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是医疗行业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安全和合规性。
本文将介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并阐述其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调配管理制度1.药品采购制度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要和药品研究开发进展,科学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并依法使用合格的药品供应商进行采购。
采购程序应严格,包括招标、比价、询价等,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2.库存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库存管理制度,包括库存清单、数量控制、存储条件等。
药品的出入库记录应详实,并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库存数量的准确性和药品的使用安全性。
3.药品配送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配送应遵循科学的配送计划和流程,确保药品能够及时到达使用地点。
配送过程中需注意药品包装的完好性和运输的适宜条件,以防止药品的损坏和影响使用效果。
二、使用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使用麻醉药品的使用需要精确控制剂量和操作方法,以确保患者的安全。
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使用授权制度,指定专门的麻醉医生进行使用,并建立使用记录和反馈机制,及时纠正和改进不当使用的情况。
2.精神药品使用精神药品的使用需根据患者的精神状况和疾病类型进行个体化治疗。
医疗机构应建立精神药品处方控制制度,确保合理使用、避免滥用和误用。
同时,医生应与患者充分沟通,了解他们的病情和需求,制定合适的治疗方案。
3.信息记录和追溯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的信息记录和追溯制度,包括用药记录、患者信息、处方记录等。
这有助于监督和审查用药情况,发现并解决问题,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可靠性。
三、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患者安全严格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可以避免药品的滥用、误用和盗窃。
这有助于保障患者的安全,减少不良反应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2.防止药品泛滥科学合理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能够控制药品的供应和销售环节,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泛滥,保持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
2021麻醉药品调配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制度一、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药库、药房和病区三级管理制度。
二、执业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被授予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但不得为自己看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被授予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该类药品。
三、医师应当按照《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为确需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开具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限量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麻精一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患者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其签字与留样一致。
五、医师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用法用量。
六、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核并调配,审核调配时应遵循“四查十对”,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及时与医师沟通,规范确定后,方可调配。
七、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审核分临时一次性用药专用处方审核和长期用药处方审核。
临时和一次性用药专用处方审核:(1)审核专用处方完整性:专用处方前记内容包括:处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和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临床诊断;专用处方正文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专用处方后记内容包括:医师签字。
(2)审核用药适宜性:处方用药与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复给药、不良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及其他不适宜情况。
(3)处方适宜性审核应与临床医师沟通,并根据相应处方审核依据判断。
应注意不适宜处方与超说明书用药处方的区别。
(3)处方审核依据应根据说明书、指南、共识及相关文献。
若发现处方为超说明书,应对其分类(超说明书用药应分3类:一类本说明书未体现该用法或适应症,而其他厂家说明书及权威指南或国家规范中有体现;二类为说明书、权威指南、国家规范中没有体现其用法及适应症而专家共识及权威杂志文献中有报道;三类为该处方超说明书用药不符合上述两类,只有少数文献中有提到。
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医疗救治中不可或缺的药物,对于缓解患者痛苦、保障手术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确保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医院成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统一管理。
2. 药剂科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销毁等全过程的管理。
3. 医务科负责监督麻醉、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4. 护理部负责监督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确保用药安全。
5. 保卫科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被抢。
三、采购管理1. 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由药剂科统一采购,采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采购资格。
2. 采购时,必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3. 采购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四、储存管理1. 麻醉、精神药品必须储存于专柜中,专柜加锁,并安装报警装置。
2. 储存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储存。
3. 储存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五、调配管理1. 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调配时必须按照医嘱进行。
2. 调配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进行登记,包括患者信息、用药剂量、用药时间等。
3. 调配后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由专人进行核对,确保用药安全。
六、使用管理1. 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使用时必须按照医嘱进行。
2. 使用后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进行回收,并登记回收的数量和批号。
3. 使用后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由专人进行核对,确保用药安全。
七、回收管理1. 麻醉、精神药品的回收必须由专人进行,回收时必须核对患者的用药信息。
2. 回收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进行登记,包括患者信息、用药剂量、用药时间等。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固定基数”管理制度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7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9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管理制度一、采购、验收、储存制度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存合理库存。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由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使用专库或专柜。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二、保管、发放制度及被盗案件报告和值班巡查制度1、药库管理人员根据临床需要,提出两类药品的领用基数,交由该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
2、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员,根据药房提交的领药计划处方,认真校对,是否符合规定的基数,符合的基数方能发放。
3、对发放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用专用帐簿进行逐笔记录,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便于查找和追回。
专用帐簿要求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签字。
4、安排专职负责人值班或由保安人员深夜值班时着重注意专用保险柜及药库的安全巡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和发现骗取或冒领的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三、报残损和销毁制度1、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确是不慎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至少2人在场确认,并保存好残损的药品和现场。
医院麻、精一药品临床规范、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麻、精一药品临床规范、合理使用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麻、精一药品临床规范、合理使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组织管理1. 成立麻、精一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小组,由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门诊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麻、精一药品临床规范、合理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设立麻、精一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报废等环节的监管,以及相关培训、考核、资料收集和整理等工作。
3. 各临床科室设立麻、精一药品使用小组,由科室主任、护士长、药师、医师等组成,负责本科室麻、精一药品临床规范、合理使用的具体实施。
二、临床使用管理1. 麻、精一药品临床使用应遵循医疗目的,严格按照适应症、剂量、给药途径、用药时间等规定使用。
2. 医师开具麻、精一药品处方时,应充分了解患者病情、病史、药物过敏史等,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3. 护士在执行麻、精一药品医嘱时,应严格核对患者身份、药物信息、给药途径、剂量、时间等,确保用药准确无误。
4. 药师在调配麻、精一药品时,应严格审查处方,确保处方合规、合理,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有权拒绝调配。
5. 麻、精一药品使用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处理药物不良反应,确保患者安全。
6. 麻、精一药品使用后,应按规定进行回收、报废处理,防止流失。
三、培训与考核1. 定期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麻、精一药品临床规范、合理使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用药安全意识。
2. 培训内容包括:麻、精一药品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临床应用、不良反应处理等。
3. 培训方式:理论授课、案例分析、实践操作等。
4.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现场操作考核等。
5. 考核合格者授予麻、精一药品处方权或调剂权,不合格者暂停处方权或调剂权,待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恢复。
四、监督检查1. 麻、精一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小组定期对全院麻、精一药品临床规范、合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保管、发放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保管、发放制度目的: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保管、发放管理。
适用范围:适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保管、发放管理工作。
工作要求:1.本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
2.门诊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同时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再次调配时,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
7.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门诊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9.本单位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五篇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五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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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防止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采购计划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和库存情况合理制定,避免积压和浪费。
第六条采购人员应当严格审核供货单位的资质和产品质量,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用仓库或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八条储存场所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霉等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
第九条药品应当按品种、规格、剂型分类摆放,并有明显的标识和标签。
第十条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账物相符,防止药品过期、变质或流失。
第四章调配与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医师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并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第十三条药师应当严格审核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调配药品时应当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和药品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进行随访和评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 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 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 存3年,精神药品处 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 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 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 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 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四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 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 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 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卫生部于2005年11月14日(卫医发〔2005〕436号)印 发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通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 由医疗机构保管。
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 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需求的增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医疗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这类药品的特殊性也给管理带来了挑战。
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药品的合理使用,我国建立了严格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1. 麻醉药品的调配管理麻醉药品是一类需要严格管控的药品,其调配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医务人员进行。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的购进、存储、配制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还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监测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患者的安全。
2. 麻醉药品的使用管理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医嘱和临床指南操作,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同时,应加强对患者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并发症。
对于一些易滥用的麻醉药品,医务人员应严格控制使用频率和剂量,避免患者对药品产生依赖。
二、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1. 精神药品的调配管理精神药品的调配同样需要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规范其购进、存储、配制和使用流程。
医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确保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加强对精神药品的库存管理,防止药品过期或遭到盗窃。
2. 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遵循医师的开具处方和临床指南的要求,严格控制用药的适应症和用量。
医务人员应加强对患者的随访和沟通,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用药情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对于一些易滥用的精神药品,医务人员应加强监管,避免患者出现依赖和药物滥用的情况。
综上所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医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利益和医疗安全。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及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及使用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二、门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三、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五、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五、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七、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八、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九、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要求制度
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要求制度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储存: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不得与其它药品混放,专柜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
专人管理:备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各病区应在护士长统一领导下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帐物管理;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交班时帐物点清并双签名,确保帐物相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备用:各病区及手术室应根据医疗实际需要申报备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数量,上报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主管院长批准,到药库或住院药房办理相关手续备案,由药库或住院药房发给备用量,作为各科备用药品,否则不得备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领用:有备用针剂的科室凭电脑医嘱单、专用处方和空安瓿领取;无备用药品凭电脑医嘱单和专用处方领药,用后立即交还经登记过的空安瓿和贴膜。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残余液、空安瓿、废贴的处理:医疗机构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有残余液时,必须有二人在场立即销毁处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和废贴必须交回住院药房统一销毁处理,并认真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空安瓿回收、残余液销毁登记记录”。
使用过程中的特殊处理:患者拒绝使用已经剖开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针剂,除按残余液处理外,还应在处方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空安瓿回收、残余液销毁登记记录”上写明“患者拒绝使用”;患者拒绝使用未剖开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针剂或医师开错,应在当日内退还住院药房。
效期管理:药剂科每季度定期检查,各病区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不用应及时退库或调换,严防过期。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空安瓿回收、残余液销毁登记记录”保存三年。
2、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凭医嘱单每日发一日用量;出院带药及特殊情况凭医嘱单和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药。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目的规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二、适用范围各科室三、内容(一)管理要求1、成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以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麻醉科、保卫处主管领导组成,并认真落实其职责。
各部门实行的麻精药品实行基数管理,药库、药房、麻醉科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管理,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2、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实行:药库、药房、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同时执行: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用窗口“六专管理” 。
药剂科每月组织检查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药剂科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与验收、储存保管、发放、处方的开具与调剂、报损与销毁等规定。
4、对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合法生产或的经营单位采购,对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处方开具及留存等方面予以规范。
(二)采购与验收1、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由药剂科指定专门药学专业人员,凭印鉴卡向具有麻精药品经营权的批发企业定点购买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
药剂科负责人应对每次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
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2、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须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告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三)储存与保管1、医院须设立专柜储存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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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销毁等全过程。
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遵循安全、有效、规范、科学的原则,确保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四条医院成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药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七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八条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由医院药品采购部门负责,按照医院药品采购规定执行。
第九条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采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家、供货商等信息。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应当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应当建立库存记录,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第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应当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第四章调配管理第十四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应当遵循医疗需求、合理用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和药师负责。
第十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应当建立调配记录,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患者信息、调配时间等信息。
第十七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应当实行处方管理制度,患者需凭处方领取药品。
第五章使用管理疗需求、合理用药的原则。
第十九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负责。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使用制度第一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二条门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第三条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五条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第六条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七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九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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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一调剂室设立专人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二各调剂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药品请领规定,设置库存固定基数,报药剂科备案。
三门诊药房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窗口,要有明显标识,安排固定岗位调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四医生开具的所有麻醉药品注射剂,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到药房办理取药手续,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并做好空安瓿登记。
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须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联系门诊部出诊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五对晚期癌症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每次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按照医院规定门诊病人由门诊部护理人员前来办理取药手续。
并每次出示本院诊断证明,病人户口簿、身份证。
再次取药时,必须将使用过的空安瓿交回并进行登记。
药房按照空安瓿实际数量核发药品。
六晚期癌症病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每次出示本院诊断证明,病人户口簿、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
再次取药时必须将使用过的废贴交回,药房按照废贴实际数量核发药品。
七对盐酸二氢埃托啡与盐酸哌替啶处方均为一次用量,且必须在院内使用。
八门诊药房夜间值班期间可发放急诊病人凭具有麻醉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晚期癌症病人所用麻醉药品由白班发放;病人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由护理人员在医院内使用。
九开写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病人情况特殊,由处方医师出具处方量增加申请,并注明原因,可适当增加。
十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具备手写处方与医嘱单时,才能发放。
由病房护理人员办理取药手续。
打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嘱前首先要确认有无手写处方,只有医嘱而无手写处方时,要将该条医嘱退回病区(手术室医嘱除外),切记不要打印该条医嘱,否则,将造成微机帐与手工帐不符。
十一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类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拒绝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