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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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条件又称失效条件,是指可
以使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失去法力
效力的条件,即在解除条件成就前,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已经发生,一
旦条件成就,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归于消灭。
【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探讨
合同解除是一项重要的补救法律措施,相对于约定和协议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是各国学者研究的重点,也是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关键。通过各国立法上的合同解除之比较研究,可以明察我国立法上的弊端,以逐渐完善立法,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一)、法国民法典条规定:双方合同中,但在此情形,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债权人有选择权,或如有
可能履行合同时,要求他方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债权人解除合同应向法院提出,法院得
根据情况给予被告一定期限(第三款)。该条规定有很大缺陷,合同解除是一种自我解救措施。其行使应是
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而法院判定合同解除之前,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非违约方本可自行实现的
对自身利益的及时保护,却由司法的滞后性导致本可避免的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对非违约方明显的不利。
德国民法典在第、条以明确、具体的规定,确立了合同制度,其解除条件主要有:第一,履行迟延。
第二,履行不能。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债务人履行不能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过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对于“履行不能”的界定令人感到为难。履行不能的前提是“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对如何解
除该前提与合同法的过错归责原则也令人疑点从生。
而英国法将违约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两种情形。只有当一方违反条件时,对方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一方仅违反担保,对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条件”是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条款,“担保”是合同中次要的和附属性的条款。按照英美法学者的看法,条件和担保的区别在于:违反条件构成
根本违约,受害人可以诉请赔偿,而且有权要求解除合同④。对担保条款,当事人只能诉请赔偿。
有人认为英国的这种分类过于机械,不仅不合理,而且妨碍贸易的发展,法院在处理大量的合同纠纷时,发现一切违约形式即不符合违反条件又符合违反担保,因此,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判决,
已承认所谓“中间条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有三个方面:
第一、因根本违约解除合同
构成根本违约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违约后果的严重性。即违约使受害人丧失期待利益是行为的结果。二是违约方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预知会发生违约的结果。可见《公约》采取了主、客观标准来确定违约人的故意问题,贯彻了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违约人应在何时预见其违约后果,《公约》并没有作出规定。有人认为这种规定会限制非违约方的权利<>。
第二、,《公约》第条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宣告合同无效即解除合同。)()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同时非定期债务履行迟延时也可解除合同。
(二)、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面就上述五种解除事由逐一分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水灾、火灾、地震及自然灾害的发生或法律、政治的变化而导致合同的解除。由自然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受灾的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合同订立时没有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合同订立后,法律修订或新法颁布,出现新的禁止性规定,则合同不为无效合同而应予以解除的方法补救。如订立合同时合同标的为流通物,法律修订或新法颁布后,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此时双方均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然而,并非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均可以解除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如甲与乙签订买卖玉米合同在合同规定期间的,乙处正好发生地震,铁路无法运输,否则,就错了销售良机,故此,即可以主张合同解除权。如果不可抗力只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可导致合同的变更,免除债务人部分合同义务,但部分履行已严重影响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欲实现的合同意图时,应承认债权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还没履行合同的义务,一般不产生违约问题。但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明确作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这属于明显的毁约,当事人虽未向对方声明将不履行合同,但是以自身的行为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此时也构成予期违约,属于默示的毁约。就是说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合同目的将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才能主张补救,则将会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予期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如一份买卖合同的卖方依约定将于月把自己一个古玩将交给买方,但其月份就将古玩玉马卖给了第三人。由此导致卖方无法如期交货,卖方的行为构成予期违约。予期违约是对诺言的违反,但予期违约本身并不具备有解除合同的效力。只有当债权人接受予期违约的既成事实,已不再准备继续维护合同效力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该项对予期违约作了规定,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