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工业企业规划方案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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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规范工业园区科学、绿色、集约、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根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职权批准设立的特色工业园区。

第三条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约集聚、创新驱动、绿色环保、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工业园区的市(地)应具备较好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产业基础以及基础设施保障条件。

第二章设立和升级第五条设立工业园区应结合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充分考虑当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市场需求,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严禁“三高”项目入园,积极推行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发展,推进产业融合。

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并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工业园区要避免同质化和低水平恶性竞争,形成特色化、差异化的发展格局,工业园区可以实行“一区多园”。

鼓励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发展水平高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工业园区,清理、整顿低、小、散的各类工业园区,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申报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自治区产业发展、开发区发展等规划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要求,并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有一批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支撑,对当地经济发展能够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三)规划面积和四至界限明确。

总体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平方公里。

其中,集中连片土地不少于2平方公里;不具备2平方公里以上连片土地用于工业园区建设的地区,分区集中连片土地不少于1平方公里;(四)交通、能源、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五)工业园区布局要以安全为前提,统筹考虑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最新版】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最新版】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以多种方式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大力发展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相应发展金融、贸易、商业、旅游、房地产等第三产业,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服务。

第四条鼓励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向开发区提供先进技术和资金,输送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兴办生产性企业、基础设施和科研机构,开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

第五条开发区内不得举办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有污染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以及产品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生产的项目。

第六条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所在开发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七条开发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办法;(四)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地方税务、人事劳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等行政事务;(五)按照经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审批权限,对开发区土地进行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六)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七)审批、审查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九)按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十)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十一)兴办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十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文化等事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三)行使上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开发区管委会对兴办各类项目的申请,手续完备的应当在二十天内审核完毕,并批复或转报;设立企业必须办理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土地使用等手续,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渝府办发〔2020〕99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2日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营造高水平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全市工业园区(含各开发区的工业集聚区,下同)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园区空间保障(一)严格园区空间管理。

全面清理工业园区现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情况,科学规划未来工业园区国土空间布局,明确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四至范围并报市政府批准。

除在安全生产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四至范围内实施,未进入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

(二)保障中小企业用地。

在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工业用地10%的比例,规划一批产业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推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可利用工业园区外的现有规划工业用地,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污染可控并参照工业园区进行管理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每个区县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创建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楼宇产业园、微型企业孵化平台。

(三)强化产业用地供给。

逐步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

采用租赁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根据企业意愿灵活设定租赁期限和出让年限。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188号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二○○七年十二月十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管理、命名和验收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保总局商务部科技部二○○七年十二月十日主题词:环保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通知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创建的新型工业园区。

通过园区的创建,可加快实现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促进我国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的转变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根本上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园区的申报、验收和管理。

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以及大型企业为核心的工业聚集区域创建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成立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佛禅府办[2005]24号)印发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项目准入标准的通知

(佛禅府办[2005]24号)印发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项目准入标准的通知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禅府办 [2005]24号印发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项目准入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项目准入标准》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反映。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三月七日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项目准入标准为进一步加快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提高园区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范围工业产业地价优惠暂行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3〕79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制定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项目准入标准。

一、鼓励世界500强企业、对我区经济发展有关键性作用的企业和辖区内纳税大户进园投资世界500强企业、对我区经济发展有关键性作用的企业项目和辖区内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由禅城区投资协调领导小组审查、核定后,进入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发展。

二、项目准入基本条件一般工业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进入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定位。

(二)符合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精神和具体规定。

(三)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

(四)单位面积创税额:20万元/亩·年。

(五)项目集约用地指标。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亿元及以上项目,可单独供应土地,并允许自行配套生活设施。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0万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项目,可单独供应土地,原则上不允许自行配套生活设施;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下项目进入园区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应土地和不允许自行配套生活设施。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筑府办函〔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21〕3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各部门、单位,直管区各乡、镇:《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5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1〕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贵阳贵安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暨“强省会”工作大会和全省新型工业化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大会、贵阳贵安新型工业化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全力提升工业集群集聚发展水平,将开发区打造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主阵地和主战场。

到2025年,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等3个开发区达到千亿级规模,贵州乌当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清镇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修文经济技术开发区、观山湖区现代制造工业园区等4个开发区达到五百亿级规模,其余开发区达到百亿级以上;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比重均达到90%左右。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推进开发区规划布局。

1. 优化开发区空间布局。

突出开发区产业特别是工业发展的首要功能,原则上开发区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外)比重达到7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内政办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第三章评价第四章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设立和管理,促进全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新区的认定、评价、管理。

第三条高新区建设应当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科技兴蒙”行动为统领,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积极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全面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将高新区建设成为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申报高新区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完备。

1.属盟市范围内创新资源、产业发展最好的自治区一类工业园区;2.符合所在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3.符合国家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用地布局集中,规模和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四至范围明确,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完备,产城融合规划科学,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4.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工业园区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进工作方案

工业园区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进工作方案

工业园区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进工作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桌面上,我拿起笔,思绪如泉涌。

这个方案,我已经构思了许久,现在正是时候将它化为文字。

一、项目背景我们工业园区,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产业规模和基础。

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必须寻求更高层次的突破。

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是我们迈向新高度的契机。

二、总体目标我们的目标是,通过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提升园区的产业层次、创新能力、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三、具体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申报工作领导小组,由园区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申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明确申报条件(1)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基础;(2)拥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机构和技术创新能力;(4)具备较强的产业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

3.编制申报材料组织专业团队,对园区的发展历程、产业现状、创新能力、投资环境等进行全面梳理,编制高质量的申报材料。

4.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对申报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园区企业的政策知晓度,为企业申报提供有力支持。

5.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主动与科技部、发改委等上级部门沟通,了解申报政策动态,掌握申报要求,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6.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提升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为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造良好条件。

7.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园区产业转型升级。

8.优化园区投资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园区投资环境,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入驻,助力园区发展。

四、时间节点1.2023年3月,完成申报材料编制;2.2023年4月,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3.2023年5月,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了解申报政策动态;4.2023年6月,完成园区基础设施建设;5.2023年7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6.2023年8月,优化园区投资环境;7.2023年9月,提交申报材料。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规划管理,打造特色工业区,实现产城融合,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58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工业类项目详细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

三、工业用地分类工业用地分类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仓储物流用地1、普通工业用地普通工业用地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污染干扰的程度不同,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

经开区工业用地规划原则上以一类、二类工业用地为主,控制三类工业用地,京珠高速以西地区不设三类工业用地。

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用地,标准化厂房用地是指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主要为中小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3、仓储物流用地工业仓储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四、工业项目选址1、工业用地规划应相对集中成片,与居住用地相邻尽量布置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2、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应与居住、医院、学校等生活性用地保持防护距离,防护距离根据环境保护、综合防灾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五、规划指标控制1、普通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不得超过20%;2、创新型产业用地(含标准化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6,不得高于3.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60%,绿地率不得超过20%;3、仓储物流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6,不得高于2.0,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60%,绿地率不得超过20%;4、工业、仓储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5、建筑高度:生产性建筑不得高于40米,生活性建筑不得高于80米;6、特殊项目需要突破有关指标限制可结合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经批准后执行。

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管理办法

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管理办法

**开发区入区企业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项目的准入、运作和管理,推进开发区产业项目建设,提高对入区企业的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发区管委会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塑造一流队伍创造一流业绩打造一流平台”的目标,全力做好招商引资和推进项目建设工作。

第三条入区企业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一)遵守国家、省市县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二)遵守开发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三)自觉参加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四)按时填报开发区管委会下发的各类调查和统计表,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表,严格按照进度表实施,及时提供项目投资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开发区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项目准入第五条申请入区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二)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三)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保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四)固定资产投资投入5000万元以上;(五)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当地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力.第六条对申请入区的投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国土(海洋)局、住建局、电力局、水务局等相关单位,以及项目引进单位对项目进行论证,确保申请入区项目符合入区条件。

第七条对符合入区条件的投资项目选址,根据产业布局和现有土地的实际情况,原则上需要做出两个选址方案。

第八条对符合入区条件的投资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下,或占地低于150亩的,由项目引进单位起草项目简介报县产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总投资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或占地高于150亩(含150亩)的,由项目引进单位起草项目简介报县产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第九条对县产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开发区管委会)与项目投资方签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内政办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分类第三章调区扩区第四章规划建设第五章职能职责第六章产业发展第七章考核评价第八章服务保障第九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园区管理和服务,发挥工业园区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设立和分类、调区扩区、规划建设、职能职责、产业发展、考核评价、服务保障等。

第三条工业园区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科技支撑的原则,加强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把园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区。

第二章设立和分类第四条工业园区的设立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治区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要求,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

除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特殊安排外,原则上每个旗县(市、区)的工业园区不超过1个。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业园区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审核公告目录》并对外公布。

第五条设立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统筹考虑,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业园区管理,进一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以工业和信息产业为主集聚发展的、享受一定政策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

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业园区进行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所设立工业园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业园区设立、分类和认定第四条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区位、交通等优势;(三)符合国家和省对自然和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四)有明确的面积范围;(五)产业结构和单位面积投入产出符合省的有关规定;(六)具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路、通信、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污染物处置设施;(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设立工业园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工业园区的申请;(二)设立工业园区的可行性报告;(三)土地利用方案;(四)选址意见书;(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为了对工业园区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按照工业园区的规模和效益等情况,将工业园区分为一、二、三类。

第七条一类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开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平方公里,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突出,创新能力强,地方经济辐射带动显著;(二)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8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4亿元以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额10亿元以上;(三)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达到规定的节能减排指标;(四)园区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达到2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达到2500万元/公顷以上,园区内工业用地容积率大于0.8;(五)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信、场地平整)的基础上,至少实现(供热、供气、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中的两项,达到“七通一平”;(六)已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等融资服务机构,已建成具备技术研发、质量检测、信息网络、企业孵化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相关资料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相关资料

园区管理方法相关资料整理目录一:管理体制〔一)管理结构和职责1.为了有序推进园区建设,县委、县政府成立海南中部〔琼中〕绿色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管委会”〕和海南中部绿色产业园投资发展〔以下简称为“投资公司”〕。

管委会为县委、县政府的正科级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由县委、县政府任免,负责行使管理职能;投资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的任用和权责的划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设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位,人选由董事会提名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投资公司负责园区资产的增值保值和园区的经济运营。

----〔关于加快海南中部〔琼中〕绿色产业园区发展的假设干意见〕2.第二条易县易水工业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代表县委、县政府行使管理职能,负责园区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园区办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管理园区内各企业和县直临时派驻园区各单位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落实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对园区土地和项目进行规划和开发,做好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建设工作。

〔四〕负责园区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

做好入驻项目的对接、审查、洽谈和签约工作。

对入驻园区内的项目从办理前期手续、占地、建设以至投产等各方面搞好全程跟踪服务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协调区内入驻企业与相关职能部门、镇、村关系,维护园区内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做好园区信访稳定工作。

〔六〕履行好县委、县政府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能。

第四条园区办为县政府派出的直接参与园区服务管理的唯一办事机构,未经园区办审核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进入园区企业收费和从事影响园区内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河北易县易水工业园区管理规定〕3.第九条成立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行使工业园区行政管理职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入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入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入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市政办[2010]212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入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0〕21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临桂新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入园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Ο一Ο年十月十一日桂林市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入园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业园区(含各县工业集中区,下同)生产加工型建设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工业园区土地资源的投资效益,加快园区主导产业及相关产业集聚,提高园内企业协作和配套程度,确保工业园区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发展,把全市工业园区建设成产业互补、功能齐全、特色鲜明的经济发展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桂国土资发〔2010〕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桂林市辖区内各级工业园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项目)。

第三条申请入园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三)符合桂林市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四)项目能耗应在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下;第四条优先入园的条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一般项目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在3000万元以上。

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入驻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的管理,建设产业布局合理、规划设计标准、环境设施优美、服务管理规范的“生态型、科技型、创新型”产业园区,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对园区入驻企业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监督。

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是指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工业园区。

本办法所称入驻企业,是指入驻园区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入驻规程第三条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二)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规划、规划环评;(三)符合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项目建设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四)支持硒食品、药业、清洁能源、生态文化旅游、新型建材、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企业优先入驻园区;(五)在产值、税收、就业岗位及产业链强链补链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的企业;(六)被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项目禁止入园。

第四条准入程序(一)拟入驻企业须向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1.入驻申请书;2 .项目建议书;3 .项目建设规划设计;4 •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拟入驻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经相关部门和县财经委员会会审后,对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可签订招商协议。

(S)拟入驻企业新建用地项目,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拟入驻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投资项目,必须与厂房权属人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与相关方面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涉及改变消防、设计用途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拟入驻企业在完成注册登记后,与管委会签订入驻管理服务协议。

第三章项目用地管理第五条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申请入驻企业的生产工艺、产业关联、投资强度等因素,核定入驻企业项目用地位置、面积。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化提升工业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化提升工业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化提升工业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京技管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化提升工业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技管发〔2023〕14号工委、管委会各机构,驻区各职能机构,各街道,通州区、大兴区各相关镇,各重点国有企业,各专业公司: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化提升工业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7月26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化提升工业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要求,实现北京经济技术经开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对标最优,接轨国际,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发展目标,推动经开区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保障经开区产业项目建设投产,按照《北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发改〔2021〕108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接入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2〕3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亦庄新城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以及在亦庄新城范围内注册、纳税、入统,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资金保障做好工业用地周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达到“九通一平”使用条件。

“九通”指市政道路、自来水、中水、雨水、污水、天然气、电力、热力及信息管线建设,“一平”指实现土地场平地净。

为保障企业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在经开区政府投资计划中列支“九通一平”专项补助资金,以解决企业在施工、投产前面临的特殊情况。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用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用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用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镇政办发〔2016〕143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用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14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工业用地调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6日镇江市工业用地调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和《省国土厅、发改委、经信委关于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规范有序地做好工业用地排查摸底和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调查范围全市范围内各类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各宗地坐落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宗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和投入、产出、用工情况等。

二、主要任务(一)调查各类工业用地的土地权属关系、面积、位置,土地开发利用、投入、产出等情况,分产业类型对生命周期进行分析研究,汇总形成综合调研报告。

(二)摸清各开发区(园区)规划和建成使用范围(四至边界),占地面积、用地结构(农用地、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面积及所占比例)等。

(三)建立工业用地利用现状动态数据库,以宗地为单位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在此基础上,依据工业用地指标评价体系,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功能提升、人居环境改善等,筛选出低效工业用地的数量、分布、产业类型等相关信息,建立低效工业用地数据库。

(四)制定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各地以低效工业用地数据库为依托,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结合实际制定确定再开发利用的范围,并建立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在此基础上,制定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5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5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50号1994年3月21日发布施行)现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用工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三、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用工暂行办法附件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加快建设进程,保障区域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及《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开发区区内从事城市规划,进行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开发区区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依照《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规划管理部门,受市规划局委托,对开发区内的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

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有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局的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开发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遵循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第六条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并使用土地的中外投资者,应向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并根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核发由市规划局监章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中山火炬开发区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中山火炬开发区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中山火炬开发区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加快引进一百家优质企业(项目)实施方案》(中府办[2011]20号)、《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1年版)》等相关文件精神,适应产业发展、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全面强化工业项目准入管理,进一步加快我区转型升级的步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二条成立区工业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区公资委和经贸线分管领导分别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经信局、公资办、规划分局、住建局、国土分局、综合执法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一)区经信局负责工业项目准入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项目进入前的准入评估、建设中的动态管理、竣工后的评估管理、达产后的履约管理等;同时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区的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审查项目建设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是否合理、可行。

下属发改统计科在项目准入后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和审批等立项申请,外经招商科在项目准入后协助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区规划分局主要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在项目准入后负责办理规划许可审批。

(三)区国土分局审查项目所属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就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集约利用方面提出意见。

在项目准入后负责项目用地农转用、供地手续报批、土地招拍挂等工作。

(四)区综合执法局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并在项目准入后负责项目环评的审批。

(五)区公资办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公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的要求,在项目准入后办理项目供地审核手续。

(六)工商分局审查项目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工商登记要求,在项目准入后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七)其他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自身职能,在区工业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工业项目准入管理。

关于落实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利用和管理存在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落实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利用和管理存在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落实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利用和管理存在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原创材料仅供学习关于落实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利用和管理存在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利用和管理存在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为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XX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利用和管理存在问题各项整改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科学合理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用地规模,严格审批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加强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积极引导开发区(工业园区)加大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开发利用力度,提高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管理水平,完成好XXX督察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整改措施(一)牵头任务1.涉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不规范方面。

整改任务:一是研究制定加强和规范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的制度和考核办法,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日常监管和奖惩考核,建立规范有序的长效机制。

二是强化对入园企业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对用地企业投资达不到立项投资强度或规划建设规模,存在圈而不用或造成土地闲置浪费问题的,由当地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监管和实施处罚;对土地闲置2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整改措施:一是严格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利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一律不予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执行国家用地定额标准。

二是对各地开发区(工业园区)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逐宗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采取置换、动工开发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按期整改处置到位。

三是支持土地集约利用的开发区(工业园区)进行扩区、升级。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

整改时限:2018年11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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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仓储项目规划
审查管理办法
为加强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仓储项目规划设计管理,提高规划设计质量水平和审查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开发区范围内需经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审核的工业、仓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规划分局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工业、仓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管理,组织方案初审、专家评审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建设单位报审方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证或用地批准书,未取得土地权属的需土地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立项批复。

(四)环评、安评报告书或预审意见。

第四条方案送审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方案设计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宁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方案须满足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各项控制指标要求。

指标核算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三)送审资料须满足《方案送审资料清单》(见附二)要求。

(四)送审深度须满足《开发区工业、仓储项目方案文本内容》
(见附三)。

第五条方案审查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方案审查分科室初审、公示、专家评审、报批、备案等阶段,各阶段工作开始前均需完善前一阶段修改意见。

(二)规划分局初审审查资料完备情况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时间为两个工作日。

(三)方案初审通过后组织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整理公众意见,作为修改、审核方案的参考依据。

需要组织听证的,依法召开听证会。

组织听证会及其他工作必要的时间,不作为公示时间。

(三)方案公示结束后,组织召开方案专家评审会,建设单位一并汇报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研报告。

(四)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修改完善后,方案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五)方案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六条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的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

方案确需调整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实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重点项目需要的。

(三)根据市场及项目建设需求,必须调整且拟调整的方案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在原批准方案控制范围内的。

(四)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的。

第七条申请调整方案须以书面形式将拟调整方案初稿报送审核,同意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方案按照本办法重新报审,方案审查标准等均按照修改时标准执行。

第八条规划方案未报审或审核未通过而擅自动工建设以及未经许可擅自调整方案进行建设的,一经发现,责令停止,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九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一:
开发区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表
建设单位(盖章):年月日
方案送审资料清单
(一)方案初审提供方案文本2套,专家评审提供每个方案文本5套。

(二)文本装订要求:A3大小、横向装订、标注页码、硬封面,书脊标注项目名称。

(三)报送方案文本须同时提交电子文件,包括全套电子文件(JPG 或PDF格式),各类CAD图件(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等),技术指标图件(绿地率计算图、建筑密度计算图、停车位分布图、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图等),设计说明电子文件(Word格式)。

(四)项目立项、环评、安评报告或预审意见。

工业、仓储项目方案文本内容
1.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项目用地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3.项目区位图、现状图。

4.总平面图(JPG格式与DWG格式)。

注明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包括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其比例等指标。

5.各种效果图。

包括鸟瞰图、主要建筑效果图、沿街建筑街景完整立面图。

6.平面坐标定位图。

以宁国地区独立坐标系标注坐标。

7.道路交通规划图。

明确道路宽度、控制点坐标和标高、转弯半径、回车场等。

8.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布置图。

各类停车位的数量和面积须在项目总体经济技术指标中一并统计汇总。

9.竖向设计规划图。

明确建筑坐标和标高、区间道路及城市道路坐标、标高、坡度等。

高程数据采用黄海高程。

10.专项规划设计图。

给水排水、消防、燃气、电力、电信等专业设计,需明确路由、方向、管径(线宽)及接口、检查井位置等。

11.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须注明各层建筑面积和计容面积。

12.文字说明。

除设计依据、设计说明外,须详细列举经济技术指标、分期经济技术指标、住宅户型比例表及建设单体面积汇总表(包括单体建筑的占地面积、层数、高度、建筑面积、计容面积、不计容面积以及分层建筑面积、计容面积、不计容面积等)。

13.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其他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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