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锤夯实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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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重锤夯实施工
1.适用范围
重锤夯实是利用起重机械将夯锤提升到一定高度,然后自由落下,重复夯击基土表面,使地基表面形成一层比较密实的硬壳(表层);从而使地基得到加固。本法具有起吊使用轻型设备易于解决;施工简便,费用较低等优点。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稍湿的粘性土、砂土、饱和度St≤60的湿陷性黄土、杂填土以及分层填土地基的浅层(厚1.2~2.0m)加固处理工程。
2.材料要求:无
3.主要机具
3.1夯锤
用C20钢筋混凝土制成,外形为截头圆锥体,锤重为2.0~3.0t,底直径1.0~1.5m,锤底面单位静压力宜为15~20KPa。
3.2吊钩
采用自制半自动脱钩器。
3.3起重机
可采用配置有摩擦式卷扬机的履带式起重机、打桩机、悬臂式桅杆起重机或龙门式起重机等。其起重能力:当采用自动脱钩时,应大于夯锤重量的1.5倍;当直接用钢丝绳悬吊夯锤时,应大于夯锤重量的3倍。
3.4推土机
3.5水准仪、塔尺、铁锹等。
4.作业条件
4.1应备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重锤夯实场地平面图及设计对重锤夯实的效果要求等技术资料。
4.2场地已进行平整,表面松土已进行预压实,基坑周边已作好排水设施。
4.3夯实场地所有障碍物及地下管线已全部清除。
4.4场地已进行试夯,确定有关技术参数,如夯锤重、底面直径及落距、最后下沉量及相应的夯击遍数和总下沉量以及夯实顺序、夯点布置等。并对夯实地基进行了夯前原位测试。4.5已做好测量控制,设置轴线桩、水准基点桩,并放出每个夯点的位置,撒灰线或钉木桩。5.施工工艺
5.1工艺流程
5.2操作工艺
5.2.1夯实前,坑、槽底面的标高应高出设计标高,预留土层的厚度可为试夯时的总下沉量再加50~l00mm;基槽、坑的坡度应适当放缓。
5.2.2夯实时地基土的含水量应控制在最优含水量±2%范围以内,如表层含水量过大,可采取撒干土、碎砖、生石灰粉或换土等措施;如土含水量过低,应适当洒水;加水后待全部渗入土中,一昼夜后方可夯打。
5.2.3夯击工作应按起重机的位置分段(或片)进行,每段(片)范围以起重机臂作用半径为准,
夯击时每完成一段(片),再转入进行下一段(片)。
5.2.4大面积基坑或条形基槽内夯实时,应一夯挨一夯顺序进行,即第一遍按一夯挨一夯进行,在一次循环中同一夯位应连夯两下,下一循环的夯位,应与前一循环错开1/2锤底直径的搭接,如此反复进行,在夯打最后一循环时,可以采用一夯压半夯的打法。在独立柱基夯打时,可采用先周边后中间或先外后里的跳打法。
5.2.5夯实最终下沉量系指最后两击的平均每击土面的夯沉量,对砂类土取5~lmm;对粘性土及湿陷性黄土取10~20mm。落距一般为4~6m,夯击遍数应按试夯确定的最少遍数增加两遍,一般为8-12遍。
5.2.6基底标高不同时,应先全部按基础浅的标高挖掘,并将基础部分夯实后,再将深基础部分加深并夯实。不宜一次挖成阶梯形,以免夯打时在高低相交处发生塌坍。夯打作到落距正确,落锤平稳,夯位准确,基坑的夯实宽度应比基坑每边宽0.2~0.3m。基槽底面边角不易夯实部位应适当增大夯实宽度。
5.2.7重锤夯实在10~15m以外对建筑物振动影响较小,可不采取防护措施,在10~15m以内,应挖防振沟等作隔振处理。
5.2.8冬期施工应保持地基在不冻的状态下进行夯击,逐段开挖,逐段夯打,互相紧密衔接。开挖时,适当增加预留土层厚度,临夯实前挖除。如基坑挖好后,不能立即夯实,应在表面覆盖草垫或松土保温;如已冻结,应采取地表加热解冻措施。应随时消除积雪,避免其融化后渗人地基。
5.2.9如夯坑过深(超过预留厚度,并至基底标高以下),应停止夯击,在坑内回填素土或砂砾石后再施夯。
5.2.10夯实结束后,应及时将夯松的表层浮土清除或将浮土在接近最优含水量状态下重新用lm的落距夯实至设计标高。
6.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6.1重锤夯实如经测试,密实度达不到要求,应适当提高夯锤落距,增加夯击遍数,并重新规定最后下沉量,必要时增加锤重。
6.2重锤夯实如总下沉量不超过50mm,该地基即可视为密实的,可不需要进行重锤夯实。7.成品保护
7.1做好场地周边排水设施,防止已重锤夯实场地被水淹泡。
7.2重锤夯实完毕立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有问题,应预留200~300mm厚土层,施工基础时再挖除,防止扰动。
8.质量验收标准
8.1主控项目
8.1.1地基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按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质量检验的数量,应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和建筑物的重要性确定,对于简单场地上的一般建筑物,每个建筑地基的检验点不应少于3处;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地基应增加检验点数。
8.1.2地基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按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质量检验的数量,应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和建筑物的重要性确定,对于简单场地上的一般建筑物,每个建筑地基的检验点不应少于3处;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地基应增加检验点数。
8.2一般项目
8.2.1夯锤落距:允许偏差±300mm 。
检验方法:钢丝绳设标志,开工前尺量检查,施工中检查
标志,控制要求±300mm。
检验数量:开工前检查一次(自动脱钩)。
8.2.2重锤:允许偏差±100kg。
检验方法:称重。
检验数量:一次,开工前称重。
8.2.3夯击遍数及顺序,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计数法,检查施工记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抽检:简单场地不少于3处,
8.2.4夯点间距:允许偏差±500mm。
检验方法:用钢尺量,测放夯点后进行复核检查。
检验数量:简单场地不少于3处,
8.2.5夯击范围(超出基础范围的距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钢尺量,夯点布点后进行复核检查,边缘夯
击后检查边缘超出范围
检验数量:检查四边
8.2.6前后两遍间歇时间: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重锤夯击记录
检验数量:第二遍夯击前检查
8.3质量检验
8.3.1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测试数据和施工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补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8.3.2施工结束后应间隔一定时间方能对地基质量进行检验。对于碎石土和砂土地基,基间隔时间可取1-2周;粉土和粉性土地基可取2-4周。
8.3.3质量检验的方法,宜根据土性选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对于一般工程应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检验;对于重要工程应增加检验项目,也可做现场大压板载荷试验。
8.3.4质量检验的数量,应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和建筑物的重要性确定,对于简单场地上的一般建筑物,每个建筑地基的检验点不应少于3处;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地基应增加检验点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