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1.15•【文号】财税[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对开采下列原油、天然气免征或减征资源税:(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断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以下的油田。
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以下的气田。
(五)深水油气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实施问题为了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石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按本通知所附《全国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执行。
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油气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增 值 税 额 予 以抵 扣 第十条
。
其 他 石 油 天 然 气 生 产 企 业 是 指 中 石 油 集 团和 中 石 化 集 团 以 外 的
。
跨 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开 采 石 油 天 然气 的油气 田 企 业 由
、 、
、
,
总 机 构 汇 总 计 算 应 纳 增 值 税 税 额 并按 照 各 油 气 田 (井 口 )石 油 天 然 气
。
缴纳增 值税 的生产 性劳务仅 限 于 油气 田企 业 间相互 提 供属 于 内的 劳 务 增 《 值税 生产 性劳务征 税 范 围 注 释 》
。
第十 二 条
油 气 田 企 业 为 生产 原 油
、
天 然 气提 供 的 生 产 性 劳 务
油 气 田企 业 与非 油 气
。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油气 田 企 业 收 讫 劳 务 收 入 款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劳
团 )和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从 事 原 油
。
天然
劳务。
包 括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集 团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石 油 集 重 集 团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石 化 集 团 】 组 改 制 后 设
、
( 四 )国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部 门 规 定 的 纳 税 人 自用 消 费 品
一
系 列 生 产 过 程所 发 生 的劳 务 ( 具 体
。
应 当在 劳 务 发 生 地 按 3 % 预 征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在 劳务 发 生 地 预 缴
。
) 见 本 办 法 所 附 的《 增值 税 生 产 性 劳 务 征 税 范 围注 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 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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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 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
题的公告
【标 签】煤层气煤层气,页岩气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7号
【发文日期】2013-05-30
【实施时间】2013-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现将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油气田企业从事煤层气、页岩气生产,以及为生产煤层气、页岩气提供生产性劳务,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文件印发)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增值税〔106个风险点〕一、征税范围:(一)查核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21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存在缴纳营业税行为。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财税[2021]8号)第二条〔二〕查核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方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是否按规定的范围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财税[2021]8号)第三条〔三〕查核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按规定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财税[2021]8号)第三条〔四〕查核油气田企业承包或分包的生产性劳务。
是否有混淆征收范围的行为。
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财税[2021]8号)第四条〔五〕查核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是否分别核算销售额,是否存在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是否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财税[2021]8号)第七条〔六〕查核油气田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存上市公司资格的。
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是否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是否照章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按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1]585号〕〔七〕查核油气田企业所属的供水、供电、热电厂等单位自产的水、电、热力货物用于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效劳等非增值税应税工程,或者用于集体福利、职工个人住宅的,是否按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04.05
•【文号】财税字[2000]53号
•【施行日期】2000.04.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5日财税字〔200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的资产重组和企业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石油集团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纳税问题。
石油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及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的1400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石油集团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
石油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石油集团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
税前扣除。
三、关于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大庆石油公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管理手册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治理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治理方法》的通知2000年3月13日财税字[20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已批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方案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现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治理方法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治理方法第一条依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方案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为促进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重组改制、加强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征收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
具体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分成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和存续公司以及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石油、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一)从事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等物资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油气田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石油、石化集团控股的油气田分(子)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
(三)石油、石化集团所属的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
生产性劳务的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第五条纳税人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第六条各油气田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用于生产的物资及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
第七条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678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5.28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4]678号)
广西、贵州、云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滇黔桂油气田企业的税收管理,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4年1月1日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二、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滇黔桂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勘探局”)和南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对勘探局和南方公司及所属单位2003年底以前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包括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纳税额、实缴税额进行清理确认,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核实纳税人多缴或少缴税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勘探局、南方公司在2003年底以前多缴增值税税款及加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原征收入库税务机关负责退库。
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方公司________单位增值税进项。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规定.doc
(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1从事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等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油气田企业;2.石油、石化集团控股的油气田分(子)公司;3.石油、石油集团所属的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简称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分成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和存续公司以及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简称油气田企业。
这里并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石油、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存续公司经过持续性重组、改制后不论是控股还是参股仍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办法征税。
(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油气田企业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
具体范围包括:1地质勘探指根据地质学、物理学和化学原理,凭借各种仪器设备观测地下情况,研究地壳的性质与结构,借以寻找原油、天然气的工作。
种类包括:地质测量;控制地形测量;重力法;磁力法;电法;陆地海滩二维(或三维、四维)地震勘探;垂直地震测井法(即VSP测井法);卫星定位;地球化学勘探;井间地震;电磁勘探;多波地震勘探;遥感和遥测;探井;资料(数据)处理、解释和研究。
2.钻井(含测钻)指初步探明储藏有油气水后,通过钻具(钻头、钻杆、钻链)对地层钻孔,然后用套、油管连接并向下延伸到油气水层,并将油气水分离出来的过程。
钻井工程分为探井和开发井。
探井包括地质井、参数井、预探井、评价井等;开发井包括采油井、采气井、注水(气)井以及调整井、检查研究井、扩边井等。
其有关过程包括:(1)新老区临时工程建设。
指为钻井前期准备而进行的临时性工程,含临时房屋修建、临时公路和井场道路的修建、供水(电)工程的建设、保温工程建设。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解读集团公司财务部尹凤兵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落实增值税转型要求,结合原《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管工作。
本文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办法》和原规定的差异两方面对《办法》作分析解读,希望对油气田企业财务人员理解和执行《办法》有所帮助。
一、原《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背景1994年,我国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取消对内资企业征收产品税和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确立了在生产和销售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对部分商品再征一道消费税,保留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新的流转税制度。
这次税制改革,实现了与国际税收惯例的初步接轨,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分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新税制规定,石油企业生产和销售石油产品征收增值税,汽、柴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缴纳营业税。
执行新税制后,石油企业税赋水平普遍加重,据原新疆石油管理局测算,和税改前相比,税改后税负增加了2至3倍。
偏高的税负,不仅制约了石油企业的发展,也导致部分石油企业出现较严重的欠税情况。
1995年至2005年,各产油地区税务部门和石油企业连续举办了11届石油企业国税征管研讨会, 交流研讨石油企业增值税征管问题。
在第一至第四届研讨会上,税企双方一致认为导致石油企业税负偏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征税范围有交叉;二是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油气生产的特点导致进项抵扣不足。
油田企业按照专业化的要求,分别组建了勘探、钻井、油建等二级单位,向油田开发单位提供勘探和钻井等劳务,按照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些内部劳务要缴纳营业税。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2009年上半年国家颁布的增值税政策主要有42个(包括2008年签发2009年公布的文件),现归纳整理如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文中没用注明执行和废止时间的,除有关《批复》特批(《请示》中注明的)的时间范围外,均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一、征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等产品和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包括旧货);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还明确了以下政策: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⑵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新办法颁布“防腐”纳入生产性劳务
气 田企业 增值税管 理办法 作 了修 改和 完善。 新的 增值税 管理 办法 将从 2 0 09 年 1月 1 日起 实施 。
性 劳务 中 ,其表 述 为 :“ 防腐 。 正面 影响 。
是 指为 解决 现场 问题 ,保证 油
科
技
攻关成果 1 项 2
茂 名 石 化 从 企 业 实 际 出 出适合加 工含 酸原 油的 经济型 破乳 剂。 三是推广 应用先 进检测 技术 。 大
中石 化管道公司原油管线防腐层修 茂 名石 化取 得设备 防腐科技 展 破乳 剂全面 优化 筛选工 作 ,调制 复技术通过鉴定
近 E,中石 化 管道 公司 技术 作业 l
分 公司承担 的 中国石化股 份公 司的科 发 , 积极 开 展设备 防 腐 问题 的 研项 目 “ 在役 原油 管线 防腐 层修 复技 科技 攻关 ,从去年 初 至今 ,已
术及 工艺研 究”通 过 了鉴 定 。
力推广 采用超 声波 检测 代替射 线检
l I 讯 资
nf & r i o ev ew
宏
观
理 办法 中 ,只是规 定 “ 于非 关药 剂 、防腐 方案 、腐蚀监 测 网络 用
增 值税 应税 项 目、免征增 值税 等 的配 套工程 。 ”
油气 田企业增值 税管理 办法 办 税 额 中扣除 。而 在新 颁布 的管 田稳 产 , 新 解决 腐蚀 问题 而进 行 的相
含酸 含硫原 油的 实际 ,全力开 统的清洗、改造及水质优化 , 使冷却
TOT ALCORROSI ON CONTROL VO J3No. b 2 9 L2 2Fe . 00
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分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结合新疆石油税收征收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油气田企业范围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文件规定的油气田企业。
第三条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税收管理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办〔2004〕443 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局直属局)是新疆油气田企业税收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北疆分局具体负责北疆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石河子、五家渠油气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所属南疆分局具体负责南疆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阿拉尔、图木舒克油气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所属东疆分局具体负责东疆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油气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各分局)。
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油气田企业,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所在片区的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新疆以外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境内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疆提供生产性劳务应按照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第五条油气田企业预缴5%增值税的同时应提供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各分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加盖“税款已预征”章。
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
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分开是为了最好的相遇---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整理/左岸⾦⼽)⼀:增值税1.1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三条 纳税⼈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适⽤税率。
第⼗六条 纳税⼈兼营免税、减税项⽬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1.2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的下列混合销售⾏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销售⾃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项⽬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第七条油⽓⽥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2009年⾄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
通过热⼒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产品⽣产企业,应当根据热⼒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的⽐例确定免税收⼊⽐例。
财税〔2015〕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2015.6.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就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2.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3.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四、除上述第一条、第二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确定工矿区范围。
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其税额标准不得高于相邻的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额标准。
六、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税收减免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免税土地情况。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90)国税油发003号]同时废止。
对(89)国税地字第088号和(90)国税油发003号文件规定免税,但按本通知规定应当征税的土地,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29日原文地址:/shuishounews/5538.html。
财税[2010]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10]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成文日期:2010-06-01字体:【大】【中】【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0年六月一日附件: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
三、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四、本规定所称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上述所列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
财税〔200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1-1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乒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十九日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为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
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
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
的补充通知
【标 签】油气田企业增值税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地税函﹝2000﹞202号
【发文日期】2000-12-21
【实施时间】2000-12-2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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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管理,原油,天然气,油气田企业【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2009﹞8号【发文日期】2009-01-19【实施时间】2009-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20165120163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附件: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为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
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
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第六条 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办法规定的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
第七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 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本办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办法规定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但不包括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性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九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第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石油、天然气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办法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部门商各油气田所在地同级税务部门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第十二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劳务收入款的当天,是指油气田企业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款项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十三条 油气田企业所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纳税人统一集中领购、发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领购。
第十四条 油气田企业应统一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第十五条 现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同时废止。
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附: 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 一、地质勘探 是指根据地质学、物理学和化学原理,凭借各种仪器设备观测地下情况,研究地壳的性质与结构,借以寻找原油、天然气的工作。
种类包括:地质测量;控制地形测量;重力法;磁力法;电法;陆地海滩二维(或三维、四维)地震勘探;垂直地震测井法(即vsp测井法);卫星定位;地球化学勘探;井间地震;电磁勘探;多波地震勘探;遥感和遥测;探井;资料(数据)处理、解释和研究。
二、钻井(含侧钻) 是指初步探明储藏有油气水后,通过钻具(钻头、钻杆、钻铤)对地层钻孔,然后用套、油管联接并向下延伸到油气水层,并将油气水分离出来的过程。
钻井工程分为探井和开发井。
探井包括地质井、参数井、预探井、评价井、滚动井等;开发井包括采油井、采气井、注水(气)井以及调整井、检查研究井、扩边井、油藏评价井等,其有关过程包括: (一)新老区临时工程建设。
是指为钻井前期准备而进行的临时性工程。
含临时房屋修建、临时公路和井场道路的修建、供水(电)工程的建设、保温及供热工程建设、维护、管理。
(二)钻前准备工程。
指为钻机开钻创造必要条件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程。
含钻机、井架、井控、固控设施、井口工具的安装及维修。
(三)钻井施工工程。
包括钻井、井控、固控所需设备、材料及新老区临时工程所需材料的装卸及搬运。
(四)包括定向井技术、水平井技术、打捞技术、欠平衡技术、泥浆技术、随钻测量、陀螺测量、电子多点、电子单点、磁性单多点、随钻、通井、套管开窗、老井侧钻、数据处理、小井眼加深、钻井液、顶部驱动钻井、化学监测、分支井技术、气体(泡沫)钻井技术、套管钻井技术、膨胀管技术、垂直钻井技术、地质导向钻井技术、旋冲钻井技术,取芯、下套管作业、钻具服务、井控服务、固井服务、钻井工程技术监督、煤层气钻井技术等。
(五)海洋钻井:包括钻井船拖航定位、海洋环保、安全求生设备的保养检查、试油点火等特殊作业。
三、测井 是指在井孔中利用测试仪器,根据物理和化学原理,间接获取地层和井眼信息,包括信息采集、处理、解释和油(气)井射孔。
根据测井信息,评价储(产)层岩性、物性、含油性、生产能力及固井质量、射孔质量、套管质量、井下作业效果等。
按物理方法,主要有电法测井、声波测井、核(放射性)测井、磁测井、力测井、热测井、化学测井;按完井方式分裸眼井测井和套管井测井;按开采阶段分勘探测井和开发测井,开发测井包括生产测井、工程测井和产层参数测井。
四、录井 是指钻井过程中随着钻井录取各种必要资料的工艺过程。
有关项目包括:地质设计;地质录井;气测录井;综合录井;地化录井;轻烃色谱录井;定量荧光录井;核磁共振录井;离子色谱录井;伽马录井;岩心扫描录井;录井信息传输;录井资料处理及解释;地质综合研究;测量工程;单井评价;古生物、岩矿、色谱分析;录井新技术开发;非地震方法勘探;油层工程研究;数据处理;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五、试井 是指确定井的生产能力和研究油层参数及地下动态,对井进行的专门测试工作。
应用试井测试手段可以确定油气藏压力系统、储层特性、生产能力和进行动态预测,判断油气藏边界、评价井下作业效果和估算储量等。
包括高压试井和低压试井。
六、固井 是指向井内下入一定尺寸的套管柱,并在周围注入水泥,将井壁与套管的空隙固定,以封隔疏松易塌易漏等地层、封隔油气水层,防止互相窜漏并形成油气通道。
具体项目包括:表面固井、技术套管固井、油层固井、套管固井、特殊固井。
七、试油(气) 是油气层评价的一种直接手段。
是指在钻井过程中或完井后,利用地层测试等手段,获取储层油、气、水产量、液性、压力、温度等资料,为储层评价、油气储量计算和制定油气开发方案提供依据。
包括:中途测试、原钻机试油(气)、完井试油(气)、压裂改造、酸化改造、地层测试和抽汲排液求产、封堵等特种作业。
八、井下作业 是指在油气开发过程中,根据油气田投产、调整、改造、完善、挖潜的需要,利用地面和井下设备、工具,对油、气、水井采取各种井下作业技术措施,以达到维护油气水井正常生产或提高注采量,改善油层渗透条件及井的技术状况,提高采油速度和最终采收率。
具体项目包括:新井投产、投注、维护作业、措施作业、油水井大修、试油测试、试采、数据解释。
九、油(气)集输 是指把油(气)井生产的原油(天然气)收集起来,再进行初加工并输送出去而修建井(平)台、井口装置、管线、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油库、油气稳定站、净化厂(站)、污水处理站、中间加热加压站、长输管线、集气站、增压站、气体处理厂等设施及维持设施正常运转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