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职业禁令的性质及司法适用

合集下载

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知识点

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知识点

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知识点导读:《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考点之一,下面希律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刑法:(普通刑法)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即刑法典。

广义上的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

——特别刑法即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2.通常采用的刑法概念为:(1)所谓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2)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

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

例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为故意杀人罪的罪状,“……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即法律效果。

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法律效果主要是刑罚,所以我国通常称为“刑法(刑罚法规Penal Law)”。

因为适用刑罚的前提是犯罪,所以,西方一些国家称之为“Criminal Law”(即犯罪法)。

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属于公法公法与私法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的一种划分。

两大实体法中,刑法属于公法,而民法属于私法。

法追求正义,因为正义是私法的灵魂,但刑法所追求的正义与民法所追求的正义是有区别的。

刑法中的正义是“分配的正义”而非“平均的正义”。

所谓“分配的正义”,是指在适用法律时考虑适用对象个人之间的差别,按照个人的价值实行分别对待。

而所谓“平均的正义”,是指在适用法律时不考虑运用对象个人之间的差别,实行均等对待。

从业禁止规定的性质及适用问题探究

从业禁止规定的性质及适用问题探究

从业禁止规定的性质及适用问题探究作者:俞倩来源:《理论观察》2017年第06期摘要:無论从实然还是应然的层面来分析,从业禁止规定在性质上都应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而非刑罚。

在适用从业禁止时,应坚持法定性、必要性、相当性的原则,针对特定的对象,并须考虑具体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结果,区分其与行政处罚。

本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采取并科主义的模式,即不能独立于主刑、附加刑单独对行为人施加,其依附的刑罚可以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减刑后的有期徒刑)。

关键词:从业禁止;保安处分;司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6 — 0093 — 03一、从业禁止规定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即从业禁止条款(也成为职业禁止条款)。

关于其性质,主要是探讨其是属于保安处分范畴还是刑罚(资格刑)。

(一)资格刑与保安处分的关系首先应当明确的问题是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问题。

对此,学界主要存在着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两种观点:一元主义着眼于行为人,认为刑法是对行为人性格上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威慑、感化、教育,因此无论是保安处分还是刑罚,其本质都是相同的;二元主义认为刑罚是对行为人犯罪行为的报应,而保安处分是对行为人可能具有的危险性进行预防,二者并不是等同的。

本部分的讨论立足于二元主义,即区分刑罚与保安处分,认为保安处分在本质上与刑罚是不同的处分。

保安处分,在概念上有最广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①。

而在此处讨论从业禁止的性质,是基于狭义的保安处分的概念,即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同时以教育、改善行为人为目的,而施行的一种国家处分。

学界对于资格刑的概念也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我们立足于广义的资格刑概念,即资格刑不但包括剥夺行为人在公法上享有的一些权利,而且也包括行为人在私法上享有的的某些权利,如从事某种职业的权利。

从业禁止的名词解释

从业禁止的名词解释

从业禁止的名词解释从业禁止,又称职业禁止或职业限制,指的是某些行业或职业对特定人群进行限制或禁止。

这种限制和禁止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确保行业的专业性和道德规范得以维护。

从业禁止可以存在于各个领域,如医疗、法律、金融等,每个领域都有其自身的理由和背景。

在本文中,将探讨从业禁止的名词解释以及一些相关的案例和讨论。

一、医疗行业中的从业禁止医疗行业是存在从业禁止的一个重要领域。

医生是一个受人们尊敬和信任的职业,他们需要接受长期的专业培训和教育,以确保在治疗和护理患者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从业禁止通常适用于那些没有相关资质或没有合法执业证书的人群。

一种常见的从业禁止是针对没有医疗执业证书的人。

这些人可能没有接受正规的医学教育,或者没有通过相关的考试和培训。

他们可能会冒充医生或假冒医生,进行非法的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健康风险。

为了保护患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医疗行业对这些人进行从业禁止。

另一种常见的从业禁止是限制医生的执业范围。

有些医生可能因为职业不端,犯有严重的错误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导致对患者造成伤害或死亡。

为了保护公众利益,防止这些医生继续从事医疗工作,有时他们会被吊销执业证书或暂时停止执业。

二、法律行业中的从业禁止法律行业也存在一些从业禁止。

律师是法律行业的核心人物,他们承载着维护正义和法律秩序的重要责任。

因此,有一些限制和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一种常见的从业禁止是对没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人的限制。

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能提供法律服务或代表当事人出庭。

这是为了确保法律服务的质量和专业性,防止非法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此外,在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中,法律行业也会对律师进行从业禁止。

一些严重的职业不端现象如盗窃、贪污、伪造证据等都会导致律师的执业资格受到吊销或暂时停止。

这样的限制旨在保护法律行业的声誉和公众利益。

三、金融行业中的从业禁止金融行业也有一些从业禁止,目的是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论有前科者从业禁止及其适用

论有前科者从业禁止及其适用

一 曼 一 曼 一曼 , 、 蔓 一 受 一 寞 一 寞 一受 ~ 一奠 安

要: 有前科 者从 业禁止是 指对于 实施 了与职业相关犯 罪的有 前科 者 , 限制其在特 定 时间段 内从 事相 关职业 的
资格 。从 立 法 目的 考 察 , 该 制 度 的 法律 性 质 应 当 为保 安 处 分 。 在 适 用 标 准 方 面 , 需 判 定 有 前 科 者 具 备 再
论 有 前 科 者 从 业 禁 止 及 其 适 用
叶 良芳 ,应 家 簧
( 浙 江 大 学 光华 法 学 院 , 浙江 杭州 3 1 0 0 0 8 )

- 一舅 一_ 一 舅 舅 一舅 一曼 一 曼 ~ 曼 一 爨 一 曼 一曼 一曼 一寞 一 曼 一 受 一 雯 一 奠 一曼 一 一 ~ 一 一 一 雯 一曼 一受 一 曼 一 曼 —受 — 免 — 曼 一蔓 — 蔓
定。 ” 作 为一 项制 度创 新 , 《 刑法 修正 案 ( 九) 草案》 第
1条 的规 定 尚存 不 少 问题 , 例 如该 制 度 的适 用 标 准
和适用 程 序都不 够具 体 明确 , 该制 度 的法律 性质 、 期
限设定 等 问 题 , 也存 在进一步展 开与论证 的空间。
总体 而言 , 本文 赞 同《 刑法 修正 案 ( 九) 草 案》 第 1条
法 院可 以根 据犯 罪 情 况 和 预 防再 犯 罪 的需 要 , 禁 止
首先 , 随着 我 国社会 经济 部 门化 、 专 业化 的发展
趋势 , 利用 职业 条 件 实 施 的犯 罪 大 量 涌 现 。 由于 这
类 犯罪 与 职业 活动 休 戚 相关 , 而 仅 以 现有 的刑 罚 予

简析禁止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与执行

简析禁止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与执行

简析禁止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与执行作者:陈昱雯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3期摘要: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作为“外来和尚”的禁止令制度逐渐被广泛地在基层法院及社区矫正机构中适用和执行。

有人说,我国司法机关适用禁止令制度是基于目前世界刑法轻缓化和非监禁化发展大趋势下的必然选择,是我国司法体制发展和进步的体现。

然而,实践中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却认为:禁止令制度的超前性使其在我国适用与执行的过程中面临“水土不服”之困境。

针对这一情况,本文试图对禁止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之问题加以分析。

关键词:禁止令;适用;执行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226-02作者简介:陈昱雯(1990-),女,辽宁大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执行面临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质疑。

据笔者调查,以上海市为例,除徐汇、浦东法院等禁止令适用“大户”以外,几年来上海市多数区县适用禁止令的情况屈指可数,且多发生于刑修八刚出台之际,于是上文所述“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质疑似乎不言自明了。

究其源头,禁止令制度到底是何种性质,学界有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是执行监管革新说,认为禁止令并不是刑罚种类的创新,而是专门就管制犯与缓刑犯加强监管的一种手段创新——该学说直接来源于官方对增设禁止令制度的解说。

第二种观点是保安处分说,认为禁止令制度与外国保安处分制度的性质相同,即都是刑事司法处分的一种,它是由刑法规定的,由法院予以裁量宣告而适用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且属于限制自由性质的保安处分。

第三种观点是综合性处遇措施说,认为无论是禁止令法律内容还是禁止令的法律功能都体现出复合性特征——“禁止令本身是行政措施与刑法措施的复合体”,其直接法律功能是管制执行的绳索与缓刑考验的规则综合,间接功能则表现为刑罚执行或者缓刑考验期间的资格禁止。

试析《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三款关于职业禁止规定的适用

试析《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三款关于职业禁止规定的适用

试析《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三款关于职业禁止规定的适用颜三忠;万立【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三款将职业禁止的内容纳入了刑法体系。

职业禁止作为保安处分措施的一种,其适用应贯彻谦抑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具体则包括适用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狭义比例原则。

此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业禁止大多是一种行政责任,而刑法中的职业禁止则是非刑罚化的刑事责任,在行为人同时触犯刑法与行政法,分别应承担这两类责任时,法院应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条件来适用职业禁止规定,而不是“从其规定”———法院不再宣告。

%Criminal Law Amendment(9) first put vocational prohibited content into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Occupation banned as a security disciplinary measures, its application should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modesty and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clud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specific principles, the principle of necessity and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In addition, other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prohibit the occupation is mostly an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criminal law prohibits the occupation of non-punishment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behavior of people at the same time violate the crimi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should bear responsibility for these two categories, respectively , the court shall apply the provisions of other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s a condition to apply occupational prohibitions, rather than “shall prevail” ———no court declared.【期刊名称】《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18)002【总页数】7页(P44-49,62)【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九)》第一条第三款;职业禁止;适用原则【作者】颜三忠;万立【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南昌 330022;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南昌3300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并实施。

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在司法体系中,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一直是研究的焦点之一。

刑法作为惩罚犯罪行为的重要法律工具,其司法适用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与效率。

在这篇文章中,将从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法律解释以及社会背景等不同角度,探讨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司法适用问题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司法适用的基础,是区分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存在着复杂的问题。

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合同成立与否、虚假陈述与明知与否等相关问题,都直接影响到罪责的认定。

因此,对于这类案件,需要通过具体证据和案情分析,才能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准确的辨析。

二、量刑的司法适用问题量刑是刑法司法适用中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然而,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保证量刑的合理性成为了一个挑战。

在一些国家,采用了量刑指南等工具,以便在更公正和透明的基础上进行判决。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着刑法具体规定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差异,导致刑法的司法适用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三、法律解释的司法适用问题法律解释是刑法司法适用中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往往存在着主观性和灵活性的问题。

法官在面对相同案件时,可能因为不同的解释思路而做出不同的判决。

这种情况导致了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因此,对于刑法的具体规定,需要通过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解释来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确定性。

四、社会背景的司法适用问题刑法的司法适用离不开社会背景的考量。

社会背景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程。

例如,在一些国家,社会对于特定犯罪行为的认知和接受度不同,因此对于同一犯罪行为的惩罚程度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这种情况需要通过深入了解社会背景和民众意见等因素,来为刑法的司法适用提供合理依据。

综上所述,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且多样化的课题,涉及到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法律解释以及社会背景等多个因素。

禁止令的性质探究

禁止令的性质探究

禁 止 令 的性质 探 究
张 继 钢
(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 学院 法律 系, 广西 关于禁止令的性质 , 官方和学界 一般 认 为, 对管制犯 、 是 缓刑犯 具体执 行监 管措 施 的革新。但本 文认
为, 禁止令 不属 于刑罚 范畴 , 其性质是保安处分。 关键词 : 禁止令 ; 保安处分 ; 法修正案 ( 刑 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 ( 八 》 以下简称《 刑法
修正 案 ( ) ) 定 了禁 止 令 , 止令 成 为 《 法修 正 案 八 》规 禁 刑 ( ) 的一 个 亮 点 , 受 关 注 。本 文 拟 探 讨 禁 止 令 的 性 八 》 备
质。

行监管措施的革新 。比较而言 , 前者不够具体 , 后者则 相对 明确 。虽然表 述 有 所 不 同 , 但基 本 可 以认 为 , 官方 是 在刑 罚框架 下界定 禁止令 的性 质 , 视其 为刑 罚执 行制 度 的
创新 。 对于禁 止 令 的 性 质 , 界 也 表 达 了观 点 。有 学 者 指 学 出, 禁止 令 的本 质 是 法 律 义 务 , 对 罪 犯 的监 督 管 理 措 是

禁止 令性质 的一 般考 察
( ) 一 禁止令 的相 关规定
禁止令 的依据主要是《 刑法修正案 ( 》 《 八) 、 关于对判 处 管制 、 缓刑 的犯罪 分子适 用禁止 令有 关 问题 的规 定 宣告 ( 试行) ( 》 以下简称《 规定》 以及《 )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 国 刑法修正案 ( ) 八) 时间效力问题 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解 释》 。根据 《 法修正 案 ( ) 第 2条 和第 1 条 的规定 , ) 刑 八 》 1 禁 止令 就是人 民法 院可 以根 据犯 罪 情 况 , 判 处 管制 、 在 宣 告 缓刑 的同 时 , 止被 判 处 管制 、 告缓 刑 的犯 罪分 子 在 禁 宣 管制 执行 期 间 、 刑考 验 期 限 内 “ 事 特 定 活动 , 入 特 缓 从 进 定区域 、 场所, 接触特定的人 ” 。由于《 刑法修正案( 》 八) 对 禁止令 的规定 相对 比较原 则 , 为确保 禁止 令 制度 的正 确 适用和功能的充分发挥 , 作为《 刑法修正案 ( ) 配套 司 八 》 法措施的《 规定》 解释》 和《 对宣告禁止令 的条件、 确定禁 止令具 体 内容 的原 则方 法 、 止令 的具体 内容 范 围、 止 禁 禁 令 的裁 判文 书 、 行机关 、 反禁 止令 的法律 后 果 、 执 违 禁止 令 的溯及 力等有 关 问题 作 了较为全 面 、 明确 的规定 。 ( ) 二 官方 声音 和学界观 点 但 是上述 规定并 未 明确禁止 令 的性质 。对 此 , 国人 全 大常委 会法制 工作 委员会 在 《 于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修正案 ( ) 草案 ) 的说 明》 完善 管制刑 及缓 刑 、 八 ( ) 的“ 假释 的执行 方式 ” 部分 指 出 : 需要 根据 新 的情 况 , 对管制 的执行 方式适 时调整 , 针对性 地对 被判处 管制 的犯 罪分 子进 行 有 必要 的行为 管束 , 以适 应 对 其 改造 和 预 防 再犯 罪 的需要 。 据此 , 对管制 犯 增 设 禁止 令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高 建议 最 人 民检 察院 、 部 、 公安 司法 部 有关 负 责人 就 《 定 》 规 答记 者 问时指 出: 理解 和执行 《 定 》 准确 把握 禁 止令 的性质 。 规 要 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 , 而是对管制犯、 缓刑犯具体执

刑法学习之职业禁止、管制

刑法学习之职业禁止、管制

(一)职业禁止(从业禁止)【注意】职业禁止令:针对职业便利、违背职务义务犯罪;期限3至5年;其他法律优先。

(二)管制1.管制【注意】管制是限制自由,同工同酬,羁押一折二;管制、缓刑,可判禁止令,假释不能;不关押的罪犯(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都社区矫正。

【注意】对于经过批准离开居住地的罪犯,经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

2.禁止令【注意】对管制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

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管制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1)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2)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

(3)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5)禁止接触同案犯。

(6)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3.禁止令V S社区矫正(三)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答案及解析【答案】B【考点】职业禁止【解析】《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A项:职业是指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

禁止令的适用面临诸多考验

禁止令的适用面临诸多考验

禁止令的适用面临诸多考验作者:何艳波何东根来源:《经济与法治》2014年第02期《刑法修正案(八)》在对缓刑、管制条款进行修改时,增设了“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自2011年5月1日该修正案实施起,“禁止令”开始被各地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刑罚时所采用,一度成为新闻媒体集中报道的重点,然而,随着时间推移,“禁止令”的适用开始呈现相对冷却的态势。

禁止令适用现状部分地区适用禁止令情况一览表上表相关数据与材料主要来源于网络媒体对“禁止令”的宣传报导。

经过列表梳理,可见当前禁止令在适用上存在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适用面广,无论是从地区,还是案件类型上看,凡是缓刑、管制案件均有适用的可能。

二是内容丰富,“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不同的案件中被细化,除出现表中所列的禁止令外,还出现了诸如禁止犯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会计在缓刑考验期内不能从事财务相关工作,禁止犯信用卡诈骗罪的被告人申领、使用信用卡等五花八门的“禁止令”。

三是期限灵活,禁止令的期限根据禁止的内容及当事人的情况而定,一般与缓刑考验期一致或是略短。

管窥禁止令适用现状,审判机关虽纷纷尝试宣告禁止令,但始终保持慎重态度;公众普遍关注于是否已将之纳入司法裁判实践,同时又惶恐禁止令得不到有效施行,做不到令行禁止,希望与失望兼有,百味杂陈。

归根结底,对禁止令本身和如何充分保障实施的认识与思考不够深入透彻是症结所在。

禁止令的概念和内涵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禁止令是指地方行政官发给某一特定人的命令或禁令,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在现代西方法律中,禁止令有具体全面的体现,比较集中的适用于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类型的案件,以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在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最先开始引入禁止令,且在刑法禁止令出现以前,禁止令主要限于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给我国的禁止令制度注入了新的内容。

禁止令适用现状分析

禁止令适用现状分析

禁止令适用现状分析作者:周海洋齐心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4期本文案例启示:为确保缓刑、管制的执行效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禁止令制度。

实践中,禁止令的适用现状基本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但在规范性、必要性、针对性、可行性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此,需要在秉承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坚持正确的适用原则,构建完善的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切实加强全社会的通力协作。

为了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第2条和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和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为一定的禁止宣告,就此明确规定了禁止令制度。

为正确适用禁止令,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四机关”)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就禁止令的规范适用作出规定,并就《规定》出台的背景与目的、主要内容、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禁止令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为厘清禁止令适用现状,本文进行了初步的实证分析,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一、禁止令适用的基本情况对禁止令,社会各界普遍寄予厚望,特别是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努力通过不同的方式认真落实,以期强化缓刑和管制的执行效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一)各地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积极落实自修正案(八)生效后,各地法院纷纷宣告禁止令,2011年5月3日起,各地媒体纷纷对上海、江苏、福建、重庆等地法院首次宣告“禁止令”进行了报道,截至5月18日,关于法院适用“禁止令”的报道及转载共1900篇。

[1]同时,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等,均立足本职强化禁止令的执行,如杨某抢劫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回访,接受杨某“禁止令”履行情况汇报,并以原有的社区矫正监督站为平台,建立与司法所和杨某之间的联系,加强监督。

我国古代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及其当代价值

我国古代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及其当代价值

2016年11月第,期总第197期江西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N ov. 2016No.6Sum.197我国古代刑事职业禁止制皮及其当代价值曹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摘要:我国古代刑事职业禁止制度源远流长,先后出现“不齿”、“夺爵”、“废官”、“禁铟”、“除免”五种不同形式。

古 代刑事职业禁止只是剥夺犯罪者继续为官资格,未拓展至曰常职业类型,其适用前提不限于犯罪与所从事职业直接关联的场合,禁止内容不强调与犯罪所涉职业类型相对应,适用目的不注重预防犯罪者再犯罪,表现出灵活性弱、针 对性弱、惩罚性强和混同性强的“两弱两强”基本特征。

古代刑事职业禁止制度证成了刑事职业禁止必定具有惩罚性,是预防与惩罚的统一体,且反衬出预防功能的发挥必须突出司法适用的裁量性、针对性和限定性,有选择地、个别地禁止实施职业直接关联犯罪的被判刑人从事特定职业,具有鮮明的当代价值。

关键词:刑事职业禁止;惩罚性;预防性;当代价值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2031(2016)06-0059-06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同志在哲学社会科学 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 挖掘和阐发,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 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把跨越时空、超越 国界、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 起来。

”r a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灵魂和瑰宝,是 中国人民共有的精神家园,根植于人民群众的内心 深处,无时无刻不影响着国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 式。

弘扬传统文化,就要努力挖掘传统文化的当代价 值,为人们提供心灵依托,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2015 年*月29日,根据创新犯罪治理和预防犯罪的实际 需要,《刑法修正案(九)*増设刑事职业禁止制度,规 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 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 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 为三年至五年。

从业禁止制度适用范围

从业禁止制度适用范围

从业禁止制度适用范围
从业禁止制度是指规定某些从事特定活动的人员一旦从事该活动就终身不得从事该活动的法律规范。

其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1. 金融行业:从业禁止制度适用于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行业中的各类人员,包括高管、内部员工和临时工等。

一旦从事相关行业的违规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

2. 房地产行业:从业禁止制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建筑、物业管理等行业中的各类人员。

一旦从事相关违规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3. 医疗卫生行业:从业禁止制度适用于医疗卫生行业中的医师、护士、药师等人员,以及医疗器械、药品等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业中的各类人员。

一旦从事相关违规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

4. 教育行业:从业禁止制度适用于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教育行业中的教职工、教师、招生人员等人员,以及招生、办学等行为中的各类人员。

一旦从事相关违规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

5. 其他领域:从业禁止制度适用于许多其他领域,包括能源、环保、交通、知识产权等。

不同领域的从业禁止制度可能具有不同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从业禁止制度并不是适用于所有行业,而是适用于具有风险和不确定性的行业和活动。

对于风险较低的行业和活动,一般不需要实行从业禁止制度。

同时,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大陆法系中的禁令制度

大陆法系中的禁令制度

大陆法系中的禁令制度在大陆法系中,禁令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禁止和干预措施。

该制度通过裁定禁止特定行为或要求特定行为,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目的。

禁令制度的存在,使得司法机关具备了直接干预违法行为的手段,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快速制止和预防。

禁令制度在大陆法系中具有显著的特点和优势。

首先,禁令制度有其法源和法理基础。

大陆法系以法律为核心,各类禁令均有法律依据,使得司法机关的行为具有法律合法性,为司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界限和规范。

其次,禁令制度的实施具有迅速和及时性。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可以立即发出禁令,禁止违法行为的继续进行,从而保障了社会秩序和公众的利益。

再次,禁令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或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秩序的作用。

禁令制度在大陆法系中的具体实施方式较为多样,不同类型的禁令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

其中,最常见的禁令类型包括财产保全禁令、禁止令、行政禁令和阻止令等。

财产保全禁令是指司法机关依法限制或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以保护原告权益的一种禁令。

这类禁令的实施主要通过中止或限制被告人的财产使用权、处置权等方式来达到禁止违法行为并保障原告权益的目的。

该禁令适用于一些具有财产纠纷的案件,能够有效地预防被告人逃避法律责任和使原告获得经济赔偿的权益。

禁止令是一种司法行为,它是指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措施,禁止违法行为的继续进行或强迫被告人履行一些法定义务的一种禁令。

这类禁令可以限制或禁止特定行为,如禁止人进入一些区域、禁止人从事项活动等。

禁止令的实施使得违法行为无法继续进行,同时也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以实现社会秩序和法律权益的保护。

行政禁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禁止或限制特定行为的一种行政措施。

行政禁令通常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等目的而制定的。

这类禁令一般是由行政机关发出,对特定行为进行明确的禁止,并规定相应的违法后果和处罚措施。

行政禁令的实施能够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相应的处罚,从而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

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与选题方向

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与选题方向

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与选题方向要想写出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少不了论文拥有一个新颖的题目,论文题目足够有吸引力能够顺利答辩评审老师。

那么关于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有哪些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1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与选题方向,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刑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1、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2、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3、中立的帮助行为4、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体系与完善思路5、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6、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7、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检讨与完善8、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9、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10、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11、刑事立法:在目的和手段之间12、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3、也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14、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1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制裁思路16、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以律师为视角的评判17、《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控制策略视野评判18、从业禁止制度的定位与资格限制、剥夺制度的体系化19、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20、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类型化研究21、论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判断22、旅游型海岛的犯罪现象:鼓浪屿案例研究23、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24、共谋射程理论与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25、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26、违法相对性理论的崩溃27、论共犯关系脱离的具体认定与法律责任28、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29、自首与立功竞合时该如何认定问题研究3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性质与界限31、外来人口、户籍制度与刑事犯罪32、犯罪竞合中的法益同一性判断33、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34、刑法总则的修改与检讨35、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研究36、义务犯理论的反思与批判37、结果的推迟发生与既遂结论的质疑38、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理念检视与路径转换39、克服正当防卫判断中的“道德洁癖”40、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理论流变与研究进路41、行贿受贿惩治模式的博弈分析与实践检验42、论我国想象竞合的规则及其限制43、客观归责论再批判与我国刑法过失论的完善44、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45、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性质及司法适用探析46、传统与现代:死刑改革与公众“人道”观念的转变47、新刑法工具主义批判与矫正48、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路径选择及评析49、论间接结果及其扩张刑罚功能之限制50、立法论视角下嫖宿幼女罪废除之分析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1、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2、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3、法治社会建设论纲4、“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5、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6、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7、软法研究的多维思考8、地方法治建设及其评估机制探析9、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10、论法律视域下社会公权力的内涵、构成及价值11、法教义学的应用12、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13、“善治”视野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14、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15、全面推进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法学解读16、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论纲17、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18、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19、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理论问题20、论协商民主在宪法体制与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21、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22、共和国法治认识的逻辑展开23、我国上位法与下位法内容相关性实证分析24、媒体负面报道、诉讼风险与审计费用25、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法民关系”26、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27、社科法学及其功用28、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29、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30、“失败者正义”原则与弱者权益保护31、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研究范式的中西考察3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33、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34、建构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35、全球化时代比较法的优势与缺陷36、“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37、论社会权的经济发展价值38、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39、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40、法学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变革41、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42、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43、立法与改革:以法律修改为重心的考察44、法律教育的起源:兼议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启示45、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反思现代社会中程序与法治的关系46、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47、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48、中国法治评估进路之选择4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纲领--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认知与解读50、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电子商务法论文题目1、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专题研讨--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2、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构建研究3、电子商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4、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5、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制研究6、 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7、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8、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设想9、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10、借鉴美国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11、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构建12、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13、假货治理在电商时代遭遇的法律困境及其应对14、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15、出口导向下跨境电商的法律风险防范16、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警告的规制17、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18、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研究19、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的互动关系研究20、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与法律责任21、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机制的构建22、浅议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23、电子商务法律救助体系构建研究24、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25、浅析网络消费者权益之法律保护26、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法律的冲突与协调27、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28、中国电子商务纠纷在线治理研究29、消费者网购现状与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30、中国电子商务信用法律体系的完善31、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及规范化建议32、电子商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33、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3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护35、网络购物维权的困境及法律救济36、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评析37、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构建及应对方略38、 GATS中的电子商务法律规则研究39、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探究40、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分析41、法律视角下电子商务退货运费险费率问题42、浅析电子商务领域犯罪及其对策研究43、电子商务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4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45、法律视野中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46、中国电子商务法治时代来临47、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48、现行电子商务法规机制研究49、大学生网购纠纷及对策研究--以在杭高校为例50、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问题51、浅析电子商务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52、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53、法律视角下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54、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法理分析55、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56、国际经贸电子商务对中医药贸易实务的影响及相关问题研究57、论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路径58、 C2C交易模式下的物流法律纠纷59、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机制分析60、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建议。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职业限制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职业限制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职业限制一、亲属犯罪的,小孩入伍考学有这些限制!刑九的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解读:(一)大人犯法,小孩受罪的情况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

那直系亲属的哪些行为会影响子女考公务员呢?1、老赖,老赖指的是有能力还账,但是却耍赖拒不还款的人。

2、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死刑的情况,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么刑罚)、曾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都会影响到考生的“仕途”。

3、父母有醉驾前科,父母的有醉驾前科,不仅影响孩子的公务员政审,就连孩子高考填志愿时,有些专业也不允许报考。

(二)警校招生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2、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3、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4、曾参加过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5、有过吸毒史的;6、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7、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8、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三)征兵政审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1)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2)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4)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5)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6)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7)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2、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8)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3、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9)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10)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11)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论刑法禁止令制度的司法适用

论刑法禁止令制度的司法适用
据上述规定 , 结合对禁止令的性质和 目的的理解 , 笔者认为 , 在实践中准确把握禁止令 的适用条件 , 应当 注意 以下三点 : 一是人民法院在适用禁止令时, 不仅要关注案件 中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 的情况 , 更要关 注反映犯罪分子人身危险 陛的情况 , 不仅要关注案件中的定罪事实 , 更要关注案件中的量刑事实 。对犯
恭 莽 芥 芥 芥 带 恭 习 : 赤 恭 带 芥 蒂 习 恭 带 芥 s 带 ; 习 习 带 芥 芥 芥 芥


臻 l



如何 正确 把握 禁止令 的适 用条 件
准确把握禁止令适用的条件 , 应当首先对禁止令的性质和 目的有正确的认识 。笔者认为 , 我国的刑 法禁止令制度 , 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外刑法当中的缓刑指示制度 , 属于对管制犯 、 ① 缓刑犯的执行加强监 督和管理的特定 的刑罚制度。禁止令并非特定 的刑罚种类 。虽然禁止令在客观上可能对管制犯 、 缓刑 犯的生活和行动 自由予以一定 的限制 , 但其本身并非一项惩罚措施 , 不同于资格刑或保安处分。长期 以


21 0 1年第 1 1期
出现 , 既增加了刑法的内容 , 又增大了其介入私人生活领域的机率。因而 , 禁止令在刑法中存在的必要
性实在应该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事实上 ,有许多种不受欢迎的行为 , “ 试图用法律来禁止它们是不 明 智的……在这些行为中, 有些留给教育工作者 、 工会、 教会、 婚姻指导委员会或其他非法律性机构去处 理, 可能更为合适 。⑩ 在笔者看来 , ” 禁止令所要禁止 的行为正应当忝列其 中。 当然, 笔者的本意并非彻底否定禁止令。事实上 , 尽管禁止令带来了上述冲击 , 但这些都不能从根
障被害人及证人等特定 当事人 的安全。

论刑事禁止令的性质、适用原则及法律后果

论刑事禁止令的性质、适用原则及法律后果
陈建清
( 广 东商 学院 法学 院, 广东 广州 5 1 0 3 2犯 或者 缓刑 犯在 一 定期 限 内不得 实施 某种 行 为的一 种 法定 不作 为义 务。 管制 禁
止令具有限制人身 自由的特性, 缓刑禁止令具有与监禁刑关联 的属性。禁止令适用的基本原则有 “ 必要性”原则和 “ 实用性” 原则 , 后者包含关联性、 可行性和不得重复禁止等三层意思。管制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与缓刑禁止令的法律
握 我 国刑 事 禁止 令 的 内在 属 性 。 从《 刑 法》 的规 定 来 看 , 禁止 令 在 管 制 和 缓 刑 中 的 内容
定的活动 、 进入特定的区域或场所 以及接触特 定人 的一种 刑事不作为义务。 禁止 令的性质是 目前学界较为关注 并存在争议的 问 题。 “ 两 院两部” 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 问时指出: “ 禁止令不 是一种新的刑罚 而是对管制犯、 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 的革新” , 学界 多数人也持类似看法 。譬如, 禁止令是一种 配合刑 罚起辅助预防作用 的强制性约束措施 , 这可 谓禁止 令的本质属性 , 禁止令不应含有惩罚属性, 禁止令 的目的在 于预防, 而 非惩 罚,因而其属性中不应该包含有惩罚的因 子。 禁止令制度属于“ 缓刑指示 『 生质, 仅具有保护性管束 的作用 , 并不具有如“ 缓刑负担” 的惩罚性 。 也就是说, 禁
截然不 同的本质属性 。管制是一项独立 的刑种 , 管制的执 行意味着刑罚的执行 , 即服刑 。 与此不 同, 缓刑属于一项刑 罚裁量制度 , 是指监禁刑的附条件不执行 , 并同时对被宣告 缓刑 的犯罪分子予 以监督考察, 因而缓刑的执行并不具有 刑罚执行 的属性。概言之 , 管制执行是属于刑 罚执行的范 畴, 缓刑执行则不具有刑罚执行 的特性。 故此 , 只有对管制 禁止令和缓刑禁止令进行分别考量 , 才能完整而准确地把

贯彻落实《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心得体会发言

贯彻落实《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心得体会发言

贯彻落实《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心得体会发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规定。

《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对孩子们来说,学校是离开家庭迈入社会的最重要一站,理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一方净土。

但在现实生活中,个别教师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致使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偶有发生。

这些行为不仅为社会所不齿,更为法律所不容。

为了防止一些犯罪人员再次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即幼儿园、学校等单位在招聘和日常管理中,应依法查询应聘者和已入职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等违法犯罪记录,如发现其具有这些记录,则不得录用或予以解聘。

这一制度旨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建起“隔离带”、筑牢“防火墙”,同时也威慑从业者莫将黑手伸向孩子。

不过,从制度运行情况看,由于此前相关规定不明确,使得实践中对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的教职员工是否要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缺乏一致认识;还有一些地方由于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判决结果,导致个别教师犯罪后隐瞒实情,或时隔几年换个地方又“重操旧业”,使得制度落地效果打了折扣。

此次《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办理此类案件的具体规则,同时明确法院应及时将涉教职员工犯罪案件裁判文书送达相关教育行政部门。

裁判规则的明晰、信息的及时共享,进一步强化了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这有助于堵塞制度实施中的漏洞。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也关乎国家的未来。

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司法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协同发力。

相关各方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严格落实《意见》要求,确保从业禁止制度得到全面、准确落实,切实筑牢“防火墙”,共同呵护孩子们健康成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刑法职业禁令,本论文从职业禁令当前最新的国内立法现状及国际发展动态等方面出发,通过详细介绍了其法案通过背景,对其基本概念内涵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同时,还对其性质特点进行了探讨。

为了更充分地了解其性质,文中还就其基本性质、使用条件、适用对象以及适用根据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剖析。

同时,在本文末尾处就刑法职业禁止令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其他问题,进一步深入剖析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最终在文章末尾对全文中关于刑法职业禁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总结,明确其司法适用范围。

关键词:刑法;职业禁令;司法适用AbstractIn order to further understand the criminal law from the occupation occupation ban, ban the current domestic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s of the details of their bills through the background, make a detailed explanation of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the concept. At the same tim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ts properties are also discussed. In order to get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its properties, the paper also makes a detailed analysis of its basic properties, conditions of use, applicable objects and applicable basis. At the same time, at the bottom of the criminal law to prohibit other occupation problems to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further analyzes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finally in the end of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criminal law occupation ban text summary, clear judicial scope.Key words: Criminal law; professional injunction; judicial application目录摘要.................................................. I Abstract ................................................. II 第一章绪论 . (1)1.1 职业禁令的发展动态 (1)1.2 选题依据 (1)1.3 学术及应用价值 (2)1.4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2)1.5 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2)1.5.1 主要研究内容 (2)1.5.2 研究目的 (3)1.5.3 研究意义 (3)第二章刑法职业禁止令的立法现状 (4)2.1 职业禁令的概念及特点 (4)2.2 职业禁令制度的特点 (4)2.3 国内外立法现状 (4)第三章职业禁令的基本性质 (6)3.1 职业禁令的保安处分性质 (6)3.2 在我国刑法的地位 (6)3.3 基本法律要件 (6)第四章职业禁令的司法适用 (7)4.1 适用条件的理解 (7)4.1.1 刑罚的范围 (7)4.1.2 假释之日的理解 (7)4.2 适用对象的理解 (7)4.2.1 职业便利的内涵 (8)4.2.2 职业义务的理解 (8)4.2.3 刑法职业禁止令适用于单位 (8)4.3 适用根据的解析 (8)第五章刑法职业禁止令司法适用中的其他问题 (9)5.1 刑法职业禁止令的决定 (9)5.2 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溯及力 (9)5.3 违反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法律责任 (9)5.4 刑法职业禁止令与其他法律竞合时的理解 (10)第六章结束语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第一章绪论1.1 职业禁令的发展动态就刑法职业禁令近几年来的发展过程来说,其限定的时间一般设为三到五年左右,原因有二:一是若限定的时间太久,则会出现结果为刑事处罚代替另类预防的刑法职业禁令;二是若限定的时间过短,则也许会不能达到满足预防犯罪这一措施的效果,从而使其失去本质意义。

因而,一般来说,只要满足限定时间在3到5年之内,人民法院就可以通过判定犯人再次具有同样危险性的大小而加以判定。

1.2 选题依据刑法职业禁令,又称为从业禁止规定,指的是2015年我国最新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中有关于禁止做相关工作的规定[1]。

虽然在这以前,有关于禁止做相关工作的有关规定已经体现在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但由于其那些法律法规具有分散的特性,使得刑法职业禁令只具有行政上的处罚的意味,同时还伴随着其覆盖的工作范围太狭隘、占有一定比例的工作不在相关法律法规之内。

因此,当时刑法职业禁令具有着夺走相关人员从业资格等这一明显特征。

此时,则无法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禁止有关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还会出现并无无相应的有效措施来禁止有关于预防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相对于其他禁令来说,刑法职业禁令作为削弱当事人再次利用工作便捷来达到犯罪目的的可能性,它是通过另类的防范为目标而设立在有关刑法中,同时,对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有关于禁止从业规定方面,刑法中的设立对其具有充分有效的说明作用。

刑法职业禁令不单单只为了另类的社会防范作用,同时还会对其他可能存在潜在工作犯罪的行为人造成一定的震慑作用,并且在执行刑法职业禁令时通常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防治犯罪行为再发生的效果。

因此,若从预防违法犯罪这一层面考虑,刑法职业禁令相较于其他法律法规内容中规定的某些刑罚或者非刑罚举措来说,其在犯罪防范举措方面更具有特殊针对的性质。

故此举将职业禁令的有关规定写入刑罚范围这一举措不单单是对我国社会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之后伴随的法律法规后果的扩充,更是对我国社会在职业禁令方面的刑事违法制裁系统的完善。

1.3 学术及应用价值当事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利用工作便利、实施有悖于工作要求的特殊义务,为此,为了达到杜绝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能力以及防止当事人再违法犯罪,故将职业禁令制度通过刑法来达到约束作用[2]。

但是,这样则会伴随着当事人回归社会环境后在工作技能不能很好地满足就业方面的相关要求从而达到影响其生活来源等问题。

因而,在职业禁令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用中,为了在现实中为了保证期望值,又可以杜绝以权谋私,必须精准掌控有关于职业禁令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而这也应当是当初制定该法律法规时所关注的核心问题。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的修改,有关媒体与相关部门曾对此进行了有关讨论。

而讨论的内容则主要涵盖“职业禁止令”的基本含义与性质、使用目标及范围条件、司法适用制度以及刑罚和非刑罚中“职业禁止令”的关系等。

对于当初为何设定“职业禁止令”以及为什么在非刑事法律法规具有有限适用权限,依旧需要进一步对修正案九进行充分了解与探讨。

因为职业禁令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过分限制了公民职业自由基本权利的问题,故在实施职业禁令的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小心的态度,且人权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刑法不可以通过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来达到预防再犯罪的效果。

还有刑法中关于职业禁止简单的文字规定,难以完全阐释在此运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职业禁止的适用似乎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种严重影响到职业禁止的法律效用。

为此,为了能够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防止职业禁令过分滥用,对于刑法中关于职业禁止的法律法规的性质与司法适用范围的了解至关重要。

1.4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1)在资料搜集整理过程中确定职业禁令的概念内涵(2)在此基础上,明确职业禁令的司法适用。

1.5 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1.5.1 主要研究内容当事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利用工作便利、实施有悖于工作要求的特殊义务,为此,为了达到杜绝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能力以及防止当事人再违法犯罪,故将职业禁令制度通过刑法来达到约束作用[3]。

但另一方面,它严重影响了犯罪人的生存技能和生活来源,使其复归社会更加困难。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职业禁令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使其既能实现预期效果,又能防比权力滥用,是该制度实施之初应当研究的重点问题。

据此,对其进行研究具备一定程度上的现实意义及应用价值。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制定和实施,其对刑法37条的修改引起了评论界和相关部门比较注意和讨论的问题,其内容主要应该涉及对“职业禁止令”这词的概念研究和适用范围、其性质和司法适用制度的研究,还有其刑罚与非刑事法律“职业禁止令”关系的研究。

对于当初为何设定“职业禁止令”以及为什么在非刑事法律法规具有有限适用权限,依旧需要进一步对修正案九进行充分了解与探讨。

因为职业禁令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过分限制了公民职业自由基本权利的问题,故在实施职业禁令的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小心的态度,且人权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因为刑法不可以通过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来达到预防再犯罪的效果。

还有刑法中关于职业禁止简单的文字规定,难以完全阐释在此运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职业禁止的适用似乎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种严重影响到职业禁止的法律效用。

1.5.2 研究目的刑法职业禁令作为一种限制行为人职业自主权的刑法制度,其虽己得到《刑法》确认,但由于是一个新制度,对其性质及司法适用问题仍需深入探讨,以助益于刑法职业禁令的理解与实施。

1.5.3 研究意义我国有关于保安处分的法律法规因为《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职业禁止条案的颁布而变得更完善、更成熟。

刑法职业禁止令并不是刑法,也不是刑罚执行的规章制度,更不是职业犯罪当事人已然的犯罪,而是关于抑制当事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从而完善我国现有的保安处分制度,其主要目标还是为了防卫社会。

从防卫社会,预防再犯的角度而言,具备了实施刑罚职业禁止令的现实条件。

由于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在关于禁止令的适用上更加成熟完善,因此,可以说刑法因为职业禁止实施而更加专业化。

第二章刑法职业禁止令的立法现状2.1 职业禁令的概念及特点刑法职业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 九) 》第1条新增的内容,指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