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和测量装置校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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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监视和测量装置校准规范
1 引用文件
《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规程》
2 操作规范
2.1 以下监视和测量装置可进行内部校准:维修用万用表、钳形表、兆欧表、绝缘表电阻表;水泵压力表;发电机电流表、电压表、锅炉配套压力表。
2.2 根据“监视和测量装置周期检定计划”,由维修部门负责上述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保存检定或校准的记录并形成校准报告。
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对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的计量器具进行统计、鉴于本组织所用计量器具均用于监视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的配套设施,无需直接向顾客提供计量数据,故对计量器具的校准根据计量器具检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各小区的实际使用情况分别作如下规定:
2.3.1 对于常压热水器锅炉、水泵配套压力表在使用前作一次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每年由维修中心自行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2.3.2 对于其他压力表及维修用的仪表由维修中心根据的实际使用情况自行校准。维修中心应备有一只经检定有效的压力表作为校准依据。经校准的压力表应有校准标志。
2.3.3 对于只作通表用不出数据的万用表,作好专用标识,不再作检定。
2.3.4 对于经检定确定某项功能失准的万用表,在使用前应按检定报告内容作出失准功能项的禁用标志。
2.3.5 对作为校准依据的万用表,由计量部门作一次检定,检定周期不超过一年。
2.4 检定合格后,由校验人员贴上检验合格标签,并注明有效期限。
2.5 检定不合格者,应停用并由使用部门填写报修单后送维修中心维修。维修中心无法修复的,由工程部报总经理批准后送外修理。
2.6 维修完毕后,由工程部进行校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7 对于无法修复的设备,按《设备报废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