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
范文:________ 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5 页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第 2 页共 5 页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食堂食物样本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食堂食品安全,确保师生饮食健康,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食堂所有食物样本的采集、保存、检验和销毁等工作。
三、责任主体1. 食堂管理员:负责制定食物样本管理制度,监督实施,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食品管理员:负责食物样本的采集、保存和检验工作。
3. 厨师:负责食物样本的制备和加工。
4. 卫生监督员:负责对食物样本进行监督检验。
四、制度内容1. 食物样本采集(1)每餐食品制作完成后,由食品管理员随机采集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100克。
(2)采集的样品应代表当天供应的食品,包括主副食、汤类、凉菜等。
(3)样品采集时,应确保样品的新鲜度和代表性。
2. 食物样本保存(1)采集的样品应立即放入已消毒的专用留样容器中,并密封好。
(2)留样容器应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采集时间、采集人等信息。
(3)样品保存温度应控制在0℃至6℃之间,避免样品变质。
(4)样品保存时间为48小时,时间满48小时后方可处理销毁。
3. 食物样本检验(1)卫生监督员定期对保存的食物样本进行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2)检验内容包括外观、口感、营养成分、微生物指标等。
(3)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4. 食物样本销毁(1)检验不合格的食物样本,由卫生监督员负责销毁。
(2)销毁过程中,应确保样品不被污染,避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食物样本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食物样本管理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食堂管理员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校饭堂食品抽样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饭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抽样原则1. 公平公正:抽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抽样结果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2. 科学合理:抽样方案应科学合理,充分考虑食品种类、生产日期、储存条件等因素。
3. 定期与随机相结合:抽样工作应定期进行,并结合随机抽样的方式,提高抽样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三、抽样范围1. 饭堂提供的所有食品,包括主食、副食、饮料等。
2. 食堂使用的食材,如肉类、蔬菜、水果、豆制品等。
3. 食堂使用的餐具、炊具等。
四、抽样程序1. 成立学校饭堂食品抽样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抽样工作。
2. 抽样小组根据抽样原则和抽样范围,制定抽样方案。
3. 抽样方案应包括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品种、抽样数量、抽样方法等内容。
4. 抽样过程中,抽样小组应现场监督,确保抽样过程的公正、公平。
5. 抽样完成后,抽样小组应将抽样样品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检测结果处理1.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后,抽样小组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学校相关部门。
2. 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学校应立即停止供应,并采取以下措施:(1)查明不合格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2)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3)对食堂进行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3. 对检测结果合格的食品,学校应继续供应,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六、监督与责任1. 学校应定期对抽样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抽样制度的有效实施。
2. 食堂负责人应对抽样工作负总责,确保抽样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抽样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抽样制度,确保抽样结果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4. 对违反抽样制度、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加强学校饭堂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为创建安全、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小餐馆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
小餐馆食品安全抽样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小餐馆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抽样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小餐馆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样管理。
第三条抽样管理原则(一)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二)随机抽样、科学判定、严格保密原则。
(三)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抽样管理组织(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二)小餐馆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五条抽样方式(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取、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小餐馆食品进行抽样。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方法,确保抽样检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抽样检测(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抽样的食品应当进行现场检测或者送检。
(二)抽样检测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三)小餐馆应当提供抽样检测所需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第七条抽样检测结果(一)抽样检测结果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小餐馆。
(二)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小餐馆,并依法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销售、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
第八条小餐馆的权利和义务(一)小餐馆有权了解抽样检测的过程和结果,对抽样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合格检测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二)小餐馆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小餐馆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法律责任(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小餐馆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食品抽样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质量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抽样工作。
第三条食品抽样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抽样范围与对象第四条抽样范围:包括各类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包装材料等。
第五条抽样对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以及食品市场、超市、专卖店等。
第三章抽样方法与程序第六条抽样方法: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保抽样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七条抽样程序:1. 制定抽样计划:根据抽样范围、对象及抽样频率,制定抽样计划,明确抽样时间、地点、数量等。
2. 抽样实施:抽样人员按照抽样计划,对指定对象进行抽样。
3. 抽样记录:抽样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抽样时间、地点、数量、抽样人员等信息。
4. 样品封装:将抽样样品按照要求进行封装,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 样品送检:将封装好的样品送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章抽样人员与职责第八条抽样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2. 具备一定的食品专业知识;3. 公正、廉洁、敬业。
第九条抽样人员职责:1. 严格执行抽样计划和程序,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公平;2. 对抽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3. 对抽样样品进行封装、送检,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4. 参与抽样结果的汇总、分析,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依据。
第五章检验与结果处理第十条抽样样品的检验由法定检验机构负责,检验项目、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检验结果的处理:1. 检验结果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予以合格;2. 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予以不合格,并依法进行处理;3. 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XX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食品检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食品检测工作的安全与卫生,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食品检测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食品检测安全卫生工作。
2. 设立食品检测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食品检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 各检测部门应设立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小组,负责本部门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三、食品检测安全卫生管理要求1. 人员管理(1)食品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食品检测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3)食品检测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
2. 设备管理(1)食品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2)食品检测设备应存放于通风、干燥、避光的环境中,避免受到污染。
(3)食品检测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准确运行。
3. 样品管理(1)样品采集、运输、储存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样品污染。
(2)样品采集、储存、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记录,确保样品信息准确、完整。
(3)样品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检测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操作规程。
4. 检测环境管理(1)食品检测场所应保持整洁、通风、干燥,无异味、无污染。
(2)检测场所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尘、防毒、防辐射等。
(3)检测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确保检测环境安全、卫生。
5. 数据管理(1)检测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严禁篡改、伪造。
(2)检测数据应及时上传、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3)检测数据应定期进行审核、分析,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依据。
四、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食品检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食品安全抽样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抽样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单位,对食品安全进行抽样检验,并根据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的原则,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处理,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抽样检验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章制度,对本地区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抽样检验的对象第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食品:1. 乳制品及其制品2. 肉类及肉制品3. 水产品及水产品制品4. 粮食及其制品5. 方便食品6. 饮料及饮料制品7. 食用油脂及油脂制品8. 调味品及其制品9. 糕点饼干10. 冷冻食品11. 餐饮食品12. 其他需要进行抽样检验的食品第九条对于进口食品及外地生产的食品,应当加大抽样检验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章食品抽样检验的程序第十条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抽样计划。
根据食品的特点、销售情况等制定抽样计划,确定抽样数量、时间、地点等。
2. 抽样过程。
抽样时应当注意取样方法、样品保存、样品标识等,确保抽样的全程监控。
3. 送检样品。
将抽样的样品送往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4. 处理结果。
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对不合格的食品及时处理,防止流入市场。
第十一条食品抽样检验过程中,必须保证抽样的随机性、公开性和科学性,对于抽样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检验结果的处理第十二条食品抽样检验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疑似不合格三种情况,其中:1. 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合格食品。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管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对象、范围、频次等。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制定抽样检验方案,包括抽样地点、抽样数量、抽样方法等;(二)抽取样品,并按照规定进行封存、运输和保存;(三)将样品送交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四)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八条承检机构在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检验结果;(二)不得泄露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三)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厂取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品质量,加强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环节的取样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取样程序,确保取样样品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为食品质量检验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食品厂取样管理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五条取样管理小组职责:1. 制定取样计划,明确取样时间、地点、数量及取样方法;2. 组织培训取样人员,确保其掌握取样技能和标准;3. 监督取样过程的规范性,确保样品的代表性;4. 对取样结果进行分析,为产品质量控制提供依据;5. 对取样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定期向厂领导汇报取样工作情况。
第六条取样人员职责:1. 严格按照取样计划执行取样任务;2. 熟悉取样方法、标准及注意事项;3.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取样,确保样品的代表性;4. 记录取样数据,及时向取样管理小组汇报;5. 对取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章取样原则及方法第七条取样原则:1. 代表性原则:取样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食品的整体质量;2. 随机性原则:取样应在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随机进行;3. 等距性原则:取样应在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按等距原则进行;4. 可靠性原则:取样方法、设备、人员应保证样品的可靠性。
第八条取样方法:1. 采样方法: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系统抽样等;2. 采样工具:采样器、剪刀、取样袋、标签纸等;3. 采样步骤:a. 标记:对样品进行编号、标记,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b. 采样:根据样品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采样工具和方法;c. 包装:将样品装入取样袋,密封,确保样品不受污染;d. 记录:详细记录取样时间、地点、数量、样品编号等信息。
第四章样品处理及检验第九条样品处理:1. 样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避免样品受潮、变质;2. 样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3. 检验过程中,应确保样品的完整性,避免污染。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检验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进行数量抽样,并进行相关的检验、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抽样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抽样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法律诉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证据。
第七条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涉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制度,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机密性。
第二章抽样检验的程序第九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抽样检验计划,并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抽样检验的重点对象和频次。
第十一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抽样检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报信息、食品流通环节的监控信息等。
第十二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抽样检验的样品进行标识、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和分析,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抽样检验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食品抽样检验所需的信息和样品。
第十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抽样、随机抽样、专项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当代表性,并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检测样品留样管理制度
食品检测样品留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食品检测样品留样管理工作,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抽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留样管理工作。
三、留样的原则1. 完整性原则:样品留样应保持原样的完整性,严禁擅自更改、替换样品。
2. 样品数量原则:留样数量应符合要求,确保留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3. 留样记录原则:对留样进行详细记录并建立留样档案。
4. 安全保存原则:样品留样应在规定的条件下安全保管,确保留样的质量和安全。
四、留样的责任1. 抽样单位责任:负责对留样过程的合规性、规范性进行监督和管理。
2. 抽样人员责任:负责对留样过程的操作进行记录和监督,确保留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留样管理人员责任:负责留样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包括留样条件的落实和留样记录的建立。
五、留样的程序1. 样品接收:接收检测样品,并对样品进行初步检查。
2. 样品分类:根据样品的特点进行分类和编号。
3. 样品包装:对样品进行专门的包装,确保留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留样登记:登记样品信息,包括样品名称、数量、来源、留样时间等。
5. 留样存放:将留样的样品按规定条件存放。
6. 留样检查:定期对留样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留样的质量和安全。
七、留样记录1. 留样登记记录:每个样品均要有详细的留样登记记录。
2. 留样存放记录:对样品的存放情况进行记录,包括温度、湿度等环境信息。
3. 留样检查记录:对样品进行检查和核对的记录。
4. 留样档案:建立留样的档案,并按要求进行保存。
八、留样责任制度1. 留样责任人:明确留样责任人的职责,要求其对留样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2. 留样检查人:指定专门的人员对留样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3. 留样管理人:负责留样制度的组织和完善,包括留样的规范化操作和监督。
九、留样的用途1. 监管用途:对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的复核和监督。
2. 司法用途:作为司法鉴定的参考依据。
小学食堂食品试尝留样管理制度范本
小学食堂食品试尝留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学食堂食品的试尝留样管理,确保师生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学食堂食品试尝留样工作。
第二章试尝留样的目的和原则第三条试尝留样的目的是为了监督食品的品质和卫生状况,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第四条试尝留样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公益和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三章试尝留样的内容和方法第五条试尝留样的内容包括食品的品质、安全和卫生状况。
第六条试尝留样的方法包括采样和尝食两部分。
(一)采样:随机选取小学食堂各个区域的食品样品。
(二)尝食:确保食品试尝人员能够真实、客观、全面地评估食品的品质和卫生状况。
第四章试尝留样的流程和责任第七条试尝留样工作由小学食堂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执行。
第八条试尝留样流程包括采样准备、采样执行、尝食评估、留样保存、结果公示和记录归档等环节。
第九条小学食堂管理人员负责采样准备工作,包括样品的选取、准备试尝人员名单和制定采样计划等。
第十条食品试尝人员由小学教职员工和学生代表组成,应具备健康、素质好、具有相关知识背景和食品试尝经验的条件。
第十一条食品试尝人员应按照规定的采样方法和尝食标准进行工作,并填写评估表格。
第十二条试尝留样工作结束后,小学食堂管理人员负责保存留样,并进行记录归档。
留样内容应包括样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留样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试尝留样结果的处理和公示第十三条试尝留样结果应及时处理和公示。
第十四条对于不合格的食品,小学食堂管理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进行处理和追查。
第十五条对于合格的食品,小学食堂管理人员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并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六章试尝留样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上级部门应定期对小学食堂食品试尝留样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监督员可以对小学食堂食品试尝留样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小学师生和家长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小学食堂食品试尝留样工作的问题或意见。
农村食品安全抽验管理制度
农村食品安全抽验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地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抽验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食品安全抽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抽验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三、抽验范围与频率1. 抽验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
2. 抽验频率应根据农产品生产季节、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确保全年覆盖关键时期和重点品种。
四、抽验程序1. 制定年度抽验计划,明确抽验品种、数量、时间和方法。
2. 抽验样品应随机抽取,确保抽样的代表性和公正性。
3. 样品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准确、可靠。
五、抽验结果处理1. 抽验结果应及时通知被抽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2.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 对于连续多次抽验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增加抽验频次,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六、信息记录与档案管理1. 建立食品安全抽验档案,详细记录抽验过程、检测结果和处理措施。
2. 抽验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询和审计。
七、监督管理1. 农业农村部门应定期对抽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抽验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对于抽验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食品抽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人员。
二、抽样人员资格1. 抽样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2.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抽样资格证书。
三、抽样人员职责1. 负责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食品抽样。
2. 确保抽样过程的随机性和代表性,避免任何可能影响抽样公正性的行为。
3. 负责抽样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样品信息等。
4. 对抽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抽样程序1. 抽样前,应检查抽样工具的清洁和消毒情况。
2. 抽样过程中,应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避免样品污染。
3. 抽样后,应妥善保管样品,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包装和标记。
五、样品管理1. 抽样人员应确保样品在运输、存储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
2. 对于需要特殊条件保存的样品,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持样品的稳定性。
六、信息记录与报告1. 抽样人员应详细记录抽样过程中的所有信息,并妥善保存记录。
2. 抽样结束后,应及时撰写抽样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七、监督管理1. 抽样人员应接受定期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抽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对于违反抽样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培训与发展1. 定期组织抽样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相关的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
2. 鼓励抽样人员参与学术交流,了解食品安全领域的最新动态。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经过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十、生效与修订1. 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2. 本制度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或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请注意,这是一个基本的模板,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补充。
2024年食品留样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食品留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的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存储、餐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留样是指对食品进行取样,并保存一定数量的样品,以备检验、识别或追溯等需要。
第四条食品留样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留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本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食品留样的范围和要求第六条食品留样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食品:1.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各类食品;2.食品销售单位销售的各类食品;3.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各类食品;4.餐饮单位提供的各类食品;5.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品。
第七条食品留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留样应在食品从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进入单位时进行;2.留样的数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一般不低于同批次食品数量的10%;3.留样的地点应符合卫生要求,保证样品的品质不受影响;4.留样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食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留样日期等信息;5.留样的样品应妥善保存,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防止交叉污染。
第三章食品留样的管理第八条对食品留样的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食品监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食品留样的管理工作;2.留样样品应带有标签,标明样品的相关信息;3.留样样品应储存在特定的场所,并制定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留样样品的安全和完整;4.留样样品应定期进行检验,确保留样样品的质量;5.对留样样品的检验结果及时进行处理,并依法进行追溯和追责。
第九条食品监管部门应对食品留样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章食品留样的使用和处置第十条食品留样的使用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留样样品可用于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监测等食品安全管理活动;2.留样样品应用于食品安全检验时,应注意样品的选择和合理使用;3.留样样品的检验结果应做好记录,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进行处理;第十一条食品留样的处置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留样样品,应立即进行处理,包括封存、销毁等;2.对于食品留样样品的销毁,应有专门的销毁程序和设备,并做好销毁记录;3.对于食品留样样品的封存,应妥善保存,并做好封存记录,以备日后查阅和追溯需要。
食品安全检验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检验抽样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健康,特制定本食品安全检验抽样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及其原料的检验抽样工作。
三、抽样原则1. 随机性原则:抽样应具有代表性,避免人为选择偏差。
2. 比例性原则:根据食品种类、生产规模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比例。
3. 公正性原则:抽样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公正性。
四、抽样程序1. 制定计划:根据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制定详细的抽样计划。
2. 抽样准备:准备必要的抽样工具和容器,并确保其清洁卫生。
3. 现场抽样:由专业人员按照抽样计划和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抽样。
4. 样品封装:确保样品封装正确,防止污染,并做好标记。
5. 记录保存:详细记录抽样信息,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数量、样品信息等。
五、样品检测1. 样品运输:确保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条件适宜,避免影响检测结果。
2. 实验室检测:由认证合格的实验室按照相关标准对样品进行检测。
3. 结果反馈:检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抽样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
六、不合格食品处理1. 通知召回: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召回。
2. 原因分析: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改进措施。
3. 后续监管: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管,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记录和档案管理1. 建立档案:对所有抽样和检测结果建立档案,便于查询和追溯。
2. 信息更新:定期更新抽样和检测信息,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八、培训和考核1. 对抽样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操作规范性。
2. 对抽样和检测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工作质量。
九、监督和改进1. 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抽样和检测工作符合本制度要求。
2. 根据监督结果和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改进抽样管理制度。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并经过相应程序审批后实施。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明确抽样检验的程序、方法和要求,以及样品的保存、处理和利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抽样检验的范围和频次(一)抽样检验的范围: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单位的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抽样检验的食品。
(二)抽样检验的频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消费者投诉举报、历史抽检情况等因素,制定年度抽样检验计划,确定抽样检验的频次和重点。
三、抽样检验的程序和方法(一)抽样检验的程序:1. 制定抽样检验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年度抽样检验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对象、频次、任务分工等。
2. 抽取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从生产、流通、使用的不同环节抽取样品,确保样品的代表性、随机性。
3. 封样和标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封样,并在样品包装上贴上标识,注明样品名称、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人员等信息。
4. 送检:将抽取的样品及时送检,确保样品在有效期内完成检验。
5. 检验结果反馈: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反馈给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 后续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验结果,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依法予以查处。
(二)抽样检验的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四、样品的保存、处理和利用(一)样品的保存:1. 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样品室,确保样品在适宜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保存。
2. 样品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自抽样之日起计算。
3. 样品保存期间,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样品污染、损毁或者丢失。
(二)样品的处理:1. 对检验合格的样品,抽样检验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销毁。
2. 对检验不合格的样品,抽样检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餐饮业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实施细则
餐饮业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3)1.1 制定目的与依据 (3)1.1.1 制定目的 (3)1.1.2 制定依据 (3)1.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餐饮业食品安全的抽检工作,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链上的相关企业和单位。
(3)1.1.4 本实施细则所指餐饮业食品安全抽检,是指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及餐饮服务链上的相关企业和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3)1.1.5 科学合理原则 (4)1.1.6 公平公正原则 (4)1.1.7 严格监管原则 (4)1.1.8 动态调整原则 (4)1.1.9 协同配合原则 (4)第二章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4)1.1.10 目的与原则 (4)1.1.11 抽检计划内容 (4)1.1.12 抽检计划制定流程 (5)1.1.13 抽检计划执行的监督与检查 (5)1.1.14 抽检结果的反馈与处理 (5)1.1.15 抽检计划的调整与优化 (5)1.1.16 抽检计划的宣传与培训 (5)第三章抽检机构与人员 (6)1.1.17 资质认定条件 (6)1.1.18 资质认定程序 (6)1.1.19 资质认定有效期 (6)1.1.20 资质认定变更与延续 (6)1.1.21 培训内容 (6)1.1.22 培训形式 (7)1.1.23 考核与评价 (7)1.1.24 激励机制 (7)第四章抽检样品的采集与保存 (7)1.1.25 采集原则 (7)1.1.26 采集方法 (7)1.1.27 样品保存 (8)1.1.28 样品运输 (8)第五章食品安全检测方法 (8)1.1.29 选择原则 (9)1.1.30 选择依据 (9)1.1.31 常用检测方法 (9)1.1.32 检测方法的应用 (9)第六章抽检结果的处理 (10)1.1.33 抽检结果判定标准 (10)1.1.34 判定流程 (10)1.1.35 判定结果分类 (10)1.1.36 不合格样品的处理 (10)1.1.37 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10)1.1.38 公开通报 (11)1.1.39 持续监管 (11)1.1.40 责任追究 (11)第七章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管理 (11)1.1.41 抽检信息的收集 (11)1.1 餐饮业食品安全抽检机构应建立健全抽检信息收集制度,明确抽检信息的收集范围、内容、方法和责任主体。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抽样及样品管理工作,确保抽样环节程序合法、样品运送过程合规、样品信息完整清晰可查、样品储存管理方法正确,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总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担黑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的食品抽样、接收及样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一)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组织抽样;(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章抽样准备第四条抽样部门应根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抽样工作计划。
其内容应包括:(一)抽样依据;(二)计划抽检品种、批次、抽样数量,样品运送方式;(三)计划抽检区域及抽检重点;(四)抽样人员及区域划分;(五)抽样工作完成时限;(六)抽样工作要求。
第五条抽样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时,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样检验工作时,要严格执行抽样、检验人员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抽样队伍人数各单位依抽检任务而定,抽样人员明确后,应尽可能按“老带新”进行每组不少于2人的编组。
第七条抽样单位应将执行国抽和省抽任务的人员名单,分别报省局抽检任务下达部门和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八条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以及抽检监测计划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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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抽样及样品管理工作,确保抽样环节程序合法、样品运送过程合规、样品信息完整清晰可查、样品储存管理确,依据新修订的《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总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担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的食品抽样、接收及样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一)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组织抽样;(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章抽样准备第四条抽样部门应根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案,制定具体的抽样工作计划。
其容应包括:(一)抽样依据;(二)计划抽检品种、批次、抽样数量,样品运送式;(三)计划抽检区域及抽检重点;(四)抽样人员及区域划分;(五)抽样工作完成时限;(六)抽样工作要求。
第五条抽样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时,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样检验工作时,要格执行抽样、检验人员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抽样队伍人数各单位依抽检任务而定,抽样人员明确后,应尽可能按“老带新”进行每组不少于2人的编组。
第七条抽样单位应将执行国抽和省抽任务的人员,分别报省局抽检任务下达部门和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八条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容包括:(一)学习《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以及抽检监测计划等相关文件。
(二)学习抽检监测任务相关产品的产品标准、食品生产可知识等。
(三)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相关要求,明确《(省)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等抽样文书填写的容和标准及不予以抽样的6种情形。
(四)明确各组的抽样地域、环节、业态、品种、数量、标准、法,样品运送式,及完成各批次任务的时限等。
(五)抽样单位应根据实施细则,针对拟实施抽检监测的食品品种进行相应抽样法的培训。
(六)抽样单位应就抽样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及处理法、抽样工作中的纪律和沟通技巧等进行培训。
(七)培训部门做好培训、考核记录。
第九条抽样单位在组织抽样前,应做好相关物品的准备。
主要包括:(一)证件:抽样人员应准备好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执法证等证件。
(二)文件、文书:在用的及省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面的文件。
“告知书”、“任务委托书”、“抽样单”、“封条”、“纪律反馈单”、“拒绝抽样认定书”、“经费告知书”、“样品移交单”等。
(三)资金:差旅费、购样费等。
(四)储运设施:对抽检样品有温度环境要求时应准备其相对应的冷藏箱及冰块,有冷冻的产品时,需要有车载冰箱。
(五)信息采集设备: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
(六)通信设备:使用手持电子终端采样设备的抽样人员,应确保通信设备的畅通和电量充足。
(七)其它用品:无菌采样袋、酒精棉、口罩、无菌手套、封条、胶带、签字笔、食品用塑料袋、自封袋、印泥等。
第三章抽样实施第十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相关文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并告知被抽样单位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围等相关信息。
对于同一品种既有抽检项目又有监测项目的,一次抽样,同时检验。
对于仅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品种,样品采集过程可简化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在生产环节一次抽样时,除婴幼儿配乳粉等重点品种及大型生产企业外,原则上同一生产企业抽取样品不超过两个品种,同一品种只抽取一个批次。
第十三条在流通环节一次抽样时,原则上同一经营企业抽样数量不超过5个批次,每个品种只抽取一个批次;同一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样不超过两个品种。
第十四条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
其容包括:(一)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二)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三)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四)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五)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六)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七)填写完毕的抽样单、购物票据等在一起的照片;(八)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
第十五条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在填写好抽样单等文书后,在被抽样单位人员面前用盖有监管部门公章的《(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进行封样,封条需双共同签字盖章,确保做到样品不可拆封、动用及调换,真实完好。
如果使用多封条进行封样时,应同时在抽样单备注中注明采用的封条数量。
封条上抽样单编号信息应与抽样单上信息保持一致,确保封样与抽样单一一对应。
必要时,可在封条上注明检验样品、备样等字样。
第十六封条的材质、格式(横式或竖式)、尺寸大小可由抽样单位根据抽样需要确定。
第十七封条上应有以下信息:(一)抽样单编号;(二)抽样人员与被抽检单位双签字或盖章(抽样单位公章应提前盖好);(三)抽样日期。
第十八所抽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并单独封样。
第十九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
被抽样单位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第二十一条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食品标示信息填写。
若无食品标示的,可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食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单位提供”,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
若标注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食品的“标示名称”和“(标准名称)”,如“稻花香(大米)”。
第二十二条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实际被抽样单位信息,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信息应填写被委托信息,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加工关系,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在食品经营单位抽样时,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食品经营者信息,标示生产者信息填写被委托信息。
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加工关系。
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可注明食品加工工艺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抽样单填写完毕后,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食品执行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必要时,被抽样品标示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协助提供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样品采取购买式。
购样费用应先由抽样单位垫付,任务完成后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发生的费用审核后,统一支付。
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索要购买样品票据。
第二十六条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寄送样品。
原则上被抽样样品应在5个工作日送至承检机构,对于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至承检机构。
对于易碎品、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贮运条件等要求的食品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使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标准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保证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因停产、转产导致无拟抽检的食品品种或抽样基数不足,抽样人员应及时报企业辖区所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详细填写抽检监测《未抽到样品的单位情况表》,随企业辖区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省局。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企业没有抽到样品的,经请示省局相关业务处同意,并通报省局应急管理处后,可以在流通环节抽取该企业的同类产品;遇到问题先跟应急处请示,再报相关业务处,业务处要求环节优先,可以调整地域,如生产环节抽不到样可到其他地市补样,且调整计划要求业务处向应急处做任务调整申请,应急同意后可调整计划第二十九条按计划要求确实抽不到样品的,应及时报抽样单位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请示省局相关业务处同意,并通报省局应急管理处后,可调整抽样区域和品种。
第三十条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一)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监测的食品为被抽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三)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四)超过保质期、保持期无法覆盖检验期的或已腐败变质的;(五)被抽样单位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的企业,抽样人员应告知企业拒绝抽样后果,如实记录情况,做好取证工作,并履行如下手续。
(一)填写《(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列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样的情况;(二)将取证情况和填写后的《(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报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将上述情况和材料及时报省局相关业务处并通报应急管理处;(四)省局相关业务处应督导拒绝抽样企业的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拒绝抽样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抽样交接第三十二条抽样完毕后,需交付给被抽样单位的文书包括:《(省)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现场交付购样费的不用提供)、《(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第三十三抽样人员在完成阶段抽样工作后,应将相关抽样文书向接受样品的承检单位或部门进行交接。
交接的文书有:《(省)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未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抽样费用的)。
第三十四条抽样人员应将《(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向被抽样单位辖区监管部门进行交接。
第三十五条抽样人员应将《(省)食品抽样检验告知书》、《(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与省局秘书处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