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合集下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7•【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为加强对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管理,规范承检机构的检验行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研究制定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总局。

联系人:蒲浩进、裴新荣电话:************、88330575传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年4月17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任务检验机构(以下筒称承检机构)的管理,规范承检机构检验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承检机构包括承担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及承担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局)按照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抽检监测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承检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检验机构;(二)拥有运行良好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条件,授权范围涵盖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中相应的食品品种和监督抽检项目;(三)具有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相匹配的工作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设施;(四)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能够完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上报和结果分析工作;(五)同时承担抽样任务的,应当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专职抽样人员、抽样工具、设备等条件;(六)具有承担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检验任务的工作经历;(七)检验活动中无重大差错,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参加与检验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的重要手段,包括抽检样品的选择、取样、检测和结果处理等环节的规范。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根据食品的特点、现实情况和监测需求进行,科学、公正、及时、高效。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

第二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第一节抽检计划和样品选择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根据食品生产和经营的特点,制定抽检计划,明确抽检的品种、规模、频次等。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品种应当包含重点监管食品、新食品、进口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品种应当覆盖全国范围,包括农村和城市、大中小型食品生产和经营者、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等。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模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规模、历史抽检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频次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抽检的品种和规模等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根据监测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测,确保抽检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节取样和检测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取样,减少取样误差,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第十三条取样应当遵循随机抽样原则,确保抽样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取样应当采用专业取样工具和容器,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保持原有状态。

第十五条取样时应当注意食品保存环境的卫生条件,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选择有国际或国内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

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

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抽检监测工作合法、公正、科学、规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是指在本省区域内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遵循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检监测。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指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落实抽样和检验任务。

省局下设秘书处(设在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具体承担抽检监测相关事务性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抽检监测档案,并承担抽检监测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或省局部门预算项目经费予以保障,不得向被抽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并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六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纳入省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计划制定第七条省局风险管理与新闻宣传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年度计划统一安排部署,会同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消费监管处、稽查处共同制定我省落实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国抽”)。

省局风险管理与新闻宣传处根据全省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部署以及省局年度部门预算食品安全抽检经费规模,会同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消费监管处、稽查处共同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省抽”)。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一、背景食品安全问题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在市场销售的食品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以便检测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营养、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或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但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如抽样方法不完善、抽样数量不足、检测项目不合理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三、术语和定义3.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在市场销售的食品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以便检测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营养、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或规定。

3.2 抽样抽样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从测试对象中取出一个或几个部分以进行检测。

3.3 检验检验是指对样品进行各项检测分析,以判断样品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营养、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或规定。

3.4 监测监测是指对某种食品品种或某种安全指标进行连续、动态的检验活动。

四、抽样方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方法应当依据以下原则进行:4.1 随机抽样随机抽样是指从被抽样的样品总体中,以一定的概率方法,按确定的抽样比例随机选取样品。

4.2 分层抽样分层抽样是指根据被抽样的总体的某些特征(如产地、品种、等级、生产日期、销售区域等),把总体分成若干层,然后按层内再按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样。

4.3 集中抽样集中抽样是指在某一时间内,在某一地点收集某批次或某类食品的多个样品。

五、抽样数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应当依据以下原则进行:5.1 样品数量应当合理样品数量应当以满足监测的需要为基础,同时也要考虑样品检测能力和检测费用等因素。

5.2 样品数量应当足够样品数量应当足够,以能够准确反映被监测的食品品种和产地等情况为标准。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是指针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进行规范的文件。

以下是相关的工作规范:1. 抽检标准:制定抽检食品的标准,包括抽检对象、抽检方法、抽样数量等要求。

抽检标准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结果进行制定。

2. 抽样方法:规定抽样方法,包括随机抽样、定向抽样等。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确保抽到的样品真实反映市场上的情况。

3. 抽样数量:根据抽样目的和风险评估,确定抽样数量。

数量应足够,能够对食品样品进行充分检验。

4. 抽样地点:规定抽样地点,包括生产企业、批发市场、零售店等。

抽样地点应有选择性,覆盖不同供应链环节。

5. 抽样时机:规定抽样时机,包括生产过程中、流通环节中、销售时等。

抽样时机应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的特点。

6. 检验方法:制定食品抽检的检验方法,包括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面的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程要求。

7. 报告与公示:监督机构应及时编制抽检报告,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被抽检样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抽样地点、检出结果等。

8. 风险监测: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措施和方法。

风险监测应全面、连续、动态地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信息。

9. 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确定食品安全风险来源、风险程度等。

评估结果可用于制定抽检标准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10. 风险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管理措施可以是加强监督检查、限制或禁止销售某些食品等。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执行这些规范的监管部门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1. 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档旨在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监测流程2.1 设定监测目标 -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确定监测的食品种类和指标 - 结合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和风险评估结果,根据风险等级确定监测的重点领域2.2 制定监测计划 - 基于监测目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等不同时间段的监测计划 - 考虑到食品生产和消费的特点,合理安排监测时间和地点2.3 样品抽取 - 根据监测计划,确定样品数量和比例,并进行抽样 - 样品抽取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样原则进行,确保样品的代表性2.4 样品检测 - 进行样品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等指标检测 - 采用准确、可靠、可重复的检测方法,确保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 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质量,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2.5 数据分析与评估 - 对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得出相关指标的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等数据 - 结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6 结果公布与应对措施 - 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 根据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食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下架、召回等措施3. 质量控制3.1 实验室设施与设备 - 实验室应具备完善的设施和专业的实验设备,保证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定期对实验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设备状态良好3.2 人员培训与管理 - 实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需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实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能力 - 建立健全的实验室管理制度,确保监测工作的有序进行3.3 样品管理 - 样品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保存和运输,确保样品的质量不受损坏和污染 - 对样品进行标识和档案管理,确保样品的追溯和可比性3.4 质量控制体系 - 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参比等 - 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校准,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4. 报告与信息管理4.1 监测报告编制 -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编制监测报告,包括监测目标、抽样方案、检测结果等内容 - 监测报告应准确、清晰地传达监测结果,便于上级部门和社会了解监测情况4.2 信息管理 -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统计、整理和沉淀监测数据,形成数据库 - 对数据库进行分类管理和备份,保证监测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5. 监测结果的应用和效果评估5.1 监测结果的应用 - 将监测结果与食品安全评估相结合,为食品安全管理和风险预警提供科学依据 - 根据监测结果,开展相关的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5.2 效果评估 - 定期对监测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监测结果的可信度等 -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监测工作的方法和流程,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6. 总结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两项工作的统称,也称抽检监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风险排查、形势分析的主要方式之一。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样品采集、检验、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处置提供依据的活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相同点:经费均由同级财政支付;均通过实验室检验、检测的手段进行;均可在生产、流通、餐饮等各环节开展。

不同点:1、风险监测目的事前防范,发现风险后化解风险。

监督抽检重点防范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风险。

事后监管,发现不合格后及时下架、处罚、整改。

2、采样点不同,风险监测可以是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不受采样基数限制。

监督抽检在生产企业待销成品、销售企业待销商品、餐饮企业待加工或销售的原料和成品,需要一定的采样基数和样品的代表性。

3检验项目:风险监测在标准范围外、无法定检验方法或无判定标准的项目(个别敏感项目虽然有国标但也纳入风险监测范畴)监督抽检在标准范围内有明确判定方法、有明确限量值的项目4结论:风险监测检出问题样品,出具检测报告,不作合格判定。

监督抽检检出不合格食品,出具检验报告,作出合格判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抽检实现“四统一”,即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汇总分析、结果利用。

成立食品抽检秘书处,负责抽样检验各方协调,进度督促,数据审核把关、汇总分析、承检机构监督及管理。

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一、前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监督抽检1.监督抽检对象(1)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检,重点抽检重要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

(2)食品销售企业:对食品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抽检,以确保其售卖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进口食品: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对象包括进口食品及相关企业。

2.监督抽检内容(1)食品安全基本要素:包括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

(2)食品质量指标:包括食品品质、口感、营养成分等。

3.监督抽检频率(1)常规监督抽检:对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进口食品进行定期抽检,频率不低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频率的要求。

(2)临时抽检:针对食品安全风险高和可能存在问题的食品进行临时抽检。

4.监督抽检结果处理(1)合格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合格的食品,可以正常销售和流通。

(2)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食品,相关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数据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提供食品安全信息。

三、风险监测1.风险监测对象(1)食品生产环节:对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监测,包括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原材料等。

(2)食品销售环节:对食品销售环节进行风险监测,包括食品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

(3)食品消费环节:对食品消费环节进行风险监测,包括食品加工、烹饪等环节。

2.风险监测内容(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食品中的有害物质、生物毒素、微生物等。

(2)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食品安全。

3.风险监测结果处理(1)风险评估结果:依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公众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两项工作的统称,也称抽检监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风险排查、形势分析的主要方式之一。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样品采集、检验、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处置提供依据的活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相同点:经费均由同级财政支付;均通过实验室检验、检测的手段进行;均可在生产、流通、餐饮等各环节开展。

不同点:1、风险监测目的事前防范,发现风险后化解风险。

监督抽检重点防范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风险。

事后监管,发现不合格后及时下架、处罚、整改。

2、采样点不同,风险监测可以是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不受采样基数限制。

监督抽检在生产企业待销成品、销售企业待销商品、餐饮企业待加工或销售的原料和成品,需要一定的采样基数和样品的代表性。

3检验项目:风险监测在标准范围外、无法定检验方法或无判定标准的项目(个别敏感项目虽然有国标但也纳入风险监测范畴)监督抽检在标准范围内有明确判定方法、有明确限量值的项目4结论:风险监测检出问题样品,出具检测报告,不作合格判定。

监督抽检检出不合格食品,出具检验报告,作出合格判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抽检实现“四统一”,即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汇总分析、结果利用。

成立食品抽检秘书处,负责抽样检验各方协调,进度督促,数据审核把关、汇总分析、承检机构监督及管理。

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程,以确保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合规与质量安全。

本文将围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工作规程展开论述,以期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工作规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通过取样检测的方式,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性评估,确保食品安全。

针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工作规程,我们应避免使用总结性词语“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而是以叙事和论证为主。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工作规程首先需要确定监督抽检的范围和对象。

监督抽检的对象应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流通企业以及个体摊贩等。

监督抽检的范围应涵盖食品的主要品种和类别,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区域和环节。

在确定监督抽检的范围和对象时,需综合考虑食品的消费情况、投诉举报情况等,确保监督抽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工作规程需要明确抽检的频率和方式。

抽检的频率应根据监管资源的可行性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确定,既要保证抽检的全面性和广泛性,又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监管效果。

同时,抽检的方式应科学合理,采用随机抽样和分层抽样等方法,确保抽样具有代表性和可比性,减少人为干预和结果的偏差。

另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工作规程还需要规定监督抽检的标准和方法。

监督抽检的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监督抽检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监督抽检的方法应包括食品样品的采集、样品的处理和检测方法的选择等。

在样品采集过程中,需注重环境卫生和样品保存的合理性,以防止样品受到外界污染和变质。

最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工作规程还需要明确抽检结果的处理和公示等方面的要求。

抽检结果的处理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分类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食品安全措施。

抽检结果的公示应遵循公开、公正、公信的原则,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情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编号:SY-AQ-03502(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Food safety supervision, sampling and risk monitoring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抽样1.1抽样单位的确定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1.2抽样前的准备1.2.1抽样人员的确定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抽样单位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并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表1)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由抽样单位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直接报秘书处,同时报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2.2抽样前培训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学习与抽检监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的食品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1.3抽样1.3.1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下同)、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被抽样单位)。

食品安全监督及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及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质量控制我国是一个拥有14亿人人口的国家,食品安全事关每一个人民的身体健康,也是国家紧抓的最为关键的民生福祉问题之一,为了保证食品安全的流入市场,我国食品安全部门也出台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于市场上的食品安全监督和风险监测的重视力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食品生产厂家的加工生产、市场上的销售流通以及餐饮餐厅食品流动等几个方面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整个生产销售过程进行安全监督,从而保证食品制作过程中每一个会出现漏洞的环节都得到了有效监控,最终将安全可口的食品输送到消费者手中,让消费者吃的放心[1]。

1 如何规范的执行食品安全监督及风险监测工作1.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规范方法与食品安全监督不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在食品安全问题爆发之前,通过收集特定区域、特殊群体或者一些相关的基础信息,作为政府部门判定食品是否安全的理论依据,制定出针对该食品的检测标准等。

因此要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更应该从以下方面展开工作。

检测部门之间做好风险监测信息数据共享,食品风险监测工作是一个连续性的、全面性的检测工作,需要各检测部门通过不同的风险监测手段实施持续性检测。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各地区部门都有特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若是部门之间没有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进行共同探讨,容易造成食品安全风险问题突发,比如各部门风险监测内容交叉,监测标准不同数据造成风险监测疏漏,这就需要各地的食品安全部门进行沟通、合作,共享风险监测信息数据,保证食品风险监测能够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

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采样工作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的采样工作。

注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要性,在检测方面更要要求检测人员要时刻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去对待检测数据,及时进行数据记录和整理,以确保工作的落实和发展[2]。

1.2 食品安全监督的规范方法食品安全监督又不同于食品风险监测,它不是一种食品问题发生之前的预估监测,而是建立在以保证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为主的基础上,以科学化、严谨化的态度对不同食品进行抽查检测,依据国家规定的监测数据对比抽样样品的实际数据,及时记录、后期整理,对于不合格的食品进行严控规范,对于合格的食品加强监督,以保障后期食品流入市场后对于消费者的最大安全性。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检测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检测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检测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保证检验检测程序合规、过程科学、结果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四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五条承检机构不得对检验任务进行分包。

检验机构必须做到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分开,杜绝抽、检人员交叉上岗。

第六条当发生合同、检验方法和抽样等偏离时,必须经下发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并做好记录。

第二章收样第七条承检机构样品受理人员进行样品接收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状态、样品状态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记录是否一致。

当检验需要判定标准为企业标准时,应要求抽样单位提供。

第八条根据任务类型填写《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第九条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或当检验需要判定标准为企业标准,而抽样单位无法提供的,应拒收样品,告知抽样单位拒收原因,并及时向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当承检单位自行抽样时,可先行按要求将检验样品、检品卡(流转单)送交检验科室,然后向生产企业、进口代理商(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或管理部门索取企标,未能索取到企业标准的应详细记录,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是指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进行抽检和风险监测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

以下是一般性的工作规范:
1. 抽检对象确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计划,确定需要抽检和监测的食品品种、生产企业或流通环节。

2. 抽检样品选择: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计划,确定合适的样品数量和类型,并按照相关抽样方法进行选择。

3. 抽样标准确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等,确定适用的食品安全指标和限量要求。

4. 抽检计划制定:根据食品安全监测需要和资源状况,制定合理的抽检计划,包括抽检时间、地点、数量等。

5. 样品采集与保存: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样品的采集、封装、标识和保存,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6. 样品送检和检测: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样品送检和检测,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7. 检测结果判定:根据检测结果,对样品的合格与否进行判定,并根据检测标准和法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溯。

8. 监督检查和跟踪:对不合格样品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处理,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和整改。

9. 报告与发布:根据监测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食品安全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提供透明和及时的监测报告。

10. 质量管理和能力提升: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监测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能力。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是指国家、省、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并对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风险进行监测的工作。

第三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遵循公正、科学、严谨、高效的原则,实施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手段,确保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依法进行,遵循风险分级管理原则,根据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风险情况,对食品进行分类监测,并合理配置监测资源。

第五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监测水平,加强监测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形成多方参与、共同监管的格局,共同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监督抽检工作第七条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原则。

监督抽检应当公正、平等、依法进行,不得有偏袒或歧视。

(二)科学原则。

监督抽检应当基于科学和技术手段,选择合适的抽检方法和技术标准。

(三)全面原则。

监督抽检应当覆盖全省、全市、全县(区)的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对不同食品进行抽检。

(四)动态原则。

监督抽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调整监测重点和频率,及时发现和排查食品安全风险。

(五)有效原则。

监督抽检应当依法开展,对不合格食品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确保不合格食品不流入市场。

第八条监督抽检的对象包括食品生产和经营者、食品仓储和运输企业,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监督抽检应当依据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风险情况制定监测计划和抽检比例,并根据食品安全的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抽检工作。

第十条监督抽检应当采取随机抽样方法,代表性抽取食品样品,对样品进行化验分析,检验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是指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的工作规范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工作规范中的内容:
1. 抽检对象和频次:明确抽检的食品种类和抽检频次,根据食品种类的风险程度和重要性确定抽检的优先顺序和抽检比例。

2. 抽样方法和标准:规定食品抽样所使用的方法和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法规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标准。

3. 抽样地点和时间:明确抽样地点和抽样时间,包括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段的抽检要求,以保证抽样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4. 抽样数量和比例:根据食品种类和抽检目的确定抽样数量和比例,确保抽样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5. 样品保存和运输:规定样品的保存和运输要求,包括保存温度、保存期限和运输方式等,以保证样品的质量和可检性。

6. 实验室分析:明确实验室的分析方法和检验项目的要求,包括仪器设备的校准和维护、分析方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等。

7. 结果评定和报告:规定抽检结果的评定标准和报告要求,包括结果的合格性判定、异常结果的处理和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等。

8. 监督和核查:明确抽检工作的监督和核查机制,包括抽检结果的定期通报和公开、抽检工作的评估和改进等。

9. 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和程序,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处罚和追责等。

10. 培训和管理:规定抽检人员的培训要求和管理措施,包括抽检人员的资质要求、工作纪律和责任等。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的效果和风险控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2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2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一、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了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制定了本规范本。

二、监督抽检工作规范1.监督抽检目标的确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监管需求,确定监督抽检的目标。

抽样品种要涵盖食品安全风险高、流通量大的商品,同时要根据食品安全形势动态调整抽检目标。

2.抽样计划的制定制定监督抽检的抽样计划,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样本数量和抽样频次符合要求。

同时要考虑到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和不同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抽样计划。

3.样品采集的程序样品采集要严格按照标准程序进行。

采样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技术能力和操作规范。

采集样品前要检查设备和器具的完好性,样品采集过程要注意卫生和环境干净。

4.样品包装和运输样品包装要符合相关要求,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保存期限。

样品包装标识要清晰,包装材料要符合卫生标准。

样品运输要防止样品变质和交叉污染,运输过程中要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5.样品检验和结果判定样品检验要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确保测试方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验结果要及时录入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和结果判定。

对于不合格样品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三、风险监测工作规范1.风险评估和目标确定风险监测要根据食品安全形势和监管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目标确定。

风险评估要综合考虑消费者的暴露程度和严重程度,确定监测目标的风险等级。

2.监测指标和方法的选择根据监测目标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选择合适的监测指标和方法。

监测指标要能够准确判断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风险,监测方法要具备可行性和准确性。

3.样品采集和处理样品采集要选择合适的样品来源和采样点,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采样过程要注意卫生和安全,避免采样过程中的污染。

采集到的样品要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以保证样品的可检测性和准确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抽样1.1抽样单位的确定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1.2抽样前的准备1.2.1抽样人员的确定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抽样单位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并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表1)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由抽样单位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直接报秘书处,同时报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2.2抽样前培训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学习与抽检监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的食品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1.3抽样1.3.1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下同)、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被抽样单位)。

1.3.2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注明抽检监测内容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附件1)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通知书背面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

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附件2)。

1.3.3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的待销产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或销售的食品中抽取。

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抽样。

1.3.4不予抽样的情形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查看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确认被抽样单位合法生产经营,并且拟抽检监测的食品属于被抽样单位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类别。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1)食品抽样基数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2)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3)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监测的食品为被抽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4)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5)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6)被抽样单位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3.5封样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立即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附件3),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

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纸质封条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防止出现样品被调换而无法证明的情况。

封条上应由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名、盖章,注明抽样日期。

封条的材质、格式(横式或竖式)、尺寸大小可由抽样单位根据抽样需要确定。

1.3.6抽样单填写(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附件4),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2)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

被抽样单位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3)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食品标示信息填写。

若无食品标示的,可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食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单位提供”,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

若标注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食品的“标示名称”和“(标准名称)”,如“稻花香(大米)”。

(4)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委托方信息,生产者信息应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在流通环节抽样时,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食品经营者信息,标示生产者信息填写委托方信息。

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加工关系。

(5)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可注明食品加工工艺等信息。

(6)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

(7)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食品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必要时,被抽样品标示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协助提供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1.3.7现场信息采集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采集的信息应包括:(1)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2)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3)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4)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5)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6)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7)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1.3.8样品的获取方式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并索取发票及所购样品明细,可现场支付费用或先出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附件5)随后支付费用。

样品购置费的付款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

1.3.9样品运输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自行送达或寄送至承检机构。

确需被抽样单位协助寄送的,抽样人员应明确告知样品的寄、送要求,确保样品在指定的时限内正确寄送并支付相关费用。

原则上被抽样品应在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送至承检机构,对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至承检机构。

对于易碎品、有储藏温度或其他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食品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符合标准或样品标示要求的运输条件。

1.3.10拒检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绝抽检监测的,抽样人员应认真取证,如实做好情况记录,告知拒检的后果。

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附件6),列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检监测的情况,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及时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3.11抽不到样品时的处置被抽样单位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拟抽检的食品品种或抽样基数不足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填写抽检监测《未抽到样品的单位情况表》(附表2),随汇总材料一起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3.12抽样文书的交付抽样人员应将填写完整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附件7)交给被抽样单位,并告知被抽样单位如对抽样工作有异议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填写完毕后寄送至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寄送至秘书处。

1.3.13特殊情况的处置和上报抽样中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或遇拒检、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现象,应立即停止抽样,及时依法处置并上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应及时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总局本级实施的抽检监测抽样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情况还需报告秘书处。

抽取计划中仅含有风险监测项目的食品样品时,可简化如现场信息采集等执法相关的必要程序。

2检验2.1承检机构的确定承检机构应为获得食品检验资质认定的机构,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由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确定。

在开展抽检监测工作前应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上报表》(附表3)报秘书处备案。

承担总局本级的抽检监测任务的承检机构由总局遴选确定。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2.2样品的处置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确认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完好,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后,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

样品存在对检验结果或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或与抽样文书的记录不符的,承检机构应拒收样品,并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附件8),告知抽样单位拒收原因。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承检机构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人为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承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

2.3原始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2.4结果质量控制承检机构应采取加标回收试验、双人比对试验、不同设备同时检测或不同实验室间比对试验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5检验报告承检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分别出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和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报告样式见附件9),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

原则上承检机构应在收到样品2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除外,如节令性食品等。

承检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则。

承检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6检验过程的特殊情况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必须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问题的(如食品中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承检机构应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告情况表》(附表4),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秘书处,并抄报总局。

在流通环节抽样的,还应报告食品标示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承检机构信息报告时,应确保对方收悉,并做好记录备查。

2.7检验报告发送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任务,承检机构在出具检验报告后应当立即将检验报告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