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201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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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2号 )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2号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2 号《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5月16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0日施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油库、加油(气)站除外);(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州(市)级行政区域的;(五)其他需要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的。

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国家、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第一篇: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办法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办法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

第三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应遵循合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建设项目安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危化品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区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避开高风险区域和敏感目标。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九条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分为初步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验收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xx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二)生产剧毒化学品;(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其他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安监管〔2012〕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经营单位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二、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没有规定有效期,但变更设计的,须重新审查。

三、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同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能否销售其产品的问题,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应当由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工商部门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结束——。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办事指南来源:德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14-10-17 11:16:03.0 浏览次数:26德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一、设立依据:(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公布)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2012]111号)(2012年5月7日公布)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申请条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法律法规若有变化将从其规定。

(一)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的意见书;(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申报材料(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可在德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在市安监局窗口领取空白表)(一式2份);(二)试生产(使用)方案;(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十五)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加气站标准化准备材料清单-详细

加气站标准化准备材料清单-详细

加油(气)站安全标准化准备资料清单一法律法规和标准1、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制度;2、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清单和文本数据库;3、适用的法律法规告知书;4、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清单和文本数据库的定期更新记录;5、传达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文件发放记录;6、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计划及记录,安全生产告知书,用户宣传材料;7、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的符合性评价报告(每年至少1次)、记录;8、法律法规不符合项整改记录。

二机构和职责1、安全生产方针;年度安全生产目标;2、安全目标责任书;【加油站至少签订到以下岗位:站长、班长、计量岗位、加油岗位、维修岗位等。

加气站至少签订到以下岗位:站长、班长、压缩机岗位、加气岗位、维修岗位】3、安全目标考核实施细则;4、安全目标定期考核记录;5、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各部门主要安全负责人任命的文件;6、加油(气)站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7、安全文化体系有关文件(此项仅针对二级企业);8、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书;9、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会议,解决安全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10、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岗位职责;【加油站安全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站长、安全管理人员、班长或计量卸油员、加油员、开票收款员。

加气站安全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站长、班长、加气员、压缩机岗位、检维修工】11、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考核奖惩记录;1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此项仅针对二级企业);13、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文件;网络图(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和相关证书;14、安全生产费用台帐;15、加油(气)站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名单及凭证;三风险管理1、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有关人员的职责与任务;2、风险评价记录;【加油站重点评价范围:加油作业、卸油作业、检维修作业、储油罐、加油机、变配电及电气设施等。

加气站重点评价范围:进气作业、压缩过程作业、加气作业、检维修作业、储气罐、储气瓶、储气井、脱水脱硫装置、压缩机、加气机】3、重大风险清单及控制措施;4、风险制定措施(含:风险管理培训教育计划、评价前培训记录、风险分析表);风险评价记录;风险评价报告;5、隐患治理制度;隐患治理台账;隐患报告的相关记录;6、重大隐患项目档案(包括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评审意见;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治理时间和责任人;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文件);重大隐患作业活动清单;7、重大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书面文件(报告说明无力解决的原因和采取的防范措施);8、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隐患整改计划。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安监[2012]111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切实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四川实际,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第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州的;(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一、事项名称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xx年6月29日公布,xx年11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于xx年3月2日公布,xx年12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于xx年1月30日公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xx〕111号),于xx年5月7日发布。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三、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一式二份);(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式五份)(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五份)(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加气站需经省发改委立项、加油站需省经信委立项。

(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四、审批流程(一)对外公布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通过,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

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安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设立审查意见。

第三步。

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受理通知书到市安监局发证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意见书》。

(二)部门内部审批流程1、窗口受理2、经办人员登记、初审3、组织专家现场评审4、提出审查意见5、行政审批处处长签署审查意见6、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查意见7、制作审查意见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8、窗口发件五、申请表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六、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七、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无八、审批方式无数量限制要求。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湖北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四)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进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五)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维护工程;(六)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省安监局直接监管企业及其直属生产、储存单位的(加油站除外);(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五)跨市、州、直管市、林区的;(六)国家安监总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17页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17页

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安监[2019]111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切实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四川实际,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第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州的;(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二)生产剧毒化学品;(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根据2015年7月1日施行的安监总局79号令已做修订。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旧对照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旧对照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2012】111)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2012】111)

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安监[2012]111号【发布时间:2012-05-28】【来源:安监三处】【阅读次数:1855】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切实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四川实际,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第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州的;(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2012年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2012年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2012年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川安监函[2012]4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2.25【实施日期】2012.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2012年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川安监函〔2012〕42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2012年我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决定召开2012年全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12年3月8日,会期1天,3月7日下午报到。

二、会议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9号中安酒店。

(附地图)总台电话:(028)61510585三、会议内容(一)总结2011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部署2012年度工作;(二)事故案例分析;(三)经验交流;四、参会人员(一)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人、科长(处长);(二)危险化学品监管重点县(市、区):乐山五通桥区、成都新津县、绵阳江油市、凉山州西昌市、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德阳什邡市、广安岳池县、泸州纳溪区、南充高坪区、达州化工园区、雅安石棉县、宜宾江安县、阿坝州汶川县、自贡富顺县、遂宁大英县安全监管局的分管负责人;(三)烟花爆竹监管重点县(市、区):南充西充县、遂宁安居区、蓬溪县、眉山仁寿县、自贡富顺县、德阳广汉市安全监管局的分管负责人;(四)中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四川石油销售分公司、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昊华晨光化工研究院、四川化工控股集团公司的分管负责同志;(五)省局办公室、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科技装备处、统计处、应急办,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省职业健康协会危化分会、烟花爆竹分会,省危化登记中心、省安科院、省安技中心的分管领导、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和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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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安监[2012]111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切实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四川实际,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第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州的;(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六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一式2份);(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式5份);(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一式5份);(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可靠性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专家组审查的书面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的;(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一式2份);(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式5份)。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提出专家组审查的书面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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