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变化解读之担保物权--上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重点条文解读之非典型担保
依据民法典第761条的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 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 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所谓保理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 服务,系指保理人就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它是保理服务的常见内容之一,但这并非是保理合同本身的担保功 能。保理合同的担保功能仅仅存在于有追索权的保理,因为无追索 权保理仅仅是保理人为赚取应收账款与保理融资款之间的差价而受 让应收账款。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亦具有担保功能。与 对待所有权保留一样,民法典为消除隐形担保,于第745条规定: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此外,民法典第752条规定,如果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既可选择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选择解除 合同,收回租赁物。
显然,由于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目的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因此承 租人不能主张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由人民法院通过拍卖、 变卖来确定租赁物的价值,也不能在诉讼程序中请求人民法院对租 赁物进行拍卖、变卖来确定租赁物的价值。
关于租赁物的价值,我们的意见是,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 其约定;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约定的租 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如果根据前述方法 仍难以确定,或者当事人认为依照前述方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 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为了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如果出卖人不通过非讼程序请求人民法 院拍卖、变卖标的物并以所得价款受偿,而是以诉讼的方式请求取 回标的物,则应根据买受人是否提出抗辩或者反诉来审理案件: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学习解读3之共同担保
受让债权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虽华振公司在受让 抵押权后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但因抵押权登记制度的目的系公示该财 产已存在抵押权的事实,而不是公示债权人,抵押权的对世性意味着 其并不因抵押权人的变动而变动,故华振公司虽没有变更登记也享有 抵押权,故本院对华振公司主张实现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 减轻债务的, 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 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 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 责任。
保证人优待条款
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 未通知保证 人的, 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 影响。
受让债权 • 二审判决 • 虽华振公司作为原债务的保证人受让合同权利,但法律对于债权 受让人并无限制,也无禁止债权人向原债务的担保人转让权利的规定, 且原保证人受让债权及其从权利并未加重原债务人的合同义务。相反, 如果不允许保证人受让债权,则有可能导致保证人不愿积极履行保证 责任,也不利于对债权的保护
受让债权
• 将担保人之一受让债权的行为视同为其承担担保责任,在逻辑上, 使被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非发生移转),从而使附着于该债权的其 他担保权均消灭。据此,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与其他担保人的关系即被 转化为第十三条调整的分担问题
受让债权 连云港华振投资有限公司与朱新兵、王桂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连商终字第 0084 号
对债务人的追偿 第二款 • 根据《民法典》第 392 条,债权人应先实现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 如第三人未做此抗辩,则仍可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向债务人追偿时 行使该担保物权 • 可由《民法典》第 700 条措辞得出,已如前述
民法典详细解读之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条文变化概览
条文变化 《民法典》第401条(流押约款)以“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取代《物权法》第186 条“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民法典》第404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 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将《物权法》第189条浮动抵押对抗力限制规则扩张于所有的 动产抵押。——对动产登记公示效果的不信任! 应否区分不同类型动产?二手车经营者先抵押汽车后出售,抵押权可否对抗买受人?
共同担保中的责任顺位与追偿权
1.责任顺位 (1)意定责任顺位 《民法典》第392条第1句第1分句规定混合共同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各项担 保的责任顺位,此为意定责任顺位。 例如:甲对乙享有500万元债权,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丁以轮船设立抵押 权。甲、丙、丁约定,甲届时须先实现对丁的船舶抵押权,不能完全受偿 债权的,丙再履行保证责任。 分析:丙的连带责任保证是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处于第二责任顺位,丁 的抵押处于第一责任顺位。【连带!补充性!】
共同担保中的责任顺位与追偿权
(2)法定责任顺位 《民法典》第409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 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 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该款是否表明债务人的物保无论与第三人的人保相比还是与第三人的物保相比, 均处于第一责任顺位?否! 债务人的财产抵押必须与第三人的担保共同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前者必须在 第一顺位上单独承担责任。共进退不等于先进!
担保物权条文变化概览
条文变化 《民法典》第410条协议折价之规定删除了《物权法》第195条关于其他债权人撤 销权一年期间的规定。 【《民法典》第152条规定了法律行为撤销权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414条抵押权顺位删除了《物权法》第199条“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 比例清偿。” 《民法典》第415条新增抵押权与质权竞存规则。 《民法典》第416条新增买卖价款担保抵押权。 《民法典》第423条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 查封、扣押”取代《物权法》第206条“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2
案例: ➢原告:民生银行盘锦分行 ➢被告:五峰科技公司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锦州直属库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891号 ➢原告诉讼请求:确认民生银行盘锦分行对案涉五峰科技公司1-21号仓库 内8万吨水稻(粳Jing稻)享有质权并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主要事实:民生银行盘锦分行对五峰科技公司最高授信5亿元,并签署《最 高额质押合同》,质押财产为8万吨水稻。民生银行盘锦分行、五峰科技公 司及远成物流公司三方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由民生银行盘锦 分行委托远成物流公司对五峰科技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进行保管及监管。 为履行前述《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远成物流公司与五峰科技公司于2014 年 11月1日签订《仓储租赁协议》。2014年11月26日,民生银行盘锦分行 、五峰科技公司取得北镇市工商局出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状 况一栏中记载名称水稻、所有权归属五峰科技公司、数量8万吨、质量良好 、所在地为五峰科技公司院内。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五峰科技公司受锦州直 属库委托,代为收购粳稻5万吨的事实。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第4条(基本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4 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 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 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 效力。
二、主要法律问题 ➢(一)抵押预告登记是否具有物权效力 即:银行与购房人就借款合同签订抵押协议并预告登记后,在尚 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前,购房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银 行对该商品房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认为:……1、案涉《最高额质押合同》的性质。一般而言,最高额 质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不特定,但质押物是特定的,而案涉《最高额质押合 同》不仅担保的债权不特定,质押物也不特定。之所以说质押 物不特定,是 因为经本院审理查明,21个仓库的库容量远不止8万吨,实际存在多个存货单 位,而粳稻属于种类物,不具有特定权利归属的外在表象,粮食作物也不易 久存,存在倒仓、出库、入库等变动,故质押合同指向的质物8万吨粳稻并没 有特定化。《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监管人远成物流公司保证质押财产的 价值不低于质押财产最低价值;质押财产最低价值由民生银行盘锦分行确定 的单价乘以质押财产的库存数量确定。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系列解读之一:担保效力篇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系列解读之一:担保效力篇2021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担保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度迈入新时代。
本文将从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效力认定;以新贷偿还旧贷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方面,对《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适用后的担保效力做解读分析。
【问题一】问题一: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是否有效?结论:越权代表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
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解析:所谓越权担保,是指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外作出的担保。
在越权担保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
“善意”在具体判断时,就是看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公司决议是否进行了合理审查,进行了合理审查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善意;反之,则不构成善意。
在本所律师办理的一起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案件中,虽然《不可撤销担保书》上已加盖公司印章,但是由于担保人在作出担保时未通过公司内部决议形成书面的决议文件,出借人轻信法定代表人具备代表权,而忽略了审查股东会决议,法院认定债权人并非善意,最终判决担保行为无效。
【具体案情可见(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案件】建议:在签订担保合同时,相对人需尽到审查是否有公司担保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公司担保的决议,表决权比例是否达标,公司章程中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是否有限制性规定的义务等事项。
尤其是金融机构,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具有更好的专业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更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必须要审查和留存公司章程及决议文件。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解读--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初31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大 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 纠纷案:债券持有人为担保物权人
案情:金玛商城分五期(共六支)公开发行了总额20亿元“18金玛01”的公司债券,光 大证券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金玛商城、王延和、金玛超市与光大证券签订十份《股权 质押合同》,分别以其持有的股权为涉案20亿元金玛债券提供质押担保,上述股权质押都办 理了质押登记。因金玛商城出现债券违约行为,触发了交叉违约保护条款,债券持有人会议 宣布“18金玛01”债券立即到期应付。但经光大证券多次催促,金玛商城仍欠付债券持有人 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
【指导案例109号】东方公司作为业主方,与承包方外经集团公司、施工 方外经中美洲公司在哥斯达黎加签订《施工合同》。外经集团公司委托哥斯 达黎加银行向东方公司开立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必须的、见索即付的履 约保函。同时明确了执行此保函时东方公司需提交的文件。建行安徽省分行 向哥斯达黎加银行开具了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随时要求支付的反担保函, 承诺自收到哥斯达黎加银行通知后二十日内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
(二)强度从属性(法典389、691;九民55;解释3)
1. 专门的担保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53号】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合 同纠纷案:无效
案情:金钰公司与昆仑信托公司签订《回购合同》约定:金钰公司向昆仑信 托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深圳金钰公司100%股权的收益权。金钰公司应按照约定的 时限和金额回购全部收益权(约定:回购价款由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基本价款 和行权费两部分构成,基本价款等于受让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行权费分为 前端行权费与定期行权费)。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pptx
当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时,担保 物权消灭。此外,当担保财产灭失或被征收时,担保物权 也随之消灭。
担保物权的登记与公示
登记机关
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由不同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例如,不动产抵押权由不动产所在地的 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动产质押权由质押财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
强制执行实现
特别法实现
在执行阶段,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 行来实现担保物权,法院裁定后进行拍卖 、变卖等方式实现。
根据特别法的规定
主债权消灭
当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随之消 灭。
担保物灭失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债权人 放弃担保物权等,担保物权也可能消 灭。
案例概述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乙未按时还款, 甲要求行使抵押权。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 此抵押权已经设立。甲作为债权人有权在乙不履行债务时行使抵押权。
担保物权的风险转移
保险转移
通过购买保险将部分或 全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
司。
合同转移
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
移给第三方。
组合转移
同时采用多种转移方式 ,如购买保险并结合合 同转移,以实现风险的
全面转移。
分散转移
将风险分散给多个第三 方,降低单一转移方的
风险承担。
06
案例分析
抵押权案例分析
03
担保物权的效力与实现
担保物权的效力
对抗效力
担保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 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法释〔2020〕2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1
综合上述分析,应当认定在法律已设定行使期限后,抵押权人仍长 期怠于行使权利时,法律对 之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应使抵押 权消灭。具体到本案中,因李X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并未 向王X主 张行使抵押权,故对李X的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抵押权消 灭,王X请求解除抵押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
未办抵押登记的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11日,王X与李X签订协议书,约定王X从李X处借款50万元,期 限自2009 年 8月11日至2009 年 9月10日。期满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王X 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房屋抵押于李X处。同日,从李X的银行卡号向另一账 户 转款49.72万元。王X向李X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李X现金人民币伍 拾万元整。”
担保法解释(2000年)
物权法(2007年)
民法典
第12条第2款
第202条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
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基本同物权法
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 第220条
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第二被告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同意以其所有的房 产作为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条款成立。由于第二被 告和原告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条款无效。造成抵押条款无效, 第二被告和原告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第二被 告应在第一被告对本案债务未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 偿责任。 思考问题:是否以抵押物为限?
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该协议。
议以质 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押财产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变化解读之动产与权利担保--1
其次,如果承认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会给 破产程序的进行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甚至会滋生譬如债务人与债 权人恶意串通倒签抵押合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道德风险。
第三方监管方式设立动产质权 03
第五十五条 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协议,出质人以通 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描述能够确定范围的货物为债务的履行提 供担保,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 制该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 设立。监管人违反约定向出质人或者其他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 货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 予以支持。
5、未经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抵押人的破产管理人。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本条第4项规定:“抵押人破产,抵押权 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前,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如果没有行使抵押权的, 在破产程序中不得作为优先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在于:
首先,《民法典》中采取登记对抗要件主义的除动产抵押权外,还 包括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原《合同法》第242条曾 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 于破产财产。”
当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抵押权存在时,就属于《民法典》第 403条的“善意第三人”。故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本条第1 项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 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 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效力 02
第五十四条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 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 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 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法鹿解读|56图解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法鹿解读|56图解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预计阅读时间: 30 分钟前言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正式施行。
笔者尝试用图表学习全部条文,并按照自己的理解,梳理其中所涉的56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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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上下滚动查看更多一、关于《解释》的适用范围问1:关于《解释》的适用范围?二、担保从属性问2:担保效力从属性规则的适用范围?问3:排除担保合同效力从属性的约定是否有效?以及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问4:担保的责任范围如何界定?问5: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主债务范围的部分,应如何处理?问6:主合同内容变更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何影响?问7:因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导致登记的担保物权人与实际担保物权人不一致时,如何确定担保物权的归属?由谁来行使担保物权?三、担保资格问8:机关法人、居(村)民委员会、非营利性组织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问9: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规定,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是否有效?问10: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是否有效?问11:一人公司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是否有效?问12:公司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是否有效?问13: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债务加入行为是否有效?五、担保责任的承担及救济问14: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如何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问15:担保人受让债权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问16: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下,担保人、反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六、最高额担保问17:最高额担保中,如何确定“最高债权额”?七、借新还旧问18:借新还旧情形下,新贷担保人、旧贷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八、破产程序与担保责任问19:债务人破产程序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何衔接?九、担保争讼的主管与管辖问20:如何确定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主管与管辖?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问21:第三人承诺文件,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问22: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如何获得保护?十一、保证期间问23: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和长度?问24:如何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保证人不得以保证期间经过为由抗辩?十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问25: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和关联?问26: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问27:如何确定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十三、担保物权的设立问28:以权属不明或有争议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监管财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是否设立?问29:以违法建筑物提供抵押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问30: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上建筑物设立抵押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问31:以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设立担保的,担保合同效力如何?十四、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问32:在主债权获得部分清偿情形下,担保物权人能否可就全部担保财产行使担保物权?问33:在担保财产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时,担保物权人能否就分割后或转让后的全部财产行使担保物权?问34:在主债权/债务被分割或部分移转时,债权受让人/债务承接人是否可主张行使担保物权?十五、担保物权及于物的效力问35:抵押权效力是否能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添附物?问36: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能否就担保物的代位物主张担保物权?问37: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建造完成的建筑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如何确定?十六、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担保物权的影响问38: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担保物权人能否继续主张行使担保物权?十七、抵押物转让问39:抵押人对外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人与买受人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物权变动是否有效?十八、担保物权的实现问40:担保物权人如何实现担保物权?问41: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如何实现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问42: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方未按约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应如何保障权益?十九、不动产抵押问43:不动产进行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是否产生物权效力?问44: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是否设立?抵押人是否需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二十、动产抵押问45:未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是否设立?问46:动产抵押设立后,其效力是否可追及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如何认定“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问47:流动质物由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质押是否有效设立?监管人如何承担责任?二十一、权利质权问48:以汇票、仓单、基金份额、股权等财产权利设立质权的,质权何时设立?问49:在跟单信用证下,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产生欠款纠纷时,合法持有提单的开证行对提单下的货物享有何种权利?问50: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人能否以应收账款已办理质押为由主张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二十二、留置权问51: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留置权是否成立?二十三、价款优先权问52:《民法典》第416条规定的“价款优先权”如何适用?其优先权可以对抗哪些权利?二十四、保理问53:应收账款的保理人,如何主张权利?问54: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债权转让,如何确定优先顺位?二十五、让与担保问55:当事人之间关于让与担保的约定是否有效?如何行使?问56:在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下,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是否应享有股东身份、权利?是否应承担股东相关义务及责任?一、关于《解释》的适用范围关于《解释》的适用范围?二、担保从属性担保效力从属性规则的适用范围?排除担保合同效力从属性的约定是否有效?以及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变化解读之担保物权--上
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民法典第419条明确规定抵押 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而关于留置权民法典第454条则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
从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于权利 人行使权利的影响并不相同,即明确了人民法院对于抵押权不予保 护,但对于留置权的保护问题并未予以规定。
二是可归责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人将抵押 财产转让他人,此时抵押人应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违约损害赔 偿责任,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 围。
抵押财产转让 02
一是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约定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民法典 第406条在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的同时,规定“当事人另 有约定,按照其约定”。根据区分原则,无论当事人关于限制或者 禁止抵押物转让的约定是否登记,都不应影响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 效力。
3.在民法典施行后,“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不动产的约定”将 是不动产登记簿上可以登记的事项,可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 因而具有可操作性。
需要注意的是,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是长期以来坚持的一项司法 政策,在作为消费者的购房人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商品房的情况 下,关于抵押权人能否向购房人主张权利,以及购房人能否排除抵 押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等问题,根据司法解释的分工,将由其他司 法解释进行规定,本解释未予涉及。
预告登记是在本登记暂时无法办理时当事人为确保将来取得物权而 办理的一种特殊登记。由于抵押权本身无法阻止抵押人转让抵押物 或者在抵押物上为他人再次设定抵押权,因此,债权人办理抵押预 告登记后,亦无法阻止抵押人转让标的物或者再次以标的物设定担 保物权。
就此而言,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当能够办理抵押登 记时,其能获得较之其他担保物权人更加优先的顺位,而不在于防 止抵押人再次处分标的物,因此并无民法典第221条关于“预告登 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 效力”之规定适用的余地。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适用解读之担保解释的历程
毛泽东
行动,能让人生放射光彩。陆游说: “纸上 得来终 觉浅, 觉知此 事要躬 行。” 还有人 说,“ 时间给 空想者 痛苦, 给创造 者幸福 。”有 了梦想 ,就要 付出行 动,用 行动来 实现自 己梦想 。 行动,能让人生放射光彩。陆游说: “纸上 得来终 觉浅, 觉知此 事要躬 行。” 还有人 说,“ 时间给 空想者 痛苦, 给创造 者幸福 。”有 了梦想 ,就要 付出行 动,用 行动来 实现自 己梦想 。 行动,能让人生放射光彩。陆游说: “纸上 得来终 觉浅, 觉知此 事要躬 行。” 还有人 说,“ 时间给 空想者 痛苦, 给创造 者幸福 。”有 了梦想 ,就要 付出行 动,用 行动来 实现自 己梦想 。 行动,能让人生放射光彩。陆游说: “纸上 得来终 觉浅, 觉知此 事要躬 行。” 还有人 说,“ 时间给 空想者 痛苦, 给创造 者幸福 。”有 了梦想 ,就要 付出行 动,用 行动来 实现自 己梦想 。 行动,能让人生放射光彩。陆游说: “纸上 得来终 觉浅, 觉知此 事要躬 行。” 还有人 说,“ 时间给 空想者 痛苦, 给创造 者幸福 。”有 了梦想 ,就要 付出行 动,用 行动来 实现自 己梦想 。 行动,能让人生放射光彩。陆游说: “纸上 得来终 觉浅, 觉知此 事要躬 行。” 还有人 说,“ 时间给 空想者 痛苦, 给创造 者幸福 。”有 了梦想 ,就要 付出行 动,用 行动来 实现自 光彩。陆游说: “纸上 得来终 觉浅, 觉知此 事要躬 行。” 还有人 说,“ 时间给 空想者 痛苦, 给创造 者幸福 。”有 了梦想 ,就要 付出行 动,用 行动来 实现自 己梦想 。 行动,能让人生放射光彩。陆游说: “纸上 得来终 觉浅, 觉知此 事要躬 行。” 还有人 说,“ 时间给 空想者 痛苦, 给创造 者幸福 。”有 了梦想 ,就要 付出行 动,用 行动来 实现自 己梦想 。 行动,能让人生放射光彩。陆游说: “纸上 得来终 觉浅, 觉知此 事要躬 行。” 还有人 说,“ 时间给 空想者 痛苦, 给创造 者幸福 。”有 了梦想 ,就要 付出行 动,用 行动来 实现自 己梦想 。 行动,能让人生放射光彩。陆游说: “纸上 得来终 觉浅, 觉知此 事要躬 行。” 还有人 说,“ 时间给 空想者 痛苦, 给创造 者幸福 。”有 了梦想 ,就要 付出行 动,用 行动来 实现自 己梦想 。 行动,能让人生放射光彩。陆游说: “纸上 得来终 觉浅, 觉知此 事要躬 行。” 还有人 说,“ 时间给 空想者 痛苦, 给创造 者幸福 。”有 了梦想 ,就要 付出行 动,用 行动来 实现自 己梦想 。 行动,能让人生放射光彩。陆游说: “纸上 得来终 觉浅, 觉知此 事要躬 行。” 还有人 说,“ 时间给 空想者 痛苦, 给创造 者幸福 。”有 了梦想 ,就要 付出行 动,用 行动来 实现自 己梦想 。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一般规定--1
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 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 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 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 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受托持有担保物权的行使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18条为债券设定的担保物权可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受托管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或者通过普通程序主张担保物权但应在裁判文书主文中明确由此所得权益归属于全体债券持有人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 一般规定--1
汇报人:xxx 日期: 2021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 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 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1条 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 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 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 诺。 ……
第三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 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 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 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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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意见认为,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应视为主张权利的 方式,因此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经研究,本解释采纳了 第一种观点。
此外,对于质权而言,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权利质权与抵押权相 似,可能发生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的问题, 应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处理规则;
二是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约定经登记的,具有对抗效力。在限 制或者禁止抵押物转让的约定已经登记的情形下,如果抵押人将抵 押财产转让给他人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抵押权人主张抵押物所 有权变动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之所以作此种规定,是因为 1.在我国当前,抵押权的追及力实际上受到很多限制,如买受人在 受让已经设立的抵押房屋后,如该房屋是买受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 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就不得拍卖、变卖,这就损害了抵 押权人的利益。
既然抵押权已经不再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与其让抵押登记的存在 影响抵押人处分抵押物,不如明确抵押人有权请求抵押权人协助办 理注销抵押登记,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这也是物尽其用原则的基 本要求。
但考虑到民法典并无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的规定, 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问题已经作出规定, 为稳妥起见,本解释未就抵押权登记的注销问题作出规定。 另外,实践中较有争议的是,质权和留置权是否也会因主债权诉讼 时效届满而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护?
在不能继续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区分是否因可归责 于抵押人的原因进行不同的处理: 一是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如自然灾害 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除抵押人因此取得抵押财产的代位物而须在代 位物的价值范围内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外,其他情 形下抵押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以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设立抵押,经 人民法院审查后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抵押人有处分权的;二是抵 押人无权处分。 在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场合,不仅抵押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抵押权的 设立也应认定有效;
在抵押人无权处分的场合,虽然抵押合同不因抵押人无权处分而受 影响,但抵押权的设立则取决于是否债权人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 构成善意取得的,债权人可主张行使抵押权;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的,债权人无权主张行使抵押权,真正权利人可以请求注销抵押登 记。
考虑到民法典第419条规定的抵押权一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留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因此对于权利人保护方式和处理 结果上应有所区别,留置权不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不受人民法 院的保护,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或者留置财产的 所有权人虽然不能要求返还留置财产,但可以请求拍卖、变卖留置 财产以清偿债务。
目录
CONTENTS
01 抵押合同及抵押权的效力 02 抵押财产转让 03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04 抵押预告登记 05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合同及抵押权的效力 01
民法典第399条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以及依 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当事人以上述财产设 定担保的,如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一般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因为这些财产只要不是违法财产,就不存在因标的违法而无效的问 题,且根据区分原则,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 即使构成无权处分,也不应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落实民法典有关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精神,有必要通过赋予经登记 的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约定以类似于预告登记的效力,从而有条件 地否定转让行为的物权效力。
2.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的情形发生纠纷的多是不动产交易。不动产 买受人购买不动产时应当查询不动产是否已经抵押登记。如限制或 者禁止转让的约定已经依法登记,其查询时自然也应知道。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03
民法典仅规定抵押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 再予以保护。由于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因此,在主债权因诉讼 时效届满而成为自然债务后,抵押权也无法通过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问题是,在抵押权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情形下,抵押人能否提起 诉讼,请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二是可归责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人将抵押 财产转让他人,此时抵押人应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违约损害赔 偿责任,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 围。
抵押财产转让 02
一是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约定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民法典 第406条在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的同时,规定“当事人另 有约定,按照其约定”。根据区分原则,无论当事人关于限制或者 禁止抵押物转让的约定是否登记,都不应影响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 效力。
至于当事人以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设定抵押,债权人请求行 使抵押权时,如果查封、扣押或者监管措施已经解除,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 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本解释沿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 定,明确在不动产抵押中,如果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 登记,仅仅抵押权没有设立,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债权人可 以请求抵押人继续办理抵民法典第419条明确规定抵押 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而关于留置权民法典第454条则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
从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于权利 人行使权利的影响并不相同,即明确了人民法院对于抵押权不予保 护,但对于留置权的保护问题并未予以规定。
3.在民法典施行后,“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不动产的约定”将 是不动产登记簿上可以登记的事项,可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 因而具有可操作性。
需要注意的是,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是长期以来坚持的一项司法 政策,在作为消费者的购房人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商品房的情况 下,关于抵押权人能否向购房人主张权利,以及购房人能否排除抵 押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等问题,根据司法解释的分工,将由其他司 法解释进行规定,本解释未予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