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监察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
是指集团公司为保障组织运作的合规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而建立的一套监察机构、监察程序、监察手段以及监察管理的制度体系。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集团公司的运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预防和发现违法行为和不正当行为,以及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监察机构设置:确定监察部门或监事会,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制定监察部门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
2.监察程序:制定集团公司的监察工作流程和监察程序,包括监察计划的制定、监察对象的确定、监察方法的选择、监察调查的程序和要求,以及监察结果的处理和汇报等。
3.监察手段:确定监察的方法和手段,如内部审计、风险评估、业务审查、数据分析等,确保对公司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控制。
4.监察管理:建立健全的监察管理制度,包括监察工作的考核和奖惩机制,规范监察人员的行为和职责,加强对监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5.监察报告和汇报:规定监察结果的报告和汇报方式和内容,确保监察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及时传达给公司的相关决策者和管理人员。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集团公司的稳定发展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管理漏洞和风险,促进公司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如何开展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如何开展为加强公司内部纪检监察工作,在防范和惩治违纪违法行为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集团公司应当建立纪检监察工作机构,并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制度,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有效有力的开展。
1.建立纪检监察工作机构建立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是集团公司加强内部监管的重要措施。
公司应当成立完备、专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建立纪委和监察部,并设立专职监察人员,确保纪检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还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纪检监察工作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使纪检监察工作能够全面覆盖公司的各个方面,做到监管无死角。
2.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在建立纪检监察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公司还要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制度,精细化管理机制,做到规章制度有序,运转高效。
例如,制定《公司人员行为准则》,规定公司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加强员工的道德约束力;制定《公司管理规定》,明确公司内部管理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等细节;制定《公司违规处理办法》,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等。
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对于维护公司纪律,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3.加强内部教育和管理公司要不断加强内部教育和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促进员工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公司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和教育活动,帮助员工认识到自身的职责和义务,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此外,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公司还要加强对部门之间的监督和交流、协作,以及对重要业务和运作的全方位监控和控制,确保公司的操作和管理都是透明、规范和合法的。
4.建立举报机制,依法实施监察和惩处在公司内部建立举报机制、开展正式的监察和处罚行动,是公司维护纪律、制度和正常的运作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制度上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对其进行严格的保密和保护;同时,设立专门的监督执纪机构,进行专业的监察和调查,对于发现的违纪和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以上是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只有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纪检监察,才能够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提高公司的整体素质和形象。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
第三条问题线索管理遵循统一受理、集中管理、处置得当、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问题线索的来源包括信访举报、上级交办、公检法等机关移送、监督检查中发现、纪律审查中发现、审计中发现、巡视中发现、其他等形式。
信访举报,指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举报等方式受理的问题线索。
上级受理信访举报后转下级办理的,属于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
上级交办,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地方纪委等通过转办函、协助调查函等方式转交本级企业办理,且有明确办理要求的问题线索。
公检法等机关移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
监督检查中发现,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纪律审查中发现,指开展纪律审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
审计中发现,指对企业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巡视中发现,指对企业开展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其他,指通过其他途径,如通报、舆情等发现的问题线索。
第五条问题线索坚持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要规范登记、建立台账、专人负责,确保每一件问题线索得到有效管控。
任何企业、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留存线索。
第六条问题线索坚持动态管理。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清理问题线索,对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线索处置方式的,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重新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办理。
第七条规范问题线索的受理登记。
对受理的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按信访受理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受理;对非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填写《反映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见附表),严格受理审批程序。
监察管理制度
监察管理制度监察管理制度1为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充分行使监督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察管理体制:公司实行两级监察管理体制:即总经理行使最高监察权;公司总经办行使对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员工的直接监察权;全体员工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察的主要范围:1、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察;2、受理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3、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4、参与对员工考核评议工作;5、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6、经公司高层授权,可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罚权。
三、监察机构:公司总经办为监察工作的常设机构。
监察人员直接对集团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监察工作的流程:监察人员受理案件(常规)→开展调查、提出整改意见→反馈→形成结论报告→公司高层审核作出决定(议)→监察机构执行决定(议)。
1、个人(部门)对监察形成的决定(议)不服的,三日内可直接向公司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议)的执行。
2、员工个人对管理人员循私舞弊等行为可直接向公司投诉,投诉属实的,将予以投诉人50-500元的'奖励。
3、监察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一经发现予以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监察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素质,保障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安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对有关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
第四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一)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技术规范;(二)身体健康,能胜任矿山井下检查工作;(三)具有中等以上采矿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学历和二年以上矿山现场工作经历;(四)具备担任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条件,并有一年以上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谈话函询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谈话函询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谈话函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纪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谈话函询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等要求,对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及员工开展教育管理的主要方法,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谈话函询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谈话,包括预防提醒谈话、询问警示谈话、纠错诫勉谈话、问责处分谈话等类型;谈话可以通过任职谈话、日常谈话、集体谈话或个别约谈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被反映人进行谈话:(1)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2)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3)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4)反映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5)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果较差的;(6)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7)拟提拔干部财产公示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情节较轻的;(8)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等情节较轻的;(9)其他需要提醒警示的。
第六条适用本办法进行谈话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主谈话人。
谈话人不得少于二人。
(1)与企业党政一把手谈话,一般由上级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主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陪同;上级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主谈。
(2)与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一般由上级企业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上级企业也可以委托被谈话对象所在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主谈。
(3)与企业本部部门负责人谈话,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主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陪同;党组(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主谈。
企业集团安全监察检查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安全检查的形式及频次 (1)第三章安全检查方法 (2)第四章安全检查内容 (2)第五章安全检查费用 (3)第六章安全检查考核 (3)第七章附则 (3)集团安全监察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集团安全监察部和安全监察站检查的形式、频次等,保证安全检查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检查的原则是“全覆盖、零容忍、严执行、重实效”。
第三条安全检查包括两种:1、按计划开展安全检查:有明确的检查对象、内容、时间和行程。
2、“四不两直”安全检查: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进行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
第二章安全检查的形式及频次第四条常规安全检查1、集团安全监察部每半年组织各安全监察站之间开展一次交叉安全大检查,对被检单位评分,按照《集团安全检查细则(试行)》确定被查单位安全等级(A/B/C/D级)。
2、安全监察站对各项目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每半年覆盖所有项目公司一次。
3、安全监察人员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监察站成员每季度至少检查4家项目公司。
第五条专项安全检查1、针对集团各业务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2、针对高温、暴雨、暴雪、雷电、台风、洪水、冰冻等季节特点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3、每年“元旦”、“春节”、“十一”等开展节前专项安全检查。
第六条解剖式安全检查1、检查对象: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单位、安全检查被评为D级的项目公司。
2、检查方式:集团安全监察部牵头,抽调集团内、行业内的安全管理专家,组成检查组,开展不低于10天的深度安全检查。
第三章安全检查方法第七条执行“六字方针”,即:1、教:对被查单位的人员进行培训。
2、带:带着被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共同检查。
3、查:检查现场问题。
4、追:对问题要追根溯源。
5、帮:帮助被查单位提出问题整改建议。
6、盯:跟踪问题整改到位。
第八条每次检查都要完成“五项任务”,即:1、跟随一次巡检,检查员工巡检技能。
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监察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监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企集团公司”)财务监察管理工作,促进国企集团公司财务健康发展,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监察机构国企集团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财务监察机构,直接隶属于国企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财务监察机构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干扰;不得兼职从事与监察职责相冲突的业务。
三、监察范围国企集团公司财务监察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一)监督、检查和审计国企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报告、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其他与财务相关的活动。
(二)核对国企集团公司各级机构执行的预算、财务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发现并查处国企集团公司内部的财务违规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四)对国有资产进行保管、监督、调查和鉴定,确保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五)国企集团公司向监察机构提供的财务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四、职权(一)财务监察机构可以要求国企集团公司各级机构提供财务资料、账册、凭证和其他与财务相关的文件。
(二)对国企集团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信息进行审核、评估和鉴定。
(三)对国企集团公司的财务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
(四)监督国企集团公司预算编制、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偏差和资金使用不当的问题。
(五)参与制定国企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审计制度,监督、检查和评估国企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保密财务监察机构应当保守国企集团公司的财务信息和资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国企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六、验收国企集团公司的财务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国企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监察工作情况。
国企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当对财务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做出处理意见。
七、法律责任国企集团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监督管理制度范文(3篇)
公司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发展内部民主,维护公司的团结,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执行能力,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____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
由监督____部经办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监督对象、内容第三条内部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公司的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监督的重点内容为:(一)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二)保障员工权利的情况;(三)在____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况;(四)内外____、上下____,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情况(五)廉洁自律和抓廉政建设情况。
第五条内部监督要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和各级管理人员,应该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公司员工和外部客户的监督。
第三章监督职责第六条公司总经办是监督的专门机构。
总经办在总裁的领导下,在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公司监督工作,____开展对公司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二)对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履行的职责和行使的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三)检查和处理公司内违反公司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等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受理对公司各级干部违犯纪律行为的检举和员工的控告、申诉,保障员工权利。
第七条员工在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一)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员工的正当利益;(二)在公司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公司内的任何部门和任何个人,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三)检举公司内任何部门和个人的违纪违法的事实;(四)参加公司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员工的活动,发表意见。
第四章监督制度第八条____会。
公司应坚持和健全领导干部、员工的____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____会。
领导班子召开____会要切实保证质量,领导班子成员在____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干部、员工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集团纪检监察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
**集团纪检监察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规定,为加强和规范集团纪检监察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结合集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纪检监察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
第三条问题线索管理遵循统一受理、集中管理、处置得当、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问题线索的来源包括信访举报、上级交办、公检法等机关移送、监督检查中发现、纪律审查中发现、审计中发现、巡视中发现、其他等形式。
信访举报,指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举报等方式受理的问题线索。
上级受理信访举报后转集团办理的,属于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
上级交办,指市纪委监委等通过转办函、协助调查函等方式转交集团办理,且有明确办理要求的问题线索。
公检法等机关移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
监督检查中发现,是指纪检监察部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纪律审查中发现,指开展纪律审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
审计中发现,指对企业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巡视中发现,指对企业开展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其他,指通过其他途径,如通报、舆情等发现的问题线索。
第五条问题线索坚持集中统一管理。
集团纪检监察部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要规范登记、建立台账、专人负责,确保每一件问题线索得到有效管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留存线索。
第六条问题线索坚持动态管理。
集团纪检监察部定期清理问题线索,对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线索处置方式的,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重新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办理。
第七条规范问题线索的受理登记。
对受理的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按信访受理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受理;对非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填写《反映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见附表),严格受理审批程序。
第八条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包括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五类,各处置方式的适用标准和具体办理方式为:(一)拟立案类。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
第三条问题线索管理遵循统一受理、集中管理、处置得当、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问题线索的来源包括信访举报、上级交办、公检法等机关移送、监督检查中发现、纪律审查中发现、审计中发现、巡视中发现、其他等形式。
信访举报,指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举报等方式受理的问题线索。
上级受理信访举报后转下级办理的,属于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
上级交办,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地方纪委等通过转办函、协助调查函等方式转交本级企业办理,且有明确办理要求的问题线索。
公检法等机关移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
监督检查中发现,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纪律审查中发现,指开展纪律审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
审计中发现,指对企业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巡视中发现,指对企业开展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其他,指通过其他途径,如通报、舆情等发现的问题线索。
第五条问题线索坚持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要规范登记、建立台账、专人负责,确保每一件问题线索得到有效管控。
任何企业、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留存线索。
第六条问题线索坚持动态管理。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清理问题线索,对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线索处置方式的,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重新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办理。
第七条规范问题线索的受理登记。
对受理的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按信访受理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受理;对非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填写《反映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见附表),严格受理审批程序。
公司监察管理办法
监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促进廉政建设,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察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监察管理工作。
本办法对所属各单位有要求的,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监察是指行政监察,各级监察部门依据《行政监察法》履行监察职责,重点监督检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重大决策部署、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监察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二)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三)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督促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规范的事项第五条公司监察管理办法规范以下事项:(一)公司监察工作必须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有效地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二)公司及各单位应设立监察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察人员,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设备和经费;(三)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四)监察部门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察业务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指导;(五)公司及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保护和支持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六)各级监察部门负责人的聘用或解聘,提请决定前必须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七)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八)检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以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监察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公司副总经理、纪检组长、总工程师对监察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监察工作;(二)协调处理、研究决定公司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八条公司监察部为公司监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公司直接管理的单位及其由公司任命和管理的处级干部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二)协同公司纪检部门抓好廉政建设;(三)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决定、决议、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调查、审理,并根据错误事实、性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公司行政处理;(四)受理监察对象违反公司规定的控告、检举和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复查工作;(五)围绕公司中心工作,针对安全生产、基本建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效能监察;(六)对公司及各单位执行招标投标法进行监督和专项检查;(七)参与公司系统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事故责任的追究意见;(八)参与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九)指导所属单位监察部门的工作,特别要指导和督办上级交办的案件、本单位受理的重大案件和案件线索;(十)负责公司系统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十一)承办公司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
第三条问题线索管理遵循统一受理、集中管理、处置得当、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问题线索的来源包括信访举报、上级交办、公检法等机关移送、监督检查中发现、纪律审查中发现、审计中发现、巡视中发现、其他等形式。
信访举报,指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举报等方式受理的问题线索。
上级受理信访举报后转下级办理的,属于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
上级交办,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地方纪委等通过转办函、协助调查函等方式转交本级企业办理,且有明确办理要求的问题线索。
公检法等机关移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
监督检查中发现,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纪律审查中发现,指开展纪律审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
审计中发现,指对企业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巡视中发现,指对企业开展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其他,指通过其他途径,如通报、舆情等发现的问题线索。
第五条问题线索坚持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要规范登记、建立台账、专人负责,确保 每一件问题线索得到有效管控。
任何企业、个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擅自留存线索。
第六条 问题线索坚持动态管理。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清理问题线索,对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线索处置方 式的,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重新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 后办理。
第七条 规范问题线索的受理登记。
对受理的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按信访受理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受理;对非信访举 报类问题线索,填写《反映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见附表) 严格受理审批程序。
集团公司监察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监察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内部监察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监察部门是集团实行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法律和行政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监察工作的组织、任务和权限第四条集团设置独立的监察机构——审计监察部。
审计监察部在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对集团负责,并向总裁报告工作.集团控股及控股以上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监察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监察人员,在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
第五条集团审计监察部的监察对象是集团聘任和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及总部管理人员,集团控股及控股以上公司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是本公司聘任和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第六条监察工作的任务:(一)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情况;(二)调查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三)受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四)受理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五)开展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宣传和教育;(六)协助监察机关办理其他监察事宜.第七条监察工作的权限:(一)参加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三)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规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四)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不得毁损、变卖、转移;(五)责令有违规违纪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六)责令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七)对严重违规违纪嫌疑的,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调查的,或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的人员,监察机构可建议其所在部门暂停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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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监察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内部监察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察部门是集团实行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法律和行政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监察工作的组织、任务和权限
第四条集团设置独立的监察机构——审计监察部。
审计监察部在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对集团负责,并向总裁报告工作。
集团控股及控股以上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监察机构
或配备专、兼职监察人员,在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
第五条集团审计监察部的监察对象是集团聘任和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及总部管理人员,集团控股及控股以上公司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是本公司聘任和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第六条监察工作的任务:
(一)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调查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受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受理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五)开展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宣传和教育;
(六)协助监察机关办理其他监察事宜。
第七条监察工作的权限:
(一)参加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三)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规违纪行为的文件、
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四)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不得毁损、变卖、转移;
(五)责令有违规违纪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六)责令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七)对严重违规违纪嫌疑的,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调查的,或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的人员,监察机构可建议其所在部门暂停其工作。
监察机构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并送达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执行职务的决定。
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规违纪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监察机构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有关部门解除暂停执行职务的
措施,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
(八)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可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九)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十)经调查证明违规违纪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监察程序
第八条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方针政策、集团规章制度和监察机关的布署,制定年度监察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项目和工作方法。
第九条监察机构对监察事项做出的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要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第十条监察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
(一)单位或个人举报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集团规章制度的案件;
(二)检查中发现的监察对象违规违纪案件;
(三)监察机关委托办理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监察机构办理的案件。
第十一条监察机构受理案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办理:
(一)直线办理;
(二)委托办理;
(三)协同办理。
第十二条监察机构要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十三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四条对监察对象的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监察机构或集团领导申诉,上级监察机构或集团领导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监察机构受理的一般案件,一个月内结案;复杂案件不得超过半年,超过半年的要告知举报人或申诉人。
属于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向监察机关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集团审计监察部应及时将监察工作的重要情况或典型案例向总裁报告,并通报集团。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监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机构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如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集团控股及控股以上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