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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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范文一、引言1.1 背景和目的1.2 范围和适用性1.3 定义二、调查前准备2.1 调查小组的组建和职责分工2.2 调查计划的制定和审批2.3 调查所需资源的准备三、调查程序3.1 事故现场勘察和记录3.2 证据收集和保存3.3 受访人员的询问和记录3.4 文件和记录的调阅和复制3.5 相关方的参与和意见征询3.6 分析和评估调查结果四、调查报告4.1 报告的结构和格式4.2 事故概述和背景描述4.3 调查结果的陈述和分析4.4 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总结4.5 隐患和建议的提出五、调查结果的处理和反馈5.1 确定和实施改进措施5.2 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和惩处5.3 调查结果的反馈和传达5.4 整改措施的跟踪和评估六、附录6.1 调查所用的表格和模板6.2 相关数据和图表6.3 事故调查记录和文件的清单七、术语和缩写解释以上是一个基本的大纲,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完善和修改。

为了制定一份有效的范本,建议你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规定,确保所做的范本符合法律要求和公司政策。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范文(2)1.确定事故调查小组:在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或相关部门确定一个专门的调查小组。

该小组的成员应包括安全专家、事故调查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

2.收集证据:调查小组应立即到达现场,收集相关的证据。

这包括现场照片、视频、文件记录等。

同时,也可以对目击者进行询问并记录他们的口述证词。

3.分析事故原因:基于收集到的证据和目击者证词,调查小组应进行事故原因的分析。

这可能涉及到安全设备的故障、操作人员的错误、管理不善等多个方面。

4.制定改进措施:根据事故原因的分析结果,调查小组应制定一系列改进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这可能包括修复故障设备、加强员工培训、修改相关流程等。

5.向上级报告:调查小组应将调查结果和改进措施向上级报告。

上级领导有权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对调查结果进行调整或进一步采取行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4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4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提高事故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是指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该事故进行报告,展开调查并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遵循“及时、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优先事故、评估风险、问责追责、加强预防”的原则。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优势互补、合力联动的效果。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六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属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时限、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划定等级,并报告所属主管部门:(一)重大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的;(二)较大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三)一般事故:造成轻伤3人以上的。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地点、时间、死伤人数等;(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三)事故处理措施;(四)责任人和部门。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按照紧急、重要、一般的原则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送所属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由具有生产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负责填写和报送,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意见,并向所属主管部门报送。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所属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坚持事故原因和责任追究的并重原则,确保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包括法律、技术、监管等方面的专家。

第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立案:成立调查组,并向所属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工作的计划;(二)勘查: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点,采集相关证据;(三)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意见;(四)分析: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五)结案:对调查结果进行总结并报告所属主管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是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以下是一份简要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一、调查责任1.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由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责任单位应当成立调查小组,负责调查相关事故,并作出调查报告。

2. 调查小组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必须包含安全管理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二、调查程序1. 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24小时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组织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 调查小组应当听取事故现场目击者、生产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3. 调查小组应当进行科学分析,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三、调查报告1. 调查小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调查报告。

如果调查工作时间超过30天,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陈述原因。

2.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划分、整改措施以及其他相关建议等内容。

3. 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小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调查处理1. 对于处理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2. 对调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立即整改,并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3. 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应当得到及时的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应当配合并积极推进整改工作。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同时,各级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进行具体的实施细则的制定,并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督导和监督,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水平。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一、引言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细则旨在规范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处理措施有效可行。

二、调查组成立1. 企业领导视情况组织成立专门的安全事故调查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

2. 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知识,且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

三、调查组织1. 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2. 定期召开调查组会议,明确调查目标、分工和时间节点。

四、调查方法1. 采取现场勘查、资料查阅和询问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

2. 确保调查过程中的信息收集、记录和整理准确无误。

五、调查内容1. 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进行详细、全面的调查。

2. 包括人员行为、设备故障、管理缺陷等因素在内的全面分析。

六、调查报告1. 撰写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和调查结论。

2. 报告结论应当客观准确,确保调查结果的可信度和可行性。

七、整改措施1. 根据调查报告,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

2. 整改措施应当切实可行,能有效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督促落实1. 企业领导应当定期督促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整改措施。

2.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确保整改工作的落实。

九、经验总结1. 定期组织安全事故调查经验交流会议,总结经验和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 推广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先进做法和技术手段,促进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开展。

十、监督检查1. 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

2. 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调查处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十一、附则1. 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结语本细则对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规范和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只提供了基本框架,企业应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具体实施,并不断完善和优化。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范文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范文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范文【导言】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安全事故频发现象逐渐增多,给社会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随之而来的是对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视和需求越来越高。

为了更好地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明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依法认定责任、及时查明原因、严肃问责追究、强化预防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科学、公正、独立、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机构第六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确保有效运行。

第七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指挥部、调查组和专家组等。

第八条指挥部由企事业单位的党政同级以上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并由事故调查组长担任指挥部的负责人。

第九条调查组是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调查组的组成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并按照实际需要组建。

第十条专家组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技术专家组成,协助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职能部门根据需要组建相应的事故调查鉴定小组,协助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第十二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采取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现场安全和人员撤离安全。

第十四条在现场安全得到保障后,企事业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调查,确保相关证据的保全。

第十五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根据事故性质、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确定调查处理的级别和程序。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责处罚实施细则-项目部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责处罚实施细则-项目部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责处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遏制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有岗必有责,在岗必履责的“一岗双责”原则,安生部经讨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生事故对项目部责任处罚1、发生轻伤事故,按规定立即逐级上报。

协助工作组调查处理,安生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安全考核评优资格。

2、发生重伤事故,按规定立即逐级上报。

项目部内通报批评,取消安生部及相关部门内所有评先资格,年终安全考核不及格。

3、发生死亡事故,除按规定上报、协助处理等正常程序外,在项目部内通报批评,取消项目部内所有评先资格,年终考核不及格。

第三条发生事故对项目经理责任处罚1、发生轻伤事故,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项目经理亲自主持事故调查处理。

安生部长年终安全考核取消评先资格,处以500--1000元罚款。

2、发生重伤事故,取消项目经理在公司内所有评先资格,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50%,年终兑现奖下降10%,处以3000--5000元罚款。

3、发生死亡事故,取消本人在公司内所有评先资格,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年终兑现奖下降20%,处以5000--7000元罚款。

在一年内发生两起死亡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自动免职。

第四条发生事故对项目生产经理责任处罚1、发生轻伤事故,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配合项目经理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处以400--800元罚款。

2、发生重伤事故,取消本人在公司所有评先资格,公司内通报批评。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60%,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50%,处以2000--4000元罚款。

3、发生死亡事故,取消本人在公司所有评先资格,公司内通报批评。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处以4000--6000元罚款。

第五条发生事故对项目总工责任处罚1、发生轻伤事故,积极协助项目经理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处以0--800元罚款。

2、发生重伤事故。

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取消本人在公司内所有评先资格。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文(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文(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及时恢复和修复事故带来的损失,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的所有单位和部门,包括所有员工和外来人员。

二、定义和分类1. 安全生产事故:指因生产活动中不安全的工作条件、因职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不当使用工具、设备、材料,致使事故发生导致人员伤亡、设施损坏的事件,包括意外事故和火灾等。

2. 事故分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事故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三类。

三、报告机制1. 事故发生后,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属单位或部门报告,并确认接收。

2. 接收报告的单位或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备案,并进行初步的事故调查和分析。

3. 所属单位或部门应将事故报告上报给上级单位或部门,并按相关要求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4. 上级单位或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提交给主管部门或领导,并报备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四、事故调查与处理1. 事故调查小组事故发生后,通过企业内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

2. 调查范围和内容事故调查小组应对事故的原因、责任、损失等进行调查和分析,并查明相应的管理漏洞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

3. 调查方法事故调查小组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查和分析,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访谈、查阅文件等方式获取事故发生的相关信息。

4. 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上级单位或部门提交。

五、事故处理措施1. 防止事故扩大和危害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危害更多的人员和财产。

2. 确保伤员处理和患者救治对于受伤人员,应立即进行急救,并尽快转送到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

并对当事人的家属进行必要的安抚和帮助。

3. 恢复生产和修复设施设备在事故处理的同时,应尽快恢复生产,并进行设施设备的修复和维护。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5篇范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5篇范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5篇范文)第1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保护员工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

2、事故发生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公司、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事故调查小组机构:组长胡兴民副组长金高彦成员董永梅江新民6、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加油加气站依据《安全考核细则》,进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后,加油加气站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30•【字号】沪府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5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组织第四章事故调查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六章附则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国家对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电力安全、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部分适用和参照适用)发生以下事故、事件,按照本规定调查、处理:(一)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二)发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事故、事件,市或者区政府认为有必要按照本规定调查处理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市、区政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地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前言为了保障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员工的权益,合理及时地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确保生产运营的顺利进行,订立本制度。

2. 定义2.1 生产安全事故:指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资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突发事件。

2.2 调查处理: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 报告程序3.1 发现事故:任何员工一旦发现或者了解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赶忙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

3.2 区分事故等级: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推断事故等级,依据实在情况进行分类,包含但不限于一般事故、重点事故和特大事故。

3.3 报告层级:依据事故等级,负责人应立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企业法务部门报告。

3.4 事故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地方、时间、事故经过、受伤人员情况、资产损失情况、环境破坏情况等。

必需时,报告中应附上现场照片或视频。

3.5 事故报告提交:事故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包含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4. 调查程序4.1 调查开展:企业法务部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后立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确保调查全面、客观、公正。

4.2 调查人员:调查人员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企业法务人员、安全负责人、技术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4.3 调查内容:调查应包含事故原因的查明、责任的追究、掌控措施的落实等。

4.4 调查报告:调查结果应编写成调查报告,包含事故发生原因、责任人员、调查过程等。

报告应在调查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

4.5 报告审核:调查报告应由企业法务部门审核。

如有必需,还可以请相关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

5. 处理程序5.1 责任追究:依据调查报告的结果,法务部门将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包含但不限于内部纪律处分、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等。

5.2 整改措施:依据调查结果,法务部门还应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仿佛事故再次发生的风险最小化。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一、引言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企业和员工均会造成不可预料的损失,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频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进行详细描述与分析。

二、安全事故报告的要素1. 事故概述事故概述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故原因等要素,以便对事故进行初步了解。

2. 事故影响分析事故影响分析应针对事故对人员、财产以及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评估,以便对事故后果进行科学研判。

3. 事故责任认定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时,应考虑事故的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并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以确定责任主体。

三、安全事故调查的程序1. 规划调查任务规划调查任务包括确定调查组成员、调查范围、调查方法等,以确保调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2. 收集事故信息收集事故信息包括听取事故当事人、目击者的证言,查阅相关文件、记录,收集现场照片和物证等,以获取充分的事故信息。

3. 分析事故原因在事故原因分析中,要结合调查所获得的信息,采用逻辑推理、树状图、鱼骨图等方法,深入分析事故直接和潜在的原因,以便在事故处理中采取合理的措施。

4. 提出改进措施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查组应提出合理、可行的改进措施,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四、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1. 制定事故处理方案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制定事故处理方案,明确事故处理的目标、措施和时间计划等,以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实施事故处理措施根据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责任方进行追责,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整改,以保证事故不再发生。

3. 监督事故处理过程对事故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并及时处理处理中出现的问题。

4. 事故处理结果的跟踪和评估对事故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评估,总结经验,及时调整和改进事故处理制度,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大学实验室是科研教学的重要场所,保证实验室安全是确保学校安全和维护师生身体健康的基本任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大学实验室安全的管理,维护实验室安全,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追责措施在大学实验室中,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均应该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遵守实验室工作程序,保护实验室的设备和环境财产。

任何发生在实验室中的安全事故,都需要进行严格的追责处理。

具体追责措施如下:(一)对学生的追责措施1.对于安全事故中的当事人,学校安全与后勤部门应当在安全教育的前提下严肃对其进行惩戒,以期儆效。

2.如果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出现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情况,学校将给予其相应的惩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于特别严重的安全事故,如果学生的过错较为明显,或者学校认为其存在极大的责任和过错,学校可以劝退该生,并要求其偿还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二)对教师的追责措施1.对于违反实验室操作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情况,实验室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出示,并按照实验室管理规范,对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及其他追究的责任。

2.对于发生在实验室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实验室主管人员的责任是不可逃避的。

实验室主管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危机感,保证学生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实验室的科研开发水平。

3.对于特别严重的安全事故,如果教师的过错较为明显,或者学校认为其存在极大的责任和过错,学校可以开除教师,并要求其排除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三、追责的具体操作程序1、安全事故的通报和调查在实验室中发生安全事故后,请负责安全管理的教师和安全办公室迅速通报学校有关安全机构,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做好相关资料。

2、责任认定根据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确定安全事故的责任,查明原因,并确认案件性质,对于责任人,实行责任认定制度。

3、惩罚与追究确定责任后,将责任人员的名单以及相应的制度文书呈报学校领导审核。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程(最新全面)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程(最新全面)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程(最新全面)1.目的本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事故,并指导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以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保护员工的安全和财产的利益。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员工和承包商,无论其所在部门或所从事的工作性质。

3.定义1.事故:指在工作中发生的不期望的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

2.事故报告:指对发生的事故进行书面记录,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过程。

3.事故调查:指对事故原因和相关责任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的过程。

4.事故处理:指根据事故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事故风险、修复损失并防止再次发生。

4.事故报告流程1.当发生事故时,员工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人员安全和防止进一步损失。

2.员工应立即向直属上级报告事故,并尽快填写事故报告表。

3.直属上级应审核事故报告表,并确保其中包含准确、详尽的信息。

4.直属上级应将事故报告表及时提交给安全和环保部门。

5.事故调查和处理流程1.安全和环保部门接收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启动调查,并完成调查报告。

3.调查组应通过采访、现场勘察、相关文件分析等方式,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4.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提交给安全和环保部门,并提出相关的事故处理建议。

5.安全和环保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和建议,制定相应的事故处理方案,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6.事故报告和调查的保密性1.事故报告和调查过程应保持机密,相关信息仅限内部人员知悉。

2.任何未经授权的泄露或散布事故报告和调查结果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

7.审核和改进本规程应定期进行审核和改进,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8.实施本规程应向所有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并在相关区域张贴以便查阅。

以上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程的主要内容,详细的操作细则和流程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安全和环保部门咨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细则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细则《⽣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2007年3⽉28⽇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9⽇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2007年6⽉1⽇起施⾏。

2007年7⽉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次修正。

2015年4⽉2发布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16⽇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2015年5⽉1⽇起施⾏。

后附:《⽣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第⼀条为防⽌和减少⽣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产安全事故发⽣单位及其有关责任⼈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事故罚款的⾏政处罚,依照《安全⽣产法》、《⽣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产安全事故发⽣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单位)及其主要负责⼈、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责任⼈员等有关责任⼈员依照《安全⽣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政处罚,适⽤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单位是指对事故发⽣负有责任的⽣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经营的投资⼈,其他⽣产经营单位的⼚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等⼈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单位主要负责⼈、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的上⼀年年收⼊,属于国有⽣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年年收⼊总额;属于⾮国有⽣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年收⼊总额。

⽣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员的上⼀年年收⼊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主要负责⼈的上⼀年年收⼊,按照本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平均⼯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的上⼀年年收⼊,按照本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平均⼯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公开的处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事故报告及时准确,不得隐瞒、谎报、迟报;(二)事故调查客观公正,依法调查,追求真相;(三)事故处理公正公开,严肃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伤亡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类型和程度;(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四)采取的初步措施。

第六条上级主管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

同时,应通知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派员参加调查。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发生之初妨碍事故调查,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伪造、销毁证据。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八条事故调查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调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客观、公正,追求真相;(三)综合运用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四)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果;(五)事故调查报告应实事求是,不虚报、不美化、不掩盖。

第九条事故调查应采取以下措施:(一)确保事故现场的封存,防止证据被破坏,以及伤亡人员的安全;(二)搜集事故现场的物证、证据资料,进行勘验和取证;(三)调查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和职责履行情况;(四)了解事故发生背景和原因,查明责任。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需求,邀请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同时,调查组可以依法约询有关责任人,并听取他们的陈述。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一条事故处理应以追究责任为中心,实现“保安全、防事故、抓责任、严处理”。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4篇)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4篇)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本项目发生事故按下列调查程序:(1)组织现场处理并保护现场;(2)根据事故大小,由相应部门组织技术鉴定;(3)查明事故的性质、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4)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5)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8)事故处理应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对那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违章作业。

违章指挥所造成的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提高事故调查处理质量和效果,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包括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环境事故等。

第三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目标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找出责任主体,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章调查组织第四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安全管理部门、技术支持部门等。

第五条调查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由调查组长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调查工作,其他成员根据需要分工协作。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资料收集、事故分析、责任认定等工作。

第三章调查流程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工作,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勘查。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包括事故发生地点、受伤人员情况、物证保留等。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收集和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包括事故记录、日志、照片、视频等。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包括直接原因、根本原因和深层原因等。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范文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局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安装分局所属各单位。

第一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属单位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二条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

3.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6.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

7.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1.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2.各有关部门上报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5篇)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5篇)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1目的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处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3职责3.1安全办公室负责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管理工作,并汇总、上报事故统计报表。

3.2各部门、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规定要求,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4 管理规定4.1事故划分4.1.1轻微安全事故:未发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____元以下。

4.1.2一般安全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轻伤或重伤____人的;经济损失____元以下。

4.1.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人员死亡;重伤____人以上;经济损失____元以上。

4.2事故的报告4.2.1发生轻微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应当在____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在当月安全月报中,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报单位安全办公室,不得隐瞒。

4.2.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电话报安全办公室,____小时内填报书面报告,报处长。

安全办公室将按上级有关事故上报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4.2.3已经报告的一般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要每____小时向处长续报一次。

4.2.4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2.5在事故报告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3事故调查与处理4.3.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3.2发生轻微安全事故,由单位自行处理,但需将处理结果报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3.3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处理。

单位成立专项事故调查小组,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任组长,安全办、工会及有关部门人员为组员。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一、引言安全事故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为了保障企业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必须高度重视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确保事故调查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

二、调查处理流程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工作。

2.组织调查组,确定负责人和成员,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3.调查组成员依次进行现场勘查、事故相关人员讯问、取证等工作。

4.将现场勘察、讯问、取证等情况进行记录,形成调查报告。

5.调查组完成调查报告后,将报告提交给企业领导层。

6.领导层根据调查报告,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7.按照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问责。

8.监督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9.最后,将调查报告及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和总结。

三、调查处理程序1.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事故调查的第一步,其目的是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现场勘查时,调查组应尽可能保存现场状况的原貌,采取照片、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勘查时,应注意保护现场证据,防止进一步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

2.事故相关人员讯问调查组应与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讯问,了解事故发生前的情况和事故过程中的情况。

讯问时,应采取逐个讯问的方式,确保讯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对于涉及到事故责任问题的人员,调查组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

3.取证调查组应采取合适的方法,收集和保护事故相关的证据。

取证的方法包括现场取证、技术鉴定、相关文件查阅等。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取证过程中要注意保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管理。

四、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工作的最终成果,其内容应全面、准确、客观。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

在撰写调查报告时,应尽可能避免主观臆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取证的结果进行分析和判断。

五、整改措施和问责根据调查报告的结论,领导层应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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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妥善处理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并结合公司《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或用人单位在生产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等事故。

第三条各级安质部门是协助、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和统计,并积极配合地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分类及等级第五条事故分类:(一)员工伤亡事故;(二)交通事故;(三)铁路行车事故(含临管运输);(四)机破事故;(五)其他事故。

第六条伤亡事故等级(一)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二)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人员死亡的事故;(三)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至2人(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四)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至9人(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五)特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事故。

第三章事故调查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司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共分三个层次,即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专业事故调查组和现场工作组。

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工程部、工会、公安分处、科技部、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负责人任组员组成。

专业事故调查组按事故分类分为伤亡事故调查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组、交通事故调查组、机破事故调查组和其他事故调查组。

各专业事故调查组成员从工程部、科技部、监察审计部、公安分处等部门中抽派人员组成。

为确保事故调查的专业性和政策性,各部门抽派的事故调查组人员应相对固定。

现场工作组按工作程序分为调查取证组、技术分析组和善后处理组。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限:(一)根据国家、省、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参与或协助地方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二)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工程损失、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及原因等情况;(三)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责任单位、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的意见。

(四)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有权向与事故有关的单位、部门、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材料。

(五)协助事故单位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条现场工作组工作内容。

(一)调查取证组:由安质、公安、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勘测事故现场工作;(二)技术分析组:由安质、监察、工程、科技、物设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收集有关技术资料等,对有关起因物、致害物、痕迹等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和试验,并写出专题报告;(三)善后处理组:由人力、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医护人员救治伤员,索取伤员伤害程度诊断报告,死亡证明,指导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死亡人员的丧葬工作,核定抚恤、丧葬等费用,协调善后处理各项事宜。

第四章事故报告第十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应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为抢救人员或恢复生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采取措施,做好标志,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一条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内容和程序伤亡事故报告内容按照《职工伤亡事故报表》所列项目,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情况(姓名、伤害程度、工种、性别、年龄、本工种工龄、等)、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和上报地方安监部门的情况。

(一)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3日内报至公司工程部;(二)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至公司工程部;(三)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逐级报至公司调度和公司工程部。

并按事故发生地点的属地关系上报地方安监部门;(四)重大及特大死亡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上报至公司调度和公司工程部。

并按事故发生地点的属地关系上报地方安监部门;(五)以上伤亡事故如发生在四川省境内,不报属地安监部门,只上报公司,由股份公司安质部统一归口上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内容和程序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内容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第3号令)的规定,应包括行车事故等级,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线别、站名或区间、公里、米);列车车次、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人员伤亡情况及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救援情况等。

按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规定,凡在营业线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应立即逐级上报至公司调度和安质部,并及时向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内容和程序交通事故除按伤亡事故报告内容的报告外,还应报告车牌号、车型和责任的初步判断。

在正式道路或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便道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或社会影响大的,不论原因及责任归属,都应立即逐级上报至公司调度和公司安质部。

第十四条机破事故报告内容和程序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事故时间和内容。

如涉及到人员伤亡,还应按伤亡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报告。

第十五条其他事故报告内容和程序如:火灾事故、爆炸、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中毒等事故。

视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比照伤亡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办理。

第五章事故的调查第十六条接到死亡以上事故报告后,公司应立即派出事故调查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或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程序凡发生死亡以上的事故应按如下程序进行调查。

(一)事故现场处理。

发生事故后应划定事故现场的保护范围。

并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二)现场勘察记录应包括下述内容:勘察的起止时间、地点、范围、气候、周围环境及现场保护情况;事故现场录像及拍摄照片,应包括事故现场全貌、俯视、侧视、远景、近景、特写及伤亡人员伤害部位和细部照片,与事故有关的各种痕迹、残骸、参照物等,并做好文字说明;事故现场图绘制应按一定比例反映事故现场位臵、范围、与事故有关的重要物体、起因物、痕迹、致害物和受伤害人员具体位臵以及它们之间的距离等,并作有关文字说明;(三)事故物证的收集,应包括事故单位有关证明、证书、记录、台帐、设计资料、施工组织文件、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伤亡人员的伤情诊断书、死亡证明(指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正式诊断书、证明),以及事故有关目击者、当事人、责任人的笔述(指由被调查人员自己书写的事故经过、见证证言)或笔录(指由调查人员在专用纸上所做的调查人员询问和被调查人员回答的记录,该笔录完成后,应有被调查人认可并签字);(四)有关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由事故调查组聘请、授权的,具有相应技术水平、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经现场采样、测量、拆解物证、痕迹检验、模拟实验等之后,经科学分析,出具的书面鉴定或报告;(五)事故损失统计,以直接经济损失为主(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毁坏财产的价值等费用)。

第六章事故的分析处理第十八条在调查的基础上,由事故调查组会同地方安监部门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和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性质、事故的责任者等。

其分析步骤如下:(一)事故伤害分析:按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二)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扩展到间接原因,然后再从中找出主次原因,以便进行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原因的判定原则:事故原因可能相互交叉,也可能分列。

事故通常由多种原因综合作用所导致,应将本源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列为主要原因。

(三)事故责任者的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和次要原因的分析结论,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前述各类责任按程度依次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者等。

(四)事故性质: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第十九条事故处理按公司《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一)、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项目部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二)重伤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调查处理;(三)死亡以上的事故、铁路行车大事故以上和交通重大事故以上及影响较大的事故由股份公司事故调查组参与协助调查处理;(四)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见附件)。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质量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格式一、标题:《关于XXX(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

“XXX”指死亡者姓名,也可指事故单位、事故地点、事故发生日期(年、月、日)等。

二、事故调查报告结构内容1、事故概况:①事故发生时间;②事故发生地点;③事故发生单位;④事故类别;⑤事故伤害程度(姓名、伤害程度、工种、性别、年龄等用列表形式);⑥事故性质;⑦事故经济损失。

2、工程概况:3、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抢救过程4、事故原因分析5、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6、整改及预防措施、7、附件:事故现场平面图,事故现场勘察报告,事故现场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物证、人证材料),事故现场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死亡证明,三级安全教育卡,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相关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分包队伍有关安全资质、营业执照、分包合同和调查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调查组内职务,签名)等。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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