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商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析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迅速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凸显,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诸多挑战。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在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首先,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种类繁多,竞争激烈。
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创新者的积极性将受到打击,市场上可能充斥着抄袭、仿冒的产品,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往往难以直接接触和判断商品的真伪和质量,容易受到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误导和侵害,损害其合法权益。
在电子商务中,常见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商标侵权是较为常见的问题之一。
一些不法商家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假冒品牌的商品,或者使用与知名品牌相似的商标,误导消费者。
例如,某些商家会在商品名称、图片、描述中故意使用与知名品牌相似的标识,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正品。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信任。
著作权侵权也屡见不鲜。
在电商平台上,未经授权销售盗版书籍、音乐、软件、影视作品等的现象时有发生。
此外,一些商家还会擅自使用他人的图片、文字等作品进行宣传和推广,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专利侵权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一些企业可能会在电商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例如仿冒他人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也阻碍了技术创新和进步。
除了上述直接的侵权行为,电子商务中的一些间接侵权问题也值得关注。
例如,电商平台如果对商家的侵权行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为什么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如此难以解决呢?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增加了监管和执法的难度。
侵权者可以在网络上轻易地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地址,使得权利人难以追踪和维权。
浅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
浅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在当今数字化的商业世界中,电子商务以其便捷、高效和广泛的覆盖范围,成为了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商标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困扰和损失。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承载着企业的声誉、品质和商业价值。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形式多样且复杂,常见的包括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利用他人商标进行误导性宣传等。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是一种较为直接的侵权行为。
一些电商平台上的商家为了吸引顾客,擅自使用知名品牌的商标来装饰自己的店铺或商品页面,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误以为其与知名品牌存在关联。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是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的重灾区。
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一些不法商家得以轻易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消费者在网购时往往难以通过图片和文字描述准确判断商品的真伪,一旦购买到假冒商品,不仅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还可能对商标所有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利用他人商标进行误导性宣传也是一种常见的侵权手段。
例如,某些商家在其商品描述中故意提及知名商标,暗示其商品与该品牌具有相似的品质或特点,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
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商标标识,但同样构成了对商标权益的侵犯。
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电子商务的门槛较低,监管难度大。
任何人都可以轻松地在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而平台对于商家的审核和监管往往存在一定的漏洞,使得一些侵权者有机可乘。
其次,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侵权者可以通过匿名注册、虚假身份等方式逃避监管和追踪,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再者,消费者对于商标权益的认知不足,缺乏辨别真伪的能力和意识,容易受到侵权商品的诱惑。
此外,部分商家缺乏法律意识和商业道德,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界定分析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界定分析【摘要】电子商务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着重要挑战,侵权行为频发。
本文首先介绍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重要性,指出其对于促进市场竞争和保护创新的重要作用。
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定义,为后续讨论奠定基础。
接着分析了电子商务平台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界定因素、赔偿方式和执法机构。
探讨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监管与规范,强调了其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发展趋势。
该文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参考,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界定因素、赔偿方式、执法机构、监管与规范、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重要性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线上交易的重要载体,承载了大量商业信息和知识产权内容。
保护知识产权成为电子商务平台的重要责任。
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促进创新和发展。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产物,保护知识产权可以鼓励企业和个人投入更多资源和精力在创新上,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如果知识产权不受保护,创新动力将受到打击,可能导致创新活动减少,最终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可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如果知识产权遭到侵权行为,会导致原创者的权益受损,同时也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
合法企业的利益受损,不法行为占据市场优势,最终损害了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重要性体现在促进创新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等方面。
为了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电子商务环境,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效防范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良性的商业环境,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2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定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定义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如交易平台、拍卖平台等,因为用户或平台本身的行为导致他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谈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谈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论文集】法律对策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其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货物或服务贸易相同,只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
对于商家来说,网络是一个虚拟市场,具有巨大商业潜力。
正因为网络同样具有信息媒介和市场等功能,所以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上,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使用也与传统商标权使用存在相同之处,因此在网上发生的商标权纠纷有一大部分亦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
但电子商务活动毕竟与现实中的商务活动存在着区别,所以基于网络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商标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
一、电子商务中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一)商标的域名抢注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域名的冲突在于,虽然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但在COM域下,一个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人所有。
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
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
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
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国家,甚至返销中国。
最近几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有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遭到抢注。
谈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谈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对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今商业活动的重要模式。
在这个数字化的商业环境中,企业商标权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不仅代表着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也是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的重要依据。
因此,探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一)商标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多样化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侵权者可以轻松地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和全球性,以各种隐蔽的方式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例如,通过建立与知名商标相似的域名、在网店页面中使用近似商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二)网络传播速度快,侵权范围广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速度极快,一旦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其影响范围可能瞬间扩散到全球。
这使得侵权后果更加严重,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三)监管难度大电子商务的跨地域、虚拟性特点使得监管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时面临诸多困难。
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和侵权者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证据收集也较为困难。
(四)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现有的商标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可能无法完全适应其发展需求,导致在处理商标权纠纷时法律适用存在不确定性。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对策(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机关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商标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形势。
明确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赔偿责任等,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责任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交易的重要场所,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
建立严格的商家入驻审核制度,加强对平台内商品和服务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商标侵权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为商标权人提供便捷的维权渠道。
(三)强化商标权的注册和管理企业应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扩大商标注册的类别和地域范围。
浅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
务对等 的角 度来 说是 不合 理 的。 目前 , 我 国法律 对此 没有 明文 规
定, 可 以参照 国外的 电子商务 立法 和国 内相 关行业 规范来规制 平
它 只是为 用户构 筑一个 可 以传 递网络 交易信 息的平 台, 不能 完全 台提供 商所 必须 承担 的义 务 。具 体应 包括 以下 几点 : 用 传统 居 间人 的权利 义务 规定 去界 定其行 为责 任 。有些 学者 认 1 . 保证 网络 交 易平 台的 正常运行 。网络平 台提供 商应采 取
体 提供 交易 服务 的法 人 。 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主 要是通 过运 营 对其法 律地位 的界 定不能完 全等 同于传统 的法律 主体概念 , 对权 交 易平 台为 交易主 体 提供 网络信 息 内容的发 布 、 在线 付款 、 交易 和 物流 保险 等服 务 , 属 于网 络 中间服务 提供商 。 它 是独 立于交 易 双 方的 中介 , 本 身 并不直接 参 与买卖 双方 的商 品交 易, 而 是 由客 户 自己达成 交 易。通 过 电子 网络为 用户搭 起一 个虚 拟 的平 台作
达 到交 易 的 自动完 成 。
系相 协调 外 ,还 应 当对 网络 交易 平 台提 供 商 的义 务加 以适 当限
( 二)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制, 因为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的利 润绝大 部分是来 源于 网店卖 家
针对 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 商在商标 侵权纠 纷中是 否构成侵 权 、 在其 网站上发 布广 告所得 的收入 , 而这只 是卖方利 润中 的一小部
利和义 务 的规 制也 不能完全 依靠现 有 的法 律 , 而 必须结合 自身 的
特点规 定其 应 当承 担 的义 务和相 关 责任 。
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全文)
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全文)范本一: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1. 案例介绍1.1 背景介绍1.2 案件概况1.3 案件起因2. 案件分析2.1 商标权的定义与作用2.2 商标法律框架2.3 案件事实分析2.4 执法机构的介入3. 法律问题分析3.1 侵权行为界定3.2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3.3 侵权责任的认定3.4 案件相关法律条款解读4. 法院判决分析4.1 判决结果描述4.2 法院判决的理由4.3 法院对侵权行为的认定4.4 对商标权的保护程度的影响5. 案件启示与评论5.1 对电子商务侵权问题的重视5.2 商标权保护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性 5.3 线上侵权行为的应对策略5.4 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建议6. 结论与建议6.1 案件结论总结6.2 对电子商务侵权的应对建议6.3 对商标权保护工作的启示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标权: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2. 侵权行为: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容易引起公众混淆,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 商标法律框架:商标法律框架包括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
4. 执法机构:指负责商标保护的相关政府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
5. 商标权保护范围: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商标在注册的类别范围内的专用权,以及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在其他类别范围内的保护。
6. 侵权责任认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责任进行认定,包括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7. 法律条款解读:对商标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包括相关法律依据和解释。
范本二: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介绍1.1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及问题1.2 商标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意义1.3 案件选取及目的2. 案件事实分析2.1 案件主要当事人信息2.2 案件涉及商品及商标信息2.3 涉案电商平台的介绍2.4 案发经过及相关证据分析3. 法律问题分析3.1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3.2 商标侵权行为的定义及界定 3.3 商标权的取得与保护3.4 涉案商标的合法性分析4. 法院判决及意义探讨4.1 法院的判决结果及理由4.2 判决对侵权责任的认定4.3 案件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影响 4.4 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及责任分析5. 设立防范机制的建议5.1 商标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现实问题5.2 对电商平台的合作与监管机制建议5.3 对电商从业者的建议和提醒5.4 提升电商行业自律和诚信意识6. 结论与总结6.1 案件的结论总结6.2 商标侵权问题的观察和认识6.3 对电商侵权问题的思考和建议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文档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和排他的权利。
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讨
收稿 日 期: 2 0 1 3 — 1 1 - O l ;修回 日期 : 2 0 1 3 — 1 1 - 1 5 作者 简介 :杜 颖( 1 9 7 2 一) , 女, 汉族, 内蒙古赤峰人, 中央财经 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主要研 究方向: 知识产权法学、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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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t t p : / / www c l a s t o r g c n
摘
要 :近年来 , 电子商务 飞速 发展 ,它不仅改 变 了人 们的消 费习惯 ,也对传 统商标法律制度提 出 了新 的要
求 。一 直 以 来 , 中 国 司法 实 践 倾 向 于 给 网络 交 易平 台一 个 宽松 的 发展 环 境 ,而 对 其 施 加 较 轻 的 义 务 。 因立 法 缺乏直接可适 用的明确规 定,在 裁判商标间接侵权 案件时 ,法 院往往会 参考著作权 法律制度 中的避 风港原 则
一
增 长阶 段 ,阿里 巴 巴、网盛 上 市 ,苏宁 国美 等传 统零 售 实践 和立 法对 相 关 问题 的 回答 ,整理 出 目前 中 国立法 和 司 商 纷纷 跟 进 ,红 孩子 、京 东 商城 等 更是 引爆 了整 个B 2 C 市 法就 网络 交易平 台 间接 侵权 问题 的政 策取 向 。 场 。… 2 0 1 2 年1 1 月1 1 日,阿 里 巴巴集 团宣 布 ,其 双 十一 促
0 0 5 年 ,上 t h e C h i n a I n t e r n e t )联合 业 界各 方在 北京 发 布 了 ( ( F o r e c a s t 说 , 中国司法 实践 总 体上 持否 定 的态度 。早在 2 2 0 1 3 : 中国 电子商 务 蓝皮 书) ) ( 以下简 称 蓝 皮书 ) , 海市 第一 中级 人 民法 院就 做 出过 判决 ,认 为从 事 实和 法律
从案例看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
从案例看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文章从丹麦AKTIESELSKABET AF 21.NOVEMBER 2001公司诉易趣商标侵权案和彪马股份公司诉淘宝网侵犯商标权案两案例入手,从理论上分析如何界定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标侵权责任。
标签: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商标权穷尽。
一、案件回放(一)彪马股份公司诉淘宝网侵犯商标权案原告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称:国内众多商店在淘宝网上销售的获”许诺销售”的”PUMA及图”、”PUMA”、”豹图形”牌产品,均可认定为假冒或仿冒(侵权)产品,理由是该公司并未开通网络销售渠道。
而且淘宝网上PUMA运动鞋售价大大低于市场通常零售价。
同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原告多次告知并充分了解被告知侵权信息的情况下,依然拒绝删除在其网站上的有关商标侵权信息,违反了事前的”合理的管理责任和合理的审查义务”以及事后的积极补救义务,实际上是为网络商店卖假售假提供网络支持平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构成了协助他人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辩称:”淘宝网系依法成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提供商,并不作为买家或是卖家的身份参与行为的本身,因此其并非该案的销售方。
而且目前法律或规章并没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用户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作实质审查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可能也没有权利逐一检查遍布全国或全球的销售者。
(二)丹麦AKTIESELSKABET AF 21.NOVEMBER 2001公司诉侵犯商标专用权案本案原告2001年11月21日公司(AKTIESELSKABET AF 21.NOVEMBER 2001)系合法注册于丹麦王国的公司,于2004年9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拥有”ONLY” “VERO MODA” 和”JACK&JONES”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004年初,绫致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被告开办运营的易趣网(网址:或)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而冠以原告和原商标权人MTHP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交易信息,且价格比合法渠道的商品低廉许多。
电子商务平台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分析
电子商务平台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分析引言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越来越成为人们购物的首选方式。
但是,电子商务平台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和破坏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搭便车、抄袭、恶性竞争、误导、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标侵权、垄断等行为。
本文将从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发生原因、表现形式及如何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的合法监管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问题的发生原因电子商务平台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发生根源在于对市场规则的不尊重和不自律。
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的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导致市场监管部门难以有效监管和管理。
另一方面,由于无形产权保护存在局限性,一些企业往往通过模仿、抄袭、挖角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从而造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电子商务平台作为新兴事业,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完善性,制约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和制度建设。
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表现形式1. 抄袭现象一些企业会抄袭其他企业的商标、品牌甚至是产品。
为了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其从样式、色彩、字体等方面仿制其他企业的标识,并通过广告宣传来欺骗消费者,追求商业利益。
2. 误导行为一些企业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诱导消费者购买等手段,达到营销和促销目的。
例如在电商平台上,一些商品会通过SEO技术炒作,使消费者在未知情况下购买产品,从而达到提高销售额和企业曝光度的目的。
3. 投诉怪象一些企业会利用投诉系统来打压竞争对手,欺诈和利用消费者的不满情绪,既消耗客服资源,又降低平台经营效率。
4. 夸大宣传一些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会夸大产品的售后服务、退换货保障等,而实际上并不具备这些优势。
5. 侵犯知识产权一些企业可能会盗用或者侵犯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版权、商标等权利。
这种行为会破坏市场秩序,挤压消费者的选择和企业的竞争力。
三、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的合法监管1. 完善法律体系应根据电商平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规与政策,建立电商平台法律体系,确保其稳定有序的发展。
电商平台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电商平台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一些电商平台上存在的侵权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小的损害。
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我们需要对电商平台侵权行为进行损害赔偿的法律界定。
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种类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电商平台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侵犯商标权:电商平台允许销售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产品或在页面展示未经授权的商标;2. 侵犯版权:电商平台允许销售未经版权人许可的作品,如音乐、电影、图书等;3. 侵犯专利权:电商平台允许销售未经专利权人授权的产品;4. 侵犯名誉权:电商平台允许销售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5. 侵犯隐私权:电商平台未经授权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电商平台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电商平台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电商平台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 停止侵权行为:电商平台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侵权商品或信息。
2. 赔偿损失:电商平台应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
3. 恢复名誉/信誉:如果电商平台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的名誉或信誉带来了损害,电商平台应当承担恢复名誉/信誉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其他损害赔偿:对于因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害,如精神损害等,电商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电商平台侵权行为的防范和整改为了避免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害和相应的赔偿责任,电商平台应采取以下的防范和整改措施:1. 加强审查和管理:电商平台应对入驻商家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商家的资质和产品信息。
对于发现侵权行为的商家,应及时采取限制销售或下架商品的措施。
2.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电商平台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对侵权行为的投诉。
对于涉及侵权行为的投诉,应尽快展开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电商平台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电商平台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平台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就是电商平台上不同程度的侵权行为问题。
对于电商平台来说,侵权行为既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品牌商家的利益。
针对电商平台侵权行为,法律对其相应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电商平台的义务对于电商平台来说,其作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平台,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保障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
电商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具备以下义务:1.平台审查义务电商平台应对入驻其平台的商家进行审查,确保商家的资质合法,商品信息真实有效,并且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侵权行为。
平台应加强对商家身份认证和商品信息审核的把关,以降低平台上侵权商品的风险。
2.平台监管义务电商平台应加强对平台内商家的日常监管和管理,对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侵权行为。
平台应设立有效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和商家的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3.信息披露义务电商平台应及时向消费者和商家披露平台规则、交易流程、法律责任等信息,以增强消费者和商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平台还应当向消费者公布投诉处理机制和结果,让消费者和商家了解电商平台对侵权行为的态度和处理结果。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电商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类。
1.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电商平台自身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将侵权商品放置在网站上并销售,直接导致他人的权益受损。
例如,平台方未经许可使用其他商家的商标、版权作品或其他知识产权,并以此牟利。
对于直接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一方面,受害人可以向平台主张侵权责任,要求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行政部门也可以对电商平台进行执法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对平台进行罚款、责令关停等行政处罚。
2.间接侵权间接侵权是指电商平台未能履行审查义务,未能及时删除或屏蔽用户上传的侵权商品或信息,致使侵权商品在平台上流通或销售。
ITPP商标间接侵权司法判例分析
ITPP商标间接侵权司法判例分析摘要:对检索出的近几年有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Internet Trade Platform Provider,简称ITPP,本文所研究的是ITPP中的C2C 类型)商标间接侵权的国内案例进行分析后得出我国司法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这一问题的处理所存在的问题(防止重复侵权、初步侵权证据)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对策:一是当IPP按照侵权投诉通知的要求删除侵权信息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该侵权卖家再次实施侵权行为;二是初步证据只要能够证明相关商品信息有侵权的嫌疑即可。
关键词:ITPP;重复侵权;初步侵权证据一、案例概览笔者将检索到的近年来有关ITPP商标间接侵权的案件进行整合后,按被告、判决主要理由、判决结果排序如下。
①淘宝、杜某未制止重复侵权帮助侵权淘宝、王某已尽合理义务不侵权淘宝、钱某未制止重复侵权共同侵权淘宝、徐某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侵权淘宝是否侵权未确定不侵权淘宝、陈某已尽相关义务不侵权易趣、陈某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侵权易趣已尽谨慎义务不侵权二、案例分析从判决理由角度可以将案件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大多数案件中法院最终都判决ITPP不侵权。
此类案件中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网络交易平台上出现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品时,采取公正等证据保全措施来证明网络交易平台上有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发生。
同时,会向ITPP发出投诉通知,要求删除或保留相关侵权链接,提供侵权卖家真实信息等。
法院在此类案件中认为ITPP在网络交易中已尽合理义务(或合理注意义务、事前审查和事后补救义务),主观上没有帮助或纵容侵权行为的故意,因此判决ITPP不对发生在其平台上的第三方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有些案件,原告只将ITPP列为单独被告,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卖家是否侵权或ITPP已尽谨慎义务为由判决其不侵权。
三是此类案件中,原告向被告发出投诉通知后,被告删除了侵权信息。
然而原告之后又发现侵权信息出现,再次发出投诉通知。
电子商务行业中的网络侵权问题工作总结
电子商务行业中的网络侵权问题工作总结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行业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网络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给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对电子商务行业中的网络侵权问题进行工作总结,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问题背景电子商务行业中的网络侵权问题指的是在互联网平台上,他人利用不当手段,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些侵权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公司商标、复制他人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等。
网络侵权问题的存在给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威胁,不仅损害企业的利益,也影响了消费者的信任度。
二、问题影响网络侵权问题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负面影响企业形象:当消费者发现平台上存在大量的侵权产品或者虚假宣传,企业的形象将受到损害,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降低。
2. 扰乱市场秩序:网络侵权行为会导致市场中不正当竞争的出现,消费者的选择权利受到限制,市场秩序失去公平性。
3. 企业利益受损:网络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知识产权被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三、问题解决方案为了解决电子商务行业中的网络侵权问题,以下是几点相关的解决方案:1. 加强平台审核机制:电子商务平台应加强对入驻商家的审核力度,确保其产品和宣传信息的合法性。
对已发现的侵权行为立即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2. 完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责任。
同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威慑力。
3.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电子商务行业应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负责对侵权行为进行监测和处理。
该组织可以与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形成联防联控机制。
4. 提高消费者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对网络侵权问题的认知,增强其辨别侵权产品的能力。
消费者在购物时应选择正规平台和有信誉的商家,避免购买侵权产品。
电商平台商标侵权案例剖析
电商平台商标侵权案例剖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首选方式。
然而,电商平台上涌现出的商标侵权问题也不容忽视。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其保护和维权变得格外重要。
本文就电商平台商标侵权案例展开剖析,探讨商标保护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A品牌商标侵权事件A品牌是一家知名服装品牌,其商标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然而,近期A品牌发现,在多家电商平台上出现了大量盗用其商标的商品。
这些商品以类似的商标和包装形式出售,导致消费者难以辨别真假。
A品牌遭受了较大的商誉损害,同时也给其品牌形象和销售额带来了负面影响。
分析:在这起案例中,电商平台商标侵权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平台的商家中。
商家利用虚假的商标信息进行销售,损害了A品牌的权益。
电商平台在审核商家入驻时,没有对商标信息进行严格的核实和审查,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解决方案:A品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商标侵权问题。
首先,A品牌需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侵权商品的销售截图等。
然后,与电商平台取得联系,提供侵权证据,要求平台下架侵权商品,并对违规商家进行处理。
同时,A品牌可委托律师团队向平台提起侵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B品牌商标侵权案B品牌是一家专业生产家居用品的企业,其商标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然而,最近B品牌发现在某电商平台上有多个店铺盗用其商标,并销售假冒的产品。
这些假冒产品不仅侵犯了B品牌的商标权益,还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体验,导致品牌形象受损。
分析:这起案例中,电商平台作为销售平台,对店铺商标的推广和宣传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平台对商标信息审核不严格,给不法商家提供了侵权的便利条件。
此外,消费者在海量商品中难以辨别真伪,也使得商标侵权的问题进一步严重化。
解决方案:B品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应对商标侵权。
首先,与电商平台沟通,提供侵权证据,要求平台立即下架假冒产品。
其次,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与教育,提高消费者对真伪商品的识别能力。
电子商务法中的网络侵权问题
电子商务法中的网络侵权问题网络侵权是电子商务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侵权事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电子商务法的角度出发,探讨网络侵权的相关问题。
一、网络侵权的定义及分类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各种形式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类型,可以将网络侵权分为以下几类:版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侵权以及商业秘密侵权等。
二、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定电子商务法对网络侵权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1.《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布网络服务使用协议,明确规定用户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
2.《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该侵权行为,并及时采取限制或者中止与该侵权行为相关的服务。
3.《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去、屏蔽其侵权信息,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再次传播。
三、网络侵权的责任追究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实施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被侵权人都有权利和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预防、监督等措施,依法履行管理责任;被侵权人则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有权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
四、网络侵权的打击与保护为打击网络侵权行为,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如加强版权保护,提高网络监管力度等。
同时,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自律,完善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并严格执行。
此外,加大网络安全教育力度,提升公众对网络侵权的认识与防范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
五、案例分析以下是几个网络侵权案例的简要分析:1.某网购平台销售盗版商品,侵犯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版权人要求该平台删去侵权商品并索赔,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2.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正在迅速兴起。
然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普遍存在。
一方面,一些商家在销售商品时侵犯了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例如,一些商家销售山寨手机、仿冒品或盗版软件,侵犯了原创者的知识产权。
另一方面,一些商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商品时使用了他人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侵权的影响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对多方面产生了不良影响。
首先,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抑制了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
其次,知识产权侵权妨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降低了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平台的信任度,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此外,电子商务平台也因为涉嫌知识产权侵权而面临法律问题和商誉风险。
三、解决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方法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电子商务平台应该建立起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对商家的审核和监管,对涉嫌侵权的商品及时下架。
其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同时,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意识,鼓励消费者选择合法、正版的商品。
此外,加强跨国合作,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共同应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四、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在电子商务中,一些企业通过采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例如,某电商平台建立了严格的审核机制和产品认证体系,严格筛选商家入驻,加大对涉嫌侵权商品的监管力度。
该平台还与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合作,进行线上线下活动,提高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意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
一
、
网络 交易 平 台提 供 商 的法 律 地 位
权 与间接侵 权最根 本 的区别在 于是否 直接 导致 消费者
网络交 易平 台提供 商作 为网络 服务 的提供 者并不
直接参与销售侵权 产品的交易 , 那仅需 对是否构成 间接 到其侵权通知后 发现涉嫌侵权 的商 品信息 , 就 应该停止 侵权 进行探讨 。我 国《 商标法实施条 例》 第5 0条对商标 该卖家 的账号。对于 T i f a n y 的此项主张 , 法 院没有予 以
为 ,应 当从 网络交易 平台是一种 网络服务的本质人 手 , 提供商 的主观过错作 出明确的界定。 将平 台提供 商界定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 。 这也是 目前学界 ( 二 )司 法判 定 中对 主 观 过 错 的认 定 规 则
对 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商的一种普遍一致的定位。
在德国“ R o l e x v . R i c a r d o . d e 案” 的判例 中早就提出了
台提供 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
二、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商 的责任认定
( 一) 间接 侵 权 责 任
侵权投诉通 知之后 , 平台提供商还应尽 快而又 有效 的删
除侵权信 息 , 并 采取进一步 的措施查 封涉嫌商 标侵权卖
家 的账号 , 尽可能消除权利人继续受到侵权侵害 的可能。 在T i f a n y 诉e B a y 案中, T i f f a n y 要求 e B a y一旦在 收
间接侵权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 结合侵权法上间接侵权 的 支持 。 法 院认为侵权通知并不能绝对表明所涉商 品一定
ITPP商标间接侵权相关问题深度探析
ITPP商标间接侵权相关问题深度探析p一、问题的引出目前,理论界对于ITPP对发生在平台上的第三人商标侵权承担责任虽有一定研究,但并不深入,在某些问题上没有达成统一共识。
第一,一些学者认为ITPP 与网络侵权卖家不构成共同侵权,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运用英美法系中的间接侵权理论才是合理的。
但他们给出的理由并不充分,没有道出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到底有何异同。
第二,对ITPP过错的认定标准没有达成共识。
例如:对“红旗”标准、“避风港”原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知道”的认定,有的学者认为“知道”应解释为“明知”,①而有的学者认为“知道”不仅包含“明知”,还包括“应知”,②还有的学者认为“知道”应解释为“已知”,③更有学者认为“知道”应包含“明知”、“应知”、“有理由知道”。
④第三,在探讨ITPP应负的义务时过于笼统,没有按照其服务类型(在主页中为卖家做广告宣传、竞价排名等)进行分别讨论。
同时,对义务及违反义务后的责任承担探讨不深入。
例如:对于“避风港”原则和《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通知的内容,若商标权利人发出的通知不完整时ITPP 是否一定免责;若发生重复侵权ITPP是否要承担责任等,学者们对这些问题没有深入研究,而这些问题又是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因此,笔者在下文中将对ITPP对发生在其平台上的第三人商标侵权承担责任进行规制的理论依据(即共同侵权与间接侵权)、主观过错认定标准、应当负担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责任承担这三个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二、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我国对ITPP对发生在平台上的第三人商标侵权承担责任进行规制的理论依据是共同侵权理论,而欧美国家适用的是间接侵权理论。
共同侵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共同侵权是指共同实行行为,包括:共同故意行为、共同过失行为、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行为竞合。
广义的共同侵权除了狭义共同侵权外还包括:教唆、帮助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其中前者可视为共同侵权行为。
电商平台商标侵权的法律追究
电商平台商标侵权的法律追究随着电商平台的兴起和蓬勃发展,商标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其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电商平台商标侵权的法律追究,并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案例。
一、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定商标侵权是指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他人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用于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并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而第57条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二、电商平台的责任与义务作为电商交易的重要平台,电商平台对商标侵权行为承担特定的责任和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交易平台上的商标侵权行为。
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电商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监督。
一方面,电商平台应该严格审核入驻商家的商标资质,确保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对于发现的商标侵权行为,电商平台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删除侵权商品并追究侵权商家的责任。
三、实际案例分析以下是几个真实案例,展示了电商平台商标侵权的法律追究过程。
1. A商标侵权案件A公司是一家知名品牌,其商标在电商平台上被其他商家擅自使用。
A公司发现后,向电商平台提出投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商标的合法性和被侵权行为。
电商平台依法处理,立即下架侵权商品,并撤销侵权商家的店铺。
2. B商标侵权案件B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其商标被一家不法商家在电商平台上注册并使用。
B公司向电商平台提出维权申请,要求撤销侵权商家的店铺,并寻求相应的赔偿。
经过电商平台的调查核实,确认了商标侵权事实,并依法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保护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
以上案例突出了电商平台在商标侵权追究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他们依法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电商平台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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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商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析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电子商务平台迅速兴起,但平台商的商标间接侵权案例也屡见不鲜。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但该条款的规定尚不明确,法院在具体适用中也出现了不同倾向。
因此,需要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并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具体适用进行探讨,对其中涉及的“通知”的有效性问题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判定标准予以明确。
标签:电子商务平台商;商标间接侵权;间接侵权责任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购物成为新兴的购物方式。
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商成为网络购物模式的提供者,使得消费更加便利,但同时也为销售假冒产品、侵权产品提供了渠道。
电子商务平台商被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
而在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中,以网络服务商为被告的案件大约占80%。
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均是在认定直接侵权行为后阐述网络服务商是否构成间接侵权的。
可见,电子商务平台商的间接侵权责任成为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主要争议点。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弥补了长期以来电子商务平台商的侵权责任这一法律空白,该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但其规定尚存在不明确之处,在具体适用中,法院也存在不同的倾向。
因此需要结合电子商务平台商的法律地位,对该条款在电子商务中的适用进行探讨。
一、电子商务平台商的法律地位对电子商务平台商不同法律地位的界定,将影响电子商务平台商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及程度,进而导致责任认定的不同。
在商标间接侵权的认定中,需要结合电子商务平台商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现今,关于电子商务平台商的法律地位,目前主要有下列观点。
1.销售者或合营者此种观点认为整个网络交易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完成的,那么电子商务平台也是一方当事人,即平台提供商应该被视作销售者或是与卖方直接共同经营的主体。
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销售者或者经营者获取利润的方式是销售商品,而平台商则是通过技术服务来获利,两种方式迥然不同,电子商务平台商与销售者即存在本质区别。
以淘宝网为例,用户在淘宝网站注册时,需要确认《用户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即明确表示淘宝网只是独立于用户之外的服务运营者,在买卖双方的交易中保持中立不参与的地位。
因此,电子商务平台商不能被视为销售者或合营者。
2.居间人这种观点将电子商务平台上视为网络交易的居间人。
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至426条的规定,居间应是报告可以达成合同的机会给委托人,以及提供媒介服务来订立合同,且居间人对委托人负有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的义务。
但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商并未接受网店或者消费者的委托,双方的服务协议仅是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交易的技术支持,而不是委托合同。
另一方面,卖方发布商品信息,买方自主决定商品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商并没有为网店或者消费者寻找交易机会,也没有在交易机会出现之后向双方进行报告,帮助订立合同,并不主动参与双方的交易,这与居间人主动发挥职能并不相同,因此将电子商务平台商视为居间人也是不恰当的。
3.柜台出租者此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平台商类似于现实交易中的展会承办者或柜台出租者。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不够准确。
一方面,在电子商务中,商品是通过图片展示、文字描述、声音、视频等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商品的信息,而非商品本身,相较于柜台承租者,平台商对于商家和商品的信息的掌控能力显然要低得多。
另一方面,平台商的收益与网店的具体经营行为存在直接关系,比如,平台商对网店的经营提供辅助作用,对网店实施监管以确保自己的经济收益,而柜台出租者的收益一般与商家的具体经营行为不存在直接关系。
因此,将电子商务平台商视为柜台出租者也不是非常恰当的。
综合分析,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平台商只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是为买卖双方提供商品信息的发布平台。
虽然在实践中,平台商对网店进行了适当的监管,或通过第三方支付等方式保障交易安全,但这都是基于网络交易的特点,平台商利用其技术优势所可以采取的制止侵权的积极措施,但并不从本质上改变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地位。
二、电子商务平台商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结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淘宝网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需符合以下四个要件:间接侵权行为以直接侵权行为实施或即将实施为前提;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且造成了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实务中,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商的间接侵权四个要件的认定,主观过错要件的判断比较复杂,亦是法院审理和学者讨论的重点,而同时对平台商采取的措施是否已是必要的也还存在争议。
《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第2款、第3 款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过错认定提供了方法,并为服务商应采取必要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第36条第2款设立了通知删除规则,第3款则又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亦须承担责任的“知道”规则。
但条款中对于“通知”、“知道”和“必要措施”的规定在定位和标准上不够明确,司法审判中对电子商务平台商的主观过错和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的认定标准不统一,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平台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1.“通知”的有效性问题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是以权利人发出了侵权通知来成立电子商务平台商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因此,权利人发出的侵权通知是否有效,能否据此成立电子商务平台知道存在侵权行为,成为适用该规则的关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了权利人发出通知的内容,包括权利人的相关信息、侵权商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大多数电子商务平台商也制定了类似的规定。
但是《侵权责任法》对此却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实务中一方面可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认定电子商务平台商规则的效力,对权利人发出的通知的有效性进行评定。
同时也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通知的有效性认定规则,进一步提供法律基础。
2.“知道”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如果《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第 3 款的“知道”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况,将会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苛以严格的注意义务,加重其负担、束缚其发展,从而不利于电子商务,甚至整个互联网产业的进步。
因此,此处的“知道”应被解释为“明知”。
这样的理解也与我国《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间接侵犯著作权中“明知网络用户通过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之规定的理念一脉相承。
至于具体认定,需要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进行判断。
客观上,需要卖家侵权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明显,电子商务平台能够较易做出判断。
主观上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商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能意识到侵权信息的存在,如侵权信息长期处于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明确感知。
在司法实践中,要求被侵权人证明电子商务平台商明知卖家侵权行为比较困难。
而电子商务平台商作为网络交易场所的提供者,应当预防、制止网站上的侵权行为,为买卖双方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
一方面,可以从其客观行为所反映的主观心态来判断。
因为一般而言,被投诉人发布的如果是合法的信息,在被投诉后,肯定会告知网络提供商,除非确实是侵权商品信息。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商的举证能力要高于普通消费者、商标权人。
因此,由电子商务平台商承担自己不“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举证责任比较合适。
(二)“必要措施”的判定标准电子商务平台商接到被侵权人发出的侵权通知后即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但平台商采取的措施是否为“必要措施”,其具体认定仍存在争议。
很多司法判决中,法院实际上将“通知与删除”规则等同于免责条件,但有些法院却存在不同倾向。
在衣念诉淘宝案中,衣念公司先后7次向淘宝公司发送侵权通知,而淘宝公司审核后也7次删除了侵权商品的信息。
淘宝公司认为,其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
但是法院却认为,网络提供商删除信息后,如果网络用户仍然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继续实施侵权的,网络提供商应当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制止侵权。
因此,关于删除措施,电子商务平台商在接到投诉人的通知后不仅应当删除投诉人通知中列明的侵权商品信息及其链接,还应对大量或多次销售侵权商品的侵权人进行限制。
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因采取必要措施的目的是阻止直接侵权人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商标权,但在网络环境下,有时仅仅删除或断开连接并不足以实现这一点。
对于一些长期、反复进行商标侵权的网店,平台商应当根据侵权方的侵权情节、后果、技术可行性等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逐渐加重惩罚,以真正达到阻止直接侵权人利用网络侵犯商标权的目的。
三、结语网络交易发展迅猛,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但电子商务平台商成为侵犯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应当引起关注。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商的间接侵权认定,应结合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使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服务性质相对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加强监管。
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统一适用,对电子商务平台商间接侵权的划分和认定,都是基于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两者利益平衡的考虑。
同时,电子商务平台商自身也应积极加强平台建设,自觉履行相应义务,积极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比如进一步严格准入制度、完善侵权惩处机制、谨慎选择卖方用户、完善网络交易保险制度等,以促进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双重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1〕张今,郭斯伦. 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使用及侵权责任研究〔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2〕王迁. 网络版权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梁家玮. 电子商务平台商帮助侵权责任研究——兼评与比较上海法院25个典型案例〔J〕.知识产权法研究,2013,(11).〔4〕黄晖,冯超. 试论商标侵权行为中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J〕.电子知识产权,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