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全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一、目的本制度规定了食品不合格品的处置方法,以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库存食品的定期检查、不合格食品的识别、标识、信息记录、采购来源追溯、通知供应商退货或退换、无害化处理、食品安全风险报告以及处理过程记录等。
三、职责1.库存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下架。
2.质量检验人员:负责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标识,并防止误售。
3.记录员:负责记录不合格食品的品种、数量、批次等信息。
4.采购部门:负责追溯不合格食品的采购来源,并及时通知供应商退货或退换。
5.无害化处理人员:负责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整个处理过程,并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7.记录管理员:负责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并长期保存记录。
四、处理程序1.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库存管理人员应每季度对库存食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2.不合格食品识别和标识:一旦发现库存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质量检验人员应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标识,并防止误售。
3.信息记录:记录员应详细记录不合格食品的品种、数量、批次等信息,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4.采购来源追溯:采购部门应立即追溯不合格食品的采购来源,并尽快通知供应商退货或退换。
5.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食品不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6.食品安全风险报告:如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为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
7.处理过程记录:记录管理员应对整个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并长期保存记录,以便日后查阅。
五、相关文件和记录1.《库存食品定期检查记录》2.《不合格食品识别和标识记录》3.《不合格食品信息记录表》4.《采购来源追溯记录》5.《退货或退换通知单》6.《无害化处理记录》7.《食品安全风险报告记录》8.《处理过程记录表》。
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与健康,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置管理,制定本处置管理制度。
二、责任部门1.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不合格食品的处置工作。
2.各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不合格食品的处置工作。
三、不合格食品的途径1.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自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2.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3.消费者举报或投诉的涉及不合格食品。
四、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1.及时查处不合格食品,制止其生产、销售和流通;2.对食品生产企业或经营者进行处罚,并公告其不良记录;3.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的监督检查,确保不合格食品得到合理处理;4.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五、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方式1.销毁:对于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的不合格食品,必须用专门设备进行销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监督。
2.退货:对于不合格食品未流入市场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将其退回原处,不得私自销售。
3.变更用途:对于部分不合格食品,可以通过改变其用途或适当加工,使其可以安全使用。
但必须经过严格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销售。
4.彻底清除:对于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生产企业或经营者,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其彻底清除相关不合格食品,并进行责任追究。
六、处置记录与公示1.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不合格食品的处置记录,记录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等信息。
2.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不合格食品的处置记录向社会公开,以增加食品供应链的透明度和公众的信任。
3.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情况,包括处置数量、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处罚情况等。
七、违法处罚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存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将依法进行相应处罚,罚款金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机制1.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对不合格食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进行举报或投诉。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规范不合格食品的处置程序,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销售企业和食品餐饮服务企业等,对不合格食品的识别、报告、处置等全过程进行规范。
三、职责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不合格食品的识别、报告、处置等环节负责。
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不合格食品的检验、评审和处置工作。
3.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仓储部门负责不合格食品的隔离、封存和销毁工作。
4.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部门负责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和退市工作。
5.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餐饮服务部门负责不合格食品的停止使用和处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1. 识别不合格食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和质量控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识别,确定为不合格食品。
2. 报告不合格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进货凭证等证明材料。
质量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进行评审,确定不合格食品的性质和程度。
3. 处置不合格食品根据不合格食品的性质和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对于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并采取召回、退市等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对于轻微不合格食品,应进行整改,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
4. 记录和档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不合格食品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不合格食品的识别、报告、处置等环节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五、监督和检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不合格食品处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企业进行处罚,确保不合格食品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主要包括监测、处罚和追溯三个环节。
首先,监
测是预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的重要手段。
监测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
监测网络,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检,检测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
关法规要求,及时发现不合格食品。
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以提
醒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其次,对于不合格食品的处罚也是制度的重要一环。
对于生产、销售
不合格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处罚应当具有
威慑力,防止不合格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者重新犯罪。
同时,处罚应当公开
透明,以示公正。
对于严重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企业,应该依法
吊销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为了进一步健全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
强监测力度,增加抽检频率,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还可以加大
食品质量安全投入,提高监测设备和技术的精度和准确性。
其次,加强处
罚力度,提高处罚金额,加大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者的法律制裁力度。
此外,要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品知识普及,使消费者能够
正确辨别合格食品和不合格食品。
最后,加强食品追溯系统的建设,推动
整个食品产业链的信息化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总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的制度,加强监测、处罚和追溯,以保障食
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遏
制不合格食品的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食品质量不合格品处理制度
食品质量不合格品处理制度一、背景食品质量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
然而,不合格的食品品质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每个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都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处理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置不合格品。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食品质量不合格品的处理程序和方法,确保不合格品得到妥善处理以保护消费者健康。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加工厂、食品仓储单位和商超市场。
四、处理程序1. 发现不合格品:当发现食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检验标准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将不合格品移至专用区域,禁止与合格品混放。
2. 销毁或处理:根据不同的食品不合格程度和性质,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轻微不合格品:可进行再处理或改进,以符合标准。
- 中度不合格品:需要重新加工处理或进行相关技术改良,确保其合格。
- 严重不合格品:应立即予以销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 处理记录:针对每批次的不合格品,应建立详细的处理记录,包括不合格品的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理方式以及处理人员等信息。
4. 监督和审核:建立定期的内部审核机制,对处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责任和处罚1. 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应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
2. 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六、附则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特定的食品不合格品,可能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处理和处罚。
2. 本制度应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持一致,如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为《食品质量不合格品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为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提供指导,保证食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范文(二篇)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范文一、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处置制度,明确不合格食品的处理程序和要求,依法依规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强化食品监管的效果,切实维护食品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处置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生产、流通、进口食品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不合格食品的定义和分类1. 不合格食品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 不合格食品分为以下几类:a. 含有超标或禁用物质的食品;b. 含有致病菌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微生物的食品;c. 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如变质、霉变、异味等;d. 不符合食品标签要求的食品,如违规添加成分、虚假标注等。
四、不合格食品的处置程序1. 发现不合格食品的程序:a. 检验机构或食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不合格后,应立即通知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并要求其停止销售或生产;b. 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配合调查和取证工作,并主动停止相应食品的销售或生产活动。
2. 不合格食品的封存和登记:a. 不合格食品应当进行封存,以防止继续流通或使用;b. 封存时应当进行详细登记,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不合格原因等。
3. 不合格食品的处理程序:a. 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应当立即报告食品监管部门,将不合格食品送交食品监管部门处理;b.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接收并验收不合格食品,登记记录并制作处理情况报告;c. 食品监管部门根据不合格食品的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之一:- 销毁:对于无法进行修复或再利用的不合格食品,应当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修改:对于可修复或再利用的不合格食品,应当进行合理的修复和处理,并在修复后进行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或使用;- 调离:对于可通过调整和改变条件改善质量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其调离食品供应链,以免影响消费者的健康。
五、处置的监督和处罚1. 处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得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就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得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得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得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得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分工实施”得原则.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得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得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得,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得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得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得措施;(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得,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第十三条组织抽检得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得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得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得生产,查瞧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得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得,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情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与制作该食品得相关原辅料及器具。
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公司标准版)
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工作合格,如实记录食品质量安全和受控状况,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于检验员能判定立即返工的少量一般不合格产品,可要求加工者立即返工,并将检验情况记录在《检验记录》内。
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仍不合格或不适用者由品控部主任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做出决定(让步接收、返工、报废等),由品控部将记录发至生产部和仓库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让步接收时,检验员在不合格标签上注明“让步接收”,转至下道工序或入仓库。
只有产品虽不符合要求,但不影响顾客使用时,才能办理让步接收,本企业为食品行业产品本事不存在让步接收情况。
(二)返工由生产部执行,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并填写相应的检验了记录。
重检不合格时,生产部主任可在检验记录上作出处理决定;
(三)报废产品由生产部放置于废品区,由组织统一处理,保证不合格产品不能使用。
第三条检验员检验判定的严重不合格,需贴上“不合格”标签防止不合格产品区,由品控部主任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填写《不合格品报告》交质量负责人作出报废、降级或改作它用的决定。
第四条管理、技术、过程或体系等工作质量不合格的,由综合部的对出现不合格的进项分析,必要的采取纠正措施。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是指针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政府、监管机构或相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来进行处理和处置的制度。
不合格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因此需要严格的处置制度来确保食品安全。
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发现不合格食品后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会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检测、抽样和调查。
2. 检测结果会被用于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如果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可能会采取紧急措施,如暂时停止销售该产品、召回已经销售的产品等。
3. 对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相关部门会进行追溯、处罚或撤销相关许可证。
违法经营者可能会面临罚款、停产、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4. 同时,相关部门还会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水平。
通过加强监管和宣传,促使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总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确保食品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
通过该制度的实施,能够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的监管,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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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是指针对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在我国,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以下是对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详细介绍。
首先,不合格食品的定义。
不合格食品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这些食品可能存在各种问题,比如超过安全限量的添加物、农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等。
其次,不合格食品的处理程序。
一旦食品被检验出不合格,相关部门将会对其进行处理。
首先,要进行公示,通知相关企业整改,并对公示期内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
同时,要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封存,禁止销售。
对于严重违法的企业,还会进行处罚,甚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再次,不合格食品的追溯和责任追究。
对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企业,相关部门将会进行追溯调查,查找问题的源头。
一旦查实,将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依法处理。
同时,对于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商家,也要进行调查,查清销售渠道,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此外,不合格食品的处置还包括加强监管和提高企业责任意识。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抽检频率和范围,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同时,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只有企业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合格食品问题。
最后,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不断变化,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可以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控制力度,提高抽检频率和范围,加大处罚力度。
同时,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不合格食品的流通。
总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追溯和责任追究,才能有效地解决不合格食品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同时,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制度,以适应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标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旳食品。
二、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用拒收、根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发现法律法规严禁销售旳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旳识加以辨别,并及时向食品药物监管部门汇报。
三、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步使用醒目旳识加以辨别,及时向食品药物监管部门汇报。
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旳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物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旳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四、对已经售出旳不合格食品,应当采用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告知供货者,有关处置状况及时汇报食品药物监管部门。
供货者需要召回旳,应当积极配合。
消费者规定退货或赔偿旳,应当先行赔付。
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旳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旳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络方式等信息,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1页】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措施予以处理,保障消费安全。
二、执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而主召回的食品;(2)行政执发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开的不合格食品;(3)因科学技术发展面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任命安全而要求紧退市的食品;(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5)消费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后果的食品;(6)国家法律规定应予以退市的其他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应予以退市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撒柜,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单位,主动将其退出流通领域,并如实在《不合格食品退市台帐》中予记载。
四、食品经营者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当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五、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其经营食品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在停止销售同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3篇)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1.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
为严格不合格食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售出,确保消费者服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统称“食品”)。
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合格食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3.质量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和销售。
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食品,均属不合格食品,包括:①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②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③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在将食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质量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出具食品质量报告书或不合格通知单,及时通知养护、销售及岗位人员立即停止销售。
同时将不合格产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区,挂红色标识。
6.不合格食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①不合格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食品;②不合格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食品报损有关单据;③不合格食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食品的销毁记录。
7.对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8.明确为不合格食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9.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并妥善保存至少____年。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2)是指针对生产、流通环节出现的不合格食品进行相应处理措施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建立相应的食品追溯体系和食品检测技术及设备,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及时处置。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的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的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分工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措施;(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抽检的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的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查看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的,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情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和制作该食品的相关原辅料及器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一、前言食品安全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国家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实施相应的处置措施,以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则是为了规范质量监管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文件,本文就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管理程序1. 监督抽检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国家建立了食品抽检机制,根据风险评估,对高风险食品、经常检出问题的食品和不同批次的同类食品进行抽检。
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制定不同的检测项目和标准,确保能够检测出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2. 检测分析抽检到不合格产品后,应及时对该产品进行检测分析,确认问题所在,以便能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检测分析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3. 不合格产品处置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应结合检测结果和不合格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严重不合格的产品,应追溯责任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一般不合格产品,可以选择退换货、包装改进等措施。
4. 后续监督对于不合格产品所属企业,应加强后续监督措施,确保该企业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同时,还应加强对该企业的处罚力度,以起到警示作用。
三、实施措施1. 计划制定根据风险评估和监督抽检要求,制定相应的抽检计划。
计划包括监督抽检的时间、地点、对象和检测项目等内容,确保抽检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2. 检测机构选择在进行抽检工作时,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分析。
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够对不同类型的食品进行检测。
3. 处理措施制定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时,应根据检测结果和不合格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严重不合格的产品,应责令停产或关停企业,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一般不合格产品,可以选择退换货、包装改进等措施。
4. 处理记录保存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工作,应做好记录工作。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是指针对检验合格的食品产品质量问题,通过责任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相应的处置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订立标准:制定食品安全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食品质量、生产加工过程、储运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标准,以确保食品质量符合要求。
2. 检验监管:建立食品质量监管机构,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和检测,确保食品质量符合标准。
同时,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严格追踪食品质量。
3. 不合格食品处置: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责任部门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如责令停产停业、下架销毁、处罚罚款等,直至食品问题解决。
4. 信息公开:将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加强信息透明度,让消费者了解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情况,增加公众对食品安全管理的信任。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对不合格食品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减少消费者受到不合格食品的影响,维护食品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同时,该制度也促使食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推动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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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一、目的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置工作。
三、职责与分工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不合格食品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2.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对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及时报告负责人。
3. 负责人接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不合格食品进行确认、处置,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 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
四、不合格食品的确认与处置1. 不合格食品的确认(1)质量检验部门对食品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封存,并填写《不合格食品确认记录》。
(2)负责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确认,并签字。
(3)不合格食品的确认结果应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 不合格食品的处置(1)下架封存: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下架封存,并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2)召回: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填写《不合格食品召回记录》。
(3)销毁:对无法召回或无法停止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进行销毁,销毁过程应严格控制,防止二次污染。
(4)整改:对不合格食品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五、记录与保存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记录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处置时间、方式、原因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2. 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应保存不少于2年。
六、监督与检查1. 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的不合格食品处置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责任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或未明确责任人的;(2)未对不合格食品进行确认、处置的;(3)未及时上报不合格食品情况的;(4)未按照要求召回、销毁不合格食品的;(5)未按照规定保存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的。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模版(四篇)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模版一、概述不合格食品是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食品,包括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的食品。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本公司特制定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二、不合格食品的分类根据不合格食品的问题性质和危害程度,将不合格食品分为以下三类:1.安全风险食品: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威胁的食品,如严重超标的有毒有害物质、被高风险病原微生物污染的食品等。
2.质量不合格食品:指产品在质量指标、标识、包装等方面存在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问题。
3.其他不合格食品:指不属于安全风险食品和质量不合格食品的,但仍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食品,包括营养成分不合格、使用违禁添加剂等。
三、不合格食品的处置程序1.发现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的发现来源包括巡检、监测、市场投诉和举报等途径。
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2.风险评估:针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要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和扩散范围,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3.立案登记:将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信息、检测结果和处理情况及时登记,并将登记信息报送相关部门,以便进一步的监管和处理。
4.停止销售:对于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相关销售商和经销商进行召回。
5.处置措施:根据不同类别的不合格食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销毁、退换、消毒、改善等。
6.追责问责: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责任人员,要进行相应的追责问责,包括记录违规处罚、停产整顿、撤销生产许可证等。
四、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措施1.安全风险食品:(1)收回召回:对于已经上市的安全风险食品,要迅速通知相关销售商和经销商,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收回召回。
(2)封存销毁:对于未上市的安全风险食品,要立即进行封存,确保安全,并及时进行销毁处理,确保不会再次流入市场。
(3)渠道管控:对于与安全风险食品相关的销售商和经销商,要进行严格的管控,防止其再次销售相关产品。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三篇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三篇篇一: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一、目的:对不合格食品进行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食品的非预期食用。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对购入的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发生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三、职责:1.食品制作人员负责不合格品的识别,并上报不合格食品的内容。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不合格食品处置的种类、数量及其结果向相关部门领导汇报处置结果。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的管控,防止不合格食品的发生。
四、控制程序:1、对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分类。
2、对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识别。
和处理。
3、对购入的确认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不合格品”标识,并放置于不合格品区内,将《进货记录》报采购部门负责人退换。
4.对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处理,并填写相应的处置记录。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上述内容对食品的管控。
篇二:不及格食品处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依照法定条件、要求处置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处置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记、名优标记、国际尺度采用标记、防伪标记等质量标记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透露表现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及格食品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划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安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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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
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的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的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分工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
(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
(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
(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
(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
(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
(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
(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措施;
(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
(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
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抽检的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的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
(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查看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
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的,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
(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情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和制作该食品的相关原辅料及器具。
2、在食品经营单位抽取的有明确标称食品生产者且不在我区的不合格食品,还应向标称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送检验报告、案件移送函(附件2)。
3、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复检程序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试行)》执行。
经复检合格的,应在收到复检合格报告2个工作日解除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4、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可检验结果,或经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展开调查,按要求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市场清查并实施召回,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清查和召回的不合格食品采取补救等措施予以处置。
调查情况应记录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调查记录》(以下简称《调查记录》,见附件3)。
现场索取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材料。
5、应约谈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报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了解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约谈情况应做好约谈笔录。
6、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可检验结果,或经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确认回执、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调查记录》、资质证明(包括抽样时现场采集的信息)、案件移交审批表一并移交稽查大队办公室。
抽样时现场应至少采集下列信息:
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从抽样堆中取样照片(抽样人和样堆)等。
被抽样单位为食用农产品市场,还应采集入场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能说明上游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日期等容的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
第十四条稽查大队各中队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严肃查处。
2、收到案件移交材料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限立案查处。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稽查大队办公室。
第十五条稽查大队办公室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监督抽检后处置移交材料的传递。
材料不全的,
协调相关业务科室补全。
2、案件办结后,向业务科室反馈后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
No
(被抽样单位、标示生产者名称):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生产□经销□自制□采购)的(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区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
请你单位收到此通知书后立即将《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传真或寄送回我单位。
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传真或寄送文本)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请阅读复检须知)。
我单位、传真:0、0
我单位地址、邮编: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A络20楼、272100
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检验结果(检验报告书编号:)确认回执
No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异议。
企业签收人签字:(企业公章)
年月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
1、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以下统称复检申请人)可申请复检。
被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不一致时,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2、复检申请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向组织抽样检验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
被抽样单位和食品标示生产者不一致的,若其中一方或双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一方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3、复检申请人应及时告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检申请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签署复检机构受理意见的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具有复检项目资质的证明、复检机构联系人联系等。
4、复检必须是在备用样品上进行。
备用样品由初检机构寄、送至复检机构。
备用样品送达到复检机构后,应由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共同对备用样品进行确认,并填写《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
若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不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的,在其提供相关委托书后,复检机构在确认备用样品完好的情况下可自行启用备样进行复检。
5、复检申请人应告知复检机构原则上需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施细则指定检验方法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报告需给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6、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提出复检之日起20日向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特殊情况时不得超过初检周期(样品到达初检机构到初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周期)。
7、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自行承担;复检结论与承检机构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抽验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应不予受理复检:
(1)初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已进行过复检的;
(4)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5)其他非人为原因可能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施复检的。
附件2
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件移送函
(兖)食药监移[ ] 号
:
年月日,由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取的经营(或使用)的(标示生产企业:),经(检验机构)检验:产品中(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因该生产单位在贵局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现移交贵局处理。
附件:
联系单位: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市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A座20楼
联系人:
联系:
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调查记录
注:必须2人以上开展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