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管理办法》(农业部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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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管理办法

养蜂管理办法

养蜂管理办法蜜蜂是重要的花粉传播者和蜜源供应者,对农业和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科学地管理蜂群,确保蜜蜂的生产力和健康状况,养蜂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养蜂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深入了解蜜蜂生态特性养蜂者在实施管理前,需要深入了解蜜蜂的生态特性。

蜜蜂群体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复杂的社会结构,养蜂者需要了解蜜蜂的群体行为、季节变化和繁殖方式等。

此外,了解蜜蜂对外界环境的适应性和对蜜源的选择也是十分重要的,在管理过程中可以更好地满足蜜蜂的需求。

二、提供合适的栖息环境蜜蜂需要一个适宜的栖息环境,包括合适的蜂箱和蜂巢。

蜂箱应该选择质量可靠的材料制作,保持适当的大小和形状,便于管理和维护。

蜂巢的建设需要注意合理布局,保证蜜蜂的活动空间和卫生条件。

同时,合理安排蜜蜂的栖息地,避免其受到病虫害、饥饿和天敌的侵袭。

三、科学养殖蜜蜂养蜂者需要根据蜜蜂的繁殖特性和需要,进行科学养殖。

这包括合理选择繁殖蜂种、控制蜂群数量和调整蜂群密度等。

合理的繁殖蜂种可以提高蜂群的生产力和适应性,控制蜂群数量可以避免资源过度消耗,调整蜂群密度可以提高蜜蜂的收入和育种效果。

四、科学饲养蜜蜂养蜂者需要合理安排蜜蜂的饲养和喂养,确保其营养需求得到满足。

合理的饲料选择和饲喂时间可以提高蜜蜂的生产力和抵抗能力。

饲养过程中需要注意蜜蜂的饲料消耗情况,及时补充蜂食和水源。

五、疾病防治与健康管理蜜蜂容易受到疾病和害虫的侵袭,养蜂者需要进行疾病防治和健康管理。

这包括定期检查蜂群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合理使用药物防治和注意蜜蜂生态环境的卫生条件等。

同时,养蜂者需要密切关注蜜蜂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情况,及时调整养蜂管理策略。

六、重视蜜蜂安全与保护养蜂管理中需要重视蜜蜂的安全与保护。

蜜蜂可以被捕食者和恶劣天气等因素威胁,养蜂者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蜜蜂的安全。

这包括建立有效的防护措施、合理安排蜜蜂饲养地和加强监测预警等。

七、合理利用蜜蜂产品养蜂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蜜蜂产品。

森林养蜂法律规定(3篇)

森林养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态农业的发展,森林养蜂作为一种绿色、生态、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方式,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森林养蜂不仅可以提高蜂蜜产量,还能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为了规范森林养蜂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森林养蜂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森林养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森林养蜂的规定主要有:(1)森林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

(2)禁止在森林内擅自采伐、毁坏林木、植被,禁止在森林内非法放牧、捕猎、采集等活动。

(3)森林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森林火灾、病虫害等灾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森林养蜂的规定主要有:(1)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包括森林、草原、湿地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森林养蜂的规定主要有:(1)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者不得使用禁用、限用的农药、兽药等投入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法》《养蜂法》是我国养蜂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森林养蜂的规定主要有:(1)养蜂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养蜂的法律法规,保护蜜蜂资源。

(2)养蜂者应当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破坏森林生态环境。

三、森林养蜂法律规定1.森林养蜂许可制度根据《森林法》和《养蜂法》的规定,森林养蜂实行许可制度。

养蜂者需向当地林业部门申请森林养蜂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森林养蜂区域规划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状况、生态环境保护和养蜂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森林养蜂区域规划。

艰辛努力真诚奉献促进蜂业健康持续发展——中国养蜂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2006~2011)

艰辛努力真诚奉献促进蜂业健康持续发展——中国养蜂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2006~2011)

这五年 , 在全 国发展养蜂脱贫 , 促进农 民增收 ;有 (
学会 的努力 ) 这五 年 , 国有成 功 的奥 运 , 中 蜂业 有 成功 的 亚洲 养 蜂大 会 , 中国蜂 业 与世 界 、 与亚 洲媲 美 ;有学 会 的辛 勤 ( 劳动 与奉献 ) 过去 的五 年 , 我们 一 步一 个脚 印 地走 过来 , 为发 展 祖 国的养 蜂业 付 出了辛勤 的努力 , 我们 为此 感 到 自豪 。


这 五年 , 国家领 导对 “ 蜂 授粉 ” 蜜 的指示 , 农业 部颁 发 《 关于加快蜜蜂授粉技术推广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 发展的意见》 蜜蜂授粉技术规程 ( 和《 试行 ) , 》 全国掀起
1 传 播政 府 声音 , . 宣贯 法 律法 规 , 促进 蜂 业规 范发

养蜂 业是 现 代农 业 的重 要组 成 部分 ,国家 日趋 重 视蜂 业 的发 展 , 逐步 建立 健 全法 律法 规 。五年 来 , 国家
这五年 , 农业部终于出台了《 养蜂管理 办法》 ( ;有 学 会 的奉献 ) 这五 年 ,全 国蜂 产 品生 产 与标 准化 生产 ”等各 种 “
基地 旗 帜飘 扬 全 国 ;学会 的倡导 与组 建 ) ( 这 五年 , 发展 西 藏 养 蜂 , 补 西 藏养 蜂 空 白 , 进 填 促 藏 民脱 贫 、 收 、 富 ;有 学会 的贡献 ) 增 致 (
广服务)
梁、 及时传递政府声音 、 及时反馈蜂业情况 、 替政府分 忧、 为蜂 农解 难 、 维护 国家声誉 、 护 蜂农 利 益 、 保 引领 蜂 业各领域科技快速发展的优 良传统 ,为促进我 国蜂业 健康 持续 发展 做 出了应有 的贡献 。 发挥桥 梁 纽带作 用 , 当好参 谋 , 好桥 梁 做

保护蜜蜂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蜜蜂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蜜蜂这一重要生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蜜蜂,包括中华蜜蜂、意大利蜜蜂、喀斯特蜜蜂等所有蜜蜂种类。

第三条保护蜜蜂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蜜蜂保护的领导和管理,将蜜蜂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蜜蜂及其栖息地、繁殖地、越冬地等。

第五条国家对蜜蜂实行分类保护,根据蜜蜂的种类、数量、生态价值等因素,确定其保护等级。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蜜蜂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产业发展,提高蜜蜂养殖水平,增强蜜蜂抗病能力。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蜜蜂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蜜蜂保护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破坏蜜蜂资源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蜜蜂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蜜蜂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蜜蜂保护等级第九条国家根据蜜蜂的种类、数量、生态价值等因素,将蜜蜂分为以下三个等级进行保护:(一)一级保护:对生态价值极高、数量极为稀少的蜜蜂种类实行一级保护。

(二)二级保护:对生态价值较高、数量较少的蜜蜂种类实行二级保护。

(三)三级保护:对生态价值一般、数量较多的蜜蜂种类实行三级保护。

第十条一级保护蜜蜂种类及其名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二级保护蜜蜂种类及其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三级保护蜜蜂种类及其名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蜜蜂栖息地保护第十三条国家对蜜蜂栖息地进行保护,禁止非法占用、破坏蜜蜂栖息地。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蜜蜂栖息地保护制度,对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蜜蜂栖息地进行重点保护。

中国蜂蜜产业的现状与发展29

中国蜂蜜产业的现状与发展29

中国蜂蜜产业的现状与发展、八、,前言蜂蜜是深受人类喜爱的传统营养食品,自古以来一直作为养生祛病、健体强身的上品被推崇。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蜂蜜早已“飞入寻常百姓家” 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青睐,日益受到广大公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但中国蜂蜜产业的现状是什么,中国蜂蜜在国内外市场上的认知度如何,中国蜂蜜标准体系是如何建立的,有什么措施保障中国蜂蜜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以及中国蜂蜜产业未来发展前景怎么样等等,这些问题并不为很多人所知晓。

我们深刻地感觉到,在我国虽然蜂蜜不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但是社会的关注度很高,常常成为社会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也常常有人对中国的蜂蜜产业做出不负责任的评价,给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中国蜂产品协会经过一年多的认真工作,首次发布《中国蜂蜜产业的现状与发展》的白皮书就是把中国蜂蜜产业的情况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呈现给社会公众,希望社会对中国蜂蜜产业现状、问题和发展有更多的了解,也希望广大公众更加关心、理解、支持和帮助中国蜂蜜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中国政府对蜜蜂产业十分重视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关注和重视我国蜂产业的发展。

朱德委员长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曾经题词:“蜜蜂是一宝,加强科学研究和普及养蜂,可以大大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和获得多种收益”。

[1]他还写信给毛主席,就蜜蜂对农业的增产增收作用、蜂产品对人类健康的贡献等进行阐述并提出了发展蜂业的建议。

周恩来总理1965 年在五四青年节前夕,对北京从事养蜂工作的王孟林同志说:“蜜蜂是一宝,是人类的朋友,很值得研究,我也很爱蜜蜂。

朱老总(朱德委员长)也十分重视养蜂,曾致信给毛主席,建议发展养蜂业,促进农业丰收。

蜂产品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研究蜜蜂,搭起蜂产品与人类健康的桥梁意义重大”[1]。

2009 年12 月29 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批示:蜜蜂的作用非常重要。

建议交通运输部认真研究运输绿色通道问题。

养蜂管理办法(试 行)-农业部

养蜂管理办法(试 行)-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docx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 号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蜜蜂管理规定(3篇)

蜜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行为,保护蜜蜂资源,维护蜜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蜜蜂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蜜蜂资源,防止蜜蜂病虫害,提高蜜蜂养殖效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蜜蜂养殖业的科技创新,推广蜜蜂养殖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蜜蜂养殖水平。

第五条国家农业、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蜜蜂养殖第六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了解蜜蜂养殖技术;(三)具备蜜蜂养殖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技术条件;(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蜜蜂养殖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合理选择蜜蜂品种,优先选择适应性强、抗病力好的品种;(二)科学饲养管理,保持蜂群健康;(三)加强病虫害防治,及时清除病弱蜂;(四)合理利用蜜蜂资源,提高蜜蜂养殖效益;(五)保护蜜蜂栖息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建立蜜蜂养殖档案,记录以下信息:(一)蜂种、数量;(二)饲养管理措施;(三)病虫害防治情况;(四)产品销售情况。

第九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定期接受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蜜蜂运输第十条蜜蜂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干燥;(二)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光照条件;(三)运输过程中应当防止蜜蜂逃逸、伤亡和病虫害传播;(四)运输距离较远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蜜蜂运输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了解蜜蜂运输技术;(三)具备蜜蜂运输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技术条件;(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蜜蜂运输者应当建立蜜蜂运输档案,记录以下信息:(一)运输时间、地点、路线;(二)运输工具、装载量;(三)运输过程中采取的防护措施;(四)运输后蜜蜂健康状况。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养蜂业是社会经济效益较高的产业。

为了加强养蜂生产管理,保护和发展养蜂生产,提高蜂产品质量,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蜜蜂为农作物、经济林木、牧草等授粉,促进我国养蜂事业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一切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牧渔业系统内蜂产品经销、加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养蜂生产;各级农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养蜂生产(以下统称养蜂生产主管部门)。

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团结对养蜂业的领导和管理。

养蜂生产重点地区可设置专门管理和服务机构。

其它地区视本地区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蜂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培训人员,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疏导产销渠道,发展加工业,提高蜂产品质量和产量,提高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凡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户、联合体、协会、企业及各种形式的养蜂经济联合组织),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应受到保护和支持。

鼓励养蜂业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五条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保护野生蜜源植物;结合种草、植树,积极发展蜜源植物。

第六条农、林、牧、果、蔬种植单位和个人,应尽可能避免在蜜源花期喷撒农药,必须施药时,至少应在三天以前通知施药邻近的蜂场,及时采取措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蜂群严重损失的,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出省放养的蜂群,在出省前要检疫。

蜜蜂检疫由县级以上养蜂生产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单位进行,并将检疫情况如实填写在养蜂证的"检疫记事"栏内。

检疫有效期为三个月。

凡在省内放养的蜂群,一般不检疫。

检出患有检疫对象病的蜂群,就地治愈后方可离境。

检疫对象为欧洲幼虫腐臭病、美洲幼虫腐臭病、中蜂状幼虫病、麻痹病、蜂螨等。

实行现场检疫办法。

可按蜂场的实际蜂群数核收检疫费,每群(箱)蜂不得超过五分人民币。

养蜂行业管理规定(3篇)

养蜂行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蜂行业管理,保护蜜蜂资源,维护蜂农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行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二)科学养殖,提高效益;(三)公平竞争,规范市场;(四)科技创新,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养蜂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蜂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蜂资源保护第五条国家实行蜜蜂资源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蜜蜂资源的保护,禁止非法捕杀、采集、贩卖、运输蜜蜂及其产品。

第六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利用蜂群,避免过度采集;(二)不得破坏蜜蜂栖息地,保护蜜蜂自然繁殖;(三)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蜜蜂及其产品进行污染;(四)不得非法买卖、运输蜜蜂及其产品。

第七条国家鼓励开展蜜蜂品种改良和选育工作,提高蜜蜂抗病、抗逆能力。

第八条国家对珍贵、濒危蜜蜂品种实行重点保护,并采取措施,防止其灭绝。

第三章养蜂生产管理第九条养蜂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了解蜜蜂生物学特性,掌握养蜂技术;(三)具备必要的养蜂设施和设备;(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建立健全蜂群管理档案,记录蜂群繁殖、饲养、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十一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配置蜂群,保持蜂群数量稳定;(二)采用科学养蜂技术,提高蜂群产量和质量;(三)加强病虫害防治,确保蜂群健康;(四)加强蜜蜂品种改良和选育,提高蜜蜂生产性能。

第十二条养蜂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蜂具和饲料,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养蜂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兽药使用规定,不得滥用农药、兽药。

第四章养蜂产品质量安全第十四条养蜂者应当保证蜜蜂产品质量安全,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蜜蜂及其产品进行污染。

养 蜂 管 理 办 法

养 蜂 管 理 办 法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二)检疫、消毒情况;(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蜜蜂饲养法律规定(3篇)

蜜蜂饲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蜜蜂是一种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昆虫,其产品蜂蜜、蜂王浆、蜂花粉等具有很高的营养价值,被誉为“大自然的恩赐”。

在我国,蜜蜂饲养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对农业生产、生态保护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蜜蜂饲养行为,保障蜜蜂饲养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蜜蜂饲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蜜蜂饲养的法律地位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我国畜牧业的根本大法,明确了畜牧业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方向。

根据《畜牧法》的规定,蜜蜂饲养属于畜牧业范畴,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蜜蜂饲养业的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动物防疫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蜜蜂作为一种动物,其饲养和养殖也应遵守《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

三、蜜蜂饲养的法律规定1. 蜜蜂饲养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从事蜜蜂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蜜蜂饲养许可证。

蜜蜂饲养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

2. 蜜蜂饲养区域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蜜蜂饲养区域规划,合理布局蜜蜂饲养区域,防止蜜蜂饲养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矛盾。

3. 蜜蜂饲养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蜜蜂饲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饲养技术规范,保证蜜蜂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饲养者应当选用优良品种,采用科学饲养方法,加强疫病防治。

4. 蜜蜂饲养疫病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蜜蜂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动物防疫规定,加强疫病监测和防治。

饲养者应当定期对蜜蜂进行疫病检查,发现疑似病例及时报告并采取隔离、治疗等措施。

5. 蜜蜂饲养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蜜蜂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

饲养者应当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防止对蜜蜂和其他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蜂业管理,规范养蜂行为,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蜜蜂养殖、蜂产品生产经营、蜜蜂授粉、蜂业资源保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蜂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养殖、质量优先、规范管理、绿色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蜂业工作的领导,将蜂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蜂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蜂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蜂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科技、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蜂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蜂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组织在蜂业管理中发挥服务、协调、自律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蜂业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蜜蜂养殖第七条从事蜜蜂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养蜂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蜜蜂养殖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安排放蜂场地,避免对周边环境和农作物造成损害。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如实记录蜜蜂养殖的基本信息、疫病防控、用药情况、蜂蜜产量等内容。

第十条养蜂者在转地放蜂时,应当持有效证明,并提前告知放蜂地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放蜂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养蜂者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不得干扰和阻碍养蜂者正常的放蜂活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在蜜源植物丰富的地区建立蜜蜂养殖基地,推广先进的养殖技术和设备,提高蜜蜂养殖的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第三章蜂产品生产经营第十三条从事蜂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第十四条蜂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

涉及畜牧兽医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

涉及畜牧兽医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

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畜牧兽医)2019年5月28日目录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 (3)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 (8)根据网络整理,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1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畜牧兽医)(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3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39.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4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9.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5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5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5.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6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6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4.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5.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2.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1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4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4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5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52.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5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5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57.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5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2009年7月21日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法》的通知(1988年6月2日〔88〕农(农)字第16号)87.加强氟虫腈管理(2009年2月25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110.氟虫胺管理措施(2019年3月22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111.农业部关于印发《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2001年7月3日农牧发〔2001〕20号)112.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2002年2月9日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76号)113.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02年4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193号)11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2003年1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242号)115.兽药注册资料要求(2004年12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442号)116.新兽药监测期期限(2005年1月7日农业部公告第449号)117.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5日农医发〔2005〕5号)118.农业部关于发布《农业部兽药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8日农医发〔2005〕3号)119.兽药品种编号(2005年3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472号)1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0月10日农办医〔2006〕48号)121.农业部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原料监督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农医发〔2006〕10号)122.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18日农医发〔2006〕11号)12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28日农办医〔2007〕8号)124.淘汰兽药品种目录(2007年4月4日农业部公告第839号)125.由农业部审批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范围(2007年8月20日农业部公告第898号)12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11月1日农办医〔2007〕41号)127.中兽药制剂生产有关要求(2007年12月18日农业部公告第954号)128.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1月2日农医发〔2008〕1号)129.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11月24日农医发〔2008〕24号)130.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2008年12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131.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12日农医发〔2008〕27号)132.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2009年1月19日农业部公告第1149号)13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6日农业部公告第1174号)134.禁止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和饲料中三聚氰胺限量规定(2009年6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135.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6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1221号)136.口蹄疫、禽流感等不得治疗(2009年8月3日农业部公告第1246号)137.停止缩二脲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2009年10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1282号)138.进口兽药管理目录(2009年12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312号)139.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2010年12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14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2011年2月15日农办医函〔2011〕12号)141.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2011 年4 月11 日农牧发〔2011〕4号)14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出口兽药使用外文标签和说明书问题的函(2011年10月13日农办医函〔2011〕30号)143.对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按三类动物疫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2011年10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1663号)144.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145.停止受理部分产品生产线项目兽药GMP验收申请(2012年1月5日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146.饲料原料目录(2012年6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147.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8.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9.新兽药监测期等有关问题公告(2013年2月16日农业部公告第1899号)150.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调整为按二类动物疫病管理(2013年5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1950号)151.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2013年9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15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2013年11月28日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第2013号)153.《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3年12月19日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154.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2013年12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155.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2014年6月5日农业部公告第210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56.《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4年7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2133号)157.《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修订(2014年7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2134号)158.食品动物用兽药产品注册要求补充规定(2015年3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23号)159.《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5年4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2249号)160.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各种制剂的公告(2015年9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229号)161.新兽用生物制品研发临床试验靶动物数量调整(2015年11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2326号)162.兽医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334号)163.兽医诊断制品注册规定修订(2015年12月10日农业部公告第2335号)164.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336号)165.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337号)166.停止硫酸黏菌素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2016年7月26日农业部公告第2428号)167.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2016年10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2450号)168.《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及其监督检查相关要求(2016年10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2464号)169.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2016年10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2465号)170.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设置规划(2016年11月11日农医发〔2016〕37号)171.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2016年11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471号)17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变更工作要求(2016年12月21 日农业部公告第2481号)173.宠物用兽药说明书范本(2017年4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2512号)174.停止生产使用狂犬病活疫苗(2017年4月7日农业部公告第2514号)175.家禽H7N9检测有关事项(2017年4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2516号)176.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2017年4月19日农业部公告第2521号)177.农业部兽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6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507号公布)178.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农业部公告第2537号)179.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2017年6月12日农业部公告第2539号)180.兽药注册评审工作程序(2017年10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2599号公布)181.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1日农业部公告第2611号)182.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7年12月15日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183.《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修订(2017年12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634号)184.亚洲Ⅰ型口蹄疫免疫退出有关事项(2017年12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2635号)185.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有关事项(2018年4月16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号)186.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8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187.《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修订(2018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号)188.《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8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号)189.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2018年10月31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190.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2018年12月4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191.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2019年1月2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192.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的通知(2019年1月24日农牧发〔2019〕5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蜜蜂授粉与绿色防控增产技术集成应用示范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13]75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蜜蜂授粉与绿色防控增产技术集成应用示范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13]75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蜜蜂授粉与绿色防控增产技术集成应用示范方案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蜜蜂授粉与绿色防控增产技术集成应用示范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13]75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保护利用蜜蜂授粉,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对提高农作物产量,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养蜂业和种植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我部决定2014年在部分地区率先启动蜜蜂授粉与绿色防控增产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工作。

现将《蜜蜂授粉与绿色防控增产技术集成应用示范方案》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示范任务落实,稳步推进示范工作。

有关示范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联系人:王建强电话:************E-mail:************.cn农业部办公厅2013年11月5日蜜蜂授粉与绿色防控增产技术集成应用示范方案养蜂业被誉为“农业腾飞之翼”、农业“月下红娘”。

保护利用蜜蜂授粉,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对提高农作物产量,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养蜂业和种植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为此,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蜜蜂授粉与绿色防控增产技术集成应用示范方案》。

一、指导思想充分发挥蜜蜂授粉酿蜜“月下老人”和人类“健康益友”的作用,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

利用蜜蜂的生物学特性,强化蜜蜂授粉与绿色植保技术的协调配合,集中科技力量,加大扶持力度,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蜜蜂养殖和释放有基础的优势区域,选择适宜授粉作物,集成一批蜜蜂授粉与绿色防控配套技术,加大示范推广力度,促进养蜂业和种植业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蜂群安全管理规定最新(3篇)

蜂群安全管理规定最新(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蜂群养殖行为,保障蜂群健康,维护蜂农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养蜂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蜂群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蜂群养殖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生态、安全的原则,加强蜂群疾病防控,提高蜂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蜂群养殖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蜂群养殖的扶持力度,促进蜂群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蜂群养殖基本条件第五条蜂群养殖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熟悉蜂群养殖技术,具备一定的养蜂经验;(三)有稳定的蜂群养殖场所,具备必要的蜂群养殖设施;(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记录。

第六条蜂群养殖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环境清洁,通风良好,光照充足;(二)远离污染源,避免交叉感染;(三)具备必要的防疫设施和设备;(四)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蜂群养殖管理第七条蜂群养殖者应当严格执行以下管理措施:(一)按照蜂群养殖技术规范,合理饲养管理蜂群;(二)定期检查蜂群,及时发现和处理病虫害;(三)合理调整蜂群结构,保持蜂群健康;(四)加强蜂群饲养管理档案记录,为蜂群养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蜂群养殖者应当遵守以下防疫规定:(一)严格执行蜂群疾病监测和报告制度;(二)定期对蜂群进行防疫消毒,预防疫病传播;(三)发现蜂群疫情,立即隔离病蜂,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四)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第九条蜂群养殖者应当遵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加强蜂群养殖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养殖人员的人身安全;(三)定期对蜂群养殖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四章蜂群养殖产品质量第十条蜂群养殖者应当保证蜂产品质量,不得使用禁用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畜牧局权责清单

畜牧局权责清单

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可证核发可可八步区水产畜【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2项将“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规】《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牧饲料与草地监理站水产畜牧兽医局取消》;时限:2个工作日。

通知申请人领取《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表》;时限:1个工作日。

5.监管责任:建立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检查制度,对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展活动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养蜂法律法规讲座

养蜂法律法规讲座
•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 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 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 安全防范措施。
• 第十三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 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 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 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 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 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 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 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 2009年全国养蜂达到820万群,蜂蜜产量 40万吨,蜂王浆和蜂花粉4000吨,蜂胶 350吨,总产值40多亿。我国饲养的蜜蜂 70%为西蜂,30%为中蜂。平原地区的以 饲养西蜂为主,山区以中蜂为主。
• “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全国养蜂达到 1000万群其中西蜂650万,中蜂350万。蜂 蜜产量达50万吨。
• 第三章 转地放蜂
• 第十四条 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 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 蜂场地。
• 第十五条 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 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 、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蜂业法制杂感——醉眼朦胧上酒楼 彷徨呐喊两悠悠

蜂业法制杂感——醉眼朦胧上酒楼 彷徨呐喊两悠悠

蜂业法制杂感——醉眼朦胧上酒楼彷徨呐喊两悠悠周贤森【期刊名称】《蜜蜂杂志》【年(卷),期】2013(033)001【总页数】2页(P34-35)【作者】周贤森【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莫言荣获2012年诺贝尔文学奖,举世瞩目,国人欢呼。

据说,“莫言”之意是“不要说话”。

莫言如果真的“莫言”(文章是书面语言),将是世界文化和中国文化的损失。

至今仍有不少经验丰富的长者教训少不更事的小子要学会继承“沉默是金”这个老祖宗留下来的“法宝”。

但愚昧的我仍顽固不化,虽然吃了很多亏,至今坚持认为还是有话就说好。

因为让人讲话,天应该不会塌下来,地球照样转。

记得当年某些人一见到莫言的长篇小说《丰乳肥臀》这四个字,就条件反射地跳起来大加挞伐。

随着中篇小说《欢乐》和《红蝗》的发表,有人就是看不顺眼,导致辱骂与莫言结下了不解之缘。

真是可笑,实在可悲。

我猜测和推理,莫言的一些文学作品,如果在三十几年前,甚至二十几年前,很有可能被“枪毙”而无法面世。

笔者品读莫言描述计划生育的长篇小说《蛙》(获“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联想拙文《计划生育管理也必须依法行政》历经曲折,得以刊登于1993年第3期《行政法制》,感慨多多。

正如解放军艺术学院原院长陆文虎所言:“莫言的出现也说明他有一个较宽松的创作环境,这是文学的大幸,民族的大幸。

”莫言获诺贝尔文学奖,“这不仅是莫言的成功,也是中国全球软实力战略的成功。

”(德国《世界报》)莫言在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的文集《法律稻草人》作序中写道:“一个是搞文学的,一个是研究法律的,彼此观照问题的角度虽然不同,但却有很多共同关注的问题,文学中有法律,法律中也有文学。

”不是吗?蜂学中也有法律,有文学,有文化。

蜂学不能藏在“深山老林”里孤芳自赏,自得其乐。

笔者斗胆向蜂业界郑重推荐一篇文章——《人民日报》2012年10月25日刘根生《不安于“在一块草地上赏花”》。

笔者在此先摘录几段妙语,让读者先睹为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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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第1692号2011年1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

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

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

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
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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