总结公共资源交易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对于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建议。

一、公共资源交易的现状目前,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交易。

其中,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指的是政府组织的购买行为,是政府为履行职责或为公共利益而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内容日益拓宽,涵盖多种领域,如医疗器械、办公用品、服务外包等。

(二)工程建设工程建设指的是政府招标,委托企业或个人承接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治理、市政工程等工程。

工程建设不仅涉及到政府采购和投资,也关系到城市规划和建设。

二、公共资源交易存在的问题(一)信息不对称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较突出。

政府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一些信息不对称,企业难以准确了解政府采购的需求、标准和规定。

这会导致一些企业或个人承建工程难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同时也会影响到他们的投标质量和竞争实力。

(二)造假问题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信用和造假问题也非常严重。

一些企业为了在政府采购和招标中获得更多的利益,采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如侵犯专利权、虚假证件和行贿等。

如此一来,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性和公平竞争性就变得难以保障。

(三)监管不到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监管不到位也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

有些政府部门在采购和招标等环节中,存在一些行政干预、权力滥用等不正当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另一方面,监管力度不足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不真实、不全面等问题。

三、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建议(一)信息透明信息透明是公共资源交易建设的重要目标。

政府应该大力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开市场需求、采购计划、目录和结果等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让招标信息、中标信息等易于公众获得,让所有企业都能获取了解到更多的信息,以便他们更好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5•【字号】马政[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2013〕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15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体系,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市、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以及其他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监管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县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管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事项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招管局)是承担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招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二)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监督管理办法;(三)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四)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交易目录);(六)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管理和披露制度;(八)市招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县招管局依法开展活动;(九)承办市、县政府及招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方案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方案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成为有效规范和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为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透明度和效率,许多地方政府都开始建立和推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一个专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机构,它通过提供信息透明、公平竞争和高效便捷的交易平台,促进各类公共资源的交易和优化配置。

二、目标和意义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的公正公平。

具体来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实施意义如下:1. 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透明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和公平透明的交易平台,使得资源供求信息更加清晰明了,有利于推动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2. 提高交易效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引入先进的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在线化和自动化,加速交易过程,提高交易效率。

3. 保障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规范交易流程、加强监管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交易的公正公平,增加交易参与者的信任和满意度。

三、实施方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和实施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搭建交易平台:建立一个充分体现透明、公平和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电子化和在线化。

该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 提供信息发布功能:供应商可以在平台上发布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包括资源描述、交易条件、规则等。

- 提供竞价功能:供应商可以在平台上参与竞价,通过竞价获得资源的使用权。

- 提供在线支付功能:交易双方可以在平台上进行资金交易,实现快速、安全的支付。

- 提供评价反馈功能:参与交易的各方可以对交易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和反馈,作为改进和监督的依据。

2. 公开透明原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将交易过程和结果公开,提供供求双方的相关信息。

- 交易信息公开:交易平台应公开交易信息,包括资源情况、交易条件、竞价结果等,供参与交易的各方查阅。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意见》(豫公管委〔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和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依标准兴—1 —办的交易平台等共同构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兴办的交易平台运行单位、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主体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第五条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按照管办分离和统一组织架构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主任;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旅游局、事管局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建立全市统一开放、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国办发〔2015〕63号)、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9号令)、《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列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民间投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的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资质验证、交易许可、文件备案、前置条件、违法收费、收费分成等任何附加要求和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方案范本(二篇)

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方案范本(二篇)

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方案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

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实现资源整合增收节支目标,根据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项目业主身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

对应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社会性资源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受让人)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及监督管理。

省常德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管办分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交易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决策机构。

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___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工作,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市公管委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

贯彻落实市公管委决定的事项,牵头拟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配套政策,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活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场内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受理___投诉和咨询,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对___投诉事项及时作出处理。

不取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直接具体监管职责。

市公管办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活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场内交易活动只有监督权,市公管办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时。

没有行政执法权。

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相关配套服务,第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统一服务平台和唯一指定场所。

为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和中介代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场内交易活动的___管理服务和实时监督工作,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行政府主管、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管办分离、统一进场、集中服务、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及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职能为:(一)负责土地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公告、公示发布;负责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服务、管理和见证,对现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记录,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为交易各方主体及有关监督部门提供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督平台;负责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等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开标、评标现场影音资料的存储和归档。

(三)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进行通报曝光;协助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从业诚信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菏政办字〔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部署,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持续深化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改革,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着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重点任务(一)统一组织管理。

根据“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统一、规范操作、依法监督”原则,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监管服务体制机制。

1.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配置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盐政办发〔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盐政办发〔2019〕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意见:一、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坚持“集中进场、统一监管、综合执法、管办分离”的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

(一)强化领导及完善统一监管体制机制建设。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公管委”)要切实履行统筹领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职责。

市公管委办公室(下称“市公管办”)要具体落实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要求。

(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能相互分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1.市公管委工作职责: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组织领导和统筹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研究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重大政策措施;监督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工作;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审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策性文件、意见;牵头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2.市公管办工作职责:承担市公管委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拟订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政策措施和进场交易目录;建设和管理全市综合专家库;监督市各行业、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履行职责;牵头受理公共资源交易质疑投诉,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疑难复杂质疑投诉查处;研究分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状况,并提出对策措施。

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健康发展。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令第39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等办法、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再新设立具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性质的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一委、一办、一中心”构成。

“一委”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审监委),“一办”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易办),“一中心”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范围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市交易办会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市政府批准,经省级备案后发布实施。

全市各级各部门所管理的公共资源均应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六条下列公共资源交易应列入目录:(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扩股、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的实物资产(房地产、机动车、特种车辆、机器设备、物品等)转让,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六)纳入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且标准高于自行采购限额的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超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12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12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12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暂设在市监察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9日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共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平台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安排时间场地、统一见证结果确认、统一评审专家库、统一收费管理、统一综合监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制。

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干预业主单位正常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下称公委会)是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考核各行政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

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药械(医用耗材)采购、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法律法规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职责和义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守法诚信的要求,统一交易平台、规则流程、信息发布、专家资源和监督管理,建立高效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和开放透明的“阳光交易平台”。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一会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服务运行机制。

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等工作,研究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等。

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和集中采购等工作,设平阴、济阳、商河、长清、章丘、历城分中心,其职责划分参照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2024年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计划

2024年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计划

2024年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计划旨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以下是该计划的主要内容:
政策法规研究与制定: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研究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

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性和规范化水平。

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建设一个全面、准确、及时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确保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公示工作的顺利进行。

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交易流程优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流程进行优化和简化,减少冗余环节和时间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同时,加强对交易流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交易的公正和公平。

培训与指导: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加强对公众和企业的宣传和引导,提高他们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认知和参与度。

风险防控: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加强监督和审计,发现和解决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

创新与发展:积极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的创新和发展,探索新的交易方式和模式。

鼓励科技创新,提高交易效率和质量。

通过实施这些计划,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将能够实现更加公正、公平和高效的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强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能力。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6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为抓手,全面推进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运行,拓宽公共资源交易覆盖面,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版)规定,2021年7月底前,除已进驻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业务的国有企业产权(资产)出让和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等,全市所有国有投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产权资产处置项目、环境权交易项目等)全部进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作。

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监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督管理。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兰政发[2013]170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3】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27日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坚持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建设评标专家库、统一监管措施的运行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引导非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统一规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厦府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已经第1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交易目录第四章交易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本市各级预算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组织实施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一)国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二)涉及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三)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国企接受委托管理的政府性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售以及罚没物品的处置;(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以及其他适合采用公平竞争方式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实施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海域使用权出让;(三)政府采购;(四)国有产权交易;(五)涉密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的预算单位(以下称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并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结果负主体责任。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长政办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和其他资源性资产交易活动。

第三条各行政监管部门根据现有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管,负责制定进场交易工作流程。

根据需要在交易中心设立窗口、监管办公室。

市发改委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联席工作制度,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评定工作。

市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出让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市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市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包括城市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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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取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直接具体监管职责。市公管办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活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场内交易活动只有监督权,市公管办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时。没有行政执法权。
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相关配套服务,第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统一服务平台和唯一指定场所。为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和中介代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场内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和实时监督工作,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实现资源整合、增收节支目标,根据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项目业主身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对应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社会性资源、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受让人)活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
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协调和领导工作。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决策机构。
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工作,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市公管委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贯彻落实市公管委决定的事项,牵头拟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配套政策,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活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场内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受理举报投诉和咨询,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及监督管理。省、常德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管办分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交易活动。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内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3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4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Hale Waihona Puke 严格依法办事,第十一条代理公司、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交易范围
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第十二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1依法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水利、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气、管线铺设、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按照各自职责权限,第九条市发改、财政、住建、水务、交通、卫生、国资、国土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直接具体的监督管理,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市公管办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合作,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工作。
重点督促各单位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十条市监察局依法对全市范围内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监察。督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服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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