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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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妥善处理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并结合公司《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或用人单位在生产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等事故。

第三条各级安质部门是协助、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和统计,并积极配合地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分类及等级

第五条事故分类:

(一)员工伤亡事故;

(二)交通事故;

(三)铁路行车事故(含临管运输);

(四)机破事故;

(五)其他事故。

第六条伤亡事故等级

(一)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至2人(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至9人(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五)特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事故。

第三章事故调查组织机构

第七条公司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共分三个层次,即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专业事故调查组和现场工作组。

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工程部、工会、公安分处、科技部、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负责人任组

员组成。

专业事故调查组按事故分类分为伤亡事故调查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组、交通事故调查组、机破事故调查组和其他事故调查组。各专业事故调查组成员从工程部、科技部、监察审计部、公安分处等部门中抽派人员组成。为确保事故调查的专业性和政策性,各部门抽派的事故调查组人员应相对固定。

现场工作组按工作程序分为调查取证组、技术分析组和善后处理组。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国家、省、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参与或协助地方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二)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工程损失、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及原因等情况;

(三)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责任单位、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的意见。

(四)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有权向与事故有关的单位、部门、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材料。

(五)协助事故单位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条现场工作组工作内容。

(一)调查取证组:由安质、公安、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勘测事故现场工作;

(二)技术分析组:由安质、监察、工程、科技、物设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收集有关技术资料等,对有关起因物、致害物、痕迹等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和试验,并写出专题报告;

(三)善后处理组:由人力、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医护人员救治伤员,索取伤员伤害程度诊断报告,死亡证明,指导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死亡人员的丧葬工作,核定抚恤、丧葬等费用,协调善后处理各项事宜。

第四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应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为抢救人员或恢复生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采取措施,做好标志,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一条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内容和程序

伤亡事故报告内容按照《职工伤亡事故报表》所列项目,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情况(姓名、伤害程度、工种、性别、年龄、本工种工龄、等)、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和上报地方安监部门的情况。

(一)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3日内报至公司工程部;

(二)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至公司工程部;

(三)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逐级报至公司调度和公司工程部。并按事故发生地点的属地关系上报地方安监部门;

(四)重大及特大死亡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上报至公司调度和公司工程部。并按事故发生地点的属地关系上报地方安监部门;

(五)以上伤亡事故如发生在四川省境内,不报属地安监部门,只上报公司,由股份公司安质部统一归口上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内容和程序

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内容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第3号令)的规定,应包括行车事故等级,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线别、站名或区间、公里、米);列车车次、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人员伤亡情况及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救援情况等。

按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规定,凡在营业线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应立即逐级上报至公司调度和安质部,并及时向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部

门报告。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内容和程序

交通事故除按伤亡事故报告内容的报告外,还应报告车牌号、车型和责任的初步判断。

在正式道路或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便道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或社会影响大的,不论原因及责任归属,都应立即逐级上报至公司调度和公司安质部。

第十四条机破事故报告内容和程序

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事故时间和内容。如涉及到人员伤亡,还应按伤亡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报告。

第十五条其他事故报告内容和程序

如:火灾事故、爆炸、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中毒等事故。视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比照伤亡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办理。

第五章事故的调查

第十六条接到死亡以上事故报告后,公司应立即派出事故调查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或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程序

凡发生死亡以上的事故应按如下程序进行调查。

(一)事故现场处理。发生事故后应划定事故现场的保护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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