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政府采购的63个时间节点
招标代理时间节点
招标代理时间节点一、前言招标代理是指在招标活动中,由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代理人代表招标人进行招标工作的一种方式。
招标代理的时间节点是指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时间要求和安排。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代理的时间节点,以便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代理人能够准确把握时间,按照要求完成招标工作。
二、时间节点1. 招标文件准备阶段招标文件准备阶段是整个招标过程的起始阶段,主要包括以下时间节点:- 招标文件编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代理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 招标文件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代理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招标公告发布阶段招标公告发布阶段是招标活动的公示阶段,主要包括以下时间节点:-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代理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公告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确保公告的有效传达。
- 招标文件发售: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代理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文件发售给故意向参预投标的潜在投标人。
3. 投标准备阶段投标准备阶段是投标人准备投标的阶段,主要包括以下时间节点:- 投标文件购买:故意向参预投标的潜在投标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招标文件,以获取投标所需的相关信息。
-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方案、报价等。
4. 投标递交阶段投标递交阶段是投标人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代理人的阶段,主要包括以下时间节点:- 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代理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文件,确保所有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前递交。
- 投标文件开标: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代理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拆开投标文件,确保透明公正。
5. 投标评审阶段投标评审阶段是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代理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阶段,主要包括以下时间节点:- 投标文件初步评审: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代理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出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整理稿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罗金生(整理)关键词: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日(自然天,包括节假日)。
1.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换句话说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时间不得少于10日。
3.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问题2)。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问题3),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时间节点统计及对照表表
政府采购六种方式时间节点统计表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涉及期限的规定有很多,相关人员未必都能铭记于心,一起来重温下吧!首先学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文件的一般性规定成交结果公示期。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签订合同期。
7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退还保证金期限。
7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各类采购方式涉及的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谈判文件响应期。
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谈判文件澄清修改期。
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评审报告确认期。
7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政府采购时间节点指南
政府采购时间节点指南政府采购时间节点指南一、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二、邀请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五、询价: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六、单一来源: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交易过程时间节点一、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中标、成交确定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结果。
为进一步提质增效,青岛市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立即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结果。
四、询问答复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
五、合同签订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为进一步提质增效,青岛市明确规定合同签订时间提前至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开招标时间节点
公开招标时间节点一、公告发布阶段:1. 公告发布日期: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发布日期,通常在招标前一至两个月。
2. 公告发布媒介:公告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网、招标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介进行发布。
3. 公告内容: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等。
二、招标文件获取阶段:1. 招标文件发布日期:招标文件普通在公告发布后的一周内发布。
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人可以通过购买、下载或者邮寄等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3. 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详细信息,如项目背景、招标条件、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办法等。
三、投标准备阶段:1. 投标文件准备时间:投标人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合理安排时间进行投标文件的准备工作。
2. 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技术方案、商务条件等。
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或者在线提交等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四、开标评标阶段:1. 开标时间:开标普通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的一周内进行。
2. 开标地点:开标地点应在公开、安全、便于监督的场所进行,可以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办公地点。
3. 开标程序:开标程序包括开标人员的确认、投标文件的验收、开标记录的编制等。
4. 评标时间:评标普通在开标后的一至两周内进行。
5. 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可以是综合评价法、最低价法、技术评审法等,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
五、中标公示阶段:1. 中标公示时间:中标公示普通在评标结束后的一至两周内进行。
2. 中标公示媒介:中标结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网、招标网站、报纸等媒介进行公示。
3. 中标公示内容:中标公示应包括中标人的名称、中标金额、中标理由等。
六、合同签订阶段:1.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普通在中标公示后的一至两周内进行。
2.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可以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的办公地点。
3. 合同签订内容:合同签订应包括合同的有效期、履约保证金、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
把握政府采购的63个时间节点
把握政府采购的63个时间节点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时间节点要求,把握不好,将会影响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甚至是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为便于掌握这些时间节点,笔者对其进行了梳理。
预算编制1.预算编制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一般性规定2.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时间: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3.项目预算公开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4.评审报告送交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5.评审报告确认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6.中标结果公告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7.中标结果公告期限: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35号文”),期限为1个工作日。
8.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采购合同公告时间:根据《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招标采购工作时间节点
开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
通常为不少于60日,不超过90日
1个工作日(云平台不少于3日)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招租
通常可按不少于3日或5日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
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
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通常为不少于60日,不超过90日
1个工作日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
不少于3个工作日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货物验收的详细流程及注意事项
政府采购货物验收的详细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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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57个时间节点
把握政府采购的57 个时间节点日期:2015-12-09预算编制1. 预算编制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一般性规定2. 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时间: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3. 项目预算公开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4. 评审报告送交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5. 评审报告确认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6. 中标结果公告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7. 中标结果公告期限: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35号文”),期限为1 个工作日。
8. 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 采购合同公告时间:根据《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0.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18号令”)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74 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程序中应注意的几个时间点
政府采购中应注意的几个时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家和地方各类配套规章制度逐步完善,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政府采购程序时间违法违规现象,影响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一是法律法规强制性必须遵守的时间1、公开招标的等标期:即从标书发出日到投标截止日,不少于20天。
这20天是按日历日计算,我国民法通则对日期天数是按算头不算尾进行计算,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项目天数将头尾均计算在内,如:1月1日发标书,1月20日投标,实质上只有19天。
有的项目招标公告发出日起有20天,但招标文件不同时发售,实际不足20天,也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发生质疑投诉,很容易导致招标失败。
2、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修改与澄清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不少招标机构违反该条规定。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程序中最严格最规范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作实质性澄清和修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27条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条规定为保证公开招标的严肃性和供应商制作投标方案有足够的时间。
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改变、不影响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询问及答复,不受此条款限制。
3、公开招标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开标前一两天,发布公告延期投标时间的情况。
财政部18号令第2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无论国际惯例和国内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是公开招标程序中非常关键和最严肃的时间控制点,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干扰更改。
因为规定必须3天前,主要是考虑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时间安排,否则对异地供应商是十分不公平。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时间节点统计及对照表表
六种政府采购⽅式时间节点统计及对照表表政府采购六种⽅式时间节点统计表依据:《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涉及期限的规定有很多,相关⼈员未必都能铭记于⼼,⼀起来重温下吧!⾸先学习《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件的⼀般性规定成交结果公⽰期。
《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条规定:“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作⽇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签订合同期。
74号令第⼗九条规定:“采购⼈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起30⽇内,按照采购⽂件确定的合同⽂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退还保证⾦期限。
74号令第⼆⼗条规定:“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但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作⽇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作⽇内退还”。
各类采购⽅式涉及的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谈判⽂件响应期。
74号令第⼆⼗九条第⼀款规定:“从谈判⽂件发出之⽇起⾄供应商提交⾸次响应⽂件截⽌之⽇⽌不得少于3个⼯作⽇”。
谈判⽂件澄清修改期。
74号令第⼆⼗九条第⼆款规定:“提交⾸次响应⽂件截⽌之⽇前,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件进⾏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件编制的,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组应当在提交⾸次响应⽂件截⽌之⽇3个⼯作⽇前,以书⾯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件的供应商,不⾜3个⼯作⽇的,应当顺延提交⾸次响应⽂件截⽌之⽇。
”评审报告确认期。
建议收藏!招投标、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最全)
建议收藏!招投标、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最全)一、招投标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1、资格预审各流程时限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相关规定。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各流程时限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6、21、22、26、35、44、54、57、60、61条相关规定。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招标代理时间节点
招标代理时间节点引言概述:招标代理时间节点是指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各个关键时间点,包括招标文件发布、投标截止、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重要环节。
了解和掌握招标代理时间节点对于参与招标活动的各方都至关重要,可以帮助确保招标过程的顺利进行,提高中标的机会。
一、招标文件发布1.1 发布时间:招标文件通常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一定的时间内发布,发布时间一般提前数天或数周确定。
1.2 文件内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范本等内容,其中规定了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条件。
1.3 获取途径:招标文件的获取途径通常包括官方网站、招标代理机构、邮件发送等方式,参与者需及时获取并仔细阅读文件内容。
二、投标截止2.1 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是参与者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点,一般在招标文件发布后的一定时间内确定。
2.2 提交方式:投标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快递、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参与者需按时将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3 注意事项:参与者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需要注意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确保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三、开标3.1 开标时间:开标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公开拆开投标文件并查阅其内容的过程,开标时间一般在投标截止后不久确定。
3.2 开标程序:开标程序包括确认投标文件的完整性、逐一查看文件内容、记录投标价格等环节,确保开标的公平、公正。
3.3 结果公示: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会公示开标结果,包括各家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资质等信息。
四、评标4.1 评标时间:评标是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的过程,评标时间一般在开标后的一定时间内确定。
4.2 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包括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价格的合理性、资质的符合性等内容,评标委员会会根据这些标准进行评分。
4.3 结果公示: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会公示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五、中标公示5.1 公示时间:中标公示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的时间点,一般在评标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确定。
招标采购活动中各节点时限规定汇总
招标采购活动中各节点时限的规定汇总一、资格预审各节点时限规定二、不含资格预审的各流程节点时限规定三、政府采购项目中各流程节点时限规定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各流程时限规定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2017第94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第1号)一、资格预审各节点时限规定(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参考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二、不含资格预审的各流程节点时限规定(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6张图带你了解政府采购全流程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来源,6张图带你了解政府采购全流程《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政府的采购⽅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式。
”因为采购形式较多,流程较为复杂,很多朋友分不清这⼏种采购⽅式的适⽤范围和具体流程。
今天招标雷达给⼤家深度剖析招投标流程,详解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来源、询价操作,这六种政府常见采购形式的区别和具体流程。
⼀、公开招标1、什么是公开招标?《招投标法》第⼗条第⼆款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以招标公告的⽅式邀请不特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也就是说,所有公开招标的项⽬都必须在公共平台发布招标信息,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以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的采购⽅式,因为投标⼈较多、竞争充分,相对不容易出现串标、围标等情况,是政府机构最常⽤的采购⽅式之⼀。
2、适⽤范围公开招标适⽤⼀切采购项⽬,但因为其公开透明、可操作性较⼩,且流程复杂、成本较⾼,很多机构会规避此种采购⽅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规定了必须公开招标项⽬,主要有以下三类:(1)国家重点项⽬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地⽅重点项⽬(《招标投标法》第⼗⼀条);(2)国有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公开招标的项⽬。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式;《⼟地复垦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复垦的,有关国⼟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式确定⼟地复垦项⽬的施⼯单位。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任何机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具体流程⼆、邀请招标1、什么是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公开招标时间节点
公开招标时间节点引言概述:公开招标是一种公平、公正、透明的采购方式,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
在进行公开招标过程中,时间节点的合理安排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公开招标的五个时间节点,包括准备工作、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截止、评标和中标公示等。
一、准备工作1.1 制定招标计划:招标计划是公开招标的基础,需要明确采购需求、招标方式、采购预算等重要信息。
1.2 确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供供应商了解招标项目并提交投标文件的重要依据,需要明确招标范围、技术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关键信息。
1.3 筹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成立对于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至关重要,需要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制定评标规则等。
二、招标公告发布2.1 确定发布渠道:招标公告的发布需要选择合适的渠道,如政府采购网、媒体发布等,以确保信息能够广泛传达。
2.2 编制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吸引潜在投标人的重要工具,需要清晰明确地描述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资格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等。
2.3 定期更新公告:在招标过程中,需要定期更新招标公告,包括延期公告、修改公告等,以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获得最新的信息。
三、投标截止3.1 确定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需要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投标人的反馈合理确定。
3.2 接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采购人需要设立专门的接收投标文件的地点,并确保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及时送达。
3.3 确认投标文件的完整性:采购人需要核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确保所有必要的文件和信息都得到提交。
四、评标4.1 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4.2 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需要制定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以便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4.3 评标结果的确认: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需要确认评标结果,并编制评标报告。
五、中标公示5.1 公示时间和方式:中标公示的时间和方式需要提前确定,常见的方式包括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媒体公示等。
政府采购知识及招投标流程
《贷款承诺函》 《招标文件》
确定投标报价
《测算表》
投标文件一审、二审、三审、终审定稿
3
根据原件清单,借原件
《投标文件》 《商务资料管理表》
借公章,胶装 ,封标
《投标文件》
17
招标文件流程14-18
序号
阶段
工作概述
14 递交投标文件与开标(电子开标) 交标书并开标
对应文件
按时递交投标文件
15 资料归档
3
2 政府采购的采购程序及方式
Part
了解政府采购的整个程序
4
采购程序
采购人
采购人在确认组织形式的基 础上,提出适合的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公开招标
成功
失败
不同意
因特殊情况采用非公开招标
采购人可自行选择以下6种方式
财政局审批是否变更 采购方式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
领取中标通知书
3 中标通知书原件交于投资发展中心
18
4 招投标过程注意事项
Part
周密且谨慎
19
招投标报名注意事项
A 资料齐全
B 身份证件有效
C
文件购买费用 递交方式
D 把握时间节点
E
提前完成网上 注册入库
20
编制投标文件注意事项
01 03 05
02 04
21
投标文件编制检查
序号
重要审核内容
一控权重--举例:价格(10分)、商务(30分)、技术 (60分);
二控分点—定性:分值点的位置要准,分布点要多,尽量 做到技术方案的全覆盖;定量:评分细则要细可量化,多 设少分,分阶段设置评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6.29•【文号】财库〔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政府采购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政府采购中心: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依法采购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一些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上还存在体系不完整、制度不健全、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构建现代财政制度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相关规定,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手段,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公信力。
(二)基本原则。
1.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
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全流程、各环节,全面控制,重在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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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政府采购的63个时间节点(上)(下)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时间节点要求,把握不好,将会影响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甚至是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为便于掌握这些时间节点,笔者对其进行了梳理。
预算编制1.预算编制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一般性规定2.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时间: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3.项目预算公开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4.评审报告送交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5.评审报告确认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6.中标结果公告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时间: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7.中标结果公告期限: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35号文”),期限为1个工作日。
8.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采购合同公告时间:根据《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0.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1.采购项目验收公告时间:根据135号文,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12.采购合同备案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四十七条,项目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3.采购资金支付时间: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14.媒体发布公告信息时限: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号令”)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15.回避事项的时间要求:根据《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16.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时间要求:根据74号令第四天,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17.招标公告期限:根据135号文,期限为5个工作日。
18.资格预审公告时间: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9.等标期: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及18号令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0.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1.现场考察或答疑时间:根据18号令,现场考察或答疑应在开标前组织。
22.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延长截标和开标时间:根据18号令第二十八条,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24.截标开标时间:根据18号令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非招标采购方式25.采购文件公告时期限:根据135号文,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26.谈判文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间:根据74号令第二十九条,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7.磋商文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间: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14号文”)第十条,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8.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限:根据74号令第三十八条,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9.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有异议的补充论证时间:根据74号令第四十条,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
30.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根据74号令第二十九条及第四十五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1.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根据214号文第十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2.提交最后报价时间:根据74号令第三十三条,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根据214号文第二十一条,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把握政府采购的63个时间节点(下)2015年09月23日 09:1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在《把握政府采购的63个时间节点(上)》中,笔者对与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非招标采购方式有关的时间点进行了梳理。
本篇,将详细介绍质疑投诉、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值得关注的时间节点。
质疑与投诉33.询问答复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4.质疑提起时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5.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6.质疑答复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7.提起投诉时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8.对投诉书审核时限:根据20号令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39.投诉书修改时限: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40.发送投诉副本时限:根据20号令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41.被投诉人及与相关供应商提供材料时限:根据20号令第十三条,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2.处理投诉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时限:根据20号令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3.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时限:根据20号令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44.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的时间:根据《条例》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45.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时限:根据135号文,投诉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46.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时间:根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20号文”),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
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能采取量化考核的,要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